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114/2021
C [2023] HKDC 500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1 年第 114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何狄恆(第一被告人)
J J
霍文聰(第二被告人)
K 黃梓傑(第三被告人) K
羅康傑(第四被告人)
L L
陳和睿(第五被告人)
M M
陳恩富(第六被告人)
N 岑璟禎(第七被告人) N
賴駒馳(第八被告人)
O O
---------------------------------
P P
Q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Q
日期: 2023 年 4 月 17 日
R R
出席人士: 韋浩棠先生及李清桂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
S S
別行政區
T 林凱依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Cedric & Co 延聘, T
代表被告第一被告人
U U
V V
-2-
A A
B B
梁寶琳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Ip, Kwan & Co 延聘,
C 代表第二被告人及第三被告人 C
陳德昌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S T Cheng & Co 延
D D
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E E
鄧子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Cheung & Co 延聘,
F 代表第五被告人 F
黎詠婷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O Tse & Co 延聘,代
G G
表第六及第七被告人
H H
黎家傑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Cheng & Co 延聘,
I 代表第八被告人 I
J
控罪: [1] 暴動(Riot) J
K K
L --------------------- L
判刑理由書
M M
---------------------
N N
O O
1. 本案的八名被告共同被控一項控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P P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9(1)及(2)條。
Q Q
2. 罪行詳情指控各被告於 2019 年 9 月 29 日,在香港金鐘金
R R
鐘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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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3-
A A
B B
3. 第五被告陳和睿和第六被告陳恩富因各管有一個能發出
C 鐳射光束的裝置,分別被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違反 C
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33(1)及(2)條。
D D
E E
4. 各被告承認第一控罪,在其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
F 名成立。 F
G G
5. 第五被告及第六被告分別就第二及第三項控罪不認罪。
H H
I
6. 本席批准控方申請把兩項控罪存留法庭檔案,未得批准不 I
可繼續檢控。
J J
K 7. 控辯雙方同意的事實,現裁摘撮要如下: K
L L
背景
M M
N (1) 於 2019 年 9 月 29 日,有人發起名為「全球反極權 N
大遊行」的示威,起點定於銅鑼灣崇光百貨公司外,
O O
終點為金鐘夏慤道政府總部外的一帶。示威者由銅
P P
鑼灣沿軒尼詩道及金鐘道向金鐘政府總部方向進
Q 發。警務處處長並無就當日舉行的公眾集會或遊行 Q
接獲任何通知,亦無發出任何不反對通知書;
R R
S S
(2) 於 13:00 時開始,大量人群在崇光百貨公司外集結,
T 沿著軒尼詩道及金鐘道向金鐘政府總部出發,當日 T
下午港島區的交通嚴重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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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A
B B
C (3) 警方於當日下午多次透過公開媒介重覆發出警告, C
其內文如下:—
D D
E (i) 於 14:42 時指出,銅鑼灣軒尼詩道和怡和街交 E
F
界已有人聚集堵路; F
G G
(ii) 於 16:23 時指出,激進示威者在金鐘及灣仔一
H 帶堵路破壞,在金鐘道與警方對峙,及在金鐘 H
I
道近港鐵站縱火; I
J (iii) 於上述警告中,警方指出已施放催淚煙及使 J
用武力驅散示威者,並呼籲在場人士及附近
K K
市民離開。
L L
M 暴動的發展階段 M
N N
8. 是次社會事件的發展,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O O
P 9. 第一階段(約 15:35 時至 16:20 時) P
Q (1) 於 15:35 時起,金鐘道一帶(包括夏慤道)已發生 Q
R 暴動。當時,示威者開始在金鐘道與樂禮道附近集 R
結,當中有人拆下並焚燒慶祝國慶的展示牌,在馬
S S
路上設置不同的障礙物及高舉英國國旗等。集結者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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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A
B B
迅速增多,大量的示威者經樂禮街及/或其他道路抵
C 達政府總部外的夏慤道。 C
D D
(2) 約於 15:45 時,為數約二百至三百名、大多身穿黑
E E
衣的示威者抵達政府總部外的夏慤道,以障礙物及
F 交通圓筒等雜物堵塞道路,佔據了夏慤道車路東西 F
行線及接連夏慤道、近中環方向的行車天橋,嚴重
G G
阻塞了交通。期間當兩輛警車駛到夏慤道東行線,
H H
大量示威者從樂禮街方向逼近警車。警車遂沿著夏
I 慤道東行線向中環方向前行,在夏慤道和添華道交 I
界駛進政府總部。示威者從夏慤道車路東西行線分
J J
別逼近政府總部位於夏慤道和添華道交界入口。東
K K
行線上的示威者部分在該入口的馬路上設置障礙
L 物,部分步上行車天橋東行線加入其他示威者繼續 L
M
堵路,又向政府總部投擲物品。警方施放催淚煙霧 M
驅散而不果。
N N
O
(3) 於 15:51 時,夏慤道行車天橋被堵塞,原本停在夏 O
慤道西行線的兩部警車需駛回東行線,當時警車前
P P
方也集結了示威者。在夏慤道東行線的示威者因為
Q 警車接近而稍退回樂禮街。片刻,大量示威者從樂 Q
R 禮街方向逼近警車,警車遂沿夏慤道東行線向中環 R
方向前駛,進入政府總部夏慤道和添華道交界的入
S S
口。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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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A
B B
(4) 於 15:56 時,示威者佔據了政府總部外夏慤道東行
C 線馬路接近夏慤道和添華路交界,另外有示威者步 C
上行車天橋繼續堵路。夏慤道東西行線上的示威者
D D
人數持續增多。
E E
(5) 約於 15:58 時,部分夏慤道東行線馬路和行車天橋
F F
上的示威者佔據了夏慤道東西行線,並向樂禮街方
G G
向移動。由於示威者早已在東行線馬路上架設路
H 障,路上沒有車輛行駛。 H
I I
(6) 約於 16:05 時,夏慤道西行線交通短暫恢復,惟東
J 行線馬路依然為路障堵塞。期間示威者從行車天橋 J
走入夏慤道馬路,部分高舉雨傘及旗幟,部分向樂
K K
禮街方向移動,部分留在夏慤道西行線馬路和添馬
L L
街一帶。與此同時,約二百至三百名示威者在夏慤
M 花園外集結,打著雨傘作為掩護、投擲汽油彈及硬 M
N
物與警方設於統一中心外的防線對峙。部分示威者 N
在連接太古廣場與金鐘廊的行人天橋橋底縱火,破
O O
壞停泊在金鐘道的警車及向警車投擲硬物。警務人
P 員在寡不敵衆之下,部分撤退入金鐘港鐵站內。 P
Q Q
(7) 聚集於德立街和添馬街一帶的示威者向金鐘港鐵
R 站出口拋擲交通筒、硬物及破壞金鐘站出口。其後, R
S 大量原本集結在金鐘道及德立街的示威者走向政 S
