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766/2020
C [2023] HKDC 233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0 年第 766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黃權龍(第一被告)
J J
高晞朗(第三被告)
K 林子浩(第七被告) K
李沛翹(第九被告)
L L
馬奕熙(第十一被告)
M M
彭大展(第十三被告)
N 宋博通(第十四被告) N
O 鄧永明(第十八被告) O
董浩霖(第二十被告)
P P
--------------------------------
Q Q
R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 R
日期: 2023 年 2 月 18 日
S S
出席人士: 李庭偉先生,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及岑柏德先生,為外
T 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審訊期間,由李偉恩 T
U U
V V
-2-
A A
B B
女士及岑柏德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
C 區) C
劉偉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伍展邦律師行延聘,
D D
代表第一被告
E E
潘志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杜偉強律師事務所延
F 聘,及郭子丰女士由杜偉強律師事務所以義助服務形式 F
延聘,代表第三被告
G G
劉晉安先生,由鄭焯謙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七被告
H H
葉青菁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葉謝鄧律師行延聘,
I 代表第九被告 I
J
方富樂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曾憲文律師事務所延 J
聘,代表第十一被告
K K
何冠驥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謝韋律師事務所延
L L
聘,代表第十三被告
M 黎珮玲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謝延豐律師行延聘, M
代表第十四被告
N N
陳偉彥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葉嘉棟、關朗儀律師
O O
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十八被告
P 黃達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陳律師行延聘, P
代表第二十被告
Q Q
控罪: 暴動(Riot)
R R
S --------------------- S
裁決理由書
T T
---------------------
U U
V V
-3-
A A
B B
引言
C C
1. 九名被告共同被控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D D
章《公安條例》第 19(1)及(2)條。控罪指九名被告(及已認罪的第六
E 被告)於或約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 E
F 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控罪地點”)
,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F
G G
2. 審訊時,控方通過香港法例第 221 章第 65C 條,分別呈遞
H 了「獲承認事實」及「獲承認事實二」為證物 P0112 及 P0186;通過 H
I 上述兩項證物,控方亦把大量證物呈堂,其中包括 2019 年 11 月 18 I
日晚上至 2019 年 11 月 19 日凌晨時份在彌敦道、碧街、窩打老道及
J J
砵蘭街一帶的大厦和商鋪所檢取的閉路電視片段(證物 P006A 至
K K
P012B)1、警方在行動時所拍攝的片段(證物 P014 至 P060)2及香港
L 電台視像新聞 RTHK VNEWS 在案發日晚上的現場直播片段(證物 L
P061)3。
M M
N N
3. 控方亦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第 65B 條,把十名證人的
O 書面供詞呈堂,該等證人都不需出庭作供,該等證人姓名及其書面供 O
詞被編配的證物號碼,詳列於本「裁決理由書」附件一內。
P P
Q 4. 控方共傳召了二十二名證人出庭作供,亦根據香港法例第 Q
R 221 章第 65B 條,分別把該等證人的書面供詞呈堂,而該等證人作供 R
S S
T 1
見證物 P0112 第 11 及 12 段 T
2
見證物 P0112 第 15 段
3
見證物 P0112 第 16 段
U U
V V
-4-
A A
B B
時,亦有在不同的地圖或截圖上作出標示,並把那些被標示的地圖或
C 截圖呈堂,有關詳情可見本「裁決理由書」附件二。 C
D D
5. 控方舉證完畢後,所有九名被告都沒有中段陳詞,本席裁
E E
定對於所有被告,均表面證供成立。
F F
6. 第一被告(“D1")傳召了一名辯方證人李志豪(“DW”)
G G
作供,DW 的證供旨在嘗試為從 D1 身上搜得的一對灰黑色手袖(證
H H
物 P110)作出解釋,DW 沒有作供說他在案發時身在案發現場,他沒
I 有作供說在案發時他與 D1 一起,他也沒有作供解釋為何 D1 當時被 I
警方截停及拘捕。本席稍後會分析 DW 的證供。
J J
K 7. 除了 DW 一人外,其餘八名被告都沒有傳召任何辯方證 K
L 人作供。 L
M M
8. 所有九名被告均選擇不出庭作供,這是他們的權利,本席
N 不會因此而對他們作任何不利的推斷,但此舉則沒有來自各被告的證 N
O 供來削弱、反駁或解釋控方證供,法庭毋須憑空想像各式各樣的答辯 O
理由或可能性:見 Li Defan and another v HKSAR [2002] 1 HKLRD 527。
P P
Q 9. 所有被告在香港均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本席在分析本 Q
R
案作出裁決時,謹記各被告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的相關指引,即他們 R
犯案的傾向性低。
S S
T T
U U
V V
-5-
A A
B B
10. 本席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要舉證至毫無任何合理疑點的
C 標準;辯方沒有責任去證明甚麼;若本案有任何疑點,則疑點利益歸 C
於被告;再者,疑點不一定來自辯方案情,本席須仔細審視本案整體
D D
證據來決定是否有任何合理疑點。
E E
F 控方案情 F
G G
11. 案發日,油尖旺區彌敦道各處的道路被堵塞,運輸署自當
H H
日上午 6 時起,已陸續宣佈封閉油尖旺區、彌敦道及其周圍的道路,
I 當日下午 5 時 05 分,運輸署宣佈封閉的道路,包括介乎咸美頓街及 I
海防道的一段彌敦道(來回方向)(見證物 P002(6));同日晚上 9 時
J J
03 分,運輸署宣佈封閉的彌敦道範圍擴展至介乎亞皆老街及梳士巴
K K
利道的一段彌敦道(來回方向)(見證物 P002(7))。
L L
12. 案發日下午 3 時 20 分,港鐵油麻地站所有出入口已完全
M M
關閉,油麻地站停止服務,列車亦不停油麻地站,直至當晚完結,油
N N
麻地站都沒有重新開放。
O O
13. 在所有關鍵時間,警務處處長沒有就 2019 年 11 月 18 日
P P
期間在尖沙咀、佐敦、油麻地及旺角一帶涉及的任何公眾集會活動,
Q Q
接獲根據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8 條所作的舉行集會或第
R 13A 條作出的舉行遊行的意向通知。 R
S S
T T
U U
V V
-6-
A A
B B
14. 為應付示威活動,警方成立若干總區應變大隊。高級警司
C 梁仲文(“PW1”)4是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的副指揮官,其麾下有機 C
動部隊 D 連(“D 連”)和兩隊刑事調查隊(“CRT”)。
D D
E E
15. 警司張嘉豪(“PW2”)5是 D 連的指揮官,其麾下有四
F 個小隊,分別為 D-1 小隊、D-2 小隊、D-3 小隊和 D-4 小隊。每個小 F
隊均由一至兩名督察級警務人員指揮,並由若干個縱隊組成。每個縱
G G
隊設有兩名警長及若干名警員。
H H
I 16. 另外,警方亦因應示威活動,成立了特別戰術小隊。總督 I
察 A1(“PW27”)6是該隊的指揮官。
J J
K 17. 西九龍總區亦設有衝鋒隊。督察譚健燊(“PW48”)7是 K
L 西九龍衝鋒隊第一隊的指揮官。 L
M M
18. 案發當晚大約晚上 9 時,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獲調派至彌
N 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處理該區的示威活動。由於路面交通受阻,警方 N
O 約於晚上 10 時抵達加士居道並組成了防線,並向北往彌敦道方向推 O
進,並在約晚上 10 時 30 分抵達文明里一帶。警方在推進期間,不停
P P
遭受示威者投擲汽油彈、便攜式石油氣罐、磚頭等物件;警方發射催
Q Q
淚彈以圖驅散示威者。
R R
S S
4
PW1 是第五位出庭作供的控方證人,可參閱本「裁決理由書」附件二
T 5
PW2 是第六位出庭作供的控方證人,可參閱本「裁決理由書」附件二 T
6
PW27 是第十九位出庭作供的控方證人,可參閱本「裁決理由書」附件二
7
PW48 是第十三位出庭作供的控方證人,可參閱本「裁決理由書」附件二
U U
V V
-7-
A A
B B
19. D-1 小隊、D-3 小隊和 D-4 小隊組成的防線8在約晚上 10
C 時 45 分抵達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的南邊,並與在交界以北的示威 C
者對峙。示威者在與警方對峙期間多次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包
D D
括:—
E E
F (i) 無視警方的警告,並在當時的情況下繼續以大量人 F
數集結和逗留在彌敦道控罪地點一帶並拒絕散去;
G G
H H
(ii) 以類似排陣的方式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以北
I 排開,面向警方; I
J J
(iii) 用雨傘、木板及其他自製物件築起陣地,堵塞道路;
K K
(iv) 不斷向警方投擲汽油彈、便攜式石油氣罐、磚頭和
L L
其他雜物;
M M
N (v) 用鐳射光束照射警方;及 N
O O
(vi) 不時向警方防線推進並投擲汽油彈及便攜式石油
P P
氣罐,令彌敦道行車線上火光熊熊,逼令警方甚至
Q 在某階段需把防線後移。從片段(特別是控方證物 Q
P015-P018)可見,估算在警方推進期間,示威者向
R R
警方投擲了約 250 枚汽油彈。
S S
T T
8
D-2 小隊則在後方處理在推進期間拘捕的疑犯
U U
V V
-8-
A A
B B
20. 上述對峙一直持續,示威者的行為亦然。警方作多次警告
C 後發射催淚煙等彈藥以圖驅散及逼退示威者,但示威者仍然持續集結, C
未有退卻。大約晚上 11 時,PW27 連同其特別戰術小隊奉命從太子出
D D
發到暴動現場。
E E
F 21. 約晚上 11 時 15 分,D-2 小隊抵達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 F
增援防線。而特別戰術小隊約於晚上 11 時 25 分乘坐便裝車輛到達碧
G G
街東與窩打老道交界。
H H
I 22. 約晚上 11 時 26 分,警方向示威者防線推進(下述 A 點、 I
B 點、C 點及 D 點的地理位置,可參考本「裁決理由書」附件三):
J J
K (1) 根據 PW1 的指揮,D 連由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 K
L (“A 點”)沿彌敦道向北推進,前往碧街/咸美頓 L
街方向衝前以驅散並拘捕疑犯;及
M M
N (2) 特別戰術小隊在 D 連衝前的大約相同時間,由碧街 N
O 東與窩打老道交界,經過油麻地站 A2 出口(“D O
點”),沿碧街向西往彌敦道方向衝前。
P P
Q 23. 在警方向示威者防線推進的階段:— Q
R R
S S
T T
U U
V V
-9-
A A
B B
C (1) 約晚上 11 時 26 分開始,D-1 小隊、D-3 小隊和 D- C
4 小隊從 A 點沿彌敦道向北(咸美頓街方向)衝前。
D D
控方說由於警方如此衝前,在這個階段,沒有人可
E E
從窩打老道越過 D-1 小隊、D-3 小隊和 D-4 小隊的
F 防線從他們後方進入彌敦道; F
G G
(2) 同時段,D-2 小隊則左轉往窩打老道路口,以驅散
H H
部分由彌敦道逃入窩打老道的示威人士,並在該路
I 口面向西面(果欄方向)設下防線,以防示威者從 I
後攻擊警方。控方說因此,在這個階段,沒有人可
J J
從窩打老道越過 D-2 小隊的防線進入彌敦道;
K K
L (3) 如上所述,約晚上 11 時 26 分開始,特別戰術小隊 L
經過港鐵油麻地站 A2 出口(“D 點”)沿碧街向
M M
西往彌敦道方向衝前進入彌敦道範圍,包括咸美頓
N N
街方向;
O O
(4) 警方從 A 點及 D 點的推進片刻便與示威者有所接
P P
觸。面對警方從 A 點及 D 點的推進,示威者高速逃
Q Q
跑,包括向北逃跑(即咸美頓街方向),亦有大批
R 示威者由彌敦道嘗試轉入碧街近油麻地站 A1 出口 R
位置(“B 點”)逃離現場。警務人員從 A 點及 D
S S
點的推進,沿途有截獲疑犯;
T T
U U
V V
- 10 -
A A
B B
(5) 從 D 點推進的特別戰術小隊人員當中,警長 A5
C (“PW29”)9率先約於晚上 11 時 27 分橫跨彌敦道 C
到達港鐵油麻地站 A1 出口附近(即 B 點附近)。
D D
由於有示威者在碧街西(近砵蘭街位置)向東(即
E E
向彌敦道方向)投擲汽油彈,PW29 立即擎槍示警。
F 特別戰術小隊其他隊員亦迅速增援,封鎖 B 點位置。 F
控方說在 PW29 擎槍示警和特別戰術小隊封鎖 B 點
G G
位置後,再沒有示威者從碧街西向東進入彌敦道。
H H
大批疑犯被特別戰術小隊、D-1 小隊、D-3 小隊和 D-
I 4 小隊的部分隊員成功在該處圍堵; I
J J
(6) 約晚上 11 時 45 分,D 連人員與特別戰術小隊在 B
K K
點設下封鎖綫,以防任何未經批准的人士進出該範
L 圍;及 L
M M
(7) D-1 小隊、D-3 小隊和 D-4 小隊的其他隊員控制從
N N
A 點開始推進入彌敦道的範圍,大量疑犯在彌敦道
O 和碧街交界被制服(包括上述 B 點),然而咸美頓 O
街方向仍然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等雜物。約
P P
晚上 11 時 42 分,爲防示威者折回搶走被截獲人士,
Q Q
警方部署了 D-2 小隊在咸美頓街與彌敦道交界(C
R 點)佈下防線。控方說因為當時警方已經控制了彌 R
S 敦道的封鎖區,沒有未經警方批准的人士從 C 點進 S
T T
9
PW29 是第二十位出庭作供的控方證人,可參閱本「裁決理由書」附件二
U U
V V
- 11 -
A A
B B
入彌敦道範圍內。直至翌日約 00:08 時,有西九龍
C 衝鋒隊第一和第四小隊接替,封鎖 C 點。 C
D D
24. 控方說警方在晚上 11 時 26 分推進後,彌敦道一帶,尤其
E E
是 B 點位置在一至兩分鐘内已完全受到控制和封鎖。被截獲的疑犯陸
F 續被警方制服,不能進出彌敦道一帶。警方人員也在 A 點佈下防線以 F
防有人從警方封鎖區後方發動襲擊。簡言之,警方在衝前驅散後設下
G G
一個類似長方形的封鎖區。封鎖區南至北爲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A
H H
點至 C 點),東至西為碧街東、西兩邊(D 點至 B 點)(見本「裁決
I 理由書」附件三)。 I
J J
25. 控方指本案暴動發生於案發日晚上在九龍油麻地窩打老
K K
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
L L
26. 警方最終成功截獲 213 人,包括本案九名被告。控方說本
M M
案九名被告是警方在當晚大約 11 時 26 分左右在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
N N
界,沿彌敦道向北推進時截停制服的其中九名有參與當晚在控罪地點
O 進行暴動的人士。 O
P P
27. 被警方截獲的人如有受傷,會被送到醫療區作治療或送院
Q Q
治理。其餘被截獲人士(包括本案九名被告)被分批押解至臨時羈留
R 區作處理,再分批被拘捕,然後送往警署。警方亦有詳細紀錄所有被 R
押解至臨時羈留區的人士,包括錄影紀錄。
S S
T T
U U
V V
- 12 -
A A
B B
28. 警方在臨時羈留區拍攝各被告的錄像紀錄,相關資料列出
C 如下:— C
D D
被告 片段 進入臨時羈留區的時間 各被告進入臨時羈 照片冊
證物 (2019 年 11 月 19 日) 留區時及之後拍照
E E
編號 時見到的衣着及攜
帶的器具裝備
F F
D1 P111 0123 至 0124 時 ✓ 灰色短袖上衣 P112
G ✓ 藍色長褲 P0109(104C) G
✓ 黑、藍色鞋
✓ 一對灰黑色手
H H
袖
✓ 一個黑色背囊
I I
D3 P206 0124 至 0125 時 ✓ 黑色連帽衛衣 P207
J ✓ 黑色長褲 P0109(105A) J
✓ D3 沒有穿鞋 P0109(105C)
K
✓ 一個黑色背囊 K
D7 P407 0125 至 0126 時 ✓ 黑色外套 P408
L ✓ 黑色長褲 L
✓ 黑色鞋
M M
D9 P509 0211 至 0212 時 ✓ 黑色長袖上衣 P510
N
✓ 綠色長褲 P0109(112A)
N
✓ 啡色鞋 P0109(112B)
✓ 一個灰色口罩
O O
✓ 一個連橙色帶
的白色袋子
P P
D11 P607 0155 至 0156 時 ✓ 黑色長袖連帽 P608
風褸 P0109(108B)
Q Q
✓ 黑色長褲 P0109(108C)
✓ 黑色鞋
R R
✓ 一個黑色背囊
S D13 P708 0126 至 0127 時 ✓ 白色短袖上衣 P709 S
✓ 黑色短褲 P0109(107A)
T ✓ 白色紅色腰帶 T
U U
V V
- 13 -
A A
B B
被告 片段 進入臨時羈留區的時間 各被告進入臨時羈 照片冊
證物 (2019 年 11 月 19 日) 留區時及之後拍照
