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百熙等案 DCCC200/2019

參與旺角暴力事件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36個月;D2 監禁36個月;D3 監禁27個月
三名被告均被判處即時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23/11/2020[2020] HKDC 118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百熙、陳舜堯、王國斌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案情摘要

案件源於2016年2月旺角暴力事件。第一被告人譚百熙承認參與暴動,曾拾起及投擲磚塊和雜物攻擊警方。第二被告人陳舜堯被裁定縱火罪成,將一塊橫額放入正在燃燒的垃圾桶底盤,並曾協助設置路障及購買口罩。第三被告人王國斌承認兩項刑事損壞罪,涉及搖倒政府交通標誌及破壞行人路。三人均為初犯,案發時年齡介乎18至27歲。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應如何評估暴動、縱火及刑事損壞的嚴重性、被告人在群體暴力中的角色、年輕及初犯是否構成減刑因素,以及認罪時間應給予多少扣減。辯方着重年齡、背景、初犯及案件延誤;控方則強調暴力、妨礙執法及阻嚇需要。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量刑須考慮參與人數、暴力性質及程度、對公眾造成的滋擾和社會損害,並不得孤立評估個別被告人的行為。針對執法人員的暴力及以縱火製造混亂,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年輕、良好背景及初犯並非任意犯法的藉口;只有適時認罪才可獲相應扣減。第一被告人的暴動基準刑為54個月,因認罪減至36個月;第二被告人縱火判36個月;第三被告人兩項刑事損壞各判27個月並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CACC 130/2017、[2018] HKCA 146,確認針對執法者的嚴重暴力須採阻嚇性量刑,縱火基準刑五年半並非過高。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浩賢,CACC 113/2018、[2019] HKCA 611,說明縱火基準刑及整體暴力背景的評估方法。相關法例包括《公安條例》第9(1)、(2)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61及3條。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譚百熙因暴動罪監禁36個月;第二被告人陳舜堯因縱火罪即時監禁36個月;第三被告人王國斌兩項刑事損壞罪各判監禁27個月,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判詞強調,政治或社會目的被認為高尚,並不減輕以暴力破壞秩序及妨礙執法的刑責。案件延誤若非控方或任何一方造成,通常不會成為進一步減刑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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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旺角暴動並向警方投擲磚塊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針對執法人員的暴力須具阻嚇性量刑。第一被告人參與人群攻擊警方並投擲磚塊,因認罪後被判監禁36個月。

Q.在示威期間把橫額放進火堆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該行為旨在製造混亂及妨礙執法,且接近暴動性質。第二被告人因縱火罪被判即時監禁36個月,年齡及背景沒有帶來額外減刑。

Q.破壞政府路牌及行人路會如何判刑?
A.

第三被告人參與搖倒政府路牌並破壞行人路,兩項刑事損壞罪各判監禁27個月,因屬同一事件而同期執行;較遲認罪只獲百分之二十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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