府總部,與在上址集結的人群會合。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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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 A
B B
(8) 於 16:15 時,大量示威者高舉雨傘作為阻擋、聚集
C 在夏慤道行車天橋上面,向著政府總部。另外,有 C
大量示威者在政府總部夏慤道西行線行人路走向
D D
樂禮街,堵塞夏慤道東西行線。有示威者指揮其他
E E
人走動的方向。此時政府總部外夏慤道東西行線至
F 樂禮街外,以及行人天橋上都有示威者集結。 F
G G
10. 第二階段(約 16:20 時至 16:48 時)
H H
I (1) 於 16:20 時,約有五百名示威者在添華街、政府總 I
部附近的行人路、夏慤道行車路及行車天橋上集
J J
結,以傘陣、路牌、木板及自製裝備作掩護與警方
K K
對峙;並在多處揮動旗幟及向政府總部投擲汽油
L 彈、磚頭、石塊等硬物,以路牌、木板、及自製裝 L
備作為掩護,及以鐳射光束照射防衛政府總部的警
M M
員。示威者投擲多枚汽油彈,部分擊中設於政府總
N N
部四周的水馬,引起火堆。
O O
(2) 於 16:23 時,行車天橋上的示威者向政府總部方向
P P
投擲汽油彈,當時夏慤道東行線及西行線上的交通
Q Q
已受到示威者控制。警方和一輛人群管理特別用途
R 車(俗稱「水炮車」)分別在政府總部夏慤道和添 R
華道交界施放催淚彈和噴射藍色水劑驅散示威者,
S S
但成效不彰。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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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 A
B B
(3) 約於 16:27 時,行車天橋上部分示威者走向夏慤道
C 東西行線,政府總部外的夏慤道西行線和樂禮街方 C
向的示威者亦開始向添華道方向移動。愈來愈多示
D D
威者從馬路逼近夏慤道和添華道交界,警員發放的
E E
催淚煙和藍色水劑,均未能驅散示威者。
F F
(4) 約 16:30 時開始,行車天橋底的示威者多次使用雨
G G
傘組成阻擋,使用路牌、木板及自製裝備等作為掩
H H
護,揮動旗幟及投擲物品,並圖衝向政府總部外設
I 置的水馬,警方則繼續以催淚彈和藍色水劑驅散示 I
威者。
J J
K K
(5) 約於 16:41 時,身處夏慤道和添華道交界的示威者
L 從行車天橋發動攻勢。水炮車再噴射藍色水劑,警 L
方亦施放催淚煙。示威者退回夏慤道行車天橋底及
M M
/或向樂禮街方向移動到夏慤道馬路東西行線。夏慤
N N
道東西行線陸續有示威者加入。示威者繼續高舉雨
O 傘和旗幟、投擲硬物及縱火以破壞水馬。於夏慤道 O
遠東金融中心外,有人用鐵錘鑿開行人路的磚塊,
P P
同時夏慤道和添華道交界的位置的示威者再次發
Q Q
動攻勢。
R R
(6) 警方透過現場的廣播系統多次發出警告及展示警
S S
告旗幟,亦不時以催淚煙或藍色水劑企圖驅散示威
T T
者,惟不果;有示威者合力用巨型橡筋將硬物彈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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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 A
B B
向政府總部,把外牆部分玻璃打破。當時至少有五
C 百人集結於政府總部外參與暴動。 C
D D
(7) 約於 16:48 時,多隊警員同時從政府總部的三個出
E E
口發放催淚氣體及水炮後衝出,驅散和進行拘捕,
F 並設立防線以控制現場,部分示威者退到行車天橋 F
底及向樂禮街方向褪到夏慤道馬路東西行線、再退
G G
到樂禮街、海富中心及遠東金融中心一帶繼續集
H H
結,繼續與警方對峙。
I I
(8) 警務人員隨後控制連結政府總部和對面海富中心
J J
的行人天橋。
K K
L 11. 第三階段(約 16:48 時至 17:35 時) L
M M
(1) 約於 17:00 時,警務人員控制夏慤道一帶後,至少
N 大約一百至二百名示威者在遠東金融中心外的紅 N
O 棉道集結,與警方對峙。後者,用木板和雨傘架設 O
路障,向警員投擲汽油彈、磚塊及其他物件,以木
P P
板作為掩護,在紅棉路及德立街巴士站一帶向警方
Q Q
投擲多枚汽油彈。
R R
(2) 於 17:06 時,紅棉路的集結人群退向灣仔,集結於
S S
金鐘道東西行線上,繼續與警方防線對峙。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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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A A
B B
(3) 約於 17:17 時,警方開始沿著金鐘道向東掃蕩。約
C 五百名示威者繼續停留在金鐘道近力寶中心外,以 C
水馬、交通圓筒、垃圾筒、欄杆等雜物堵塞馬路,
D D
並縱火、焚燒路障;向警方防線投擲硬物和汽油彈。
E E
示威者更將磚頭、索帶、雜物等搬運到金鐘道力寶
F 中心外,及再將之拉往灣仔方向。 F
G G
(4) 警方發出多次警告要求示威者離開:包括在金鐘道
H H
西行線馬路高等法院外高舉「警告,催淚煙」及「速
I 離,否則開槍」的警告旗幟及使用催淚彈、橡膠彈 I
予以驅散。示威者用欄杆、花槽石壆、交通圓筒等
J J
雜物堵塞金鐘道西行線馬路及縱火,並向警方投擲
K K
汽油彈。示威者與警方防線一直保持約 70 至 80 米
L 距離,慢慢向後踏步向東移動,期間不時向警方投 L
M
擲汽油彈。 M
N N
(5) 約 17:28 時,示威者退到統一中心與太古廣場之間
O 的金鐘道,警方防線一邊推前,另一批警方人員則 O
同時從樂禮街走出金鐘道驅散及拘捕示威者。
P P
Q Q
(6) 警方於金鐘道近樂禮街拘捕部份示威者後,其餘的
R 人依然集結在金鐘道太古廣場外及金道近軍器廠 R
街一帶,向警方投擲汽油彈。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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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A A
B B
就是次暴動的總結
C C
12. 「暴動」一詞是形容集結者所作的總體行為的性質、發生
D D
的環境、其主觀只意圖及其給予第三者的客觀感受的現象;所以暴動
E E
及非法集結只是形容現象的詞彙,並非罪行本身。真正的罪行是在有
F 意圖之下參與非法集會或暴動的行為;上訴庭亦曾指出,暴動是參與 F
性的罪行。
G G
H H
13. 警方從未就是次「全球反極權大遊行」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I 但這單一事實不足將是次集會自動定性為非法集會/暴動。但警方自 I
當日 14:42 時起已多次發出警告,指出鑼鑼灣、軒尼詩道和怡和街交
J J
界已有人聚集堵路,警方亦有施放催淚彈及使用武力驅散示威者,呼
K K
籲在場人士及附近市民離開;上述事實是考慮在場者是否有意圖留在
L 現場或/及實際上參與暴動的重要因素。 L
M M
14. 由於集結者的成員皆可以隨時加入、退出;時聚時散及到
N N
處遊走的獨立個體,參與暴動者的數目及身分可以隨時改變,其所作
O 擾亂秩序/帶有威嚇性的行為、以致社會安寧被破壞的地點亦可以隨 O
著其行動的性質或出現的地點改變,並不囿於精確的地理或時間規
P P
劃。
Q Q
15. 參與者的刑責,主要是視乎其參與的暴動的總體嚴重性:
R R
包括暴動期間其他參與者的行徑;暴力程度;暴力發生地點及時段;
S S
整個暴動對社會造成的傷害,及對公衆及社會造成的禍害和影響。個
T 別被告在參與暴動時所作出的顯見行為,例如個別被告是否有親手作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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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A A
B B
出破壞或暴力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如果有證據的話),只是用作
C 衡量個別被告的刑責及刑令的考慮因素之一。 C
D D
16. 本席會從宏觀角度先就整件暴動事件作出一個與其總體
E 嚴重性及刑責相符的普遍量刑基準,然後就個別被告有關的案情及其 E
他求情因素作出調整以制訂刑令。
F F
G G
17. 從前面的描述可見,自 15:35 時開始(即上文所指的第一
H 階段)該次社會事件已經演變成一場暴動:金鐘道、樂禮街以及夏慤 H
道至少有五百人集結,他們大都穿黑衣、以雜物堵路、阻塞交通,挾
I I
人多勢眾逼使警車退後,高舉雨傘、旗幟、縱火、投擲汽油彈及硬物;
J J
此等行為不但有恐嚇性,更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
