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詠峰案 DCCC1165/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5個月
被告因傀儡戶口洗錢判監35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7/4/2025[2025] HKDC 62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陸詠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陸詠峰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罪。2022年6月至8月,他的銀行戶口錄得123筆存款及136筆提款,總額約港幣580萬元。當中包括一宗投資騙案所得的港幣15萬元。被告承認以港幣2,000元報酬交出銀行卡及網上理財資料,讓他人使用其戶口。他有三次與本案不同的刑事紀錄,並正服刑44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洗黑錢罪的適當量刑、被告僅提供銀行戶口而不知上游罪行詳情對刑責評估的影響,以及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利用傀儡戶口普遍及危害社會是否足以加刑。辯方請求認罪扣減及考慮其有限角色;控方申請加刑,辯方不反對。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量刑須考慮涉案金額、交易次數、犯案期間、上游罪行性質、被告角色及知情程度、是否有組織或精密,以及國際元素等因素。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道上游罪行或直接處理黑錢,但他以報酬出售銀行戶口,屬傀儡角色。法庭以三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因及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28個月。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考慮傀儡戶口洗錢日益普遍及損害反洗錢制度,加刑7個月,合共35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上訴庭在許有益案、Boma案及雲國強案指出洗黑錢量刑須考慮金額、次數、期間、角色及上游罪行等因素,並通常須判處即時監禁。陳皓傑案因案情不同而未獲依循;兩宗區域法院案件對本案沒有約束力。《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支持因傀儡戶口的社會危害而加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監禁35個月。由於他正因另一宗完全無關案件服刑44個月,本案刑期其中4個月與該案同期執行,其餘刑期分期執行。控方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的加刑申請獲批准。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即使被告不知道上游罪行內容,收取報酬並交出銀行戶口供他人洗錢,仍可因傀儡角色及制度性危害而受到顯著刑罰。法庭亦以加刑反映傀儡戶口案件增加及對金融體系、執法工作的實際損害。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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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轉賬會否構成洗黑錢?
A.

即使不知道上游罪行的具體內容,收取報酬並交出銀行卡及網上理財資料,讓他人使用戶口處理犯罪得益,仍可構成洗黑錢。本案被告因此被判監禁35個月。

Q.洗黑錢只收取2,000元報酬會判刑多久?
A.

法庭會考慮金額、交易次數、犯案期間、角色及認罪等因素。本案以三年半為起點,認罪扣減後再因傀儡戶口危害加刑,判監35個月。

Q.洗黑錢案件為何會因傀儡戶口加刑?
A.

傀儡戶口會掩藏幕後犯罪者身分,妨礙警方調查,並損害銀行體系及香港反洗錢制度。法庭因此根據第27條批准加刑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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