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泔紹案 DCCC647/2024
網購騙取鋼琴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泔紹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
案情摘要
被告謝泔紹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2023年7月,事主呂女士在Facebook出售一部鋼琴,與自稱買家的用戶「Yee Yung」議定售價港幣52,000元。買家傳送虛假的入數紙後,呂女士讓運輸工人取走鋼琴;其後發現所謂款項只是不能兌現的支票。警方調查發現,被告與同黨曾在現場附近出現,並從其手機WhatsApp訊息確認各人協議以虛假付款取走鋼琴。被告在另一宗有意圖傷人案等候審訊期間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串謀詐騙罪的量刑起點、被告在網上購物騙案中的角色、其在保釋候審期間犯案是否構成加刑因素,以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所容許的加重刑罰幅度。辯方請求部分刑期與另一案同期執行,並提出悔意及適時認罪等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網上詐騙案件須具阻嚇性的量刑原則,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及HKSAR v Wong Ming Chun,認為本案被告雖非主腦,仍積極協助取走鋼琴,並與同黨分工合作,故以兩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在另一宗案件保釋候審期間犯案,刑期上調三個月至27個月;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18個月。法院又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因網購騙案日益普遍及造成重大社會損害,加刑四個月至2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 CACC 100/2014確立網上詐騙案件的阻嚇性量刑原則,並認可三分之一加刑並非不合理。HKSAR v Wong Ming Chun CACC 31&32/2024確認嚴重、有組織的網購騙案可採三年六個月量刑起點。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美嬌 [2006] 4 HKLRD 776因罪行性質不同,參考價值有限。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監禁22個月。當中4個月與DCCC 1131/2022案的44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其餘刑期按本案判令執行。法院批准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提出的加刑申請。
判決啟示
法院強調網上購物騙案即使涉款不大,亦因針對公眾、容易模仿及難以追查而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期。社會普遍性及重大經濟損害可支持第27(2)條加刑;在保釋候審期間犯案亦會增加刑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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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用假入數紙騙取貨物會判多久?
法院認為以虛假付款資料取走鋼琴屬網上串謀詐騙,須重視阻嚇及網購騙案的社會損害;本案被告最終被判監禁22個月。
Q.保釋候審期間犯案會否加刑?
法院確認被告在另一宗案件保釋候審期間犯案是加刑因素,將刑期由兩年量刑起點上調三個月至27個月;其後因認罪及法定加刑作出調整。
Q.網購騙案可否根據第27(2)條加刑?
可以。法院接納網購騙案數目及損失持續上升,對社會及經濟造成重大損害,批准第27(2)條申請並加刑四個月,刑期增至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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