K K
18. 根據控方準備的精華片段(見同意案情第 34 段附件一及
L L
其截圖),金鐘道一帶有人高舉外國旗幟、集結及與警方對峙及對之
M M
攻擊、公共交通完全癱瘓。當時金鐘這個商業、旅遊及購物區已經形
N 同戰場,不能如常運作,遊客及普通市民亦不能如常地在該處消遣, N
社會安寧已經嚴重破壞。
O O
P 19. 由於金鐘地區建有政府大樓、高檔次的酒店、商場及辦公 P
大樓,其位置亦處於香港商業心臟(中環)及商住購物區(灣仔及銅
Q Q
鑼灣)之間,該次社會事件實際影響了整港島的運作,破壞了整個社
R R
會的安寜;在各方傳媒報道及渲染之下,亦破壞了香港人一直引以為
S 傲、和平務實的良好國際聲譽。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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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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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C C
20. 暴動一罪在一般情況之下,恰當的刑罰是即時監禁,刑期
D D
的長短得按個別之刑責而定,並無清楚量刑指引,其他案例的指導性
E E
不大(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及另二人 [2020] 4 HKLRD 428 的
F 判詞)。 F
G G
21. 有關罪行的量刑原則,主要有三點(見 HKSAR v Tong Ho
H H
Yin [2019] 3 HKLRD 502):—
I I
(1) 暴動罪的刑責輕重主要在被告參與群衆之總體作
J J
為,而不完全在於個別被告的作為或不作為;
K K
(2) 若個別被告在參與暴動期間干犯其他罪行,則其罪
L L
責會更為嚴重;
M M
N (3) 任何人加入或支持其他團體對其他人施以廣泛的 N
暴力及破壞,都得以重懲,以收阻嚇之用。
O O
P P
22. 法庭的判刑,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公眾秩序的決心,並向
Q 社會和公眾發出清楚信息,法律不容許暴力破壞或騷擾公眾秩序。無 Q
論參與者的動機是甚麼,他們都是以人多勢眾及暴力達到其共同目的,
R R
所以參與者的動機或理念(例如:為了爭取民主;為了抗議警方濫權,
S S
或為了反映其對社會制度/政府施政的不滿),無論是否出於個人利益
T 或為了其自視為崇高的理念,並非考慮刑令的主要因素。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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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A A
B B
C 23. 法庭得考慮的,是被告所參與暴動本身的性質、特點及其 C
對社會的影響,以協助衡量其普遍刑責,並以之訂立相符的普遍量刑
D D
基準。在訂立量刑基準之後,本席會再按個別被告的參與程度及個人
E E
情況予以調節。
F F
24. 上訴庭在梁天琦及楊家倫 [2019] 1 HKC 296 的案件中列
G G
舉了十多點在量刑時可以考慮的因素,當中與本案有關的有以下各
H H
點: —
I I
(1) 本案並無證據顯示是次暴動有一個顯見的主辦機
J J
構或有精密的計劃和部署。但 2019 年的社會事件發
K 展到 9 月下旬,相類的暴力示威由孕育到成形都有 K
L 一定的模式:先而有人以一個抽象的政治因素作為 L
發動「和平」示威,然後在各「青年導師」、「意
M M
見領袖」、自詡為「民意領袖」的政客、某些傳媒
N N
或網絡博客的推波助瀾動員群眾參與;雖然每次都
O 是以和平巡行為召喚,但每次都是以破壞公物、擾 O
亂民生、而與有責任維持法紀的執法人員暴力衝突
P P
結束。是次事件中,大部分的示威參與者都備有相
Q Q
類的以黑色為主的衣物和裝備,各人分工作合作
R (如撬起行人路上的磚塊作為武器,以巨型橡筋向 R
政府總部發射磚塊硬物)。示威者互相幫助及合作
S S
設立路障與警方對抗等等行為,足以令本席引伸是
T T
次暴力事件並非即興或完全没有計劃之下發生:這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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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A A
B B
是由一個或多於一個組識在策劃及安排之下舉行,
C 亦是一個事先有計劃的反政府活動。 C
D D
(2) 本案並無證據顯示參與示威的人數,而示威者亦在
E E
不同的地區時聚時散,組成防線與警方對峙及對警
F 方攻擊,所以要準確指出參與人數是不可能的事。 F
但從本席審視錄影片段所得,在不同的地點每次同
G G
時與警方對峙的人數可以由二百至五百人不等,所
H H
以參與暴動的人最保守的估計至少有一千人。
I I
(3) 本案沒有證據顯示在進行掃蕩拘捕之前示威者與
J J
執法者有直接的肢體衝突或有人受到嚴重的傷害。
K K
但示威者在設立路障與警方對峙期間,不停以叫口
L 號、侮辱性的字句謾罵警方;以鐳射光向警方挑釁; L
向警方投擲磚頭、雨傘等、硬物;把催淚氣體彈頭
M M
回擲警方防線;用彈叉把硬物射向政府總部;緃火;
N N
把掛在行人天橋外慶祝國慶的牌匾拆下,丟落地下
O 及縱火,並向警方防線方面投擲汽油彈。示威者所 O
用的武器雖然原始,但皆有殺傷力。執法者沒有受
P P
傷,大抵是當時有足夠之裝備和訓練,而非示威者
Q Q
行使暴力時有所保留。
R R
(4) 控方的指控發生的暴動範圍是兩條貫通港島東西
S S
的主要通道,金鐘本身亦是商廈、高檔商鋪、五星
T T
級酒店及主要政府行政大樓林立的重要區域。巡行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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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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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於 15:35 時已經演變成為暴動,到了警方拘捕八名
C 被告時的 17:30,暴動已經進行了至少兩小時。 C
D D
(5) 警方在推進期間,不斷在現場及透過其他媒介以揚
E E
聲器發出口頭警告、向示威者展示旗幟及發放催淚
F 氣體,都未令其和平散去。 F
G G
(6) 暴動發生在香港島的中心地帶,對公衆造成極大的
H H
滋擾,公用和私人交通完全停頓;店舖無法正常營
I 運;居民、遊客的正常活動無法進行;示威者所發 I
出的噪音;投擲的武器、硬物;警方為了驅散示威
J J
者的警告;催淚氣體的爆炸聲,及催淚氣體為風吹
K K
四散,上述等等的情況都會為留在街上、辦公室內、
L 以及其他留在室內的市民大眾帶來極大的不便、不 L
適及感到不安,破壞了香港引以為傲的和平社會聲
M M
譽。
N N
O (7) 本案並無證據以助裁定是次暴動帶來的直接經濟 O
損失,但從畫面可見的破壞,可以推論政府得花大
P P
量的公帑清潔被塗污的大廈外牆及修理路面。至於
Q Q
商戶在重新設置被破壞的財物,生意及商譽上的損
R 失更無法估計。 R
S S
(8) 是次暴動為社會帶來分化:不齒於示威者的暴行
T T
的,會被視為屬於藍營,同情示威者則被歸入黃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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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A A
B B
當中並無中間路線。被標籤的人的言行皆被視為政
C 治表態,不會得到客觀合理的評估,亦不會得到理 C
性和持平的討論。示威者口中崇尚及爭取的自由民
D D
主已經變成一種專制,香港人的自由,亦為這些口
E E
中要爭取自由的人所收窄。
F F
案例
G G
H H
25. 雖然此等罪行的罪責得按個別案情而釐定,而每件案件的
I 案情皆有不同之處,個別的刑令對是次量刑的協助不大。但主理的法 I
官可能有所不同,法庭就相類的案件所作的刑令不應有太大的落差,
J J
令公眾人士無所適從,所以,他案的刑令亦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K K
L 26. 特別行政區 訴 莫嘉濤及另一人 [2019] 5 HKC 459 一案 L
中,被告因為一次暴動事件中多次投擲磚塊雜物,及有以磚塊投擲,
M M
被判就兩項暴動罪罪名成立,分別被判入獄 52 個月及 48 個月。上訴
N N
庭認同有關量刑。
O O
27. HKSAR v Tang Ho Yin [2019] 3 HKLRD 502 一案涉及一百
