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733/2020 及 617/2021 (合併)
C [2023] HKDC 1606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F
刑事案件 2020 年第 733 號 及 2021 年第 617 號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盧芊蓓(又名盧可文) (第二被告人)
J J
鄺小凡 (第四被告人)
K 柯仁龍 (第七被告人) K
陳俊榮 (第八被告人)
L L
吳日軒 (第十二被告人)
M M
黃文浩 (第十三被告人)
N -------------------------------- N
O O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P P
日期: 2023 年 12 月 9 日
Q 出席人士: 林芷瑩女士及余祖晴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 Q
別行政區
R R
鄧灝程先生,由鄧王周廖成利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
S S
告人
T T
U U
V V
-2-
A A
B B
郭憬憲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瑞泰律師事務所延
C 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C
姚本成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曾憲文律師事務所延
D D
聘,代表第七被告人
E E
藍凱欣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氏律師行延聘,代
F 表第八被告人 F
陳健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盧王徐律師事務所延
G G
聘,代表第十二被告人
H H
蕭國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蘇與劉律師事務所延
I 聘,代表第十三被告人 I
J
控罪: [1] 暴動(Riot) - 第二、第四、第七、第八、第十二及 J
第十三被告人
K K
[7]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Using facial coverings
L L
at an unlawful assembly) - 第二被告人
M [11]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Using facial covering M
at an unlawful assembly) - 第七被告人
N N
[14]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Using facial covering
O O
at an unlawful assembly) - 第十二被告人
P [19]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Possession of apparatus P
for radiocommunications without a licence) - 第八被告人
Q Q
R R
-----------------------
S 裁決理由書 S
--------------------
T T
U U
V V
-3-
A A
B B
A. 控罪
C C
1. 本案有十九名被告人,其中十三人先後認罪,剩下 D2、
D D
D4、D7、D8、D12 及 D13 受審。
E E
F
2. D2 否認控罪一「暴動」及控罪七「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 F
面物品」。
G G
H 3. D4 否認控罪一「暴動」。 H
I I
4. D7 否認控罪一「暴動」及控罪十一「在非法集結中使用
J J
蒙面物品」。
K K
5. D8 否認控罪一「暴動」及控罪十九「無牌管有無線電通
L L
訊器具」。
M M
N 6. D12 否認控罪一「暴動」及控罪十四「在非法集結中使用 N
蒙面物品」。
O O
P 7. D13 否認控罪一「暴動」。 P
Q Q
B. 案件簡述
R R
S 8. 2019 年下半年,香港發生一連串反政府示威,包括 2019 S
年 11 月 11 日至 28 日發生的「理大事件」。
T T
U U
V V
-4-
A A
B B
9. 所謂「理大事件」,就是有示威者由 2019 年 11 月 11 日
C 起,逐步佔領理大校園,在理大外面及校園內進行暴動。警察在附近 C
設立防線,有人於網上呼籲巿民前往理大支援及營救被困在校園的
D D
人,理大及附近地區持續發生警民衝突。
E E
F 10. 警方在 2019 年 11 月 17 日晚上七時左右完全圍封理大, F
外面的人再無法進入。警方又呼籲身處校園的人於當晚十時前離開,
G G
否則會被視為參與暴動而遭到拘捕。不過,有人留在校園和警方對抗,
H H
理大外圍的示威者亦沒完全散去。
I I
11. 警方不時對示威者採取行動,包括在 11 月 18 日凌晨 5:30
J J
左右驅散及拘捕暢運道/漆咸道南/科學館交界的示威者。不少人逃
K K
入理大,而校園本身也有示威者。警察在理大正門內外拘捕了一些疑
L 人,包括本案所有被告人。 L
M M
12. 理大有多座建築物,每座叫“core”,校園正門位於 A core
N N
與 B core 之間。D2 和 D8 在 A core 最低層的醫療室外的走廊被警察
O 發現和捉着;D4、D7、D12 和 D13 則在校園正門附近被警察發現, O
D4、D12 和 D13 很快被警察捉着,而 D7 跑入理大後不久亦被警察捉
P P
着。
Q Q
R 13. 控方指 D2、D4、D7、D8、D12 及 D13 被捕時都穿着黑 R
色或深色衣服,各人也管有或穿戴着一些疑似示威裝備。
S S
T T
U U
V V
-5-
A A
B B
14. 控方又指各人被警察發現時正在逃走,並指 D12 及 D13
C 拒捕。 C
D D
15. 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人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但控
E E
方指他們進入及留在理大是為了參與暴動,即使自己沒有作出暴動行
F 為,也是藉着現身於暴動範圍去壯大暴動人群的聲勢,從而鼓勵及支 F
持其他暴動者(控罪一)。
G G
H H
16. 控方指 D2、D7 和 D12 被警察捉着時都面戴遮蓋口鼻物
I 品(分別為 D2 的控罪七所指的防毒面罩和圍巾、D7 的控罪十一所指 I
的防毒面罩和 D12 的控罪十四所指的圍巾(其實是一個頭套));D8
J J
則被指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收發機(控罪十九)。
K K
L 17. 各被告人在審訊中都選擇作供,他們否認參與暴動。 L
M M
18. D2 稱她到理大找男友,叫對方不要留在校園當急救員,
N 她找到男友,後來自己扭傷腳,男友出去探路,離開後卻不能回來帶 N
O 她離去,D2 因此被困在校園,警察進來時把她捉着。 O
P P
19. D2 雖然承認管有防毒面罩和圍巾,但稱被警察發現時,
Q 該等物品只是掛在頸部,仍未戴上面。 Q
R R
20. D4 稱她進入理大是到該處的飯堂吃免費餐,後來被困在
S S
校園,最後於離開過程中遭警察拘捕。
T T
U U
V V
-6-
A A
B B
21. D7 稱他往理大為自己的網上專頁找資料去撰文作社會事
C 件報導,後來被困校園內,最後於離開過程中遭警察拘捕。 C
D D
22. D7 承認被警察捉着時面戴防毒面罩。不過,辯方律師指
E E
D7 當時並非身處暴動中,他戴上防毒面罩只為減少催淚煙對身體的
F 影響。 F
G G
23. D8 稱他到理大當急救員,後來被困校園內,警察進入校
H H
園後把他捉着。
I I
24. D8 說他孭着的背囊屬另一位急救員,不曉得裏面有一部
J J
無線電通訊機。
K K
25. D12 稱他往理大參加和平靜坐,後來被困校園內,最後於
L L
離開過程中遭警察拘捕。
M M
N 26. D12 承認被警察捉着時面戴圍巾(其實是一個頭套作圍巾 N
O 用),但辯方律師指 D12 當時並非身處暴動中。 O
P P
27. D13 稱他要到港島灣仔接女友放工,離開紅磡的家後步行
Q 到理大,擬穿過校園往尖東,再步行至尖沙咀碼頭乘船到灣仔,他見 Q
R 有時間便在理大逗留,為功課報告找靈感和資料,後來被困校園內, R
最後於離開過程中遭警察拘捕。
S S
T C. 控方案情 T
U U
V V
-7-
A A
B B
C C.1 證物 C
D D
28. 主控官呈上多項證物(見證物表)。
E E
C.1.1 承認事實
F F
G G
29. 控方案情中有七份承認事實【證物 P1A-P1G】,由控辯
H 雙方透過《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C 條引入。 H
I I
30. 【證物 P1A】涉及 D2、D4、D7、D8、D12 及 D13。他們
J J
承認的事項包括:-
K K
i. 控罪一所指的暴動範圍及警方佈防位置(防線位置圖是證物
L L
【P432】);
M M
ii. 警方由 2019 年 11 月 17 日大約 1900 開始圍堵理大,不准未獲
N 授權的人進入校園; N
iii. 不同的新聞媒體發佈的網上新聞片段【證物 P420、P422、P424
O O
和 P426】;截圖為【證物 P421、P423、P425 和 P427】;
P P
iv. 政府在 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18 日期間發出的三十七份新聞公
Q 告【證物 P431(1-37)】; Q
R v. 理大在 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18 日期間發出的七份新聞公告【證 R
物 P430A(1-7)】;
S S
vi. 兩名警員在暴動期間受傷;傷勢相片是【證物 P417】;醫療報
T T
告是【證物 P418-P419】 ;
U U
V V
-8-
A A
B B
vii. 一輛警方裝甲車在暴動期間被汽油彈擊中而着火焚燒,修理費
C 用是十九萬多港元; C
viii. 理大校園在 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27 日遭示威者暴力破壞,全
D D
部維修費用約為三億港元;
E E
ix. D4、D7、D8 和 D12 被捕時管有的部份物品(分別見承認事實
F 第 19 段、第 24 段、第 29 段和第 36 段); F
x. 有關 D2 的證物相片【證物 P41A】;
G G
xi. D4 在警署被拍攝的個人相片及有關她的證物相片【證物 P83/
H H
P83A】;
I xii. D7 在警署被拍攝的個人相片及有關他的證物相片【證物 P137 I
J
/P137A】; J
xiii. D8 在警署被拍攝的個人相片及有關他的證物相片【證物 P239
K K
/P239A】;
L L
xiv. D12 在警署被拍攝的個人相片及有關他的證物相片【證物 P322
M /P322A】; M
xv. D13 在警署被拍攝的部份個人相片及有關他的證物相片【證物
N N
P336(9-10) /336A】;
O O
xvi. D8 並未領有無線電通訊機牌照;
P xvii. D13 在案發時的居所位於紅磡崇安街; P
xviii. D2、D4、D7、D8、D12 及 D13 都沒有刑事紀錄。
Q Q
R R
31. 【證物 P1B】涉及 D2,承認的事項包括:-
S S
i. D2 在 2023 年 4 月於理大拍攝了十張相片【證物 D2(1-10)】;
T T
U U
V V
-9-
A A
B B
ii. 警察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拍攝的三張理大相片【證物 D2-2(1-
C 3)】; C
iii. D2 在 2023 年 4 月從網上下載了一段關於控罪一的影片【證物
D D
D2-3】/截圖為【證物 D2-3A(1-4)】。
E E
F 32. 【證物 P1C】涉及 D2,承認的事實包括 D2 被捕時管有的 F
部份物品【證物 P20-P23、P25-P27、P30-P34 及 P36-P40】。
G G
H H
33. 【證物 P1D】涉及 D13,承認的事實是 D13 不爭議有關他
I 的【證物 P323-P335】的處理經過。 I
J J
34. 【證物 P1E】涉及 D4,承認的事實是關於 D4 的身份證號
K 碼。 K
L L
35. 【證物 P1F】涉及 D4,承認的事實包括:-
M M
N i. 警方的新款和舊款防干擾財物封套的資料; N
O ii. D4 被捕後的放大照【證物 P83(1A、1B、2A、2B、2C、3A 及 O
5A)】。
P P
Q 36. 【證物 P1G】涉及 D4,承認的事實是紅磡警署值日官(DO Q
R 45437)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 1900 至 19 日 0700 當值期間並沒收到 R
D4 投訴。
S S
T C.1.2 錄像 T
U U
V V
- 10 -
A A
B B
C 37. 主控官呈上多段錄像:- C
D D
i. Apple Daily 網上新聞片段【證物 P420】/截圖是【證物 P421】;
E ii. on.cc 網上新聞片段【證物 P422】/截圖【證物 P423】; E
F
iii. Now TV 網上新聞片段【證物 P424】/截圖【證物 P425】; F
iv. Yahoo News【證物 P426】/截圖【證物 P427】。
G G
H (片段及截圖顯示 2019 年 11 月 17 日至 18 日理大的暴動情況。) H
I I
C.1.3 地圖
J J
K 38. 【證物 P432】是一張地圖,顯示理大校園範圍及附近街道; K
警方在附近設立了多條防線(A1-A5、B1-B2、C1-C3 及 D1-D4)
。
L L
M M
39. 理大有多座建築物(每座稱為“core”),校園正門在 A
N core 和 B core 之間,位於【證物 P432】地圖南方,暢運道在正門前 N
面,與科學館道成 90 度相對;校園另一出入口在北面的 Y core;其
O O
餘兩個出入口在地圖東南方的南橋 (又稱尖東橋,在暢運道天橋下
P P
面,可通往尖東),與及在地圖東方的北橋(又稱紅火橋,可通往紅
Q 磡火車站)。 Q
R R
C.2 控方證人
S S
T T
U U
V V
- 11 -
A A
B B
40. 主控官傳召三十二名證人(PW1-PW5 及 PW7-PW33,
C 見證人表)。三十二名證人可分為以下類別。控辯雙方對很多證人問 C
得細緻,證供冗長,以下只是他們說的一些重點。
D D
E E
C.2.1 部署行動
F F
C2.1.1 PW3 林姓總督察
G G
H 41. PW3 的英文書面口供是【證物 P438/中文譯本 P438A】, H
I
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引入。 I
J J
42. PW3 亦有上庭作供。他說自己在 2019 年 11 月 17 日至 18
K 日,並沒到過理大附近,只留在西九龍警察總部指揮中心去策劃封鎖 K
現場及拘捕示威者。
L L
M M
43. PW3 說理大一帶的示威於 11 月 17 日幾天前開始發生,
N 警察在 11 月 17 日晚上未完全封鎖校園前,外圍多處已有警員駐守, N
但市民當時仍可通過警察防線進出,現場的警員會判別他們是否暴
O O
徒。
P P
Q 44. PW3 說現場警員的基本任務是守好自己的防線,指揮中 Q
心未下統一命令前,各防線的指揮官可自行決定怎樣處理面前的情
R R
況,包括如何處理離開校園的人。
S S
T T
U U
V V
- 12 -
A A
B B
45. PW3 說警方後來決定於 2019 年 11 月 17 日晚上七時完全
C 封鎖理大,並要校園內的人於當晚十時前離開,否則警察會以暴動罪 C
拘捕他們。
D D
E E
46. 當晚,警方於 11 月 17 日晚上 9:30 時再發通告【證物
F P431(33)】,叫人從理大北面對着漆咸道的李兆基樓(Y core)離開。 F
PW3 解釋該出入口較為安全,因為暴力事件主要發生在南面的 A1-A5
G G
防線附近,而最嚴重的警民衝突發生在暢運道與暢運道天橋。
H H
I 47. PW3 說在 11 月 17 日晚上七時後離開校園的人會被警方 I
登記身份,若警方覺得有需要的話,會對涉嫌犯案者作出拘捕。不過,
J J
PW3 未有掌握這方面的資料,所以不能證實有沒有人在當晚七時後
K K
從校園出來,或有多少人在當晚十時後離開理大而遭警方拘捕。他說
L 警方沒記錄有多少人經 Y core 出入口或其他出入口離開理大。 L
M M
48. PW3 說指揮中心在 11 月 17 日晚上七時至十時期間沒收
N N
到特別報告,而他也沒收到消息指有人不能在 11 月 17 日晚上 9:30 至
O 18 日凌晨 5:30 不能從 Y core 出入口離開理大。不過,他同意辯方律 O
師指稱有示威者在校園出入口築起防線。
P P
Q Q
49. PW3 說在 2019 年 11 月 17 日晚上十時後才離開理大的人
R 會被警方以暴動罪名拘捕(記者及急救員除外)。他理解當晚十時後 R
有人從 Y core 出入口離開理大,但未掌握有關記錄。他說不出有沒有
S S
記者或急救員當晚離開理大後被警察放行。
T T
U U
V V
- 13 -
A A
B B
50. PW3 確認警方和紅十字會都沒有在案發現場設立急救
C 站。 C
D D
C.2.2 現場的小隊指揮官
E E
F
C.2.2.1 PW1 吳姓高級督察 F
G G
51. PW1 是防暴警察小隊指揮官。他在 2019 年 11 月 17 日下
H 午一時已開始在理大外圍防守。 H
I I
52. PW1 的英文書面口供是【證物 P436/中文譯本 P436A】,
J J
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引入。
K K
53. PW1 在庭上畫圖【證物 P432A】,顯示自己在 11 月 17 日
L L
1300 守着的防線位置。
M M
N 54. PW1 說他由日至夜多次用擴音器警告漆咸道南/暢運道 N
的示威者,但對方沒有散去。
O O
P 55. 11 月 18 日大約凌晨 0520,PW1 率領隊員由加連威老道 P
Q 往科學館道,向理大正門推進,他們跟在速龍小隊後面。有示威者向 Q
警察投擲汽油彈、磚塊和照雷射光。
R R
S 56. PW1 說示威者人數時有加減,原本有大約三百多人,當 S
T 警察在 18 日凌晨 0520 左右展開行動時,PW1 見前面有百多名示威 T
U U
V V
- 14 -
A A
B B
者,對方大部份退入理大 A core 平台下的有蓋地方,平台上則有示威
C 者向警察投擲汽油彈,情況混亂。 C
D D
57. PW1 後來得悉同僚拘捕了十多名涉嫌示威者,他自己就
E E
沒有拘捕任何人。
F F
C.2.2.2 PW2 吳姓警署警長
G G
H 58. PW2 的書面口供是【證物 P437】,控辯雙方根據《刑事 H
I
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引入。 I
J J
59. PW2 畫圖【證物 P432B】顯示示威者和警察在暢運道/
K 漆咸道南的位置。 K
L L
60. PW2 說暴動持續期間,警察不斷警告身處暢運道/科學
M M
館道/漆咸道南的示威者及向他們發射催淚煙;水炮車亦向示威者噴
N 射顏色水,但示威者始終沒散去。 N
O O
C.2.2.3 PW20 麥姓總督察
P P
Q 61. PW20 畫圖【證物 P432E】顯示自己的防線位置。他在 2019 Q
年 11 月 17 日晚上至 18 日凌晨,先後在 D4 和 C3 防線駐守。
R R
S 62. PW20 說他在 11 月 17 日 1830 時設立 D4 防線,曾有示威 S
T 者在 1845 至 1900 期間從 Y core 那邊向警察投擲硬物和汽油彈,維時 T
U U
V V
- 15 -
A A
B B
大約兩分鐘,警方向示威者發出警告和發射催淚煙,示威者便停止襲
C 擊。 C
D D
63. PW20 說 11 月 17 日 1830 至午夜,他駐守 D4 防線期間,
E E
沒有人經該防線進出理大。
F F
64. 11 月 18 日凌晨零時左右,PW20 知道漆咸道北有大批黑
G G
衣人,便帶一些同僚到該處設立 C3 防線。
H H
I
C.2.2.4 PW21 陳姓高級督察 I
J J
65. PW21 畫圖【證物 P432F】顯示他駐守的 D3 防線位置(該
K 防線位於漆咸道北,對着理大的 Y core。) K
L L
66. PW21 說曾有示威者在 11 月 17 日 2157 左右,從 Y core
M M
向警察防線投擲雜物,警察發射催淚煙,把示威者驅回理大。
N N
67. PW21 在 D3 防線由 11 月 17 日 1830 守至翌日早上八、九
O O
時,期間只見四人分兩批從理大走出來,其中一人是記者。警察將記
P P
者放行。
Q Q
68. 在主控官的覆問下,PW21 說可能會有東西遮擋他在 D3
R R
防線的視線。
S S
T T
U U
V V
- 16 -
A A
B B
C.2.3 處理 D2 及有關 D2 的證物
C C
C.2.3.1 PW4 警員 5166
D D
E 69. PW4 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 0520 後和隊員掃蕩暢運道/ E
F
科學館道/理大一帶的示威者,對方有大約三百人,有人在街上築起 F
傘陣。示威者從傘陣後面及理大平台向警察投擲磚塊和汽油彈,現場
G G
情況危險,煙霧瀰漫。PW4 在暢運道路面跨過花槽,進入理大 A core
H H
內一條有蓋走廊,旁邊看來是診所。他見很多人向他的方向跑來,其
I 中包括 D2。 I
J J
70. PW4 在【證物 P432C】畫下他第一眼見到 D2 的位置:(1)
K 是 PW4 自己當時的位置;(2) 是 D2 的位置,兩處相距大約十米。 K
L L
71. PW4 在平面圖畫得好像是在街上發現 D2,但實際所指的
M M
是 A core 室內走廊。他後來在相片【證物 D2-1(10)】畫上他在平面圖
N 所指的位置 (1) 和 (2)。 N
O O
72. PW4 向跑過來的人喊叫「警察、咪郁」,但那些人仍然衝
P P
過來,PW4 在自己所站的位置 (1) 捉着最近他的 D2,對方沒有反抗。
Q Q
73. 由於現場情況混亂危險, PW4 便帶 D2 跨過花槽到外面
R R
街上,最後去到【證物 P432C】的位置 (3),那是在加連威老道,他在
S S
該處把 D2 交給 PW5 女警 10308 看管。警察搜查 D2 的背囊。PW4 記
T 不清楚搜查情況,但說沒有發現武器或違禁品。 T
U U
V V
- 17 -
A A
B B
C 74. PW4 說他捉着 D2 時,對方穿黑褲、黑色外套和透明雨 C
衣,孭背囊,戴頭盔和眼罩,防毒面罩蓋着口鼻,頸有面巾,雙手戴
D D
了手套。
E E
F 75. D2 的律師指 D2 不是在【證物 D2-1(10)】的位置 (2) 出現, F
而是在相片中的的 L 型盲人磚那處被 PW4 從後按在地上。律師指走
G G
廊當時一片昏暗,PW4 難以看清。PW4 都不同意。他說走廊部份天
H H
花有燈光,診所亦有燈光,他不需要使用電筒。對於片段【證物 D2-
I 3】/截圖【證物 D2-3A(1-4)】顯示的昏暗情況,PW4 說他沒經過該 I
段走廊。
J J
K K
76. 律師指 D2 雙手沒戴上手套,而她的防毒面罩起初也只掛
L 在頸,到警察把 D2 拖離現場時,她才戴上去蓋着口鼻。律師又指 PW4 L
後來不是帶 D2 跨過花槽往外面,而是沿走廊到 A core 門口離開該座
M M
建築物。PW4 不同意律師上述所指。他說自己沒有替 D2 除下手套,
N N
也沒印象是那人及何時替 D2 除下手套。他在加連威老道那處才觀察
O 到 D2 手套的顏色:左手是一隻黃/黑色手套【證物 P24】,右手是 O
P
一隻灰/黑/紅色手套【證物 P29】。對於那對黑色手袖【證物 P28】, P
他就沒有印象。
Q Q
R C.2.3.2 PW5 女偵緝警員 10308 R
S S
77. PW5 畫圖【證物 P432D】顯示她在加連威老道處理 D2 的
T T
位置。
U U
V V
- 18 -
A A
B B
C 78. PW5 說她在街上協助 PW4 處理 D2,見 D2 孭黑色背囊, C
穿黑色衣物和透明雨衣,戴頭盔和眼罩,防毒面罩蓋着口鼻,頸部有
D D
一條巾,右手戴黑/黃色手套【證物 P24】,左手戴灰色手套【證物
E E
P29】。
F F
79. PW5 說 PW4 打開 D2 的背囊去搜查,她自己亦有搜查 D2
G G
的背囊和風褸。
H H
I
80. PW5 說 PW4 替 D2 除下頭盔、眼罩,防毒面罩、手套和 I
頸上的巾,由她把那些物品放入 D2 的背囊,跟着等警車返警署。
J J
K 81. PW5 說她一直保管着 D2 的背囊。回到警署,她在值日官 K
面前打開背囊,拿出裏面的物品作正式檢取。除了上述各項物品外,
L L
D2 的背囊內還有一對黑色手袖、一頂黑帽、一件黑色短袖衫、一部
M M
手提電話、D2 的個人八達通卡和一張沒有姓名的八達通卡。PW5 後
N 來把所有物品交給偵緝警員 5271。 N
O O
82. D2 的律師指 D2 雙手從沒戴上手套。PW5 不同意。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
- 19 -
A A
B B
C.2.4 處理 D4 及有關 D4 的證物
C C
C.2.4.1 PW11 警長 A1
D D
