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HCSA 27/2023
B B
[2023] HKCFI 3255
C 香港特別行政區 C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D D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 2023 年第 27 號
E E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 2021 年第 44263 號)
F F
申索人 蔡世境
G G
H
訴 H
I 第一被告人 CLUB WHEELOCK LIMITED I
第二被告人 夏利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J J
K K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馮驊內庭聆訊
L L
聆訊日期: 2023 年 12 月 5 日
M 決定日期: 2023 年 12 月 15 日 M
N N
判 決 書
O O
P
1. 申索人蔡世境針對小額 錢債審裁處暫委審裁官莊靜 P
慧駁回其人身傷害賠償申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Q Q
R 背景 R
S 2. 2018 年 12 月 18 日晚上,申索人參加在香港筲箕灣 S
Island Residence 會所舉行的樓盤展銷活動。第一被告人是活動的
T T
U U
V V
- 2 -
A A
B
主辦人,第二被告人是會所的管理人。第一及第二被告人都是根 B
據《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第 314 章)的處所佔用人,申索人
C C
是條例下的訪客。
D D
3. 有關處所分爲室内會所部分及室外空中花園。分隔兩
E E
部分有一列玻璃建構,共有六組玻璃門及不能開啓的落地玻璃。
F F
案發當日,有三組玻璃門是開啓的,其餘三組玻璃門是關上的。
G 空中花園亦分爲兩個石屎(即水泥)部分,中間有長形草地分隔。 G
H H
4. 案發時,申索人與其弟弟由會所通過開啓的玻璃門行
I I
出空中花園,並在外邊觀看。當申索人正從外面返回室内時,他
J 的頭部撞向一塊固定的落地玻璃,導致面部受傷,需要縫針及有 J
腫脹。
K K
L 5. 有關意外被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閉路電視錄影,雙方 L
M 對意外發生的經過沒有爭議,所爭的是: M
N
(1) 意外全部由申索人的疏忽造成;或 N
(2)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是否違反佔用人對訪客的一般謹慎責
O O
任;
P P
(3) 若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在法律上有疏忽,申索人是否有共分
Q Q
疏忽責任;
R R
(4) 賠償金額的釐定。
S S
T T
U U
V V
- 3 -
A A
B
申索人案情 B
C
6. 申索人的論據概括如下: C
(1) 空中花園燈光較室内會所昏暗,由於燈光强弱懸殊關係,
D D
申索人由室外回到室内時,未能看到有關落地玻璃(燈光
E E
强弱懸殊論點)。
F F
(2) 有關落地玻璃分隔室内宴會廳及室外長方形草地,兩者之
G 間連成一直綫,申索人看不到該固定落地玻璃的情況,誤 G
以爲長方形草地是通往室内走廊通道(連成一直綫論點)
。
H H
(3) 在該長方形草地上,並沒有任何標記、警告牌、圍欄或盤
I I
栽等設施警告行人前方有一塊落地玻璃(申索人證人供詞
J J
(C-4)第 18 段)。
K K
L 7. 申索人弟弟當時與申索人一起,其弟弟出庭作供支持 L
申索人。
M M
N 被告人案情 N
O 8. 兩名被告人沒有傳召證人,依賴閉路電視錄影證據。 O
P P
9. 審裁官描述有關影像片段如下:
Q Q
「(1) 從閉路電視影像可見,原告人於時間顯示為 20:10:54
原告人在草地上面向樹的方向與他的弟弟談天
R R
