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409/2020
[2023] HKDC 155
C C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區域法院
E E
刑事案件 2020 年第 409 號
F F
G --------------------------------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H
訴
I I
袁均穎 (第一被告人)
J 黃蔚霖 (第二被告人) J
黎穎霖 (第三被告人)
K K
吳沛伶 (第四被告人)
L L
甄衛兒 (第五被告人)
M 彭漢深 (第七被告人) M
N
張俊軒 (第八被告人) N
韋珍兒 (第九被告人)
O O
梅卓羚 (第十被告人)
P 林耀基 (第十一被告人) P
Q 鄭子健 (第十二被告人) Q
--------------------------------
R R
S S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T 日期: 2023 年 3 月 4 日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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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A
B B
出席人士: 陳永豪大律師及鍾浩齊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
C 港特別行政區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徐倩姿出席 C
判刑)
D D
劉偉聰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范黃曹律師行延聘,
E E
代表第一被告人
F 邱治瑋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耀榮律師行延聘 F
及曾思衡大律師,由鄧耀榮律師行以義助服務形式延
G G
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H H
關文渭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冠霆律師事務所
I 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I
J
王國豪大律師及何煦齡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 J
焯謙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四及第五被告人
K K
陸景弘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謝韋律師事務所
L L
延聘,代表第七被告人
M 葉青菁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王周廖成利律師 M
行延聘,代表第八被告人
N N
黃廷光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余律師行延聘及
O O
黃諾晞大律師,由陳余律師行以義助服務形式延聘,代
P 表第九被告人 P
何鎮壘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蘇與劉律師事務所
Q Q
延聘,代表第十被告人
R R
陳德昌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周啟邦律師事務所
S 延聘,代表第十一被告人 S
郭憬憲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柱才律師事務所
T T
延聘,代表第十二被告人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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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A
B B
控罪: 暴動 (Riot)
C C
--------------------------------
D D
判刑理由書
E E
--------------------------------
F F
控罪
G G
1. 本案涉及 12 名被告,以下用 D(Defendant)為被告的代
H 號,由 D1 至 D12。他們共同被控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H
I
章《公安條例》第 19(1)及(2)條。控罪的罪行詳情指各被告於 2019 I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九龍彌敦道 213 號尖沙咀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
J J
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K K
L 2. 經審訊後,除 D6 之外,其餘被告被判罪名成立。案發的 L
經過與各被告參與涉案暴動的細節已在裁決理由書𥚃交代。
M M
N 案情 N
3. 控方案情指 2019 年 10 月 1 日 1525 時,大批示威者集結
O O
於彌敦道近佐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大約 1600 時,約 300 名示威者
P
在彌敦道向尖沙咀方向前行,並於彌敦道近柯士甸道交界集結。 P
Q Q
4. 本席裁定控罪所指的暴動發生於 1608 時至 1656 時(指定
R R
時段),在尖沙咀警署與長樂街之間(指定範圍)。在指定時段和指
S 定範圍裡,有數以百計的示威者集結,與警方對峙。大部份示威者身 S
T 穿黑色或深色衣物,部分示威者蒙面兼配有裝備。在指定時段裡,有 T
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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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A
B B
C 5. 約 1642 時,警方於彌敦道和佐敦道交界築起防線。警方 C
在進行驅散行動之前,向示威者群眾舉起警告旗幟,包括黑旗 、藍旗
D D
和橙旗 和作出警告,呼籲人群立即離開。其後警方向旺角方向朝着人
1
E E
群推進並開始沿彌敦道進行驅散行動。約 1650 時,他們推進至彌敦
F 道近文明里,於掃蕩路線途中制服和拘捕 D1 至 D5,D7 至 D12,他 F
們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G G
H H
6. 審訊時,有證據顯示(不論是新聞片段或證人的證言)示威
I 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包括多次向尖沙咀警署(警署)方向投擲 I
汽油彈。
J J
K 7. 法庭憑藉環境證據包括各被告被捕時間、地點、衣着和裝 K
L 備,作出無可抗拒的推論,即各被告並非無緣無故出現在暴動現場。 L
相反,他們是參與涉案暴動的一員,透過刻意穿上黑色或深色衫褲,
M M
與絕大部份示威者一致的衣服裝飾,又配有裝備,向其他參與暴動的
N N
人表明是同路人,互相藉此壯大暴動者聲勢,藉此互相鼓勵和支持作
O 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各被告與其他參與暴動的人有着破壞社會安 O
寧的共同目的。各被告在指定時段曾出現在指定範圍參與暴動,並後
P P
退至加士居道天橋底一帶集結。
Q Q
R 8. 警方在各被告身上或背囊𥚃檢取的物品包括:口罩、護目 R
鏡、泳鏡、防毒面具、索帶、電筒、手套、雨傘、雨衣、生理鹽水、
S S
T T
1
黑旗內容為「警告 催淚煙」;藍旗內容為「警察警告 這集會或遊行乃屬違法 請即散去 否
則我們可能使用暴力」;橙旗「速離 否則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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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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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白水、毛巾、保鮮紙、手套、手䄂、頸套、印有示威常見的標語的
C 紙條或貼紙和額外衣服。有些被告被截停時,仍戴上防毒面具、口罩、 C
護目鏡或眼罩在頭部或頸部。
D D
E E
求情
F 9. 每名被告均呈上多封求情信,本席已細閱內容。每名撰寫 F
求情信的人都給予各被告正面的評價。本席在下文只會把部份求情信
G G
內容重點簡述。
H H
I D1 I
10. D1,案發時 31 歲,現年 34 歲,為家中幼女,已婚,未有
J 子女。她曾肆業大專副學士,案發時至被定罪前一直任職電影公司文 J
K 員。辯方指 D1 素來安分守己、為人溫文、憐愛動物。 K
L L
11. 辯方又指本案源於 2019 年夏以來連串社會事件,其時社
M 會氣氛熾熱,討論激烈,市民情緒易受輿情牽動。D1 早屆成年,責無 M
旁貸,唯她在案中參與程度低。D1 自知必招嚴懲,唯願法庭諒解,寬
N N
減刑罰,使她早日重啟新章與家人團聚。
O O
P P
12. 求情信內容:
Q (a) D1 說,還押期間目睹親友為自己奔波勞碌,令年邁 Q
父母擔心,加重了家庭經濟負擔,深感抱歉。現體
R R
會到失去自由的痛苦。經過反覆思量,承認當時沒
S S
有深思熟慮而犯下錯誤,承諾不會再犯,並會在獄