C 編號 時見到的衣着及攜 C
帶的器具裝備
D D
✓ D13 沒有穿鞋
但穿黑色襪
E E
D14 P809 0208 至 0209 時 ✓ 黑色短袖上衣 P810
F ✓ 黑色長褲 P0109(111A) F
✓ 黑色波鞋 P0109(111B)
✓ 一個黑色外科 P0109(111C)
G P0109(111D) G
口罩
✓ 一把藍色縮骨
H H
遮
✓ D14 頸上圍着
I 一塊黑色布 I
✓ 一個黑色背囊
J ✓ 一個黑色腰包 J
D18 P908 0155 至 0156 時 ✓ 黑色連帽長袖 P909
K K
外套
✓ 黑色長褲
L ✓ 黑色鞋 L
✓ 一個望遠鏡
M M
D20 P1009 0158 至 0159 時 ✓ 黑、灰、白色 P1010
外套 P0109(110A)
N N
✓ 深藍色短袖 P0109(110C)
T恤
O ✓ 黑色長褲 O
✓ 黑色鞋
P ✓ 一個黑色口罩 P
✓ 一塊黑色面罩
Q ✓ 一個黑色背囊 Q
R R
29. 除了被送院治理的被截獲人士外,所有在現場的被截獲人
S S
士均是由女偵緝高級督察伍漫華宣佈拘捕,高級督察宣佈拘捕時的說
T 話用語,大致如下:— T
U U
V V
- 14 -
A A
B B
(i) D1、D3、D7 及 D13 於 2019 年 11 月 19 日 01:30 時
C 被捕,罪名為暴動罪,指他們及其他同時被宣佈拘 C
捕的人士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大約 23:25 時,警方
D D
在油麻地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設立防線,而在防
E E
線對面,有一群暴徒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磚頭及石
F 油氣罐等武器,當警方向前推進至彌敦道與碧街交 F
界時,截停大量暴徒,而他們就是在這群暴徒中被
G G
警方截停的,故此警方將他們以暴動罪拘捕他們
H H
(見證物 P022);及
I I
(ii) D9、D11、D14、D18 及 D20 於 2019 年 11 月 19 日
J J
03:22 時被捕,罪名為暴動罪,指他們與其他同時被
K K
宣佈拘捕的人士,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大約 23:25
L 時,警方在油麻地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設立防線, L
M
期間,在防線對面,有大量暴徒向警方投擲磚頭、 M
汽油彈、石油氣樽等,其後警方向彌敦道碧街方向
N N
推進,將他們截停了,故此警方有理由相信他們參
O 與了前述的暴動(見證物 P023)。 O
P P
30. 其後,各被告被帶到秀茂坪警署作進一步的處理,包括拍
Q Q
照、錄取警誡供詞、檢取其身上的衣物和攜帶的器具裝備等。
R R
31. 共有四名警務人員在本案因執行職務受傷:—
S S
T T
U U
V V
- 15 -
A A
B B
(i) 警長 3265 在驅散示威者時滑倒引致右手手指受傷,
C 其後獲送院治理; C
D D
(ii) 警員 18822 在制服疑犯時被疑犯手持的玻璃樽的碎
E E
片割傷左手手指,其後獲送院治理;
F F
(iii) 警員 24279 在驅散示威者時滑倒引致右肩受傷,其
G G
後獲送院治理;及
H H
(iv) 警員 25239 在驅散示威者時滑倒引致左腳受傷,其
I 後獲送院治理。 I
J J
32. 在上述事件中,示威者的行爲對居民的人生安全及附近交
K K
通及商店運作造成以下影響:—
L L
(i) 有附近居住的市民和工作人士宣稱,因看見相關時
M M
段的情況而擔心其人生安全,甚至有些商舖早已關
N N
舖;
O O
(ii) 港鐵油麻地站的各出入口(A1、A2、B1、B2、B3、
P P
C 及 D 出口)分別被破壞,維修費為$86,490;
Q Q
R (iii) 彌敦道 555 號馬路中間分隔線石壆的街燈受破壞; R
街燈燈箱內的電線被剪斷,維修費約為$1,200;
S S
T T
U U
V V
- 16 -
A A
B B
(iv) 窩打老道 8 號行人路的燈柱被鋸斷,有隨時倒塌危
C 險,移除及更換費約為$20,000;及 C
D D
(v) 上海街與碧街交界的交通燈、窩打老道與新填地街
E E
及廣東道交界的交通燈、登打士街與西洋菜南街交
F 界的交通燈、窩打老道與渡船街及麗翔道交界的交 F
通燈及新填地街與登打士街交界的交通燈均受到
G G
破壞而發生故障。
H H
I 辯方案情 I
J J
33. DW 在嘉福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任職總主管(Chief T&C
K Supervisor),在 2019 年 11 月,D1 已經跟隨 DW 工作,當時 D1 的 K
L 職位是見習工程師。DW 說因工作需要,他及他的下屬(包括 D1)都 L
需要戶外工作;為了防曬,DW 配備有一對手袖,其外形就如案發日
M M
在 D1 處搜得的一對手袖(見證物 P112(17))那樣,而他也曾見過 D1
N N
配戴那種手袖進行工作。DW 說當他(即 DW 自己)完成戶外工作後,
O 他會把他自己的一對手袖拿回家清洗。DW 說他忘記了在 2019 年 11 O
月 18 日,D1 有沒有上班工作,DW 也不知當天 D1 有否帶備他的手
P P
袖在身。
Q Q
R 34. 盤問下,DW 說他的工作地點,並非如他名片上所述的兩 R
個地址(北角及英皇道),他是因應公司所接獲的工程的需要,會被
S S
調派到進行工程的現場工作的,而視乎工程的大小及進度,有時他會
T T
被調派到工程現場工作 2、3 年,而在工程現場,是有提供地方給 DW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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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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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他的下屬放置他們的裝備的。DW 說他在作供日(2022 年 8 月 26
C 日)在沙田馬場工作,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他也是在沙田馬場工作 C
的。對於把手袖清洗一事,DW 說正常人都會把手袖清洗,但他同意
D D
隔多久才清洗手袖這回事,因人而異。
E E
F 爭議事項 F
G G
35. 所有九名被告都不爭議在案發當晚,警方在彌敦道與窩打
H H
老道交界向北沿彌敦道推進前,控罪地點發生了暴動。
I I
36. 本案的爭議點,是各被告有否在涉案時段在控罪地點內參
J J
與控罪所指的暴動。就這一方面,各被告在 2019 年 11 月 19 日凌晨
K 時份被警方帶入臨時羈留區的紀錄/時間(見本「裁決理由書」第 28 K
L 段),是控方就各被告在本案出現的最早紀錄/時間;然而,各被告 L
在被警方帶入臨時羈留區前的動向,包括各被告是在何時、何地及被
M M
誰人截停/制服一事,控方是沒有直接證據的。辯方爭議,說控方未
N N
能成功舉證證明各被告在暴動發生時身處控罪地點內,也未能證明他
O 們當時身處控罪地點內參與該暴動。 O
P P
證供評核
Q Q
R
37. 就案發日晚上約 10 時 30 分至約晚上 11 時 22 分,警方在 R
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向北推進前不同的錄影片段,拍攝到彌敦道現
S S
場的種種情況,本席在本「裁決理由書」附件四作出了描述。簡言之,
T 案發日晚上 10 時 30 分左右,警方在彌敦道及文明里交界處,沿彌敦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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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向北推進;期間,在警方前方的示威者與警方對峙,不時把汽油彈
C 投擲到警方防線前;晚上 10 時 42 分左右,警方到達彌敦道與窩打老 C
道南面交界的東亞銀行(見證物 P001(C)標示「東亞銀行」位置)外,
D D
設立防線,而示威者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北面交界設立防線,期間示
E E
威者不斷向警方方向投擲大量汽油彈及用鐳射光束及強光照向警方
F 方向。晚上 10 時 45 分至 11 時 22 分之間,雙方的防線都有進有退, F
示威者的防線曾一度向北後退至窩打老道與碧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
G G
10
的「JHC(日本城)」對出 ,而示威者曾向前(向南)推進至彌敦道
H H
與窩打老道南面交界的「華潤堂」對出11;警方防線曾推進至彌敦道
I 與窩打老道南面交界的「華潤堂」以外12,警方防線亦曾後退至東亞 I
J
銀行以南的數個舖位對出13。期間,不斷有多束鐳射光束從控罪地點 J
及咸美頓街以北向警方方向發出。
K K
L 38. 案發日晚上約 11 時 22 分(見證物 P018 播放器時間 L
M
00:11:37),警方在窩打老道及彌敦道交界向北推進,本來守在警方 M
防線的警務人員沿彌敦道向北衝,也有警務人員走去窩打老道東面制
N N
服疑犯14,期間警方在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以北的一段彌敦道各處
O 都有制服疑犯。就警方向北推進後,警方拍攝到的種種現場情況,可 O
P 見本「裁決理由書」附件五,而由香港電台視像新聞 RTHK VNEWS P
所拍攝到的景象描述,可見本「裁決理由書」附件六。
Q Q
R R
S S
10
見證物 P061 播放器時間 03:25:27 時,也可見證物 P001(C)標示「日本城」位置
11
見證物 P061 播放器時間 03:56:30-03:58:50 時,也可見證物 P001(C)標示「華潤堂」位置
12
T 見證物 P0109(13)及 P0109(14) T
13
見證物 P0109(19)及 P0109(76)
14
見證物 P061 播放器時間 04:00:08 至 04:01:58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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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關於警方及後在 A 點、B 點、C 點及 D 點(見本「裁決理
C 由書」附件三)所設立的封鎖線以防止不相關的人士進入上述四點封 C
鎖線範圍以內,本席留意到:—
D D
E (i) 最遲在當晩約 11 時 29 分,已有警員在 A 點把守 E
(但集中於彌敦道北行線「萬福珠寶」附近):見
F F
證物 P061 播放器時間 04:07:06 至 04:08:20(實時約
G G
為 11 時 29 分至 11 時 30 分);當晚 11 時 43 分左
H 右,A 點(包括彌敦道南、北行線)都已有警員把 H
守:見證物 P20 畫面標示時間 11:43:25 至 11:43:51
I I
時;
J J
K (ii) 最遲在當晩約 11 時 27 分,已有警員在 B 點把守: K
見證物 P007G 片段左上角顯示時間 23:27:28 至
L L
23:28:00;
M M
N (iii) 最遲在當晩約 11 時 29 分,已有警員在 C 點把守: N
見證物 P043 播放器時間 00:14:16(大約晚上 11 時
O O
28 分)拍攝到遠處咸美頓街位置有警員把守;及
P P
(iv) 最遲在當晩約 11 時 26 分,已有警員在 D 點把守:
Q Q
見 證 物 P018 播 放 器 時 間 00:16:13 時 及 證 物
R R
P0109(80A)。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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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據 PW215的證供,警方在當晚 11 時 45 分左右,已確立了 4 條封
C 鎖線(在證物 P0139 中,PW2 以紅線標示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的封鎖 C
線,PW2 說他先前在該處附近劃的紫色線是劃「出」了,他說該處的
D D
封鎖線,以紅線為準;其餘 3 條封鎖線則以紫線標示),PW2 說 11
E E
時 45 分以前,警員其實已自發地設立了 4 條封鎖線,但到 11 時 45
F 分,該 4 條封鎖線正式被確立。 F
G G
40. 雖然警方在上述時間設立了 4 條封鎖線,把窩打老道與咸
H H
美頓街之間及油麻地站 A1 及 A2 出入口的一段彌敦道(見證物 P0139)
I 封鎖,但本席從控方呈堂的各錄影片段見到,偶爾也會見到一些身穿 I
反光衣、持相機、戴頭盔的人及一些普通裝束的人在封鎖區內出現的
J J
(而那些人都沒有被警方截停/制服的),本席在證物 P061 播放器
K K
時間 04:42:10 至 04:42:33(實時約為案發翌日 00:04 時)見到在 A 點
L 位置,有一身穿黃色短袖 T 恤人士狀似走入了控罪地點內的封鎖區, L
M
但沒有被警方阻止(另一方面,本席在證物 P020 播放器時間 00:00:33 M
至 00:00:50 時(實時約 11 時 44 分)見到有一位穿橙色鞋的女士想在
N N
A 點走入封鎖區,卻被警員阻止,不許她進入)。本席不能說當時警
O 方所設立的封鎖區,能完完全全地把所有工作人員(包括警方、消防 O
P 員及救護員)以外的人禁止踏足於封鎖區內(尤其是在警方設立封鎖 P
區的初期)。本席認為雖然警方設立封鎖區,已阻止了極大部份不相
Q Q
關的人士進出該封鎖區,但封鎖區並不如控方所說,能完全隔阻非工
R R
作人員進出的。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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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PW2 是第六位出庭作供的控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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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上述是本席對控方所呈堂的各錄影片段的觀察。以下是本
C 席對各控方證人證供的觀察,就這一方面,控方證人的編號,並不等 C
如該證人出庭作供的次序,例如偵緝警員 12415(“PW43”)是本案第
D D
一位出庭作供的控方證人,而 PW1 是本案第五位出庭作供的控方證
E E
人(可參看本「裁決理由書」附件二),本席根據各控方證人出庭作
F 供的次序對各證人證供作出分析。 F
G G
42. PW3、PW36、PW37、PW38、PW42、PW45、PW54、PW74、
H PW80 及 PW82 的證供均以香港法例第 221 章第 65B 條處理16,辯方 H
沒有對他們作出盤問,本席全盤接納該些證人的證供;本席留意到關
I I
於警方在彌敦道及窩打老道南向北推進的確實時間,各證人的證供是
J J
有些微差異的,例如 PW317、PW3618、PW3719及 PW3820的證供說推
K 進的時間是當晚 23:26 時,而 PW4521的證供則說推進的時間是 23:25 K
L
時,但錄影片段所顯示的推進時間是 23:22 時左右,本席認為這些乃 L
輕微的時間差異,並不影響這些證人的可信可靠性,畢竟,辯方的爭
M M
議點並非當晚警方向窩打老道以北的彌敦道推進的確實時間。
N N
43. PW43 的書面供詞內容,可見證物 P0123。就 PW43 的證
O O
供,本席有如下觀察:—
P P
Q Q
R R
16
見本「裁決理由書」第 3 段及附件一
S S
17
見證物 P0113(1)第 9 段
18
見證物 P0114 第 6 段
19
T 見證物 P0115(1)第 6 段 T
20
見證物 P0116(1)第 5 段
21
見證物 P0118(1)第 5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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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i) 接受潘大律師(代表 D3)盤問時,PW43 同意在當
C 晚暴動現場,除了警方及示威者外,也有記者、醫 C
護人員、路人、穿反光衣、白衣或黑衣等的非示威
D D
人士在附近,PW43 說他認為那些人是非示威者,
E E
是因為當時他們沒有向警方投擲任何物品或用鐳
F 射光射向警方;本席認為個別人士在案發現場是否 F
會被視為示威者(或是否是示威者),除了要看那
G G
人當時的行為及衣着外,也視乎那人在甚麼時間出
H H
現在甚麼地方、當時他身上還攜帶了甚麼裝備,及
I 他 在 該 處 出現 的 原 因, 潘 大 律師 只 片面 地 盤 問 I
J
PW43 關於那些站在暴動現場附近的記者、醫護人 J
員及路人是否示威者,是沒有任何證據價值的,畢
K K
竟,一個平常裝束的路人在某一刻可能被視為一個
L L
非示威者,但在另一刻當這個路人在暴動現場與其
M 他暴徒一起,作出構成暴動罪的行為,那一刻這個 M
平常裝束的路人便有可能被視為一個示威者(或參
N N
與暴動的人);同理,當 PW43 遠看在暴動現場一
O O
個平常裝束的路人,PW43 可能會視此人為非示威
P 者,但若此人當時身懷汽油彈、鐳射筆、磚頭等武 P
器或作出任何構成暴動罪的行為,則此人便有可能
Q Q
被視為一個示威者(或參與暴動的人);
R R
S (ii) 劉大律師(代表 D7)盤問時,PW43 說在警方推進 S
圍捕前,他見到有巿民在行人路上行走;就這一方
T T
面,本席重複在本段第(i)小段的分析,本席認為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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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的如此盤問也是片面的,而 PW43 的相應作
C 供也是沒有證據價值的;及 C
D D
(iii) 方大律師(代表 D11)也有就現場(包括警方推進
E 前及推進後)出現的一些「途人」向 PW43 盤問, E
本席重複在本段第(i)小段的分析,本席認為方大律
F F
師就這一方面的盤問也是片面的,而 PW43 的相應
G G
作供,也是沒有證據價值的。
H H