(2) 時間顯示為 20:11:00 原告人與他的弟弟向廣告牌方
S 向前進 S
T T
U U
V V
- 4 -
A A
(3) 時間顯示為 20:11:34 原告人與他的弟弟走向陽台方
B B
向
C (4) 時間顯示為 20:11:57 原告人與他的弟弟返回室內會 C
所的中央方向
D D
(5) 時間顯示為 20:12:00-20:12:03 原告人望向天及四周
環境,望向天停留了大約 3 秒時間
E E
(6) 時間顯示為 20:12:01 原告人低下頭向前行
F F
(7) 於時間顯示為 20:12:05 原告人一邊行一邊望向左邊
方向接近 1 秒
G G
(8) 時間顯示為 20:12:07 原告人再向前望,但原告人已
經到達並撞向固定的落地玻璃。」
H H
I 審裁官的理由 I
J 10. 審裁官的判決理由書對案情分析與結論如下: J
K 「23. 第一,在任何關鍵時刻,進出室內及室內會所的玻璃 K
門是打開的。因此如果原告人在案發的時候有留意進
L 出室內及室外會所的玻璃門出入口,他必然會很容易 L
看到那三對玻璃門出入口。而且該三對玻璃門出入口
就在發生碰撞的玻璃旁邊,十分顯然易見。
M M
24. 第二,承然上述三對玻璃門就設置再發生碰撞落地玻
N 璃的旁邊,該三對玻璃門是呈打開狀態的。因此,在 N
沒有玻璃分隔的空間與固定落地玻璃呈現了強烈對
O
比。原告人只要稍有留意,必然會看到他由草地通往 O
室內的道路上,中間的確是有一塊落地玻璃分隔著。
P 25. 第三,原告人發生碰撞的固定落地玻璃並沒有任何門 P
鎖,外表上明顯是玻璃而已,並不可能是一個出入口。
Q Q
26. 第四,原告人是由室內走到空中花園,換句說話原告
人曾經使用過其中一組玻璃門進入室內會所的空中
R R
花園。原告人必然有一定的認知並知道進出室外及室
內會所的出入口在哪裏以及該出入口的模樣。而且案
S 發當天,亦有很多無論是工作人員或是參觀者都是用 S
已打開了的玻璃門出入室內及室外會所。因此,原告
T T
U U
V V
- 5 -
A A
人沒有可能誤會該快固定落地玻璃便是進出會所的
B B
其中一組玻璃門。
C 27. 第五,正如以上所述,室內會所的空中花園是由兩個 C
部份組成。該兩個部份均由石屎地鋪成,該兩個部份
D
中間有一條長方形的草地分隔開。該長方形草地的兩 D
旁擺放了一些灌木,清楚地分隔了以上所述的石屎地
的兩個部份。連接該兩個石屎地的部份,便有一級級
E E
的石屎階磚打橫鋪在該長方形的草地上以供行人橫
過該草地。已擺放一級級的石屎階磚部份並沒有任何
F 灌木阻隔着。因此,該長方形的草地(除了鋪了石屎 F
階磚的部份外)並不是供行人使用,而只有鋪上石屎
G 的地方才供行人使用。 G
28. 第六,生活經驗告訴我們一般情況下亦都不會踐踏草
H 地。因此,草地必然不會是通往室內的通道。而且在 H
發生意外之前,法庭有細心觀看有關的片段,確實有
I 一名工作人員在草地上徘徊及監察室外的情況。其餘 I
需要進出室內及室內會所的人士(包括工作人員)均
J 使用已打開的玻璃門進出。原告人是一名有學識及擁 J
有社會經驗的成年人,不會因為有一名工作人員浸在
草地上監察室外情況而影響他的判斷。
K K
29. 基於以上原因,原告人所提出的燈光強弱論點以及草
L 地連成一直線論點並不成立。法庭裁定第一及第二被 L
告人作為佔用人在有關案件中所有的情況下,已採取
M
合理謹慎的措施並以滿足了法律要求的一般謹慎責 M
任的標準。因此法庭裁定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無需為原
告人的受傷負上責任。發生這宗意外,完全是由於原
N N
告人自己的疏忽而造成。在整個錄影片段當中,可以
清楚看到原告人在返回室內會所的途中,並沒有留意
O 前方的環境而與該固定落地玻璃發生碰撞。」 O
P P
11. 審裁官不認同申索人的燈光强弱懸殊論點及連成一
Q 直綫論點,裁定意外完全由申索人疏忽造成。但若兩名被告人有 Q
R
疏忽的話,申索人亦有 25%的共分疏忽責任。 R
S S
T T
U U
V V
- 6 -
A A
B
審裁官的覆核理由 B
C
12. 申索人在原審審裁官席前提出覆核申請。申索人呈交 C
原審時沒有的一幅照片(申索人文件冊夾 C59 頁)
。審裁官指出:
D D
「33. 但當本席有機會看到新增的證據時,本席才知道到與
E 原告人發生碰撞的固定落地玻璃便是唯一一塊固定 E
