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兆鋒案 DCCC404/2020

棄保不歸押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即時監禁16個月並罰款港幣1,000元及停牌12個月
七罪判處總刑期十六個月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21/5/2021[2021] HKDC 6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沈兆鋒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人沈兆鋒於2019年11月在元朗駕駛一輛未獲授權取用的私家車。該車牌照已逾期,沒有第三者保險;他雖持有有效駕駛執照,卻未有隨身攜帶。警方在車內搜出氯胺酮、大麻、含甲基苯丙胺的吸食器具、膠袋及飲管。被告人其後獲准保釋,但沒有依指定日期歸押,最終被捕。他承認七項控罪,包括未獲授權取用運輸工具、違反道路交通規定、管有危險藥物及沒有合理因由而沒有歸押。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七項認罪控罪的適當刑罰,包括擅取車輛、無牌及無保險駕駛、管有少量危險藥物及吸食器具,以及棄保不歸押。被告人主張其行為欠缺預謀、藥物數量少、已認罪並真誠悔意,要求較輕刑罰、部分刑期同期執行、退還部分擔保金及避免戒毒所命令。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人在棄保潛逃後才認罪,不能獲得完整三分之一認罪折扣;對各項控罪一般只給予五分之一折扣,但控罪八因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折扣。就危險藥物罪,法庭依《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54A(1)條及《戒毒所條例》(Detention Centres Ordinance)第4(1)條,考慮戒毒所報告及罪行嚴重性。被告人長期吸毒、曾三次進入戒毒所而未能戒除毒癮,且棄保後被捕,故拘禁式刑罰不可避免。綜合總刑期原則後,法庭判處即時監禁十六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敬言案(CACC328/2013)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凱婷案(CACC154/2013),說明棄保潛逃者可被削減或完全失去認罪折扣。就危險藥物量刑,引用HKSAR v Mok Cho-tik [2001] 1 HKC 261及HKSAR v Wan Sheung Sum [2000] 1 HKLRD 405。另引用Attorney General v Fong Man Hung & Another(CAAR5/1997)及R v Tam, Simon(HCMA489/1996、HCMA490/1996)。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七項控罪罪名成立,判處總刑期十六個月即時監禁。第一、二及四項刑期同期執行;第六及七項同期執行,部分與第一項分期;第八項全數分期。另罰款港幣1,000元、停牌12個月,擔保金充公15,000元,餘款扣除罰款後退還。

判決啟示

棄保潛逃不僅可導致較少認罪折扣,亦會成為判處拘禁刑罰的重要加重因素。即使毒品數量少,長期吸毒及過往戒毒所紀錄仍可令監禁較戒毒所命令更為恰當。法庭亦強調須按總刑期原則調整同期及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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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棄保不歸押會被判監禁嗎?
A.

會。法庭認為被告人沒有自首,而是在被捕後才歸案,棄保行為損害司法公義,因此以六個月為起點,扣除認罪折扣後就控罪八判處四個月監禁。

Q.少量毒品會否判處即時監禁?
A.

可以。法庭雖承認涉案毒品數量少,但考慮被告人長期吸毒及三次戒毒所紀錄,認為拘禁式刑罰較為恰當,兩項毒品罪分別判八個月及四個月監禁。

Q.無第三者保險駕駛會有甚麼刑罰?
A.

本案被告人首次干犯該罪,法庭以九十日為量刑基準,扣除五分之一認罪折扣後判處七十二日監禁,並取消所有類別駕駛資格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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