E 83. PW11 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 0530 左右和同僚跑出暢運 E
F
道,到了暢運道/科學館到交界,見大約一百名穿黑色衣服的示威者 F
在暢運道/理大正門附近集結,有人向警察投擲磚頭和汽油彈。
G G
H 84. PW11 見示威者走入理大,於是追前,一名女子迎面跑來, H
I
該女子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孭黑色背囊。PW11 將對方制服於地 I
上,一名女警在大約十秒內趕到,兩人跟着帶被捕女子到安全地點。
J J
PW11 向對方宣布拘捕,罪名是暴動及違反蒙面法,後知被捕女子叫
K 鄺小凡。 K
L L
85. PW11 沒有仔細觀察被捕女子的裝備,不能確定她有沒有
M M
用東西遮蓋口鼻,也記不起她有沒有戴手套、頸套或管有腰包。
N N
86. PW11 同意 D4 的律師說若被捕女子當時戴着手套,他會
O O
一眼看到,亦會在書面口供記錄。他承認自己的書面口供沒有被捕女
P P
子戴手套的紀錄。
Q Q
87. PW11 在庭上畫圖【證物 P432K】。他說位置 (2) 代表他
R R
第一眼見到被捕女子時自己所在之處,而位置 (3) 則代表對方所在之
S S
處,兩者相距大約三米。那女子跑過來, 他在位置 (4) 截停她,這和
T 他第一眼見到對方時自己的位置 (2) 其實是同一地點。 T
U U
V V
- 20 -
A A
B B
C 88. PW11 同意辯方律師說畫圖位置可能和實際位置有幾米 C
相差。他在相片【證物 P442】再指出上述幾個位置。他表示相片能夠
D D
正確反映他說的有關位置(那處是理大正門接連暢運道行人路)。
E E
F
89. 辯方律師指 D4 跌落地時,遮着面部的東西也掉落,PW11 F
說他對此有印象。律師指 D4 當時所戴的是防毒面罩,PW11 表示他
G G
記不起那是什麼物品。
H H
I
90. PW11 同意辯方律師指 D4 的鼻樑有損傷,但沒留意對方 I
是否在跌倒時受傷。
J J
K 91. 辯方律師指 PW11 捉着 D4 時,把對方的背囊扯甩到地上, K
又指他後來和幾名警察在暢運道抬走 D4,有人在地上拾起一個背囊,
L L
叫 D4 孭上。律師又說有警察甚至想揮棍打 D4,但被一名女警制止。
M M
PW11 不同意律師上述所指。
N N
C.2.4.2 PW12 女警長 6220(現已晉升為督察)
O O
P P
92. PW12 說她和同僚跟在速龍小隊後面去執行掃蕩,當時場
Q 面混亂,前面有一速龍成員制服了一名疑犯在地,她上前協助那名速 Q
龍成員。
R R
S S
93. PW12 說被制服的人是 D4,D4 當時孭黑色背囊和戴着一
T 個看來損毀的防毒面罩【證物 P67】,面罩剩餘部份遮蓋着 D4 的部 T
份口鼻。
U U
V V
- 21 -
A A
B B
C 94. PW12 問了該名速龍小隊成員的編號,知道對方是 PW11。 C
兩人將 D4 押解到安全地方, PW12 跟着搜查 D4 的背囊,在背囊裏
D D
面找到 D4 的身份證。她不記得背囊裏還有什麼物品,但表示沒找到
E E
武器和違禁品。
F F
95. PW12 記不起 D4 的背囊內是否有打火機和$840.7 現金,
G G
也記不起 D4 是否管有冰包及生理鹽水。
H H
I
96. PW12 沒留意 D4 有沒有戴手套。她同意自己的記事冊及 I
書面口供都沒記載 D4 管有腰包、頸套或手套。
J J
K 97. PW12 在 11 月 18 日大約 0548 將 D4 交給 PW13(女偵緝 K
警員 14033)處理。
L L
M M
98. PW12 不同意律師指 D4 的身份證不是放在背囊內,而是
N 放於手提電話的機套內,但她記不起 D4 的電話是放在褲袋或背囊。 N
O O
99. PW12 不同意有警察從地上拾起一個背囊叫 D4 孭上。她
P P
不同意辯方律師指有男警用粗言辱罵 D4 及揮棍想打 D4,又否認有
Q 警察要 D4 跪下。 Q
R R
C.2.4.3 PW13 女偵緝警員 14033
S S
T 100. PW13 說她在尖沙咀現場處理兩名被捕人,一姓黃,另一 T
人是 D4。她見 D4 雙手戴着一對灰色膠手套、孭黑色背囊、頸上有灰
U U
V V
- 22 -
A A
B B
色面罩和黑色面巾,穿黑色長袖衫、黑色風褸、黑色長褲、黑鞋、腰
C 間有一個黑色腰包。 C
D D
101. PW13 押解 D4 回紅磡警署,對方沒向值日官投訴。稍後,
E E
PW13 為 D4 搜身,檢取她的面罩、面巾和腰包,又叫 D4 除下雙手戴
F 着的手套【證物 P73】。她搜查 D4 的背囊,發現背囊內有另一對手 F
套【證物 P72】、一件橙白色 T 恤【證物 P70】、一件白色衛衣【證
G G
物 P71】、一個冰包【證物 P74】、一支生理鹽水【證物 P75】和一個
H H
打火機【不是呈堂證物】。
I I
102. PW13 說 她 在 D4 的 褲 袋 內 找 到 一 部 iPhone 及 港 幣
J J
$840.70。她檢走電話,錢由 D4 自己保管。PW13 曾經保管 D4 從褲
K K
袋取出來的身份證,但後來交回給對方。
L L
103. PW13 說她將檢獲的證物都放進一個大證物袋內,稍後由
M M
同僚 PW14 為證物拍照。PW14 把 D4 的物品放在地上,再放上一張
N N
寫有 D4 名字的 A4 紙,然後為物品拍照。PW13 就站在一旁,拍照完
O 畢後,她把那些物品放回證物袋內,將袋打結及看管,稍後把整袋物 O
P
品交給 PW15 警員 9758。 P
Q Q
104. 相片【證物 P456】是警方在警署拍攝的,顯示多項據稱
R 屬於 D4 的物品陳列於地上。PW13 在相片標示上述各項證物,但她 R
S
解釋不到為何當中沒有打火機。她說不知道同僚 PW14 是否從證物袋 S
漏取物品。她也沒留意 D4 是否也管有一樽水。
T T
U U
V V
- 23 -
A A
B B
105. PW13 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 0900 在記事冊作出補錄【MFI-
C 18】,後於 2023 年 2 月 7 日寫了一份書面口供【MFI-19】,又在 2023 C
年 5 月 2 日向 PW32 警員 16473 提供一份補充口供【MFI-20】。
D D
E E
106. PW13 說她在記事冊作紀錄時曾漏記 D4 雙手所戴的手
F 套,稍後在有限的空間補上;她寫第一份書面口供時靠記事冊紀錄去 F
G
記憶,但忽略記載 D4 戴了手套;她向 PW32 給補充口供時,自己正 G
在家中放分娩假,手上沒有記事冊及第一份書面口供作參考,並未察
H H
覺記事冊及第一份口供都沒記載 D4 管有打火機。
I I
107. D4 的律師指 D4 在現場拒絕說出自己的住址及電話,
J J
PW13 便恐嚇 D4,說 D4 一陣子便「知死」。律師又指 PW13 處理證
K K
物出錯, 說 D4 其實並未管有頸套和腰包,雙手沒戴手套,背囊亦沒
L 有冰包及生理鹽水。PW13 都否認律師所指。 L
M M
C.2.4.4 PW32 警員 16473
N N
O 108. 2023 年 5 月 2 日,PW13 仍在放分娩假,控方需要她再給 O
P 書面口供去澄清一些事情,警方派 PW32 到 PW13 家中為她錄取口供 P
【MFI-20】,PW32 帶了據稱屬於 D4 的證物到 PW13 家中,作為錄取
Q Q
口供之用。
R R
S
C.2.4.5 PW14 偵緝警員 10218 S
T T
U U
V V
- 24 -
A A
B B
109. PW14 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早上八時許在紅磡警署為 D4
C 及據稱屬於 D4 的物品拍照【證物 P83(1-6)】。 C
D D
110. PW14 說 D4 當時由 PW13 看管, 該女警手持一個大證物
E E
袋。PW14 在 D4 面前點算證物,他將物品放在地上,並把 D4 的名
F 字、被捕人編號(“AP15”)及案件號碼寫在白紙上,然後放於證物旁 F
邊拍照。拍照完成後,PW14 把地上的物品和那張紙放入早前所說的
G G
大證物袋內,交回 PW13 保管。
H H
I 111. PW14 說 PW13 給他的那袋物品全被拿出來拍照,他沒見 I
過打火機和現金。
J J
K 112. 稍後,PW14 由 PW16 女警員 57179 那處接管 D4 換下來 K
L 的衣物,有外套【證物 P79】、黑色長袖衫【證物 P80】、黑色長褲 L
【證物 P81】和黑色布鞋【證物 P82】。
M M
N 113. 同日較後時間,PW14 從 PW15 警員 9758 收到那袋早前 N
O 由 PW13 保管的證物。PW14 把那袋證物和 D4 的衣物保管,並在 2019 O
年 12 月 10 日將所有物品交給證物警員 7860(PW19)。
P P
Q 114. 辯方律師指女警 PW13 曾叫 D4 孭上載了東西的背囊拍 Q
R
照,但遭 D4 拒絕。PW14 否認有此情況。 R
S S
115. PW14 承認他的調查報告【MFI-12】有些地方寫錯:包括
T “ AP14 ” 應 為 “ AP15 ” 及 “ WPC19497 ” 應 為 “ WPC14033 ” 。 T
U U
V V
- 25 -
A A
B B
PW14 解釋如此錯誤可能是他用‘copy and paste’的方法去記錄,所
C 以錯誤引用了一姓禤的疑人的資料。不過,PW14 說當日是分開處理 C
D4 和姓禤的疑人的物品,沒有混亂。
D D
E E
C.2.4.6 PW16 警長 9758
F F
116. PW15 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早上曾經接收一袋據稱屬於
G G
D4 的物件,跟着向 D4 錄取口供。PW15 曾接觸證物袋內各項物品。
H H
稍後,他將該袋物品交予 PW14 處理。
I I
117. PW15 同意他錄取口供時沒向 D4 發問關於冰包、生理鹽
J J
水和腰包的問題。他不同意證物袋內根本沒有這些東西,但他同意袋
K 內沒有打火機和現金$840.7。 K
L L
C.2.4.7 PW16 女偵緝警員 57179
M M
N 118. PW16 在 Occurrence Book 第 126 頁【MFI-17】寫下關於 N
D4 的物品:身份證、現金$840.70、一樽水和其他雜物。她說自己是
O O
按 D4 手持的貴重財物袋(TPE1300114885)載着的東西來登記,該
P P
袋當時並未封口。她不知道誰把那些東西放在袋內,也不記得袋內有
Q 沒有打火機。PW16 處理 D4 完畢,將 D4 交回給值日官看管,D4 沒 Q
R
有向值日官作出投訴。 R
S S
T T
U U
V V
- 26 -
A A
B B
119. PW16 也處理同案某些被捕人,有叫一些人在 Occurrence
C Book 的紀錄上簽名。她解釋自己當日工作了很長時間,可能失誤,忘 C
記叫 D4 在 Occurrence Book 第 126 頁簽名確認記載的物品屬於她。
D D
E E
120. 辯方律師指 D4 根本沒有拿過那個貴重財物袋,而袋內也
F 沒有 PW16 所講的物品。PW16 不同意律師所指。 F
G G
C.2.4.8 PW17 女警員 55699
H H
I
121. PW17 於 D4 在 2019 年 11 月 19 日上庭前為對方搜身,D4 I
只管有身份證,沒其他東西。該身份證是放在一個已封口的貴重財物
J J
袋(TPE1400422695),但她不知是誰把身份證放進袋內及該貴重財
K 物袋何時被封口。 K
L L
122. PW17 說她沒見過上文第 118 段所述的另一貴重財物袋
M M
(TPE1300114885)。
N N
C.2.4.9 PW18 偵緝警員 13729
O O
P P
123. PW18 曾替 PW29 警員 11804 保管案中一些被捕人的電話
Q (包括 D4 的電話),對方說要對有關的證物袋上的文字描述作出修 Q
改。PW18 記不起這事發生的確實日子,後來,PW29 被調往別處,該
R R
批電話便一直留在 PW18 那處。
S S
T 124. D4 的律師指有多項據稱屬於 D4 的證物(包括【證物 P66 T
和 P79-P82】)在 2020 年底已經完成化驗及取回來,但那些證物在
U U
V V
- 27 -
A A
B B
2022 年 6 月(即大約十八個月後)才被交回證物室。PW18 解釋他的
C 工作很忙,要處理的證物甚多,他需要時間將化驗室的資料輸入電腦, C
完成後才一次過將所有化驗過的證物交回證物室。
D D
E E
C.2.4.10 PW25 警員 19263
F F
125. PW25 於 2019 年 11 月 19 日在紅磡警署為將要上庭的犯
G G
人的財物作電腦紀錄 Pol 139。
H H
I
126. 有關 D4 的 Pol 139 只記錄了她的身份證,PW25 說這可能 I
是貴重財物袋只有身份證,又或是袋內有其他物品,但被遺漏記錄。
J J
他說當日處理超過二十名上庭的犯人,情況急忙。
K K
127. D4 的 Pol 139 沒有記錄現金$840.70,PW25 說較有可能的
L L
情況是犯人財物並沒有這筆金錢。
M M
N C.2.4.11 PW26 女警員 56435 N
O O
128. PW26 於 2019 年 11 月 1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上庭
P P
犯人。她記不起自己曾經處理 D4,但能夠辨認貴重財物袋(B2585555)
Q 是用來載着 D4 的一些衣物。 Q
R R
C.2.4.12 PW27 警署警長 46267(已退休)
S S
T 129. PW27 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 0700-1945 在紅磡警署當值 T
日官。他說被捕人的證件(包括身份證)、金錢、手錶及沒被檢作證
U U
V V
- 28 -
A A
B B
物的電話,都會被封存在貴重財物袋內,由負責的警員交給值日官保
C 管。值日官一般會將該等財物放在鎖上的櫃內。當日,PW27 下班後 C
將保管財物的工作交給接任的值日官。
D D
E E
130. PW27 說有時被捕人的財物會由原先的貴重財物袋轉放
F 到另一貴重財物袋,例如要將物品重新包裝或添加財物。PW27 說原 F
本的貴重財物袋會被丟棄。
G G
H H
131. PW27 說被捕人未被正式起訴時,他的包頭叫「temp 包」。
I 警察有時會從中將一些物品交回被捕人,但當被捕人被起訴及扣押 I
時,他的包頭便會轉為「full 包」。
J J
K 132. PW27 記不起自己有沒有見過上文第 118 段所說的貴重財 K
L 物袋(TPE1300114885)及內裏的財物。 L
M M
C.2.4.13 PW28 警署警長 50933
N N
133. PW28 於 2019 年 11 月 19 日 0700-1945 在紅磡警署當值日
O O
官。犯人被帶上庭前,他會問對方被扣留的個人物品是否都在貴重財
P P
物袋內,若有不符,值日官須作調查,一旦遺失犯人物品,情況會由
Q CAPO 跟進。 Q
R R
134. PW28 說正常的情況下,被捕人的所有個人財物都會放入
S S
貴重財物袋,但一些物品在有需要時會發還給被捕人,例如:眼鏡。
T T
U U
V V
- 29 -
A A
B B
135. PW28 說若要轉換貴重財物袋去處理被捕人的財物,舊貴
C 重財物袋不一定會被放入新貴重財物袋內。PW28 不知道同僚處理上 C
文第 121 段所說的貴重財物袋(TPE1400422695)的情況。
D D
E E
136. PW28 說被捕人士若管有少於$1,000 現金,該筆金錢會被
F 放入貴重財物袋,被捕人的 Pol 139 和 CMIS(“ Case management and F
investigation system ”)也會有紀錄。
G G
H H
137. PW28 說當天紅磡警署內最少有幾十名被捕人士需要處
I 理,在他當值期間,沒有犯人投訴不見了財物。 I
J J
C.2.4.14 PW29 警員 11804
K K
138. PW29 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至 19 日曾處理本案多名被捕
L L
人的手提電話,包括 D4 的電話。PW29 說同僚對被捕人的電話作出
M M
檢查,他後來看過被找到的數據,覺得與案無關。
N N
139. PW29 於 2020 年 6 月 22 日將本案所有被捕人的手提電話
O O
交給科技罪案組檢驗。同年 7 月 9 日,他取回 D4 的手提電話,但當
P P
日未能及時交回西九龍總部的證物室,因此交給同隊負責處理證物的
Q PW18 警員 13729 保管,並在翌日向 PW18 取回,然後將有關證物交 Q
R
往證物室。 R
S S
C.2.4.15 PW30 政府化驗師伍博士
T T
U U
V V
- 30 -
A A
B B
140. PW30 對據稱是 D4 的外套【證物 P79】作出化驗,沒什
C 麼發現。她說該外套並沒附有膠圈,又說化驗時不會拆下膠圈(若有 C
膠圈的話)。
D D
E E
141. 呈堂的外套【證物 P79】看來是黑色,拉鏈的垂繩看來也
F 主要是黑色,但在相片【證物 P83】中,D4 身上的外套呈現為深藍 F
色,拉鏈垂繩則多是白色,PW30 說她不能解釋有關歧異,因她不是
G G
這方面的專家。
H H
I C.2.4.16 PW31 西九龍警察總部證物室主管林女士 I
J J
142. PW31 說證物室收到證物後,會為物品作 CMIS 紀錄。若
K 是她輸入電腦的,該項紀錄會出現她的名字。 K
L L
C.2.4.17 PW33 西九龍警察總部證物室助理歐女士
M M
N 143. PW33 的工作包括將證物資料輸入電腦。她說交來證物的 N
人及接收證物的人都須各自按入密碼,才能將證物資料輸入電腦作紀
O O
錄。
P P
Q 144. PW33 說根據 D4 的 CMIS 紀錄【證物 P453】,PW19 警 Q
員 7860 曾在 2020 年 1 月 14 日拿了 D4 的兩對手套(Item 173/174)
R R
去化驗,後來交還。
S S
T C.2.5 處理 D7 和有關 D7 的證物 T
U U
V V
- 31 -
A A
B B
C.2.5.1 PW7 警長 A2
C C
145. 2019 年 11 月 18 日凌晨 5:30 左右,PW7 和同僚由科學館
D D
道進入暢運道,見到超過一百名示威者,那些人向警察投擲磚頭和汽
E E
油彈,警察追捕他們。PW7 在理大正門外的人群中注意到其中一人,
F 那是 D7,D7 當時穿黑色衣服、有防毒面罩蓋着口鼻及戴着透明眼罩。 F
他沒留意 D7 是否孭背囊和管有銀色電筒。
G G
H H
146. PW7 追捕 D7,在理大校園內的百步梯底將對方捉着。由
I 於樓梯頂部有人拋下磚頭和汽油彈, PW7 便帶 D7 走進 A core 的室 I
內地方避險。稍後,他將 D7 帶到外面的警察防線把對方交予偵緝警
J J
員 49037 處理。
K K
L 147. PW7 在庭上畫圖【證物 P432G】,他說圓圈代表他第一 L
眼見到 D7 時自己所處的位置,三角形代表 D7 所在之處,位置 (1) 則
M M
是他追及 D7 後捉着對方的位置。PW7 也在相片【證物 D7-12(77A)】
N N
劃上那圓圈和三角形的位置(三角形在理大正門外的暢運道行人路和
O 馬路連接處)。 O
P P
148. D7 的律師指 D7 從沒出現在暢運道的路上,PW7 也不是
Q Q
在百步梯底捉着 D7,而是在樓梯上捉着 D7,然後把對方拉下來。PW7
R 不同意律師所指。 R
S S
149. PW7 同意書面證人口供沒有提及 D7 戴着透明眼罩,他解
T 釋是自己寫得不夠仔細,遺漏記載。 T
U U
V V
- 32 -
A A
B B
C C.2.5.2 PW24 警員 16824 C
D D
150. PW24 檢查 D7 的手機,沒法開啟,只能檢查手機的 SIM
E 卡,然後叫負責調查的同事 PW29 警員 11804 來看。PW24 的理解是 E
F
調查人員沒有從 SIM 卡中找到和本案相關的證據。 F
G G
C.2.5.3 PW29 警員 11804
H H
151. PW29 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至 19 日曾處理本案被捕人士
I I
的手提電話,包括 D7 的手提電話。PW29 說同僚對被捕人的電話作
J J
出檢查,他後來看過被找到的數據,覺得與案無關。
K K
C.2.6 處理 D8 和有關 D8 的證物
L L
M M
C.2.6.1 PW8 警長 A3
N N
152. PW8 的書面口供是【證物 P439】,控辯雙方根據《刑事
O O
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引入。
P P
153. PW8 亦上庭作供。他說見到超過一百名示威者從暢運道
Q Q
跑入理大,他追着那些人進入校園。他在 A core 最低層的室內通道見
R R
到 D8。
S S
T T
U U
V V
- 33 -
A A
B B
154. PW8 在【證物 P432H】畫上位置 (2 + 3),代表見到 D8 時
C 自己 (2) 和對方 (3) 所在之處。他說 (2 + 3) 是指雙方當時距離很近, C
只有三至五米。PW8 在相片【證物 P440】畫上同一位置 (2 + 3)。
D D
E E
155. PW8 說 D8 上身最外穿一件反光衣(有“EMS”字樣),
F 並孭着一個很大的背囊。他說 D8 沒有頭盔,但記不起對方有沒有戴 F
防毒面罩。
G G
H H
156. PW8 說 D8 獨自一個人跑。他覺得 D8 走的路線和早前的
I 逃跑者一樣,但和較早跑入來的最後一人相距有五至十分鐘,當時沒 I
人追着 D8。PW8 捉着 D8,叫喊「警察,咪郁」,D8 聽從指示,沒
J J
有反抗。
K K
L 157. 由於環境混亂,有些地方起火,PW8 將 D8 帶往一處看來 L
是醫療室的地方。D8 吸了催淚煙,感到不舒服,PW8 替他治理,稍
M M
後帶他往外面,交給偵緝警員 6813 處理。
N N
O 158. D8 的律師指 D8 可能是一位急救員,PW8 同意。 O
P P
C.2.7 處理 D12 和有關 D12 的證物
Q Q
C.2.7.1 PW9 警員 23502
R R
S S
159. 2019 年 11 月 18 日凌晨 5:30 左右,PW9 和同僚由科學館
T 道進入暢運道。他見大約十米外的理大正門附近有一群黑衣人,其中 T
一人是 D12,對方孭黑色背囊,背囊掛了一頂黑帽,D12 戴着面罩(本
U U
V V
- 34 -
A A
B B
來是個頭套),穿藍色外套和黑色褲,雙手戴勞工手套,左腳穿鞋,
C 右腳則沒穿鞋。 C
D D
160. PW9 說他見 D12 於暢運道站着,對方見到警察便轉身向
E E
理大跑去,PW9 追前把 D12 捉着,那處是理大正門外的暢運道行人
F 路。 F
G G
161. PW9 在庭上畫圖【證物 P432I】。他說 (3) 代表他第一眼
H H
見到 D12 時自己身處的位置,(4) 代表當時 D12 所在之處,(5) 是他追
I 上捉着 D12 的位置,(7) 是他見到的一群黑衣人集結之處。PW9 後來 I
在相片【證物 D12-4A】畫出相同的位置 (5) 和 (7)。
J J
K 162. PW9 捉着 D12,除下對方用來蒙面的頭套。D12 不斷用雙 K
L 手推開 PW9 ,但終被制服。 L
M M
163. PW9 把 D12 帶到警察據點,交給警員 16033 處理。
N N
164. D12 的律師指 PW9 記事冊第 85 頁【MFI-8】寫他見 D12
O O
「正從理工大學跑向科學館道近𣈱運道,於是上前追截」。PW9 同意
P P
他在記事冊如此記載,但後來發覺所記的並不正確,在書面口供第 9
Q 段【MFI-9】更正為「AP 見到我方即轉身」。 Q
R R
165. 辯方律師指 D12 被警察發現時只是站着,沒逃跑,他被
S S
警察捉着時也沒反抗,卻遭多名警察(包括 PW9)揮棍打傷及拖行,
T 以致他有一只鞋甩掉。PW9 不同意律師所指。 T
U U
V V
- 35 -
A A
B B
C C.2.8 處理 D13 和有關 D13 的證物 C
D D
C.2.8.1 PW10 警長 A6
E E
166. 2019 年 11 月 18 日凌晨 5:30 左右,PW10 和同僚由科學
F F
館道進入暢運道,見很多人跑向理大,其中一人是 D13,正在𣈱運道
G G
西行線向理大跑去。D13 當時孭背囊,穿深色衣服。PW10 追着 D13,
H 跑了十多米,包括跨過暢運道的路中石壆,終在近理大的馬路上捉着 H
I
對方。D13 反抗,手腳並用的掙扎,面上的蒙面物品也跌落到頸部。 I
PW10 記不起 D13 雙手有沒有穿戴物品,也沒留意對方有沒有眼鏡。
J J
K 167. PW10 覺得現場人多,沒立即警誡 D13。他後來將 D13 交 K
給偵緝警員 17781 處理。
L L
M M
168. PW10 在庭上畫圖【證物 P432J】。他說 (4) 是他第一眼見
N 到 D13 時自己身處的位置,(5) 代表 D13 所在之處,(6) 是他捉着 D13 N
的位置,亦即是相片【證物 D13-1(3A)】的位置 (6)。
O O
P P
C.2.8.2 PW22 偵緝警員 17781
Q Q
169. PW22 在加連威老道從 PW10 那裏接收 D13,見 D13 孭背
R R
囊,頸部有一個頸套【證物 P325】。
S S
T 170. PW22 起初表示記不起 D13 的一雙手套是放於背囊或戴 T
在雙手,他看完相片【證物 P336】後才說 D13 雙手戴了手套。
U U
V V
- 36 -
A A
B B
C 171. PW22 記不起 D13 有沒有戴眼鏡,他的黑色口罩【證物 C
P326(未開封,當時完整但現已氧化而碎裂)】是放在褲袋或背囊,
D D
也記不起眼罩【證物 P324】是從 D13 身上或背囊找到。
E E
F
172. PW22 說 D13 的背囊有一件短袖衫【證物 P329】和一包 F
(兩個)防毒面罩過濾器【證物 P328】。
G G
H 173. PW22 說後來同僚在警署替 D13 及有關證物拍照,自己在 H
I
旁監察。拍照完畢後,他把 D13 的物件放回背囊內。 I
J J
C.2.8.3 PW23 女偵緝警員 13515
K K
