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溥东案 DCCC963/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溥东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案情摘要
被告人王溥东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他在2023年5月24日來港開立渣打銀行帳戶,收取報酬後將提款卡交給「老張」。帳戶其後收到56筆存款,總額約港幣283萬多元,其中港幣1,173,522元來自網上投資騙局受害人。被告人聲稱不知道款項來源,僅為人民幣1,800元而提供帳戶;他沒有香港刑事定罪紀錄,並在被捕後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如何為傀儡戶口洗黑錢罪判刑,以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所列加刑因素是否成立。控方主張罪行普遍並對社會造成嚴重損害,應加重刑罰;辯方則指被告人只是受利用的低層角色、不知上游騙案,且為初犯及適時認罪,加刑不應超過25%。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洗錢罪沒有統一判刑指引,刑罰須按犯罪精密程度、交易次數、款項數額、被告人的角色及參與程度,以及其對上游罪行的知情或參與而定。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知悉或參與騙案,但他為報酬跨境開立帳戶,成為犯罪集團不可或缺的傀儡。法庭接納控方數據,認定傀儡戶口普遍使用、涉及受害人損失巨大,符合第27條的加刑條件,並施加25%加幅。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判刑時提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CACC 15/2009、HKSAR v Boma CACC 335/2010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麗婷 CACC 334/2015。判詞沒有列出其具體判刑原則,但該等案件由辯方用以協助法庭評估洗錢罪的刑罰。
裁決與命令
法庭以39個月監禁為未加刑前的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再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25%,調整為整數後,判處被告人監禁32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傀儡戶口持有人不是犯罪集團要員,提供帳戶仍可能被視為洗錢活動不可或缺的一環。法庭特別重視涉及款項及受害人損失,並確認普遍使用傀儡戶口及社會損害可支持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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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開銀行戶口收取報酬,涉及洗錢會判多久?
法庭認為即使只是收取人民幣1,800元的傀儡戶口持有人,也可能是洗錢活動不可或缺的一環。本案被告認罪後最終被判監禁32個月。
Q.不知道騙款來源,提供銀行戶口仍會重判嗎?
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道或參與上游騙案,但他為報酬跨境開戶並交出提款卡。法庭仍考慮款項及社會損害,判囚32個月。
Q.洗錢傀儡戶口如何加刑?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罪行普遍及對社會造成嚴重損害可支持加刑。本案法庭施加25%加幅,最後判監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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