T 中報讀課程,增值自己;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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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A
B B
(b) D1 丈夫形容太太善良,對社會關心,對工作熱愛,
C 對動物特別是流浪貓狗關愛。他指太太因本案已飽 C
受精神壓力;
D D
(c) 父母、兄長和兄嫂形容D1乖巧考順、關愛家人、喜
E E
愛小動物。D1經常參與一些寵物相關的義務工作,
F 出錢出力; F
(d) 上司指 D1 是為出色和重要的員工,做事認真、謹
G G
慎、亦有責任心。
H H
D2
I I
13. D2 案發時接近 23 歲,現年 26 歲。她出生時被診斷右邊
J 耳朵聽力只得常人的 30%。雖然天生有殘疾,但無阻發奮向上的決心。 J
K K
14. 至於 D2 的家庭背景,她的父親是一名兼職司機、兼職演
L L
員及保險經紀,母親是一名會計師。父親被診斷患有遺傳性突發心臟
M 病,去年已接受了一次心臟手術,將於今年三月接受第二次手術。 M
N N
15. 有關 D2 的教育程度,她在 DSE 考獲優異成績,選擇修讀
O O
香港中文大學的新聞與傳播系並主修創意媒體。畢業後,D2 從事影
P 片製作。其後她默默耕耘,動用了大筆積蓄,最終在 2019 年中,與 P
志同道合的男朋友創立自己的製作公司。她工作認真,在行內做出成
Q Q
績。
R R
S S
16. 辯方力陳 D2 背景良好、品格良好,又參與很多義務工作
T 包括為中大進行拍攝工作、協助學校舉辦大型表演、堅持定期捐款給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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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 A
B B
不同的慈善團體。過去她亦曾以低成本價與非牟利機構進行不同類型
C 的拍攝工作,推廣社會上不同的議題。 C
D D
17. 辯方謂 D2 於案發日警方採取行動後,一直表現合作。D2
E E
因本案需接受沉重的後果,所以重犯機會微乎其微。
F F
18. 求情信內容:
G G
(a) D2 在信中表露她對家人的愧疚。她描述父母在她的
H H
學業上給予無限支持。本以為自己正值青春年華,
I 事業略有所成之際,可報答家人養育之恩,並與伴 I
侶攜手展望將來。可是如今入獄,過去的努力,付
J J
諸流水。D2 承諾在囚期間,積極進修,修心養性,
K K
出獄後定當做一個良好公民,以一己之長貢獻社
L 會; L
(b) D2 的雙親形容女兒品學兼優、為人謙卑、樸實、勤
M M
力、好學,孝順、懂事等等;
N N
(c) D2 男友看見女友沒有因為面對審訊的壓力而放棄
O 自己。她為了承擔家庭經濟支出,兼職應用程式的 O
速遞員,積極生活,為家庭生計付出時間和精力,
P P
足證她是一位孝順的女兒;
Q Q
(d) 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的教授、院長、副教授讚賞 D2
R 一直得到同學和師長的信任。為人勤奮好學、有毅 R
S
力、待人接物認真,重視豐富的精神生活。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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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 A
B B
D3
19. D3 被捕時 23 歲,現年 26 歲。D3 於 2014 年中學畢業後,
C C
修讀倫敦大學的經濟及管理課程;2019 年被捕時,仍是學生;2021
D D
年,完成課程,取得理學學士。
E E
20. D3 是家中獨女。父親經常在國內工作,患有長期精神病,
F F
為 D3 帶來不少壓力。
G G
H
21. 求情信內容: H
(a) D3 表示在還押期間,一直擔心家人和寵物的身體狀
I I
況。於家人晚年當享天倫時,卻令他們擔心,未能
J 陪伴他們,令她感到愧疚,這比起身處牢獄失去自 J
K 由,是更大的痛苦和懲罰。過往,她抱着為社會貢 K
獻的心,自中學起便無間斷地當義務工作。她承諾
L L
在服刑期間會自強不適,努力進修,將來回饋社會,
M M
報答父母;
N (b) 父母形容女兒心地良善、有禮、勤奮、樂於助人和 N
孝順;
O O
(c) 中學校長相信 D3 犯案是因受社會風氣和群眾壓力
P P
影響下作出了錯誤決定,並認為她不會重蹈覆轍;
Q (d) D2 的補習學生的母親形容她的作為像明燈,照亮他 Q
人;
R R
(e) D3 於本案被捕後接受輔導及情緒支援,社工指 D3
S S
因成長的背景,訓練出獨立處事的能力,凡事亦以
T 照顧他人感受為先。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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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22. 辯方呈上有關 D3 參與義工服務的證明:過往 D3 曾投入
C 紅十字會甘迺迪中心義工工作,備受嘉許;參與深水埗區社康護耆英 C
服務計劃,定期探訪獨居長者,獲得表揚;參加民政事務局及青少事
D D
務委員會主辦的青年高峰會議,對社會政策發表意見;完成由「香港
E E
青年獅子會」舉辦的義工領袖訓練計劃,表現良好;擔當香港環保團
F 體「生態巴士」的義工,不遺餘力;完成「生命熱線」所舉辦的預防 F
自殺訓練工作坊課程,並成為熱線義工等。
G G
H H
23. 辯方指 D3 在 2019 年 10 月 1 日被捕,但沒有即時提出暴
I 動檢控; 2020 年 4 月,警方再次拘捕她; 2022 年 5 月開始接受審訊。 I
辯方指由被捕至今歷時 3 年 4 個月,對 D3 造成不少心理壓力,希望
J J
法庭考慮「延誤」而扣減刑期。
K K
L D4 L
24. D4 案發時 18 歲,現年 21 歲,未婚。她與雙親和哥哥同
M M
住。父親為退休人士;母親任職清潔公司領班;哥哥是全職學生。
N N
O 25. D4 畢業後主要從事兼職工作,被定罪前任職文員。她中 O
學畢業之後於 2019 至 2022 年,修讀並以優良成績獲取香港浸會大學
P P
幼兒教育高級文憑。2022 年,她於青協持續進修中心完成「支援特殊
Q Q
學習需要學生證書課程」。此外,她於同年分別獲社會福利署認可註
R 冊成為幼兒中心主管及幼兒工作員。她獲台灣東海大學社會工作學系 R
取錄修讀學士學位課程,可惜因本案未能前往台灣,校方只會保留其
S S
入學資格至 2023 年 9 月。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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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A A
B B
26. 辯方指 D4 具有良好背景和品格,對家庭有責任感。D4 當
C 時受社會氛圍風氣影響而牽涉本案,她於本案的行為與其過往性格相 C
違,所以本案屬單一個別事件。她將面臨失去入讀東海大學的資格,
D D
無疑對她已經是無比沉重的教訓。她已深感後悔,因此不會重犯。另
E E
外,D4 經常參與義工活動,服務社區和弱勢社群。
F F
27. 求情信內容:
G G
(a) D4 表示案發後感到十分內疚。父親年事已高,過去
H H
由她陪伴父親到醫院檢查,但將來不能照顧父親,
I 令家人分心及承受更多的壓力。她明白要為自己的 I
行為負上責任。她承諾日後會奉公守法;
J J
(b) 在父母眼中,D4 是一個孝順、勤奮好學、善良和對
K K
人有禮的女兒。家裏大小事務由她照顧,又經常陪
L 伴家人到醫院求醫; L
M
(c) 前僱主指 D4 表現態度積極、守時盡責、虛心學習、 M
不怕辛苦,是一名深受教練,家長及學生喜愛的學
N N
員;
O (d) 浸大的講師指 D4 對幼兒教育表現熱誠,學習態度 O
P 認真,對師長真誠及有禮,是一位勤奮好學的學生。 P
Q Q
D5
R 28. D5 案發時 17 歲,現年 21 歲。父親在她就讀初中時去世, R
自此她與母親、姊姊及弟弟同住。母親任職保安員;姊姊是一名護士;
S S
弟弟為全職學生。由於 D5 的母親需要外出工作,求學時期,D5 負責
T T
照顧祖母的起居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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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A A
B B
29. D5 在中學畢業後,於 2020 至 2022 年修讀並獲取職業訓
C C
練局授予的職業安全及緊急應變高級文憑。她拒絕家人資助,一直從
D D
事全職或兼職工作幫補家計及支付學費。其後,她加入建築公司任職
E 助理安全主任,打算未來正式註冊為安全主任,一步一步地實踐自己 E
的理想。案發前,她一直恪守本分,規行矩步,盡所能肩負女兒的責
F F
任。
G G
H 30. 辯方力陳 D5 具有良好背景和品格,對家庭有責任感,經 H
常關心和幫助朋友,又熱心服務社會和弱勢社群。因此她於本案所牽
I I
涉的行為與其過往性格相違,屬單一個別事件。
J J
K 31. D5 當時受到社會氛圍風氣影響而牽涉於本案。她未能明 K
白一個未經深思熟慮的決定會影響自己的人生。今次事件,對她而言
L L
是當頭棒喝,無疑她已經得到了無比沉重的教訓。
M M
N 32. 求情信內容: N
(a) D5 描述母親不但舟車勞頓照顧她,還需為她償還讀
O O
書的貸款,增加了她經濟負擔和精神壓力,為此她
P P
非常愧疚。她因本案留有案底,影響前路,感到沮
Q 喪。她承諾在獄中不會浪費光陰,定必進修,成為 Q
有學識和內涵的人;
R R
(b) D5 的母親和姊姊形容 D5 活潑好動,與家人關係緊
S S
密,相處融洽,積極照顧家人,善良孝順,樂觀好