174. PW23 說她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早上大約十一時在警署
L L
為 D13 和有關證物拍照。同僚 PW22 帶着 D13 和一個大證物袋來,
M M
袋內有一個黑色背囊,PW22 把屬於 D13 的物品從證物袋拿出來放在
N 地上供 PW23 拍照。然後,PW23 替 D13 映個人相,包括相片【證物 N
P336(1、2、5、6、8)】。拍照完畢後,物品都被放入 D13 的背囊,再
O O
放進大證物袋內。
P P
Q 175. PW23 表示她記不起 D13 被 PW22 帶來拍照時的衣着和 Q
裝備。她起初說記不起 D13 當時有沒有戴手套,一會又說 PW22 為
R R
D13 戴上手套去給她映相,但最後稱沒見任何人為 D13 穿上手套。
S S
T 176. PW23 為 D13 拍攝的相片【證物 P336(1)】顯示 D13 沒有 T
背囊,但在相片【證物 P336(2、5、6、8)】則孭着背囊。PW23 解釋
U U
V V
- 37 -
A A
B B
這是因為她向 PW22 問及背囊的原本位置,對方說 D13 原本是孭背
C 囊的,PW23 於是叫 PW22 把背囊放回他所稱的最初位置,即由 D13 C
孭着去拍下相片【證物 P336(2、5、6、8)】。
D D
E E
177. PW23 同意她在影相前沒有警誡 D13,但已向 D13 說了要
F 為對方拍攝全身照片,包括他在案發現場的裝束,若他覺得不舒服或 F
不同意的話,可以拒絕。D13 聽後,向她點頭。
G G
H H
178. PW23 承認她沒有將上述情況即時寫下,因為沒時間,後
I 來回到辦公室,又因有太多東西要寫而忘了記錄。 I
J J
179. PW23 也承認在拍照時自己身上已有犯人權利通知書(Pol
K 153),但還未向 D13 發出。她解釋並非故意拖延告知 D13 有關權利, K
L 而是專注和 PW22 交收證物。 L
M M
180. PW23 說屬於 D13 的證物有一個黑色背囊【證物 P323】、
N 一雙手套【證物 P327】、一張八達通【證物 P330】、一件白色 T 恤 N
O 【證物 P329】、一個黑色口罩【證物 P326】
、一副護目鏡【證物 P324】、 O
一條黑色巾(頸套)【證物 P325】和一包(兩個)未開封的防毒面罩
P P
過濾器【證物 P328】。
Q Q
R
181. 拍照完畢後,PW23 打算為 D13 錄取口供,於是向 D13 發 R
出犯人權利通知書,D13 表示想找律師陪他落口供,並向 PW23 提供
S S
一個「星火同盟」律師的電話號碼。PW23 替 D13 打電話,但找不着
T T
U U
V V
- 38 -
A A
B B
那位律師。D13 跟著提供父親的電話號碼,PW23 找到 D13 的父親,
C 讓他和 D13 通話。講完電話後,D13 表示父親會為他找律師來警署。 C
D D
C.2.9 負責全案證物的警員
E E
F
C.2.9.1 PW19 警長 7860 F
G G
182. PW19 的書面口供是 【證物 P452】,由控辯雙方按《刑
H 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引入。 H
I I
183. PW19 說他負責全案二十多名被捕人的五百多件證物。他
J J
陸續接收證物後,放於有鎖的房間,自己保管鎖匙。他會替每項物品
K 準備黃色的證物標籤。 K
L L
184. PW19 在 2020 年 1 月 14 日將上述數百件證物交到西九龍
M M
總部證物室,讓證物室同事將物品資料輸入電腦。
N N
185. PW19 沒留意據稱屬於 D4 外套【證物 P79】是否扣着一
O O
個膠圈。
P P
Q 186. 【證物 P80】是一件屬於 D4 的衣物,它的證物標籤寫着 Q
「黑色短袖衫」。PW19 同意該件衣物不算短袖。
R R
S S
187. CMIS 紀錄【證物 P453】記載 PW19 提取了據稱屬於 D4
T 的兩對手套,即 CMIS Item 173 及 174【證物 P72 及 P73】。不過, T
U U
V V
- 39 -
A A
B B
PW19 說他在 2020 年 1 月 14 日將所有證物交到證物室後,同日提走
C 四項物品去處理,但不包括上述兩對手套。他把證物交給證物室後沒 C
再接觸那兩套手套。PW19 說 CMIS 紀錄並非是他製作的。
D D
E E
188. PW19 在 2020 年 3 月 12 日前某日被調往另一隊伍,他把
F 手上的證物都交給 PW18 偵緝警員 13729 處理,不知後來誰人接任為 F
本案的證物警員。
G G
H H
189. D4 的律師指 PW19 處理證物時可能出了亂子。PW19 不
I 同意律師的說法。 I
J J
C.3 特別事項
K K
C.3.1 關於 D4 的【證物 P79】
L L
M M
190. D4 的律師陳詞反對控方將【證物 P79】呈堂(據稱是 D4
N 在案發時穿着的外套)。律師指控方未能證明【證物 P79】就是 D4 被 N
捕時所穿的外套,因為 D4 身上的外套有一個膠圈,而現時呈堂的【證
O O
物 P79】則沒有膠圈,和相片【證物 P83(2)】顯示 D4 被捕後拍攝所
P P
穿的有異。
Q Q
191. 【證物 P79】是否 D4 被捕時所穿的外套,屬於事實裁定,
R R
是陪審團要考慮的事項。本席裁定【證物 P79】可以呈堂,交由陪審
S S
團考慮它是否 D4 被捕時所穿的外套。
T T
U U
V V
- 40 -
A A
B B
C.3.2 關於 D13 的【證物 P336(1、2、5、6、8)】
C C
192. 控方要呈上幾張 D13 於紅磡警署被拍攝的照片,包括【證
D D
物 P336 (1、2、5、6、8)】,為要顯示 D13 被警察捉着時的外觀,包
E E
括雙手戴手套和孭背囊。
F F
193. D13 的律師提出反對,指該等相片是在不公平的情況下拍
G G
攝,負責的警員沒告知 D13 有權拒絕拍攝,也沒提醍 D13 可以先向
H H
律師諮詢。
I I
194. 本席採取交替程序去處理上述爭議。
J J
K 195. 控方舉證完畢,D13 選擇不為特別事項作供,也沒傳召證 K
人。
L L
M M
196. D13 的律師陳詞說有關警員拍攝【證物 P336 (1、2、5、
N 6、8)】是在不公平情況下進行,並說該等相片的不公價值高於舉證價 N
值。
O O
P P
197. 控方負舉證責任,要證明有關相片是在公平情況下取得。
Q Q
198. 在所有案件,不單是暴動案,警方都有權拍攝被捕人的自
R R
然外貌(即毋須被捕人穿回任何裝備或服飾去還原他犯案或被捕時的
S S
外觀;這樣的相片姑且稱為「疑犯相片」)。警方拍攝「疑犯相片」
T 時,毋須問被捕人是否同意,因為不用對方合作去還原早前的情況。 T
U U
V V
- 41 -
A A
B B
199. 不過,假若警方需要被捕人裝扮起來(例如穿上一些裝備
C 或服飾去還原他犯案或被捕時的外觀;這樣的相片姑且稱為「還原相 C
片」),警方便須提醒被捕人他有權拒絕拍攝,因為「還原相片」需
D D
要被捕人配合,他應被提醒有權拒絕協助警方取證而令自己涉罪。這
E E
拒絕權衍生於被捕人的緘默權。
F F
200. 控方須證明「還原相片」是在公平情況下取得,即被捕人
G G
明白有關權利後,自願配合警方要求去裝扮來拍照。
H H
I 201. 本席聽過有關證據及控辯雙方陳述,裁定相片【證物 I
P336(1)】只是「疑犯相片」,警方毋須問 D13 是否願意拍攝。至於相
J J
片【證物 P336(2、5、6、8)】則是「還原相片」,但 PW23 已提醒 D13
K K
他有權拒絕拍攝,D13 聽後點頭,本席肯定他是明白有關權利,同意
L 孭上背囊拍照。 L
M M
202. 本席肯定 PW23 沒有剝奪或削弱 D13 的疑犯權利,也肯
N N
定 D13 一直知道自己有權找律師。他有「星火同盟」律師的電話在
O 身,他在 PW23 要錄取口供時才表示想找律師。 O
P P
203. 本席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相片【證物 P336 (1、
Q Q
2、5、6、8)】都是在公平情況下拍攝,也不存在不公價值遠超舉證價
R 值的問題。這些相片可被接納為控方證據。 R
S S
T T
U U
V V
- 42 -
A A
B B
D 中段
C C
204. 控方舉證完畢後,各辯方律師都沒有中段陳述。
D D
E 205. 本席裁定 D2 的控罪一及控罪七都有表面證據;D4 的控 E
F
罪一有表面證據;D7 的控罪一及控罪十一都有表面證據;D8 的控罪 F
一及控罪十九都有表面證據;D12 的控罪一及控罪十四都有表面證
G G
據;D13 的控罪一有表面證據。
H H
I
E 辯方案情 I
J J
206. D2、D4、D7、D8、D12 及 D13 都選擇作供,各有多項證
K 物(見證物表);D2 還傳召一位證人;D7 亦傳召兩位證人。 K
L L
E.1. 第二被告人
M M
N 207. D2 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現年 25 歲,案發時 21 歲,在中 N
文大學讀四年級。她有一名朋友叫田蕾,認識了十多年。
O O
P 208. D2 說她有一名認識了三年的男友,叫李家樺(“kw”)。 P
Q 李做餐飲工作,不是理大學生。 Q
R R
209. D2 說 2019 年 11 月 17 日是李的生日,兩人早已約定於晚
S 上 7:00 去荃灣打邊爐,但李在接近五點收工時才在 WhatsApp 告訴 S
T D2 他要去理大做急救員。D2 感到憤怒,覺得理大危險,因為有人示 T
威,而李和理大並無關係。她叫李不要去,但對方不理,兩人除了
U U
V V
- 43 -
A A
B B
WhatsApp 對方,還在電話傾談,大家吵起來,李掛線,不再接聽 D2
C 的電話,D2 於是聯絡李的哥哥及李的好友阿峰,叫他們幫手勸李不 C
要到理大,但那些人都聯絡不上李。D2 決定自己到理大找李,要他
D D
離開校園。當時,D2 身處田蕾的火炭家中造蛋糕,就是要替李慶祝
E E
生日。
F F
210. D2 在下午 5:30 左右,由火炭乘的士到紅磡,司機說只能
G G
在理大附近讓 D2 下車。
H H
I 211. D2 不熟悉理大的環境,她用 Google Maps 找路,終於在 I
Y core 出入口進入校園,沿途不見警察,也不見有人示威,只見一些
J J
零散的黑衣人。她跟着兩個急救員去急救站,到了 VS core,那時還
K K
未到下午 6:30,她繼續聯絡李,對方終於在晚上七時多來電,說會過
L 來找 D2。 L
M M
212. D2 說李在大約晚上八時來到,答應跟她一起離開,兩人
N N
走向 Y core 出入口,但該處已被雜物堵塞,還有幾十名示威者守在那
O 裏,那些人情緒高漲,並在叫囂,D2 和李見前面有兩個人被那些人 O
截着,因而折返,於是他倆也掉頭,走到 VA core,進入一房間,在
P P
房內上網找資料看可由那個出入口離開理大,資料顯示尖東橋、紅火
Q Q
橋、Y core 和 A core 幾個出入口都有示威者或已經起火,即四個出入
R 口都行不通。 R
S S
213. D2 繼續上網找其他出入口的資料,田蕾在 WhatsApp 告
T T
訴她警方會開放 Y core 出入口讓被困的人離開,D2 於是和李向那邊
U U
V V
- 44 -
A A
B B
走,當時是晚上十時左右,他們接近 Y core 出入口時,聽到連串巨
C 響,又聞到刺鼻氣味,有數十人從那方跑過來。D2 覺得 Y core 出入 C
口有衝突,便和李折返 VA core,再上網查看有沒有新的出入口開放。
D D
E E
214. D2 和李想找高處去勘察環境,他們走到 F core,D2 上樓
F 梯時弄傷腳,李沒有冰袋在身,便找其他急救員借冰袋,有人帶了他 F
們去 A core 百步梯後面的急救站。那是晚上 11:30 左右。D2 的腳敷
G G
了冰袋,覺得凍,一名救護員給她一件黑色外衣【證物 P36】穿上。
H H
I 215. 到了凌晨大約一時,李決定去探路找出入口,然後回來帶 I
D2 離開理大,臨走前,他在一名救護員帶領下找來一些防護物品給
J J
D2,他把一個背囊【證物 P20】放在 D2 身旁,並從背囊拿出頭盔【證
K K
物 P23】、防毒面罩【證物 P25】和眼罩【證物 P26】給 D2 看,D2 見
L 背囊裏有頸套【證物 P27】、雨衣【證物 P22】、一件 T 裇【證物 P21】 L
和一頂帽【證物 P30】。她沒有翻查背囊,所以不知道裏面還有什麼。
M M
N N
216. D2 說李把物品放回背囊後便離去探路,那是大約凌晨二
O 時,急救站內還有一些人。D2 和李用電話聯絡,在凌晨二時半左右 O
得悉對方找到一途徑離開理大。不過,到了凌晨三時左右,李在電話
P P
說他於折返時遇上警察,不能回來。D2 哭起來,只有上網找離開的
Q Q
資料及期望李可以回來帶她離去。
R R
217. 凌晨 3:30 左右,D2 聽到附近有嘈聲及東西掉下來,急救
S S
站內的救護員說要把急救站搬往 A core 的醫療中心那處,D2 跟去。
T T
U U
V V
- 45 -
A A
B B
她繼續找資料及看網上直播,打算當情況平靜下來後便由 A core 出
C 入口離開。 C
D D
218. 凌晨 4:30 左右,D2 致電李,對方叫她當情況平靜下來便
E E
好離開,又叫她穿上防護裝備。D2 於是戴上頭盔,把眼罩套在額頭,
F 防毒面罩則掛在頸上,以便有危險時可以盡快戴上去遮蓋口鼻。她又 F
穿上雨衣及孭起背囊。D2 說她心裏害怕,不知幾時可以離開,猶豫
G G
之際,有人叫出「速龍開槍」,D2 聽到「嘭」「嘭」聲,本能地起身,
H H
她雖有腳傷,仍強行離開急救站,見一處寫着‘Exit’便推門出去,
I 迅即被人撞到,跟着有警員將她制服在地。D2 在【證物 D2-1(9-10)】 I
用綠色筆圈出她被警察制服的大約範圍。
J J
K K
219. D2 說她被警察捉着時,戴着頭盔,頸套也在頸上。她記
L 不起眼罩是否已經戴在眼部或套在額頭,但防毒面罩仍掛在頸上,沒 L
有手套。
M M
N N
220. D2 說她有腳傷,不能走好,警察便將她拖行,期間,她
O 才把防毒面罩拉上去遮蓋口鼻,因為當時催淚煙大,影響呼吸。 O
P P
221. D2 說她是經 A core 的出入口被警察帶走,並非如 PW4 所
Q Q
說的帶她跨過矮牆及花槽走出暢運道。
R R
222. D2 記不起有否見過那雙手䄂【證物 P28】。兩隻手套【證
S S
物 P24 和 P29】及那張長者八達通卡【證物 P35】則是在警署才第一
T T
次見到,警察當時將物品放在地上拍照。
U U
V V
- 46 -
A A
B B
C 223. D2 說她在 2022 年 5 月聽了律師意見,才叫田蕾找出案發 C
當日的 WhatsApp 紀錄給她【證物 D2-4(1-24)】
,對話中提及的‘kw’
D D
就是男友李家樺,‘fa’指“first aider”。
E E
F 224. D2 說她和田的 WhatsApp 紀錄可以在她的 iPhone【證物 F
P31】找到,但警方從沒問她開機密碼。
G G
H 225. D2 說李現在仍是她的男友,但李的律師和代表她的律師 H
I
是不同人,李的家人也反對李為她出庭作證。D2 起初為此感到憤怒, I
但很快明白對方苦衷,所以大家仍能維持着男女朋友關係。
J J
K 226. 主控官指 D2 是暴動參與者,所以戴上裝備。D2 否認此 K
L
說。 L
M M
E.1.1 證人田蕾
N N
227. 田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她和 D2 在中一認識,後來還一起
O O
進入中文大學讀書,修讀不同學系。
P P
Q 228. 田說她也認識 D2 的男友李家樺,李的生日就是 11 月 17 Q
日。田知道 D2 為李造生日蛋糕及約好吃晚飯,但李突然要去理大做
R R
急救員。
S S
T T
U U
V V
- 47 -
A A
B B
229. 田說 D2 不聽她勸告,在下午 5:30 左右離開田在火炭的居
C 所到理大找李。D2 對田說她找到李便會拉對方離開理大,並說會回 C
來拿取做好的蛋糕。
D D
E E
230. 田說她和 D2 有 WhatsApp 聯絡,知道 D2 和李找路離開
F 理大有阻滯,D2 亦弄傷腳。田在網上為 D2 尋找有關資訊,曾於晚上 F
九時半左右告訴 D2 可走 Y core 出入口,並告訴 D2 有關消息是來自
G G
警察 Facebook。她和 D2 在 WhatsApp 聯絡至 11 月 18 日凌晨二時許
H H
才去睡覺。
I I
231. 田在 11 月 18 日大約早上七時醒來,再聯絡不上 D2,稍
J J
後,她從李那處得知 D2 被警察拘捕了。
K K
L 232. 田說 D2 在 2022 年 5 月叫她將案發時的 WhatsApp 通訊截 L
圖,她於是將截圖傳送給 D2,自己沒有在其他裝置備份,因她認為
M M
D2 會將收到的資料備份。
N N
O 233. 田說她在 2023 年 1 月於國內遺失了原本存有 WhatsApp O
紀錄的手機。
P P
Q 234. 根據承認事實【證物 D2-5】,田於 2022 年 5 月從她的手 Q
R
機將有關 WhatsApp 紀錄【證物 D2-4(1-24)】傳送至 D2 的手機。(那 R
是 D2 的新手機,她被捕時管有的手機已被警方檢作【證物 P31】)。
S S
T T
U U
V V
- 48 -
A A
B B
235. 主控官指田說的 WhatsApp 紀錄並非是她和 D2 在 2019 年
C 11 月 17 日至 18 日的實時通訊,而是後來捏造出來。田否認此說。 C
D D
E.2 第四被告人
E E
F
236. D4 現年 23 歲,案發時 20 歲。她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但 F
自願透露自己在 2019 年 9 月 8 日因一宗公眾秩序事件被捕,她被警
G G
方拘留 48 小時後,獲得保釋,條件是現金$1,000 及每月往警署報到。
H H
(D4 在該宗案件最後在 2021 年 1 月獲控方同意不提起訴,但須簽保
I 守行為)。 I
J J
237. D4 的律師解釋辯方提及上述資訊是想證明本案發生時,
K D4 正在保釋期間,因此怕再次被警察拘捕及還柙。 K
L L
238. D4 說她在 2019 年 11 月沒有工作,之前在一間奶茶店做
M M
兼職,月入四、五千元,扣除開支後,每月只剩一、二千元,因此積
N N
蓄不多。不過,她喜愛滑板運動,在案發前見網上有人出售滑板,價
O 值千多二千元,想了一些日子後,決定去買,那滑板店在加連威老道 O
55-57 號。D4 說她一向玩的是長滑板,現在想買短滑板作新嘗試,
P P
希望為自己增值,以便日後在網上教人玩滑板和爭取出鏡機會。
Q Q
R 239. D4 說她在 2019 年 11 月 17 日睡至下午二、三時起床,大 R
約四時離開青衣的家。父母已出門,沒給她留飯,她於是在佐敦下車,
S S
打算找一些平價餐廳吃飯,但很多餐廳都沒開門營業,有些則取價太
T T
貴。D4 在路上見到一些看似是學生的人,知道理大就在附近,她從
U U
V V
- 49 -
A A
B B
報導知道理大飯堂提供免費食物,為了省錢,便跟着那些看來是學生
C 的人走,要到理大飯堂吃免費餐。她以前沒有去過理大。 C
D D
240. D4 說她出門時穿了一件長袖的露臍上衣【證物 P80】、
E E
黑色鬆身長褲【證物 P81】和黑白色滑板鞋【證物 P82】,也帶了一
F 個黑色小背囊(但不是控方現在呈堂的【證物 P69】),背囊內有化 F
妝品、貓狗零食、八達通卡、耳機及$2,000(四張$500),打算用來
G G
購買滑板。D4 說她當晚稍後時間會往元朗南生圍踩滑板,須化妝,
H H
又會在那處餵貓狗,所以背囊內有化妝品和貓狗零食。
I I
241. D4 被捕後的相片顯示她面上有些化妝(見相片【證物 P83
J J
和 P83(放大版)】)。
K K
L 242. D4 說她有一部 iPhone【證物 P76】放在褲袋,身份證放 L
在手機和機殼【證物 P78】之間。機殼有一蒙着口鼻的青蛙,右手豎
M M
起中間手指,並有“Stand with Hong Kong”字樣。D4 解釋自己對香
N N
港人的身份有歸屬感,所以在一兩個月前買了這機殼。
O O
243. D4 說她當天並未管有頸套【證物 P66】
、腰包【證物 P68】
、
P P
額外衣物【證物 P70 及 P71】、冰包【證物 P74】、生理鹽水【證物
Q Q
P75】和那兩對手套【證物 P72 及 P73】,亦未管有警方的 Occurrence
R Book【MFI-17】第 126 頁所指的現金$840.7、打火機和一樽水。她說 R
S
被捕時管有的金錢是上文第 240 段所說用來買滑板的$2,000。 S
T T
U U
V V
- 50 -
A A
B B
244. D4 說她從佐敦地鐵站 D 出口(【證物 D4-4B】的 1 號位
C 置)走到柯士甸道(2 號位置),進入柯士甸路(3 號位置),再往天 C
文臺道(4 號位置)、漆咸道南/加連威老道(5 號位置),經過康宏
D D
廣場的有蓋巴士站(6 號位置),最後從暢運道理大正門進入校園,
E E
期間,她見康宏廣場的有蓋巴士站有一些警察,暢運道/漆咸道南那
F 邊則有大約百多名示威者,但亦有行人。她見不到任何衝突,也沒有 F
任何人對她作出攔截。
G G
H H
245. D4 說在案發的前幾天已從網上看到一些新聞,知道暢運
I 道/漆咸道南有衝突事件,也有人破壞紅磡隧道的收費亭,但她覺得 I
理大校園是安全的。
J J
K K
246. D4 說她在 11 月 17 日大約 1720 -1725 時從理大正門進
L 入校園,於 1745 左右找到位於 VA core 的食堂(【證物 D4-4B】的 8 L
M 號位置),見人們自由出入飯堂,有人排隊取食物,情況平靜。她取 M
了食物,於下午大約 1810 吃完。
N N
O 247. D4 在飯堂的電視直播見暢運道天橋發生衝突事件,有人 O
P
縱火及叫囂,警方出動裝甲車。她見外面的情況變得惡劣,覺得自己 P
此時走出去可能會被警察拘捕,於是留在飯堂。
Q Q
R 248. D4 留心着外面的情況變化,看衝突會否停止。到了晚上 R
S
七時左右,她決定依進來的路徑出去,於是走出理大正門,在暢運道 S
路邊的巴士站望向前方,見一些警察處於戒備狀態,暢運道/漆咸道
T T
南那邊則有近二百名示威者,而在【證物 D4-4B】的 9 號位置則有十
U U
V V
- 51 -
A A
B B
多名示威者在斥罵警察,D4 怕繼續前行會被警察拘捕及被扣押起來,
C 覺得短時間內未必可以離開,於是折返理大飯堂,因那裏比較安全。 C
D D
249. D4 見飯堂枱上有食物及衣物供人拿取,於是拿了一些零
E E
食放入背囊。稍後,她往飯堂旁邊的孫中山銅像附近坐下。過了一會,
F 她覺得有點冷,便在食堂取了一件風褸,該件風褸有一個膠圈連着一 F
個吊牌,看似新衣,她把吊牌扯走,然後穿上仍附着一個膠圈的風褸。
G G
H H
250. D4 說她取衣物時,有人叫她找東西遮蓋樣貌,她於是拿
I 了一個防毒面罩,走到孫中山銅像那處,把防毒面罩戴上面部。過了 I
一會,她致電一名男性朋友,說自己不能離開理大,不知怎算好。D4
J J
想對方提供資訊協助她離開,但對方說自己不是理大學生,不熟悉校
K K
園,未能幫忙。
L L
251. D4 說她沒有致電家人,因為覺得家人幫不了忙,也怕他
M M
們責罵。
N N
O 252. D4 知道滑板店會在晚上 9:30 關門,但她從手機的直播中 O
見外面的情況未有改善,覺得不能安全離開理大,只有在飯堂等待。
P P
Q 253. 到了晚上十時多,D4 從新聞報導得知警察表示若在校園 Q
R
拘捕任何人,會控告那些人參與暴動,她感到害怕,於是離開飯堂, R
走上幾層樓,找到一個空置的房間去躲,她怕警察捉她,又怕示威者
S S
以為她是「鬼」,不想和任何人接觸,當有人進入房間時,她就在凳
T 上裝睡。 T
U U
V V
- 52 -
A A
B B
C 254. D4 說她曾取下防毒面罩,但有人入房,她便再戴上防毒 C
面罩去遮面,並一直戴着。她留意着手機的報導,見外面情況沒有改
D D
善。等到凌晨二時多,她情緒變得激動及哭過,然後睡睡醒醒到凌晨
E E
大約五時,她見直播顯示暢運道/漆咸道南那裏少了很多示威者,也
F 再沒有縱火情況,覺得可以在那時離開理大。 F
G G
255. D4 說她在凌晨 5:15 左右,依起初進來的路徑急步走出去,
H H
到了接近正門的噴水池,聽到暢運道/漆咸道南那裏有人喊叫「有速
I 龍,快啲走」,她於是向康宏廣場方向跑,怎知警察從暢運道迎面走 I
來,她轉身向理大跑,走了幾步便給人扯着背囊,整個人跌倒,面上
J J
戴着的防毒面罩有部份甩掉,只剩索帶連着遮着部份口鼻的圓圈,她
K K
爬起來,想再跑,但被一名速龍警察按在地上,很快,一名防暴女警
L 及另一速龍警察到來增援。 L
M M
256. D4 說她跌在地上時,鼻子受傷,面部化妝有損,背囊也
N N
甩掉。女警抬她的上身,兩名速龍警察則各拿她一腿,將她抬到暢運
O 道中間,女警問 D4 可否自己行走,D4 說可以。一名男警把一個背囊 O
交給她,叫她孭上,D4 照辦,以為那是自己的背囊。D4 說現埸環境
P P
混亂,催淚煙霧瀰漫,令她呼吸困難,也看不清楚。
Q Q
R 257. D4 說有一名警察想用警棍打她,但被那名女警叫停。到 R
了加連威老道/科學館道,女警對她作出簡單搜查,從她的褲袋取出
S S
電話,並索取身份證,D4 便從電話與機殼之間拿出身份證交給女警。
T T
U U
V V
- 53 -
A A
B B
258. D4 說女警此時除下 D4 孭著的背囊來看,D4 才發覺那不
C 是自己的背囊,她想如此表明,但有一男警衝過來,用粗言責罵她, C
D4 驚起來,沒向任何警察表示那背囊不是她的。
D D
E E
259. 女警搜查背囊完畢,叫 D4 再孭上,然後叫她跪下,有人
F 用索帶反縛她雙手,女警向 D4 宣布拘捕,罪名是暴動與及違反蒙面 F
法。
G G
H H
260. D4 說另一名女警 14033(PW13)向她問取電話和地址,
I D4 回應說她以前也不用提供這些資料,PW13 便很兇地說「唔俾吖 I
嘛,一陣間返差館你就知死」。D4 於是向 PW13 說出自己的電話和
J J
地址。
K K
L 261. D4 後來被帶返紅磡警署,有警察將一些物品擺放出來拍 L
照。PW13 叫 D4 把所有東西孭上身,但 D4 不肯,因為有些東西不是
M M
她的,PW13 便向她說「唔孭咪唔孭,就咁影」。
