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AU Hiu-kang DCCC558/2024

判處監禁 · 監禁35個月
被告承認洗黑錢罪,判監35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G. Lam14/1/2026[2026] HKDC 10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AU Hiu-ka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林偉權法官 (H.H. Judge G. Lam)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20年8月開設銀行戶口,聲稱從事教育行業。同年9月,一名受害人因誤信加密貨幣投資騙局,將6萬元轉入被告戶口。在隨後約一個半月內,該戶口共處理了107筆存款及94筆提款,涉及金額達282萬餘元,呈現典型的洗黑錢「鏡像模式」(mirror pattern)。被告於2023年被捕,承認曾將戶口借予他人使用。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借出銀行戶口處理來歷不明資金,應如何量刑。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OSCO) 第27(2)(c)及(d)條申請加刑,法庭需考慮洗黑錢罪行的普遍性及對社會造成的損害。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洗黑錢罪行的量刑主要反映涉及的「黑錢」(black money) 金額。法官引用 SJ v Wan Kwok Keung [2012] 1 HKLRD 201,確認涉及100萬至200萬元黑錢的量刑起點約為3年,300萬至600萬元則約為4年。鑑於本案涉及金額約282萬元,法庭定下3.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法官認為被告作為「傀儡戶口」(stooge bank account) 持有人,在犯罪鏈中扮演關鍵角色,故批准控方申請,將刑期加重25%。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Xu Mai Qing (CACC 464/2005) 關於證明罪行普遍性的原則;SJ v Wan Kwok Keung [2012] 1 HKLRD 201 關於洗黑錢罪的量刑起點;以及 SJ v Ngai Fung Sin Apple [2013] 5 HKLRD 104,指出被告對資金來源不知情並非有效的減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洗黑錢罪,被判監禁35個月。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即使被告對具體詐騙案不知情,借出戶口協助洗黑錢仍屬嚴重罪行。法庭明確發出阻嚇性訊息,表明「傀儡戶口」持有人將面臨嚴厲懲罰,以遏止依賴此類戶口的犯罪活動。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別人用,會不會構成洗黑錢罪?
A.

會。法庭指出,借出戶口讓來歷不明的資金通過,即在犯罪鏈中扮演關鍵角色。即使被告對具體詐騙案不知情,仍須承擔法律責任。本案被告因借出戶口處理黑錢,最終被判監禁35個月。

Q.洗黑錢罪的判刑輕重是由什麼決定的?
A.

判刑主要反映涉及的「黑錢」(black money) 金額。法庭會參考過往案例,例如涉及100萬至200萬元黑錢的量刑起點約為3年。此外,若罪行普遍或涉及嚴重犯罪,法庭可申請加刑。本案因涉及282萬元且罪行普遍,獲加刑25%。

Q.如果我不知道資金來源是非法的,可以減刑嗎?
A.

不可以。法庭在 SJ v Ngai Fung Sin Apple 一案中已確立,被告對資金來源不知情,並非有效的減刑因素。法庭在本案中重申此原則,並判處被告監禁3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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