T 動,對公益活動必無推搪;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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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同事和同學視 D5 為人真誠,樂於助人。
C C
D7
D 33. D7 案發時 29 歲,現年 32 歲。他與雙親及哥哥同住。父 D
親任職水電技工;母親任職兼職推銷員。D5 畢業於香港專業教育學
E E
院工程系,任職助理工程師,每月承擔家庭開支。
F F
G
34. 辯方謂 D7 與其他被告犯案原因相類似。D7 當時受到社 G
會氛圍影響,作出牽涉本案的行為。D7 過去有良好的背景和品格,
H H
所以涉案行為與以往性格相違背。他已決心改過,承諾不再犯法。因
I I
此他重犯機會極微。D7 亦打算出獄後繼續在工程方面發展。
J J
35. 求情信內容:
K K
(a) D7 表示自己出身於草根階層,從事工程行業,本應
L 由他分擔供養父母的責任。現在入獄,對家人經濟 L
M 造成巨大影響,對此他令家人受苦感到十分內疚。 M
他因是次事件而情緒受困。每當他看到家人痛哭的
N N
畫面,令他更難受。在還押期間不停反思,感到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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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當日的行為不成熟、衝動、魯莽及愚蠢。他認為
P 自己對於 2019 年的社會事件用了錯誤的方法表達 P
意見。現在明白暴力不會解決事情,反令事情惡化
Q Q
及升溫。對社會及其他人造成破壞,他深感悔意,
R R
並向社會各方人士致歉。他又指 2019 年接收了太多
S 錯誤的價值觀及傳媒的報道,做出一些錯誤的行為 S
及用實際行動支持所謂同路人是十分不智的,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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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自己有幾年時間在獄中度過。他承諾日後只會用和
C 平的方法處事,絕不支持暴力行為; C
(b) 父母和兄長形容 D7 對家人愛護有加,不時陪伴父
D D
親覆診,一直持續進修關於工程電工的技能,盼能
E E
改善家人生活。D7 為人堅毅、正面、樂觀。家人相
F 信 D7 誤信坊間的流言,以致犯下不可挽回的錯誤。 F
D7 已經反省過錯,對家人、社會造成的傷害感到十
G G
分悔疚;
H H
(c) 親友認為 D7 是一位主動助人、善良、可靠和有上
I 進心的青年。 I
J J
D8
K K
36. D8 案發時 17 歲,現年 20 歲。他與雙親及弟弟同住,亦
L L
有一哥哥。
M M
37. 初中時,他的成績及課外活動均有出色表現。2017 至 2018
N N
年度,他獲得科學評估測試銅獎和「可載人太陽能車設計比賽」冠軍。
O O
2019 至 2020 年度,他獲得了物理科的優良獎,在班𥚃成績名列前茅。
P P
38. 被捕之後,D8 患有社交焦慮症。中六畢業後,他曾短暫
Q Q
當快餐店店員和外賣員。
R R
S
39. 辯方懇請法庭採納感化官的建議,判令 D8 進入教導所。 S
T T
40. 求情信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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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A A
B B
(a) D8 表示自己 20 歲,無業,少不更事,沒有一技之
C 長。他認為 2019 年被捕一事,已經得到教訓。他沒 C
有想過當日的行為,會令自己作出沉重的代價。事
D D
後,一直循規蹈矩,遵守保釋條件。在等候審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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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的三年間,心情受盡折磨,同時亦患上社交焦
F 慮症。他感到孤單、抑鬱、絕望。他厭倦了每周到 F
警署報到和等待審判的日子。他明白這是自招的
G G
禍。現已已被定罪,唯一希望能被判入教導所,好
H H
好讀書和學習技能,盡早獲釋與社會重新接軌;
I (b) D8 雙親認為 2019 年香港社會出現前所未見的動盪 I
J
場面,受到不同政客、媒體的渲染,各種真假資訊 J
及煽情的言論在網絡上廣泛流傳,令人難於分辨是
K K
非真假,而兒子當時只得 17 歲,性格單純,成為是
L L
次事件的受害者,失去了前途及付上沉重代價。他
M 深信兒子已得到教訓; M
(c) 社工由 2019 年 10 月開始為 D8 提供輔導服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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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見過去 3 年令 D8 成長不少,希望法庭作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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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讓 D8 能盡快投入生涯規劃中,繼續追尋夢
P 想,給予他及早貢獻社會,回饋家庭的機會。 P
Q Q
D9
41. D9 是一名在香港土生土長的尼泊爾裔女子。她案發時 21
R R
歲,是一名大學生。她現年 24 歲,單身。她生長於一個單親家庭,
S S
與母親及比她年長一歲的兄長同住,家人關係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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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42. D9 視香港為她的家,一直積極融入社會,努力克服文化
C 及語言上的障礙。2021 年 2 月,她在大學以一級榮譽成績畢業,表現 C
傑出。2018 及 2019 年均獲香港教育局頒發自資專上獎學金計劃才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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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獎學金。她希望成為一名社工以服務有需要的群體,特別是香港
E E
的少數族裔,希望透過自身的奮鬥經歷,鼓勵其他少數族裔的年輕人
F 力爭上游。她又積極參與香港融樂會就少數族裔兒童的研究,為他們 F
作出貢獻。2019 及 2020 年,她均獲發上述組織獎學金。
G G
H H
43. 另外,她於 2019 年參加了社會福利署就服務非華語青少
I 年而舉辦的集思會;同年,擔任香港尼泊爾聯會廣東話導師;2021 年 I
就着兒童共融的議題參加了香港浸會大學與其他機構協辦的兒童共
J J
融創新會議。她又在戒毒機構當義工。
K K
L 44. 辯方謂,D9 受社會氣氛影響而犯案。三年多候審期間令 L
她承受了重大壓力,領悟到當時一時衝動前往示威現場,低估了事情
M M
的嚴重性。她已痛定思痛,所以重犯機會低。她又同意大部份控方案
N N
情,節省了法庭的時間和資源,希望法庭給予適當的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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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求情信內容:
P P
(a) D9 表示自己將不能在母親身邊照顧她,為她解決日
Q Q
常生活的問題和充當她的翻譯感到十分難過。她指
R 自己當日沒有認真考慮後果,現明白她的作為導致 R
家人和好友承受痛苦。她向親友、法庭和社會致歉。
S S
她原本想當社工,亦將於本年度進入港大社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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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及社會行政學系修讀碩士學位,現無法繼續追尋自
C 己的夢想,對她而言是最大的懲罰; C
(b) 母親和哥哥讚賞 D9 無間斷地參與義務工作,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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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關懷備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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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立法會議員、社工讚揚 D9 積極參與多項社會服務,
F 致力推動種族共和,幫助少數族裔融入社會; F
(d) 好友欣賞 D9 為人謙虛、熱心、慷慨、具同理心等
G G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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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D10 I
