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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65/2024
C
[2025] HKDC 622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116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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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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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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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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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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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 年 4 月 7 日
M 出席人士: 林澤民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黎子健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氏律師行延聘,代
N N
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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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P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
Q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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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判刑理由書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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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俗稱「洗黑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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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 案情透露,2022 年 8 月,一名女子墮入投資騙案,損失總 C
D 額港幣 485,500 元,當中港幣 150,000 元於 2022 年 8 月 15 日至 2022 D
年 8 月 17 日期間經過三次交易存入至東亞銀行一個賬戶(涉案賬戶)
。
E E
F 3. 2016 年 6 月 6 日,被告人以個人名義開立涉案賬戶。2022 F
年 6 月 21 日至 2022 年 8 月 22 日期間,涉案賬戶共有 123 筆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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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港幣共 5,860,295 元,及 136 筆提款,總額港幣共 5,860,25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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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2 年 8 月 22 日,涉案賬戶結餘是港幣 43.4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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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23 年 8 月 9 日,被告人被拘捕。在警誡之下,他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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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人 2,000 蚊,賣個東亞戶口畀人做轉賬」。其後,被告人進行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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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面說他在酒吧向一個稱為「豬婆」的人交出有關自動櫃員機卡及網
L 上理財登入認證資料,賺得港幣 2,000 元現金報酬。 L
M M
5. 被告人有三次刑事紀錄,控罪與本案不同類,他正在服刑,
N 總共 44 個月監禁。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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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警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 條申請加刑,
P P
代表被告人的黎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及在庭上補充。他說,被
Q 告人現年 31 歲,未婚,初中教育程度,在還押之前是運輸工人,月 Q
R 入大約 16,000 元。他在大埔一個小型自置單位和父母同住,他的一兄 R
一姊已經結婚並搬出,被告人和家人相處融洽和諧。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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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大律師求情說,被告人對犯案已經深感後悔,他是第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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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和警方合作,承認所有過失,並且在首次提堂便認罪,希望法庭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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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他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大律師說,根據案情,被告人是為了港幣
D 2,000 元酬勞把銀行戶口讓他人用作短暫存放資金,及被迅速提走。 D
被告人對有關黑錢的來歷及去向及「上游罪行」的內容、情節和計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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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不知情,他所做的就只是提供了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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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8. 辯方大律師不反對控方的加刑申請。大律師亦呈交了三宗 G
上訴庭案例,陳皓傑1案、雲國強2案、Boma3案。他亦提及兩宗區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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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判刑案件,林卓劭 案及何小玲 案。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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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9. 「洗黑錢」是十分嚴重罪行,上訴法庭在多宗案件已經說 J
明,洗黑錢把犯罪得益合法化,間接地鼓勵犯罪行為。為了打擊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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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避免犯案者獲得經濟利益,阻嚇洗黑錢是必須的。因此一般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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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即使是初犯者,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上訴法庭並沒有就洗黑錢
M 案定下量刑指引,不過在多宗案件中,包括許有益案,Boma 案及雲 M
國強案,上訴庭指出法庭在判刑時應該考慮的因素包括:涉案「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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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金額;犯案次數;犯案時間長短;上游罪行性質;被告人的角色(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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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他是否知道上游罪行的性質及參與程度);罪行是否有組織及是否
P 精密;國際跨境成份等等。 P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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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S
1
CAAR 1/2024
2
CAAR 1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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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335/2010
4
[2025] HKDC 420
5
[2025] HKDC 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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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辯方大律師提及的陳皓傑案案情與本案十分不同,而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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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宗區域法院判刑案對本案亦沒有約束力,而且案情以及「黑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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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亦與本案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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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案涉及洗黑錢大約 5,800,000 元,有上游罪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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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戶口接收了其中 150,000 元,是騙案得益。洗黑錢時間大約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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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有 123 次存款, 136 次提款。沒有證據顯示有國際元素,或者被
G 告知道上游罪行性質,或者他有參與其中或直接參與處理黑錢。本席 G
接納他招認所說,他只是收了 2,000 元報酬,他把自己銀行戶口交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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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使用。本席以三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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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案中並沒有其他減刑理由,所以應判監 28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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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控方依照《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 條申請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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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是涉及「傀儡戶口」的洗黑錢案普遍及損害社區利益。控方倚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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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南總督察日期為 2025 年 3 月 12 日的供詞,辯方不反對加刑申
M 請,亦不要求傳召李總督察。 M
N N
13. 被告人在本案參與的就是「傀儡」角色,出售自己銀行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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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讓人洗黑錢,屬於李總督察描述的傀儡身份。本席接納李總督察的
P 供詞為證據,根據李總督察的供詞,「詐騙」及「洗錢」案總數由 2020 P
年 16,643 宗,升至 2024 年 47,063 宗。被捕人士總數由 2020 年 2,422
Q Q
人,升至 2024 年 10,496 人。特別是被捕傀儡人數由 2020 年 76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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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是佔被捕人士總數的 31.38%),急升至 2024 年 7,883 人(即是
S 佔被捕人士總數的 75.10%)。由此可見,「洗黑錢」案近年非常猖獗, S
而且越來越多是利用傀儡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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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本席信納利用傀儡進行洗錢活動的個案日增,危害香港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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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制度,干擾銀行體系正常運作,令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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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損。傀儡賬戶數目上升,築起多重屏障掩藏幕後犯罪主腦的身分,
D 使警方追查幕後犯罪主腦身份的工作變得困難,讓他們能夠輕易逃避 D
刑事責任,形同助長更多罪案發生,這亦意味執法部門需要付出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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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和資源去進行調查。本席接納香港社區嚴重受損,為阻止洗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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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利用傀儡戶口洗黑錢,法庭應該加刑以作出阻嚇,所以批准控方加
G 刑申請。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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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考慮了被告人犯案時間是在 2022 年 8 月,距今近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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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加刑 7 個月,加上原來的 28 個月,刑期是 35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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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被告人現在因行劫及其他罪行(即 DCCC 761/2024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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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服刑共 44 個月,該案判刑的罪行與本案完全無關,所以本應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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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執行。但考慮了刑期總體原則,本席下令本案的刑期其中 4 個月
M 與 DCCC 761/2024 案件刑期同期執行,其餘分期執行。 M
N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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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
( 彭中屏 )
Q 區域法院法官 Q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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