N N
O 262. 跟着,另一警員 PW15 向她取口供,但該名警員一早向 D4 O
說「你冇嘢講吖嘛」,他只是自己書寫,沒向 D4 發問,也沒有拿出
P P
證物向 D4 作出調查。
Q Q
R 263. 翌日(2019 年 11 月 19 日),D4 被帶上西九龍裁判法院, R
她被還押到 2020 年 3 月 18 日才獲得擔保,離開懲教署時只獲發還身
S S
份證及收到被囚期間賺到的百多元工資,並沒有其他金錢。
T T
U U
V V
- 54 -
A A
B B
264. D4 說她在 11 月 17 日晚上七時至十時之間收到的訊息是
C 理大已經全面被封鎖,沒辦法離開,到了晚上十時多,她從手機訊息 C
知道校園內的人可從 Y core 那邊離開,但又見有報導說急救員亦遭
D D
警察拘捕。
E E
F 265. D4 說她進入理大時與及在飯堂內,曾見過一些穿反光衣 F
寫着「守護孩子」的人,但她不曉得那些人做過什麼。
G G
H H
266. 【證物 P422】拍攝到理大正門附近的情況,控方於庭上播
I 出 11 月 17 日早上十時多至晚上六時多的影像,顯示該處一直有很多 I
示威者聚集,地上滿佈磚頭,不時煙霧瀰漫,情況絕不平靜。不過,
J J
D4 說她在當日下午大約 5:30 進入理大時,附近一帶雖有警察和示威
K K
者,但情況平靜。對於【證物 P422】顯示的情況,D4 說她見不到動
L 亂,她表示進入理大的過程很短,只是大約半分鐘。 L
M M
267. D4 否認進入理大及在內停留是為了參與暴動,也否認管
N N
有或穿戴着警方宣稱從她那處檢獲的多項物品。她只承認被捕時面上
O 有一條灰色膠帶,那是防毒面罩的一部份,其餘的在被捕時甩掉。 O
P P
E.3 第七被告人
Q Q
R
268. D7 現年 22 歲,案發時是 18 多歲。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R
和父母及三名姐姐住在牛頭角。他在 2019 年 9 月開始在理大附設的
S S
專上學院讀文科副學士課程。
T T
U U
V V
- 55 -
A A
B B
269. D7 說自己有意修讀國際關係課程,因此留心世界各地衝
C 突,希望日後成為一名戰地記者或以營運社交平台謀生。 C
D D
270. D7 說他曾在 2019 年 7、8 月去了東南亞幾個國家考察當
E E
地的文化和歷史。他在越南被人問及當時香港的衝突情況,覺得自己
F 可以設立專頁去作些報導。 F
G G
271. 2019 年 8 月上旬,D7 於社交媒體設立了幾個專頁,其中
H H
一個名為“Victoria Post”(後在 2020 年 8 月改名為“glocalisthk”),他
I 在該專頁作過一些發表【證物 D7-4】。 I
J J
272. D7 說他在本案被捕後,心情受到影響,沒有完成理大專
K 上學院的文科副學士課程。他在 2021 年中轉往海事訓練學院,但讀 K
L 了一個學期便綴學。他想修讀國際關係課程,申請了英國的大學,獲 L
得取錄【證物 D7-3】,但有案在身,被法庭禁止離開香港,所以不能
M M
負笈外國升學。
N N
O 273. D7 說他知道 2019 年 11 月 17 日前,理大外面發生了衝突 O
有好幾天,11 日開始已經有人進入校園示威,而理大也於 12 日開始
P P
停課,包括附屬的專上學院。
Q Q
R R
S S
T T
U U
V V
- 56 -
A A
B B
274. D7 說他平時在理大專上學院的西九龍及紅磡灣校園上
C 課,但也曾到過紅磡的本部多次,熟悉該處環境。 C
D D
275. D7 說他在本案被捕前並無參加任何遊行,但想寫一些有
E E
關當時香港實況的文章於自己的專頁發表。他覺得報章的報導比較表
F 面,所以想在自己的專頁報導理大校園情況。2019 年 11 月 17 日(星 F
期日),他在下午二、三時才起床,於大約三、四時出門,先到牛頭
G G
角吃東西,再往理大。他當時架上一向佩戴的金絲眼鏡,穿一件綠色
H H
長袖 T 恤、藍色運動長褲和白色鞋,亦帶了一個背囊 【證物 P122】,
I 內有充電器、充電線和電話。出門時,他見二家姐在家,知悉對方稍 I
後要去愛丁堡參加集會。
J J
K K
276. D7 說他在牛頭角乘地鐵,於何文田站下車,步行十多分
L 鐘到理大,當時是晚上六時左右。 L
M M
277. D7 說理大四個出入口:一個在紅火橋(北橋)、一個在
N N
尖東橋(南橋)、一個在暢運道正門,另一個就在 Y core。他從 Y core
O 出入口進入校園,該處情況平靜,沒有警察,也沒有任何人看守或阻 O
人進入,當時進入校園的還有其他人。
P P
Q Q
278. D7 見育才道上有一些磚陣,也見到一些人行出行入。他
R 沿育才道走到 VA core(邵逸夫樓)及 VS core(方樹泉樓),見那裏 R
的飯堂開放,有人在內吃東西,他在飯堂觀察,逗留了幾分鐘,然後
S S
走上樓梯到平台去,打算往 D core 那邊。
T T
U U
V V
- 57 -
A A
B B
279. D7 在飯堂見一些枱上放了物資,例如冰袋、生理鹽水、
C 衣物,但他沒拿取。 C
D D
280. D7 在平台經過一間 Cafe,見到一些標貼和塗鴉,當時大
E E
約是晚上 1805-1810。
F F
281. D7 說他走到 D core,望到暢運道天橋那邊的衝突情況,
G G
但沒聞到催淚煙氣味。他走到 A core 便掉頭,想返回 Y core 出入口,
H H
從那處離開,但他去到 W core 附近【證物 D7-12(36-37)】,見前面
I Y core 平台往下(可到外面隧道)的樓梯有障礙物,決定另找出路, I
當時是大約 1820 左右。
J J
K K
282. D7 說他打算從 S core 走下育才道去 Y core 出入口,想經
L 入來的隧道離開理大,那時是大約 1830 ,但他見前面有人用物件將 L
Y core 地面的出入口堵塞。D7 說若要強行通過,應是可以的,但他沒
M M
這樣做,因為有黑衣人說外面有警察,走出去的人會被警察以暴動罪
N N
名拘捕,而當時在他身旁的人也不敢走出去。
O O
283. D7 說他想從其他出入口離開,於是打開 Google Maps 找
P P
出路,見 C core 有小路可往尖東那邊,他在地面走回去 S core,在那
Q Q
處上平台,走到 C core,見那小路的出入口有一木閘,閘前有很多障
R 礙物,堆得很高,並有兩個黑衣人把守。D7 沒有爬過那些障礙物,他 R
S
選擇走往 A core 和 B core 那邊,看可否從理大正門離開。他見百步 S
梯有很多障礙物,樓梯底部及校園正門有很多人和雜物,當時是大約
T T
1900。D7 見此情況,便走到孔子學院(【證物 D7-11】的紅色交叉地
U U
V V
- 58 -
A A
B B
方),於一石壆坐下,有兩名穿反光衣的女子走過來,她們一肥一瘦,
C 看來是急救員,問 D7 是否不舒服,D7 回答說有氣味攻鼻,肥女子用 C
生理鹽水替 D7 洗眼,但她太過小心,D7 便說自己來,將一些生理鹽
D D
水倒落眼,然後把剩餘的放在地上,肥女子叫 D7 保留那大樽的生理
E E
鹽水,瘦女子則給了 D7 兩包共十支的小裝生理鹽水,說是用來直接
F 射入眼的。D7 說他仍嗅到異味,瘦女子問他有沒有防毒面罩,D7 說 F
沒有,瘦女子便走入孔子學院。留下來的肥女子告訴 D7 這裏由朝打
G G
到晚,相信 D7 不能從校園正門離開,建議他由別的出入口離去,但
H H
肥女子也說不出何處安全,只叫 D7 留意網上消息。
I I
284. 瘦女子從孔子學院回來,拿着一個防毒面罩,然後安上過
J J
濾器,替 D7 戴好,並給 D7 一包額外的過濾器。兩名女子跟着離開,
K K
此時是晚上七時多。
L L
285. D7 把大樽的生理鹽水和兩包的小支生理鹽水及額外的過
M M
濾器都放入背囊,然後查看手機資料,知道理大已被警察圍封,無路
N N
可走。他於是走回頭,但不知確實要往那裏,終於走到 H core,在裏
O 面的樓梯坐下,因為已沒有氣味刺激,便拉下防毒面罩,當時是 1915 O
左右。
P P
Q Q
286. D7 說他曾經走出 H core,因為收到訊息,知道有些人打
R 算從 C core 附近的小路離開,但途中知道那些人離開校園便遭警察拘 R
捕,只好回到 H core 的樓梯坐下。
S S
T T
U U
V V
- 59 -
A A
B B
287. D7 在 2130 左右再走出 H core,想從 Y core 離開,因為他
C 知道警方說晚上十點前不離開校園的人會遭警察以暴動罪拘捕。不 C
過,途中聽到有黑衣人說 Y core 那邊要人,D7 認為 Y core 可能出事,
D D
所以不再前往 ,又走回 H core 的樓梯等待。
E E
F 288. 到了 11 月 18 日凌晨 12 時 30 分左右,D7 走去 H core 外 F
面的廁所時,見到幾個穿上「守護孩子」反光衣的人,他向那些人求
G G
助,說自己藏身於 H core 的樓梯,感到肚餓,對方叫他先回到 H core
H H
的樓梯,稍後會為他送上衣服,D7 於是返回 H core 的樓梯等候。後
I 來,兩名女士拿着水和一些 energy bars、餅乾和一團黑色衣物到來。 I
J J
289. D7 從手機訊息知道有人爬渠逃走,便向那兩名女士查詢,
K K
她們說不知道現在有什麼途徑可以離開理大。兩名女士逗留大約半小
L 時便離開,她們建議 D7 到社工站求助,但 D7 沒有去,因他覺得那 L
處會有很多人及不知道是否可以成功離開。此時已過了凌晨一點,D7
M M
決定返回 H core 的樓梯繼續等候。他留意着手機訊息,打算在早上
N N
六、七點離開,認為那時情況會較平靜。D7 說自己想在百份百安全
O 的情況下才離開理大。他察覺手機上的直播消息越來越少,心想外面 O
的衝突可能逐漸冷卻。
P P
Q Q
290. D7 在 H core 的樓梯等候期間,曾出外往洗手間,但沒有
R 周圍去看。凌晨 5:20 左右,他離開該處,打算往 A core/B core 看可 R
否從理大正門離開,他走到 S core 的 Cafe 附近,見到一些黑衣人。
S S
D7 說為了使自己的衣着和那些黑衣人沒大分別,他便穿上早前「守
T T
U U
V V
- 60 -
A A
B B
護孩子」的人給他的一團衣物中的黑衣和一對黑色手䄂,至於那團衣
C 物中的頸套,他就放在背囊,而早前得到的防毒面罩則掛在頸項。 C
D D
291. D7 說他走到百步梯頂附近,見該處環境昏暗,他在一張
E E
枱上發現一個電筒,便拿來照明。D7 見樓梯上有很多阻礙物,只剩
F 下一條小通道,他於是把防毒面罩拉上面部,然後走下樓梯,當時只 F
G
得他一個人,情況平靜。 G
H H
292. D7 說他經過了噴水池,走前到校園正門與暢運道行人路
I I
交界的盲人磚那處(【證物 D7-12(76)】A 位置),見對面的科學館道
J 漆黑一片,右邊的暢運道則有水炮車在射水(【證物 D7-12(74)】 B J
位置),附近有一批人在暢運道馬路(【證物 D7-12(74)】C 位置)。
K K
D7 觀察了十多秒,聽到一些密集槍聲,又見對面科學館道出現一些
L L
煙霧及有人跑過來,於是掉頭跑回理大,但在百步梯上被警察捉着。
M M
293. D7 說他一直帶着金屬框眼鏡,從沒有戴上眼罩,被警察
N N
捉着的時候,眼鏡移了位,後來還掉下來。他告訴警察,但對方沒有
O O
理會,他因此失去眼鏡。
P P
294. D7 說他被捕後隔了兩天才被帶上法庭,獲得保釋。
Q Q
R 295. D7 說他進入理大並非為要參與暴動,而是想了解校內的 R
S
情況去寫實況報導,打算在自己的專頁發表。不過,他後來沒這樣做, S
因為律師表示他若這樣做,會對他的案件有影響。
T T
U U
V V
- 61 -
A A
B B
296. D7 說他知道理大事件發生前,中大也有一連串暴動。他
C 知道理大發生暴動,警方一直呼籲人們不要前往,而校方也曾呼籲學 C
生不要回校,但他也知道有人可以從 Y core 進出理大,當時認為只是
D D
校園外圍有危險。D7 說自己不會到發生衝突的地方,只打算在校園
E E
內短暫逗留,預算在 11 月 17 日晚上 6:30 左右離開,那麼七時左右便
F 可以回家。 F
G G
297. D7 說他在前往理大一事中,沒有詢問老師或社工廖先生
H H
的意見。
I I
298. D7 說他在 11 月 16 日晚已經向家人說過會到理大走一回,
J J
家人說那裏有警察,問他為什麼要去,他向家人解釋自己有個專頁,
K K
需要寫一些東西發表。他認為理大的暴力事件只發生在校園外,校內
L 是安全的。他向家人表示自己是學生,不會有事發生,並答應家人自 L
己不會參與衝突。
M M
N N
299. 【證物 D7-17】是 D7 和三位家姐的 WhatsApp 的通訊紀
O 錄,顯示 D7 他在 11 月 17 日晚上 1805 叫家人「留錢」。D7 在庭上 O
P
解釋自己只打算在理大校園走一轉,觀察情況後便回家,若不能和家 P
人一起出外吃飯,對方便會留錢給他自己吃。
Q Q
R R
300. D7 表示他預計在理大最多停留三十分鐘左右,應可回去
S 和家人一起出外吃飯。他計劃走的路線是由 Y core 進入理大,經育才 S
道到 VA core 的飯堂去了解該處情況,然後到 D core 看尖東橋及暢運
T T
U U
V V
- 62 -
A A
B B
道的情況,再去 P core 觀察紅火橋,跟着便走回 Y core 從那裏離開。
C 他說未想過留在校園參加暴動。 C
D D
301. D7 說當晚在理大內用手機【證物 P129】拍攝了一些相片。
E E
F E.3.1 證人廖先生 F
G G
302. 廖是一位中學社工,沒有案底。他在 D7 以前就讀的中學
H H
工作。D7 在 2019 年畢業;廖在大約 2015 年於學校認識 D7。
I I
303. 廖說他在 2019 年的社會事件發生期間曾和一些學生聯絡
J J
去關心他們。他在 2019 年 6 月於 WhatsApp 問 D7 有沒有參加社會事
K K
件活動,對方答沒有。
L L
304. 2019 年 11 月 17 日,廖從一些舊生的通訊中知道 D7 可能
M M
去了理大,便用 WhatsApp 和 D7 聯絡【證物 D7-19】,包括語音和文
N 字通訊。他在 2023 年經 D7 要求,找出案發時和 D7 的 WhatsApp 紀 N
O 錄,但因為曾經更換手機,所以現在已沒有了語音通訊紀錄,只留下 O
文字通訊紀錄。
P P
Q 305. 廖說 D7 沒有向他講到理大做什麼。 Q
R R
306. 廖解釋他在 WhatsApp 曾請問 D7 是否三個人,是因為從
S S
其他舊生那裏得知 D7 遇上兩個「守護孩子」成員。
T T
U U
V V
- 63 -
A A
B B
E.3.2 二家姐
C C
307. D7 的二家姐沒有案底,她說 D7 在 2019 年 11 月 16 日晚
D D
已經和家人說了翌日會到理大走一轉,為自己的專頁取材撰文。
E E
F
308. 11 月 17 日下午,二家姐在家見到 D7,知道他出門時穿 F
綠色長袖 T 恤、藍色長褲,戴着背囊,但沒有頭盔和防毒面罩。
G G
H 309. 二家姐說自己當晚去了愛丁堡廣場參加合法集會,三妹後 H
I
來和她會合,集會在晚上九時多完結,她和大家姐通訊,知道 D7 被 I
困在理大,大家姐叫她和三妹嘗試接 D7 出來。不過,她和三妹只能
J J
去到理大附近,因為警察設了防線,她們不能進入理大,只好在附近
K 的旅舍找房間度宿一晚,不過,她仍有走出街一兩次去看外面情況如 K
L 何,但都不能接近理大。 L
M M
310. 二家姐說她沒有致電 D7,是因為大家姐已經告訴了她有
N 關 D7 的情況。 N
O O
311. 二家姐解釋她在 WhatsApp 沒有說要如何接應 D7,是因
P P
為她仍未找到辦法進理大。
Q Q
312. 二家姐承認自己對警方有敵意,她說 D7 在這方面較她溫
R R
和。
S S
T T
U U
V V
- 64 -
A A
B B
E.4 第八被告人
C C
313. D8 現年 33 歲,案發時是 29 歲,以前並無案底。
D D
E 314. D8 的學歷如下:2012 年副學士畢業;2014 年考取高級文 E
F
憑;2018 年兼讀學士課程畢業。他跟着工作,但在 2019 年 6 月底辭 F
去工作,到台灣踩單車旅行,7 月初因受傷而提早回港。
G G
H 315. D8 說他在 2008 年讀高中時已獲得急救資格,只是後來沒 H
I
有為有關資格續期。2019 年 7、8 月時,他仍未找到工作,用了三十 I
小時重讀聖約翰救傷課程,在 2019 年 9 月 20 日再獲急救員資格。
J J
K 316. D8 說他喜歡幫人,做過一些義務工作,包括在 2013 年往 K
泰國為窮人起屋。他想成為一名專業救護員,在 2016 年至 2019 年初
L L
先後六次報考消防處的救護員職位,都未能成功,多是因為體能不合
M M
格。本案發生後,他未再報考,因有案在身。
N N
317. D8 說他在 2019 年 9 月 20 號重新得到急救員資格後,於
O O
9 月 26 日首次出去當急救員。他不屬於任何組織,只是個人參與,自
P P
己出資購買一些急救用品。
Q Q
318. D8 說他頭兩次在社會事件中擔任急救員時,曾為一些受
R R
催淚煙影響的人洗眼,與及替一些擦傷的人清理傷口和包紮,而在第
S S
三次在旺角擔任急救員時(2019 年 11 月 11 日),曾經參與處理一名
T 被示威者打傷的人,他說影片【證物 D8-9A(8-10)】中戴着白色頭盔 T
U U
V V
- 65 -
A A
B B
(頭盔貼上一些紅色條紋,前邊有個十字)的人就是自己。D8 說警察
C 在現場會和急救員溝通,沒要求他們離開或阻止他們進行急救。 C
D D
319. D8 說他擔任急救員只是要為人提供醫療服務,並不理會
E E
對方的政治立場,也不會考慮對方是否曾經或將會參與暴動,目的純
F 粹救人。 F
G G
320. D8 說 2019 年 11 月 17 日是個星期日,他在下午起床,從
H H
Facebook 見到當時的立法局議員鄺俊宇說理大校園只得兩名醫生,呼
I 籲醫療人員入內提供急救服務 【證物 D8-10】。D8 於是在下午四時 I
多離開慈雲山居所到理大去,要當急救員,他拿着頭盔及防毒面罩,
J J
穿上一件有多個袋的反光背心,背心寫着 EMS(即“Emergency
K K
Medical Service”)。
L L
321. D8 說他過往幾次當急救員都有戴背囊,但今次穿的反光
M M
背心有多個袋去載東西,加上他有一串(三個)腰包,足夠袋好自己
N N
以往買下來的急救物品,所以沒戴背囊。
O O
322. D8 說他是第一次往理大,的士只能載他去到紅磡蕪湖街,
P P
下車時是下午五時多。他根據 Google Maps 的指引,在 Y core 出入口
Q Q
進入校園,沿途見不到警察防線和衝突,沒有人阻止他。他見到一些
R 穿着不同顏色衣服的人進入理大。 R
S S
323. D8 說他在育才道行走,見路上有磚頭、沙及塗鴉,後來
T 上到平台,找到急救站,那是大約晚上六時。他在那裏見到幾個‘first T
U U
V V
- 66 -
A A
B B
aider’及一些醫療物資,其中兩人是以前見過的,一個叫 Derek,另
C 一個叫 AF(Amy Fong)。D8 沒有兩人的聯絡方法,只知 Amy 是一 C
名護士。
D D
E E
324. Derek 建議大家走去看有什麼人需要幫忙,三人於是離開
F 急救站。他們遇見兩名少女,了解對方進來理大是為了看熱鬧,便勸 F
兩名少女從 Y core 離開。
G G
H H
325. 晚上七時多,三人得悉紅火橋那邊有事發生 ,便和一些
I ‘first aider’趕去,在接近紅火橋的校園邊陲為一些傷者清洗及包 I
紮,並叫他們離開。
J J
K 326. 接着,三人知道尖東橋那邊起火,又趕往那裏,但沒發現 K
L 有人需要幫忙。他們見橋上一些黑衣人把物品投入火堆,便叫他們停 L
止,但對方沒理會,當時是晚上八時半左右。三人離開,去到百步梯
M M
頂附近一個臨時急救站,那裏有很多急救員;平台上有一些記者,黑
N N
衣人和穿着其他顏色衣服的人,亦有一些穿着「守護孩子」背心的人。
O O
327. D8 說晚上九時多,很多人從暢運道進來,他和其他急救
P P
員為受傷的人進行治理,傷者包括看來是記者的人,待他處理完畢,
Q Q
回到急救站去補充物資,已是晚上十時半左右。D8 在百步梯頂附近
R 的平台休息,從新聞消息及一名急救員那處知悉晚上十時後仍留在校 R
園的人,即使是記者及急救員,都可能會被警察以暴動罪拘捕。D8 對
S S
此消息感到難以置信,因這不是他過往的經驗。他花了十多二十分鐘
T T
去查證消息。此時,一班人從百步梯走上來,他們被水炮車射到,由
U U
V V
- 67 -
A A
B B
於需要接受治理人數多,急救員要找水為那些人沖洗,D8 和同伴到
C 大約凌晨 1:00 才完成救傷工作。他和一些急救員在平台休息,繼續商 C
討警方要他們離開的事,大部份急救員都覺得校園情況已經變得嚴
D D
峻,急救員也須撤退,但有人反對離開,並說有消息報導十多名於較
E E
早時間離開的救護人員遭警方拘捕及反鎖在地上【證物 D8-13】。
F F
328. D8 和其他急救員認為他們若就此離開校園,並不會獲得
G G
警方公平對待。他們想待情況變得明朗一些才出去,大家為此討論了
H H
將近兩小時,有人提議將急救員聯成一線,找立法局議員幫忙,希望
I 藉此獲傳媒關注,並以團體身份離開。於是,一部份人聯絡立法局議 I
員,一部份人就去找其他急救員,Amy 參與聯絡議員,D8 和 Derek
J J
則在校園四處找其他急救員。
K K
L 329. D8 和 Derek 找上二、三十位急救員,部份人同意參與他 L
們的集體離開計劃,但也有人表示不會離開,一些人則睡了,最後確
M M
實表示參與集體離開計劃的只有六、七人,Derek 取了他們的聯絡方
N N
法,以便稍後聯絡,這樣的過程用了大約兩小時。到了凌晨 4:30 左
O 右,D8 和 Derek 回到百步梯頂的平台,得知 Amy 正在樓梯底部搬東 O
西,於是他和 Derek 走下百步梯,到 A core 底層的醫療中心找着 Amy,
P P
得知立法局議員那邊仍未回覆,他們於是在醫療中心休息,該處有其
Q Q
他急救員和一些受傷的人。
R R
330. 到了凌晨五時左右,Amy 表示肚餓,要去飯堂找東西吃,
S S
Derek 叫 D8 一起去,但 D8 感到疲倦,便叫 Derek 為他帶食物回來,
T T
Derek 離開時,叫 D8 替他看管背囊【證物 P138】。
U U
V V
- 68 -
A A
B B
C 331. 過了大約半小時,Amy 和 Derek 仍未回來,D8 在醫療中 C
心內聽到外面有人大嗌,於是走到門口看,見外面情況混亂,有很多
D D
人從暢運道跑進校園,當時環境昏暗,有槍聲,煙霧瀰漫,D8 於是戴
E E
上頭盔和防毒面罩。他見情況混亂,不打算馬上離開。他在醫療中心
F 的門口觀察了四、五分鐘,見情況平靜下來,便孭起 Derek 的背囊, F
打算去飯堂找 Derek 和 Amy。D8 急步走出醫療中心,便遭警察叫停,
G G
對方把他的頭盔和防毒面罩扯脫,他因此受催淚煙影響,面部感到刺
H H
痛,對方拉他進入醫療中心,為他洗面及洗眼,然後帶他到外面去。
I I
332. D8 說那個背囊是 Derek 的,Derek 打開背囊時,他曾見裏
J J
面有一些醫療用品,有些還是 D8 給 Derek 的,但 D8 不知道 Derek 的
K K
背囊內有對講機。
L L
333. D8 說那一串(三個)腰包是他的【證物 P183】,袋着的
M M
物品也是他的,都是作醫療用途,其中【證物 P211】是一包還有 99
N N
條大約五吋長的綠色索帶,D8 說他是從醫療站取來的,可以用來扣
O 起或連結作繩索去固定受傷的肢體,【證物 P221】那條長長的黑色幼 O
繩也是這樣用途,【證物 P213】那卷黃色電線膠布是用來標貼傷者,
P P
將他們分流,【證物 P223】那支紅色雙頭筆也是如此用途,【證物
Q Q
P212】那個黑/藍色頭燈是頭盔的後備燈,【證物 P217】那支電筒是
R 用來照明的,【證物 P222】是反光貼,用來增加自己的反光度。 R
S S
334. 【證物 P235】是 D8 的急救證書,由聖約翰救傷隊發出,
T T
D8 放在反光背心的袋內【證物 P229】;背心其中一個袋有一張「香
U U
V V
- 69 -
A A
B B
港加油」字牌,D8 說這是他在一個合法集會取得的,他覺得這字牌
C 的設計有意義,因為香港當時正在撕裂,大家都需要加油,他不覺得 C
字眼有問題;【證物 P226】是一塊衛生巾,D8 說那應是 Amy 的物
D D
品,看來是他在忙亂中取錯而放進自己的袋內。
E E
F 335. D8 說他沒有用 WhatsApp 和人溝通,也沒有 Derek 和 Amy F
的聯絡方法。
G G
H H
336. D8 說他最初打算在理大逗留至午夜,因為翌日(11 月 18
I 日星期一)還要上班。 I
J J
337. 主控官指 D8 進入理大是為了參與暴動,或是逗留在內去
K 鼓勵暴動者,D8 否認,他說自己進入理大是要為任何受傷的人治理, K
L 並不理會對方是否曾經參與暴動,也不考慮對方接受治療後是否會參 L
與暴動。
M M
N E.5 第十二被告人 N
O O
338. D12 沒有定罪紀錄,他現年 22 歲,案發時 18 歲,和家人
P P
同住葵涌石蔭,他在 2019 年中六畢業後,到香港大學專上進修學院
Q 修讀高級文憑課程,於銅鑼灣的校舍上課,有時會做餐飲兼職工作賺 Q
R
錢。 R
S S
339. D12 說 2019 年下半年發生了一些社會事件,他在六月曾
T 經參加一次合法集會。他的學校在 2019 年 11 月因社會事件停課。 T
U U
V V
- 70 -
A A
B B
C 340. 2019 年 11 月 17 日(星期日),D12 於早上九時多起床, C
他的一名中學同學曾煒樂(阿樂)用 Telegram 給他訊息,叫他到理大
D D
校園進行和平靜坐,阿樂說不希望理大事件演變成早前的中大暴力事
E E
件,所以邀請 D12 到理大靜坐,希望警方最後不用封鎖校園。
F F
341. D12 是大專生,不希望專上校園被封鎖,他認同阿樂的建
G G
議,大家約好當日稍後到理大進行和平靜坐,預算於下午五、六時離
H H
開,因為 D12 約了家人在晚上九時吃飯。
I I
342. D12 和阿樂乘的士到紅磡下車。D12 是第一次到理大,不
J J
熟悉環境,要由阿樂帶路。兩人在大約中午十二時由 Y core 出入口進
K K
入理大,沿育才道去到 VA core,然後上樓梯到平台,見有些人正在