46. D10 案發時 23 歲,現年 26 歲,13 歲時父母離異,17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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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她赫然發現父親在家中自殺身亡。經歷如此重大的人生變故,她
K 仍堅強面對,沒有放棄自己,如常繼續學習。她在 2014 年獲油尖旺 K
區校長會的顯著進步獎,並在同年委任為油尖區少年警訊的資深領
L L
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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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47. 2019 年,她在理工大學獲得一級榮譽的酒店業管理理學 N
士學位,畢業後在一間酒店擔任會計助理,願望成為一位專業的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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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開設自己的咖啡店。2021 年 11 月,她轉到一間餐廳工作,晉升
P P
為咖啡師。今年一月,她入圍了日本東京主辦的國際咖啡拉花比賽,
Q 原定四月到日本與世界各地選手一較高下,遺憾的是,她要承受自己 Q
犯錯的後果,未能如願參賽。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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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D10 受到當時熾熱的社會氛圍的影響,又被熱情蒙蔽,因
T 而犯案。她沒有深思熟慮,又沒有考慮法律後果便走上街頭,以錯誤 T
方法表達期望。她回想當初,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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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49. 辯方指 D10 本身是個品格良好的青年,只是畢業不久, C
入世未深,犯下足以令她一生追悔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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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50. 求情信內容: E
F (a) D10 描述童年飽受創傷,從挫折中逐漸成長。她於 F
父親了結自己生命之後,與祖母和姑媽同住。她們
G G
年事已高,又有病患,令她非常擔憂,自己未能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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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他們,為此感到非常後悔。同時,她亦十分擔心
I 母親的情緒。她回想自己求學期間,參加入了很多 I
制服團隊,獲得了很多寶貴的經驗。她因參與多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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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袖訓練感到光榮,而家人也因她感到驕傲。她展
K K
望將來,盼能用盡所有時間陪伴家人,同時追尋自
L 己的夢想,開設一間為人解憂的咖啡店; L
(b) 母親感恩有一位善良乖巧的女兒。她明白女兒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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肩負家庭經濟負擔,所以自少懂事和節儉,不用家
N N
人操心。在校品學兼優,深得師長喜愛和稱讚。D10
O 十分照顧祖母,又關心社會,常當義工; O
P (c) 中學老師、朋友、社工、上司均稱讚 D10 友善、有 P
耐性、認真工作、有毅力、熱誠、有抱負、義工服
Q Q
務,表現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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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1
51. D11 案發時 26 歲,現年 29 歲。2015 年,他在香港知專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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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學院獲得高級文憑,主修攝影。畢業之後他是一名自由工作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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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樓工作,從事商業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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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52. 求情信內容: C
(a) D11 描述自己過去三年多來作出反思,明白當時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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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的行為非常自私,但願自己當時有智慧明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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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免落得如此下場,愧對家人和朋友。他希望對
F 受影響的各單位及人士表達最深切歉意。他承諾在 F
獄中好好進修,獲釋後繼續發展攝影事業,貢獻社
G G
會;
H H
(b) 母親指兒子從小孝順、勤奮、踏實,是家中經濟支
I 柱,又是她在貧困生活中的安慰與盼望。兒子愛家, I
愛工作,也愛幫助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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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老師視 D11 為人樂觀、積極、善良、見義勇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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奮;攝影導師指 D11 在攝影方面有天賦和才華;中
L 醫朋友指在疫情嚴峻情況下,主動到診所幫忙運送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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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給予病患者,是一名有同情心和關心社會的青 M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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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53. 辯方同意本案的暴動是大規模的,導致彌敦道南北行車線 O
堵塞。辯方又同意由於案情有相當的嚴重性,法庭需要考慮一定阻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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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刑罰。但希望法庭留意 D11 沒有大幅度挑戰控方案情,節省了法
Q Q
庭的時間,盼可酌情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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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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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D12 案發時 27 歲,現年 30 歲。他中學畢業後對電腦感興
