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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02/2020
B [2021] HKDC 655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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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D 區域法院 D
E 刑事案件 2020 年第 602 號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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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G 訴 G
H 鈕卓暉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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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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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 年 5 月 24 日 K
出席人士: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羅天瑋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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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恆芬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焯謙律師行延聘,代表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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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
N 控罪: [1] 暴動(Riot)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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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判刑理由書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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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9
S (1)及(2)條。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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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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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0 年 2 月 29 日晚上,大批人士響應「太子站襲擊事件 6 個月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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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 」 在 旺 角 及 太 子多處地點集結,兩區有多宗混亂 /騷亂事件發生。當晚
B 偵 緝 警 員 34731( PW1) 和 其 隊 員 奉 命 乘 警 車在兩區巡邏。PW1 便裝執 B
勤,但他的衣裝清楚顯示他是警察,他身穿標準警察背心,反光物料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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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警察」字樣,另又戴著展示「警察」字樣的頭盔和帶有配槍等警察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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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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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當晚約 10 時 48 分,PW1 所屬的警察車隊沿彌敦道往尖沙咀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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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邏,當巡經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時,見一群約 10 多名黑衣人在該處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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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 路 障 堵 路 。 PW1 與 其 隊 員 隨即下車追捕該群黑衣人,該群黑衣人見狀
H 立 即 由 山 東 街 向 內 街 ( 即 西洋菜南街)逃去。PW1 等沿西洋菜南街向油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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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 地 方 向 追 捕 該 群 黑 衣 人 。 突 然 , 街 上 有 人 謊 稱 他 掉 了 一 些 裝 備 , PW1 I
於是停下來檢查。隊員繼續追捕該群黑衣人而在豉油街交界後左轉入洗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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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該處正發生另一宗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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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4. PW1 當時約在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交界,約 10 多人突然向他圍攏 L
並襲擊他,亦有人向他投擲雜物。他被多人拳打腳踢 至倒地,期間他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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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頭盔亦被搶去。情況混亂危急,他生命受到威脅,於是擎槍自衛。他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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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退回山東街避襲擊,但不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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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約 10 時 49 分,PW1 把握人群散開的空檔沿西洋菜南街移向豉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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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他擎槍自衛,圍攏他的人群在記者和一些旁觀者身後,繼續威嚇、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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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 和 挑 釁 他 。 PW1 趁 機 突 圍 跑 向 豉 油 街 以 返 回 彌 敦 道 , 人 群 中 多 人 追
R 上,並向他投擲水樽和其他雜物。事件最遲於此階段演化成暴動,被告在 R
該人群中參與暴動並向 PW1 投擲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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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多條片段從不同角度均拍攝到當時的情況,包括被告和其他參與暴
U 動者(如其中 6 名暴動者 S1 至 S6)的容貌外觀及/或行為等等,部分片 U
段顯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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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交界
B (1) PW1 在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交界被一群人包圍及襲擊,他擎 B
槍自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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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圍 攏 他 的 人 群 在 記 者 和 一 些 旁 觀 者 身 後 繼 續 威嚇、辱罵和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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釁他,如說「打死佢」、罵他「黑警」、「黑狗」等等。
E (3) 他 趁 機 突 圍 跑 向 豉 油 街 以 返 回 彌 敦 道 。 暴 動 者向他投擲水樽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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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雜物,例如 S6 向 PW1 投擲水樽,S4 向他投擲一把 F
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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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告身處該些人群中,就在 PW1 附近,被告向他投擲一個物
H 件(第一次擲物)。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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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豉油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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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W1 跑過豉油街後,人群和被告緊隨追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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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被告用右手向 PW1 投擲一個物件(第二次擲物)。
L (7) 人 群 中 其 他 暴 動 者 亦 向 他 投 擲 雜 物 和 長 傘 , 該些人投擲的物 L
件部分擊中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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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PW1 為自衛不時擎槍示警,但暴動者並沒有停止襲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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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被告繼續尾隨他,左手拿著一個水樽。
O (10) 被 告 彎 身 拾 起 一 件 物 件 , 隨 即 用 右 手 向 他 投 擲一個水樽(第 O
三次擲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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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彌敦道
R (11) PW1 由豉油街跑出彌敦道,在彌敦道車道往回跑向奶路臣街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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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山東街再往北)的警察防線。被告和其他暴動者緊追。 S
(12) 他在彌敦道上為自衛不時擎槍示警,但暴動者並沒有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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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更 多 暴 動 者 追 上 , 部 分 追 擊 他 的 暴 動 者 更 穿 著深色裝束和手
U 持 長 竹 作 武 器 , 沿 彌 敦 道 馬 路 從 後 追 截 , 向 他投擲竹枝和雜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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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B (14) 被 告 在 追 擊 PW1 的 暴 動 者 群 中 , 他 跑 上 前 並 在 近 雅 蘭 中 心 B
