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199/2020
C [2020] HKDC 935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0 年第 199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黃文超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L L
日期: 2020 年 9 月 30 日
M 出席人士: 吳敏生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許淑儀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謝袁丁王律師行延 N
聘,代表被告人
O O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P [2] 在 公 眾 地 方 管 有 攻 擊 性 武 器 ( Possession of P
Q offensive weapons in a public place) Q
R R
S S
T T
U U
V V
-2-
A
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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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判刑理由書 C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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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D
控罪 E
E
F
F 1. 被告人承認控罪一販運危險藥物,與及控罪二,在公眾地
G
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G
H
H
案情
I
I
2. 2108 年 8 月 3 日下午六時多,警員在天水圍一楝公屋大 J
J
廈的 25 樓巡邏,在升降機大堂見到被告人形跡可以疑,將他截停。 K
K
被告人持有一個袋,內有另一個袋,該袋內又有一個膠袋,載有三把
L
L 一樣簇新各長 48 厘米的牛肉刀,每把刀刀鋒長大約 35 厘米,都是鋒
M
利的。三把刀的刀柄由一張泡泡紙包裹,再被一條膠帶紮在一起。
M
N
N 3. 警員在被告人褲袋內找到一個煙盒,內有:—
O
O
(a) 一袋 8.02 克晶體,含 6.68 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P
P
(俗稱「冰毒」);
Q
Q
R
(b) 一袋 0.23 克晶體,含 0.22 克「冰」毒;及
R
S
S
(c) 一袋 0.8 克固體,含 0.45 克可卡因。
T
T
U
U
V
V
-3-
A
A
B
4. 在警誡下,被告人說以上毒品都是自用的。
B
C
C
5. 警方帶被告人回他在流浮山輞井村的住所搜查,並無特別
D
D 發現。
E
E
6. 被告人後來對警方說,那三包毒品是當日下午 5 時左右, F
F
在天水圍買來自用,價錢分別為 2,700 元、200 元及 200 元,他說毒
G
G 品夠他服用三日。被告人說他會用錫紙去燒「冰」毒來吸,可卡因則
放入香煙內服食。 H
H
I
I 7. 警方估計,那兩包「冰」毒的零售市價為四千三百多元,
J
J 那包可卡因零售價則為九百六十多元。
K
K
8. 被告人在庭上承認控罪一中那小包「冰」毒和那包可卡因
L
L 都是作販運用途,至於那大包的「冰」毒其中有 20 - 25%是自用的,
M
M 其餘的 75 - 80%是作販運用途。控方接納被告人的說法。
N
N
案底
O
O
P
9. 被告人現年 29 歲,案發在 2018 年 8 月,他當時 27 歲。
P
Q
Q
10. 被告人在 2006 年有一次涉及三合會罪行的案底;2009 年
R
R 有賭博案底;同年,他有第一次藏毒紀錄;2013 年再犯兩項藏毒罪行,
S
同時被判進戒毒所。
S
T
T
U
U
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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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11. 被告人在 2018 年 7 月 5 日一宗藏毒案中被捕,警方給予
B
他擔保。約一個月後,他犯下本案的兩項罪行,也獲警方給予擔保。 C
C
不過,被告人在一個月後沒有回到警署報到,直到 2020 年 3 月下旬
D
D 才被警方拘捕。被告人在 2020 年 4 月 3 日被帶到屯門裁判法院,就
E
他在 2018 年 7 月 5 日所犯的藏毒及藏有吸毒工具兩項控罪作答辯,
E
他承認控罪。兩星期後,即 2020 年 4 月 17 日,他被判入戒毒所(即 F
F
犯罪紀錄的第六項及第七項罪行,那是同一宗事件)。辯方律師說,
G
G 被告人的戒毒所囚禁期會在本年 10 月內屆滿。
H
H
求情 I
I
J
J 12. 被告人現年 29 歲。干犯本案的兩項罪行時,他是 27 歲,
K
當時和未婚妻及兩名年幼子女同住流浮山。被告人在 2018 年 9 月沒
K
有回到警署報到,至今年 3 月下旬才被警方拘捕。他在 4 月 17 日因 L
L
在 2018 年 7 月 5 日干犯的藏毒及管有吸毒工具罪,被判入戒毒所。
M
M
N
13. 辯方律師說,被告人自 2009 年吸毒,服食多種毒品,過
N
往四次藏毒罪行,分別涉及氯胺酮、可卡因各一次,及兩次管有「冰」 O
O
毒。
P
P
Q
14. 律師說,被告人在本案發生當日較早時間向人買來控罪一
Q
的「冰」毒及可卡因。那小包「冰」毒及那包可卡因是作販運用途, R
R
那大包的「冰」毒其中 20 - 25%被告人會自用,其餘的 75 - 80 %則作
S
S 販運用途。被告人買了毒品後,帶著毒品往天水圍,從朋友那處接收
T
T
U
U
V
V
-5-
A
A
B
控罪二那三把牛肉刀。被告人說,那三把刀是用來對付他在流浮山住
B
所附近的惡犬。 C
C
D
D 15. 律師呈上被告人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表示悔意,說會
E
改過自新,希望法庭給予輕判。
E
F
F
16. 律師說,按上訴庭訂下的判刑指引,那兩包純量共為 6.9
G
G 克的「冰」毒,販運的判刑起點可高至 70 個月監禁,但亦有法庭判
