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峰案 DCCC552/2022

連環偷車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6個月
九罪判監三十六個月並停牌一年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21/2/2023[2023] HKDC 27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志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DC)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李志峰承認九項控罪並同意案情,涉及在兩天內連環偷竊三輛電單車、無牌駕駛兩輛電單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以及意圖欺詐而使用他人車牌。被告先後以螺絲批解鎖及駕駛車輛,並把車輛用於送外賣;其後更換其中一輛電單車的車牌,另偷取車牌及行車證。被告現年44歲,過往有六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販運危險藥物罪的監禁刑罰。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各項罪行的適當量刑基準、認罪折扣及多項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辯方主張偷竊電單車的量刑基準約為兩年半至三年,並要求全部刑期同期執行;控方則指出連環犯案、預謀及套用車牌增加罪責。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偷竊車輛的量刑基準可由三年起計,並以三十六個月作為控罪一、四及八的基準;認罪後各減刑三分之一。偷竊車牌及牌照以九星期為基準,無牌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亦按相關最高刑罰及案情處理,偽造車輛文件則以六個月為基準。法庭認為兩天內連環偷車、預謀犯案及套用車牌屬嚴重情節,不能把所有刑期完全同期執行,否則會間接鼓勵連環犯案。依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及相關量刑案例,法庭採取部分同期、部分分期的整體量刑方法。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Yu Chi Chiu [2017] 1 HKLRD 400,說明偷竊車輛的量刑基準;引用 HKSAR v Chow Hei Choy [2018] HKDC 573,確認偷竊電單車可採三年基準;並引用 HKSAR v Chan Chi Chun DCCC 446/2015,處理偽造車輛文件的量刑基準。另參照香港法例第272章《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九項控罪均被判罪成。控罪一至六的刑期同期執行,控罪七至九的刑期同期執行,兩組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36個月,並停牌12個月。停牌期間不得駕駛任何車輛或領取駕駛執照。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連環偷竊車輛、以車牌掩飾身份及無牌無保險駕駛會顯著增加罪責。認罪雖可獲三分之一折扣,但不必然導致所有刑期同期執行;法院會以整體刑期避免過重,同時反映連續犯罪的累積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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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連環偷竊電單車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以三十六個月監禁作為部分偷車控罪的量刑基準,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並考慮連環及預謀犯案。本案總刑期為監禁三十六個月。

Q.偷車後套用別人的車牌會加重刑罰嗎?
A.

會。法庭認為套用他人車牌涉及偽造車輛文件,增加車輛難以追蹤的風險,屬嚴重情節。本案偽造文件罪另判監禁四個月。

Q.認罪後所有刑期都可以同期執行嗎?
A.

不一定。認罪可獲減刑,但連續犯案若全部同期執行,可能不足以反映整體罪責。本案部分刑期同期、兩組刑期分期,總刑期為三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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