P P
至二百名暴動者與六十名警員在山東街對抗,期間有人向警方投擲磚
Q Q
頭及玻璃瓶。被告承認有向警方投擲磚塊。上訴庭指出,重點不在個
R 別被告投擲磚塊的次數,而是當時示威人數超於警員,後者不敵而撤 R
退。被告協助及鼓勵其他示威者以磚塊、玻璃瓶追擊警員,最後令二
S S
十九名警員受傷,部分更是傷勢嚴重,是故 54 個月監禁是合適的量
T T
刑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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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C 2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佐豪 [2021] HKDC 90 一案發生在 C
2019 年 8 月 31 日,當日晚上 8 時至 9 時約有三百人在銅鑼灣聚集,
D D
霸佔馬路、縱火、焚燒雜物,亦有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以鐳射光束
E E
射向警方;向警員辱罵;高聲叫囂等等。警方築起防線,雙方對峙。
F 警方向前推進,示威者逃走。警方追截並拘捕了被告。追捕之時,緊 F
貼被告的其他示威者更企圖襲擊警員以協助被告逃脫。被告當時胸口
G G
及雙臂均戴有護甲,黑衣、黑褲、黑鞋,更備有無線對講機。事件中
H H
無證據顯示有任何嚴重的人命傷亡。該次暴動為時約半個多小時,主
I 審法官就暴動罪採納四年半監禁為量刑基準。 I
J J
29. HKSAR v Choi Tsz Chun [2021] HKDC 390 一案中,約有一
K K
千人在行車道上聚集,警方則在 40 至 60 米以外設立防線對峙。示威
L 者向警方防線進逼,並設立路障、把大量的硬物,如磚塊、石頭及雞 L
蛋擲向警方防線。有人在附近的行人路以藍色或綠色鐳射光射向警方
M M
防線。警方在被告的背包搜得頭盔、面罩、手套、更替的衣服及兩支
N N
鐳射筆。法庭以 6 年監禁為量刑基準,見其認罪而下調至 4 年。
O O
30. 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顥賢 [2021] HKDC 一案中,被告
P P
與其他五名示威者在天后設立路障,以癱瘓交通,並徒手襲擊及腳踢
Q Q
一名嘗試移走障礙物的人,為時有一分鐘。案發時被告穿全黑衣及戴
R 有勞工手套。法官指出,此等案情隨時可判 4 年以上監禁,但因為被 R
告並非主導者,亦無任何刑事紀錄,並考慮到被告只有 16 歲,最後
S S
判處教導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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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是次涉及發生暴動的地區是香港港島的心臟地區,為時多
C 於兩小時,參加的人至少過千,參與暴動的人在不同的地點設立路障 C
防線與警方對峙,以打開的雨傘、交通圓筒、木牌為遮擋、打著旗幟,
D D
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硬物,在行人天橋底縱火;與警方的防線拉鋸,
E E
前後進退,當警方發放催淚氣體時就稍為後退。當中有人指揮其他示
F 威者的行動,有人合力把行人道的地磚撬起作為武器,亦有人合力操 F
作一條巨大的橡筋作為發射器把硬物射向政府總部,以鐳射光束射向
G G
政府總部駐守的警員及投擲多枚汽油彈,部分汽油彈落在設於政府總
H H
部外圍的水馬爆開及燃燒,把整個地區變成戰場。
I I
32. 本案沒有人傷亡,原因是警方沒有使用致命的武器。各被
J J
告可能在不同的時段加入,但從其衣著、裝備可以看出,這不是即興
K 的行為,他們的加入亦助長了參與者的氣勢和破壞力,更延長了是次 K
L
暴動,所以各被告的罪責亦大致相若。 L
M M
33. 示威者的行為不但出師無名,亦是自私、自大,挾其自以
N 為高尚的理念,犧牲了其他人的財產及自由,更為社會帶來恐懼和不 N
O
安。 O
P P
34. 各被告參與暴動所帶來最大的損失,主要不在浪費了的公
Q 帑,亦不單是私有財產的損失,而是整個社會的和諧、互信、香港在 Q
國際間的形象及競爭力。破壞了的公共措施可以很快修復,塗污的牆
R R
壁亦很容易洗刷乾淨,但香港人的互信、社會的和諧、香港的國際形
S S
象及競爭力,均不能在短期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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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根據本案的案情,本席認為合理的量刑基準,為監禁 48
C 個月。 C
D D
36. 在量刑之時本席考慮到,大部分的被告都比較年輕,亦從
E E
未干犯刑事罪行1,法庭懲處年輕初犯者時往往感到不忍,這些被視為
F 暴徒的人,並不是一個同質的群體、更非十惡不赦;他們大部分都是 F
受到家人及在教育制度中獲得悉心栽育,他們自己也有努力付出,平
G G
日規行矩步、有理想和正當職業。其實,如果本席完全接納各被告代
H H
表的求情的話,相信各位被告在古今完人榜中皆佔有席位。本席相信,
I 要是假以時日,各被告都會成為一個合理、負責、對家人、社會和國 I
家都有貢獻的人。但在當時熾烈的社會氣氛中,再加上其他別有用心
J J
的人和外來勢力推波助瀾之下,一個入世未深,亦為了貪圖參與反抗
K K
權力、破壞以及與其他參與者共負一軛的感覺所帶來的狂歡,再在道
L 旁兒的鼓勵之下而把持不住,是可以理解的。年輕的優勢是,來日方 L
M
長,有時間改轅易轍。本席希望是次的閱歷,不會對被告餘生的軌跡 M
中造成太大的障礙。
N N
O O
37. 本席明白,各被告被定罪及所受的刑令,肯定會影響其人
P P
生軌跡,亦令其人生上的其他選擇有所影響及限制。但年輕並非一個
Q 身分、更非成就;從未犯事更是一個普通市民應有之義,兩者皆非任 Q
意妄為的籍口。每個成年人都應有獨立的思考能力,為自己的決定及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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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了第六被告在判案之時已經 30 歲,並在本案之後曾就一項管有危險藥物被罰款之外,由於
該案的性質及發生的時間,本席在判案之時亦以第六被告沒有案底而作出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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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付出代價。因為是次社會事件的特別情況及上文提到的理由,年
C 輕初犯不足以令本席不考慮判處監禁。 C
D D
八名被告被捕的情況及其身上撿獲的證物
E E
F
38. 警方當日約於 17:30 左右在統一中心與太古廣場之間制服 F
及拘捕本案的八名被告,本案並無證據顯示各人參與暴動的時間或地
G G
點,或是否曾作出顯見的暴力或破壞行為。
H H
I
39. 本案於 2021 年 1 月 22 日在區域法院過堂時所有被告均 I
不認罪,法官把審期定為 2023 年 3 月 27 日。各被告事後在不同的時
J J
段分別向法庭表示認罪;也就是說他們並無在第一次要求答辯之下認
K 罪,所以並無權獲得上訴庭指定的三分一刑期扣減。 K
L L
D1:第一被告何狄恆
M M
N 40. 第一被告(D1)在開審之日(即 2023 年 3 月 27 日)改為 N
認罪;但他在 2023 年 2 月 20 日已透過其代表律師在審前覆核的問卷
O O
中通知法庭其認罪的意願。
P P
Q 41. 於 17:30 時,D1 現身在金鐘道東行線統一中心對開的樂 Q
禮街交界,為一警員舉手示意、表露身分及著其停下,但 D1 沒有聽
R R
從,更沿著金鐘道東行線跑向銅鑼灣方向。警員再出言警告,但 D1
S S
依然沒有理會而繼續逃跑。最後,於金鐘道東行線夏慤道花園對開被
T 制服,以非法集結罪被拘捕。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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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42. 其時 D1 戴有防護鏡及粉紅色防毒面具、手穿白色長手袖 C
及手套、身穿藍色短袖衫、黑色短褲、藍色鞋。
D D
E 43. 於翌日凌晨,警員於 D1 身上撿取了以下物品:— E
F F
(1) 一 個 灰 色 3M 防 毒 面 具 連 同 兩 個 粉 紅 色 濾 罐
G G
(P101)﹔
H (2) 一個黑色面罩(P102)﹔ H
I
(3) 一隻白色手套(P103)﹔ I
(4) 一副黑色護目鏡(P104)﹔及
