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沛詩等案 DCCC61/2023

假售口罩詐騙如何判刑?

其他 · D1 監禁21個月;D2 240小時社會服務令;D3 監禁15個月
三名被告分別監禁或履行社會服務
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11/4/2025[2025] HKDC 67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沛詩(第一被告人)、羅開彥(第二被告人)及鄧繼祖(第三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三名被告人及欺詐、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控罪。第一被告人在 Facebook 以「Jill Lee」名義訛稱出售口罩,向22名受害人收取合共493,120港元後失蹤,並操控大量款項進出其恒生戶口。她承認欺詐及洗黑錢。第二被告人收取第一被告人轉入的款項,承認處理43,410港元的黑錢。第三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處理409,426.04港元黑錢罪成。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包括各被告人的罪責及量刑、檢控期間是否存在可減刑的不合理延誤,以及第一被告人是否應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法庭亦須評估第二被告人可否以社會服務令代替監禁,以及第三被告人的認罪以外合作、涉案金額和對上游罪行不知情等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單純經歷一段時間或案件由調查至判刑超過五年,並不當然構成可減刑的檢控延誤。依據 HKSAR v Chiu Chi Wing 所述原則,須考慮延誤是否源於調查難度、被告人行使權利、顯著困擾、合理不受檢控期望或控方疏忽。本案調查涉及多個戶口及22名受害人,大部分時間合理有效,僅因曾撤銷及重新提出控罪而作輕微調節。第一被告人的網上欺詐具普遍性及嚴重性,符合《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的額外加刑要求,法庭採用25%加幅,但避免就同一因素重複加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iu Chi Wing CACC 243/2012 確立檢控延誤的七項考慮因素。HKSAR v Chung Chi King CACC 504/2001 說明罪行普遍性按判刑時評估。HKSAR v Boma 及 HKSAR v 許有益提供洗黑錢量刑原則。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 CACC 100/2014 說明網上詐騙的嚴重性及阻嚇需要。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美茵 HELEN 及另三人 [2025] HKDC 379 涉及第27條加刑的程序。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兩項控罪各判17及21個月,並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1個月即時監禁;第二被告人被判240小時無薪社會服務令;第三被告人被判15個月即時監禁。第一被告人的控罪一另加25%刑期。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洗黑錢案件須按個別案情處理,涉案金額並非唯一量刑因素。檢控延誤只有在符合具體原則時才可減刑;合法行使權利或案件本身複雜,通常不會自動帶來折扣。第27條加刑須以判刑時罪行的普遍性及可靠數據為基礎,並避免重複計算相同因素。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假售口罩騙取多人款項會判刑多久?
A.

第一被告以假售口罩方式向22人收取493,120港元,承認欺詐及洗黑錢。法庭考慮認罪、求情及網上騙案普遍性後,判其兩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1個月即時監禁。

Q.替人接收四萬多元黑錢可以不坐牢嗎?
A.

第二被告處理43,410港元黑錢,涉案戶口單一、金額相對較低,且有悔意及更生表現。法庭接納社會服務令報告,判處他240小時無薪社會服務令,而非監禁。

Q.洗黑錢罪被審訊後定罪會判囚多久?
A.

第三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處理約409,426港元黑錢罪成,法庭認為案件嚴重,且沒有足以避免即時監禁的理由。考慮涉案金額、次數、期間及有限減刑後,判處15個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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