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宇案 DCCC206/2023

替人處理黑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5個月
洗錢罪判處監禁三十五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20/3/2025[2025] HKDC 89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宇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宇因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期間,他利用本人恒生及永隆銀行戶口,以及妻子的內地銀行戶口,處理超過286萬元犯罪得益,包括網上情緣騙案款項。他是相關戶口的唯一持有人,曾兌換貨幣並從部分交易中獲利。辯方強調沒有證據證明他知悉上游罪行、沒有涉及犯罪集團,且承受照顧病母及案件延誤所帶來的壓力。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是洗錢罪的量刑起點,應如何衡量涉案金額、交易次數、犯案期間、被告角色、對上游罪行的認知、是否獲利及有否國際或有組織犯罪因素。辯方要求採用較低起點並因個人背景、延誤及求情因素減刑;控方則依已證明的犯罪得益及案件嚴重性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洗錢罪量刑原則,認為阻嚇是首要目的,涉案金額雖非唯一因素,仍是重要指標;亦須考慮上游罪行性質、被告對罪行的了解、處理方式的精密程度、交易次數及期間、是否繼續處理已知犯罪得益、角色及實際報酬。286萬多元在約11個月內經多個戶口處理,且被告從兌換及部分款項中獲利,故量刑起點不得低於39個月。法庭不接納一般案件延誤構成減刑,但因被告長期工作、照顧病母及案底久遠,酌情扣減4個月,判監35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列出涉案金額與刑期的參考,並提出洗錢量刑因素。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重申不宜訂立固定量刑指引及阻嚇的重要性。HKSAR v Lee Wai Yiu CACC 100/2006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麗婷 CACC 334/2015提供較高金額案件的比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志榮 CACC 243/2012說明延誤減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處監禁35個月。法庭以已證明的約286萬元犯罪得益作量刑基礎,從39個月起點扣減4個月;被告的照顧家庭、妻子未能來港及部分不知情主張,未帶來額外扣減。

判決啟示

洗錢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法庭會按整體案情評估。被告即使不知悉具體上游罪行,若明知或相信款項為犯罪得益而持續透過多個戶口處理,仍可能面對實質監禁。涉案金額、交易規模及實際獲利均具重要作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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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處理別人銀行戶口內的黑錢會判刑多久?
A.

法庭會考慮涉案金額、交易次數、持續時間、被告角色及是否獲利。本案被告經多個戶口處理約286萬元犯罪得益,最終被判監禁35個月。

Q.不知道上游騙案詳情仍會構成洗錢罪嗎?
A.

本案顯示,被告不必知道上游罪行的具體詳情;如他知道或相信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仍可被定罪。法庭最終維持其洗錢罪定罪並判監35個月。

Q.洗錢案件的涉案金額如何影響判刑?
A.

涉案金額是重要但並非唯一的量刑因素,法庭也會考慮交易規模、期間、角色及獲利。本案以逾286萬元及多次交易為基礎,量刑起點為39個月,扣減後判監3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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