J J
(5) 一隻灰色手套(P105)。
K K
44. 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警方在 D1 身上撿取以下物品:—
L L
M M
(1) 一件藍黑色短袖衫(P106);
N (2) 一件黑色短褲(P107); N
(3) 一對藍色鞋(P108);及
O O
(4) 一對黑色襪(P109)。
P P
Q 45. D1 被捕前的表現,再加上其裝備和衣著,明顯是有備而 Q
來,並非臨時加入。本案並無證據顯示他在場多久,是否有安排、帶
R R
領暴力或破壞財物的行為,但他的出現除了實際上參加破壞社會安寜
S S
者的人數之外,亦是有意在精神上支援其他示威者,令後者相信其道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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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孤、人多勢眾及警方不會有足夠能力執法,加劇了暴力破壞及抗拒
C 警方執法的行為。本席認為 D1 實際助長及鼓勵其他參與者。 C
D D
D1 何狄恆的求情理據
E E
F
46. D1 犯案時 20 歲,香港大學學生。他出身中產階段,父母 F
皆為專業人士,有一正在就學的妹妹。他在候審期間完成大學課程,
G G
於 2021 年 12 月獲授社會科學學士學位,後於某私營機構任職市場主
H H
管。因為是次聆訊,他於 2023 年 2 月辭職。
I I
47. 根據其代表律師及感化官提供的資料,D1 除了品學兼優,
J J
課餘興趣廣泛,更屢獲佳績。他在案發之前及在候審期間皆在香港及
K 內地籌劃參與不同的義工服務,協助弱勢社群以回饋社會。其親友、 K
L 師長,以至其共事的上司都對他美言有加。本席接納 D1 是一個有正 L
面良好品格的人。他亦與其年邁的祖父母感情極佳,一直有協助照顧
M M
其生活所需。
N N
O 48. D1 代表律師陳情中稱,D1 犯案之時「心智未成熟」,對 O
嚴重法例後果一無所知(見求情陳詞第 23 段)。但感化官報告中卻
P P
指出,他對感化官表示本來無心參與暴動,在出於好奇之下他到場觀
Q Q
看。經本席澄清之下,其代表律師同意他實際有意參與該次暴動。
R R
49. 事實上,2019 年下半年開始的社會事件發酵至 9 月尾,
S S
已愈變愈激烈,參與者企圖以暴力推翻政府的居心已昭然若揭。在 D1
T 被捕之前,金鐘道一帶的暴力行為已經進行了至少有 2 小時。D1 是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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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 20 歲的成年人,他在父母、師長的細心培育之下,曾參與不同
C 的社會活動,應對社會種種狀況有認識,沒有可能不知道其參與事件 C
的嚴重性,亦沒有可能看不見當時在案發地點附近發生的暴力事件,
D D
他亦應知道會及得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E E
F 50. 辯方律師指稱 D1 被捕之後患上了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但 F
精神醫生報告中卻指出,這是因為他在 2019 年 11 月“after repeated
G G
exposure to scenes of violent behaviour”(見 D1 的求情陳詞第 26 段及
H H
附件 E)。本席認為 D1 自願決定處身危牆之下,因為牆塌而頭破血
I 流是事物必然的發展過程,他的情況可說是與人無尤,不可能是求情 I
理由。
J J
K K
51. 本案最有力的減刑理據,是其認罪。雖然他只在開審之日
L 認罪,按理不能得到三分一扣減,但鑑於其正面的良好品格,本席決 L
定酎情依然把應處的 48 個月監禁下調至 32 個月,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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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第二被告霍文聰
O O
52. D2 於審前覆核前(即 2022 年 2 月 7 日)向法庭透露會改
P P
為認罪。
Q Q
R
53. 於 17:25 時左右,警員目睹 D2 在金鐘道樂禮街交界為閃 R
避其他警員追截而跑上行人路向其走近,於是予以截停及制服。於
S S
17:45 時,在金鐘道樂禮街東行線馬路上以非法集結為警方拘捕。其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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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D2 戴有黑色泳鏡、單濾咀過濾式面具、手套、身穿藍色短袖衫、
C 黑色短褲及黑色鞋,背着一個啡色背包。 C
D D
54. 約於 17:42 時,警員於 D2 身上撿取了以下物品:—
E E
F
(1) 一張長者八達通卡(P201)﹔ F
(2) 一部黑色智能電話,連同電話卡及電話套(P202);
G G
(3) 一副黑色泳鏡(P203)﹔
H H
(4) 一個灰色單濾咀防毒面具(204)﹔
I (5) 一隻藍色手套及一隻紅白色手套(P205)﹔ I
(6) 一個藍色口罩(P206);
J J
(7) 四支生理鹽水(P207);
K K
(8) 一件白色短袖衫(P208);
L (9) 一件白色短袖衫(P209);及 L
(10) 一個啡色背包(P210)。
M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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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警員再撿取以下物品:—
O O
(1) 一件藍黑色短袖衫(P211);
P P
(2) 一條黑色短褲(P212);
Q Q
(3) 一對黑色鞋(P213)。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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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D2 當時的裝備和衣著,明顯亦是有備而來,並非臨時加
C 入。他帶有生理鹽水,顯示他事前已經考慮到警方會使用催淚氣體及 C
水炮以驅散示威人士,所以帶備上述物品以舒緩其為身體帶來之不適,
D D
更多帶的衣服以避開拘捕。
E E
F 57. 本案並無證據顯示他在場時間是否有安排、帶領暴力或破 F
壞財物的行為,但他的出現除了實際增加參與破壞社會安寜者的人
G G
數,亦是有意在精神上支援其他示威者,令後者相信其道不孤及人多
H H
勢眾,警方不會有足夠能力執法,可以加劇抗拒警方執法的行為。本
I 席認為 D2 有實際助長及鼓勵其他參與者,其刑責亦與之相等。 I
J J
D2 霍文聰的求情理由
K K
L 58. D2 犯案時 21 歲,內地出生,於中學時移居香港。父親生 L
前為駕駛員,其母現在於一護理中心工作。雖然其父母已經離異,但
M M
他依然學業成績優良;其母親、師長及長輩均為他進以嘉言,認為他
N N
自律及操守良好,他在被捕之後亦深表後悔,更在候審期間沒有放棄
O 學業。 O
P P
59. D2 表示,當時到灣仔之原意,是與朋友相聚,但因為找
Q Q
不到對方而參加了遊行:這與他當時的裝備卻背道而馳。其法律代表
R 曾要求本席考慮等同監禁的勞教中心令。本席同意,D2 犯案之時勉 R
強可說是依然年輕,但由於本案的特別情況,量刑原則應以阻嚇及懲
S S
罰為主,被告的個人改造為副;亦有見在判刑之日,D2 已經 25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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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說也已是一個成年人,所以不考慮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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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60. 本席認為最有效的求情理由是他認罪。雖然他並非在第一 C
次要求答辯之時認罪,但考慮到其背景、其個人在學業上的努力、其
D D
親友師長的美言,本席決定酌情處理,把應處的 48 個月監禁下調至
E E
32 個月,即時執行。
F F
D3:第三被告黃梓傑
G G