本席認為辯方盤問 PW43 並非旨在削弱 PW43 證供的可信可靠性,本
I I
席認為 PW43 可信可靠,除了上述第(i)、(ii)及(iii)小段的觀察外,就
J J
PW43 對案發經過的客觀描述,本席接納 PW43 的證供。
K K
44. 偵緝警員 58506(“PW35”)的書面供詞內容,可見證物
L L
P0125。就 PW35 的證供,本席有如下觀察:—
M M
(i) 潘大律師(代表 D3)盤問 PW35 關於證物 P026 播
N N
放器時間 00:01:00 在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外警方拉
O O
起的橙色索帶的封鎖線以外聚集的人群,PW35 同
P 意那些人當中,有部份是途人而並非示威者;本席 P
重複剛才對 PW43 證供的有關分析,本席認為潘大
Q Q
律師的如此盤問是片面的,而 PW35 的相應作供是
R R
沒有證據價值的;
S S
(ii) 潘大律師指證物 P024 播放器時間 00:10:11(該處不
T T
是控罪地點內,而是在咸美頓街以北的一段彌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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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而當時是大約 11 時 52 分,當時警方已在控罪
C 地點的封鎖區範圍內進行善後工作)畫面右邊有一 C
個穿綠色外套的男子,及證物 P024 播放器時間
D D
00:11:45 至 00:11:58 之間有個穿白色上衣的人拍完
E E
照片便轉身離開,片段顯示他們從來沒有作出任何
F 暴力行為,也沒有投擲汽油彈或發射鐳射光束,潘 F
大律師問 PW35 是否不會認為此兩人是暴徒,PW35
G G
說由於他們身處的位置,他認為這兩人是暴徒;但
H H
經一番盤問後,PW35 同意他不肯定這兩人是否暴
I 徒;本席重複剛才對 PW43 證供的有關分析,本席 I
J
認為潘大律師的如此盤問是片面的,而 PW35 的相 J
應作供也因而變得沒有證據價值;就那個穿綠色外
K K
套的男子,本席留意到在證物 P061 播放器時間
L L
04:12:22 至 04:12:49(也可參看證物 P0111(14))中,
M 在咸美頓街的對峙期間,一名穿綠色外套的男子站 M
在示威者傘陣防線前方的中間位置,旁邊有示威者
N N
向警方方向投擲汽油彈,這名男子與證物 P024 播
O O
放器時間 00:10:11 時顯示的穿綠色外套的男子的外
P 觀極為相似,本席認為若這兩片段顯示的穿綠色外 P
套的男子是同一人的話,PW35 早期的證供說那個
Q Q
穿綠色外套的男子是暴徒,不無道理;無論如何,
R R
本席認為 PW35 就潘大律師在這一方面盤問的相應
S 作供(PW35 最終作供說他不肯定盤問所指的兩人 S
T
是否暴徒),沒有證據價值;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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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方大律師(代表 D11)盤問 PW35 時,曾播放證物
C P025 播放器時間 00:01:32 至 00:01:38 時的片段,該 C
片段顯示當時有數人在咸美頓街東面盡頭,油尖區
D D
康樂體育會前(見證物 P001(C))出現,PW35 同意
E E
當時警方已控制了證物 P0126 藍色線以下的一段彌
F 敦道;本席認為 PW35 的作供是正確的,當時警方 F
的確已控制了咸美頓街及窩打老道之間的一段彌
G G
敦道,但當時警方所設立的封鎖區並沒有包括片段
H H
中數人行走的那條小巷,故此那數人在該處出現,
I 並沒有增強辯方的案情,也沒有削弱控方的案情。 I
J J
本席認為辯方盤問 PW35 並非旨在削弱 PW35 證供的可信可靠性,本
K 席認為 PW35 可信可靠,除了上述第(i)及(ii)小段本席的觀察外,就 K
L
PW35 對案發經過的客觀描述,本席接納 PW35 的證供。 L
M 45. 偵緝警員 8164(“PW46”)的書面供詞內容,可見證物 M
N
P0128。就 PW46 的證供,潘大律師的盤問下,PW46 說他不知當時警 N
方設立了等候區(“WA”);方大律師盤問時,播放了證物 P045 播放
O O
器時間 00:05:03 至 00:05:12(實時約為 23:35 時),指片段中有一位
P 穿碎花裙的女子出現,PW46 說他不清楚那女子出現的範圍是否已屬 P
Q 警方控制範圍以內,PW46 也說他不清楚當時警方是否已控制了碧街 Q
近油麻地站 A2 出入口範圍;本席留意到當時 PW46 的任務是負責拍
R R
攝(見證物 P0128 第 7、8 及 9 段),故此當時其他警務人員是否設
S S
立了等候區,是否已控制了油麻地站 A2 出入口範圍,PW46 或許會
T 未知其中詳情,本席看不出 PW46 的如此作供有任何不可信不可靠之 T
處,本席接納 PW46 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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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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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46. 偵緝警員 14589(“PW44”)的書面供詞內容,可見證物 C
P0130 及 P0131。辯方盤問 PW44 並非為要削弱他證供的可信可靠性,
D D
本席認為 PW44 可信可靠,本席接納 PW44 的證供。
E E
47. PW1 的書面供詞內容,可見證物 P0132 及 P0133。就 PW1
F F
的證供,本席有如下觀察:—
G G
(i) PW1 在證物 P0135 劃了四條紫色線,來表示警方封
H H
鎖了窩打老道及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的四
I 條封鎖線,PW1 說除了警方及救護員之外,沒有其 I
J 他人可進出此封鎖區。本席從錄影片段中見到在警 J
方設立封鎖線後,偶爾(尤其是在警方設立封鎖區
K K
的初期)也會見到一些身穿反光衣、持拍攝裝置、
L L
戴頭盔的人及一些普通裝束的人(包括在本「裁決
M 理由書」第 40 段提及的穿黃色短袖 T 恤的男子) M
在封鎖區內出現,本席認為封鎖區的範圍涉及由窩
N N
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一段彌敦道,覆蓋面積不
O O
少,故此 PW1 本人未必會見到外人在封鎖區內出
P 現,他說沒有其他人可以進出封鎖區,只是他以為 P
設立了四條封鎖線而必然產生的效應,但本席不認
Q Q
為 PW1 的如此作供,影響他的可信可靠性;畢竟,
R R
本席在以下的分析中,都是以封鎖區並非能完全隔
S 阻非工作人員進出為基礎的;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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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ii) PW1 作供說 PW2 設立了等候區(“WA”),醫療
C 區(“MA”)及臨時羈留區(“THA”),但 PW2 C
作供卻說他並沒有設立等候區,他(即 PW2)當時
D D
也不知有等候區。從錄影片段可見,已被制服的疑
E E
犯,都陸續被帶到近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的那一段
F 彌敦道的行人路上(包括「港豐找換」至「In & Out」 F
舖外)集中處理(但那區域沒有像臨時羈留區般用
G G
橙色索帶圍住區間起來),疑犯在該範圍等候,稍
H H
後才被帶進臨時羈留區,故此,當時的確是有一個
I 區域用來把被制服的疑犯集中在一起等候進一步 I
J
處理的,但那一區域是否有被特別命名為等候區, J
其實莫衷一是,正如 PW44 作供說,當時是有地方
K K
讓已被制服的疑犯等候,但沒有特別指明那處是等
L L
候區。故此,雖然 PW2 說他沒有設立等候區,並不
M 代表他沒有指示下屬把疑犯都帶到近油麻地站 A1 M
出入口的那一段彌敦道行人路上集中處理,本席認
N N
為各控方證人在實質上都知道有此區域來讓疑犯
O O
等候被帶進臨時羈留區,但並非每一控方證人都把
P 此一區域稱為「等候區」,因此才出現 PW1 及 PW2 P
在這一方面的微不足道的分歧,本席認為這不影響
Q Q
PW1 及 PW2 證供的可信可靠性;及
R R
(iii) 關於 PW1 說他曾目測示威者的人數約有 2,000 人,
S S
PW1 在作供時已解釋了他為何有此估計,他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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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說究竟那些人是否真的是示威者,可由法庭決
C 定;本席認為 PW1 這一方面的說法是中肯的。 C
D D
細心考慮檢視 PW1 的證供後,本席認為 PW1 可信可靠,本席接納
E E
PW1 的證供。
F F
48. PW2 的書面供詞內容,可見證物 P0136 及 P0137。就 PW2
G G
的證供,本席有如下觀察:—
H H
I
(i) 就那些被困在窄巷(即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側面外 I
牆與「港豐找換」之間的一條窄巷)的疑犯,PW2
J J
的作供是他見到一「球」/「舊」人,有些踎着,
K 有些打斜,有些企,極其量有些「打斜叠住」(或 K
L 許可用「東歪西倒」去形容),但 PW2 見不到那些 L
人「攤晒」在地上,他對潘大律師問「人叠人」的
M M
情況有保留,他也看不到有人「趴」着;然而高級
N N
消防隊長黃琪(“PW93”)說他見到窄巷「人叠人」,
O 底層的人有「趴」在地上,對上有人卡在底層的人 O
上面,共有 4、5 層人,叠起來約有 1.7 米高。就這
P P
一方面,本席留意到 PW2 是在彌敦道往砵蘭街方向
Q Q
望入窄巷的,而 PW93 則是從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
R 的閘口位置往彌敦道方向望向窄巷的,所以 PW2 與 R
PW93 望窄巷的情況,他們的視線方向是相反的,
S S
因此 PW2 及 PW93 兩人望到窄巷內情況有所不同,
T T
並無可疑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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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A A
B B
C (ii) PW2 也作供說警方設立了四條封鎖線後,不相關的 C
人不可進入封鎖區;正如本席在之前的分析,從錄
D D
影片段中見到在警方設立封鎖線後,偶爾(尤其是
E E
在警方設立封鎖線之初)也會見到一些身穿反光
F 衣、持拍攝裝置、戴頭盔的人及一些普通裝束的人 F
在封鎖區內出現,本席認為封鎖區的範圍覆蓋面積
G G
不少,而且 PW2 並非負責親自把守封鎖線,故此
H H
PW2 未必清楚知道在設立封鎖線後,有否不相關的
I 人進入封鎖區,本席不認為 PW2 的如此作供會影響 I
他證供的可信可靠性;本席接納 PW2 的證供,說他
J J
曾指示下屬,在封鎖區內沒有被制服/拘捕的人,
K K
若他們能提供合理解釋而警方亦滿意該等解釋的
L 話,警方是會讓那人離開的;及 L
M M
(iii) 盤問下,PW2 同意警方是沒有資料顯示當日行動所
N 拘捕的 213 人全都是在封鎖區範圍內被截停的;就 N
O
這一方面,本席在稍後的分析會指出封鎖區的範圍 O
是小於控罪地點範圍(包括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
P P
那一段窩打老道的東、西兩邊(即康佑大廈和油麻
Q 地站 B1 出口附近)),而在警方推進後但設立封鎖 Q
R 區前,是有疑犯被警方在康佑大廈外被制服的,因 R
此,那 213 個被截停的疑犯,的確未必全是在封鎖
S S
區內被截停的;因此,PW2 的如此證供是正確的,
T T
也不影響他的可信可靠性。不論如何,PW2 沒有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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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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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說那 213 人當中,有人是在控罪地點外被制服截
C 停的。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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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心考慮檢視 PW2 的證供後,本席認為 PW2 可信可靠,本席接納
E PW2 的證供。 E
F F
49. 偵緝警員 5154(“PW55”)的書面供詞內容,可見證物
G G
P0140。辯方沒有盤問 PW55,本席細心考慮 PW55 的證供,認為 PW55
H 的證供可信可靠,本席接納 PW55 的證供。 H
I I
50. 高級督察溫志豪(“PW4”)的書面供詞內容,可見證物
J P0142 及 P0143。就 PW4 的證供,本席有如下觀察:— J
K K
(i) PW4 觀察窄巷內的情況,見到大部分人高舉雙手,
L 有些站着,有些坐着,有些趴着,當時是約 23:48 L
M 時,已有特遣隊成員及 2 至 3 名消防員在該處,PW4 M
的觀察,與 PW2 對窄巷內被卡住的人群的觀察是略
N N
有不同的,但沒有證供顯示 PW4 與 PW2 是在同一
O O
時段觀察窄巷內情況,本席認為窄巷內的情況是隨
P 着時間推進而變動的,故此 PW2 及 PW4 對窄巷內 P
被卡住的人群的狀態有不同的觀察,並不削弱他們
Q Q
證供的可信可靠性;
R R
(ii) 另外,PW4 說他見到在窄巷內被控制的人大約有 70
S S
至 80 人,而 PW2 則說該處有 30 至 40 人;同樣,
T T
PW2 及 PW4 對闊巷(即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側面外
U U
V V
- 31 -
A A
B B
牆與安利大廈之間的一條闊巷)內被截停/制服的
C 疑犯的人數估計也是不同的;本席留意到這都是 C
PW2 及 PW4 各自的粗略目測估計,沒有證供說他
D D
們有親自點算該處人數多少,故此本席認為 PW2 及
E E
PW4 在此等證供上的差異,並不影響他們證供的可
F 信可靠性; F
G G
(iii) PW4 說他在 23:55 時,指示警署警長 33131(“PW5”)
H 及其他隊員在碧街以警員站立的方式設立封鎖線 H
(見證物 P0144 在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兩邊的紫色
I I
線),但本席留意到在證物 P007G 片段左上角顯示
J J
時間 23:27:28 至 23:28:00 及證物 P007E 顯示時間
K 23:27:40-23:27:44 時,已有約 4 名警員(其中一名 K
L
警員是 PW29,是特別戰術隊隊員,不屬 PW4 的小 L
隊)在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的閘前把守;本席認為
M M
PW4 在 23:55 時指示下屬在該處設立封鎖線,並不
N 代表在 23:55 時前,該處沒有警員把守;畢竟,在 N
O 覆問時,PW4 作供說當他到達窄巷時,特別戰術隊 O
隊員已在,正看守被制服的疑犯,而 PW4 是指示設
P P
立封鎖線,來接替特別戰術隊隊員的;及
Q Q
(iv) PW4 說他是奉 PW2 之命設立等候區的,但 PW2 則
R R
作供說等候區不是由他設立,他當時也不知有等候
S S
區;就這一方面,本席重複本「裁決理由書」第 47(ii)
T 段的分析。 T
U U
V V
- 32 -
A A
B B
細心考慮審核 PW4 的證供後,本席認為 PW4 可信可靠,本席接納
C PW4 的證供。 C
D D
51. PW5 的書面供詞內容,可見證物 P0145 及 P0146。就 PW5
E 的證供,本席留意到他目測估計堵塞在窄巷內的人數約有 50 至 60 人 E
左右,而 PW5 的如此估計,分別與 PW2 及 PW4 的目測估計人數不
F F
同,本席重複本「裁決理由書」第 50(ii)段的分析。細心考慮檢視 PW5
G G
的證供,本席認為 PW5 可信可靠,本席接納 PW5 的證供。
H H
52. 督察黎家樂(“PW9”)的書面供詞內容,可見證物 P0147
I I
及 P0148。辯方(只有代表 D1 的劉大律師)盤問 PW9 沒有透露出
J J
PW9 的證供有任何可疑之處,本席認為 PW9 是可信可靠證人,本席
K 接納 PW9 的證供。 K
L L
53. 高級督察梁家駿(“PW16”)的書面供詞內容,可見證物
M M
P0150 及 P0151。辯方(只有代表 D13 的何大律師)盤問 PW16 沒有
N 透露出 PW16 的證供有任何可疑之處,本席認為 PW16 可信可靠,本 N
席接納 PW16 的證供。
O O
P P
54. 督察韓繼榮(“PW20”)的書面供詞內容,可見證物 P0152
Q 及 P0153。就 PW20 的證供,辯方盤問 PW20 沒有透露出 PW20 證供 Q
有任何可疑之處;在 PW20 作供的尾聲,他在證物 P0156 用紫色線劃
R R
出在當晚 23:36 時警方設立封鎖線的位置,其中,PW20 在彌敦道東、
S S
西兩邊的安利大廈及旺角大廈之間劃了一條紫色線,本席留意到證物
T P045 播放器時間 00:03:48 至 00:06:59 時(實時約 23:33 時至 23:36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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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A A
B B
時),有一列/堆警員站在安利大廈對出的彌敦道上,而有一輛警方
C 的小巴打斜停泊在旺角大廈對出的彌敦道上(的確,在證物 P045 播 C
