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以禮案 HCCC327/2020
收藏槍械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以禮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
案情摘要
被告劉以禮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案件移交高等法院判刑。警方在其西貢住所搜出十四枝手槍、三枝長槍、一枝左輪手槍、槍管、滑架、槍栓等火器組件,以及1,948發實彈和25枚子彈。被告承認物品均屬於自己,並稱以收藏為嗜好。案發時部分槍械不能操作,但大部分可以使用;物品未上鎖,分散放置於客廳雜物堆及浴缸內。被告現年73歲,過往有五項同類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無牌管有大量槍械及彈藥的量刑起點,以及槍械數量、可操作性、存放方式、未曾使用、收藏動機、精神健康、年齡、重犯紀錄、認罪和程序延誤應如何影響刑期。控方解釋檢驗時間並無不合理延誤;辯方則主張收藏用途、合作、及早認罪、精神科診斷及年事已高應予減刑。
判決理由
法院以槍械及彈藥對社會造成的潛在危險為量刑核心,考慮種類及數量、是否隨身攜帶、是否上彈、是否曾使用、是否有非法用途、收藏是否妥善,以及被告犯罪紀錄。雖然槍械未上彈、未被使用且沒有證據顯示有犯罪用途,案件仍涉及大量可操作槍械及彈藥,且未妥善鎖存,容易被他人取得,構成嚴重社區風險。法院以八年半為量刑基準,因同類前科及重犯提高至九年六個月,再因及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並因高齡酌情額外扣減兩個月。法院認為警方檢驗及法律程序沒有不合理延誤。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Tsiang On Yan([2019] 5 HKLRD 100),確認同類罪行審訊後通常以12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勳([2006] 1 HKLRD 128),指出槍械罪須施加嚴厲刑罰以保障社會及產生阻嚇作用。另參考 R v Man Hung Pui、SJ v Leung Kwok Chi、HKSAR v Wong Kin Wai、Scook v R、HKSAR v Chiu Chi Wing 及 HKSAR v Ma Kim Hung。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入獄六年兩個月,已包括及早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及因高齡而額外扣減兩個月。法院建議其服刑期間繼續接受精神科治療。
判決啟示
大量槍械及彈藥即使僅供收藏、未上彈及未曾使用,仍可因存放不當及可被他人取得而被視為高度危險。精神健康及高齡只能有限度減刑;同類重犯紀錄會顯著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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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收藏大量槍械及彈藥會被判囚多久?
法院會考慮槍械數量、是否可操作、存放是否安全、犯罪紀錄及認罪等因素。本案被告收藏大量槍械及彈藥並有同類前科,最終被判監禁六年兩個月。
Q.槍械沒有上彈及沒有使用,是否仍會重判?
沒有上彈或使用可屬減刑因素,但大量可操作槍械及彈藥若未妥善鎖存,仍會造成重大風險。本案法院認為風險嚴重,並判處六年兩個月監禁。
Q.警方檢驗槍械時間較長,會否令刑期減少?
只有證明存在不合理延誤,程序延誤才可能成為有力求情理由。本案警方分批檢驗有實際原因,加上疫情押後,法院認為沒有不合理延誤,沒有因此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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