H 61. D3 於 2023 年 2 月 20 日(即是在審前覆核前)透過其律 H
I
師知會法庭,將會認罪。 I
J J
62. 約於 17:31 時,一名偵緝警員在另外一名警員的協助之下,
K 在金鐘道太古廣場外的馬路把 D3 控制,以非法集結罪名予以拘捕。 K
L L
63. 本案亦無證據顯示他在場時段亦是否有安排、帶領暴力或
M M
破壞他人財物的行為,但他的出現除了實際增加參與破壞公眾社會安
N 寜者的人數,亦是有意在精神上支援其他參與者,令後者相信其道不 N
孤及人多勢眾,警方不會有足夠的能力執法,所以亦加劇了其暴力行
O O
為及其抗拒警方執法的行為,D3 實際助長及鼓勵了其他參與者,其
P P
刑責亦與之相等。
Q Q
64. D3 頭戴黃色頭盔,面有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雙手戴上手
R R
袖及手套,身穿黑色短袖衫、黑色長褲及黑色鞋。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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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於同日稍後,警方在 D3 身上搜得了以下物品:—
C C
(1) 一部智能手機連電話套及卡(P301);
D D
(2) 一張個人八達通;
E E
(3) 一頂黃色頭盔(P303);
F (4) 一支生理鹽水(P304); F
(5) 一個灰色 3M 防毒面具連同一個白色濾罐及一個灰
G G
色濾罐(P305);
H H
(6) 一對粉紅色黑邊手套(P306);
I (7) 一副黑色護目鏡(P307); I
(8) 一對黑色手袖(P308);
J J
(9) 一件黑色短袖衫(P309)。
K K
L 66. 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警方於 D3 身上撿取以下物品:— L
M M
(1) 一件黑色短袖衫(P310);
N N
(2) 一條黑色長褲(P311);
O (3) 一對黑色鞋(P312 及 P313)。 O
P P
67. D3 當時的裝備和衣著亦是有備而來,並非臨時加入。他
Q Q
更帶有生理鹽水,目的明顯是用作舒緩催淚氣體及水炮帶來的不適、
R 留在現場抗拒警員執法。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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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本案亦無證據顯示他在場時段是否有安排、帶領暴力或破
C 壞財物,但他的出現除了實際增加參與破壞社會安寜者的人數,亦是 C
有意在精神上支援其他示威者,令後者相信在其道不孤及人多勢眾、
D D
警方不會有足夠的能力執法,所以加劇其暴力行為及抗拒警方執法的
E E
行為。他帶有生理鹽水,亦多帶了一件上衣,顯示了他有意留在現場,
F 抗拒警員的疏散要求,D3 有實際助長及鼓勵其他參與者,其刑責亦 F
與之相同。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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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黃梓傑的求情理據
I I
69. D3 於 1999 年香港出生,家境良好,為家中獨子,由祖母
J J
及傭人撫養大。他案發時 19 歲,中文大學學生,於 2022 年 7 月畢業,
K K
獲授文學士及教育學士雙學位,亦同時修畢副修的新聞傳播學。
L L
70. 他不但品學兼優,多次在學業、社會服務(義工)、教學
M M
及書院的表現得到嘉許,亦會擔任學生組織幹事,因而得到其他學生
N N
聯署讚揚。因為是次被捕,他未能得到教育局批准成為註冊教師,不
O 能得展成為人師的少志,只能在補習社工作。其父更在 2022 年 7 月 O
確診患有末期肺癌而提早退休;同時因為案件排期需時,D3 患上創
P P
傷後壓症候群。
Q Q
R 71. D3 的個案,令本席在行使職權時感到難為:一方面本席 R
希望可以以最輕的刑令,令他能夠盡快超越這點缺失,重新出發;但
S S
另一方面,法律應一視同仁,處以與其行為相符的處罰,以警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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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本席接納 D3 有正面的人格,犯案時只有 19 歲,於是次
C 案情中並無加刑因素;再加上認罪,所以把刑期由 48 個月下調 32 個 C
月之宜,再酌情減刑 4 個月,其刑期合為 28 個月,即時執行。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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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被告羅康傑(D4)
F F
73. D4 於 2023 年 2 月 23 日(亦即是在審前覆核前)通知法
G G
庭會認罪。
H H
I
74. 於 17:25 時,D4 於金鐘道馬路西行線走近一名警長後, I
嘗試予以繞過逃跑,但被截停及控制。於 15:35 時,他在金鐘道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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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行線近樂禮街被警員以非法集結罪拘捕。
K K
75. 其時 D4 面戴粉紅色防毒面具、身穿黑色長袖、長褲及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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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一個黑色背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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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76. 翌日約於 02:29 時,警員於 D4 身上撿取了以下物品:— N
O O
(1) 一部智能手機及電話卡(P401);
P P
(2) 三張八達通卡(P402)﹔
Q (3) 一副黑色護目鏡(P403)﹔ Q
(4) 一副黑色泳鏡(P404)﹔
R R
(5) 一副灰色護目鏡(P405)﹔
S S
(6) 一包防毒面具濾罐(P406)﹔
T (7) 一個黑色口罩(P407)﹔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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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一罐噴漆(P408)﹔
C (9) 一個灰色 3M 防毒面具連同四個灰色濾罐(P409)
; C
(10) 一個黑色背包(P410);
D D
(11) 一件黑色短袖衫(P411);
E E
(12) 一件藍色短袖衫(P412)。
F F
77. 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警員於 D4 身上撿取以下物品:—
G G
H H
(1) 一件黑色長袖衫(P413);
I (2) 一條黑色長褲(P414); I
(3) 一對黑色鞋(P415)。
J J
K 78. D4 當時全身黑衣,戴著一副過濾式面罩,身上更有示威 K
L 者常備的物品,包括三張八達通、一副過濾式面罩及備用濾罐、噴漆 L
及可供更替的衣服;更在見到警員時企圖逃走。所以,本案雖無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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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作出顯見的暴動行為;但唯一的推斷,是他有備而來,亦是為了
N N
參與及抗衡執法,及作出引起暴動的行為,本席認為其刑責較高,應