的落地玻璃。其餘的都是六組玻璃門。加上第一及第
二被告人於回應原告人覆核理由的陳詞當中清楚解
F F
釋,案發時其實是有六組玻璃門而關鍵時刻除了三組
玻璃門是開啟着,其餘三組玻璃門是關上的。因此,
G 這些新的證據不但沒有影響本席原先的判決,反而更 G
加確認與原告人發生碰撞的固定落地玻璃與六組玻
H 璃門無論在關鍵時刻是關上或是打開,都形成了強烈 H
對比。」
I I
13. 因此,審裁官維持原判。
J J
K 上訴許可申請理據 K
L 14. 經聆訊時與申索人澄清,上訴許可申請理據如下: L
M (1) 審裁官明知而不考論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共分疏忽責 M
任,即它們沒有在固定玻璃上作標示或其他安全措施以避
N N
免意外。
O O
(2) 審裁官虛構不可踏上草地的規則:
P P
(a) 草地非行人使用,石屎地才供行人使用(判決理由書
Q Q
第 27 段);
R (b) 根據生活經驗,在一般情況下不會用草地(判決理由 R
S 書第 28 段); S
(c) 而閉路電視影到當時有人在草地上行走。
T T
U U
V V
- 7 -
A A
B
(3) 審裁官所指「付出專注」就「不會踏草地」的推論不合理 B
和不合邏輯。而申索人當時眈天望地是在參觀大廈外觀。
C C
(4) 審裁官錯誤理解案情重點,即打開了的玻璃門和固定落地
D D
玻璃形狀大小一模一樣。
E E
(5) 審裁官只提及申索人證人弟弟的證供支持申索人的案
F 情,沒有採納或正確採納申索人證人的獨立證供。 F
G (6) 審裁官 2023 年 6 月 2 日覆核的簡要理由與 2023 年 3 月 G
13 日原裁決的簡要理由構成反口:
H H
(a) 2023 年 3 月 13 日簡要理由謄本第 3 頁第 12N 段:
I I
「申索人曾經使用其中一組玻璃門進入空中花園」
J J
因此申索人應該知道返入去會所嗰個出入口喺邊
K 度(申索人加注)。 K
L (b) 2023 年 6 月 2 日簡要理由謄本第 2 頁第 6H 段:
「沒 L
有說過只可以用同上出入口,只是對其中一個出入
M M
口有認知」。
N N
(7) 審裁官錯誤認為到陌生地方要付出更多的謹慎。
O O
P 上訴許可申請補充理據 P
Q 15. 申索人在許可申請聆訊時提出以下補充理由: Q
R
(1) 申索人指固定落地玻璃沒有標貼,沒有安全措施,審裁官 R
分析時隻字不提。
S S
(2) 審訊時,被告人代表沒有說會依賴共分疏忽責任。
T T
U U
V V
- 8 -
A A
B
(3) 審裁官減弱對申索人有利的證據,即閉路電視影到申索人 B
有直望,但審裁官給人感覺他直望一秒而非二秒。
C C
(4) 審裁官的分析不合理及不合邏輯,她指申索人對其中一組
D D
玻璃門有一定認知,但申索人正正以為固定落地玻璃是打
E 開了的玻璃門。 E
F (5) 就痛苦苦楚及失去生活情趣,審裁官應採納申索人提交的 F
案例,因爲被告人的案例沒有縫針,情況不同。
G G
H H
16. 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 28(1)條列出如下:
I 「(1) 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 I
(a) 只涉及法律問題;或
J J
(b) 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則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如認為適
K K
當,可予批准。」
L L
17. 概括而言,是否信納個別證人供詞的取捨屬 事實裁
M M
斷,但如事實的裁斷沒有證據支持,或裁斷屬不理性 (irrational)
N 或歪理 (perverse) 至沒有合理事實裁斷者會如此作出,則屬法律 N
問題。
O O
P 分析 P
Q 18. 上訴許可聆訊時,閉路電視錄影在庭上播放,見申索 Q
R 人在空中花園四處走動,不時抬頭向高處仰望。在意外發生前, R
申索人正在草地行往會所方向。緊接意外發生前一刻,申索人向
S S
上及左邊望,然後撞到前面玻璃,被彈回頭。
T T
U U
V V
- 9 -
A A
B
19. 本席亦有檢視申索人文件冊夾 C59 的照片,照片從空 B