放器時間 00:06:19 時至 00:06:33 時,有一群路人沿彌敦道南行線近油
D D
麻地站 A2 出入口向北走,當步近「天仁茗茶」時,被警員阻止他們
E E
再往北前行,令他們要沿碧街向東走),本席相信 PW20 只是微觀地
F 誤以為在 23:36 時,警方在彌敦道(碧街以北)的封鎖線是設立在安 F
利大廈與旺角大廈之間,而忽視了在彌敦道與咸美頓街以南交界,警
G G
方也設立了一條封鎖線,本席認為這無損 PW20 證供的可信可靠性,
H H
本席接納 PW20 的證供。
I I
55. PW48 的書面供詞內容,可見證物 P0157。辯方盤問 PW48
J J
沒有透露出 PW48 證供有任何可疑之處,本席認為 PW48 可信可靠,
K 本席接納 PW48 的證供。 K
L L
56. PW93 的書面供詞內容,可見證物 P0159 及 P0160。就
M M
PW93 的證供,本席有如下觀察:—
N N
(i) PW93 作供說他見到窄巷有「人叠人」情況,當時約
O O
有 30 多名傷者在窄巷,叠到約 1.7 米高;本席留意
P 到證物 P0159 第 6 段,PW93 說他是沿碧街近安利 P
大廈行人路(即闊巷)前往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去
Q Q
觀察窄巷內的情況的,本席已在分析 PW2 的證供時
R R
分析了為何 PW2 就窄巷的觀察與 PW93 對窄巷的
S 觀察有所不同,不在此贅; S
T T
U U
V V
- 34 -
A A
B B
(ii) 同樣,PW93 說窄巷內傷者人數 30 多個是約數,本
C 席已在分析 PW4 的證供時分析了各證人就窄巷(也 C
有闊巷)內人數的估計的差異,本席認為各證人只
D D
是估計巷內人數,而沒有親自點算,故此各證人在
E E
估計人數上的數目有差異,也不影響他們證供的可
F 信可靠性; F
G G
(iii) 接受劉大律師(代表 D1)盤問時,PW93 說當他到
H 達油麻地消防局時,他見到示威者在彌敦道近碧街 H
位置,但未去到碧街(即示威者在碧街以南的一段
I I
彌敦道上);就這一方面,PW93 未能說出他到達油
J J
麻地消防局的準確時間,而在當晚 22:45 時至約
K 23:22 時(警方向北推進前)示威者在控罪地點時進 K
L
時退,所以 PW93 在油麻地消防局處見到示威者未 L
去到碧街,不代表在此刻之前或之後示威者沒有到
M M
達碧街及碧街以北位置,畢竟,沒有證供顯示 PW93
N 曾站在較高位置去觀察示威者的情況(相反,PW1 N
O 的證供說他是站在有 1 米高的石壆上觀察前方的示 O
威者的)。
P P
Q 仔細考慮審核 PW93 的證供後,在本席對 PW93 證供有上述 (i)、(ii) Q
及(iii)小段的觀察的前提下,本席認為 PW93 可信可靠,本席接納
R R
PW93 的證供。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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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57. 高級消防隊長溫建良(“PW92”)的書面供詞內容,可見
C 證物 P0163。辯方盤問 PW92 沒有透露出 PW92 證供有任何可疑之處, C
本席認為 PW92 可信可靠,本席接納 PW92 的證供。
D D
E E
58. 偵緝警長 34974(“PW34”)的書面供詞內容,可見證物
F P0164 及 P0165。辯方沒有對 PW34 作出盤問,本席細心考慮 PW34 F
的證供,認為 PW34 的證供可信可靠,本席接納 PW34 的證供。
G G
H H
59. 警長 5132(“PW19”)的書面供詞內容,可見證物 P0166
I 及 P0167。辯方盤問 PW19 沒有透露出 PW19 證供有任何可疑之處, I
本席認為 PW19 可信可靠,本席接納 PW19 的證供。
J J
K 60. 警長 3273(“PW18”)的書面供詞內容,可見證物 P0169 K
L 及 P0170。辯方盤問 PW18 沒有透露出 PW18 證供有任何可疑之處, L
本席認為 PW18 可信可靠,本席接納 PW18 的證供。
M M
N 61. PW27 的書面供詞內容,可見證物 P0171 及 P0172。辯方 N
O 盤問 PW27 沒有透露出 PW27 證供有任何可疑之處,本席認為 PW27 O
可信可靠,本席接納 PW27 的證供。
P P
Q 62. PW29 的書面供詞內容,可見證物 P0174、P0175 及 P0176。 Q
R
就 PW29 的證供,本席有如下觀察:— R
S S
(i) PW29 作供時,已解釋了證物 P0174 第 11 及 12 段
T 所稱的「旺角大廈」並非大廈的名字,而只是表示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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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那是在旺角的一幢大廈,PW29 繼而作供說他在證
C 物 P0174 第 11 及 12 段所講的「旺角大廈」,其實 C
是指「安寧大廈」;
D D
E E
(ii) 就 PW29 在證物 P0174 第 10 及 11 段所陳述的情
F 節 , 可 參 看 證 物 P007G 片 段 左 上 角 顯 示 時 間 F
23:26:39 至 23:27:46(可見有人向闊巷投擲一汽油
G G
彈,然後 PW29 持電筒從闊巷步出(23:26:55 時),
H H
示 威 者 向 砵蘭 街 方 向跑 離 碧 街 , 有 數名 警 員 隨
I PW29 出現在闊巷,他們步出闊巷(23:27:03),一 I
名 男 子 從 油 麻 地 站 A1 出 入 口 上 蓋 跳 落 地 面
J J
(23:27:12),有警員追截該名男子(23:27:14 至
K K
23:27:24),但最終該男子沒有被制服,拔足逃往砵
L 蘭街方向(23:27:30 至 23:27:33),至 23:27:33 時, L
M
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閘口前方已有數名警員把守); M
也可參看證物 P007E 片段左上角顯示時間 23:26:37
N N
至 23:27:46(見有人向闊巷投擲一汽油彈,有警員
O 捕捉一男子(23:27:17 至 23:27:22),該男子沒有被 O
P 制 服 , 拔 足 狂 奔 逃 往 砵 蘭 街 方 向 ( 23:27:30 至 P
23:27:31),然後有數名警員在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
Q Q
閘前把守(23:27:31 至 23:27:46));PW29 的證供
R R
是與上述錄影片段顯示的影像吻合的;
S S
(iii) PW29 作供指當他在碧街「天仁茗茶」外望向碧街
T T
往砵蘭街方向時,他見到大批黑衣人在寶寧大廈對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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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出向北走,而當時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兩旁的闊巷
C 和窄巷都是沒有人的,PW29 向闊巷走去,而他的 C
同事緊隨其後,由於他們在闊巷出現,示威者因而
D D
沒有從彌敦道跑進闊巷,改而從彌敦道跑進窄巷,
E E
由於有大批人湧入窄巷,因此堵塞了窄巷,而 PW29
F 及其隊員在當時出現在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閘口外, F
把窄巷和闊巷封鎖了。從 PW29 證供可見,他當時
G G
的焦點是往砵蘭街方向的碧街,他的證供沒有說他
H H
當時有望向碧街與咸美頓街的一段彌敦道;所以當
I 時該段彌敦道的情況,PW29 的證供是中性的; I
J J
(iv) 葉大律師(代表 D9)盤問 PW29 時,PW29 作供說
K 當他在「In & Out」舖外有人向闊巷投擲汽油彈時, K
L
他擎槍示警22,從他的視線角度(見證物 P0178 兩 L
條綠色線夾着的中間範圍,綠色“X”代表 PW29
M M
當時位置)觀看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閘口對出位置,
N 他肯定沒有人由砵蘭街方向走入窄巷;本席細心觀 N
O 看證物 P007G 片段左上角顯示時間 23:26:55(當時 O
PW29 持電筒從闊巷步出)至 23:27:46(有數名警員
P P
把守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閘口對出),見到當時只
Q Q
有人跑向砵蘭街,沒有人從砵蘭街方向跑入窄巷,
R 可見 PW29 的證供是準確的;及 R
S S
T T
22
從證物 P007G 片段左上角顯示時間 23:26:39 至 23:27:46 可見,PW29 隨後已步出闊巷
U U
V V
- 38 -
A A
B B
(v) 本席留意到對堵塞在窄巷人士的狀況形容,PW29
C 與 PW93 的證供是略有不同的(雖然兩人都是從同 C
一個方向望向窄巷),但沒有證供顯示 PW29 與
D D
PW93 是在同一時段觀察窄巷內情況的,正如本席
E E
在本「裁決陳述書」第 50(i)段的分析,窄巷內的情
F 況是隨着時間推進而改變的,故此 PW29 與 PW93 F
對窄巷內被卡住的人群的狀況有不同描述,並不削
G G
弱 PW29 及 PW93 證供的可信可靠性。
H H
I 細心考慮 PW29 的證供後,本席認為 PW29 可信可靠,本席接納 PW29 I
的證供。
J J
K K
63. 警署警長 A26(“PW94”)的書面供詞內容,可見證物 P0179
L 及 P0180。辯方盤問 PW94 沒有透露出 PW94 證供有任何可疑之處, L
本席認為 PW94 可信可靠,本席接納 PW94 的證供。
M M
N N
64. 警長 A20(“PW98”)的書面供詞內容,可見證物 P0182 及
O P0183。辯方盤問 PW98 沒有透露出 PW98 證供有任何可疑之處,本 O
席認為 PW98 可信可靠,本席接納 PW98 的證供。
P P
Q Q
65. 就 DW 的證供,本席有如下觀察:—
R R
(i) 根據 DW 的證供,2019 年 11 月份,D1 是他的下
S S
屬,與他一起在沙田馬場的工程地點工作;2019 年
T 11 月 18 日至 DW 作供日(即 2022 年 8 月 26 日), T
DW 也是在沙田馬場的工程地點工作,而雖然在
U U
V V
- 39 -
A A
B B
2019 年 11 月份,DW 的公司有工程在大角咀的
C HSBC 處進行,但那一工程並不是 DW 負責的工程; C
雖然 DW 作供說 D1 有機會要去大角咀 HSBC 提供
D D
服務,但 DW 沒有解釋為何 D1 作為 DW 的下屬,
E E
D1 會有機會去不屬於 DW 負責的工程的大角咀
F HSBC 工作,本席認為 DW 說 D1 有機會要去大角 F
咀 HSBC 工地工作,是一個含糊的說法;不論如何,
G G
DW 沒有確認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或前後數天,D1
H H
有需要去大角咀工作;
I I
(ii) 無可否認,D1 在案發時/前是攜帶着一對灰黑色手
J J
袖(證物 P110)的,本席也接納 DW 的說法,指 D1
K K
在工作上是有需要配戴這對手袖來防曬的。然而
L DW 作供指在沙田馬場的工程地點,是有提供位置 L
M
給 DW 及他的下屬存放東西的,而 DW 也不知道 M
D1 對 D1 的手袖的清洗習慣(究竟 D1 會否清洗他
N N
的手袖、在何處清洗及清洗的頻密程度),故此 DW
O 的證供,完全未能為 D1 解釋到 D1 為何在案發時管 O
P 有一對手袖;畢竟,那一對手袖用料薄,容易清洗, P
本席看不出有何原因 D1 有需要把常用的手袖在案
Q Q
發日(星期一)拿回家清洗,而不是在沙田馬場的
R R
工地稍作清洗晾乾便可,兼且案發日是星期一,若
S 然 D1 要拿手袖回家清洗,更合情理的做法是留待 S
星期六(他們每週工作六天,由星期一至星期六)
T T
才拿回家清洗;及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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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A A
B B
(iii) 正如前述,DW 的證供完全未能為 D1 解釋到 D1 為
C C
何在案發時管有證物 P110,故此即使本席接納 DW
D D
的證供,此等證供也是中性的,它既沒有加強 D1 的
E 案情,也沒有削弱控方的案情。 E
F F
相關法例及案例
G G
H
66. 香港法例第 245 章第 18(1)、第 19(1)和第 19(2)條說:— H
I I
「18. 非法集結
J (1) 凡有 3 人或多於 3 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 J
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
K 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 K
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
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L L
19. 暴動
M M
(1) 如任何參與憑藉第 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
N 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 N
動。
O O
(2) 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P P
67. 就暴動罪而言,終審法院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建民
Q (HKSAR v Lo Kin Man) [2021] HKCFA 37 案已定下《公安條例》第 Q
R
18 及 19 條分別是「非法集結罪亅及「暴動罪亅的控罪要求。 R
S S
68. 就終審法院在盧建民案對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的闡釋,本
T 席撮要如下:—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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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i) 「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均屬於「參與性」罪
C C
行(“participatory offence”),即被告須有參與犯
D D
罪的意圖和參與犯罪的行為,才算犯法;
E E
(ii) 參與非法集結的人不一定是起初的非法集結者,而
F F
可以是後來才加入非法集結。「參與」是一個廣闊
G G
的概念,一名被告不一定是作出《公安條例》第 18
H 條所禁的訂明行為的人;若他作出利便 H
(“facilitating”)、協助(“assisting”)或鼓勵
I I
(“encouraging”)其他在非法集結中作出第 18 條
J J
所禁的訂明行為的人,自己也算參與非法集結,可
K 被視為非法集結的主犯或協助及教唆非法集結的 K
從犯。控方須證明他不是獨自行動,而是身為整個
L L
非法集結的一份子;
M M
(iii) 參與非法集結者的犯罪意圖是他要成為非法集結
N N
的一份子,知道其他集結者正在作出《公安條例》
O O
第 18 條禁止的訂明行為,與及自己想參與其中或
P 想促進那些人所作的被禁行為(“engage in or act in P
furtherance of the prohibited conduct”);
Q Q
R (iv) 暴動是由非法集結演變而成,演變所需的時間因情 R
況而定,有些時候,非法集結可以幾乎馬上變成暴
S S
動;
T T
U U
V V
- 42 -
A A
B B
(v) 今時今日非法集結及暴動兩者的性質均屬「高度流
C 動性(highly fluid in nature)」,參與者會四處遊走, C
也會為了避開警察、針對目標或其他原因而時散時
D D
聚,他們作出的暴力會時生時滅,又會互相呼應協
E E
調。即使犯法行為或暴力暫退,但非法集結者或暴
F 動者其中三人或以上仍留在現場的話,非法集結或 F
暴動仍算持續發生。法庭要決定非法集結或暴動的
G G
範圍和時間,應考慮上述情形及切實的整體情況,
H H
不要採取過於刻板狹窄的看法,亦須考慮被告在事
I 件中的角色去定奪他的罪責; I
J J
(vi) 暴動者不必是起初在非法集結中作出破壞社會安
K K
寧行為的人,他可以是在暴動發生之後才加入,當
L 他意圖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或意圖促進其他人 L
M
如此做,而自己也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或利便、 M
協助或鼓勵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便算參與暴動;
N N
O (vii) 控方只須證明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意圖, O
而毋須證明他和其他參與者有額外共同目的。被告
P P
的參與意圖可從他在非法集結或暴動中所作的被
Q Q
禁止行為推論出來。法庭可考慮案中的情況去推論
R 被告是否曾經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包括他被捕的 R
S 地點和時間,與及他當時穿戴或管有的東西,例如: S
頭盔、護甲、眼罩、呼吸過濾器、無線電通訊機、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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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 43 -
A A
B B
索帶、鐳射筆、武器(包括燃燒彈)及用來製造武
C 器的物料; C
D D
(viii) 被告僅在現場出現,不算犯罪。控方須證明被告有
E E
意圖作出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過,被告