O 以 50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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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羅康傑的求情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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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D4 於案發時 20 歲,在知專設計學院修讀時裝形象設計高 R
級文憑。於 2021 年畢業後,學櫥𥦬及商品陳列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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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D4 出身基層家庭,父母早已離異,他與兩名姊姊為母親
C 獨力撫養成人。D4 對感化官承認在 2019 年 6 月開始參與社會事件; C
原因為擔心修例對社會造成的影響,所以「發聲」。他自言當時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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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叫口號,並無作出暴力行為。D4 在被捕之後已有反思和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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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師長、母親和姊姊都對其美言有加,謂他才華出眾、上課專心、學
F 習認真、更能關心別人,在應訊後更努力完成學業。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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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本席在考慮過各方陳情之後,認為唯一有效之求情理由是
H H
他認罪,根據上級法院的指引,本席亦考慮到其他求情理據,本席把
I 50 個月監禁的量刑基準下調至 33 個監禁,立時執行。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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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第五被告陳和睿
K K
L 82. D5 於 2023 年 2 月 21 日透過審前覆核的問卷通知法庭會 L
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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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83. 於 17:22 時,D5 為警員目睹沿金鐘道馬路西行線近太古 N
O 廣場外向灣仔方向跑,後者表露身分及喝令停下,最後被截停、制服 O
在地及以非法集結罪拘捕。其時,他身穿黑色長袖上衣及長褲,背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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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黑色背囊。
Q Q
R
84. 同日稍後,警員於 D5 身上撿取了以下物品:— R
S S
(1) 一部智能電話、一張電話卡及電話套(P501)﹔
T (2) 一張長者八達通卡(P502)﹔ T
U U
V V
- 33 -
A A
B B
(3) 一張 D5 個人八達通卡(P503)﹔
C (4) 一支黑色電筒(P504)﹔ C
(5) 一支可發綠光的黑色鐳射筆(P505)﹔
D D
(6) 兩把銀色扳手(P506)﹔
E E
(7) 四支消毒藥水(P507);
F (8) 七支生理鹽水(P508); F
(9) 一包消毒紗布墊(P509);
G G
(10) 一個透明密實袋(P510);
H H
(11) 一個白色膠袋(P511);
I (12) 兩包傷口貼(P512); I
J
(13) 十粒藥丸(P513); J
(14) 一包繃帶(P514);
K K
(15) 一頂黑色帽(P515);
L L
(16) 一件啡色短袖衫(P516);
M (17) 一條黑色短褲(P517); M
(18) 一隻灰色防熱手套(P518);
N N
(19) 一對紫黑色手套(P519);
O O
(20) 一隻黃色手套(P520);
P (21) 一隻灰色手套(P521); P
(22) 一條紫色面罩(P522);
Q Q
(23) 一對黑色襪(P523);及
R R
(24) 一個黑色背包(P524)。
S S
T T
U U
V V
- 34 -
A A
B B
85. 警方翌日自 D5 身上撿取以下物品:—
C C
(1) 一件黑色短袖衫(P525);
D D
(2) 一件黑色長袖衫(P526);
E E
(3) 一條黑色長褲連皮帶(P527);
F (4) 一對黑色鞋(P528)。 F
G G
86. 從 D5 身上撿取的鐳射筆後確認運作正常及可發出綠色激
H H
光光束。根據國際電工委員會的標準,屬第 3 類激光產品,在 40 米
I 範圍內直視其激光光束會令眼睛受損。 I
J J
87. D5 當時全身黑衣,經警員喝止亦不願停下,身上更帶有
K 示威者常備的物品:兩張八達通(其中一張為長者專用)、板手、鐳 K
L 射筆、急救用品、多隻手套(其中一隻有防熱作用)及可掩護身分證 L
替換的衣服。本席認為,唯一的推論是他有備而來,亦有實際參與以
M M
抗衡執法人員,及親自鼓勵其他人作出暴動的行為,本席認為其刑責
N N
較高,應以 51 個月為量刑起點。
O O
D5 的求情理據
P P
Q 88. D5 於案發時 20 歲,父母早已仳離,與任職汽車維修的父 Q
R
親同住天水圍。他有航空業的高級文憑,於案發時曾任職航空培訓機 R
構的訓練監督及在機場任職地勤人員,但因本案已經辭職。他有志成
S S
為航天員,是次定罪可能令其無法實現其志。
T T
U U
V V
- 35 -
A A
B B
89. D5、其父親、所屬教會的傳道人和導師皆有撰寫求情信,
C 證言其勤奮、主動、務實和熱心服務他人。他雖非出生富貴之家。(其 C
實連中產也算不上),但他能夠努力工作、勤於進修,更利用其航空
D D
的專業知識、以志願身分當上課程導師、書寫教材及在各小學任教。
E E
F 90. 本席在參考總體案情及 D5 的個人情況之後認為,雖然他 F
並非在第一次要求答辯之時認罪,按理不能得到三分一的扣減;但考
G G
慮到佢背景、在事業上的努力,本席決定酌情處理,把應處的刑期由
H H
51 個月下調百分之三十,是故 D5 應處的刑期為 34 個月,即時執行。
I I
D6:第六被告陳恩富
J J
K 91. D6 於 2023 年 1 月 31 日知會法庭會認罪。 K
L L
92. 於 17:20 時,警員在樂禮街近金鐘道見到 D6 在其 10 至
M M
15 米外,沿著馬路東行線跑向樂禮街。D6 見到警察後更加速逃走,
N 警員上前截停及予以制服,並在 17:35 時在金鐘道的馬路以非法集結 N
O 罪將之拘捕。其時 D6 戴粉紅色防毒面具,手上穿有手袖及黑色手套, O
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黑色鞋及背着一個白灰色的背囊。
P P
Q 93. 警方於同日自 D6 身上撿取了以下物品:— Q
R R
(1) 一 部 白 色 Samsung 電 話 、 一 電 話 卡 及 電 話 套
S S
(P601)﹔
T (2) 一張 D6 個人八達通(P602)﹔ T
U U
V V
- 36 -
A A
B B
(3) 一張長者八達通(P603)﹔
C (4) 一副藍色護目鏡(P604)﹔ C
(5) 一個灰色 3M 防毒面具連同兩個濾罐(P605)﹔
D D
(6) 一隻防熱手套(P606);
E E
(7) 一對灰色手套(P607);
F (8) 一對灰藍色手套(P608); F
(9) 一件灰綠色短袖衫(P609);
G G
(10) 一支可發綠光的黑色鐳射筆(P610);
H H
(11) 兩包雨衣(P611);
I (12) 一個灰色背包(P612); I
J
(13) 三支生理鹽水(P613);及 J
(14) 五支生理鹽水(P614)。
K K
L 94. 翌日警方於 D6 身上撿得以下物品:— L
M M
(1) 一件黑色短袖衫(P615);
N N
(2) 一條黑色長褲連皮帶(P616);
O (3) 一對黑色鞋。 O
P P
95. 從 D6 身上撿得的鐳射筆事後確認運作正常及可發出綠色
Q Q
激光光束。根據國際電工委員會的標準,屬第 3 類激光產品。在 60 米
R 範圍內直視其激光光束,會令眼睛受損。 R
S S
T T
U U
