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963/2024
C [2026] HKDC 81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963 號
F F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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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王溥东
J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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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L L
日期: 2026 年 1 月 13 日
M 出席人士: 陳旭蕾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利琛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徐沛雄律師行延聘,代 N
表被告人
O O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P P
(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Q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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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判刑理由書 S
T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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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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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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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C C
1. 被告人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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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得益的財產」罪。
E E
F
案情 F
G G
2. 於案發所有期間,被告人是一個渣打銀行帳戶的唯一持
H 有人及簽署人。該帳戶於 2023 年 5 月 24 日正式開立,根據開戶授權 H
I
書: I
J J
(a) 登記地址為中國內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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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聯絡號碼為中國內地號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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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M
(c) 被告人報稱任職經理,月入港幣約 70,000 元。
N N
3. 根據涉案帳戶的交易紀錄:
O O
P (a) 涉案帳戶的期初結餘為港幣 100 元;於 2023 年 5 月 P
Q
26 日,涉案帳戶有一筆港幣 50,000 元的現金存 Q
款;
R R
S (b) 自 2023 年 5 月 29 日起,涉案帳戶每日都有來自不 S
T
同存款人的多筆存款,而幾乎所有款項都會在同 T
日耗散,呈現鏡像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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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c) 最後一次交易發生於 2023 年 6 月 3 日,為一筆港 C
幣 150,000 元的提款,令涉案帳戶餘額剩下港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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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1 元;
E E
F
(d) 於 2023 年 5 月 24 日至 2023 年 6 月 3 日期間,涉案 F
帳戶共收到 56 筆存款,總額為港幣 2,834,808.01
G G
元,其中港幣 1,173,522 元來自網上投資騙局的受
H H
害人(包括一名居住在英國的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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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告人於 2024 年 4 月 9 日入境香港時被拘捕,在其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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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誡會面中:
K K
L
(a) 被 告 人 表 示 他在 被 拘 捕 前於 中 國 內地任 職 保 安 L
員,每月賺取人民幣約 5,000 元至 6,000 元;
M M
N (b) 被告人承認於 2023 年 5 月 24 日經福田口岸來香港 N
O
開立涉案帳戶; O
P P
(c) 涉案帳戶的開戶授權書中所提供的登記地址及聯
Q 絡電話並非屬於他;被告人聲稱他是為了獲取金 Q
錢 報 酬 , 替 一名 稱 為 「 老張 」 的 人開立 涉 案 帳
R R
戶 , 並 在 將 涉案 帳 戶 的 自動 櫃 員 機卡交 予 「 老
S S
張」後,通過支付寶收取人民幣 1,800 元。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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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除了他的個人資料外,開戶授權書中所載的資料
C 是有人透過微信提供給他的;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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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被告人否認對涉案帳戶內的款項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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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5. 被告人的出入境紀錄證實,他於 2023 年 5 月 24 日上午 7 F
時 30 分抵達香港,並於同日下午 5 時 45 分離開香港;2023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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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日上午 10 時 15 分再來港,並於同日下午 12 時 42 分離開香港;
H H
2024 年 4 月 9 日上午抵港,入境時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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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被告人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車輛、土地物業或公司;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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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沒有稅務紀錄。