F 毋須作出太多行為,也會令自己成為鼓勵別人犯法 F
的人。終審法院援引 R v Cook (1994) 74 A Crim R 1
G G
說明被告身處現場去利便他人犯法,也要負上刑責;
H H
一個人藉着自己出席去鼓勵其他在場的暴動者或
I 非法集結者,或在有需要時協助後者,會和積極參 I
與暴動或非法集結的人同樣有罪。法庭要考慮一切
J J
情況去決定被告有否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特別是
K K
當要裁定他曾否鼓勵別人犯法;
L L
(ix) 過去,香港的法庭常引用 R v Howell [1982] QB 416
M M
定下的破壞社會安寧定義,即每當使人的人身實際
N N
或相當可能受到傷害,或使人目擊自己的財產實際
O 或相當可能受到傷害,或使人害怕自己的人身財產 O
會因襲擊、毆鬥、暴動、非法集結或其他騷亂而實
P P
際或相當可能受到損害時,便是破壞社會安寧。破
Q Q
壞社會安寧的要旨在於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
R (“the essence of the concept was to be found in R
S violence or threatened violence”)。即是說,當有人 S
實際作出暴力行為或作出暴力威脅,要針對別人人
T T
U U
V V
- 44 -
A A
B B
身或他人財物,令合理的人害怕會發生人身傷害或
C 財產毁損,即屬破壞社會安寧;及 C
D D
(x) 暴動者往往肆意破壞公共或私人財產,例如拆下路
E E
邊欄杆,掘起磚頭,損毁交通燈,破壞閉路電視系
F 統,向地鐵站投擲燃燒彈,或對被針對的商舖作出 F
搗亂,都屬破壞社會安寧行為。
G G
H H
整體證據分析
I I
69. 辯方沒有爭議案發時,整個控罪地點(即在窩打老道與咸
J J
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發生了暴動,當時示威者的防線曾一度向
K 前(向南)推進至越過了窩打老道南的一段彌敦道,到達「華潤堂」 K
L 對出(見證物 P061 播放器時間 03:56:30 至 03:58:50 時;實時約為 L
23:18 至 23:20 時),整個窩打老道及彌敦道交界的黃格及其左右兩
M M
邊,都已被示威者佔據,而示威者亦曾一度後退至窩打老道與碧街之
N N
間的彌敦道的「JHC(日本城)」對出(見證物 P061 播放器時間 03:25:27
O 時;實時約為 22:47 時);期間,示威者不斷向警方防線投擲磚頭、 O
硬物及汽油彈,而有些汽油彈是連着便攜式石油氣罐,因而產生爆炸,
P P
令現場火光熊熊,爆炸聲連連,而在示威者防線後方亦不時有鐳射光
Q Q
束及強光向警方方向發出,本席認為當時那些示威者的行為,已破壞
R 了社會安寧,符合了香港法例第 245 章第 19(1)條「暴動罪」的定義。 R
S S
T T
U U
V V
- 45 -
A A
B B
70. 的確,控方呈堂的各錄影片段已充份顯示示威者防線附近
C 的激烈暴動情況;至於在示威者防線的較後方(碧街至咸美頓街之間 C
的一段彌敦道),本席有如下觀察:—
D D
E (i) 根據 PW1 的證供,他曾站立在分隔彌敦道南、北行 E
車線的石壆上觀察對面的示威者,見到示威者活動
F F
的範圍遠及咸美頓街;
G G
H (ii) 證物 P029 播放器時間 00:05:59 至 00:06:39(實時約 H
10:43:24 至 10:44:03 時)及證物 P030 播放器時間分
I I
別為:—
J J
(a) 00:05:21 至 00:05:40(實時約為 22:59 時);
K K
及
L L
M (b) 00:06:17 左右(實時約為 23:00 時) M
N N
見到鐳射光束及強光在示威者防線後方發出,片段
O 可見鐳射光束的來源附近有一個 型麥當勞漢堡 O
P
包店的招牌(就 型招牌的更清晰影像及其所在位 P
置,可看證物 P024 播放器時間 00:05:13),比對證
Q Q
物 P001(C),該 型招牌大約懸掛在彌敦道 573 號
R R
富運商業中心外牆,即咸美頓街以北的一段彌敦
S 道; S
T T
U U
V V
- 46 -
A A
B B
(iii) 證物 P042 播放器時間 00:01:42 至 00:01:50(實時約
C 為 23:14 時),見到一束綠色鐳射光束在咸美頓街 C
以北的一段彌敦道發出(片段顯示那束綠色鐳射光
D D
是在“562”(三個數目字是分別自上而下排列的,
E E
不是打橫自左至右排列的)那個巨型光管招牌後
F ( 北 面 ) 發 出 的 , 比 對 證 物 P061 播 放 器 時 間 F
04:17:45 至 04:17:47 的片段,可見“562”那個巨型
G G
光管招牌是設置在彌敦道與咸美頓街交界的東北
H H
角的那幢大廈(即彌敦道 562 號)外牆的(見證物
I P001(C)右上角標示「彌敦道 562 號」;及 I
J J
(iv) 證物 P010D 片段顯示時間 22:41:01 至 22:51:23 時,
K K
及證物 P010E 片段顯示時間 23:03:23 至 23:05:34
L 時,示威者在碧街把多塊巨型木板、垃圾桶、木梯、 L
M
手推車等物資搬往彌敦道方向。 M
N N
正如終審法院在盧建民案第 75 至 77 段說,非法集結及暴動不是靜態
O 的犯法行為,而是流動性很高,參與者會四處游走,也會為了避開警 O
察、針對目標或其他原因而時散時聚,他們作出的暴力會時生時滅,
P P
又會互相呼應協調。即使犯法行為或暴力暫退,但非法集結者或暴動
Q Q
者其中三人或以上留在現場的話,非法集結或暴動仍算持續。終審法
R 院說法庭要決定非法集結或暴動的範圍和時間,應考慮上述情形及切 R
S 實的整體情況,不要採取過於刻板的看法。 S
T T
U U
V V
- 47 -
A A
B B
71. 根據本席在本「裁決理由書」第 70 段的觀察(包括鐳射
C 光束一直都有從咸美頓街以北發出,射向警方方向),本席絕無任何 C
疑點裁定案發時的暴動範圍,除了是片段見到的在「華潤堂」對出至
D D
「JHC(日本城)」對出之外,也覆蓋了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北面的
E E
一段彌敦道一帶,以及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那一段窩打老道的東、
F 西兩邊(即康佑大廈和油麻地站 B1 出口附近);換句話說,案發時, F
整個控罪地點都發生了暴動。
G G
H 72. 辯方主要爭議的,是究竟各被告有否參與控罪所指的暴 H
動。就這一方面,各被告在 2019 年 11 月 19 日凌晨時份被警方帶入
I I
臨時羈留區的紀錄(見本「裁決理由書」第 28 段),是控方就各被
J J
告在本案出現的最早有紀錄的時間;各被告在此前的動向,包括各被
K 告是在何時、何地及被誰人截停/制服此等事項,控方是沒有直接證 K
L
據的,控方說法庭可憑警方在推進後不久便已在 A 點、B 點、C 點及 L
D 點設立封鎖線,阻止不相關的人士進入封鎖區,而推斷各被告是在
M M
警方在約 23:22 時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向北推進後不久,在控罪
N 地點內被截停/制服的。 N
O O
73. 就這一方面,本席從各片段見到,即使在警方在 A 點、B
P 點、C 點及 D 點設立封鎖線後,仍然有穿反光衣、戴頭盔、持拍攝裝 P
Q 置的人(有些人的反光衣及/或頭盔上還印着“PRESS”這個字)及 Q
其他普通裝束的人在封鎖區內行走的,本席在本「裁決理由書」第 40
R R
段也指出曾 有一名穿 黃色 T 恤的人士 在證物 P061 播放器時間
S S
04:42:10 至 04:42:33(實時約為案發翌日 00:04 時)在 A 點位置走入
T 封鎖區;本席難以接納完全沒有外人在警方設立封鎖區後進入封鎖區 T
這個說法的。
U U
V V
- 48 -
A A
B B
74. 辯方說控方不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各被告在何時、何地及
C C
被誰人截停/制服;就這一方面,本席有如下觀察:—
D D
(i) 從呈堂片段可見,在警方在約 23:22 時向北推進前,
E E
警方前方佈滿示威者向他們投擲汽油彈及硬物等,
F F
而警方後方(文明里附近)也有示威者向警方虎視
G 眈眈,亦步亦趨(見證物 P061 播放器時間 03:56:13 G
至 03:59:50,實時約 23:18 至 23:21 時),在警方於
H H
約 23:22 時向北推進前,警方被前、後夾擊,腹背
I I
受敵,當時警方處於防守狀態,也沒有其他證供顯
J 示在該時段警方有截停、制服或拘捕任何疑犯,本 J
席作一不可抗拒的推斷,在警方向北推進前,警方
K K
沒有截停、制服或拘捕在警方防線外的任何疑犯
L L
(包括本案 9 名被告);
M M
(ii) 本席已在前文裁定了警方大約於甚麼時間在 A、B、
N N
C 及 D 點開始有警員把守繼而設立封鎖線(A、B、
O O
C 及 D 四點內的範圍因而成為封鎖區)。在警方向
P 北推進,至設立封鎖區前這一段數分鐘時間,所有 P
呈堂片段(包括香港電台拍攝的片段)都沒有顯示
Q Q
在這一時段內,有任何人在控罪地點外被截停制
R R
服;另外,控方傳召了 22 位控方證人出庭作供,在
S 多名辯方大律師的全面、深度及仔細盤問下,都完 S
T
全沒有透露任何蛛絲馬跡可顯示這些證人在這時 T
段內曾在控罪地點外截停制服疑犯,或他們曾耳聞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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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A A
B B
目睹過其他警員在這時段內曾在控罪地點外截停
C 制服疑犯。的確,正如本席早前分析,在警方向北 C
推進前,他們是被示威者前、後夾擊的;呈堂的片
D D
段亦顯示在警方設立封鎖區後,在封鎖區的四條封
E E
鎖線外都有穿反光衣、戴頭盔、持拍攝裝置的人及
F 其他人站着,向着封鎖區內的警方,觀察拍攝着警 F
方在封鎖區內的活動;因此,本席作一不可抗拒的
G G
推斷,在警方推進後及設立封鎖區前這一段時間,
H H
警方都同樣地被包圍着,故此他們不會步離他們的
I 行動範圍(即控罪地點內);根據本席已接納的證 I
J
供,本席作一不可抗拒的推斷,若有疑犯(包括本 J
案 9 名被告或其中任何人)在警方推進後但在警方
K K
設立封鎖區前被截停制服的話,他們都是在控罪地
L L
點內被截停制服的23;
M M
(iii) 緊接警方向北推進後不久,已經有穿反光衣、戴頭
N 盔、持拍攝裝置的人及其他人在封鎖區的四邊(即 N
O 本「裁決理由書」附件三顯示的 A、B、C 及 D 點) O
外,向着封鎖區內的警方,觀察拍攝着警方在封鎖
P P
區內的舉動,這狀況一直維持至警方設立封鎖區後
Q Q
也沒有改變;從本案已呈堂的眾多片段可見,當時
R 警方在封鎖區的四邊,與在對面的穿反光衣、戴頭 R
S S
23
證物 P061 播放器時間 04:00:08 至 04:02:07,實時約為 23:22 至 23:24 時,警方在窩打老道東
T 面「康佑大廈」附近制服兩名男子,當時警方剛展開行動向北推進,但仍未設立封鎖區,而 T
他們制服那兩名男子的位置,是在控罪地點內的(控罪地點包括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那一
段窩打老道的東、西兩邊(即「康佑大廈」和油麻地站 B1 出口附近一帶)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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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盔、持拍攝裝置的人及其他人各據一方,沒有任何
C 片段顯示有任何警員曾越過/離開封鎖區,踏進對 C
方的範圍去截停/制服任何人;另外,控方傳召了
D D
22 位控方證人作供,在多名辯方大律師的全面、深
E E
度及仔細盤問下,都完全沒有透露任何蛛絲馬跡可
F 顯示這些證人曾越過/離開封鎖區,在封鎖區外截 F
停/制服任何人,或他們曾耳聞目睹過其他警員曾
G G
越過/離開封鎖區,在封鎖區外截停/制服任何
H H
人。根據本席已接納的證供,本席作一唯不可抗拒
I 的推斷,若有疑犯(包括本案 9 名被告或其中任何 I
J
人)是在警方設立封鎖區後被截停制服的話,他們 J
都是在封鎖區內被截停制服的;
K K
L
(iv) 案發日自下午 3 時 20 分起,油麻地站所有出入口均 L
已關閉,油麻地站已停止服務,直至當晚完結,該
M M
站都沒有重新開放。當晚最遲自 22:44 時起,至警
N 方向北推進止,控罪地點正發生着暴動,當時在前 N
O 端的示威者架起傘陣及以木板遮擋築起防線,不斷 O
向警方防線投擲磚頭、硬物、汽油彈、有些汽油彈
P P
連着便携式石油氣罐,因而產生爆炸,令現場火光
Q Q
熊熊,爆炸聲連連,而在示威者防線後方(在咸美
R 頓街以北)亦不時有鐳射光束及強光向警方方向發 R
射,警方也有向示威者發放催淚煙及橡膠子彈,也
S S
有用擴音器向示威者作出警告;暴動發生時,可謂
T T
烽煙四起,身處控罪地點內任何一處及控罪地點周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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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圍附近的人,不可能不知道控罪地點內正發生激烈
C 的暴動。辯方陳詞說有些被捕人可能是無辜第三 C
者,未能及時離去,因而被截停;就這一方面,本
D D
席已指出當晚最遲自 22:44 時起,控罪地點已發生
E E
激烈的暴動,由 22:44 至 23:22 時歷時共 38 分鐘,
F 要離去的人已有充足時間及機會離去;若某人是在 F
警方推進前不久才進入控罪地點內,毫無疑問表示
G G
此人在進入控罪地點前,已充分耳聞目睹控罪地點
H H
內的激烈暴動情況,此人不可能不知道控罪地點正
I 發生激烈的暴動,但卻仍然貿然進入激烈的暴動現 I
J
場,此人定必知道暴動正在進行中;若某人是在警 J
方向北推進前更早的一段時間已身處控罪地點內
K K
的話,此人就更加清楚知道他身處的地方正在發生
L L
一場激烈的暴動;
M M
(v) 本席早前已裁定所有被告均是在警方推進後被截
N 停制服的;本席亦已裁定,若他們是在警方推進後 N
O 但在警方設立封鎖區前被截停制服的話,他們都是 O
在控罪地點內被截停制服的;若他們是在警方設立
P P
封鎖區後被截停制服的話,他們都是在封鎖區內被
Q Q
截停制服的;
R R
(vi) 本席要考慮的,是各被告會否在警方向北推進後,
S S
才進入控罪地點內或封鎖區內,然後才被警方截停
T 制服;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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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vii) 從各呈堂片段可見,在警方推進後,控罪地點內佈
C 滿磚頭、石油氣罐、雨傘、玻璃瓶、木板等雜物, C
可以說是滿目瘡痍、一片狼藉、凌亂不堪,而當時
D D
已是晚上 23:22 時以後,在那種環境、那時間下,
E E
本席認為,除非某人是有迫切理由不得不進入控罪
F 地點/封鎖區,否則他是絕不會貿然闖進控罪地點 F
/封鎖區的,而他們亦未必能順利地走入封鎖區
G G
的 24;
H H
(viii) D1 承認於案發日居於樂富(見證物 P0112 第 19 段)
;
I I
D3 承認於案發日他向警方報稱居於天水圍(見證物
J J
P0112 第 26 段);D7 承認於案發日居於黃大仙(見
K 證物 P0112 第 37 段);D9 承認於案發日向警方報 K
L
稱居於沙田(見證物 P0112 第 44 段);D11 承認於 L
案發日居於沙田(見證物 P0112 第 55 段);D13 承
M M
認於案發日向警方報稱居於深水埗(見證物 P0112
N 第 66 段);D14 承認於案發日居於大埔(見證物 N
O P0112 第 73 段);根據證物 P910(一份日期為 2020 O
年 6 月 29 日的「十八歲或以上人士的香港永久性居
P P
民身份證/香港居民身份證申請書」),D18 當時
Q Q
向入境事務處申報居於美孚;D20 承認於案發日居
R R
S S
24
本席雖然裁定封鎖區並非能完全隔阻外人進入封鎖區,但呈堂片段亦顯示在封鎖線上是有警
T 員把守的:見證物 P020 播放器時間 00:00:32 至 00:00:50,實時約 23:44 時,有一穿橙色運動 T
鞋女士想在 A 點進入封鎖區,卻被警員阻止,不許她進入,由此可見,在封鎖區把守的警員
起了過濾作用,大大地阻隔了那些不相關、沒迫切需要的人士進入封鎖區的。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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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A A
B B
於葵涌(見證物 P0112 第 91 段);上述那些居住區
C 域都不是案發點地點附近25; C
D D
(ix) 所有九名被告均沒有出庭作供,這是他們的權利,
E 本席不會因此而對他們任何人作任何不利的推斷, E
但本席亦毋須憑空為他們想像各式各樣的答辯理
F F
由或可能性;
G G
(x) 就 D1 而言,案發日他居於樂富,他是在 2019 年 11
H H
月 18 日被截停的(見證物 P0112 第 22 段);被截
I I
停時,他穿着深藍色窄腳運動褲、藍黑色運動鞋,
J 管有一對灰黑色手袖,在進入臨時羈留區前拍攝到 J
他揹着一個黑色背囊(見證物 P0109(104C))。D1
K K
的背囊及手袖都是黑色的,運動褲是深藍色至近黑
L L
色的(見證物 P112(6)),運動鞋是藍黑色,這黑或
M 深至近黑的顏色是 2019 年反修例時期示威者最為 M
N
普遍採用的衣着/衣物顏色,用以表示他們的共同 N
信念,顯示彼此是同路人;D1 揹着的黑色背囊是當
O O
時示威者的常用物件,可用以盛載示威物品;D1 的
P 一對灰黑色手袖可用以保護一雙手臂避免與催淚 P
Q 煙接觸;他的運動鞋可方便他在參與示威暴動時走 Q
動;D1 的一身裝備,再加上他居於樂富卻在晚上 11
R R
時許出現在控罪地點,在現有本席已接納的證據
S S
下,本席看不到 D1 有甚麼理由會在警方已推進後,
T T
25
各被告向入境事務處報稱的地址,可見證物 P0112 第 18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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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警方在控罪地點/封鎖區嚴陣以待執行任務時,他
