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 Trong Dai & Ors DCCC1051/2022

參與地盤盜竊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D1 監禁50個月;D2 監禁48個月;D3 監禁18個月;D4 監禁18個月;D5 監禁24個月
五名被告均被判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18/8/2023[2023] HKDC 1156
合併案件:DCCC1051/2022DCCC171/20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RAN Trong Dai、HA Chan Duong、阮中曉、阮俊英及TRAN Huu Tha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五名被告共承認24項控罪,涉及在元朗及新界多個建築地盤、貨倉及停車場盜竊建築材料、電線、金屬、酒類、瓷器及車輛。第一被告承認14項控罪,包括多項盜竊、偷車及交通罪;第二被告承認12項控罪,包括盜竊、入屋犯法、危險駕駛、處理贓物、偽造文件及交通罪。第三至第五被告涉及入屋犯法罪,當中部分被告協助搬運贓物或使用虛假車牌。各被告均作出警誡下供述,並以認罪方式處理案件。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多項盜竊罪 (theft)、入屋犯法罪 (burglary)、偷車、處理贓物、偽造文件及交通罪的量刑。控方強調案件有預謀、多人參與、涉款及財物價值高;各被告則依靠認罪、角色次要、沒有傷人及部分人沒有刑事紀錄求情。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盜竊及入屋犯法均屬嚴重罪行。量刑須考慮預謀程度、多人合作、涉案財物價值、罪行數量、重犯紀錄及罪行是否涉及非住宅處所。對非住宅入屋犯法,法庭採用兩年六個月為一般量刑起點;危險駕駛因逆線、越過雙白線及不理警方截查而屬嚴重。認罪可獲扣減,但表格8人士身份構成加刑因素。其後法庭依整體量刑原則,安排部分刑期同期及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致榮,採用涉及有預謀地盤盜竊的兩年監禁起點;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志釗,偷車一般以三年為起點;並參考 HKSAR v Cheng Wai Kai、HKSAR v Junaid Ahmed、HKSAR v Yau Wing Cheong 及 HKSAR v Norena Andres。

裁決與命令

五名被告均被判監。第一被告總刑期50個月並停牌12個月;第二被告總刑期48個月並停牌4年;第三及第四被告各監禁18個月;第五被告監禁24個月。

判決啟示

案件顯示,多宗短期內有計劃及多人參與的地盤盜竊,可導致相當長的總刑期。表格8身份會引致額外刑期;認罪及無案底則可獲相應減刑。法庭並以整體量刑原則處理多項控罪的同期及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多次在建築地盤偷竊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本案地盤盜竊具有預謀、涉及多人及高價值財物。第一被告承認多項盜竊,按整體量刑後共判監50個月。

Q.非住宅入屋犯法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A.

法庭指出非住宅入屋犯法一般以兩年六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再按預謀、多人參與、財物價值及認罪等因素調整。本案第二被告相關罪行判監22個月。

Q.表格8持有人犯案會否加刑?
A.

法庭依據案例認為,表格8持有人身份是加刑因素;但認罪仍可獲扣減。第一及第二被告分別被判總刑期50個月及48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