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雲龍等案 DCCC812/2019
機場暴動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雲龍、畢慧芬Amy 及 何家樂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2019年8月13日深夜至翌日凌晨,付先生在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遭多人包圍、禁錮、侮辱及毆打。第二被告以索帶捆綁付先生,並與第三被告把他拉離勸導人士的保護範圍;第一被告持旗杆襲擊付先生,並在救援期間繼續襲擊及阻礙救護員。三名被告均被裁定暴動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第二被告另被裁定非法禁錮罪成,第一被告另承認普通襲擊及阻礙公職人員罪,第三被告另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暴動罪的量刑嚴重程度、非法禁錮及襲擊罪的量刑基準、被告個人背景及認罪或智障因素應給予的扣減,以及多項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辯方主張事件突發、傷勢輕微、未使用致命武器,並要求較低刑期;控方則強調機場暴動、多人圍毆、阻撓救援及維護公共秩序的阻嚇需要。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量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先訂量刑基準,再考慮加刑及減刑因素,最後處理同期或分期執行。暴動罪須依《公安條例》第19條及梁天琦案列出的十二項因素評估,並具有明顯阻嚇性。本案暴動持續約五十分鐘,涉及約四十人、武器、機場公共場所、多人襲擊及阻撓救援,屬中度罪責,量刑基準為五至六年。第二被告的智障與服刑負擔構成特殊情況,各項刑期扣減四分之一;認罪則按比例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公安條例》第19條規定暴動罪最高刑罰;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及另二人 [2020] HKCA 275 確立暴動罪十二項量刑因素及維護公共秩序的阻嚇原則。李啟發案(HCMA 165/2020)及 CMT 案支持在智障與犯案或刑罰後果有關時酌情減刑。Secretary for Justice v Yiu Man Chun 說明非法禁錮案情差異甚大,難有統一量刑指引。
裁決與命令
三名被告均被判即時監禁。第一被告各項相關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五年三個月;第二被告總刑期四年三個月,其中三年與其現服刑期分期執行;第三被告總刑期五年半。各被告其餘刑期按判決表執行。
判決啟示
判決強調,暴動即使因突發衝突而起,若在重要公共設施持續施暴、多人襲擊及阻礙救援,仍可屬中度罪責。年輕、無案底及政治背景的求情因素權重有限;但智障若影響自制能力或使監禁造成額外風險,可構成特殊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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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機場參與暴動通常會判監多久?
法院認為機場是重要公共設施,暴力持續約五十分鐘並涉及多人及武器,須具阻嚇性。本案三名被告的總刑期分別為五年三個月、四年三個月及五年半。
Q.智障會否令暴動刑期減少?
如醫學證據顯示智障影響自制能力,或使監禁造成額外負擔,法庭可酌情減刑。本案第二被告各項相關刑期獲扣減四分之一,但仍被判總刑期四年三個月。
Q.暴動罪和襲擊罪的刑期會否同期執行?
若不同控罪在事實基礎上重疊,法院可命令同期執行,以免總刑期過長。本案第一至第三被告的暴動及襲擊刑期均作同期處理,但第三被告的武器罪部分刑期另作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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