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子軒案 DCCC1068/2022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D1 監禁35個月;D2 監禁40個月
兩名被告因串謀洗黑錢被判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21/3/2025[2025] HKDC 50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龍子軒(第一被告人)及顏源深(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本案原有三名被告人,審訊涉及第一被告人龍子軒及第二被告人顏源深。法庭裁定第一被告人一項、第二被告人兩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成立。二人在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銀行戶口會被用作處理問題款項的情況下,仍同意把戶口借給第三被告人,戶口其後處理了涉及電話騙案的款項。控罪涉及金額分別為港幣3,008,892.06元、1,681,634元及6,241,315元。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包括串謀處理犯罪得益罪的量刑起點、被告人非主謀及不知悉電話詐騙的程度應否減刑、審訊中承認控方案情及案件延誤的減刑作用,以及電話騙案猖獗是否支持加重刑罰。控方申請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辯方則要求考慮低度參與、個人背景、健康、賠償及延誤。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洗黑錢屬嚴重罪行,刑罰須具阻嚇性,因其會間接協助犯罪及使犯罪得益合法化。參考金額相應的量刑起點及相近案件後,法庭因沒有證據證明兩名被告知悉電話詐騙、且二人並非主謀而下調起點。承認控方案情及超過五年的訴訟歷程各帶來扣減;第一被告敗訴後才賠償並非悔意。依第455章第27(2)條,鑑於罪行猖獗,法庭採用25%加刑,並按背景相同的控罪命令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說明涉款100萬至200萬元通常以監禁2至3年起刑,300萬至600萬元可由4年起刑。律政司司長 訴 倪鳳仙 [2013] 5 HKLRD 95則支持借出戶口處理近200萬元黑錢時,不應低於2年6個月。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控罪一最終判監35個月。第二被告控罪二判監15個月、控罪三判監40個月,兩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40個月。兩名被告均在審訊後定罪,沒有認罪扣減。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借出銀行戶口處理大額黑錢,即使未證明知悉背後電話詐騙,仍可承受具阻嚇性的監禁刑罰。罪行猖獗可依第27(2)條支持加刑;非自願或訴訟後賠償未必構成悔意。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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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處理騙款會判刑嗎?
A.

會。即使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知悉背後電話詐騙,只要在有合理理由相信戶口會處理問題款項下仍借出戶口,亦可被判監。本案兩名被告最終分別被判監35個月及40個月。

Q.沒有參與電話詐騙,為何仍會被判洗黑錢罪?
A.

控罪針對的是串謀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不必證明被告是電話詐騙主謀。法庭認為兩名被告雖非主謀,仍在可疑情況下借出戶口,故裁定罪成。

Q.兩項洗黑錢罪可以同期執行嗎?
A.

可以,視乎控罪背景是否基本相同。本案第二被告兩項控罪分別判監15個月及40個月,法庭因兩罪背景基本相同而命令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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