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an Ho Wun等十人 DCCC534/2020

組織未經批准遊行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監禁18個月;D2總監禁20個月;D3總監禁22個月;D4監禁18個月;D5監禁14個月;D6總監禁12個月;D7監禁14個月14日;D8總監禁20個月;D9監禁14個月緩刑24個月;D10監禁14個月緩刑24個月
十名被告因未經批准集結被判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Her Honour Judge Amanda J Woodcock27/5/2021[2021] HKDC 64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Chan Ho Wun (D1)、Lee Cheuk Yan (D2)、Leung Kwok Hung (D3)、Ho Chun Yan (D4)、Yeung Sum (D5)、Ho Sau Lan Cyd (D6)、Ng Man Yuen Avery (D7)、Lai Chee Ying (D8)、Sin Chung Kai (D9)、Tsoi Yiu Cheong Richard (D10)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Amanda J Woodcock

案情摘要

第一至第四被告在警方及上訴委員會禁止2019年10月1日遊行後,於9月30日舉行記者會,煽惑公眾參與未經批准的遊行;第一被告其後亦在Facebook發帖。十名被告翌日在銅鑼灣集合,手持橫額並帶領數千人經灣仔、金鐘前往中環,均承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第七及第十被告另承認明知而參與。遊行沿途出現道路阻塞、交通嚴重受阻、財物破壞、縱火及投擲汽油彈等事件。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可否考慮遊行參與者在被告抵達終點後所作的暴力及破壞行為;和平集會及公民抗命的主張應有多大減刑作用;煽惑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應否判處即時監禁,以及各被告的角色、背景、認罪折扣和整體性原則如何影響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集會及表達自由並非絕對,須受《公安條例》合法限制。依據上訴法院關於非法集結的判例,量刑須兼顧懲罰、公開譴責、保障公眾及阻嚇;即使沒有證明每名被告親自施暴,集會中實際發生的暴力、破壞、道路阻塞及縱火,仍可反映集會並不和平及存在已實現的暴力風險。被告明知禁令及當時高度動盪情況仍煽惑、組織遊行,個人政治信念及所稱公民抗命不構成重要減刑因素。各項起點刑期按角色訂定,認罪一般獲約四分之一折扣,但阻嚇需要使即時監禁成為適當選項。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採納DCCC 536/2020及DCCC 537/2020的量刑原則,並引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Fung,確認暴力、暴力威脅及公共秩序風險具加重作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ng Ka Ho確認該原則不限於實際暴力集結。HKSAR v Chow Ting、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Yung Wai及HKSAR v Ngo Van Nam分別涉及相關量刑及認罪折扣。Leung Kwok Hung & Others v HKSAR確認通知制度合憲。

裁決與命令

十名被告均被判有罪及判刑。D1至D4因煽惑及組織集結判18個月,D5至D8判14個月;D9及D10判14個月但緩刑24個月。部分刑期與既有刑期接續執行,D2總計20個月、D3總計22個月、D6總計12個月、D7總計14個月14日、D8總計20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量刑可考慮與未經批准集結直接相關、即使在領隊抵達終點後發生的暴力及破壞;但不得因單純行使和平集會權而判囚。政治動機、公民抗命及良好品格在需要強烈阻嚇的案件中權重有限。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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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組織未經批准遊行會被判多久?
A.

法庭按各被告角色及案情判刑:組織者一般為14至18個月,部分與既有刑期接續;本案D1至D4判18個月,D5至D8判14個月,D9及D10的14個月刑期緩刑24個月。

Q.沒有親自施暴,法院仍可否考慮遊行中的暴力?
A.

可以,只要暴力、破壞及交通阻塞與涉案集結有直接關聯,便可用以評估集會是否和平及暴力風險。本案法庭因此考慮沿途發生的縱火、破壞及汽油彈事件。

Q.以公民抗命及和平意圖為理由可否避免監禁?
A.

法庭認為政治信念及公民抗命只有有限減刑作用,尤其在明知禁令及社會高度動盪時仍組織遊行。本案法庭認定即時監禁是唯一適當選項,但對兩名角色較被動者准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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