HKSAR 訴 LAI HIU TUNG (D5) DCCC294/2020

參與暴動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二年八個月
被告因暴動罪被判監禁二年八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M Chow16/6/2021[2021] HKDC 166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I HIU TUNG (D5)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M Chow,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參與由銅鑼灣崇光百貨遊行至中環政府總部的未經通知集會。示威者其後在金鐘及皇后大道一帶集結,設置路障,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磚塊及硬物,並以鐳射光照射警方。被告身處人群前列,以雨傘掩護自己,並穿戴頭盔、護目鏡及防毒面具。她承認暴動罪;另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的控罪則暫不予進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暴動罪的量刑,包括皇后大道暴動的規模、暴力程度、是否預謀、被告在群體中的個人角色,以及認罪、悔意、無案底和公益活動等求情因素應獲多少減刑。辯方主張事件由遊行突然演變,並指被告沒有直接施暴且不是領袖;控方則依據整體暴動情況要求法院作具阻嚇力的判刑。

判決理由

法院依《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處理暴動罪,並參考 HKSAR v Leung Tin Kei 所列量刑因素。法院認為,設置路障、使用汽油彈及其他物品,以及被告預先準備頭盔、護目鏡、防毒面具和厚手套,顯示皇后大道事件並非自發,而具有預謀性。暴動罪的嚴重性不能只按個人行為衡量,必須考慮其所加入群體的整體暴力。事件規模大、涉及重要道路並嚴重擾亂公共秩序,故須反映阻嚇及維護法治的需要。法院以四年九個月為起點,因及早認罪減三分之一,再因公益工作減六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Leung Tin Kei [2018] HKCFI 1329,說明暴動量刑須按個案事實並具公共秩序阻嚇作用;引用 Tang Ho Yin (2019) HKLRD 502 及 R v Caird & Others [1970] 54 Cr App R 499,確認不能孤立評價個別參與者,而須考慮群體暴力的整體嚴重性。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暴動罪判處監禁二年八個月。法院准予及早認罪的三分之一減刑,並因其公益工作再減六個月。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暫不予進行。

判決啟示

暴動量刑重點在整體群體暴力,而非被告是否親自投擲物品或擔任領袖。事前準備防護裝備可支持預謀性的認定;及早認罪及公益工作則可獲具體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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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暴動但沒有親自施暴會否判囚?
A.

可以。法院會考慮參與者所加入群體的整體暴力,而非只看其個人行為。本案被告雖非領袖且無直接施暴證據,仍因參與嚴重暴動被判監禁二年八個月。

Q.參與暴動時帶備頭盔和防毒面具有何影響?
A.

法院可將防護裝備視為預先預計催淚氣體及準備參與暴動的證據。本案法庭認定皇后大道暴動並非自發,並以此加重對事件預謀性的評價。

Q.暴動罪的及早認罪可減刑多少?
A.

本案法院先以四年九個月為量刑起點,因及早認罪減去三分之一,再因公益工作減六個月,最後判處監禁二年八個月。減刑幅度取決於個案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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