L 整理東西準備靜坐,D12 和阿樂幫那些人執拾,然後參與靜坐,期間, L
有人叫大家不要出去和警察鬥爭,避免重演中大事件,參與靜坐的人
M M
有十多人,有的穿黑色衣服,也有人穿其他顏色衣服和穿反光衣。
N N
O 343. D12 自己穿了黑色短袖衫、黑色短褲和運動鞋,背囊掛有 O
一頂黑色鴨嘴帽。他說背囊內有一樽水、銀包,手提電話及鎖匙;鴨
P P
嘴帽一向掛在背囊,當自己的髮型不好看時便戴上。
Q Q
R 344. D12 說他和阿樂及其他人靜坐至大約下午 1:15,然後他們 R
再幫手整理東西。大約下午 2:30 左右,D12 和阿樂到下層的體育館,
S S
那裏有些人坐着休息及看手機,D12 和阿樂也在那裏休息,並且玩手
T T
機遊戲。
U U
V V
- 71 -
A A
B B
C 345. 大約下午 3:15,D12 和阿樂往對面飯堂吃東西,並看電視 C
直播,見 A core 外面有警民衝突。
D D
E 346. 下午 4:30 後,D12 和阿樂回到早前靜坐的地方,見幾名 E
F
黑衣人正和靜坐的人爭拗,那些黑衣人說靜坐是沒有用的,還叫靜坐 F
的人出去和警察打過,靜坐的人則反問黑衣人要爭鬥到何時,並說鬥
G G
爭只會令中大事件在理大重演。D12 覺得黑衣人的做法激進,他和阿
H H
樂並沒有參與上述爭拗,只是聽着,最後黑衣人離去,當時已是下午
I 五時多。D12 打算和阿樂離開理大,但發現自己的手機不見了,於是 I
和阿樂回去飯堂及靜坐的地方找,卻找不到。D12 說理大的飯堂在 VA
J J
core 底層,他參與靜坐的地方在上一層的平台,體育館就在飯堂對面。
K K
L 347. D12 在飯堂內看到電視直播,見外面的情況和早前差不 L
多。
M M
N 348. D12 最後放棄找手機,阿樂建議到尖沙咀地鐵站乘地鐵回 N
O 家,兩人於是在平台走往 A core 的百步梯頂部附近,當時是下午大約 O
5:50 【證物 D12-17】。百步梯的頂部有水馬及物件阻擋,只留有一個
P P
兩、三個身位闊的出入口,樓梯上有很多雜物,附近有很多人,環境
Q Q
很嘈雜,有磚頭落地的聲音,又有催淚彈氣味,但兩人都成功走下樓
R 梯。他們走到外面的行人路,見有幾十名示威者在附近,水炮車正射 R
水要令示威者退後,示威者則向警察投擲東西。阿樂想由科學館道那
S S
邊走去地鐵站,但 D12 未見過如此場面,感到驚慌,又見科學館道那
T T
邊也有示威者像在掟磚,他不想穿過那些人,怕被撞到,便向阿樂建
U U
V V
- 72 -
A A
B B
議找其他出口離開,阿樂同意,兩人走回校園,上百步梯,當時是下
C 午 6:30 左右。 C
D D
349. 阿樂看手機找其他出入口離開。兩人在下午大約 6:45 去
E E
了紅火橋那邊,但距離該處四、五十呎時,見出入口已被阻塞,兩人
F 沒再走前去嘗試通過,他們向別人查詢,但沒有人能夠告訴他們可以 F
從那個出入口離開理大。
G G
H H
350. D12 說他和阿樂走下育才道,打算經 Y core 離開。兩人在
I 晚上大約七時走到距離那處的行人隧道出入口七、八十呎外,見一些 I
黑衣人正在搬東西,又見行人隧道的出入口被物品阻塞着,那處的二、
J J
三十個黑衣人說他們打算守住那裏。D12 和阿樂覺得不能過去,不想
K K
硬來。
L L
351. D12 說阿樂覺得應再嘗試從 A core 離開,於是兩人走回
M M
頭,到 VA core 上平台去到百步梯頂。D12 知道 A core 那邊有催淚彈
N N
氣味,於是在途中經過飯堂旁邊的物資站時找口罩,但找不到口罩,
O 便拿了【證物 P316】,當時以為是一塊普通圍巾,打算用來遮蓋口 O
鼻,但後來戴上才發現它其實是一個頭套,他穿過頭套的頸孔和眼孔
P P
戴上面去蓋着口鼻。
Q Q
R 352. D12 說他和阿樂在晚上大約 7:30 再到了百步梯頂,附近 R
有很多人聚集,阿樂知道 D12 驚怕,便表示自己會先出去判斷情況,
S S
看是否可以安全離開,若是的話,他會回來與 D12 離去,叫 D12 在
T T
梯頂附近等他。
U U
V V
- 73 -
A A
B B
C 353. D12 說阿樂離開了,自己等到晚上大約 7:45,被人絆跌, C
左膊着地,頭部近左耳上方撞傷,感到有些痛及不能集中精神。一個
D D
看來是急救員的人走來拉下他蓋着口鼻的頭套,頭套便變成掛在頸
E E
上。那人把 D12 靠牆坐下,說 D12 左耳附近流血,他從腰包拿出一
F 支液體為 D12 清洗傷口,然後用一塊紗布蓋着,急救員起初用手壓着 F
傷口,後來由 D12 自己來。他問 D12 是否‘ok’,但沒為 D12 包紮,
G G
D12 表示自己正在等朋友,急救員說有需要的話,D12 可以去急救站。
H H
I 354. 急救員離開後,D12 再等了大約十分鐘,有一穿普通服飾 I
的人走來問他要不要去急救站。D12 怕阿樂回來找不到他,所以不去
J J
急救站,但決定走回體育館休息,他認為阿樂若在百步梯頂附近見不
K K
到他,便會去他們到過的體育館找。
L L
355. D12 說那人扶他到體育館,時間是晚上 8:05-8:10。D12
M M
問對方借電話去聯絡家姐,但電話不通,他試過兩次致電都不成功,
N N
不好意思再使用別人的電話,所以沒再嘗試打電話給家姐。D12 說他
O 沒有其他家人可以聯絡,因為父母已經離異,他只是和嫲嫲同住。 O
P P
356. D12 說體育館內有其他人,大部份在休息,也有人討論外
Q Q
面的情況,那些人表示外面很亂,現在不能離開,也不知道可從那處
R 離開;有人說最好在此過一晚,希望明天情況好轉,到時便可離開。 R
D12 不知怎樣做,不敢離去,只好在體育館內休息。
S S
T T
U U
V V
- 74 -
A A
B B
357. D12 估計自己在晚上九時左右睡着,並在晚上大約 10:30
C 醒來。他走去飯堂看電視直播,見外面的情況和早前一樣,旁邊的人 C
說現在更加不能離開,因為警方已經封鎖校園,走出去的人會遭到拘
D D
捕及被控暴動。他們建議 D12 留在校園。
E E
F 358. D12 不知道他聽到的訊息是真還是假,他留在飯堂 20- F
G
25 分鐘,看直播到晚上大約十一時便走回體育館。他不知道要怎樣 G
做,也想不到有何辦法離開,胡思亂想下,有點後悔來了理大。D12
H H
頭部受傷,感到很累和無力,吃了一些零食,再睡,估計當時是晚上
I I
11:15-11:20。他其實是半睡半醒,到了凌晨 2:30 左右,他再去飯堂
J 看直播,看了五至十分鐘,見 A core 那邊的情況還是一樣混亂,於是 J
又回體育館休息,睡着了。
K K
L L
359. 到了凌晨 4:45 左右,D12 聽到有三個人表示想離開校園,
M 那三個人(甲、乙、丙)好像是理大學生,熟悉校園。D12 問對方可 M
否一起走,對方答應,於是一行四人走出 VA core,有人說可能要從
N N
V core(創新樓)那處爬出去。D12 見其他人在平台地面拾取手套戴
O O
上,自己也拾起兩隻髒骯的手套戴上,準備一會兒爬出去,當他們走
P 到 V core 附近,迎面走來三個人(丁、戊、己),這三人表示 V core P
那邊不能離開,並表示自己會從 A core 離開校園。原先和 D12 同行
Q Q
的甲和乙不理,依然往 V core 走,剩下 D12 和丙兩人跟着丁、戊、
R R
己往 A core,打算從那裏離開校園,此時,D12 雙手已戴好手套,頸
S 套在頸上。 S
T T
U U
V V
- 75 -
A A
B B
360. D12 和丙、丁、戊、己走到百步梯頂附近,當時環境昏暗,
C 他們穿過梯頂的水馬走下樓梯,去到暢運道的行人路近巴士站附近。 C
D12 說他在途中把掛在頸項的頭套拉起去遮蓋口鼻,因為嗅到催淚彈
D D
氣味。他說當時望到前邊的情況就像【證物 D12-8】,右邊的十字路
E E
口【證物 D12-9】則有示威者和水炮車正在射水,暢運道馬路上也有
F 大約二十名示威者。丁、戊、己走往科學館道,D12 仍在暢運道行人 F
路,剛踏出馬路便聽到「嘭」「嘭」聲,右方走來大約五十人,多穿
G G
黑衣,那些人湧向理大,D12 見情況如此,便轉身走向校園,但即時
H H
有警察出現在他面前,有人揮棍打下來,D12 嘗試用雙手去保護頭頂,
I 眼望地下,所以看不清楚周圍,他在閃避時,遮蓋口鼻的頭套鬆脫, I
J
跌落頸項,他感到手及頭部都被人用棍打中,然後有人將他按在地上。 J
D12 不知道身旁有多少名警察,只知有人用索帶將他雙手反綁,跟着
K K
把他拖到暢運道中間的石壆,他的左眼及左邊面部觸及地面而受傷。
L L
D12 發現自己的右腳的鞋不見了,估計是在被拖行時丟失,警察稍後
M 正式向他宣佈拘捕。 M
N N
361. D12 說他後來離開警署,曾問阿樂離開理大後去了那處,
O 對方只說自己「走到」,D12 沒再問下去,他覺得事情已經發生,再 O
P 向阿樂查問也沒意思。 P
Q Q
362. D12 沒有向阿樂索取兩人的 WhatsApp 通訊或邀請對方替
R 他作證,因為他和阿樂已經在 2020 年初絕交,原因是覺得對方在今 R
S 次事件上「賣甩」他,還有的是阿樂向他和其他人借錢不還。他覺得 S
阿樂此人不可信,因此和對方絕交。
T T
U U
V V
- 76 -
A A
B B
363. D12 說家姐的手機已經沒有自己在當晚致電對方的紀錄。
C 他在 2023 年初才去電訊公司索取,但電訊公司說時間太久, 紀錄已 C
找不到。
D D
E E
364. D12 說他被困在理大時,沒嘗試找電話去聯絡警方,因為
F 他怕被指責浪費警力。 F
G G
365. D12 說他在紅磡警署見過值日官,沒作出投訴,因為對方
H H
態度凶惡,斥罵被捕的人是「曱甴」。他從沒對任何人說出自己如何
I 受傷,也沒有投訴自己被捕時被人用棍襲擊。他只是後來在警署對一 I
位處理他的物品的警員說想去醫院。
J J
K 366. D12 說他知道理大外面發生暴動,但認為暴動只是在漆咸 K
L 道南那邊的十字路口,他戴上頭套去遮掩口鼻是為了減低催淚煙的影 L
響。
M M
N 367. D12 表示自己沒有參與暴動,也沒使用暴力或鼓勵/煽動 N
O 其他人參與;他否認戴上頭套是用來幪面。 O
P P
E.6 第十三被告人
Q Q
368. D13,以前並無案底。他現年 26 歲,案發時 22 歲,當時
R R
在浸會大學讀媒體及社會傳播科,是四年級生,和家人同住紅磡崇安
S S
街。
T T
U U
V V
- 77 -
A A
B B
369. D13 說他有一名女友叫楊佩霖(Yeung Pui Lam),和他
C 同級,並一起為其中一個學科做報告。 C
D D
370. D13 說他和女友都有兼職,對方在灣仔一間餐廳工作。
E E
2019 年 11 月 17 日(星期日),他在下午二時多起床,約好女友在晚
F 上六點接她放工。 F
G G
371. D13 說他在下午接近五時離家,打算用一小時到灣仔接女
H H
友放工,他採取的路線是從紅磡崇文街的家步行至理大 Y core 出入
I 口,穿過校園到 A core 出入口,再由尖東步行至尖沙咀碼頭乘小輪往 I
灣仔,然後由灣仔碼頭步行至駱克道接女友放工。
J J
K K
372. D13 說他用以上方式去接女朋友放工已有十五至二十次,
L 每次用上大約一小時,每次等船最多是五、六分鐘,小輪的航行時間 L
是大約八分鐘。他覺得這種方法比乘巴士較易控制時間,因為巴士可
M M
能會塞車,班次也不穩定。他又說當時未有沙中線,若乘地鐵,便要
N N
從家步行往何文田站,須用上十多二十分鐘,再由何文田站轉車往油
O 麻地,然後轉車往港島灣仔。他同意地鐵車程只需十六分鐘。 O
P P
373. D13 說他當日出門時穿黑色短袖 T 恤、黑色褲、黑色鞋,
Q Q
孭背囊,內有八達通、身份證、兼職用的口罩、頸套和一對手套。他
R R
說自己是兼職倉務員,處理貨物時需要戴手套保護,口罩及頸套則用
S 來防塵,因為處理的貨物很骯髒及多塵。另外,他的背囊內有一件白 S
色 T 恤,用來替換工作時出了汗的衣物。D13 稱自己一向不會執拾背
T T
囊,所以工作用的物品一直放在背囊,iPhone 則放在褲袋。
U U
V V
- 78 -
A A
B B
C 374. D13 說他有三百多度近視和百多度散光,須戴眼鏡。 C
D D
375. D13 說他在當日下午 5:30 左右走出行人隧道,準備經 Y
E core 出入口進入理大,但收到女友的 WhatsApp,對方說要超時工作 E
F
至晚上九時才能下班。D13 見有額外時間,便繼續走入理大校園,看 F
看能否找到靈感,改以社會事件為題去做功課報告。D13 說他和女友
G G
一起準備的功課報告原本題為「寵物善終」,但蒐集資料和訪問遇上
H H
困難,因此他想看看能否改以社會事件為題。他打算在理大校園走一
I 轉及拍攝相片,以比較外間對理大的報導。 I
J J
376. D13 沿育才道走到 VA core ,當時是晚上大約 6:00,他作
K 了一些觀察,在手機做了文字紀錄和拍下一些相片。他見校內情況平 K
L 靜,沒有衝突。跟着,D13 離開飯堂,見不遠處的孫中山像被人惡搞, L
他拍下相片,再走到體育館,見裏面有很多人在休息。晚上大約 6:30
M M
左右, 他去到附近一間活動中心,見裏面有一些物資擺放着,包括一
N N
些醫療用品、頭盔、眼罩、口罩和防毒面罩,但他沒有拿取,因為覺
O 得這些東西對自己沒有用。 O
P P
377. 大約晚上七時,D13 走上 VA core 和 VS core 之間的樓梯
Q Q
到平台去,他逛了一些地方及影相。七時多,他去了紅火橋,見橋口
R 有十多二十人,橋的中間堆着很多物件及有火光,他不知發生什麼事, R
沒走前去。D13 接着往尖東橋,見那裏的情況和紅火橋差不多,他逗
S S
留了幾分鐘,然後往 A core 那邊,打算由理大正門離開,當時是晚上
T T
八時左右。
U U
V V
- 79 -
A A
B B
C 378. D13 走到 A core 附近的平台,見那裏有幾十人,環境比較 C
嘈雜。他走下百步梯,去到噴水池附近,見右面的暢運道/漆咸道南
D D
路口有警民衝突,水炮車不停射水。他嗅到刺鼻氣味,情況不算嚴重,
E E
但已令他感到有點不舒服。至於左面的情況,他就看不清楚,但覺得
F 那邊沒什麼衝突。他望向對面科學館道,也不見有什麼衝突,路上有 F
十多人聚集,但不見警察。
G G
H H
379. D13 說科學館的車道及暢運道都有一些物品阻塞,科學館
I 道行人路則是暢通的,他此時沒有戴上任何遮掩口鼻的物品,因為刺 I
鼻氣味不濃。
J J
K 380. D13 說他見科學館道上的人好像有所行動,要往十字路口 K
L 那邊,自己怕遭殃,便從噴水池附近轉身走回百步梯上校園平台,那 L
是晚上八時多。他見已經不夠時間去接女友放工,於是用 WhatsApp
M M
通知對方,叫對方先回家,他稍後會去找她。
N N
O 381. D13 說他由 A core 平台走到 VA core,經樓梯到地面要往 O
Y core,但距離 Y core 出入口還有大約二十米,便見那處有很多雜物
P P
與及有幾十個大部份穿黑衫和戴頭盔的人看守着,他不敢走前。D13
Q Q
亦見較遠一些(距離約三十米)的行人隧道有雜物阻塞,於是走回 VA
R core,用手機找資料去了解理大現時情況。他在平台一處無人地方坐 R
下,當時已是晚上九時左右。他和女友通電 ,告訴對方自己未能離開
S S
理大,並解釋自己早前見有時間,便在理大校園內拍攝相片,看能否
T T
U U
V V
- 80 -
A A
B B
為兩人所做的功課報告找到新方向。D13 告訴女友現在已經不能從起
C 初進來的出入口離開,但他會找到辦法,叫女友不用擔心。 C
D D
382. D13 說他看手機,在大約晚上 9:30 得悉警方表示開放了
E E
Y core 出入口讓人離開,他於是從平台走落地面,行去 Y core,但在
F 距離那出入口十多米,見到前面的行人隧道出入口已被雜物阻塞,亦 F
有一些人在聚集,有六、七個人想經隧道離開,也未能成功,須由隧
G G
道出入口折返,他問其中一人,對方說隧道已被塞住,通過不了,D13
H H
說他相信那人所說。當時是晚上十時左右,D13 回到平台,再用手機
I 找資料,得悉警方已經封鎖校園,所有在校內的人會被視作暴動者, I
也有消息說警方使用真槍實彈。D13 說他難辨消息真假。
J J
K K
383. D13 說他從手機只找到 A core、Y core、尖東橋和紅火橋
L 四個出口,他走下育才道,嘗試找其他出口,但找不到,女友來電報 L
告她已經回家,D13 告訴女友自己正在努力找路離開理大,叫對方不
M M
用擔心,他說若找不到路,便會多留一陣,並相信警方在天亮前會解
N N
封校園,估計衝突不會維持太久。
O O
384. D13 說他不見校園內有人作出破壞行為,也沒有人示威或
P P
叫口號。
Q Q
R 385. D13 說他走回到平台,在 A core 和 B core 對出找了地方 R
坐下。晚上 11:30 左右,他想拿電話來看,才發現遺失了。他回到自
S S
己曾經走過的地方去找,但找不到。因為天氣轉涼,D13 從背囊拿出
T T
U U
V V
- 81 -
A A
B B
深藍色風褸穿上,並將頸套掛在頸,因為他早前走下百步梯至噴水池
C 時曾嗅到催淚彈氣味,把頸套掛在頸是以備不時之需。 C
D D
386. 凌晨一時左右,D13 在育才道見到一名記者,借用對方的
E E
電話致電自己的手機,但無人接聽。
F F
387. D13 說他想回家,於是再走下百步梯去看能否離開。他見
G G
到外面的情況持續,並聞到較濃的催淚煙氣味,於是把掛在頸的頸套
H H
拉上去遮蓋口鼻,但發覺沒有什麼效用,於是不再前行。他回頭走上
I 百步梯到平台,並將遮蓋口鼻的頸套拉下,留在頸上。 I
J J
388. D13 說他再去尖東橋及紅火橋查看情況,覺得不能從那兩
K 處離開,那是大約凌晨 2:30 左右。D13 心想外邊的衝突很快便會平 K
L 息,便走到體育館,想在該處休息。他在體育館見裏面已有過百人, L
於是改往飯堂,在那裹看到電視直播,也見到記者。當時已經是大約
M M
凌晨三時,他問一個記者借電話,再致電女友報平安,並告訴對方自
N N
己不見了電話,所以不能給她消息,他表示待警方平息動亂後,便會
O 離開理大。 O
P P
389. D13 說他見頸套不能阻擋催淚煙氣味,便在飯堂放着的物
Q Q
資當中拿了一包防毒用品【證物 P328】,以為是防毒面罩,後來才知
R 道是一包未開封的防毒面罩濾芯(兩個),他又拿了一個護目鏡【證 R
物 P324】,都放入背囊。
S S
T T
U U
V V
- 82 -
A A
B B
390. D13 說他去飯堂看電視直播,直到凌晨五時左右,見到情
C 況已經平靜,以為外面的衝突已經平息,他於是離開飯堂,沿育才道 C
行去 A core 出入口,打算從那處離開校園。
D D
E E
391. D13 說育才道地上有雜物,他急步前行到噴水池,見到科
F 學館道及暢運道的情況平靜,右面的十字路口又好像沒有什麼衝突, F
他於是急步前行到暢運道的行人路,突然出現槍聲和催淚煙,有人從
G G
左右兩邊衝過來(右邊有過百人、左邊也有二、三十人),有人撞跌
H H
他的眼鏡,他來不及把頸套從頸項拉上去遮蓋口鼻,因為一切都發生
I 得很快。 I
J J
392. D13 說他受催淚煙刺激,感覺辛苦,因為前面被衝過來人
K K
擋住,他便打算返回校園。他轉身往校園方向走上幾步,便遭人按倒
L 在地,那是暢運道的行人路,有人向他的頭部噴射液體,令他感到灼 L
痛,他也被人用索帶反綁,有人叫「警察,咪再郁」,他感到有幾個
M M
人用棍打下來。D13 說他的面部受催淚煙影響感到痛楚,他叫出來,
N N
但沒有人理會他,他被拖往一處,後來一名警員為他洗面及替他重新
O 綁上索帶,今次沒拉得那麼緊。 O
P P
393. D13 說他回到紅磡警署見過值日官,因沒有眼鏡,所以看
Q Q
不清楚。一名警察帶他進入帳篷搜身,然後又有警察帶他去影相,一
R 名男警把一袋東西給他,叫他拿着。他被喝令不要周圍望,他不敢反 R
抗,故在排隊等候時只是望向地上,稍後一名男警把一些物品給他,
S S
叫他戴上去影相。D13 說他不知道自己有權拒絕拍攝,因沒有人告訴
T T
U U
V V
- 83 -
A A
B B
他有選擇的權利,他不想節外生枝,只希望早些可以離開警署,所以
C 遵從警員的吩咐去拍照。 C
D D
394. D13 說他沒有想到去電訊公司找和女友通電的紀錄,他不
E E
知道有此需要。
F F
395. D13 說女友在 2019 年 12 月底開始不再理睬他,他去對方
G G
的家找她,但對方的家人說女友已經搬走。
H H
I
396. D13 說他在 2019 年 11 月某日上課後,學校便停課,改為 I
網上授課,他因此未能藉着上課再見女友,原本他和女友同一組要交
J J
的功課報告,最後亦要由他自己獨力完成。他在 2020 年 5 月向學校
K 交功課報告。 K
L L
397. D13 說他把報告的題目最後改成「疫情下的香港」,並無
M M
與女友商量,因為對方與他斷絕聯絡。女友在新的功課題目上並無任
N 何參與,但他沒有把獨力完成報告的事告訴導師,因為他覺得女友在 N
O 舊題上也有付出,他不想對方失去功課的分數,而且他當時還未知道 O
女友斷絕和他聯絡的原因,仍想和女友復合,只是一直聯絡不上對方。
P P
D13 透過朋友找女友,但朋友在 2021 年初才對他說女友已經和別人
Q Q
一起,叫 D13 死心。
R R
398. D13 說自己在 2019 年 11 月 16 日也曾採取同樣路線從九
S S
龍往香港去接女友放工,當日穿過理大校園時,發覺情況正常,沒有
T 阻滯。 T
U U
V V
- 84 -
A A
B B
C 399. D13 說他在事發時只是和女友通電,並沒致電家人,因為 C
和家人關係疏離,也怕他們擔心。
D D
E E
400. D13 說他在警署沒有投訴於被捕現場遭警察拖行及毆打。
F 他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晚上見到律師時才作出投訴,律師翌日在庭 F
上庭說出。他保釋出來後要去找牙醫補牙。
G G
H H
401. D13 說他被捕時雙手未有戴上手套,也不同意自己在被捕
I 時曾經抗拒警員。 I
J J
402. D13 說自己沒參與任何暴動示威或非法聚集,也沒有鼓吹
K K
或協助其他人如此做。
L L
F. 最後陳詞
M M
N 403. 審訊進行了三十多天,控辯雙方的最後陳詞連同案例共逾 N
千頁,論據洋洋灑灑,本席不打算在此重複。
O O
P P
404. 總結的說,控方指各控方證人都是誠實作供,只因案發時
Q 情況危急,人多物亂,有些證人對細節的觀察和描述或有出錯,可以 Q
理解,而有關出錯也非重要。
R R
S S
405. 主控官說重要的是 2019 年 11 月 17 日至 18 日是理大發生
T 暴動的非常時期,D2、D4、D7、D8、D12 和 D13 在暴動範圍被捕, T
U U
V V
- 85 -
A A
B B
各人身穿黑色或深色衣服,也管有一些示威者會佩戴的裝備。另外,
C 各人都被警員發現逃跑,而 D12 及 13 更加拒捕。主控官指 D2、D4、 C
D7、D8、D12 和 D13 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凌晨 5:30 左右被警察發現
D D
時正在參與暴動,而他們早前進入理大及留在校園,就是為了參與暴
E E
動,即使他們不是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也是要藉着現身於暴
F 動現場去鼓勵及支持其他暴動者。 F
G G
406. 各辯方律師分別對一些證人的供詞作出批評,指各拘捕警
H H
員說的都不盡不實,而 D2、D4、D7、D12 和 D13 對某些控方指稱他
I 們管有的物品都有爭議,至於 D8 雖承認自己當時孭著背囊,但他的 I
律師說 D8 只是替另一名急救員保管,不曉得內有無線電對講機,因
J J
此不算干犯「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K K
L 407. D2、D4、D7、D8、D12 和 D13 都選擇作供,D2 和 D7 也 L
傳召證人。各被告人分別供稱自己因着合法理由進入理大,後來被困
M M
在校園,不能及早離去,並非在參與暴動。各辯方律師指他們代表的
N N
被告人及相關的辯方證人誠實可信。
O O
408. D2、D7 和 D12 各被控一項「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
P P
品」。D2 的律師說 D2 只是在被警察帶離暴動現場時才戴上防毒面
Q Q
罩;D7 和 D12 的律師說警察拘捕 D7 和 D12 時,兩人雖已分別戴上
R 遮蓋口鼻的防毒面罩或頭套,但暴動只在附近發生,兩人不是身在暴 R
動當中;D7 的律師亦說現場催淚煙大,D7 戴上防毒面罩去減少催淚
S S
煙對身體的影響是合法辯解。
T T
U U
V V
- 86 -
A A
B B
G. 討論
C C
G.1 關於暴動的法律
D D
E 409. 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對非法集結及暴動有以下 E
F
界定:— F
G G
「18. 非法集結
H (1) 凡有 3 人或多於 3 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 H
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
I 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 I
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
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J J
K 19. 暴動 K
L
(1) 如任何參與憑藉第 18(1) 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 L
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
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M M
N N
410. 控辯雙方提及一些有關非法集結及暴動的案例。
O O
411. 有關非法集結及暴動的法律,基本上在 FACC Nos 6 and
P P
7 of 2021 盧健民及湯偉雄綜合上訴案1已被全面考慮。
Q Q
R R
S S
T T
1
[2021] HKCFA 37.
