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賀東案 DCCC644/2024

借出銀行帳戶洗錢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三個月
被告因洗錢罪判監兩年三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鄧少雄7/4/2025[2025] HKDC 62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賀東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鄧少雄

案情摘要

被告廖賀東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12月24日期間,他與名為「阿志」的人處理其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帳戶內合共港幣10,679,692.86元的款項。帳戶有3,336筆存款及1,297筆提款,款項多以小額經轉數快存入後迅速提取。廖氏將提款卡及密碼交給阿志,以抵銷港幣110,000元賭債。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洗錢罪的量刑起點、涉案款額、交易次數及期間、被告角色和所得利益的影響,以及認罪和檢控延誤是否應予減刑。控方依賴案件涉及大量款項及多筆交易;辯方則強調被告所得有限、案情不複雜、沒有刑事紀錄及存在延誤。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相關上訴判例,認為洗錢罪屬嚴重罪行,判刑須具阻嚇性,但每案須按具體情況處理。重要因素包括黑錢數額、前置罪行性質、交易次數及期間、國際或有組織成分、計劃複雜程度、被告角色及報酬。本案款額超過一千萬元,但無證據顯示前置罪行、國際因素或複雜計劃,故屬較低類別,起刑點為三年九個月。認罪減刑三分一至兩年六個月;被無條件釋放後再次被捕造成困擾,再減三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麗婷 CACC 334/2015,說明洗錢罪的嚴重性及量刑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及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作為款額和其他因素的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安芷 [2007] 4 HKLRD 310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eung Yui Ming [2024] HKCA 562則涉及檢控延誤的減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法庭判處監禁兩年三個月。刑期包括三年九個月起刑點、認罪三分一減刑,以及因無條件釋放後再次被捕所作的三個月減刑。

判決啟示

檢控期間約二十三個月,因案件涉及大量文件及資金流向分析,法庭不認為構成不合理延誤;但無條件釋放後再次被捕造成的困擾可予減刑。判刑並非只按被告個人所得,而主要考慮所處理黑錢的總額及參與程度。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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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帳戶給他人洗錢會判刑多久?
A.

本案被告將銀行帳戶的提款卡及密碼交給他人,處理逾一千萬元款項並承認洗錢罪。法庭考慮款額、交易及其角色後,判處監禁兩年三個月。

Q.洗錢罪的量刑會否只看被告賺了多少?
A.

法庭指出,涉案黑錢總額是重要因素,不是只看被告個人所得。本案被告僅免除十一萬元債務,但因處理款額超過一千萬元,起刑點仍為監禁三年九個月。

Q.案件調查時間很長可以減刑嗎?
A.

延誤本身不一定構成減刑理由;本案約二十三個月的調查期因涉及大量文件及資金流向分析,並不被視為不合理。但被無條件釋放後再被捕造成困擾,法庭因此減刑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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