K K
L
7. 於案發期間,被告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 L
即存入涉案帳戶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
M M
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N N
O
加刑申請 O
P P
8. 控方有加刑申請。
Q Q
9. 根據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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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若被告人所犯的指明的罪行(a)直接或間接導致他人受到嚴重損
S S
害;(b)直接或間接為被告人或其他人帶來相當利益;(c)該類罪行發
T 生普遍;(d)最近該類罪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到嚴重損害;或 (e)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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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該類罪行直接或間接為任何人帶來相當利益,法庭可考慮對被
C 告人加刑。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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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控方指本案有上述(c)和(d)項情況。
E E
F
11. 一名姓李的總督察寫了一份書面口供,講及近年本港的 F
洗黑錢罪行情況。控辯雙方同意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G G
條引入他的書面口供,而李總督察亦上庭作供說清楚如何分類洗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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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案件和有關數據。
I I
12. 李總督察解釋他在口供稱為「洗錢案件」的,是在香港
J J
沒產生上游罪行,純粹洗黑錢;而那些在港有上游罪行並涉及洗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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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的案件,則會被稱為「詐騙案件」,如此稱呼是為了表達有關的
L 上游罪行大部份都是詐騙(其實也有一些其他罪行,例如勒索、搶 L
劫等,只是較少出現)。
M M
N 13. 李總督察說犯罪分子多數利用他人的戶口去洗黑錢,被 N
O 如此利用的人便是「洗錢傀儡」。 O
P P
14. 李總督察提供了以下數據:
Q Q
(a) 2020 年被偵破的詐騙案件和洗錢案件合共有 1,844
R R
宗,涉及金額超過 30.17 億元,當中涉及傀儡帳戶
S S
的佔 18.79 億元,被捕傀儡總數是 76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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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b) 2021 年被偵破的詐騙案件和洗錢案件合共有 2,269
C 宗,涉及金額超過 96.62 億元,當中涉及傀儡帳戶 C
的佔 55.65 億元,被捕傀儡總數是 2,22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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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
(c) 2022 年被偵破的詐騙案件和洗錢案件合共有 3,705
F 宗,涉及金額超過 366.44 億元,當中涉及傀儡帳 F
戶的佔 363.2 億元,被捕傀儡總數是 3,708 人;
G G
H H
(d) 2023 年被偵破的詐騙案件和洗錢案件合共有 5,529
I 宗,涉及金額超過 120.33 億元,當中涉及傀儡帳 I
戶的佔 99.84 億元,被捕傀儡總數是 6,485 人;
J J
K K
(e) 2024 年被偵破的詐騙案件和洗錢案件合共有 5,250
L 宗,涉及金額超過 61.15 億元,當中涉及傀儡帳戶 L
的佔 44.66 億元,被捕傀儡總數是 7,883 人;
M M
N (f) 2025 年 1 月至 7 月被偵破的詐騙案件和洗錢案件合 N
O 共有 1,359 宗,涉及金額超過 23.08 億,當中涉及 O
傀儡帳戶的佔 6.54 億,被捕傀儡總數是 3,147 人。
P P
Q 15. 主控官說目前提出的加刑不是針對一般性洗黑錢罪行的 Q
R 加刑,而是針對洗黑錢罪行中使用傀儡戶口形式犯案的情況。她說 R
控方希望法庭加重對洗黑錢的刑罰去打擊洗黑錢罪行,從而進一步
S S
打擊涉及洗黑錢的上游罪行。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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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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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底
C C
16. 被告人現年 33 歲,是中國公民,在港沒有刑事定罪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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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
E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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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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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辯方律師說被告人未婚,在國內大學畢業,曾協助父母
H 處理物業管理工作,後來出來獨立生活,做送外賣工作,後來又打 H
I
算再參與物業管理,目標是接手父母的生意。 I
J J
18. 律師呈上被告人及他父母寫的求情信,被告人表達悔
K 意,父母則請求法庭作出輕判。 K
L L
19. 律師說被告人是一名初犯者,適時認罪,有真誠悔意,
M M
重犯機會低。
N N
20. 律師說被告人在 2024 年 4 月 9 日第三次來港,是要結束
O O
銀行戶口停止犯罪。他知道自己在港犯法後,主動向國內公安投
P P
案,公安要求他提供香港銀行的文件,因此被告人於 2023 年 9 月 15
Q 日第二次來港,為索取文件,但銀行稱他的戶口已被凍結,未能發 Q
出文件。不過,公安後來又對被告人說他在港所做的,在內地不構
R R
成任何罪行。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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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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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被告人說他無法再聯絡叫他辦事的「老張」,決定第三
C 次來港,想關閉銀行戶口,希望不法之徒無法再用他的戶口洗黑 C
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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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律師呈上被告人的出入境紀錄,顯示他曾在 2023 年 5 月
