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建永 DCCC203/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48個月
被告洗黑錢罪成,判監4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16/1/2026[2026] HKDC 1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建永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李建永於2022年1月至2月期間,受內地人士招募來港,先後在恒生銀行及匯豐銀行開設兩個銀行帳戶。被告人將帳戶密碼及銀行卡交予他人掌控,並在短時間內處理了近1,000萬港元的資金,其中包括多名網上投資騙案受害人的被騙款項。帳戶呈現典型的「鏡像交易」特徵,資金存入後即被迅速提取。被告人於2024年4月再次入境香港時被捕,承認因經濟困難受僱開戶以換取報酬。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作為「傀儡戶口」持有人,在跨境洗黑錢活動中的刑責認定,以及在考慮控方加刑申請後,如何根據總量刑原則對兩項洗黑錢罪行進行適當量刑。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洗黑錢罪行嚴重損害香港金融體系,判刑須具阻嚇性。雖然被告人非主腦,但其開戶及借出帳戶行為是犯罪集團處理得益的必要步驟。法庭接納控方關於傀儡戶口對社區造成嚴重損害的加刑申請,並參考上訴庭案例,強調量刑不應採用僵化的數學公式,而須從整體案情出發。法庭考慮到被告人認罪及個人背景,最終決定將兩項控罪部分分期執行,以反映其整體刑責。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Boma Amaso [2012] 2 HKLRD;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麗婷 CACC 334/2015; 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 HKSAR v Tsang Yiu Kong [2024] HKCA 1062; 律政司司長 訴 谢志建 [2025] HKCA 9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 CACC 100/2014; 律政司司長 訴 倪鳳仙 [2013] 5 HKLRD 95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名成立。控罪一判監42個月,控罪二判監37個月,其中6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8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凸顯了法庭對跨境傀儡戶口洗黑錢活動的嚴厲打擊態度。法庭明確接納了警方關於傀儡戶口普遍性及對金融體系危害的數據,並據此批准加刑申請,顯示了司法機關在應對有組織金融犯罪時的阻嚇決心。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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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使用,會構成洗黑錢罪嗎?
A.

會。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處理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即屬犯罪。本案被告因借出戶口處理騙款,被裁定洗黑錢罪成並判監48個月。

Q.洗黑錢案件的判刑基準是如何決定的?
A.

法庭會考慮涉案金額、前置罪行性質、被告角色、是否有國際元素及犯罪集團參與等因素。法庭強調不應採用僵化的數學公式,而須從整體案情及阻嚇性出發。

Q.為什麼法庭會批准控方的加刑申請?
A.

法庭接納了警方關於傀儡戶口對香港金融體系造成嚴重損害的數據,認為必須對此類跨境、有組織的犯罪模式予以嚴厲打擊,以維護金融體系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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