T 趣,成為學徒,從事電腦維修方面的工作。他與父母、姐姐及兩名弟 T
弟同住。父親已經退休;母親要照顧中度智障的姐姐,只能兼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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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失業;另一弟弟正就讀小學。因此 D12 是家中經濟支柱。他每月
C 將超過一半的薪金作家用,亦分擔照顧姐姐和弟弟的責任。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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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求情信內容:
E E
(a) D12 表示悔意,為他不負責任的行為致歉。他在服
F 刑期間作出反省,必會在獄中增值自己,獲釋後回 F
饋社會;
G G
(b) 母親提到兒子在疫情期間協助年老的鄰居安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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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出行」,並教他們使用,可見兒子樂於助人;
I (c) 朋友說當遇到困難,D12 都會義不容辭提供協助, I
又自掏腰包,餵養社區的流浪動物;
J J
(d) 東主對 D12 的評價甚高,指他常常幫助到店求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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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家。
L L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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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本席已考慮了辯方詳盡的求情陳詞以及相關案例。
N N
O 57. 暴動罪是十分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 10 年。 O
P P
58. 代表各被告的大律師均強調本案沒有證據顯示:
Q Q
a. 各被告親身行使任何暴力或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R b. 各被告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 R
c. 各被告管有任何攻擊性武器,沒有意圖傷害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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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裝備不多,或不是什麼戰術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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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各被告何時出現在暴動現場和逗留多久,所以參與
C 程度低;及 C
e. 警員或途人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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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然而,上訴庭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浩賢 案 [2019] 3
F HKLRD 502 第 24 段指出,處理暴動罪的判刑時必須考慮三個重要原 F
G 則: G
一. 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可只憑個別參與者有作出或沒
H H
有作出的行為來判斷,必須考慮其協助的那群人的
I I
所作所為。
J 二. 罪行的嚴重性可能會因為參與者在暴動時進一步 J
干犯其他罪行而加重。
K K
三. 必須大力阻嚇那些陪同及聯同其他人,務求以廣泛
L L
的暴力手段來造成大規模破壞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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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本案被告和其他參與暴動人士的行為不一定相同,但他們
N N
必然是共同行事,以暴力手法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在判刑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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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必須跟從上述三大判刑原則,考慮涉案暴動整體的嚴重性。
P P
Q 61. 辯方指被告沒有積極參與暴動。雖然沒有證據顯示他們在 Q
暴動中親身行駛任何暴力行為(例如向警署投擲汽油彈、硬物等等),
R R
也沒有攜有攻擊性武器,但不能忽視他們參與是次暴動之前,已為自
S S
己作出預備,即添置一些裝備用作保護自己免受傷害;差不多每名被
T 告都刻意穿著深色衣服,有些戴上防毒面具或口罩,以減低被認出的 T
機會,從而可更放膽和更放肆地參與暴動;攜帶裝備到埸之餘,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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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更預備衣服於完事後更換,以免被辨識,以逃避刑責。所以他們
C 是有備而來,聚眾滋事。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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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辯方各大律師援引多宗區域法院暴動案的判刑理由書供
E E
本席參考,包括本席曾處理的 DCCC 336 & 337/2020。該案的案情與
F 本案不同,該案不是發生在 10 月 1 日國慶日,而所涉及的汽油彈數 F
量亦遠少於本案。
G G
H
63. 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 H
I [2019] 1 HKC 296 指出:- I
「58. 同類罪行,但犯案背景和案情有別時,其他案件判
J 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法庭必須引用適用的判刑原則, J
並根據個別案件的情況,定出適當的判刑。」
K K
64. 故此,同級法院的判決,由於案情有異,其參考價值不高,
L L
亦對本庭沒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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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65. 辯方特別提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羅偉洛 DCCC 410/2020 N
和 DCCC35/2021 案。該案的 9 名經審訊後被定罪的被告均是參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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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本案控罪所指的同一個暴動事件。辯方力說本席不用跟從該案的判
P P
刑,因為該案的證據(包括片段)未必與本案相同,至少本案的被告
Q 身上沒有攻擊性武器。相反,該案九名被告中的八名被告除了保護裝 Q
備及/或額外衣物之外,同時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可用作損毁他人財產
R R
的物品,例如摺刀、鐵棒、彈射器、彈珠、手銬、伸縮棍、鐵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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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𠝹刀和雷射筆,所以該案案情較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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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同樣,該案對本席沒有約束力。事實上,在判刑時本席必