中花園面向會所室内,中間部分為柱位,柱位左邊有一組關上的
C C
玻璃門,玻璃門中間有門框組構成的垂直 梃舌,梃舌中間位置有
D 門把手。左邊關上的門的左邊有開啓的玻璃門,門框向空中花園 D
E 外開出。中間柱位的右邊有一落地玻璃,中間沒有門框組成的垂 E
直梃舌,亦沒有向空中花園外開出的門框。這落地 玻璃的右邊有
F F
一開啓的玻璃門,門框亦是向空中花園外開出。從 申索人文件冊
G G
夾 C59 照片可見,玻璃門與固定落地玻璃的分別是顯而易見的。
H H
20. 將閉路電視映像與申索人文件冊夾 C59 的照片一同考
I I
慮,當申索人在草地向前行向會所時,理應看見固定落地玻璃中
J 間沒有門框構成的垂直梃舌,固定落地玻璃亦無向空中花園外開 J
K 出的門框。據申索人所稱他以爲固定落地玻璃 就是已開啓的玻璃 K
門,必然是他在意外前一刻向上及向左望的緣故,未有足夠的專
L L
注。這兩件證據的效力是强而有力的。因此,審裁官的結論是合
M M
理的。
N N
21. 申索人指稱審裁官未有考慮兩名被告人的共分疏忽
O O
責任。當本席問及何爲共分疏忽責任時,申索人指被告人也有疏
P 忽責任,而並非申索人單方責任。這是對共分疏忽責任的誤解。 P
Q
查共分疏忽責任是當被告人對意外須負上責任時,法庭才需要考 Q
慮申索人是否也有責任,以適當地將賠償金額調低。然而,當法
R R
庭裁定被告人沒有疏忽,意外全部由申索人造成,共分疏忽責任
S S
就不適用。
T T
U U
V V
- 10 -
A A
B
22. 然而,審裁官假設若兩名被告人是有疏忽,申索人的 B
共分疏忽責任是 25%。這假設與意外全由申索人疏忽引致看來是
C C
是矛盾的。不過,基於閉路電視映像及申索人文件冊夾 C59 的照
D 片這兩件强力證據,證明意外全部由申索人造成,則共分疏忽責 D
E 任的比數不會對結論有任何影響,毋須再議。 E
F F
23. 還有,獨立證人是事實問題,通常親屬不是獨立證
G 人。審裁官信納與否,是事實裁斷之取拾。申索人指他的弟弟是 G
獨立證人,因爲雖然他們是兄弟,但他們是各自參觀樓盤,根本
H H
是强詞奪理。
I I
J 24. 至於申索人的其他論點(如燈光强弱懸殊論點、連成 J
一直綫論點、申索人是否對開啓了的玻璃門有所認知、他是否應
K K
該在草地上行走等 ),在强力的客觀證據下,並不構成任何可訴
L L
的上訴理由。因此,賠償金額問題亦毋須處理。
M M
結論
N N
25. 基於上述理由,上訴許可申請駁回。
O O
P P
Q
(馮驊) Q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R R
申索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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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HCSA 27/2023
B B
[2023] HKCFI 3255
C 香港特別行政區 C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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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 2023 年第 27 號
E E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 2021 年第 44263 號)
F F
申索人 蔡世境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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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H
I 第一被告人 CLUB WHEELOCK LIMITED I
第二被告人 夏利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J J