C 才貿然走進控罪地點/封鎖區內26;本席作一不可 C
抗拒的推論,D1 是在警方向北推進前,暴動發生期
D D
間,已在控罪地點內沒有離開過,他不是在警方推
E E
進後才進入控罪地點/封鎖區的;若他是在警方推
F 進後,但在警方設立封鎖區前被截停制服的話,他 F
是在控罪地點內被截停制服的;若他是在警方設立
G G
封鎖區後才被截停制服的話,他是封鎖區內被截停
H H
制服的。在控罪地點發生的暴動歷時起碼 38 分鐘
I (由 22:44 時至 23:22 時),以當時暴動發生時的激 I
J
烈情況,D1 不可能不知道當時當地正發生暴動,若 J
他不是意圖參與控罪地點內的暴動,他是絕不會進
K K
入控罪地點內的暴動現場(在控罪地點外的周邊地
L L
帶的人也定必知道控罪地點內正發生暴動),他亦
M 有充足機會、時間及路徑可以離開暴動現場,然而 M
他卻在警方向北推進後,在控罪地點/封鎖區內被
N N
制服/截停,加上 D1 的一身裝備及他居於樂富卻
O O
在夜深時份在控罪地點內出現,本席作一唯一不可
P 抗拒的推斷,就是 D1 早在警方推進前,暴動發生 P
期間,他已身處控罪地點,而他清楚知道當時當地
Q Q
正發生暴動,而他意圖透過自己身處暴動現場,壯
R R
S S
26
本席在證物 P007E 曾見到有些人在警方向北推進後,曾看似從砵蘭街方向走入碧街的窄巷,
但片段沒有顯示那些人能成功通過窄巷走入彌敦道的封鎖區內,而從其他本席已接納的證據
T 可見,當時窄巷是被打算從彌敦道通過碧街窄巷向西逃走的示威者堵塞着,「人叠人」,本 T
席作一不可抗拒的推論,那些看似從砵蘭街方向走入碧街窄巷的人,全都不是打算走進彌敦
道內的封鎖區的,他們全都是為營救堵塞在窄巷內的示威者而走入窄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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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大暴動聲勢,從而鼓勵、協助或利便其他暴動參與
C 者破壞社會安寧;因此,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任 C
何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下,成功對 D1 舉證本案控
D D
罪所有所須元素;
E E
(xi) 就 D3 而言,案發日他向警方報稱居於天水圍,D3
F F
身穿長袖黑色有帽衛衣、黑色窄腳長褲,在進入臨
G G
時羈留區前拍攝到他沒有穿鞋(見證物
H P0109(105A)及 P207(3))及揹着一個黑色背囊;D3 H
的一身黑色衫、褲及背囊是 2019 年反修例時期示威
I I
者最普遍採用的衣着/衣物顏色,用以表示他們的
J J
共同信念,顯示彼此皆是同路人;D3 的黑色衛衣是
K 連着帽子的,可供其遮掩其頭型及部份容貌;他的 K
L
黑色背囊可用來盛載示威工具;D3 的一身裝備,加 L
上他居於天水圍卻在案發時出現在控罪地點,在現
M M
有本席已接納的證據下,本席看不到 D3 有甚麼理
N 由會在警方已推進後,警方在控罪地點/封鎖區嚴 N
O 陣以待執行任務時,他才貿然走進控罪地點/封鎖 O
區內;本席作一不可抗拒的推斷,D3 是在警方向北
P P
推進前,暴動發生期間,已在控罪地點內,沒有離
Q Q
開過;若他是在警方推進後,但在警方設立封鎖區
R 前被截停制服的話,他是在控罪地點內被截停制服 R
的;若他是在警方設立封鎖區後才被截停制服的
S S
話,他是在封鎖區內被制服截停的。在控罪地點發
T T
生的暴動歷時起碼 38 分鐘,以當時暴動發生時的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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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激烈情況,D3 不可能不知道當時當地正發生暴動,
C 若他不是意圖參與控罪地點內的暴動,他絕不會進 C
入控罪地點內的暴動現場(在控罪地點外的周邊地
D D
帶的人也定必知道控罪地點內正發生暴動),他亦
E E
有充足機會、時間及路徑可以離開暴動現場,然而
F 他卻在警方向北推進後,在控罪地點/封鎖區內被 F
制服/截停,加上 D3 的一身裝備及他居於天水圍
G G
卻在夜深時份在控罪地點內出現,本席作一唯一不
H H
可抗拒的推斷,就是早在警方推進前,在暴動發生
I 期間,D3 已身處控罪地點,而他清楚知道當時當地 I
J
正發生暴動,而他意圖透過自己身處暴動現場,壯 J
大暴動聲勢,從而利便、協助或鼓勵其他暴動參與
K K
者破壞社會安寧;因此,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任
L L
何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下,成功對 D3 舉證本案控
M 罪所有所須元素; M
N N
(xii) 就 D7 而言,案發日他居於黃大仙,他是在 2019 年
O 11 月 18 日被拘捕的(見證物 P0112 第 40 段),他 O
P 身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及黑色運動鞋,本席檢視 P
過 D7 的黑色外套(證物 P405),見到領口位置的
Q Q
設計是收藏了一黑色帽子在該位置,使用時可把帽
R R
子拉出來的;D7 的一身衣裝顏色都是黑色,是 2019
S 年反修例時期示威者最普遍採用的衣着顏色,用以 S
表示他們的共同信念,顯示彼此是同路人;D7 的黑
T T
色外套藏有一黑色帽子,可供其遮掩其頭部及部份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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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容貌;他的黑色運動鞋可便利他在參與示威暴動時
C 走動;D7 的一身裝備,再加上他居於黃大仙卻在案 C
發夜深時出現在控罪地點,在現有本席已接納的證
D D
據下,本席看不到 D7 有甚麼理由會在警方向北推
E E
進後,警方在控罪地點/封鎖區嚴陣以待執行任務
F 時,他才貿然走進控罪地點/封鎖區內;本席作一 F
唯一不可抗拒的推斷,D7 是在警方向北推進前,暴
G G
動發生期間,已在控罪地點內,沒有離開過;若他
H H
是在警方推進後但在警方設立封鎖區前被截停/
I 制服的話,他是在控罪地點內被截停/制服的;若 I
J
他是在警方設立封鎖區後才被截停/制服的話,他 J
是在封鎖區內被截停/制服的。在控罪地點發生的
K K
暴動歷時起碼 38 分鐘,以當時暴動發生時的激烈
L L
情況,D7 不可能不知道當時當地正發生暴動,若他
M 不是意圖參與控罪地點內的暴動,他絕不會進入控 M
罪地點內的暴動現場(在控罪地點外的周邊地帶的
N N
人也定必知道控罪地點內正發生暴動),他亦有充
O O
足機會、時間及路徑可以離開暴動現場,然而他卻
P 在警方向北推進後,在控罪地點/封鎖區內被制服 P
/截停,加上 D7 的一身裝備及他居於黃大仙卻在
Q Q
夜深時份在控罪地點內出現,本席作一唯一不可抗
R R
拒的推斷,就是早在警方推進前,在暴動發生期間,
S D7 已身處控罪地點,而他清楚知道當時當地正發生 S
T
暴動,而他意圖透過自己身處暴動現場,壯大暴動 T
聲勢,從而利便、協助或鼓勵其他暴動參與者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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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安寧;因此,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任何合理
C 疑點的舉證標準下,成功對 D7 舉證本案控罪所有 C
所須元素;
D D
E E
(xiii) 就 D9 而言,案發日他向警方報稱居於沙田(這是
F D9 在證物 P0112 第 44 段所承認的事實),他身穿 F
黑色長袖上衣、墨綠色長褲(長褲左邊膝部位置對
G G
上多了一個袋子可盛載物品:見證物 P510(5)、
H H
P510(7)及 P510(12))、啡色運動鞋,從他身上搜得
I 一個灰色口罩,當他進入臨時羈留區時拍攝到他掛 I
着一個連橙色帶的白色袋子(見證物 P0109(112A)
J J
及 P109(112B));D9 的黑色長袖上衣是 2019 年反
K K
修例期間示威者最為普遍採用的衣着顏色,用以表
L 示他們的共同信念,顯示彼此是同路人;他的長褲 L
M
左側膝部位置對上有一個袋子,可供 D9 在示威暴 M
動期間有需要時方便自己(或協助其他示威者)把
N N
用以進行示威或暴動的器具迅速放進袋子或從袋
O 子迅速拿出;案發時新冠肺炎尚未出現,一般巿民 O
P 不會攜帶口罩,D9 攜帶的灰色口罩可供他遮掩容 P
貌,避開警方追踪,也可供他減少吸入在與警方對
Q Q
峙時警方發放的催淚煙;他的運動鞋可便利他在參
R R
與示威暴動時走動;D9 的一身裝備,再加上他報稱
S 居於沙田卻在案發時出現在控罪地點,在現有本席 S
已接納的證據下,本席看不到 D9 有甚麼理由會在
T T
警方向北推進後,警方在控罪地點/封鎖區嚴陣以
U U
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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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待執行任務時,他才貿然走進控罪地點/封鎖區
C 內;本席作一唯一不可抗拒的推斷,D9 是在警方向 C
北推進前,暴動發生期間,已在控罪地點內,沒有
D D
離開過;若他是在警方推進後但在警方設立封鎖區
E E
前被截停/制服的話,他是在控罪地點內被截停/
F 制服的;若他是在警方設立封鎖區後才被截停/制 F
服的話,他是在封鎖區內被截停/制服的。在控罪
G G
地點發生的暴動歷時起碼 38 分鐘,以當時暴動發
H H
生時的激烈情況,D9 不可能不知道當時當地正發生
I 暴動,若他不是意圖參與控罪地點內的暴動,他絕 I
J
不會進入控罪地點內的暴動現場(在控罪地點外的 J
周 邊 地 帶 的人 也 定 必知 道 控 罪地 點 內正 發 生 暴
K K
動),他亦有充足機會、時間及路徑可以離開暴動
L L
現場,然而他卻在警方向北推進後,在控罪地點/
M 封鎖區內被制服/截停,加上 D9 的一身裝備及他 M
報稱居於沙田卻在夜深時份在控罪地點內出現,本
N N
席作一唯一不可抗拒的推斷,就是早在警方推進
O O
前,在暴動發生期間,D9 已身處控罪地點,而他清
P 楚知道當時當地正發生暴動,而他意圖透過自己身 P
處暴動現場,壯大暴動聲勢,從而利便、協助或鼓
Q Q
勵其他暴動參與者破壞社會安寧;因此,本席裁定
R R
控方已在毫無任何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下,成功對
S D9 舉證本案控罪所有所須元素;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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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xiv) 就 D11 而言,案發日他居於沙田,他是在 2019 年
C 11 月 18 日被截停的(見證物 P0112 第 58 段),他 C
身 穿 黑 色 長 袖 連 帽 風 褸 ( 見 證 物 P608(4) 及
D D
P608(7))、黑色長褲、黑色運動鞋,在進入臨時羈
E E
留區前拍攝到他揹着一個黑色背囊(見證物
F P0109(108B)及 P109(108C)),D11 的一身裝束裝備 F
都是黑色,這顏色是 2019 年反修例時期示威者最為
G G
普遍採用的衣着/衣物顏色,用以表示他們的共同
H H
信念,顯示彼此是同路人;D11 的帽子可供他遮掩
I 頭部及部份容貌,避開警方追踪;他的運動鞋可方 I
J
便他在參與示威暴動時走動;他揹着的背囊是當時 J
示威者常用物件,用以盛載示威用品;D11 的一身
K K
裝備,再加上他居於沙田卻在案發時出現在控罪地
L L
點,在現有本席已接納的證據下,本席看不到 D11
M 有甚麼理由會在警方向北推進後,警方在控罪地點 M
/封鎖區嚴陣以待執行任務時,他才貿然走進控罪
N N
地點/封鎖區內;本席作一唯一不可抗拒的推斷,
O O
D11 是在警方向北推進前,暴動發生期間,已在控
P 罪地點內,沒有離開過;若他是在警方推進後但在 P
警方設立封鎖區前被截停/制服的話,他是在控罪
Q Q
地點內被截停/制服的;若他是在警方設立封鎖區
R R
後才被截停/制服的話,他是在封鎖區內被截停/
S 制服的。在控罪地點發生的暴動歷時起碼 38 分鐘, S
T
以當時暴動發生時的激烈情況,D11 不可能不知道 T
當時當地正發生暴動,若他不是意圖參與控罪地點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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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A A
B B
內的暴動,他絕不會進入控罪地點內的暴動現場
C (在控罪地點外的周邊地帶的人也定必知道控罪 C
地點內正發生暴動),他亦有充足機會、時間及路
D D
徑可以離開暴動現場,然而他卻在警方向北推進
E E
後,在控罪地點/封鎖區內被制服/截停,加上 D11
F 的一身裝備及他報稱居於沙田卻在夜深時份在控 F
罪地點內出現,本席作一唯一不可抗拒的推斷,就
G G
是早在警方推進前,在暴動發生期間,D11 已身處
H H
控罪地點,而他清楚知道當時當地正發生暴動,而
I 他意圖透過自己身處暴動現場,壯大暴動聲勢,從 I
J
而利便、協助或鼓勵其他暴動參與者破壞社會安 J
寧;因此,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任何合理疑點的
K K
舉證標準下,成功對 D11 舉證本案控罪所有所須元
L L
素;
M M
(xv) 就 D13 而言,案發日他向警方報稱居於深水埗,他
N N
穿白色短袖 T 恤(胸膛位置有一截粗黑色橫間)
(見
O 證物 P709(3))、黑色及膝短褲(短褲兩側膝部對上 O
P 都分別有一個袋子:見證物 P709(5)),在進入臨時 P
羈留區前拍攝到 D13 已沒有穿鞋但穿了一對黑色襪
Q Q
子(見證物 P0109(107A));黑色是 2019 年反修例
R R
時期示威者最普遍採用的衣物顏色,用以表示他們
S 的共同信念,顯示他們是同路人;D13 的黑色短褲 S
兩側膝部對上都分別有一個袋子,可供 D13 在示威
T T
暴動期間有需要時方便自己(或協助其他示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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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把用以進行示威暴動的器具迅速放進袋子或從袋
C 子迅速拿出;D13 的一身裝備及衣物顏色,加上他 C
報稱居於深水埗卻在案發時出現在控罪地點,在現
D D
有本席已接納的證據下,本席看不到 D13 有甚麼理
E E
由會在警方已推進後,警方在控罪地點/封鎖區嚴
F 陣以待執行任務時,他才貿然走進控罪地點/封鎖 F
區內;本席作一唯一不可抗拒的推斷,D13 是在警
G G
方向北推進前,暴動發生期間,已在控罪地點內,
H H
沒有離開過;若他是在警方推進後,但在警方設立
I 封鎖區前被截停制服的話,他是在控罪地點內被截 I
J
停制服的;若他是在警方設立封鎖區後才被截停制 J
服的話,他是在封鎖區內被制服截停的。在控罪地
K K
點發生的暴動歷時起碼 38 分鐘,以當時暴動發生
L L
時的激烈情況,D13 不可能不知道當時當地正發生
M 暴動,若他不是意圖參與控罪地點內的暴動,他絕 M
不會進入控罪地點內的暴動現場(在控罪地點外的
N N
周 邊 地 帶 的人 也 定 必知 道 控 罪地 點 內正 發 生 暴
O O
動),他亦有充足機會、時間及路徑可以離開暴動
P 現場,然而他卻在警方向北推進後,在控罪地點/ P
封鎖區內被制服/截停,加上 D13 的黑色裝備及他
Q Q
報稱居於深水埗卻在夜深時份在控罪地點內出現,
R R
本席作一唯一不可抗拒的推斷,就是早在警方推進
S 前,在暴動發生期間,D13 已身處控罪地點,而他 S
T
清楚知道當時當地正發生暴動,而他意圖透過自己 T
身處暴動現場,壯大暴動聲勢,從而利便、協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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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其他暴動參與者破壞社會安寧;因此,本席裁
C 定控方已在毫無任何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下,成功 C
對 D13 舉證本案控罪所有所須元素;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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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vi) 就 D14 而言,案發日他報稱居於大埔,他身穿黑色
F 短袖 T 恤、黑色長褲、黑色運動鞋,在進入臨時羈 F
留區前拍攝到他頸項纏着一件黑色布料(見證物
G G
P0109(111A)),腰部纏着一個黑色腰包(見證物
H H
P0109(111B)),背部揹着一個黑色背囊(見證物
I P109(111C)),在他身上還搜得一個黑色口罩及一 I
把雨傘;D14 的一身黑色衣物裝備,是 2019 年反修
J J
例期間示威者最為普遍採用的衣物/衣着顏色,以
K K
表示他們的共同信念,顯示彼此是同路人;案發時
L 尚未出現新冠肺炎,一般巿民不會攜帶口罩,D14 L
M
攜帶的黑色口罩可供他遮掩容貌,避開警方追踪, M
也可供他減少吸入在與警方對峙時警方發放的催
N N
淚煙;他的運動鞋可便利他在參與示威暴動時走
O 動;他的雨傘可在示威暴動時組成傘陣,亦可用以 O
P 遮掩他的身份;他的背囊可用以盛載示威用具;D14 P
的全身上下黑色衣着及他的裝備,再加上他報稱居
Q Q
於大埔卻在案發時出現在控罪地點,在現有本席已
R R
接納的證據下,本席看不到 D14 有甚麼理由會在警
S 方向北推進後,警方在控罪地點/封鎖區嚴陣以待 S
執行任務時,他才貿然走進控罪地點/封鎖區內;
T T