V V
- 37 -
A A
B B
96. D6 的情況與 D5 相類,當時他全身黑衣。雖經警員喝止,
C 亦不願停下,身上更帶有示威者用的物品,兩張八達通、鐳射筆、生 C
理鹽水、多隻手套(其中一隻有防熱作用);其所帶的兩件雨衣,除
D D
了掩護身分之外,更可抵抗警員賴以驅散暴動群衆的催淚煙霧及水
E E
炮。他見到警察時企圖逃走,所以本案雖無證據顯示他曾作出顯見的
F 暴動行為,但唯一的推斷是,他是為了亦有實際參與、抗衡執法人員, F
及親自及鼓勵其他人作出引起暴動的行為,本席認為其刑責較高,以
G G
50 個月為量刑起點。
H H
I D6 陳恩富的求情理由 I
J J
97. D6 現年 30 歲,父母在年少時已經離異,現與患上哮喘病
K K
的父親同住,但一直亦與其母保持聯絡。於 2022 年其父確診癌症後,
L D9 一直與其父同住以便照料。他在案發之日並無刑事紀錄。 L
M M
98. D6 於 2014 年獲頒應用社會科學學士文憑後,在一僱問公
N N
司任職,希望儲得足夠資金以開辦顧問公司。D6 對感化官聲稱,他
O 在 4 時開始與其女友參與巡行,在 5 時到達金鐘。 O
P P
99. 但正如上文述,至 15:35 時開始所謂巡行已經變成暴動,
Q 警方亦一再呼籲各人離開現場,而 D6 繼續留下,其參與暴動之目的 Q
是極為清楚。
R R
S 100. 本席接納,D6 與大多數人一樣,在其有限的條件內努力 S
工作、學習,以改善自己及家人的生活。但正如前面所述,每個成年
T T
人都得為自己的決定和行為付出代價,他個人的努力抵不上其行為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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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A A
B B
社會的損害。除了其認罪之外,本案並無其他有效的求情理由。但考
C 慮到上述背景,本席依然行使酌情權,將應處之刑期由 51 個月下調 C
至 34 個月,即時執行。
D D
E E
D7:第七被告岑璟禎
F F
101. D7 於 2023 年 2 月 20 日透過審前覆核問卷通知法庭其認
G G
罪的決定。
H H
I
102. 於大約 17:28 時,一名警員正嘗試制服兩名示威者(其中 I
包括 D7)。當 D7 企圖逃走時,另一名警員立即追上前將之制服地
J J
上,以非法集結罪拘捕。
K K
103. 其時 D7 戴着過瀘式面罩、一對手袖及手套、黑色短袖 T
L L
恤、其黑色長褲外套有黑色短褲及專用黑色鞋、黑色背囊。
M M
N 104. 大約於 20:50 時,警員自 D7 撿取了以下物品:— N
O O
(1) 一部智能手機連電話卡及電話套(P701)﹔
P P
(2) 一張臨時學生八達通卡(P702)﹔
Q (3) 一條粉紅色及黑色毛巾(P703)﹔ Q
(4) 一對黑色手套(P704)﹔
R R
(5) 一副透明護目鏡(P705)﹔
S S
(6) 一個灰色防毒面具連同兩個粉紅色過濾器(P706)
;
T (7) 一頂彩色帽(P707);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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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8) 一包急救包(P708);
C (9) 一條綠色短褲(P709); C
(10) 一對灰綠色手套(P710);
D D
(11) 一件藍色短袖衫(P711);及
E E
(12) 一個黑色背包(P716)。
F F
105. 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警員於 D7 身上撿得以下物品:—
G G
H H
(1) 一對黑色鞋;
I (2) 一件黑色短袖衫(P713); I
(3) 一條黑色短褲(P714);
J J
(4) 一條黑色長褲(P715)。
K K
L 106. D7 全身黑衣,打扮裝備與其他示威者類同,她雖經警員 L
制服之下,仍企圖逃走,身上更備有示威者常備的物品:一張八達通、
M M
急救包及替換的衣服。本案並無證據顯示她作出顯見的參與暴動行為,
N N
但唯一的推斷是她有備而來,目的是為了、亦有實際參與,抗衡執法
O 人員親自和鼓勵其他人作出及引起暴動的行為。本席認為其刑責與其 O
他參與暴動者相等,應處之刑期基數為 48 個月。
P P
Q Q
D7 岑璟禎的求情理據
R R
107. D7 香港出生,現年 23 歲,與父母及一哥一妹同住,父親
S S
是清潔工人,母親留家照顧家人。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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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108. D7 自小懂事,她不但學業成積理想,勤奮上進,得到師
C 長、同學、朋友和工作夥伴的肯定和嘉許。在中學時開始更在課餘時 C
間兼職,以舒父親負擔。由於其公開試表現不理想,她在畢業後先選
D D
讀副學士課程,在 2021 年才成功考進理工大學的數碼傳媒學士課程,
E E
並將在今年畢業。其代表律師指出,D7 為是次的參與感到後悔。
F F
109. D7 的情況與其他被告沒有很大的分別,他們都是平日規
G G
行矩步的年輕人,要是假以時日,不難成為社會的接班人。但社會事
H H
件發展到九月下旬,所有稍為留意社會新聞的市民,都不可能不會意
I 識到事件已由當初純粹為要求社會制度改革的和平抗議運動,演化成 I
為一場以暴力反社會反政府的活動,任何參與者都得為自已的決定付
J J
出代價。
K K
L 110. 本席認為,D7 唯一有效的求情理由就是她認罪,但在考 L
慮過其個人情況之後,本席依然決定行使酌情權將其應處的刑期下調
M M
由 48 個月至 32 個月,即時執行。
N N
O D8:第八被告賴駒馳 O
P P
111. D8 在本案開審之日(即 2023 年 2 月 27 日)才表示會認
Q Q
罪。
R R
112. 大約於 17:33 時,警員於金鐘太古廣場外馬路見到 D8 躺
S S
在地上。於同日 18:40 時,警方在瑪麗醫院以非法集結罪拘捕。其時
T D8 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及白色鞋。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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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13. 稍後警員於 D8 身上撿取了以下物品:— C
D D
(1) 一部智能手機、一張電話卡及電話套(P801)﹔
E (2) 一條黑色布面罩(P802)﹔ E
F
(3) 一對黑色手袖(P803)﹔ F
(4) 一個黑色腰包(P804)﹔
G G
(5) 一條藍色皮帶(P805)﹔
H H
(6) 一對鞋(P806);
I (7) 一條黑色長褲(P807);及 I
(8) 一件黑色短袖衫(P808)。
J J
K 114. D8 全身黑衣,打扮裝備與其他示威者類同。本案並無證 K
L 據顯示他作出了顯見的參與暴動行為,但以當時情況,唯一的推斷, L
是其有備而來,目的是為了亦是有實際參與抗衡執法人員,親自和鼓
M M
勵其他人作出引起暴力的行為,其刑責與其他參與的暴動人士相等,
N N
所以以 48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O O
D8 賴駒馳的求情理由
P P
Q 115. D8 現年 23 歲,案發之時只有 19 歲。他兼職形式做婚禮 Q
R
佈置的工作,父母早已離異,與其任職保安員的父親同住。自 2021 年 R
開始,D8 修讀為期兩年的數碼營銷高級文憑課程,原本可以在今年
S S
6 月畢業。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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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D8 本人、其母親及長輩皆有撰寫求情信,皆謂其經過是
C 次閱歷,已有反省。D8 更自言,自己缺乏理智及受到網上的言論影 C
響,亦在對法律認識不深之下犯事。但正如前面所述,2019 年的社會
D D
事件,到了案發之日已經演變成一場沒有理性的暴力行為,D8 不可
E E
能不知道參與其中的嚴重性,亦得為其決定負責。
F F
117. 有見 D8 犯事時之年紀,雖然他在開審之日才認罪,本席
G G
決定行使酌情權,在應處的刑期之下下調三分之一,處予 32 個月監
H H
禁。
I I
J J
K K
( 練錦鴻 )
L L
區域法院法官
M M
N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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