K K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馮驊內庭聆訊
L L
聆訊日期: 2023 年 12 月 5 日
M 決定日期: 2023 年 12 月 15 日 M
N N
判 決 書
O O
P
1. 申索人蔡世境針對小額 錢債審裁處暫委審裁官莊靜 P
慧駁回其人身傷害賠償申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Q Q
R 背景 R
S 2. 2018 年 12 月 18 日晚上,申索人參加在香港筲箕灣 S
Island Residence 會所舉行的樓盤展銷活動。第一被告人是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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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主辦人,第二被告人是會所的管理人。第一及第二被告人都是根 B
據《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第 314 章)的處所佔用人,申索人
C C
是條例下的訪客。
D D
3. 有關處所分爲室内會所部分及室外空中花園。分隔兩
E E
部分有一列玻璃建構,共有六組玻璃門及不能開啓的落地玻璃。
F F
案發當日,有三組玻璃門是開啓的,其餘三組玻璃門是關上的。
G 空中花園亦分爲兩個石屎(即水泥)部分,中間有長形草地分隔。 G
H H
4. 案發時,申索人與其弟弟由會所通過開啓的玻璃門行
I I
出空中花園,並在外邊觀看。當申索人正從外面返回室内時,他
J 的頭部撞向一塊固定的落地玻璃,導致面部受傷,需要縫針及有 J
腫脹。
K K
L 5. 有關意外被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閉路電視錄影,雙方 L
M 對意外發生的經過沒有爭議,所爭的是: M
N
(1) 意外全部由申索人的疏忽造成;或 N
(2)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是否違反佔用人對訪客的一般謹慎責
O O
任;
P P
(3) 若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在法律上有疏忽,申索人是否有共分
Q Q
疏忽責任;
R R
(4) 賠償金額的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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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申索人案情 B
C
6. 申索人的論據概括如下: C
(1) 空中花園燈光較室内會所昏暗,由於燈光强弱懸殊關係,
D D
申索人由室外回到室内時,未能看到有關落地玻璃(燈光
E E
强弱懸殊論點)。
F F
(2) 有關落地玻璃分隔室内宴會廳及室外長方形草地,兩者之
G 間連成一直綫,申索人看不到該固定落地玻璃的情況,誤 G
以爲長方形草地是通往室内走廊通道(連成一直綫論點)
。
H H
(3) 在該長方形草地上,並沒有任何標記、警告牌、圍欄或盤
I I
栽等設施警告行人前方有一塊落地玻璃(申索人證人供詞
J J
(C-4)第 18 段)。
K K
L 7. 申索人弟弟當時與申索人一起,其弟弟出庭作供支持 L
申索人。
M M
N 被告人案情 N
O 8. 兩名被告人沒有傳召證人,依賴閉路電視錄影證據。 O
P P
9. 審裁官描述有關影像片段如下:
Q Q
「(1) 從閉路電視影像可見,原告人於時間顯示為 20:10:54
原告人在草地上面向樹的方向與他的弟弟談天
R R
(2) 時間顯示為 20:11:00 原告人與他的弟弟向廣告牌方
S 向前進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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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3) 時間顯示為 20:11:34 原告人與他的弟弟走向陽台方