(周大福與周生生)外彎身拾起一根竹(第一次拾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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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被告再跑前並追及 PW1,他約在 PW1 身後 4 至 5 米。此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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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彎 身 拾 起 另 一 根 竹 ( 第 二 次 拾 竹 ) , 但 隨即一名便衣警
E 察 從 被 告 身 後 將 他 制 服 , 被 告 拾 起 的 那 根 竹 掉下。其他警員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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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奶路臣街方向迎面而來支援,被告被拘捕。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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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包括被告在內的暴動者,由豉油街至雅蘭中心外(近奶路臣街)的
H 一段彌敦道,追了 PW1 不少於 200 米。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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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被告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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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廣東話是他的母語。
K (2) 他 於 當 天 上 午 離 開 東 涌 住 所 , 約 於晚上 7 時半獨自到達旺 K
L 角。 L
(3) 約晚上 8 時,他到達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交界現場,當時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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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有多人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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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人叫「唔好畀個警察走」,之後一群人追打一名警務人員
O (PW1),亦召集現場的其他人向他投擲物件。 O
(5) 他知道 PW1 是便衣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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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他身旁有多人說要向他投擲物件,他順勢加入該群襲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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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向 PW1 投擲水樽及竹枝。
R (7) 他 用 右 手 擲 出 水 樽 , 擊 中 PW1。 該 水 樽 是 他較早前在旺角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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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間便利店買樽裝水所得,竹枝則在地上拾到。 S
(8) 他承認後來又向他投擲竹枝,但沒有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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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他亦確認曾用錄影會面中向他展示的竹枝襲擊他(該竹枝於
U 被告被捕的位置撿獲,約 1.7 米長),他指應該沒有擲中對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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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B (10) 他承認是有關片段拍攝到的人,他當時身穿白色短袖裇衫、 B
藍色短褲和黑色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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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醫療報告指 PW1 頭部、雙臂及雙腿擦傷腫脹,左腳踝骨折(以腳
E 踝支架固定),PW1 獲批共 23 天病假。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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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被告現年 21 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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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11. 關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患有亞氏保加症及活躍症,當晚在豉油街 H
附近看見警察持槍向著途人,感到一時氣憤,才愚蠢地干犯此案,原意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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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想把對方趕走,並無意傷害他,再加上自己的病情影響下較為偏執,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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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並非早有預謀或計劃參與其中,也沒有特別裝備,可幸沒有對該警員造
K 成任何永久的傷害。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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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被告自己的求情信表明因情緒失控才如此,現深感後悔,向受傷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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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致歉,在還押中已反覆思索,往後會專心學習,鍛鍊身體,繼續參與運
N 動比賽。其母親、姊姊及各親友、體育協會及教練等的求情信均指出被告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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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心社會,樂於助人,心地善良及耿直誠實,多次代表學校及香港參與國 O
際比賽,貢獻良多,被告現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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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13. 暴 動 罪 是 嚴 重 罪 行 , 如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 [2020] HKCA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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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一案,上訴法庭指出,一般而言,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R
(1) 暴 動 是 即 場 突 然 發 生 , 還 是 預 先 計 劃 的 , 若 是 後 者 , 計 劃
S 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S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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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暴 動 者 所 使 用 暴 力 的 程 度 , 包 括 有 否 使 用 武 器 , 若 有 的
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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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暴 動 的 規 模 , 包 括 發 生 暴 動 的 時 間 、 所 在 之 處 、 地 點 數 目
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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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暴 動 歷 時 多 久 , 包 括 暴 動 有 否 延 長 ; 是 否 經 警 方 或 其 他 公
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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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暴 動 所 造 成 的 傷 害 : 例 如 有 否 對 財 物 造 成 任 何 損 失 或 破
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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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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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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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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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犯 案 者 的 角 色 及 參 與 程 度 , 如 除 自 己 有 參 與 暴 動 外 , 有 否 F
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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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G
H 14. 而因為每宗暴動罪行所涉及的背景和案情都有差異,判刑上要視乎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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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宗案件而定,其他案件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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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就本案而言,嚴重之處是從片段所見,多名人士包圍一名警員,被
K 告身處其中,先後 3 次向他投擲物件,其後更拾起竹枝投擲及緊緊追著該 K
L 名警員,若非該警員已跑至附近已有其他警員之處,後果完全不堪設想。 L
以案情而言,應判予 5 年或以上的監禁。但考慮到被告並非帶領角色,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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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亦顯然影響其判斷力,過往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就此情況,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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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考慮所有求情理由及案情,以 4 年 3 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坦白認罪,
O 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認罪後可減為兩年 10 個月監禁。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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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兩年 10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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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勳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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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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