本席作一唯一不可抗拒的推斷,D14 是在警方向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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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前,暴動發生期間,已在控罪地點內,沒有離
C 開過;若他是在警方推進後但在警方設立封鎖區前 C
被截停/制服的話,他是在控罪地點內被截停/制
D D
服的;若他是在警方設立封鎖區後才被截停/制服
E E
的話,他是在封鎖區內被截停/制服的。在控罪地
F 點發生的暴動歷時起碼 38 分鐘,以當時暴動發生 F
時的激烈情況,D14 不可能不知道當時當地正發生
G G
暴動,若他不是意圖參與控罪地點內的暴動,他絕
H H
不會進入控罪地點內的暴動現場(在控罪地點外的
I 周 邊 地 帶 的人 也 定 必知 道 控 罪地 點 內正 發 生 暴 I
J
動),他亦有充足機會、時間及路徑可以離開暴動 J
現場,然而他卻在警方向北推進後,在控罪地點/
K K
封鎖區內被制服/截停,加上 D14 的一身裝備及他
L L
報稱居於大埔卻在夜深時份在控罪地點內出現,本
M 席作一唯一不可抗拒的推斷,就是早在警方推進 M
前,在暴動發生期間,D14 已身處控罪地點,而他
N N
清楚知道當時當地正發生暴動,而他意圖透過自己
O O
身處暴動現場,壯大暴動聲勢,從而利便、協助或
P 鼓勵其他暴動參與者破壞社會安寧;因此,本席裁 P
定控方已在毫無任何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下,成功
Q Q
對 D14 舉證本案控罪所有所須元素;
R R
S (xvii) 就 D18 而言,於 2020 年 6 月 29 日他向入境事務處 S
申報居於美孚,D18 沒有出庭作供也沒有傳召證人
T T
或呈遞任何文件來告知法庭他已更改居住地址,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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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他的權利,本席不會因此對他作出任何不利的推
C 斷,但本席亦毋須憑空為他想像各式各樣的可能 C
性;當時 D18 身穿黑色連帽子長袖外套(見證物
D D
P909(14))、黑色窄腳運動褲、黑色運動鞋,並攜帶
E E
一個黑色望遠鏡;D18 的一身黑色衣物,是 2019 年
F 反修例期間示威者最為普遍採用的衣物/衣着顏 F
色,用以表示他們的共同信念,顯示彼此是同路人;
G G
他的外套連着帽子,可供他遮掩頭型及部份容貌,
H H
避開警方追踪;他的運動鞋可方便他在參與示威暴
I 動期間走動;他的望遠鏡可供他在暴動期間,離遠 I
J
觀察周圍環境及警方動向;D18 的一身黑色衣着及 J
裝備,在現有本席已接納的證據下,本席看不到 D18
K K
有甚麼理由會在警方向北推進後,警方在控罪地點
L L
/封鎖區嚴陣以待執行任務時,他才貿然走進控罪
M 地點/封鎖區內;本席作一唯一不可抗拒的推斷, M
D18 是在警方向北推進前,暴動發生期間,已在控
N N
罪地點內,沒有離開過;若他是在警方推進後但在
O O
警方設立封鎖區前被截停/制服的話,他是在控罪
P 地點內被截停/制服的;若他是在警方設立封鎖區 P
後才被截停/制服的話,他是在封鎖區內被截停/
Q Q
制服的。在控罪地點發生的暴動歷時起碼 38 分鐘,
R R
以當時暴動發生時的激烈情況,D18 不可能不知道
S 當時當地正發生暴動,若他不是意圖參與控罪地點 S
T
內的暴動,他絕不會進入控罪地點內的暴動現場 T
(在控罪地點外的周邊地帶的人也定必知道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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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內正發生暴動),他亦有充足機會、時間及路
C 徑可以離開暴動現場,然而他卻在警方向北推進 C
後,在控罪地點/封鎖區內被制服/截停,加上 D18
D D
的一身裝備及在夜深時份在控罪地點內出現,本席
E E
作一唯一不可抗拒的推斷,就是早在警方推進前,
F 在暴動發生期間,D18 已身處控罪地點,而他清楚 F
知道當時當地正發生暴動,而他意圖透過自己身處
G G
暴動現場,壯大暴動聲勢,從而利便、協助或鼓勵
H H
其他暴動參與者破壞社會安寧;因此,本席裁定控
I 方已在毫無任何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下,成功對 I
J
D18 舉證本案控罪所有所須元素; J
K K
(xviii) 就 D20 而言,案發日他居於葵涌,他是在 2019 年
L 11 月 18 日被截停的(見證物 P0112 第 94 段),他 L
M
管有黑、白、灰三色連帽子外套(見證物 P1010(11))
、 M
穿黑色緊身褲、黑色運動鞋,攜帶一個黑色口罩及
N N
一個黑色面罩(見證物 P1010(5)、(7)及(8)),在進
O 入臨時羈留區前拍攝到 D20 當時穿深藍色短袖 T O
P 裇,揹着一個黑色背囊(見證物 P0109(110C)); P
D20 身上的黑色深色衣物是 2019 年反修例期間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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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者最為普遍採用的衣物/衣着顏色,以表示他們
R R
的共同信念,顯示彼此是同路人;他的外套連着帽
S 子,可遮掩他的頭型及部份容貌,避開警方追踪; S
同樣,他的口罩及面罩也可遮蓋他的容貌,避開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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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追踪;而當時尚未出現新冠肺炎,一般巿民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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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口罩,D20 攜帶的口罩除可供他遮掩容貌外,
C 也可供他減少吸入在與警方對峙時警方發放的催 C
淚煙;他的運動鞋可便利他在參與示威暴動時走
D D
動;他的背囊可用以盛載示威暴動用品;D20 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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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裝備,再加上他居於葵涌卻在案發時出現在控罪
F 地點,在現有本席已接納的證據下,本席看不到 D20 F
有甚麼理由會在警方向北推進後,警方在控罪地點
G G
/封鎖區嚴陣以待執行任務時,他才貿然走進控罪
H H
地點/封鎖區內;本席作一唯一不可抗拒的推斷,
I D20 是在警方向北推進前,暴動發生期間,已在控 I
J
罪地點內,沒有離開過;若他是在警方推進後但在 J
警方設立封鎖區前被截停/制服的話,他是在控罪
K K
地點內被截停/制服的;若他是在警方設立封鎖區
L L
後才被截停/制服的話,他是在封鎖區內被截停/
M 制服的。在控罪地點發生的暴動歷時起碼 38 分鐘, M
以當時暴動發生時的激烈情況,D20 不可能不知道
N N
當時當地正發生暴動,若他不是意圖參與控罪地點
O O
內的暴動,他絕不會進入控罪地點內的暴動現場
P (在控罪地點外的周邊地帶的人也定必知道控罪 P
地點內正發生暴動),他亦有充足機會、時間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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徑可以離開暴動現場,然而他卻在警方向北推進
R R
後,在控罪地點內被制服/截停,加上 D20 的一身
S 裝備及他居於葵涌卻在夜深時份在控罪地點內出 S
T
現,本席作一唯一不可抗拒的推斷,就是早在警方 T
推進前,在暴動發生期間,D20 已身處控罪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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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他清楚知道當時當地正發生暴動,而他意圖透過
C 自己身處暴動現場,壯大暴動聲勢,從而利便、協 C
助或鼓勵其他暴動參與者破壞社會安寧;因此,本
D D
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任何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下,
E E
成功對 D20 舉證本案控罪所有所須元素;及
F F
(xix) 本席沒有忽視在警方推進前,有一些穿反光衣、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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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盔、持拍攝裝置的人及其他普通衣著裝束的人在
H H
控罪地點外圍經過(沒有呈堂片段顯示在警方推進
I 前控罪地點內的情況);而在警方推進後,也有一 I
些穿反光衣、戴頭盔、持拍攝裝置的人及其他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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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著裝束的人在控罪地點內出現或走進控罪地點
K K
/封鎖區內,但正如前述,在本案中,能顯示的只
L 是那些人在片段中匆匆出現,法庭只能在片段中匆 L
M
匆見到他們的外觀及短暫的行為,但法庭沒法得知 M
那些人身上還攜帶了甚麼裝備,也不知他們住在何
N N
處及為甚麼在當時當地出現,亦不知他們最終有沒
O 有被截停制服拘捕,故此這些人的出現不能與本案 O
P 各被告的情況相提並論,這些人的出現並沒有削弱 P
控方的案情,也沒有增強辯方的案情,他們在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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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同時段不同地點出現,也無損本席對各被告的
R R
上述分析。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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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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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C C
75. 根據本席上述分析,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任何合理疑點
D D
的舉證標準下,成功對本案九名被告舉證本案控罪所有所需元素,所
E E
有九名被告全部罪名成立。
F F
G G
H H
( 鄭紀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I I
J J
K K
L L
M M
N N
O O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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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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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控方總證人列表 證人姓名 書面供詞日期 證物號碼
的證人編號 (日/月/年)
PW3 總督察曾霆斌 23/11/2019 P0113(1)
PW3 總督察曾霆斌 29/7/2020 P0113(2)
PW36 偵緝警員 523 19/11/2019 P0114
PW37 偵緝警員 7443 20/11/2019 P0115(1)
PW37 偵緝警員 7443 11/8/2020 P0115(2)
PW38 偵緝警員 15999 19/11/2019 P0116(1)
PW38 偵緝警員 15999 11/8/2020 P0116(2)
PW42 偵緝警員 9751 20/11/2019 P0117
PW45 偵緝警員 18068 20/11/2019 P0118(1)
PW45 偵緝警員 18068 3/8/2020 P0118(2)
PW54 偵緝警員 17841 19/2/2020 P0119(1)
PW54 偵緝警員 17841 31/8/2020 P0119(2)
PW74 油麻地港鐵站 23/12/2019 P0120
站長鄭德志
PW80 運輸主任 28/5/2020 P0121
胡晉暉
PW82 富裕運輸董事 7/5/2020 P0122
黃錦波
- 71 -
附件二
控方總證人列表的 證人姓名 證物號碼 證物描述
證人編號
PW43 偵緝警員 P0123 書面供詞
(第一位出庭作供 12415 (日期:20/11/2019)
的控方證人)
同上 同上 P0124 PW43 在證物 P0124 上,分別
用藍線及紅線表示警方及示
威者在證物 P029 片段播放器
時間 00:15:34 時的位置
同上 同上 P0109(71A) 證物 P031 片段播放器時間
00:07:24 的截圖
同上 同上 P0109(73A) 證物 P030 片段播放器時間
00:16:16 的截圖,PW43 用紅
線圈出示威者投向警方的汽
油彈所產生的火焰的位置
同上 同上 P0109(75A) 證物 P031 片段播放器時間
00:08:34 的截圖,PW43 用紅
線圈出示威者投向警方的汽
油彈所產生的火焰的位置
同上 同上 P0109(80A) 證物 P032 片段播放器時間
00:00:11 的截圖,PW43 作供
說當時警方已在該位置(即碧
街與彌敦道交界,近油麻地港
鐵站 A2 出口)封鎖了該處避
免其他人進入彌敦道範圍
同上 同上 P0109(82A) 證物 P033 片段播放器時間
00:00:17 的截圖,顯示警方已
用橙色索帶設立臨時羈留區
(THA)
PW35 偵緝警員 P0125 書面供詞
(第二位出庭作供 58506 (日期:19/11/2019)
的控方證人)
- 72 -
控方總證人列表的 證人姓名 證物號碼 證物描述
證人編號
同上 同上 P0126 PW35 在證物 P0126 上,分別
用藍線及紅線表示警方及示
威者在證物 P024 片段播放器
時間 00:00:01 至 00:00:30 時
的位置
同上 同上 P0127 PW35 在證物 P0127 上,用橙
線表示證物 P026 片段顯示警
方在碧街近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拉起橙色索帶的位置
PW46 偵緝警員 P0128 書面供詞
(第三位出庭作供 8164 (日期:20/11/2019)
的控方證人)
同上 同上 P0129 PW35 在證物 P0129 上,用藍
線圈出他在拍攝證物 P046 片
段 播 放 器 時 間 00:00:30 至
00:03:10 時所拍攝的範圍
PW44 偵緝警員 P0130 書面供詞
(第四位出庭作供 14589 (日期:23/11/2019)
的控方證人)
同上 同上 P0131 書面供詞
(日期:3/8/2020)
同上 同上 P0109(104A) 證物 P111(見「獲承認事實」
P0109(104B) 第 98 段)片段顯示 D1 進入
P0109(104C) THA 前的正面、背面及側面
的截圖
同上 同上 P0109(105A) 證物 P206(見「獲承認事實」
P0109(105B) 第 98 段)片段顯示 D3 進入
P0109(105C) THA 前的正面、背面及側面
的截圖
- 73 -
控方總證人列表的 證人姓名 證物號碼 證物描述
證人編號
同上 同上 P0109(106A) 證物 P407(見「獲承認事實」
P0109(106B) 第 98 段)片段顯示 D7 進入
P0109(106C) THA 前的正面、下半身及背
面的截圖
同上 同上 P0109(112A) 證物 P509(見「獲承認事實」
P0109(112B) 第 98 段)片段顯示 D9 進入
P0109(112C) THA 前的正面、下半身、背面
及側面的截圖
同上 同上 P0109(108A) 證物 P607(見「獲承認事實」
P0109(108B) 第 98 段)片段顯示 D11 進入
P0109(108C) THA 前的正面、側面及背面
的截圖
同上 同上 P0109(107A) 證物 P708(見「獲承認事實」
P0109(107B) 第 98 段)片段顯示 D13 進入
P0109(107C) THA 前的下半身及背面的截
圖
同上 同上 P0109(111A) 證物 P809(見「獲承認事實」
P0109(111B) 第 98 段)片段顯示 D14 進入
P0109(111C) THA 前的上半身、下半身、背
P0109(111D) 面及側面的截圖
同上 同上 P0109(109A) 證物 P908(見「獲承認事實」
P0109(109B) 第 98 段)片段顯示 D18 進入
P0109(109C) THA 前的下半身、背面及側
面的截圖
同上 同上 P0109(110A) 證物 P1009(見「獲承認事實」
P0109(110B) 第 98 段)片段顯示 D20 進入
P0109(110C) THA 前的上半身、下半身及
P0109(110D) 背面的截圖
PW1 高級警司 P0132 書面供詞
(第五位出庭作供 梁仲文 (日期:23/11/2019)
的控方證人)
- 74 -
控方總證人列表的 證人姓名 證物號碼 證物描述
證人編號
同上 同上 P0133 書面供詞
(日期:29/7/2020)
同上 同上 P0134 PW1 在證物 P0134 上,分別
用藍線及紅線表示警方及示
威者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晚