B B
向
C (4) 時間顯示為 20:11:57 原告人與他的弟弟返回室內會 C
所的中央方向
D D
(5) 時間顯示為 20:12:00-20:12:03 原告人望向天及四周
環境,望向天停留了大約 3 秒時間
E E
(6) 時間顯示為 20:12:01 原告人低下頭向前行
F F
(7) 於時間顯示為 20:12:05 原告人一邊行一邊望向左邊
方向接近 1 秒
G G
(8) 時間顯示為 20:12:07 原告人再向前望,但原告人已
經到達並撞向固定的落地玻璃。」
H H
I 審裁官的理由 I
J 10. 審裁官的判決理由書對案情分析與結論如下: J
K 「23. 第一,在任何關鍵時刻,進出室內及室內會所的玻璃 K
門是打開的。因此如果原告人在案發的時候有留意進
L 出室內及室外會所的玻璃門出入口,他必然會很容易 L
看到那三對玻璃門出入口。而且該三對玻璃門出入口
就在發生碰撞的玻璃旁邊,十分顯然易見。
M M
24. 第二,承然上述三對玻璃門就設置再發生碰撞落地玻
N 璃的旁邊,該三對玻璃門是呈打開狀態的。因此,在 N
沒有玻璃分隔的空間與固定落地玻璃呈現了強烈對
O
比。原告人只要稍有留意,必然會看到他由草地通往 O
室內的道路上,中間的確是有一塊落地玻璃分隔著。
P 25. 第三,原告人發生碰撞的固定落地玻璃並沒有任何門 P
鎖,外表上明顯是玻璃而已,並不可能是一個出入口。
Q Q
26. 第四,原告人是由室內走到空中花園,換句說話原告
人曾經使用過其中一組玻璃門進入室內會所的空中
R R
花園。原告人必然有一定的認知並知道進出室外及室
內會所的出入口在哪裏以及該出入口的模樣。而且案
S 發當天,亦有很多無論是工作人員或是參觀者都是用 S
已打開了的玻璃門出入室內及室外會所。因此,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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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人沒有可能誤會該快固定落地玻璃便是進出會所的
B B
其中一組玻璃門。
C 27. 第五,正如以上所述,室內會所的空中花園是由兩個 C
部份組成。該兩個部份均由石屎地鋪成,該兩個部份
D
中間有一條長方形的草地分隔開。該長方形草地的兩 D
旁擺放了一些灌木,清楚地分隔了以上所述的石屎地
的兩個部份。連接該兩個石屎地的部份,便有一級級
E E
的石屎階磚打橫鋪在該長方形的草地上以供行人橫
過該草地。已擺放一級級的石屎階磚部份並沒有任何
F 灌木阻隔着。因此,該長方形的草地(除了鋪了石屎 F
階磚的部份外)並不是供行人使用,而只有鋪上石屎
G 的地方才供行人使用。 G
28. 第六,生活經驗告訴我們一般情況下亦都不會踐踏草
H 地。因此,草地必然不會是通往室內的通道。而且在 H
發生意外之前,法庭有細心觀看有關的片段,確實有
I 一名工作人員在草地上徘徊及監察室外的情況。其餘 I
需要進出室內及室內會所的人士(包括工作人員)均
J 使用已打開的玻璃門進出。原告人是一名有學識及擁 J
有社會經驗的成年人,不會因為有一名工作人員浸在
草地上監察室外情況而影響他的判斷。
K K
29. 基於以上原因,原告人所提出的燈光強弱論點以及草
L 地連成一直線論點並不成立。法庭裁定第一及第二被 L
告人作為佔用人在有關案件中所有的情況下,已採取
M
合理謹慎的措施並以滿足了法律要求的一般謹慎責 M
任的標準。因此法庭裁定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無需為原
告人的受傷負上責任。發生這宗意外,完全是由於原
N N
告人自己的疏忽而造成。在整個錄影片段當中,可以
清楚看到原告人在返回室內會所的途中,並沒有留意
O 前方的環境而與該固定落地玻璃發生碰撞。」 O
P P
11. 審裁官不認同申索人的燈光强弱懸殊論點及連成一
Q 直綫論點,裁定意外完全由申索人疏忽造成。但若兩名被告人有 Q
R
疏忽的話,申索人亦有 25%的共分疏忽責任。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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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A A