得較輕。 H
H
I
I 17. 律師說,那包 0.45 克可卡因的販運判刑起點應在兩年監
J
J 禁以內。不過,律師指出,案中的可卡因份量遠低於「冰」毒數量,
法庭應考慮採用‘combined approach’去量刑,除給予被告人認罪的 K
K
判刑扣減外,還應給被告人自用部分「冰」毒的判刑扣減。律師說, L
L
被告人自用的「冰」毒是那大包「冰」毒 6.68 克的 20 - 25%,即 1.33
M
M 至 1.67 克「冰」毒。
N
N
18. 律師說,控罪二那三把牛肉刀都放在袋內,沒有露出來。 O
O
P
P
19. 律師提及一些案例,涉及管有一把牛肉刀,法庭的判刑起
點為 9 個月監禁。律師叫法庭參考該等案例,儘量輕判被告人。 Q
Q
R
R 判刑
S
S
20. 被告人在控罪一販運兩種危險藥物,涉及一包大的「冰」 T
T
毒,純量為 6.68 克,一小包「冰」毒,純量為 0.22 克,及一包可卡
U
U
V
V
-6-
A
A
B
因,純量為 0.45 克。被告人在庭上承認那小包「冰」毒及小包可卡因
B
都是全作販運用途,至於那大包的「冰」毒,其中百分之二十至二十 C
C
五是自用,其餘作販運用途。控方接納此說法。
D
D
E
21. 按上訴庭訂下的判刑指引,販運不超過 10 克「冰」毒的
E
判刑起點為三至七年監禁,兩包「冰」毒共為 6.9 克,販運的判刑起 F
F
點應計為 67 個月監禁。
G
G
22. 被告人管有那小包可卡因作販運,數量為 0.45 克,若單 H
H
一去計,販運如此數量可卡因的判刑起點應在一至兩年監禁之間。 I
I
J
J 23. 被告人管有的「冰」毒份量比可卡因份量高出很多,本席
認為用‘combined approach’去量刑會較為適合。 K
K
L
L 24. 若以‘absurdity test’的方法去計算,即把那 0.45 克可卡
M
M 因也當作「冰」毒,控罪一涉及的毒品可被視為合共 7.35 克「冰」毒。
按判刑指引,販運如此數量的毒品,判刑起點應為 70 個月監禁。因 N
N
此本席認為控罪一中那 0.45 克可卡因的販運,另外加刑三個月監禁 O
O
已經足夠。
P
P
25. 被告人說那大包的「冰」毒純量為 6.68 克,其中有百分之 Q
Q
二十至二十五會作自用,控方接納此說。本席認為可給被告人自用扣 R
R
減七個月,因此販運那兩包「冰」毒的最後判刑起點便下調為 60 個
S
S 月監禁,加上販運那包可卡因的額外三個月監禁,控罪一的最後判刑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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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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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起點便是 63 個月監禁。被告人及早認罪,可得三分一的判刑扣減。
B
控罪一的最終判刑為 42 個月監禁。 C
C
D
D 控罪二
E
E
26. 被告人管有三把鋒利的牛肉刀,那些刀可用來嚴重傷人, F
F
甚至奪命。被告人說從朋友那處拿來打算對付狗隻,此說荒謬。對付
G
G 狗隻怎須用上這樣鋒利的牛肉刀,更毋須使用三把。本席肯定被告人
管有那三把牛肉刀,必有不法用途。被告人管有此等武器,本席認為 H
H
判刑起點應為 12 個月監禁,被告人及早認罪,可得三分一的判刑扣 I
I
減。控罪二的認罪判刑為 8 個月監禁。
J
J
27. 麥機智大法官在陳錦枝 案,CACC 357/2016 第 18 段指出 K
K
如此分開的罪行,刑期應分期執行。 L
L
M
M 28. 本案的控罪一及控罪二為分開罪行,刑期理應分期執行。
但本席也要考慮整體刑期的問題。另外,被告人在本年 4 月 17 日在 N
N
屯門裁判法院被判進戒毒所,他在該處被囚至今,將近六個月。若本 O
O
案能在早些時間盡快帶來區域法院及早處理,被告人在本案將會被判
P
P 長期監禁,因此他的戒毒所羈留令會即時告終,不用像現在待在戒毒
Q
所多時。本席因此考慮及考慮到兩項罪行的整體刑期問題(totality),
Q
頒令控罪二的 8 個月監禁,其中只有四個月須和控罪一的 42 個月監 R
R
禁分期執行。因此,被告人為控罪一及控罪二須合共入獄 46 個月。
S
S 〔按《戒毒所條例》第 6A 條,被告人在本案被判監禁達 42 個月,他
T
T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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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屯門裁判法院案件 337/2019 及屯門裁判法院案件 TMS 57/2019 被
B
判進戒毒所的羈留令,即告終止。〕 C
C
D
D
E
E
F
F
( 林偉權 ) G
G
區域法院法官
H
H
I
I
J
J
K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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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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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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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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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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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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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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