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U KAI MAN DCCC525/2022

運送可卡因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0個月
認罪後三罪合共判囚3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Amy Chan16/3/2023[2023] HKDC 37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U KAI MA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Amy Chan

案情摘要

被告 LAU KAI MAN 承認三項控罪: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使用沒有第三者保險的汽車,以及販運危險藥物。2021年12月27日凌晨,警方在元朗一個加油站截查被告,發現他駕駛汽車,而其駕駛資格仍被取消。警方其後在他的手袋內搜出27個載有毒品的膠袋,並在車內發現載有姓名及數字的筆記簿和電子磅。政府化驗證實毒品含4.26克可卡因,估計街值約7,808.85港元。被告有多次刑事及毒品罪案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須決定三項控罪的起點、認罪扣減、過往同類案底及整體性原則的影響。控方依據可卡因販運的既定量刑幅度;辯方則提出被告因經濟壓力犯案、涉及毒品數量不大及已認罪,要求從輕處理。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道路交通條例》及《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處理駕駛罪,考慮被告有同類案底、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並藐視原有取消駕駛資格命令。兩項道路罪各以監禁九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各減至六個月。就販運罪,法院採用 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 所確認的原則,即 R v Lau Tak-ming 的海洛英販運指引同樣適用於可卡因;少於十克可卡因的幅度為監禁二至五年。按4.26克計算,起點為39個月,認罪後為26個月。依整體性原則,部分道路罪刑期與販運罪接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 [1994] 1 HKC 342 確認 R v Lau Tak-ming [1990] 2 HKLR 370 的海洛英販運量刑指引適用於可卡因。法院並依據《道路交通條例》第44(2)(a)及(2)(b)條處理取消駕駛資格期限,以及相關道路交通和毒品法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因認罪而被定罪。法院判處合共監禁30個月;其中販運罪26個月,另有4個月道路罪刑期接續執行。被告另因第一項控罪被取消駕駛資格4年,第二項控罪取消2年,兩者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可卡因販運可沿用海洛英販運量刑指引,並以毒品重量計算起點。即使道路罪與販運罪性質不同,法院仍可按整體性原則調整接續刑期;認罪扣減亦會影響各罪的實際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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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運送4.26克可卡因通常會判刑多久?
A.

法院依可卡因販運量刑幅度,先以39個月為起點,再因被告認罪減至26個月;連同道路罪接續部分,本案合共判處監禁30個月。

Q.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會有什麼刑罰?
A.

本案被告有同類案底,該罪量刑起點為監禁九個月,認罪後減至六個月;法院另命令取消駕駛資格四年。

Q.販運可卡因是否一定按照海洛英指引量刑?
A.

法院引用既有案例,認定海洛英販運指引同樣適用於可卡因;本案按4.26克計算起點並作認罪扣減,最後判囚2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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