U U
V V
- 87 -
A A
B B
412. 終審法院對非法集結及暴動罪行作出清楚說明,強調這兩
C 項屬於「參與性」罪行(“participatory offence”)2,即被告人須有 C
參與犯罪的意圖和參與犯罪的行為,才算犯法。
D D
E E
413. 參與非法集結的人不一定是起初的非法集結者,而可以是
F 後來才加入非法集結。他不一定是作出《公安條例》第 18 條所禁的 F
訂明行為的人;若他作出利便(“facilitating”)、協助(“assisting”)
G G
或鼓勵(“encouraging”)其他在非法集結中作出第 18 條所禁的訂
H H
明行為的人,自己也算參與非法集結,可被視為非法集結的主犯或協
I 助及教唆非法集結的從犯3。控方須證明他不是獨自行動,而是身為整 I
個非法集結的一份子4。
J J
K K
414. 參與非法集結者的犯罪意圖是他意圖成為非法集結的一
L 份子,知道其他集結者正在作出《公安條例》第 18 條禁止的訂明行 L
為 , 與 及 自己 意 圖 參與 其 中 或意 圖 促進 那 些 人 所作 的 被 禁行 為
M M
(“engage in or act in furtherance of the prohibited conduct”) 。
5
N N
O 415. 終審法院指出暴動是由非法集結演變而成 6,演變所需時 O
間因情況而定,有些時候,非法集結可以幾乎馬上變成暴動7。
P P
Q Q
416. 終審法院又說非法集結及暴動不是靜態的犯法行為,而是
R 流動性很高,參與者會四處遊走,也會為了避䦕警察、針對目標或其 R
S 2
S
Ibid, para 15 and para 22.
3
Ibid, para 11-14.
4
Ibid, para 16.
T 5 T
Ibid, para 17.
6
Ibid, para 19.
7
Ibid, para 10.
U U
V V
- 88 -
A A
B B
他原因而時散時聚,他們作出的暴力會時生時滅,又會互相呼應協調
C 。即使犯法行為或暴力暫息,但非法集結者或暴動者其中三人或以上
8
C
留在現場的話,非法集結或暴動仍算持續9。法庭要決定非法集結或暴
D D
動的範圍和時間,應考慮上述情形及切實的整體情況,不要採取過於
E E
刻板的看法,亦須考慮被告人在事件中的角色去定奪他的罪責10。
F F
417. 終審法院說暴動者不必是起初在非法集結中作出破壞社
G G
會安寧行為的人,他可以是在暴動發生之後才加入來 。當他意圖作 11
H H
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或意圖促進其他人如此做,而自己也作出破壞社
I 會安寧行為,或利便/協助/鼓勵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便算參與暴 I
動 ,可被視為暴動的主犯或協助及教唆暴動的從犯12。
J J
K K
418. 終審法院說控方只須證明被告人有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
L 的意圖,而毋須證明他和其他參與者有額外共同目的13。被告人的參 L
與意圖可從他在非法集結或暴動中所作的被禁止行為推論出來14。法
M M
庭可考慮案中的情況去推論被告人是否曾經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包
N N
括他被捕的地點和時間,與及他當時穿戴或管有的東西,例如:頭盔、
O 護甲、眼罩、呼吸過濾器、無線電通訊機、索帶、鐳射筆、武器(包 O
括燃燒彈)及用來製造武器的物料15。
P P
Q Q
R R
8
Ibid, para 75.
9
S Ibid, para 77. S
10
Ibid, para 76.
11
Ibid, para 20.
12
Ibid, paras 21-22.
T 13 T
Ibid, para 40.
14
Ibid, para 67.
15
Ibid, para 78.
U U
V V
- 89 -
A A
B B
419. 終審法院說明被告人僅在現場出現,不算犯罪。控方須證
C 明被告人有意圖作出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16。不過,被告人毋 C
須作出太多行為也會令自己成為鼓勵別人犯法的人17。終審法院引述
D D
澳洲案例 R v Cook 說明被告人身處現場去利便他人犯法,要負上刑
E E
責18;一個人藉著自己出席去鼓勵其他在場的暴動者或非法集結者,
F 或在有需要時協助他們,會和積極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的人同樣有罪 F
19
。終審法院說法庭要考慮一切情況去決定被告人有否參與暴動或非
G G
法集結,特別是當要裁定他曾否鼓勵別人犯法20。
H H
I G.2 司法認知 I
J J
420. 控方指控罪一的暴動屬理大事件一部份。代表 D2、D7、
K K
D8、D12 和 D13 的律師都同意此說法,只有 D4 的律師提出異議。不
L 過,細讀他的陳詞,他其實是說控方要為理大事件舉證,不能就此使 L
用司法認知,他亦批評主控官到審訊的最後階段才叫法庭為理大事件
M M
作出司法認知。
N N
O 421. 理大事件在 2019 年 11 月 11 日開始發生,到該月下旬才 O
結束,期間,校園及附近不時有暴動發生。本案控罪一所指的暴動發
P P
Q Q
R R
16
Ibid, para 81.
17
Ibid, para 82.
S
18
(1994) 74 A Crim R 1 at 8-9: “Generally, mere presence att the scene of a crime does not involve S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But presence to facilitate the commission of an offence by others has every
potential to attract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under s7 [of the Criminal Code (Qld)]. And so those present
to ‘lend the courage of their presence to the rioters, or to assist, if necessary’ may be guilty with the
T T
active participants.”
19
FACC Nos 6 and 7 of 2021, supra note 1, para 84.
20
Ibid, para 85.
U U
V V
- 90 -
A A
B B
生在 2019 年 11 月 17 日及 18 日於理大正門附近一帶,明顯是理大事
C 件的一部份。 C
D D
422. 理大事件發生時,眾多媒體當時都有作出實況報道,眾人
E E
皆知,有關紀錄亦被保存下來。
F F
423. 司法認知是法庭可以毋須透過證供而知的事實21。
G G
H 424. 控方要法庭對理大事件作出司法認知的意向,雖不是一早 H
I
說明,但也不是到審訊尾段才表露。事實上,本席在審訊中不止一次 I
提醒雙方為此準備陳述。
J J
K 425. 控辯雙方在最後陳詞就法庭對理大事件應有什麼司法認 K
知,各有表述,但都不完整。
L L
M M
426. 理大事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曠日持久,有很多情節。一
N 些細微事項當然不是眾人皆知,但以下的大體事項則是人所共知,又 N
或是能夠從可靠及有權威的來源去確認。
O O
P P
427. 本席基於對控辯雙方都公平的考慮,對理大事件作出如下
Q 的司法認知:- Q
R R
i. 2019 年下半年,香港發生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
S S
T T
21
Bruce & McCoy: Crimianl Evidence in Hong Kong Division II [3] “ Judicial notice may be taken of
matters which are facts in issue in the case which are so notorious or clearly established or susceptible
of demonstration by reference to a readily obtainable and authoritative source.”
U U
V V
- 91 -
A A
B B
ii. 2019 年 11 月 11 日,示威者發動三罷(罷工、罷課、罷市),
C 有人在紅磡海底隧道附近生事,一些示威者闖進理大,校方 C
在當日上午發佈消息,宣布開始停課,並要求示威者離開校
D D
園;
E E
iii. 理大周圍持續發生動亂,鄰近的紅磡海底隧道亦在 11 月 14
F 日清晨起全面關閉(直至 11 月 27 日上午才恢復通車)。 F
iv. 警方不斷發出公告,叫公眾不要前往理大或附近範圍,亦要
G G
求在校園的人盡早離開。不過,有人在網上呼籲巿民前往理
H H
大支援及營救被困於校園的人;
I v. 在接着的日子,有人離開理大,但亦有人進入;佔據校園的 I
J
示威者逐步設置防線,並作出破壞及在附近道路和天橋與警 J
方對抗;有暴徒在校園內的邊陲位置向外投擲物品和汽油
K K
彈,甚至向警察放箭;
L L
vi. 警方在 2019 年 11 月 17 日晚上七時左右全面封鎖理大,並
M 呼籲校園內的人於當晚十時前從 Y Core 出入口離開; M
vii. 警方警告留在理大的人會被視作暴動者而被拘捕;有人依警
N N
方指示離開校園,但亦有人沒離開;
O O
viii. 有人指責警方出爾反爾,在 Y Core 出入口發射催淚煙及拘
P 捕從校園走出來的人,包括急救員和記者; P
ix. 部份留在校園的人嘗試用非常方法離開,包括游繩爬上天橋
Q Q
及走入地下水道,然後爬到附近路面;
R R
x. 2019 年 11 月 18 日及 19 日,警方批准紅十字會的救援人員
S 進入校園治理傷者; S
T
xi. 一些社會知名人士,包括立法局議員、宗教界人士和教育界 T
人士曾在理大事件持續期間進入校園去游說留在內的人離
U U
V V
- 92 -
A A
B B
開,他們傳達警方表示說 18 歲以下的被登記後可先回家,
C 等待控方決定是否檢控,而 18 歲或以上的人則會在離開時 C
遭到拘捕;一些人陸續離開理大,被登記及被捕的人分別數
D D
以百計;但仍有人繼續留在校園,直至警方在 11 月 28 日清
E E
場;
F xii. 理大校方在警方清場前,曾由 2019 年 11 月 26 日起派人進 F
入校園去找尋未離開的人和檢視校園設施被破壞情況;
G G
xiii. 2019 年 11 月 27 日下午,校方建議警方解封校園;
H H
xiv. 翌日(2019 年 11 月 28 日),警方聯同消防人員進入校園作
I 清場前搜查; I
J
xv. 2019 年 11 月 29 日,理大發出聲明指政府部門已經完成檢查 J
校園;警方亦宣布解除封鎖校園,由校方接管。
K K
L 428. 除了控方叫法庭對理大事件作出司法認知外,有辯方律師 L
M
也叫法庭採取以下司法認知,就是 2019 年發生眾多社會事件期間, M
部份市民對警方敵視和不信任。
N N
O 429. 當時的社會情況確實混亂,部份市民受社交媒體訊息影 O
響,不作查證便當為事實,一些人因此對警方存有成見,從而敵視和
P P
不信任警方。
Q Q
R G.3 暴動時間及範圍 R
S S
T T
U U
V V
- 93 -
A A
B B
430. 控方指理大事件到了 2019 年 11 月 17 日已經發生多天,
C 政府及警方多次勸喻市民不要前往理大及附近地區,在此非常時期, C
D2、D4、D7、D8、D12 和 D13 仍要進入及留在理大校園,顯然是為
D D
了參與暴動,即使他們不是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也是意圖藉
E E
着現身於暴動現場去鼓勵及支持其他暴動者。
F F
431. 控方說各被告人被捕時身穿黑色或深色衣服,也管有一些
G G
示威者會佩戴的裝備。另外,各人都被警員發現逃跑,而 D12 及 13
H H
更曾拒捕。
I I
432. D2 和 D8 在校園內的 A core 最低層醫療室外的走廊被警
J J
察發現及捉着;D4、D7、D12 和 D13 則在理大正門附近被警察發現
K K
及捉着。控方指他們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凌晨 5:30 左右被警察發現
L 時,正在參與暴動。 L
M M
433. 終審法院說非法集結及暴動不是靜態的犯法行為,而是流
N N
動性很高,參與者會四處游走,也會為了避䦕警察、針對目標或其他
O 原因而時散時聚,他們作出的暴力會時生時滅,又會互相呼應協調 。 O
即使犯法行為或暴力暫退,但非法集結者或暴動者其中三人或以上留
P P
在現場的話,非法集結或暴動仍算持續。法庭要決定非法集結或暴動
Q Q
的範圍和時間,應考慮上述情形及切實的整體情況,不要採取過於刻
R 板的看法。 R
S S
434. 控罪一所指的暴動不是獨立事件,它是整件理大事件中持
T T
續發生的暴動的一部份。
U U
V V
- 94 -
A A
B B
C 435. 控方在開案陳詞和舉證中多次提到 2019 年 11 月 17 日晚 C
上七時,那只是警察完成封鎖整個理大的大約時間,不是指暴動當時
D D
才開始。事實上,片段【證物 P422】顯示 11 月 17 日早上,理大外面
E E
已有很多人非法集結。示威者不時和警察對抗,持續至傍晚,期間烽
F 煙四起;其他呈堂片段顯示暴動由 11 月 17 日晚上持續至 18 日凌晨 F
(仍未完結)。換句話說,本案的暴動在 11 月 17 日晚上七時前已發
G G
生多時,持續至翌日凌晨仍未完結。18 日凌晨 5:30 左右,理大正門
H H
外的街上有數百人暴動,警方在該次行動中拘捕本案所有被告人。
I I
436. 承認事實【證物 P1A】第一段說「…暴動範圍包括:理工
J J
大學校園範圍,包括 D 座、P 座、Y 座及暢運道正門;暢運道天橋(行
K K
車天橋);南橋(行人天橋)(即暢運道天橋下面的行人天橋);北
L 橋(行人天橋);暢運道及科學館道交界;暢運道;科學館道;及漆 L
咸道南」。
M M
N N
437. 有辯方律師說法庭不應視整個理大校園為暴動範圍,他說
O 本案的暴動範圍只限於理大 D 座、P 座、Y 座及暢運道正門 ;亦有辯 O
方律師說控方須證明理大校園內所有地方完全由示威者佔據, 法庭
P P
才能裁定整個校園為暴動範圍。
Q Q
R 438. 【證物 P432】是一張地圖,顯示理大校園及附近街道,與 R
及校園內各座建築物的分佈;【證物 D7-11】是校方發出的地圖,更
S S
清晰顯示校園內外環境。
T T
U U
V V
- 95 -
A A
B B
439. 理大有多座建築物,每座叫“core”,由 A 至 Z,但沒有
C K、O 及 I,卻加了 VA 和 VS。有些 core 在地面可以進入,在平台也 C
可進入;地面有樓梯可上平台;在平台上,一個人可從南走到北,又
D D
可從西走到東。換句話說,一個人在理大可於地面及平台四處走動到
E E
校園每個角落。
F F
G
440. 理大有四個常設出入口:(i) 正門在校園南面,位於 A core G
和 B core 之間,連接暢運道行人路,向南過了暢運道便是科學館道
H H
(暢運道和科學館道是 90 度相對的),從正門向北進入校園不遠 ,經
I 過噴水池便是一條樓梯(稱為「百步梯」),走上樓梯可到平台;(ii) I
J 校園北面是 Y core 出入口,有樓梯上平台,亦可由地面進入校內的行 J
車道(育才道);這車道另一端在 A core 和 B core 之間; (iii) 接近 P
K K
core 的北橋(即「紅火橋」)平台出入口和 (iv) 接近 D core 的南橋(即
L L
「尖東橋」)平台出入口。
M M
441. 理大正門連接暢運道行人路,對着科學館道;地圖【證物
N N
P432】顯示校園左邊是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交匯,在地圖西南方形成
O O
一個十字路口,距理大正門百多米;而正門右邊百多米則是南橋(尖
P 東橋),南橋往北百多米便是北橋(紅火橋)。 P
Q Q
442. 片段【證物 P422】顯示 11 月 17 日早上至少從 10:24(這
R 是庭上播出該片段的開始時間),已有很多人非法集結在理大正門外 R
S 的暢運道一帶及附近的漆咸道南,他們和警察持續對抗。這樣的暴動 S
當然不是每分每秒都在同一處發生,而是時生自滅,時續時歇,並有
T T
流動性。
U U
V V
- 96 -
A A
B B
C 443. 根據呈堂的錄像片段顯示和在場執法人員供稱,理大校園 C
外面在 11 月 17 日至 18 日不斷有暴動發生,主要發生在漆咸道南至
D D
北橋一帶的路面或天橋上,示威者向警察投擲物件和汽油彈,而警察
E E
則不斷向示威者發射催淚彈和橡膠子彈作還擊,水炮車也向示威者噴
F 射有顏色的催淚水。 F
G G
444. 雖然暴動主要發生在校園外,但也有暴動者從校園內的邊
H H
陲向外面的警察進行襲擊,包括向警察射箭及從校園平台投擲物件和
I 汽油彈。 I
J J
445. 從校園攻擊警察的暴動者雖然只是身處校園較南邊陲,但
K K
他們定會在校園內遊走、例如走去囤放裝備的地方拿取補充物品及食
L 物,或到休息場所歇息。另一方面,在街上參與暴動的人也會走回校 L
園去逃避警察追捕,而進入校園參與暴動的人亦須由某個出入口進入
M M
校園去會合已經在內的暴動者。
N N
O 446. 如上文所說,理大校園是四通八達的,即使校內的暴動者 O
主要在校園較南邊陲與警察對抗,並不代表校園其他地方與暴動無
P P
關。若說校園內的暴動範圍只限於在較南的理大 D 座、P 座、Y 座及
Q Q
理大正門,那是不切實際的看法。
R R
447. 本席不同意有辯方律師說本案的暴動範圍只限於理大 D
S S
座、P 座、 Y 座及暢運道正門;承認事實寫着的是:「暴動範圍包括
T T
U U
V V
- 97 -
A A
B B
理大校園範圍,包括 D 座、P 座、Y 座及暢運道正門,」,所用的字
C 眼是「包括」,並非「限於」。 C
D D
448. 上訴庭在 CACC 14/20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佐豪 提及
E E
「暴動核心範圍」和「靜態區」。這表示不僅是發生破壞社會安寧行
F 為的中央地點才算暴動範圍,即使看來沒什麼事發生的接連區域,只 F
要是和暴動有關,例如供暴動者休息、存放或處理裝備、遊走、出入
G G
等和暴動相關的活動,也應被視為暴動範圍,可稱為「靜態區」(或
H H
也可稱為「暴動非核心範圍」,相對於「暴動核心範圍」)。
I I
449. 本案是理大事件一部份,理大事件在 2019 年 11 月 11 日
J J
開始發生,到 11 月 17 日已持續多天,校園及附近的暴動時生自滅,
K K
時續時歇,並有流動性。街上固然有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校園
L 內亦有暴徒向外攻擊警察。暴動者會在理大的幾個出入口(正門、尖 L
M 東橋、紅火橋和 Y core)進出,於校內遊走,到擺放裝備的地方取用 M
物品,去飯堂取食或歇息,與及走到合適的校園邊陲去攻擊警察。
N N
O O
450. 本席裁定在控罪一所指的時間,整個理大校園連同鄰近的
P 街道和天橋都屬暴動範圍;暴動核心範圍在校園南面的正門內外及附 P
近地方,由漆咸道南那邊延伸至北橋(紅火橋)一帶,至於校園內其
Q Q
餘地方和其他接連校園的街道和空間也是暴動範圍,可叫靜態區或暴
R R
動非核心範圍。
S S
T T
U U
V V
- 98 -
A A
B B
G.4 拘捕行動
C C
451. 11 月 18 日凌晨,在漆咸道南/暢運道那十字路口和理大
D D
正門一帶有大約三百人進行暴動,速龍小隊和防暴警察在早上 5:30 左
E E
右一起行動去驅散及拘捕暴動者,估計當時街上仍有過百名暴動者,
F 其中不少人走入理大校園。警方在該次行動中捉着本案所有被告人: F
D2 和 D8 在 A core 最低層的醫療室外的走廊被警察發現,該走廊隔
G G
着一個花槽接連外面的暢運道行人路;D4、D7、D12 和 D13 則在理
H H
大正門附近被發現。控方指各被告人被警察發現時正在參與暴動,因
I 逃走不及而遭警察捉着。 I
J J
G.5 衣着/拒捕/逃走
K K
L 452. 控方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但叫 L
法庭基於各被告人遭警察發現的時空及考慮他們的衣著、裝備和被截
M M
停時的行為,去推論他們是藉着在暴動現場現身來壯大暴動人群的聲
N N
勢,從而鼓勵或協助其他暴動者。
O O
453. 在 CACC 21/20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子謙及其他人一
P P
案中,上訴庭在判案書第 32 段這樣說:「⋯⋯值得一提的是,原審法
Q Q
官認為有關衣著和逃跑的證據沒有舉證價值,那是由於他把有關證據
R 拆開逐項分析而已。這樣做大可不必。環境證據有份量,甚至非比一 R
般的頂證力,完全是因為有某個指向的證據大量匯集,環環相扣,互
S S
相印證,並以「幾何級數累積以摒棄其他可能性」(cumulatively, in
T T
U U
V V
- 99 -
A A
B B
:DPP v Kilbourne
geometrical progression, eliminating other possibilities)
C [1973] AC 729 於 758B。」 C
D D
454. 本席是該案的原審法官,絕對同意上訴庭說環境證據應作
E E
整體考慮。本席在該案及其他相類案件,都只是在文字上將證據逐項
F 說明,而非在思維上將證據拆開來分析。不過,本席在決定是否將某 F
些證據納入裁決的整體考慮時,對那些正反演繹都可作出的證據並不
G G
重視。
H H
I 455. 本席認為在暴動現場的人當中,穿黑色或深色衫的可能是 I
示威者,不穿黑色或深色衫的也可能是示威者;逃走的可能是示威者,
J J
站好不動的也可能是示威者;拒捕的可能是示威者,束手就擒的也可
K K
能是示威者。因此,本席在本案仍會將衣着/逃走/拒捕的證據放在
L 一邊,就是基於它們的證據價值不大。本席認為在控方的指控中,真 L
正要考慮的是各被告人為何在非常時期出現於理大,與及他們為何身
M M
上管有或穿戴某些疑似示威裝備。
N N
O G.6 各被告人的辯解 O
P P
456. 表証成立後,D2、D4、D7、D8、D12 和 D13 都選擇作供,
Q Q
各人供稱自己因着某些合法理由進入理大,後來被困在校園內,不能
R 及早離去,當他們等待離開或正在離開時,就給警方捉着。 R
S S
457. 控辯雙方的論述冗長繁複。說到底,法庭要研究的事項就
T 是 D2、D4、D7、D8、D12 和 D13 進入理大是否為了參與暴動,與及 T
U U
V V
- 100 -
A A
B B
他們未有在 2019 年 11 月 17 日晚上十時前離開,究竟是堅持留下來
C 參與暴動,抑或只是不能或不敢離開理大。 C
D D
G.6.1 第二被告人
E E
F
458. D2 爭議 PW4 和 PW5 的證供。 F
G G
459. 關於管有或穿戴證物方面,D2 否認她被警察發現時戴着
H 一隻灰/黃色手套【證物 P24】及一隻黑/灰/紅色手套【證物 P29】
。 H
I
她稱不知警察從何處找到那兩隻手套 及一對黑色手袖【證物 P28】和 I
一張長者八達通卡【證物 P35】。D2 說背囊【證物 P20】和裏面的物
J J
品是男友在理大找來給她作防護用的,但她不清楚背囊內究竟有多少
K 物品。 K
L L
460. D2 說防毒面罩【證物 P25】是當她被警察帶離現場時,
M M
自己才從頸項拉上面部去減輕催淚煙的影響。
N N
O 461. PW4 是拘捕 D2 的警員,於醫療室外的走廊發現 D2。他 O
說該處有足夠燈光,可看清楚。
P P
Q 462. 不過,片段【證物 D2-3】/截圖【證物 D2-3A(1-4)】顯 Q
R 示街外雖有火光,醫療室也有些燈光,但走廊當時十分昏暗,不易看 R
清。這和 PW4 說的有很大出入。
S S
T T
U U
V V
- 101 -
A A
B B
463. PW4 說他沒有經過片段中的地方,但該片段顯示的正是
C 當時醫療室外的走廊情況。 C
D D
464. 本席理解案發現塲情況混亂,拘捕疑人的警員不易作出細
E E
微觀察,也難記好所有細節。他們事後在記事冊或書面口供的記載可
F 能亦會出錯,現在事隔三年多在庭上作供,實難將所有情節都說準。 F
G
不過,PW4 說的和上述影像出入很大,不可能是記錯。本席只能裁定 G
他的證供不可靠。
H H
I 465. PW5 在加連威老道協助 PW4 處理 D2,該處是警察據點, I
情況並不混亂。PW5 作供直接清晰,本席信納她當時見 D2 的右手已
J J
戴着一隻灰/黃色手套【證物 P24】,左手戴一隻黑/灰/紅色手套
K K
【證物 P29】。本席信納 PW5 說 PW4 替 D2 除下手套、頭盔、眼罩,
L 防毒面罩、面巾,由 PW5 放入背囊。 L
M M
466. 本席也信納 PW5 說 PW4 打開 D2 的背囊去搜查,她自己
N N
亦有搜查,發現背囊內有一對黑色手袖、一頂黑帽、一件黑色短袖衫、
O 一部手提電話、D2 的個人八達通和一張沒有姓名的八達通。 O
P P
467. D2 供稱她在被捕後被帶往警察據點途中,催淚煙令她呼
Q Q
吸困難,她才把原本掛在頸上的防毒面罩移到面上去蓋着口鼻。
R R
468. PW4 說 D2 被發現時已戴着防毒面罩,但他的證供不可
S S
靠,而 PW5 則是在加連威老道才見到 D2,不知 D2 幾時將防毒面罩
T T
戴在面。不過,本席不信 D2 在被捕後才把原本掛在頸上的防毒面罩
U U
V V
- 102 -
A A
B B
移到面上去遮蓋口鼻。她在校園準備離開多時,已戴好頭盔、眼罩及
C 手套,持續暴動令四週充斥催淚煙,她怎會不也將防毒面罩早戴在面, C
而只讓它掛在頸便跑出醫療室。
D D
E E
469. D2 在 11 月 18 日凌晨 5:30 左右出現在理大,一身以上裝
F 備,外表確似示威者。 F
G G
470. PW4 說得 D2 似和其他人從漆咸道南那邊走入理大,但由
H H
於該名警員的證供不可靠,控方缺乏證據去反駁 D2 供稱她是從醫療
I 室走出來而遭警察捉着。 I
J J
471. D2 供稱她當天到理大找男友,叫對方不要留在理大做急
K 救員,她找到男友後,打算一起離開,但不成功,後來她扭傷腳,男 K
L 友出去探路,離開校園後不能回來帶她離去,她因此被困在校園,警 L
察進來時把她捉着。
M M
N 472. 雖然 D2 掩飾自己戴了手套和早已面戴防毒面罩,但她到 N
O 理大找男友的說法有證人田及她和田在 11 月 17 日上午 11 時起至 18 O
日凌晨的 WhatsApp 紀錄印證。
P P
Q Q