F 24 日到港,大約 10 小時後離開;然後在 2023 年 9 月 15 日再到港, F
兩小時多後離港;被告人於 2024 年 4 月 9 日第三次來港,遭到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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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
H H
I 23. 律師指被告人並非主腦人物,他只是受人利用去開設戶 I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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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律師同意本案涉及跨境犯罪,但沒證據顯示被告人屬於
L 有組織的犯罪集團,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涉及或知道有上游罪行 L
而協助他人洗黑錢。律師指被告人只是為了 1,800 元人民幣報酬而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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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開設戶口。
N N
O 25. 律師指被告人被捕後一直被還押,與警方合作,作出招 O
認。
P P
Q 26. 對於控方的加刑申請,律師叫法庭考慮被告人並非知道 Q
R 黑錢來源,他只是有合理理由相信戶口內的財產全部或部份,直接 R
或間接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而仍處理該等財產。律師說法庭可以不
S S
作出加刑,就算要加,幅度也不應超過 25%,因為涉及傀儡帳戶的
T T
洗黑錢活動看來有下降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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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7. 律師提及的案例有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CACC C
15/2009,HKSAR v Boma CACC 335/2010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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婷 CACC 334/2015。
E E
F
判刑 F
G G
28. 「洗黑錢」是嚴重罪行,不少「洗黑錢」的上游罪行都
H 涉及詐騙。不過,每宗案件的情況有別,因此「洗黑錢」罪並無判 H
I
刑指引。判刑要視乎案中的相關因素,包括犯罪的精密程度、交易 I
次數、涉及的款項數額、被告人的角色和參與程度,亦要看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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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上游罪行是否有所知情或參與。不過,涉及的款項數額往往是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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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判刑考慮。
L L
29. 被告人只涉及一個銀行戶口,該戶口在 2023 年 5 月 24 日
M M
至 2023 年 6 月 3 日期間處理 283 萬多元,其中港幣 1,173,522 元來自
N 網上投資騙局的受害人(包括一名居住在英國的港人),但沒証據 N
O 顯示被告人對騙案知情或有所參與。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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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被告人以前沒有犯罪紀錄,今次為了報酬而跨境犯罪,
Q 來港開立戶口去助人洗黑錢。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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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本席不相信被告人透過律師說他在 2023 年 9 月 15 日再
S S
到港及於 2024 年 4 月 9 日第三次來港是為終止犯罪。若他真想如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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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大可更早來港把戶口結束,繼而在港自首,但他沒有。他在
C 2024 年 4 月 9 日第三次來港過關時被捉,也沒預早通知有關當局。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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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被告人未必是犯罪集團的要員,但他甘於被犯罪集團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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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即使只是一個傀儡角色,也屬洗黑錢活動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F 沒有「洗黑錢」的人協助,犯罪集團難以處理犯罪得益。因此, F
「洗黑錢」人的罪責不會比上游犯罪集團成員/騙徒輕省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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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H
基本量刑起點 (未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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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本席認為未加刑前的量刑起點應為 39 個月監禁,認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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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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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刑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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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本席信納李總督察提供的洗黑錢犯罪數據,當中顯示傀
N 儡戶口使用普遍,涉及的黑錢數額不少來自騙案,受害人損失的數 N
O
目巨大,控方提出的兩項加刑申請理由都成立。雖然有關罪行稍有 O
收斂,但未受遏止,本席認為有需要加刑,目前的加幅應為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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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35. 經以上考慮及下調成整數月份後,本席最後對被告人判 Q
囚 32 個月。
R R
S S
T ( 林偉權 ) T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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