C 須考慮並跟從的是上訴法庭就此罪行所定下的判刑原則。 C
D D
67.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天琦案第 74-75 段,上訴庭闡明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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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罪的刑罰需有懲罰性及足夠的阻嚇性,而在第 79 段指出暴動罪判
F 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F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
G 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G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H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 H
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I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 I
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
J J
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
K 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 K
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L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L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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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
N 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以 N
及
O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O
P P
規模 (人數、時間、地點)
Q 68. 本席首先想指出本案的暴動地點與日期。眾所周知,香港 Q
於 2019 年下旬,每天的新聞報道及報章均鋪天蓋地報導各區示威活
R R
動的情況和暴力的場面,亦作出即時報道;而海外的傳媒也全方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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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報道。這些所謂「社會運動」屢見不鮮,示威者更會選擇集結於主
T 要交通幹道或和警署(不限於尖沙咀警署)附近,公然霸佔道路,做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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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並與警方對峙。其中彌敦道是示威活動的「地
C 標」,有不同的社會運動經常在那裡發生。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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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示威者也每每選擇一些「特別日子」進行大規模的社會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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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例如 7 月 1 日。
F F
70. 而每當有社會運動發生時,警方往往都會作出行動。警方
G G
的拘捕行動也會被媒體作出即時報導,而翌日的報章也有大篇幅描
H H
述。換言之,2019 年 10 月 1 日前發生的「社會運動」以及警方必然
I 採取行動是廣為人知的。 I
J J
71.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龔逸勤 [2021] 2 HKLRD 833,上訴
K K
庭指:
L 「41. 在羅敏聰案,本庭亦提到和上一點幾乎密不可分的 L
另一判刑考慮,即
「 …… 視乎案情,法庭需要考慮犯案的日期、時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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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和場合、在場的人數、其他在場的人是否相當可能甚
至實際受到鼓動而加入一同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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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本案的暴動發生在特別日子,即 10 月 1 日國慶日的日間 O
時段,亦正是響應所謂「六區開花」。而暴動地點就是在人多車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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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敦道,這條主要交通幹道上。
Q Q
73. 辯方指當日是公眾假期,示威者堵路的行為不會阻礙市民
R R
返工和返學。即使如此,廣大市民也因當日示威者霸佔彌敦道而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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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片段可見,沒有車輛行經相關彌敦道南北行車線路段;有司機
T 因堵路而駕車調頭走或駕駛時要格外小心;公共交通需改道、停駛甚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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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出現交通癱瘓。示威者的行為既自私又無理,對公眾不單造成諸多
C 不便,還令他們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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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另外,正因 10 月 1 日是公眾假期,本案涉及的尖沙咀和
E E
佐敦區,及後示威者退至油麻地區,本是假日遊人甚多的地方。示威
F 者選擇在假日,又在熙來攘往的鬧市進行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這有 F
機會帶動更多人參與暴動,使暴動人數增加,同時增加無辜者個人安
G G
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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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75. 除了考慮發生暴動的日期和地點,也要考慮暴動的規模。 I
人數方面,據證言和庭上播放的片段顯示,估計至少有數百名示威者
J J
集結於指定範圍,而指定範圍更涉及屬於鬧市的尖沙咀和佐敦區及後
K K
示威者退至油麻地區,所以暴動範圍大,而暴動時間不短,接近一小
L 時。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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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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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大多示威者穿上黑色或深色衣服,配有裝備:頭盔、防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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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具、手套等等。如前述,幾乎所有涉案被告都穿上黑衣或深色衣服,
