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炎坤案 DCCC605/2023
借出公司戶口洗黑錢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炎坤 SIDNEY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被告人於2017年成立智金集團有限公司,並為唯一董事及股東,及以公司名義租用辦公室、開立華僑永亨銀行戶口。其後,投資者Sim受Wayshine所謂黃金投資游說,款項卻存入智金戶口;該戶口亦收取約二十筆來源不明的港元、美元及澳元款項,並迅速被提取。被告人是戶口唯一簽署人,但辯稱他以為林萬璋會投資成立合法公司,並在發現戶口被他人使用後退出公司及轉讓股份。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須證明被告人處理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並具有犯罪意圖 (mens rea),即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財產屬於黑錢。爭議在於:被告人是否知道戶口款項有問題,或明理人士知悉其所知情況後是否必然作出該相信。辯方否認其知情或具合理理由相信。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終審法院在Harjani案建立的驗證標準:先確定被告人知道的事實及情況,再問知悉相同資料的明理人士是否必然相信財產屬於罪行得益。法庭接納Sim至少有兩筆合共129,475.23美元的款項因欺騙而流入智金戶口,故前設罪行及處理財產均獲證明。然而,被告人雖疏忽地讓他人使用保安編碼器,並對公司安排欠缺警覺,其後轉讓股份及辭任董事亦與不知情說法吻合。投資者先投入數百萬元亦使其無法必然推知涉及詐騙,因此控方未能證明所需的合理相信。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22 HKCFAR 446確立「有合理理由相信」的三步驗證標準:確認被告人所知資料、判斷明理人士是否必然相信財產有問題,以及據此裁定罪成或無罪。《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是控罪的法定依據。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被告人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名不成立,因控方未能證明其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戶口處理的是有問題財產。
判決啟示
單純疏忽、商業判斷失誤或自招嫌疑,不必然等同洗黑錢罪所要求的犯罪意圖。控方仍須證明明理人士知悉被告人所知情況後,必然相信有關財產屬於罪行得益。本案沒有涉及量刑或訟費裁決。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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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讓他人使用公司戶口收款會否構成洗黑錢?
單純容許他人使用戶口並不足夠,控方仍須證明被告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本案雖有疏忽及可疑行為,法庭最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Q.沒有直接知道款項是黑錢也可以定罪嗎?
可以,但控方須證明被告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有問題,並以明理人士標準作出判斷。本案法庭認為被告所知情況未必令明理人士必然如此相信,因此判無罪。
Q.戶口收到被騙款項但戶口持有人不知情會否有罪?
款項確屬犯罪得益並不自動證明戶口持有人有洗黑錢意圖。法庭確認本案款項涉及欺騙,但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知道或合理相信其來源,故裁定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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