B
審裁官的覆核理由 B
C
12. 申索人在原審審裁官席前提出覆核申請。申索人呈交 C
原審時沒有的一幅照片(申索人文件冊夾 C59 頁)
。審裁官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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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但當本席有機會看到新增的證據時,本席才知道到與
E 原告人發生碰撞的固定落地玻璃便是唯一一塊固定 E
的落地玻璃。其餘的都是六組玻璃門。加上第一及第
二被告人於回應原告人覆核理由的陳詞當中清楚解
F F
釋,案發時其實是有六組玻璃門而關鍵時刻除了三組
玻璃門是開啟着,其餘三組玻璃門是關上的。因此,
G 這些新的證據不但沒有影響本席原先的判決,反而更 G
加確認與原告人發生碰撞的固定落地玻璃與六組玻
H 璃門無論在關鍵時刻是關上或是打開,都形成了強烈 H
對比。」
I I
13. 因此,審裁官維持原判。
J J
K 上訴許可申請理據 K
L 14. 經聆訊時與申索人澄清,上訴許可申請理據如下: L
M (1) 審裁官明知而不考論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共分疏忽責 M
任,即它們沒有在固定玻璃上作標示或其他安全措施以避
N N
免意外。
O O
(2) 審裁官虛構不可踏上草地的規則:
P P
(a) 草地非行人使用,石屎地才供行人使用(判決理由書
Q Q
第 27 段);
R (b) 根據生活經驗,在一般情況下不會用草地(判決理由 R
S 書第 28 段); S
(c) 而閉路電視影到當時有人在草地上行走。
T T
U U
V V
- 7 -
A A
B
(3) 審裁官所指「付出專注」就「不會踏草地」的推論不合理 B
和不合邏輯。而申索人當時眈天望地是在參觀大廈外觀。
C C
(4) 審裁官錯誤理解案情重點,即打開了的玻璃門和固定落地
D D
玻璃形狀大小一模一樣。
E E
(5) 審裁官只提及申索人證人弟弟的證供支持申索人的案
F 情,沒有採納或正確採納申索人證人的獨立證供。 F
G (6) 審裁官 2023 年 6 月 2 日覆核的簡要理由與 2023 年 3 月 G
13 日原裁決的簡要理由構成反口:
H H
(a) 2023 年 3 月 13 日簡要理由謄本第 3 頁第 12N 段:
I I
「申索人曾經使用其中一組玻璃門進入空中花園」
J J
因此申索人應該知道返入去會所嗰個出入口喺邊
K 度(申索人加注)。 K
L (b) 2023 年 6 月 2 日簡要理由謄本第 2 頁第 6H 段:
「沒 L
有說過只可以用同上出入口,只是對其中一個出入
M M
口有認知」。
N N
(7) 審裁官錯誤認為到陌生地方要付出更多的謹慎。
O O
P 上訴許可申請補充理據 P
Q 15. 申索人在許可申請聆訊時提出以下補充理由: Q
R
(1) 申索人指固定落地玻璃沒有標貼,沒有安全措施,審裁官 R
分析時隻字不提。
S S
(2) 審訊時,被告人代表沒有說會依賴共分疏忽責任。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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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3) 審裁官減弱對申索人有利的證據,即閉路電視影到申索人 B
有直望,但審裁官給人感覺他直望一秒而非二秒。
C C
(4) 審裁官的分析不合理及不合邏輯,她指申索人對其中一組
D D
玻璃門有一定認知,但申索人正正以為固定落地玻璃是打
E 開了的玻璃門。 E
F (5) 就痛苦苦楚及失去生活情趣,審裁官應採納申索人提交的 F
案例,因爲被告人的案例沒有縫針,情況不同。
G G
H H
16. 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 28(1)條列出如下:
I 「(1) 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 I
(a) 只涉及法律問題;或
J J
(b) 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則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如認為適
K K
當,可予批准。」
L L
17. 概括而言,是否信納個別證人供詞的取捨屬 事實裁
M M
斷,但如事實的裁斷沒有證據支持,或裁斷屬不理性 (irrational)
N 或歪理 (perverse) 至沒有合理事實裁斷者會如此作出,則屬法律 N
問題。
O O
P 分析 P
Q 18. 上訴許可聆訊時,閉路電視錄影在庭上播放,見申索 Q
R 人在空中花園四處走動,不時抬頭向高處仰望。在意外發生前, R
申索人正在草地行往會所方向。緊接意外發生前一刻,申索人向
S S
上及左邊望,然後撞到前面玻璃,被彈回頭。
T T
U U
V V
- 9 -
A A
B
19. 本席亦有檢視申索人文件冊夾 C59 的照片,照片從空 B
中花園面向會所室内,中間部分為柱位,柱位左邊有一組關上的
C C
玻璃門,玻璃門中間有門框組構成的垂直 梃舌,梃舌中間位置有
D 門把手。左邊關上的門的左邊有開啓的玻璃門,門框向空中花園 D
E 外開出。中間柱位的右邊有一落地玻璃,中間沒有門框組成的垂 E
直梃舌,亦沒有向空中花園外開出的門框。這落地 玻璃的右邊有
F F
一開啓的玻璃門,門框亦是向空中花園外開出。從 申索人文件冊
G G
夾 C59 照片可見,玻璃門與固定落地玻璃的分別是顯而易見的。
H H
20. 將閉路電視映像與申索人文件冊夾 C59 的照片一同考
I I
慮,當申索人在草地向前行向會所時,理應看見固定落地玻璃中
J 間沒有門框構成的垂直梃舌,固定落地玻璃亦無向空中花園外開 J
K 出的門框。據申索人所稱他以爲固定落地玻璃 就是已開啓的玻璃 K
門,必然是他在意外前一刻向上及向左望的緣故,未有足夠的專
L L
注。這兩件證據的效力是强而有力的。因此,審裁官的結論是合
M M
理的。
N N
21. 申索人指稱審裁官未有考慮兩名被告人的共分疏忽
O O
責任。當本席問及何爲共分疏忽責任時,申索人指被告人也有疏
P 忽責任,而並非申索人單方責任。這是對共分疏忽責任的誤解。 P
Q
查共分疏忽責任是當被告人對意外須負上責任時,法庭才需要考 Q
慮申索人是否也有責任,以適當地將賠償金額調低。然而,當法
R R
庭裁定被告人沒有疏忽,意外全部由申索人造成,共分疏忽責任
S S
就不適用。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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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A A
B
22. 然而,審裁官假設若兩名被告人是有疏忽,申索人的 B
共分疏忽責任是 25%。這假設與意外全由申索人疏忽引致看來是
C C
是矛盾的。不過,基於閉路電視映像及申索人文件冊夾 C59 的照
D 片這兩件强力證據,證明意外全部由申索人造成,則共分疏忽責 D
E 任的比數不會對結論有任何影響,毋須再議。 E
F F
23. 還有,獨立證人是事實問題,通常親屬不是獨立證
G 人。審裁官信納與否,是事實裁斷之取拾。申索人指他的弟弟是 G
獨立證人,因爲雖然他們是兄弟,但他們是各自參觀樓盤,根本
H H
是强詞奪理。
I I
J 24. 至於申索人的其他論點(如燈光强弱懸殊論點、連成 J
一直綫論點、申索人是否對開啓了的玻璃門有所認知、他是否應
K K
該在草地上行走等 ),在强力的客觀證據下,並不構成任何可訴
L L
的上訴理由。因此,賠償金額問題亦毋須處理。
M M
結論
N N
25. 基於上述理由,上訴許可申請駁回。
O O
P P
Q
(馮驊) Q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R R
申索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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