P 各自配有裝備(見裁決理由書和上文第 8 段)。 P
Q Q
77. 示威者的暴力行為包括:多次拾起警方發射的催淚彈反投
R R
向警署;有示威者用腳踢開正燃燒的催淚彈,其他示威者以雨傘掩護
S 他們;1620 時,有七名示威者在警署內逐步接近警署入口,期間至少 S
兩名示威者向警署投擲正燃燒的汽油彈;示威者把數個樽裝物品擲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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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署;示威者組傘陣、築防線、持索帶、霸馬路;1628 時,有示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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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警署內投擲汽油彈,隨即發出巨響,不久,他們又向警署投擲汽油
C 彈,又發出巨響;其後,再次向警署投擲汽油彈導致警署正門旁的樹 C
木起火;1630 時之後有不少於六次投擲正燃燒的物品進入警署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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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擲汽油彈的示威者亦有其他示威者陪同或掩護。
E E
F 78. 毫無疑問,示威者作出一連串兼且不斷升級的暴力行為, F
這些行為是嚴重的和帶有殺傷力的。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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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基於以上,本案的暴動從時間、日期、地點、範圍、人數
I 和暴力行為可被定性為規模大和嚴重的暴動。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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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擊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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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此外,上述暴力行為明顯不過是針對警方,他們走向警署
L L
方向,又向警署不斷投擲汽油彈,公然挑戰警方權威和法治,他們目
M 無法紀,此乃本案另一嚴重之處。 M
N N
81.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指:
O 「59.本法庭必須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是和平和安寧的 O
社區,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
P 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 P
Q Q
82. 在 HKSAR v Choi Ping Chiu CACC 312/2010,上訴庭說:
R “28. Police officers, in the due execution of their duties, are R
symbol of law and order, and must be respected and
protected from abuse. If contemptuous and abusive behavior
S towards police officers were tolerated, law and order would S
be compromised.”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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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履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是法治和秩序的象徵,他們必須 B
受到尊重和保護,免受虐待。如果容忍對警務人員的蔑
C 視和辱罵行為,法律和秩序就會受到損害。」 C
(本庭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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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視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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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示威者在投擲汽油彈期間,警方多次作出警告,又施放催
F 淚彈,命令示威者停止暴力行為,但示威者漠視警告。當警方在佐敦 F
道築起防線並推進時,不時展示黑旗、橙旗、藍旗和用揚聲器作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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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示威者卻罔顧重複的警告,仍聚集在加士居道天橋底一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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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暴動帶來的傷害 I
J
84. 雖然本案沒有證據顯示有人受傷,這實屬僥倖,但是暴力 J
的行為特別是在彌敦道行人路或/和馬路上,向警署投擲汽油彈和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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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催淚彈,確實令到警署內的警員或途人承受一定程度人身傷害的風
L 險。多枚汽油彈必然令現場環境有一定的損毁,而本案亦有充份證據 L
M 顯示示威者向警署投擲汽油彈,導致警署外火光熊熊,多棵樹木被焚 M
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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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D1至D5,D7,D9至D12(10名被告) O
P 量刑起點 P
85. 上訴庭在龔逸勤案指:
Q Q
「42.終審法院在黃之鋒 案表示(意譯)上訴法庭指,有
見香港現時的情況,包括動盪和大型的公眾示威增加,
R R
在處理牽涉暴力的大型非法集會時須強調阻嚇和懲罰,
是恰當的。」
S S
T
86. 辯方希望法庭留意各被告被捕之前都沒有任何暴力行動, T
但是暴動罪的要旨是集體性行為,法庭不能只著眼於個人行為。經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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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考慮案情(規模、人數、暴動範圍、歷時多久、整體暴力行為和程
C 度、刻意挑戰執法人員、暴動帶來的破壞等等),以及各被告的角色 C
(不是牽頭帶領者;不是作出實質暴力行為的人,如投擲汽油彈;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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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管有武器例如摺刀、伸縮棍、鐵鎚、板手、雷射筆),本席採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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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7 個月為量刑起點。各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不能獲得認罪後的
F 刑期扣減。各被告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但鑒於本案的控罪性質和案 F
情的嚴重性,本席不會酌情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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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每名被告都描述他/她入獄後,家中年老親人無人照顧,
