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曉麟案 DCCC825/2019
包圍警察總部襲擊警員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曉麟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19年6月26日參與包圍灣仔警察總部的示威活動。期間,他在車閘附近兩度揮拳及踢腳襲擊便衣警員張金福,警員其後成功逃回警署。被告另因未有依期到區域法院歸押而被發出拘捕令,約一個月後被捕。被告承認未依期歸押罪,但否認暴動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審訊後,法院裁定暴動罪及普通襲擊罪成立,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則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暴動罪的量刑,尤其是包圍警察總部、公共秩序受威脅、被告個人角色及暴力程度的影響;亦涉及普通襲擊及未依期歸押罪的刑期、認罪扣減、無案底因素,以及各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及上訴庭所列的暴動判刑因素,考慮集結規模、地點、對公共秩序及警署運作的影響、暴力程度、被告角色及是否有其他罪行。雖然襲擊短促、沒有使用武器且無人受傷,但包圍警察總部及戴口罩掩飾身分屬加重因素,暴動罪須具阻嚇性。被告無案底只可作有限扣減。普通襲擊罪判刑須反映以眾敵寡及現場混亂;未依期歸押罪則因破壞保釋制度而獨立處理。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及另二人 [2020] HKCA 275 所列的十二項暴動判刑因素;並參考 HKSAR v Tang Ho Yin [2019] 3 HKLRD 502、楊家倫案及律政司司長 訴 SWS [2020] HKCA 788,以比較量刑起點、阻嚇性及判刑覆核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暴動罪判處即時監禁三年十個月;普通襲擊罪判處即時監禁五個月,與暴動罪同期執行;未依期歸押罪判處即時監禁兩個月,與前兩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四年。
判決啟示
法院強調,政治背景不會減輕以暴力破壞公共秩序的責任;暴力行為不會因政治理想而改變性質。暴動案件即使個人暴力程度有限,案發地點、群眾規模及對法治與公共秩序的威脅仍可導致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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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包圍警察總部並襲擊警員會判刑多久?
法院認為案發地點、群眾規模及對公共秩序的威脅均屬重要加刑因素。被告暴動罪判囚三年十個月,普通襲擊罪五個月同期執行。
Q.沒有刑事紀錄可否大幅減輕暴動刑罰?
無案底屬求情因素,但在嚴重暴動案件中的作用有限,不能抵銷阻嚇需要。本案法院只因被告無案底而將暴動刑期扣減兩個月。
Q.未依期到庭歸押的刑期會否與其他罪行同期?
法院認為未依期歸押破壞保釋制度,性質上與暴動及襲擊罪獨立,因此判處兩個月並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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