473. 兩人的通話內容顯示 D2 在 11 月 17 日中午前到了田的家
R 中為男友做生日蛋糕,打算慶祝:「⋯⋯一早約好咗 枱都 book 埋約 R
⋯⋯」(下午 5:32);「今日仲特登留肚打邊爐」(下午 5:44);但
S S
男友不理危險,去了 poly(理大)做 fa(first aider):「去埋呢啲地
T T
方 有危險點算 唔係話 fa 就唔會整親架」(下午 5:37);「又話冇心
U U
V V
- 103 -
A A
B B
情又剩 poly 關佢 L 事咩」(下午 5:38);男友一意孤行:「但依家
C 唔知佢點 佢連阿哥電話都唔聽」(下午 5:45);D2 在下午五時許乘 C
車到理大找男友:「應該 ok 掛 poly 冇 cu 咁大 同埋有反光衣應該唔
D D
難搵」(下午 5:46);「我淨係想快啲捉佢走」(下午 5:51);D2 在
E E
晚上 7:12 表示和男友聯絡上,「依家搵路 ing」(下午 7:42),但發
F 覺「所有出入口都封咗」(晚上 8:38);D2 告訴田「頭先整親」、 F
「拗柴」(晚上 11:38),「而家去咗急救站」(晚上 11:40),「我
G G
都走唔到去邊 行唔到」(18 日凌晨 12:47),「啱啱同 kw 傾咗 一
H H
陣佢出去探路」,「佢同一個 fa 幫我拎咗啲保護嘢」(凌晨 1:30),
I 「…佢又要掉底我…點知而家佢走咗返唔到嚟 條路俾警察封咗…我 I
J
淨係想走咋…」(凌晨 3:07),「點解佢走到我走唔到 點解連行路 J
都痛死」(凌晨 3:18),「…點解好地地一個開心嘅日子俾佢搞到咁」
K K
(凌晨 4:32)。
L L
M
474. 主控官指 D2 和田的據稱對話是捏造出來的。她批評田不 M
能拿出手機去證明上述對話是案發時產生的。田有解釋她在 2023 年
N N
1 月於國內遺失了原本存有 WhatsApp 紀錄的手機。她於 2022 年 5 月
O O
已從自己的手機將有關 WhatsApp 紀錄【證物 D2-4(1-24)】傳送至
P D2 的手機。 P
Q Q
475. 主控官又批評 D2 沒拿自己的手機去證明上述據稱對話確
R 實存在。不過,D2 被主控官盤問時,說自己的手機【證物 P31】有此 R
S WhatsApp 紀錄,只是主控官沒再問 D2 是否願意提供開機密碼讓控 S
方或法庭查看。
T T
U U
V V
- 104 -
A A
B B
476. 辯方不主動呈交 D2 的手機去給控方查證,或許是有所顧
C 慮 , 例 如 不想 揭 露 男友 的 資 料。 無 論如 何 , 辯 方舉 證 責 任只 是 C
‘evidential burden’,相反,控方須反駁辯方的表面舉證至毫無合理疑
D D
點。如果主控官追問 D2 是否願意開啟手機給人查看有關紀錄,而她
E E
拒絕的話,法庭會提醒 D2 如此拒絕會對她造成不利影響。若 D2 仍
F 然拒絕,控方在最後陳詞時當可對她拒絕透露作出評論,例如說 D2 F
的手機根本沒有此項紀錄,所以不敢讓人查證。不過,主控官沒有這
G G
樣做,現在實難叫法庭不信 D2 說她的手機【證物 P31】確有此項
H H
WhatsApp 紀錄。
I I
477. 有關的 WhatsApp 內容本身不能證明事情真相,但能協助
J J
本席理解和評核 D2 和田的證供。
K K
L 478. 田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應被視為可信性高的人。田作供清 L
晰直接,沒有矯揉做作,有關的 WhatsApp 紀錄內容也看來自然流暢,
M M
不似劇本。本席信納田的證供,信納【證物 D2-4(1-24)】是 D2 和田
N N
在 2019 年 11 月 17 日至 18 日相關時間的即時對話。
O O
479. 主控官說即使那是 D2 和田的即時對話,也可以是兩人當
P P
時編演出來去解釋 D2 為何進入及留在理大,目的要令 D2 脫罪。
Q Q
R 480. 正如本席剛說,有關的 WhatsApp 紀錄內容看來自然流暢, R
不似劇本。本席並不認為 D2 在進入理大前已預計受困,到受困時又
S S
曉得如此自然地去撰演和田對話。
T T
U U
V V
- 105 -
A A
B B
481. 主控官說 D2 在 2019 年 11 月 17 日晚上十時前有足夠時
C 間離開理大。 C
D D
482. 警方在 2019 年 11 月 17 日晚上七時左右圍封理大,繼後
E E
屢發公告,要校園內的人於晚上十時前離開。單論時間,那是足夠給
F 人走出理大。不過,當時社會上訊息紛紜,難分真假,有人輕信警方 F
G
濫捕,一些人可能因此不敢離開理大。 G
H H
483. 理大事件發生至 2019 年 11 月 17 日,已達高峰,校園內
I I
外持續發生動亂。政府不斷發放消息,叫人不要到理大,又叫校園內
J 的人離開,有關訊息廣泛流傳。本席肯定當時身在香港的人都知道理 J
大校園及附近地區都有危險, 一般人都不會在此非常時期進入或留
K K
在理大。
L L
M 484. D2 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應被視為可信性高及犯罪傾向低 M
的人。本席信納 D2 的證供,裁定她進入理大並非為了參與暴動,而
N N
是要拉男友離開該處,後來受困,不能及早離開。本席相信 D2 是怕
O O
在離開時受傷才穿上防護物品:例如雨衣、頭盔、眼罩、手套和防毒
P 面罩,該等物品和和背囊裏的手袖、帽等物,都是男友替她在校園內 P
找來給她作防護用。
Q Q
R R
485. 控方未能證明 D2 進入及留在理大是為參與暴動,也未能
S 證明她曾在校園內外參與暴動。本席裁定 D2 的控罪一「暴動」罪名 S
不成立。
T T
U U
V V
- 106 -
A A
B B
486. D2 的另一項控罪是控罪七「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
C 品」。 C
D D
487. D2 進入理大不是要參與暴動,但她在校園內必然知道自
E E
己身處暴動之中,她在暴動範圍把防毒面罩載上面部,雖然只為防護,
F 減少催淚煙對身體的刺激,但這樣做也是犯法。 F
G G
488. 蒙面法規例並非只是針對參與暴動者或非法集結者,而是
H H
針對身處暴動活動或非法集活動的人,禁止他們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
I 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使當時催淚煙大,身在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的 I
人仍不能戴上防毒面罩或使用物品遮面,除非他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
J J
解。
K K
L 489. 減少催淚煙對身體的影響不是法例所講的「先前已存在的 L
醫學或健康理由」22。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常有催淚煙,若身處非法
M M
集結或暴動的人可以因為催淚煙大而戴上防毒面罩或圍巾等物品蒙
N N
面,蒙面法規例便會形同虛設。
O O
490. D2 知道自己身處暴動當中,為了減輕催淚煙的影響而將
P P
防毒面罩戴上去遮蓋口鼻,相當可能阻止別人識辨她的身份,她沒有
Q Q
法例認可的合理辯解。本席裁定 D2 的控罪七「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
R 面物品」罪名成立,所指的蒙面物品是那防毒面罩【證物 P25】(至 R
於控罪七也提及的圍巾只是套在 D2 的頸項)。
S S
T T
22
香港法例第 241K《禁止蒙面規例》s.4(3)(c)
U U
V V
- 107 -
A A
B B
G.6.2 第四被告人
C C
491. D4 主要爭議 PW11、PW13、PW15 和 PW16 的證供。
D D
E 492. 至於管有或穿戴證物方面,D4 否認管有黑色頸套【證物 E
F
P 66】、黑色腰包【證物 P68】、黑色背囊【證物 P69】、橙白色短袖 F
衫【證物 P70】、白色長袖衫【證物 P71】、一對啡/灰/銀色手套
G G
【證物 P72】、一對黑/灰/紅色手套【證物 P73】、一個冰包(未開
H H
封)【證物 P74】和一支生理鹽水(10 毫升,未開封)【證物 P75】。
I I
493. 另外,D4 雖然承認被警察拘捕時穿着一件風褸(見相片
J J
【證物 P83(2)】),但質疑控方現在呈堂的【證物 P79】是另一件衣
K 物。 K
L L
494. PW11 供稱如何發現及捉着 D4。辯方律師批評該名警員
M M
作供反覆,說的不盡不實,質疑他是否捉着 D4 的警員。
N N
495. PW11 作供雖然有時表達混亂,但都能講清楚如何捉着一
O O
名女子(後知該女子叫鄺小凡)。
P P
Q 496. 當時前來協助 PW11 的女警是 PW12,PW12 確認 PW11 Q
R 拘捕的女子是 D4。毫無疑問,PW11 拘捕的女子是 D4。D4 被 PW11 R
發現時,身處理大正門外的暢運道行人路(【證物 P442】的 3 號位
S S
置)。
T T
U U
V V
- 108 -
A A
B B
497. PW11 和 PW12 都沒留意 D4 當時雙手是否戴着手套及管
C 有頸套和腰包。這情況可以理解,現塲情況混亂,PW11 和 PW12 未 C
必能夠掌握疑人身上每項細節。
D D
E E
498. 在加連威老道的警方據點接手處理 D4 的女警是 PW13。
F 她宣稱 D4 當時戴着一對手套【證物 P73】及管有頸套【證物 P66】和 F
腰包【證物 P68】。
G G
H H
499. PW13 說她搜查 D4 的背囊【證物 P69】,在背囊內找到
I 另外一對手套【證物 P72】、冰包【證物 P74】和生理鹽水【證物 P75】。 I
她說屬於 D4 的物品還有兩件衫【證物 P70-P71】,而【證物 P79】
J J
那件風褸亦是從 D4 那處檢取的。
K K
L 500. PW13 說 D4 的背囊亦有一個打火機,身上有港幣$840.70。 L
M M
501. 另一女警 PW16 在 Occurrence Book【MFI-17】記下 D4 管
N N
有的貴重財物袋內有打火機和港幣$840.70。不過,這兩樣東西都下落
O 不明。 O
P P
502. 主控官指案中有多人被捕,要處理的物品和事情繁雜,若
Q Q
有警員出錯,也不為奇。
R R
503. 主控官說上述兩樣東西屬 D4 的個人財物,不是證物。即
S S
使警方不見了 D4 的一些個人財物,也不影響證物的證據。
T T
U U
V V
- 109 -
A A
B B
504. 案中有多名被捕人,警察要處理的事情必然很多,但警方
C 一向都會謹慎處理被捕人的金錢(即使不作證物而只算作個人財物)
, C
若 D4 真有 PW13 所說的$840.70,錢究竟去了那裏?
D D
E E
505. 更重要的是那個打火機,這樣的物品於暴動案中多會被檢
F 作證物,好在審訊中呈堂。即使處理的警員不將它視作證物,斷也不 F
會丟掉被捕人的財物。
G G
H H
506. D4 供稱自己被捕時有$2,000,不是$840.70。她否認管有
I 打火機。她被捕後被還柙了一段日子,後來獲得擔保,收回的金錢只 I
有懲教署所付的百多元在囚工資,據稱屬於她的$840.70 和那個打火
J J
機都不知所蹤 。控方不能為此提出任何解釋。
K K
L 507. 究竟是 D4 曾經管有這兩樣東西,但某位警員或證物室人 L
員處理不當而丟失,抑或 PW13 根本沒有從 D4 那處檢取該等物品?
M M
N 508. PW13 的作供並不理想,特別是關於她的記事冊和書面口 N
O 供的錄寫(見上文第 106 段)。本席對 PW13 說 D4 管有打火機及港 O
幣$840.70 有所懷疑,因此也不能肯定另一女警 PW16 的紀錄是真。
P P
本席裁定控方未能證明 PW13 從 D4 那裏找到一個打火機和港幣
Q Q
$840.70。
R R
509. PW13 是唯一能夠證明 D4 穿戴或管有證物【證物 P66 和
S S
P68-P75】。由於本席對 PW13 的證供有所懷疑,只能裁定控方未能
T T
證明 D4 穿戴或管有證物【證物 P66 和 P68-P75】。
U U
V V
- 110 -
A A
B B
C 510. D4 並不爭議她被 PW11 捉着時,面上戴着一個防毒面罩 C
的剩餘部件(一條 3M 牌灰色膠帶【證物 P67】)。她說本來面部戴
D D
着整個防毒面罩,但被警察制服時,部份面罩甩掉,只剩下蓋着嘴鼻
E E
的一個圓圈和索帶。
F F
511. D4 承認她被捕時上身最外穿了一件風褸【證物 P83(2)】。
G G
相片顯示該風褸有一個膠圈,而風褸看來是深藍色,拉鍊吊繩有不少
H H
白色,但現在呈堂的【證物 P79】看來黑色,拉鍊吊繩雖有些白色,
I 但基本上是黑色,【證物 P79】也沒有那個膠圈。 I
J J
512. 相片【證物 P83(2)】顯然有色差問題,因為另一張相片【證
K 物 P455】顯示 D4 被捕時所穿的風褸(有一個膠圈附着)看來黑色。 K
L 本席肯定控方現在呈堂的【證物 P79】就是 D4 被捕時所穿的風褸, L
那個膠圈只是在某個時候被弄丟了。
M M
N 513. 辯方律師就着警方處理證物一事,對錄取警誡口供的 N
O PW15 也有批評,但該名警員只負責錄取警誡口供,不一定要就每項 O
證物對 D4 作出發問。PW15 的證供並無證據價值。
P P
Q 514. 辯方律師對一些處理證物的警員和證物室人員的證供亦 Q
R
有說法。不過,本席已經裁定控方未能證明【證物 P66、P68-P75】 R
屬於 D4,因此毋須再作討論。
S S
T T
U U
V V
- 111 -
A A
B B
515. D4 稱當天要去尖沙咀加連威老道買滑板,已經到了該店
C 附近,但為省錢便跟着一些看似學生的人往理大,要到校內的飯堂吃 C
免費餐,結果被困,後來嘗試離開時遭警察拘捕。
D D
E E
516. 本席不懷疑 D4 是一名滑板運動者,但她稱當天已到了加
F 連威老道,滑板店就在附近,竟不先去購買滑板,卻跟着一些看似學 F
G
生的人走遠到理大,只為吃免費餐。這說法不合理。 G
H H
517. 理大事件到了 2019 年 11 月 17 日,已發生多天,校園內
I I
外持續有暴動,情況明顯,有關當局亦多次發出警告及呼籲叫市民不
J 要前往理大校園及附近,各大傳媒及網上都有廣泛傳播,本席肯定當 J
時在港的所有人都知悉理大及附近持續發生動亂的訊息,除非有特別
K K
理由,否則都不會前往理大校園及外圍。本席肯定 D4 對上述情況也
L L
有知悉,應有所避忌。
M M
518. D4 透露自己在 2019 年 9 月 8 日因一宗公眾秩序事件被
N N
捕,她被拘留 48 小時後,獲警方給予保釋。D4 想借此解釋自己後來
O O
為什麼不在 11 月 17 日及早離開理大,就是怕再被警察拘捕和扣押。
P P
519. 本席不會因 D4 在 2019 年 9 月 8 日曾經被捕而對她產生
Q Q
偏見。不過,D4 借此解釋她後來為什麼不及早離開理大,實難令人
R R
信服。若她真是怕被警察再次拘捕及扣押,根本不會在 11 月 17 日那
S 非常時期為吃免費餐而進入理大。 S
T T
U U
V V
- 112 -
A A
B B
520. D4 說她在 11 月 17 日下午大約 5:30 進入理大,附近雖有
C 警察和示威者,但情況平靜。不過,【證物 P422】的影像顯示理大正 C
門附近在當日由早到晚(片段播出時間為 10:24-18:08)都聚集了很
D D
多人,不時烽煙四起,情況絕不平靜。D4 從康宏廣場那邊橫過暢運
E E
道到理大正門進入校園,必會察覺如此情況。她不可能覺得當時校園
F 正門附近情況平靜,因此未有警惕而安心進入校園。 F
G G
521. 辯方律師指 D4 穿露臍裝,又有化妝,不似一名示威者。
H H
本席不同意此說,示威者可以有各式各樣打扮,並無規定;有人會扮
I 得像個戰士,但也有人穿得隨便,如日常般。 I
J J
522. 控方未能證明 D4 管有或穿戴很多疑似示威裝備,但她被
K K
警察發現時,面上戴着一個防毒面罩,只是在被捕時跌倒而甩掉部份,
L 剩下索帶【證物 P67】。 L
M M
523. D4 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應被視為可信性高及犯罪傾向低
N N
的人,但本席不信納 D4 在上述非常情況下到理大是為吃免費餐。她
O 的辯解並不合理。 O
P P
524. D4 毋須證明自己無罪。不過,當控方指控 D4 的表面證據
Q Q
成立後,她選擇作供,稱自己進入理大不是參與暴動,但她並非說真。
R R
S 525. 本席不用亦不應替 D4 作出沒有證據支持的猜想去考慮她 S
是否因其他理由進入理大。本席能夠作出的唯一推論就是 D4 到理大
T T
是要參與暴動,並非為了到該處吃免費餐。本席肯定她知道理大一帶
U U
V V
- 113 -
A A
B B
當時持續發生暴動,仍犯險進入校園,就是要到該處參與暴動。即使
C 她不打算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也是想藉着在暴動範圍現身去 C
支持其他暴動者。
D D
E E
526. D4 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凌晨 5:30 左右被警察發現及捉
F 着時,身處理大正門與暢運道行人路交界附近,她究竟是要離開校園, F
抑或只是從校園走到街上去參與暴動,證據並不清楚。D4 被警察發
G G
現時,面上戴着一個防毒面罩,那可以是為了到街上參與暴動而戴,
H H
也可以是為了在離開校園時保護身體而戴。
I I
527. 不過,即使 D4 當時走出理大是要離開校園,甚至在更早
J J
時已想離開,都改變不了她進入理大參與暴動的事實。當 D4 懷着參
K K
與暴動意圖,踏進自己要到的暴動範圍,即使只留在靜態區,也是與
L 理大內外的暴動者連成一夥,即使她沒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 L
M 也屬參與暴動, 因她藉着現身於暴動現場去鼓勵其他暴動者。 M
N N
528. D4 並非「僅是在塲者」。
O O
P 529. 終審法院所說的「僅是在塲者」是指剛巧在塲的無辜者 P
(“innocent passers-by who find themselves caught up in an unlawful
Q Q
23
assembly or riot”) ,絕非說參與暴動的人必須動口或動手去作出明
R R
顯的破壞社會安寧言行。事實上,很多加入暴動人群的人都是不動口、
S 不動手;他們只是到塲加入暴動人群,有些人根本不會到暴動核心範 S
T T
23
FACC Nos 6 and 7 of 2021, supra note 1, para 81.
U U
V V
- 114 -
A A
B B
圍,而僅在靜態區默默地鼓勵和支持其他暴動者,他們知道自己鼓勵
C 和支持的暴動人群當中有人會在暴動核心範圍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 C
為。一個人如此鼓勵和支持其他暴動者,即使自己沒有動口或動手去
D D
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言行,也屬參與暴動。
E E
F 530. 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 D4 干犯了控罪一所指的暴 F
動。本席裁定她的控罪一「暴動」罪名成立。
G G
H G.6.3 第七被告人 H
I I
531. D7 爭議 PW7 的證供。
J J
K 532. 關於管有或穿戴證物方面,D7 否認他被捕時戴着眼罩; K
他說當時戴的是眼鏡,並非眼罩。
L L
M M
533. 辯方律師批評 PW7 觀察不準,作供失實。
N N
534. 案發現場情況混亂,PW7 實難掌握每項細節。他說 D7 出
O O
現在理大正門外的暢運道行人路和馬路連接處。這與 D7 供稱自己走
P P
到理大正門接近暢運道行人路,其實分歧不大。
Q Q
535. PW7 作供誠懇直接,本席信納他是誠實的證人,說的可
R R
靠。他見 D7 出現在理大正門連接暢運道,對方跑回校園,他追上,
S S
在百步梯底把 D7 捉着。
T T
U U
V V
- 115 -
A A
B B
536. PW7 說 D7 戴着眼罩,但相片【證物 D7-23(2)】顯示他所
C 指的物品更似是眼鏡。本席相信 PW7 在混亂中看錯,以為是眼罩。 C
D D
537. D7 承認他被 PW7 捉着時,面戴防毒面罩【證物 P126】。
E E
孭背囊【證物 P122】,內有一支已開封的生理鹽水(1 公升裝)【證
F 物 P135】、十支生理鹽水(每支 10 毫升,未開封)【證物 P123】、 F
G
一個黑色頸套【證物 P124】及一個防毒面罩過濾器【證物 P125】。 G
他也管有一支電筒【證物 P128】和一部手機(連卡及套)【證物 P129
H H
-P131】。
I I
J 538. D7 雙手穿了一對黑色手袖【證物 P127】、上身穿一件綠 J
色長袖衫【證物 P132】,外有一件黑色短袖衫【證物 P133】、下身
K K
穿一條藍灰色長褲【證物 P134】和腳穿綠白色運動鞋【證物 P136】。
L L
M 539. D7 稱他往理大為自己的網上專頁找資料撰文作社會事件 M
報導,後來被困校園內,最後於離開的過程中遭警察拘捕。
N N
O 540. D7 也傳召一位社工廖先生和二家姐做證人。 O
P P
541. 廖和二家姐的證供沒受控方質疑。
Q Q
R 542. 不過,廖只能說出他在 11 月 17 日晚至 18 日凌晨和 D7 有 R
WhatsApp 溝通【證物 D7-19】。他關心 D7 是否安全及和誰一起在理
S S
大,問 D7 有沒有去社工站。
T T
U U
V V
- 116 -
A A
B B
543. D7 和二家姐在 11 月 17 日晚至 18 日凌晨也有 WhatsApp
C 溝通,參與對話的還有該 WhatsApp 群組的大家姐(0·0)和三家姐 C
(怡)。該 WhatsApp 紀錄【證物 D7-17】顯示二家姐和三家姐在 11
D D
月 17 日晚去了別處參加集會,她倆和大家姐都關心 D7 的安全,不時
E E
詢問 D7 情況如何及向 D7 發放有關理大的訊息。
F F
544. 二家姐在庭上供稱她和三家姐嘗試到理大接 D7 出來,但
G G
不成功,只能留在附近的旅店過夜。
H H
I 545. 廖和二家姐的證供對 D7 的辯解幫助不大。 I
J J
546. 廖不清楚 D7 為何要進入理大。他供稱以前曾問 D7 有沒
K 有參加社會事件的集會,對方說沒有。不過,這只是 D7 向廖作出的 K
L 說法,不知是真是假。 L
M M
547. 二家姐供稱 D7 在 2019 年 11 月 16 日晚已和家人說了翌
N 日會到理大走一轉去為自己的專頁取材撰文。同樣,這只是 D7 對二 N
O 家姐說的,不知是真是假。 O
P P
548. 二家姐講及 D7 出門時的裝束及攜帶的物品,這只能顯示
Q Q
D7 在 2019 年 11 月 17 日出門時不是穿得像個黑衣人,表面上沒攜帶
R 示威裝備。這不代表什麼。本席在上文已說過,參與示威的人可以穿 R
得和常人一般,不一定穿黑,也不一定自備示威用品。事實上,示威
S S
裝備很多時在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隨手可得。
T T
U U
V V
- 117 -
A A
B B
549. D7 說他在 11 月 17 日晚上六時進入理大,為要作些觀察
C 去寫實況文章,打算在自己的網上專頁發表,他預計在校園逗留大約 C
十五分鐘,總之不會超過半小時。
D D
E E
550. D7 由牛頭角的家專程往紅磡理大,來回需時。D7 說要為
F 寫實況文章作觀察,但打算在理大最多逗留不超過半小時,聽來不太 F
合理。
G G
H H
551. D7 說他打算在理大逗留最多不超過半小時,應可和家人
I 於晚上七時左右一起吃飯。不過,大家姐在 11 月 17 日晚上 1801 於 I
WhatsApp 問「家沒飯吃 爸問你們要回來一起吃嗎」(大家姐所指的
J J
是一起出外吃飯),而 D7 在 1805 回答「留錢」,顯示他並無打算於
K K
七時前回去與家人一起吃飯。(按 D7 說,家人一般在七時吃飯,若
L 家中沒人煮飯,便會一起出外吃,假使他不和家人同吃的話,就會叫 L
家人留錢($50)給他。)
M M
N N
552. D7 在 WhatsApp 和幾位家姐談宵夜。看來,他不打算在
O 理大過夜,但本席不信他稱只打算在理大逗留不超過半小時。 O
P P
553. 警方要校園內的人於當晚十時前離開,D7 供稱自己知道
Q Q
這個訊息,但他在與幾位家姐的 WhatsApp 對話中,並無表示自己正
R R
在找方法離開及會在晚上十時前離去。
S S
T T
U U
V V
- 118 -
A A
B B
554. 三家姐在晚上 1929 問 D7 是否安全,他回答「而家已經
C 冇任何出入口可以安全離開或者進入」。D7 如此說,並非表示自己 C
正嘗試離開,他只是告訴三家姐現在已沒有進出口供人離開或進入。
D D
E E
555. D7 在 11 月 17 日 2316 及 11 月 18 日 0029 表示自己安全;
F 到 0110 才清楚表示想離開的意圖:「要確保 100%安全先走」。 F
G G
556. D7 供稱他在 11 月 17 日晚上 6:20 左右正要離開理大,但
H H
走到 W core【證物 D7-12(36-37)現在顯示有枱凳的地方】,見前面
I I
Y core 的樓梯位置被很多物件堵塞,於是掉頭走回去 S core,從那處
J 走下育才道,打算在地面往 Y core 出入口。 J
K K
557. 【證物 D7-21】的影像顯示(庭上播放 11 月 17 日晚上 1800
L L
-1850),一直有人在該 Y core 的平台樓梯出入口進出。即是說,那
M 出口位置附近雖然有一些物件擺放着,但仍可供人出入,並無阻塞, M
亦無示威者阻止別人進出。D7 稱自己走到那麼遠,樓梯就在前面不
N N
遠,即使樓梯口附近擺放着一些物品,也沒理由不走前去弄清楚那處
O O
是否不能通過,抑或仍可走下樓梯到 Y core 出入口離開。
P P
Q 558. 另外,D7 說自己後來在 H core 待了一段時間,於凌晨五 Q
時多出外面看,見到一些黑衣人,便走回 H core,穿上「守護孩子」
R R
的人早前給他的一團衣物當中的黑衣【證物 P133】和黑色手袖【證物
S S
P127】,為的是要遮蓋自己穿着的綠色上衣【證物 P132】。他解釋這
T 樣穿黑(見相片【證物 P137 (3)】)是為了避免遭黑衣人針對。 T
U U
V V
- 119 -
A A
B B
559. D7 若只想安全離開校園,穿得像黑衣人更是危險,會令
C 警察以為他是示威者而對他採取行動。他解釋為何穿上黑衣和黑色手 C
䄂,實在牽強得很。本席肯定 D7 這樣穿不是怕被黑衣人針對,而是
D D
真的為要與他們同夥而穿。
E E
F 560. 理大事件到了 2019 年 11 月 17 日,已發生多天,校園內 F
外持續有暴動,情況明顯,有關當局亦多次發出警告及呼籲叫市民不
G G
要前往理大校園及附近,各大傳媒及網上都有廣泛傳播,本席肯定當
H H