I 以及家人會頓失經濟支柱。事實上,各被告在犯案前,已親眼目睹香 I
港受到多個月的社會運動的負面影響和摧殘,又明知警方會執法,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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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選擇在特別日子參與暴動,理應有心理準備隨時被捕。他們犯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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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以自己的無知和沒有深思熟慮來作求情理由,這是不合理的。另外,
L 上訴庭已多次強調家庭困境不是減刑因素:HKSAR v Chan Kin Chung L
M
[2002] 4 HKC 314。 M
N N
88. 辯方指本案有延誤,但強調這個延誤不是由檢控當局或任
O 何一方所致,只是案件由事發至今歷時 3 年多,期盼法庭格外開恩, O
P 扣減刑期。本席不接納這是減刑因素。當然控方在刑事案中肩負舉證 P
責任,但被告也可選擇適時認罪,盡快了結法律程序,兼且可因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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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獲得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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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某些辯方大律師提及某些被告在案中承認了部份案情,節 S
省了法庭時間及資源,可視作減刑理由。事實上,每名被告對於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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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過程也有不同程度的挑戰,本席不會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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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刑期扣減 C
90. 本席在上文已描述各被告在犯案前後對家庭的付出,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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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他們的正面評價,以及曾參與義工活動,或作出一些實質和有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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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社區服務。為此,本席願意酌情扣減每人 3 個月的刑期。
F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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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現處理 D8。D8 的教導所報告內容指他成長時父母對他有
H 足夠的關愛和監督,與家人關系良好。小學時的他成績優異,品行良 H
I
好。唯升上中學後,成績開始退步,要重讀中五,而品行也開始變差。 I
感化官指 D8 聲稱當日自己是旁觀者,沒有作出任何破壞性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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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顯示他沒有悔意。然而,在還柙期間 D8 循規蹈矩,最後感化官也
K 評估 D8 適宜進入教導所。 K
L L
92. D8 呈上心理報告,內容顯示 D8 於 2022 年 12 月開始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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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了兩次心理輔導,而他的母親也接受了三次的面談。心理專家指 D8
N 因本案被捕而導致患有焦慮症,經常處於憂心狀態,正因如此,他的 N
O 成績大大退步,性格亦大有改變,與人疏離,情緒低落,對前路感到 O
迷惘。專家評估 D8 已有深切悔改,重犯機會低,並認為判處 D8 入
P P
教導所是適合的。他可在教導所學習技能,培養良好品格,讓他將來
Q Q
能融入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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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雖然感化官指 D8 欠缺悔意,但經整體考慮所有情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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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兩份報告均評估 D8 適宜進入教導所;D8 犯案時就讀中五,入世
T 未深;過去良好的背景;學業成績曾有優異表現,亦在比賽中屢獲獎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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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求情信中的正面評價;D8 信中表示了真誠悔疚,可知他已汲取
C 教訓;犯案背景以及在暴動中擔當的角色,本席認為判處他入教導所 C
是合適的判刑選項,既有懲治和阻嚇性 —— 需要拘留和監管,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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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也有更生性 —— 接受紀律培訓,提高守法意識。與此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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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亦可接受其他訓練和學習,增值自己,學習不同技能。一般而言,
F 一名少年人須在教導所一年半,獲悉後,仍然需要接受為期三年的監 F
管令。如果 D8 違反監管令,他可被重召返回教導所。故此,他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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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羈留和監管的時間確實不短。本席採納相關報告的建議。
H H
I 總結 I
94. D1、D2、D3、D4、D5、D7、D9、D10、D11 和 D12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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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入獄 4 年 4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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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95. D8 被判入教導所。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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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詩麗 )
Q 區域法院法官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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