時在港的人都知悉理大及附近持續發生動亂的訊息。本席肯定 D7 對
I 此也有知悉,應有所避忌。 I
J J
561. D7 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應被視為可信性高及犯罪傾向低
K K
的人。本席肯定 D7 對時事有關注,也有在自己的網上專頁發表,但
L 本席不信納 D7 在上述非常時期到理大是為找資料撰文。他的辯解並 L
M 不合理。 M
N N
562. D7 毋須證明自己無罪。不過,當控方指控 D7 的表面證據
O 成立後,他選擇作供,說自己進入理大不是參與暴動,但他並非說真。 O
P P
563. 本席不用亦不應替 D7 作出沒有證據支持的猜想去考慮他
Q Q
是否因其他理由進入理大。本席能夠作出的唯一推論就是 D7 到理大
R R
是要參與暴動,並非是為了寫文章而去作觀察。本席肯定他知道理大
S 一帶當時持續發生暴動,仍犯險進入校園,就是要到該處參與暴動。 S
即使他不打算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也是想藉着在暴動範圍現
T T
身去支持其他暴動者。
U U
V V
- 120 -
A A
B B
C 564. D7 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凌晨 5:30 左右被警察發現及捉 C
着時,身處理大正門與暢運道行人路交界附近,究竟他正要離開校園,
D D
抑或只是從校園走到街上去參與暴動,證據並不清楚。D7 被警察發
E E
現時,面上戴着一個防毒面罩,這可以是為了到街上參與暴動而戴,
F 也可以是為了在離開校園時保護身體而戴。 F
G G
565. 不過,即使 D7 當時正在離開校園,甚至較早時已想離開,
H H
都改變不了他進入理大參與暴動的事實。當 D7 懷着參與暴動的意圖,
I 踏進自己要到的暴動範圍,即使只留在靜態區,也是與理大內外的暴 I
動者連成一夥,即使他沒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也屬參與暴動,
J J
因他藉着現身於暴動現場去鼓勵其他暴動者。
K K
L 566. D7 並非「僅是在塲者」。終審法院所說的「僅是在塲者」 L
是指剛巧在塲的無辜者(見上文第 529 段)。
M M
N 567. 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 D7 干犯了控罪一所指的暴 N
O 動。本席裁定他的控罪一「暴動」罪名成立。 O
P P
568. D7 也被控控罪十一「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Q Q
569. D7 被 PW7 發現時,身處理大正門附近,不遠處正發生暴
R R
動。雖然警察採取拘捕行動,但暴動不是即時止息。D7 當時仍然是
S S
身處暴動中,他面上戴了防毒面罩【證物 P126】,該蒙面物品相當可
T 能阻止別人識辨他的身份。 T
U U
V V
- 121 -
A A
B B
C 570. 辯方律師說 D7 在當時的情況需要戴上防毒面罩去減少催 C
淚煙對身體的影響,屬於合理辯解。
D D
E E
571. 上述說法不能成立。(重覆上文第 488-489 段)。
F F
572. D7 知道自己身處暴動當中,為了減輕催淚煙的影響而將
G G
防毒面罩戴上去遮蓋口鼻,相當可能阻止別人識辨他的身份。他沒有
H H
法例所認可的合理辯解。本席裁定 D7 的控罪十一「在非法集結中使
I 用蒙面物品」罪名成立。 I
J J
G.6.4 第八被告人
K K
L 573. D8 爭議 PW8 的證供。 L
M M
574. 關於管有或穿戴證物方面,D8 不爭議所有證物的發現,
N 他承認被警察捉時孭着一個背囊【證物 P138】,但稱自己是替另一急 N
O
救員看管,他只知背囊內有些急救物品,不知道內有對講機【證物 O
P176】。
P P
Q 575. D8 的律師指 PW8 只是在兩、三秒間對 D8 作出觀察,就 Q
R
此定論對方正在逃跑是言過其實。另外,律師指 PW8 既然記不清楚 R
D8 是否戴着防毒面罩,也可能記不清楚 D8 是否戴着頭盔,但就強說
S S
對方沒戴頭盔。
T T
U U
V V
- 122 -
A A
B B
576. PW8 在 A core 最低層的醫療室外的走廊發現 D8,很快將
C 他捉着。他覺得 D8 跟隨早前從街外逃入 A core 的人入來,但【證物 C
D2-3】的影像顯示該處十分昏暗,環境混亂,PW8 實難在剎那間看清
D D
D8 從何處來。
E E
F 577. PW8 說 D8 正在逃跑,但又說當時沒人追着 D8。因此, F
G
正確的說,PW8 只是看見 D8 跑,而不是在逃。 G
H H
578. 本席信納 PW8 是誠實的證人,他見到 D8 跑,迅即把對
I 方捉着。不過,他不是確實見到 D8 隨着街外的暴動者走進來。相反, I
他說清楚 D8 出現的時間和早前跑入來的最後一人相隔有五至十分
J J
鐘。
K K
L 579. D8 供稱自己當時戴着救護頭盔,但被 PW8 捉着時,頭盔 L
和防毒面罩都被扯掉。本席同意辯方律師說 PW8 記不清楚 D8 是否
M M
戴着防毒面罩,也可能記不清楚 D8 是否戴着頭盔及自己有否在瞬間
N N
扯甩對方的頭盔和防毒面罩。
O O
580. D8 供稱他孭着的背囊【證物 P138】屬另一急救員 Derek。
P P
該背囊沒有任何帶有 Derek 名稱的物品,但也沒有 D8 的個人物品。
Q Q
事實上,D8 的手機【證物 P231】、八達通【證物 P234】、急救證書
R 【證物 P235】等物品都不在那背囊內,而是放在他的反光衣和腰包。 R
S S
581. 控方指 D8 假扮急救員,進入理大是為參與暴動。
T T
U U
V V
- 123 -
A A
B B
582. D8 有急救員證書【證物 P235】。他在庭上供稱自己數次
C 在 2019 年下半年到社會事件現場擔任急救員,都是本着扶危救急、 C
有救無類的宗旨去做。他說當急救員並非要鼓勵或支持其他暴動者,
D D
今趟到理大也不是要參與暴動。
E E
F 583. D8 解釋過往在動亂現場做些什麼,包括配合警察的指示 F
去協助被暴徒打傷的人。今次,他從網上得知理大欠醫療人員,所以
G G
又去當急救員。
H H
I 584. D8 供稱他在理大遇上曾經見過的急救員 Derek 和 Amy。 I
他說出自己做過什麼,包括叫兩個到理大看熱鬧的少女離去,又叫一
J J
些暴徒停手。
K K
L 585. D8 解釋他後來如何替 Derek 看管那個背囊。 L
M M
586. 關於 D8 自己身上有些物品看似可疑,他有所解釋(見上
N 文第 333 段)。 N
O O
587. D8 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應被視為可信性及犯罪傾向低的
P P
人。他在主控官盤問下,證供未受動搖。
Q Q
588. 本席信納 D8 的作供。他有聖約翰救傷隊急救員資格,在
R R
2019 年 11 月 17 日到理大擔任急救員。
S S
T T
U U
V V
- 124 -
A A
B B
589. 控辯雙方都提及有關急救員參與暴動 的案例:CACC
C 50/20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智峰,辯方也提及另一案例:CACC C
14/20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佐豪。
D D
E E
590. 控辯雙方在有關的法律理解上並無分歧,大家都同意法庭
F 要決定一名急救員是否在暴動現場參與暴動,除了考慮他的作為(是 F
否治理參與暴動的人),更要考慮他的意圖(是否要與暴動者同夥去
G G
支援或鼓勵暴動者,因此自己也算參與暴動[第一種情況],抑或他
H H
只是基於人道主義去暴動現場為任何有需要的人提供治療,有救無
I 類,不理對方是否曾經參與暴動或是否會繼續參與暴動,而並非想與 I
暴動者同夥[第二種情況]。
J J
K K
591. 在第一種情況,那位急救員有犯罪造意,因他意圖支援或
L 鼓勵暴動者;在第二種情況,那位急救員並無犯罪造意,因他雖然也 L
為暴動者提供醫療服務,客觀上是有利暴動者,但主觀上並非要與暴
M M
動者同夥去協助/利便/鼓勵他們參與暴動。
N N
O 592. 舉例說,一名醫護人員知悉某銀行發生劫案並有人受傷, O
於是到場治理傷者(包括賊人)。若該醫護人員這樣做是為了支援別
P P
人搶劫,他便是和賊人同夥,但假若他只是基於仁濟的心去治理在場
Q Q
任何傷者(包括賊人),他不會因此成為共犯。
R R
593. 在 2019 年的一連串社會事件中,有人會假扮急救員到場
S S
參與暴動,就算不是假扮,也有急救員屬於上述第一種情況,即懷着
T T
要與暴動者同夥的意圖到場救治暴動者(雖然也會治理其他受傷的
U U
V V
- 125 -
A A
B B
人),但亦有急救員屬於上述第二種情況,即他並非想與暴動者同夥,
C 而只是本着有救無類的心去現場為任何傷者治理。 C
D D
594. 警方當年很多時也讓急救員在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為傷
E E
者(包括暴徒)治理,他們不會無差別地將所有急救員都當成暴動者
F 或暴動從犯。在本案,PW3 林總督察作供時也說急救員(當然是指真 F
正的急救員)和記者會被警方放行。
G G
H H
595. 本席信納 D8 是一名有愛心的人,曾做義工,有意成為職
I 業救護員。他是基於仁濟理念到理大去為任何有需要的人救治,並不 I
理會對方是否曾經參與暴動或是否會繼續參與暴動;他是有救無類的
J J
人道主義者。
K K
L 596. 本席信納 D8 忙於救護工作而未能及早離開理大,後來見 L
一些網上流傳的消息而猶疑,期間,他和一些急救員嘗試將其他急救
M M
員組織起來,希望一同安全離開。
N N
O 597. D8 是基於防護而戴上頭盔及面罩,兩者在他被捕時都在 O
瞬間被警員扯甩。
P P
Q 598. 控方未能證明 D8 進入及留在理大是為了參與暴動,也未 Q
R
能證明 D8 曾在理大內外參與暴動。本席裁定 D8 的控罪一「暴動」 R
罪名不成立。
S S
T T
U U
V V
- 126 -
A A
B B
599. D8 的另一項控罪是控罪十九「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
C 具」。 C
D D
600. 本席信納 D8 替另一急救員 Derek 看管背囊【證物 P138】
,
E E
他只知裏面有些急救物品,不知背囊內有無線電訊收發機,因此不算
F 管有該項物品【證物 P176】。本席裁定 D8 的控罪十九「無牌管有無 F
線電通訊器具」罪名不成立。
G G
H G.6.5 第十二被告人 H
I I
601. D12 爭議 PW9 的證供。
J J
K 602. 關於管有或穿戴證物方面,D12 並無任何爭議。他承認被 K
警察捉着時面上戴着一個黑色頭套【證物 P316】、雙手穿勞工手套
L L
(【證物 P317】:一隻有紅色線,另一隻有綠色線)、孭黑色背囊【證
M M
物 P318】、背囊掛了一頂黑色鴨舌帽【證物 P315】。
N N
603. 代表 D12 的律師指 PW9 說及發現和拘捕 D12 的經過顯出
O O
矛盾,又批評該名警員的記事冊紀錄【MFI-8】和書面口供【MFI-9】
P P
出現問題。律師認為 PW9 其實看不清楚現場情況,連 D12 的後腦如
Q 何受傷也不能說清。律師指 PW9 在庭上說的並非實況,有誇大和隱 Q
R
瞞。 R
S S
604. 本席不同意辯方律師對 PW9 的批評。該名警員作供清晰
T T
直接。他在理大正門外見到站於暢運道的 D12,對方見警察便轉身跑
U U
V V
- 127 -
A A
B B
往理大, PW9 在理大正門外的暢運道行人路(即【證物 D12-4A】的
C 5 號位置)截停 D12,而幾公尺外的 7 號位置則有一班暴徒。D12 作 C
出一些反抗,但被 PW9 制服。
D D
E E
605. 辯方律師批評 PW9 在記事冊【MFI-8】和書面口供【MFI-
F 9】作出的紀錄有歧異。本席信納 PW9 一時寫錯,及後作出更正(見 F
G
上文第 164 段)。 G
H H
606. D12 說他和朋友阿樂到理大參與靜坐後受困,幾次嘗試離
I I
開,都不成功,阿樂後來去探路離開,沒有回來,留低了他。他後來
J 於 11 月 18 日凌晨 5:30 左右離開理大,在正門附近被警察捉着。 J
K K
607. 2019 年 11 月 17 日,理大事件正如火如荼,校園附近有
L L
明顯動亂,D12 說他和阿樂當天去理大參與靜坐,聽來令人費解。
M M
608. D12 說他和阿樂靜坐後,對方建議到尖沙咀地鐵站乘地鐵
N N
回家,兩人於是在校園平台走到 A core 的百步梯頂附近,當時是 11
O O
月 17 日下午大約 5:50。這說法不合邏輯。D12 和阿樂若要在那時離
P 開,大可使用他們順利進來的 Y core 出入口,怎會選擇走往情況混亂 P
的 A core。即使他們起初不知道 A core 那邊情況混亂,但到了百步梯
Q Q
頂附近便應亳無懸念,知道由那處離開並不合適,應走回頭去使用 Y
R R
core 出入口離開。
S S
T T
U U
V V
- 128 -
A A
B B
609. 再者,若然兩人稍後在下午 6:30 左右成功走下百步梯,
C 並去到理大正門外的暢運道行人路,即使附近真的有人示威及警方水 C
炮車在射水,兩人又怎會驚慌至盡廢前功而逃回校園。
D D
E E
610. 若理大正門外的情況真是如此嚇怕 D12,那他又為什麼會
F 和阿樂在大約 7:30 左右再去 A core 的百步梯頂,仍想從那處離開而 F
不選用他們早前順利進來的 Y core 出入口。
G G
H H
611. D12 稱阿樂知他驚怕,便表示自己會出去視察情況,看能
I 否找到兩人一起安全離開的途徑,他叫 D12 於百步梯頂附近等他,但 I
阿樂離開後,沒有回來。D12 說自己後來被捕,離開警署後找到阿樂,
J J
問對方丟下他去了那處,對方只說自己「走到」。D12 覺得阿樂「賣
K K
甩」他,但沒追問阿樂為何不回來找他。他解釋覺得事情已經發生,
L 再向阿樂深究也沒意思。 L
M M
612. 按 D12 所說,他和阿樂在 2020 年初才絕交。在此之前竟
N N
沒向阿樂追問清楚 11 月 18 日凌晨發生何事,說法並不合理。
O O
613. 理大事件到了 2019 年 11 月 17 日已發生多天,校園內外
P P
持續有暴動,情況明顯,有關當局亦多次發出警告及呼籲叫市民不要
Q Q
前往理大及附近,各大傳媒及網上都有將如此訊息廣泛傳播。本席肯
R 定當時在港的所有人都知悉理大及附近持續發生動亂的訊息。本席肯 R
S
定 D12 對此也有知悉,應有所避忌。 S
T T
U U
V V
- 129 -
A A
B B
614. D12 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應被視為可信性高及犯罪傾向低
C 的人,但他的辯解並不合理。本席不信他在上述非常時期到理大參與 C
靜坐。
D D
E E
615. D12 毋須證明自己無罪。不過,當控方指控 D12 的表面證
F 據成立後,他選擇作供,說自己進入理大不是參與暴動,但這解釋不 F
G
為法庭信納。 G
H H
616. 本席不用亦不應替 D12 作沒有證據支持的猜想去考慮他
I I
是否因其他原因而進入理大校園。在目前的證據下,本席能夠作出的
J 唯一推論就是 D12 到理大參與暴動,並非到理大靜坐。本席肯定 D12 J
知道理大一帶當時持續發生暴動,仍犯險進入校園,就是要到該處參
K K
與暴動。即使他不打算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也是想藉着在暴
L L
動範圍現身去支持其他暴動者。
M M
617. D12 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凌晨 5:30 左右被警察發現及捉
N N
着時,身處理大正門外的暢運道,究竟他正要離開校園,抑或是從校
O O
園走到街上去參與暴動,證據並不清楚。他被警察發現時,面上戴着
P 一個頭套,雙手穿上手套,這可以是為了到街上參與暴動而戴,也可 P
以是在離開校園時為了防護身體而戴。
Q Q
R R
618. 不過,即使 D12 當時正在離開校園,甚至較早時已想離
S 開,都改變不了他進入理大參與暴動的事實。當 D12 懷着參與暴動的 S
意圖,踏進自己要到的暴動範圍,即使只留在靜態區,也是與理大內
T T
U U
V V
- 130 -
A A
B B
外的暴動者連成一夥,即使他沒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也屬參
C 與暴動, 因他藉着現身於暴動現場去鼓勵其他暴動者。 C
D D
619. D12 並非「僅是在塲者」。終審法院所說的「僅是在塲者」
E E
是指剛巧在塲的無辜者(見上文第 529 段)。
F F
620. 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 D12 干犯了控罪一所指的暴
G G
動。本席裁定他的控罪一「暴動」罪名成立。
H H
I
621. D12 的另一項控罪是控罪十四「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 I
品」。
J J
K 622. D12 承認當時他面上戴了用來遮蓋口鼻的頭套【證物 K
P316】,但辯方律師指 D12 當時並非身處暴動中。
L L
M M
623. D12 被警察發現時,身處理大正門外的暢運道,雖然警察
N 正採取拘捕行動,但該處的暴動並非即時止息,所以 D12 當時仍是身 N
O 處暴動之中,他面上戴了用來遮蓋口鼻的頭套【證物 P316】,該蒙面 O
物品相當可能阻止別人識辨他的身份。
P P
Q 624. (重覆上文第 488-489 段。) Q
R R
625. D12 知道自己身處暴動當中,為了減輕催淚煙的影響而將
S S
頭套戴上面去遮蓋口鼻,相當可能阻止別人識辨他的身份。他沒有法
T T
U U
V V
- 131 -
A A
B B
例所認可的合理辯解。本席裁定 D12 的控罪十四「在非法集結中使用
C 蒙面物品」罪名成立。 C
D D
G.6.6 第十三被告人
E E
F
626. D13 爭議 PW10、PW22 和 PW23 的證供。 F
G G
627. 至於管有或穿戴證物方面,D13 說【證物 P325】那個頸
H 套只是穿在頸,從沒遮着面部,而【證物 P327】那對手套則是放於背 H
I
囊,並非穿在雙手。 I
J J
628. 辯方律師批評 PW10 作供不可信,指該名警員不可能追逐
K D13 十多米後,仍是身處暢運道的馬路而將 D13 截停,又指 PW10 不 K
可能沒留意 D13 當時是否戴着手套及面部是否流血。
L L
M M
629. 案發現場情況混亂,事情急速發生, PW10 沒留心或記着
N 所有細節,並不出奇。 N
O O
630. PW10 作供清楚直接。本席信納他見 D13 和一些人身處暢
P P
運道馬路西行線,D13 見到警察便跑往理大。PW10 記不起 D13 雙手
Q 有沒有穿戴任何物品,但見 D13 面上有東西遮蓋,後來跌落到頸項。 Q
本席肯定警方在 D13 頸部檢取的黑色頸套【證物 P325】,原本是 D13
R R
戴在面上,在糾纏時掉到頸部。
S S
T T
U U
V V
- 132 -
A A
B B
631. PW22 及 PW23 在紅磡警署處理 D13。他們對一些細節都
C 記不清楚,PW23 有時更說得混亂。不過,兩人都作供誠懇,回答直 C
接。
D D
E E
632. 本席信納 PW22 是誠實的證人。不過,他只是看了 PW23
F 在警署替 D13 拍下的相片【證物 P336】才說出 D13 原本戴着手套。 F
G G
633. 本席也信納 PW23 是一個誠實的證人。她的作供雖然有時
H H
反覆混亂,但最後都能清楚的說沒有任何人要 D13 戴上手套拍照。
I I
634. 本席信納 PW23 說她在影相前雖然沒警誡 D13,但已向對
J J
方表明要拍攝全身照片,包括他被捕時的裝束,若他覺得不舒服或不
K K
同意拍攝,可以拒絕。D13 聽後作出點頭回應。
L L
635. 對於 PW23 沒有把上述情節作出書面記錄,本席信納她的
M M
解釋(見上文第 178 段)。
N N
O 636. PW23 雖然不是用警誡詞去提醒 D13,但她說的已足夠令 O
D13 明白警方要替他拍攝什麼照片,亦令 D13 明白自己有權拒絕拍
P P
攝。本席肯定 D13 聽後向 PW23 點頭,是表示同意拍攝。
Q Q
R 637. PW23 並沒有拖延告知 D13 應有的權利,包括可拒絕拍攝 R
上述照片和找律師。
S S
T T
U U
V V
- 133 -
A A
B B
638. D13 本身袋有「星火同盟」律師的電話。本席肯定他早知
C 自己若然被捕,是有權找律師的,所以袋着律師的電話。D13 亦曉得 C
向 PW23 提供該電話號碼,PW23 替他打那電話多次,只是電話總接
D D
不通。
E E
F 639. D13 說自己是一名兼職倉務員,因此背囊內有工作用的口 F
罩、頸套和手套。他說處理貨物時需要戴手套作保護,口罩及頸套則
G G
是用來防塵,因為處理的貨物很骯髒和多塵埃。另外,他說背囊內那
H H
件白色 T 恤是用來替換工作時出汗的衣物。D13 稱自己一向不會執拾
I 背囊,所以上述物品一直放在背囊內。 I
J J
640. D13 否認被捕時雙手戴了手套,但相片【證物 P336(1)】
K K
顯示他雙手戴着手套。本席信納 PW23 供稱沒有任何警員叫 D13 戴
L 上手套去拍照。本席肯定該相片正確反映 D13 被捕時的情況,就是他 L
M 雙手已戴了手套【證物 P327】。 M
N N
641. D13 稱他要到港島灣仔駱克道去接女友放工,於是由紅磡
O 的家出發,擬步行到尖沙咀碼頭乘船過海,途經理大,因女友遲了放 O
P
工,他見有時間便在校園逗留,想為功課報告找靈感及資料,因而被 P
困理大內,後來嘗試離開時遭到警察拘捕。
Q Q
R 642. D13 稱他在當天下午接近五時離家,打算用一小時到灣仔 R
S
接女友放工,他從紅磡崇文街步行至理大 Y core 出入口,擬穿過校園 S
到 A core 出入口,再由尖東步行到尖沙咀碼頭去乘小輪往灣仔,然後
T T
由灣仔碼頭步行至駱克道去接女友放工。
U U
V V
- 134 -
A A
B B
C 643. D13 所說的路線並不尋常,十分耗時,肯定超過一小時不 C
少,一般人都不會採取如此路線由紅磡崇文街往灣仔駱克道。即使當
D D
時社會事件令過海巴士停駛,但地鐵仍提供服務,由鄰近紅磡的何文
E E
田地鐵站到灣仔地鐵站的車程只需十六分鐘,即使加上 D13 要步行
F 往何文田地鐵站及由灣仔地鐵站步行到駱克道的時間,耗時也遠低過 F
G
他所說的不尋常路線。本席不相信 D13 會用他所說的路線去灣仔駱 G
克道接女朋友放工。
H H
I 644. D13 又說他在當日下午 5:30 左右走出了行人隧道,準備 I
經 Y core 出入口進入理大才收到女友的 WhatsApp,對方表示要超時
J J
工作至晚上九時,他見有額外時間,便繼續走入理大及逗留,看能否
K K
找到靈感去更改功課報告的題目。
L L
645. D13 後來交到浸大的功課報告確實不是以「寵物善終」為
M M
題,但也不是講社會事件,現在的功課報告題為「疫情下的香港」。
N N
O 646. D13 說女友不知道他把功課報告改了題目。他解釋對方在 O
2019 年 12 月底開始不再理睬他,他去找她,但女友的家人說她已經
P P
搬走。D13 稱女友和他斷絕聯絡,而浸大在 2019 年 11 月某日停課後
Q Q
改為網上授課,他因此未能和女友商量更改功課的題目,只有獨力完
R 成報告。他沒有把單獨完成報告的事告訴導師,因為覺得女友在棄用 R
S
的題目也有付出,他不想對方失去功課分數。D13 說當時未知道女友 S
斷絕和他聯絡的原因,仍想和對方復合,只是一直聯絡不上。他透過
T T
U U
V V
- 135 -
A A
B B
朋友找女友,朋友在 2021 年初才告訴他女友已有新歡,要他死心,
C 不要再找對方。 C
D D
647. D13 說的不合理, 即使女友真的變心,但她要和 D13 合
E E
作交功課報告,總不會完全斷絕和 D13 聯絡,而任由 D13 獨自做好
F 報告。 F
G G
648. 理大事件到了 2019 年 11 月 17 日,已發生多天,校園內
H H
外持續有暴動,情況明顯,有關當局亦多次發出警告及呼籲叫市民不
I 要前往理大校園及附近,各大傳媒及網上都有廣泛傳播,本席肯定當 I
時在港的所有人都知悉理大及附近持續發生動亂的訊息。本席肯定
J J
D13 對此也有知悉,應有所避忌。
K K
L 649. D13 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應被視為可信性高及犯罪傾向低 L
的人,但他的辯解並不合理。本席不信 D13 在上述非常時期到理大是
M M
途經該處去灣仔接女友,見有時間便在校園逗留找資料做功課。他說
N N
的並非事實。
O O
650. D13 毋須證明自己無罪。不過,當控方指控 D13 的表面證
P P
據成立後,他選擇作供,說自己進入理大並非參與暴動,但他的辯解
Q Q
不為法庭信納。
R R
651. 法庭不用亦不應替 D13 作出沒有證據支持的猜想去考慮
S S
他是否因其他理由進入理大。本席肯定 D13 知道理大一帶當時持續
T T
發生暴動,仍犯險進入校園,就是要到該處參與暴動,他並非路經該
U U
V V
- 136 -
A A
B B
處及逗留去為功課找靈感和資料。即使 D13 不打算親自作出破壞社
C 會安寧行為,也是想藉着在暴動範圍現身去支持其他暴動者。 C
D D
652. D13 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凌晨 5:30 左右被警察發現及捉
E E
着,他當時身處暢運道,究竟是要離開校園,抑或是從校園走到街上
F 去參與暴動,證據並不清楚。D13 被警察發現時,面上戴着一個頸套 F
(後來跌落到頸項),雙手穿上手套,這些裝備可以是 D13 為了到街
G G
上參與暴動而戴,也可以是為了在離開校園時防護身體而戴 。
H H
I 653. 不過,即使 D13 當時是要離開校園,甚至較早時已想離 I
開,都改變不了他進入理大參與暴動的事實。當 D13 懷着參與暴動的
J J
意圖,踏進自己要到的暴動範圍,即使只留在靜態區,也是與理大內
K K
外的暴動者連成一夥,即使他沒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也屬參
L 與暴動, 因他藉着現身於暴動現場去鼓勵其他暴動者。 L
M M
654. D13 並非「僅是在塲者」。終審法院所說的「僅是在塲者」
N N
是指剛巧在塲的無辜者(見上文第 529 段)。
O O
655. 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 D13 干犯了控罪一所指的暴
P P
動。本席裁定他的控罪一「暴動」罪名成立。
Q Q
R R
( 林偉權 )
S 區域法院法官 S
T T
U U
V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