上約 10 時 45 分左右在彌敦道
上(近窩打老道)的位置
同上 同上 P0135 PW1 在證物 P0135 上,用四
條紫色線顯示在警方圍捕示
威者後,分別在:
(1) 碧街近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
(2) 碧街近油麻地港鐵站 A2
出口(近彌敦道);
(3) 彌敦道近窩打老道北面;
及
(4) 彌敦道近咸美頓街南面
設立共四條封鎖線
PW2 警司 P0136 書面供詞
(第六位出庭作供 張嘉豪 (日期:23/11/2019)
的控方證人)
同上 同上 P0137 書面供詞
(日期:29/7/2020)
同上 同上 P0138 PW2 在證物 P0138 上,分別
用藍線及紅線表示警方及示
威者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晚
上約 11 時 15 分左右在彌敦道
上(近窩打老道)的位置
- 75 -
控方總證人列表的 證人姓名 證物號碼 證物描述
證人編號
同上 同上 P0139 PW2 在證物 P0139 上,用四
條紫色線表示警方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晚上約 11 時 45 分
左右,已分別在:
(1) 碧街近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
(2) 碧街近油麻地港鐵站 A2
出口(近彌敦道);
(3) 彌敦道近窩打老道北面;
及
(4) 彌敦道近咸美頓街南面
確立共四條封鎖線。
後來 PW2 修正在碧街近油麻
地港鐵站 A1 出口那一條封鎖
線,以紅色線表示正確的封鎖
線位置,以替代在該位置所畫
的紫色線。
PW55 偵緝警員 P0140 書面供詞
(第七位出庭作供 5154 (日期:12/1/2021)
的控方證人)
同上 同上 P0141 PW55 作供時呈堂的文件(附
件 9.1 至 9.9),列出警方由文
明里推進至窩打老道作出拘
捕期間,示威者投擲汽油彈的
數量
PW4 高級督察 P0142 書面供詞
(第八位出庭作供 溫志豪 (日期:23/11/2019)
的控方證人)
同上 同上 P0143 書面供詞
(日期:12/8/2020)
- 76 -
控方總證人列表的 證人姓名 證物號碼 證物描述
證人編號
同上 同上 P0144 PW4 在證物 P0144 上,用三
個紅色箭嘴表示示威者逃走
方向;亦分別用兩條紫色短線
標示警方後來(23:55 時)在
碧街近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
闊巷及窄巷設立封鎖線的位
置(見證物 P0142 第 12 段)
PW5 警署警長 P0145 書面供詞
(第九位出庭作供 33131 (日期:21/11/2019)
的控方證人)
同上 同上 P0146 書面供詞
(日期:12/8/2020)
PW9 督察 P0147 書面供詞
(第十位出庭作供 黎家樂 (日期:20/11/2019)
的控方證人)
同上 同上 P0148 書面供詞
(日期:14/8/2020)
同上 同上 P0149 PW9 在證物 P0149 上窩打老
道近彌敦道北行線西面位置
畫了一條紫色線,表示他在
23:42 時奉命到彌敦道近咸美
頓街前(在 23:26 後),在窩
打老道近彌敦道北行線西面
所設立的封鎖線(見證物
P0147 第 13 段)
PW16 高級督察 P0150 書面供詞
(第十一位出庭作 梁家駿 (日期:19/11/2019)
供的控方證人)
同上 同上 P0151 書面供詞
(日期:17/8/2020)
- 77 -
控方總證人列表的 證人姓名 證物號碼 證物描述
證人編號
PW20 督察 P0152 書面供詞
(第十二位出庭作 韓繼榮 (日期:23/11/2019)
供的控方證人)
同上 同上 P0153 書面供詞
(日期:18/8/2020)
同上 同上 P0154 PW20 在證物 P0154 碧街與彌
敦道交界,近油麻地港鐵站
A2 出口(即「天仁茗茶」店舖
前)處,畫了一條紫色線,以
表示證物 P0109(80A) 所顯示
PW20 的隊員自發設立封鎖線
的位置(時間約為當晚 23:28
或 23:29 時)
同上 同上 P0155 PW20 在證物 P0155 窩打老道
近彌敦道北行線行人過路線
處,畫了一條紫色線,以表示
他的第四縱隊設立的封鎖線
位置
同上 同上 P0156 PW20 在證物 P0156 上,以紫
色線標示警方設立的封鎖線
位置
PW48 督察 P0157 書面供詞
(第十三位出庭作 譚健燊 (日期:29/11/2019)
供的控方證人)
同上 同上 P0158 PW20 在證物 P0158 上,以紫
色 線 標 示 警 方在 當 晚 23:57
時,在彌敦道及咸美頓街交界
設立封鎖線的位置
PW93 消防處高 P0159 書面供詞
(第十四位出庭作 級消防隊 (日期:13/3/2020)
供的控方證人) 長黃琪
- 78 -
控方總證人列表的 證人姓名 證物號碼 證物描述
證人編號
同上 同上 P0160 書面供詞
(日期:17/3/2020)
同上 同上 P0161 PW93 在證物 P0161 上,以紅
色箭嘴標示示威者逃走方向,
以藍色箭嘴標示速龍小隊追
捕示威者的追捕方向
同上 同上 P0162 PW93 在證物 P0162 上,畫上
一條紅線,以標示證物 P007G
時間為 23:31:21(播放器時間
為 01:00:34)的截圖上,PW93
的所在位置
PW92 消防處高 P0163 書面供詞
(第十五位出庭作 級消防隊 (日期:13/3/2020)
供的控方證人) 長溫建良
PW34 偵緝警長 P0164 書面供詞
(第十六位出庭作 34974 (日期:20/11/2019)
供的控方證人)
同上 同上 P0165 書面供詞
(日期:11/8/2020)
PW19 警長 5132 P0166 書面供詞
(第十七位出庭作 (日期:19/11/2019)
供的控方證人)
同上 同上 P0167 書面供詞
(日期:17/8/2020)
同上 同上 P0168 PW19 在證物 P0168 上,用紅
筆圈出被警方制服人士在未
被帶去 THA 前所在位置,及
以紅色虛線及箭嘴標示該些
被警方制服人士被帶去 THA
的路線
- 79 -
控方總證人列表的 證人姓名 證物號碼 證物描述
證人編號
PW18 警長 3273 P0169 書面供詞
(第十八位出庭作 (日期:20/11/2019)
供的控方證人)
同上 同上 P0170 書面供詞
(日期:17/8/2020)
PW27 總督察 A1 P0171 書面供詞
(第十九位出庭作 (日期:19/11/2019)
供的控方證人)
同上 同上 P0172 書面供詞
(日期:6/8/2020)
同上 同上 P0173 PW27 在證物 P0173 上,以藍
色交叉標示他制服兩名男子
的位置(見證物 P0171 第 6 及
7 段),PW27 亦以紅色線標
示示威者逃走方向,及以藍色
線標示 PW27 及其隊員攔截
示威者方向
PW29 警長 A5 P0174 書面供詞
(第二十位出庭作 (日期:19/11/2019)
供的控方證人)
同上 同上 P0175 書面供詞
(日期:9/10/2020)
同上 同上 P0176 書面供詞
(日期:29/11/2021)
同上 同上 P0177 PW29 在證物 P0177 上,以紅
筆畫出防暴警察在碧街油麻
地港鐵站 A1 出口窄巷把被制
服人士帶往彌敦道行人路的
路線,及最終該些被制服人士
被帶到的位置(紅圈標示)
- 80 -
控方總證人列表的 證人姓名 證物號碼 證物描述
證人編號
同上 同上 P0178 PW29 在證物 P0178 上,分別
以紅圈及黃圈標示兩批向北
逃跑的黑衣人的所在位置(見
證物 P0174 第 8 段);PW27
亦以綠色交叉標示他在證物
P0174 第 10 段所述「位置 3」
的位置,並用兩條綠色線標示
他從該位置望向碧街西面的
視野範圍(即兩條綠色線之
間)
PW94 警署警長 P0179 書面供詞
(第廿一位出庭作 A26 (日期:19/11/2019)
供的控方證人)
同上 同上 P0180 書面供詞
(日期:6/8/2020)
同上 同上 P0181 PW94 在證物 P0181 上用綠色
交叉標示他站立發射胡椒球
的位置,用綠色箭嘴標示他發
射胡椒球的方向,及用紅色箭
嘴標示他發射胡椒球後示威
者逃走方向(見證物 P0179 第
一頁最後一行至第二頁首五
行)
PW98 警長 A20 P0182 書面供詞
(第廿二位出庭作 (日期:19/11/2019)
供的控方證人)
同上 同上 P0183 書面供詞
(日期:6/8/2020)
- 81 -
控方總證人列表的 證人姓名 證物號碼 證物描述
證人編號
同上 同上 P0184 PW98 在證物 P0184 上用藍色
交叉標示他剛到達咸美頓街
的位置,用紅色交叉標示他制
服 AP 郭子麟的位置(兩個交
叉重叠)(見證物 P0182 第 5
段),PW98 亦用紫色線標示
當他見到 AP 郭子麟時,他的
同事在彌敦道及咸美頓街交
界設立封鎖線的位置
- 82 -
附件三
- 83 -
附件四
片段拍攝的 證物編號及 影像描述 截圖證物
實際時間 (播放器時間) 編號
約 22:30 時 P015 警方在彌敦道及文明里交界處沿彌敦道向北推進
(00:10:35 開始)
約 22:31 時 P015 警方到達彌敦道及文明里交界以北(近交通快相機標誌)設立防線,
(00:11:09) 有汽油彈被投擲至警方防線前
約 22:38 時 P016 警方在彌敦道及文明里交界以北(近交通快相機標誌)防線,有汽油
(00:01:20 – 彈被投擲至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並有雷射光束及強光射向警方防
00:01:34) 線,示威者於彌敦道近窩打老道用木板築起防線
約 22:42 時 P016 示威者向警方投擲多個汽油彈 P0109(11)
(00:05:26)
約 22:42-22:43 時 P016 警方繼續向前推進,到達彌敦道近窩打老道(東亞銀行外)設立防線, P0109(12)
(00:05:56 – 示威者向警方投擲多個汽油彈,警方防線前方火光熊熊,一片火海
00:06:08)
- 84 -
片段拍攝的 證物編號及 影像描述 截圖證物
實際時間 (播放器時間) 編號
約 22:43-22:44 時 P016 警方繼續向前推進,到達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以南,而示威者在彌
(00:07:13 – 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以北(行人過路線位置附近)設立防線(當時示
00:08:18) 威者防線左右兩邊共只架起約三塊木板,防線中間部分以雨傘遮擋)
(也可參看由另一警員在彌敦道南行線拍攝的證物編號 P029(播放器
時間 00:07:36)展示在不同拍攝角度拍得的現場情況)
約 22:44-22:52 時 P016 警方在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以南,而示威者防線在彌敦道近窩打老 P0109(13)
(00:08:18 - 道交界以北稍微向北後退,其間有多束強烈雷射光束及強光在前線示 P0109(14)
00:16:10) 威者後方(在咸美頓街或以北)不時射向警方,示威者也有投擲汽油
彈,雙方各自停留在各自位置互相對峙
播放器時間 00:14:00 至 00:14:08 時(實時約為 22:50 時),拍攝到在
窩打老道砵蘭街交界有持打開的雨傘的示威者聚集在該角落,架起傘
陣
00:15:24 時(實時約為 10:52 時),示威者防線已全部或極大部分被木
板遮擋(也可參看由另一警員在彌敦道南行線拍攝的證物編號 P029
(播放器時間 00:14:33)展示在另一拍攝角度拍得的現場情況)
- 85 -
片段拍攝的 證物編號及 影像描述 截圖證物
實際時間 (播放器時間) 編號
約 22:52-22:53 時 P016 示威者再度投擲汽油彈,其間有強烈雷射光束及強光在示威者後方
(00:16:10- (在咸美頓街或以北)不時射向警方,其防線(以木板置於前方)亦
00:17:01) 慢慢向前(南)移向警方防線方向
約 22:54-22:55 時 P017 示威者防線慢慢向前(南 )移至在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以北(行人
(00:01:00- 過路線位置附近)
,其間有多束強烈雷射光束及強光在示威者後方(在
00:02:18) 咸美頓街或以北)不時射向警方,示威者也有投擲汽油彈
約 22:56-22:59 時 P017 播放器時間 00:03:03 時(實時約為 22:56 時)及 00:04:23 時(實時約為
(00:03:03 及 22:58 時),拍攝到在窩打老道砵蘭街交界有持雨傘示威者聚集在該角
00:05:48) 落(油麻地站 B2 出口附近)
播放器時間 00:05:48 時(實時約為 22:59 時),示威者防線已向前(南)
移至在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以北(萬福珠寶對出,匯豐銀行招牌處)
附近
由另一警員在彌敦道南行線拍攝的證物編號 P030 不時(包括播放器
時間 00:05:21-00:05:40(實時約為 22:59 時)及播放器時間 00:06:17 左
右(實時約為 23:00 時左右))見到雷射光束及強光在咸美頓街以北
位置發出,發出雷射光束處附近樓宇有一個“ ”型麥當勞漢堡包店的
標誌,從證物 P001(C)可見,該“ ”型麥當勞漢堡包店的標誌大約的
懸掛在彌敦道 573 號富運商業中心外牆,即咸美頓街以北(就該“ ”
- 86 -
片段拍攝的 證物編號及 影像描述 截圖證物
實際時間 (播放器時間) 編號
型標誌的更清晰影像及其所在位置,可看證物 P024(播放器時間
00:05:13 至 00:05:41))
約 23:01-23:06 時 P017 示威者防線慢慢向前(南 )移,趨近警方防線,其間有多束強烈雷射
(00:07:40- 光束及強光在示威者後方(在咸美頓街或以北)不時射向警方,示威
00:13:13) 者也有投擲汽油彈
約 23:08-23:10 時 P017 示威者投擲更多汽油彈於其防線前方,而警方則向南方向後退,其間 P0109(16)
(00:14:47- 有藍色鐳射光束在彌敦道南行線行人路近「天仁茗茶」附近射向警方,
00:17:01) 也有綠色鐳射光在較後位置(咸美頓街以北)射向警方
約 23:10 時 P018 在窩打老道西面(港鐵油麻地站 B1 出口)的示威者持木板向彌敦道
(00:00:11- 與窩打老道交界的黃格方向推進
00:00:21)
播放器時間 00:00:21 時(實時約為 23:10 時),上述示威者與在彌敦
道上(萬福珠寶對出,匯豐銀行招牌處)的示威者融合成為一條防線
(以木板遮擋)
由另一警員在彌敦道南行線拍攝的證物編號 P031 不時(包括播放器
時間 00:01:29-00:01:47; 00:02:09-00:02:26 及 00:03:57-00:04:10(實時
分別約為 23:12 時; 23:13 時及 23:14 時))見到雷射光束及強光在咸美
頓街以北位置發出,也有藍色鐳射光在控罪地點內彌敦道南行線行人
路上發出
- 87 -
片段拍攝的 證物編號及 影像描述 截圖證物
實際時間 (播放器時間) 編號
約 23:13 時 P018 示威者防線已沿彌敦道向南推進至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的黃格上,
(00:03:21) 而警方則稍微向南後退,示威者投擲的汽油彈掉落在警方與示威者之
間的地方,令該處火光熊熊,火海一片,汽油彈墮地之聲及爆炸之聲,
此起彼落,其間有多束強烈雷射光束及強光在示威者後方不時射向警
方
由另一警員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彌敦道北行線拍攝的證物編號
P042(播放器時間 00:01:42-00:01:50(實時約為 23:15 時))見到一束
綠色鐳射光束在咸美頓街以北位置發出(片段顯示在彌敦道 562 號那
棟大廈外牆有一巨大光管標示着“562”這個號碼,而那綠色鐳射光束在
那棟大廈以北,向警方方向發出),再比對證物 P061(播放器時間
04:17:45 至 04:17:47),同樣見到在彌敦道與咸美頓街交界東北角那
棟大廈外牆有一巨大光管標示着“562”這個號碼,可見綠色鐳射光束是
從咸美頓街以北發出;另外,在 P042 播放器時間 00:01:49 至 00:02:24
見到另一束藍色鐳射光束在咸美頓街以南的控罪地點內發出,射向警
方方向(彌敦道 562 號位置,也可參看證物 P001(C))
- 88 -
片段拍攝的 證物編號及 影像描述 截圖證物
實際時間 (播放器時間) 編號
約 23:15-23:19 時 P018 示威者再向南推進,已越過了黃格,到達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以南, P0109(18)
(00:05:01- 示威者投擲的汽油彈掉落在警方與示威者之間的地方,令該處火光熊
00:08:41) 熊,火海一片,汽油彈墮地之聲及爆炸之聲,此起彼落,其間在示威
者後方的多束鐳射光束向警方方向四處亂射
由另一警員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彌敦道北行線拍攝的證物編號
P043(播放器時間 00:04:08 時(實時約為 23:18 時))見到一束綠色
鐳射光束在咸美頓街以北位置發出,另一束藍色鐳射光束在彌敦道南
行線行人路處發出
約 23:19-23:22 時 P018 播放器時間 00:08:41 時(實時約為 23:19 時),警方向南方向稍微後 P0109(19)
(00:08:41- 退 P0109(76)
00:12:10)
播放器時間 00:10:19 時(實時約為 23:20 時),警方再向南方向稍微
後退
播放器時間 00:11:37 時(實時約為 23:22 時),警方向北,越過彌敦
道與窩打老道交界的黃格,衝向示威者方向(也可參看由另一警員在
彌敦道南行線拍攝的證物編號 P031(播放器時間 00:10:49)展示在不
同拍攝角度拍得的現場情況)
- 89 -
附件五
片段拍攝的 證物編號及 影像描述 截圖證物編號
實際時間 (播放器時間)
約 11 時 22 分 P018 警方向北,越過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的黃格,衝向示威者方向 P0109(19)
(00:11:37 開始)
約 11 時 22 分 P018 一批身穿反光衣,戴黃色頭盔的人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以北的南行線
至 23 分 (00:12:14- 的行人路上,向北走
00:12:51)
約 11 時 23 分 P018 警方在彌敦道「萬福珠寶」外的行人路上制服疑犯 P109(20)
(00:12:16-
00:12:19)
約 11 時 23 分 P043 警方在油麻地站 A2 出入口與「BRILLIANT.Mlle」店舖之間的角落,制服
(00:08:03- 一名疑犯
00:08:20)
約 11 時 23 分 P043 警方在油麻地站 A2 出入口與「天仁茗茶」之間的馬路上,制服另一名疑
(00:08:19- 犯,當時有一穿白色 T 恤戴頭盔持相機男子在彌敦道南行線的行人路上舉
00:08:28) 起相機拍攝對面街道情況
- 90 -
片段拍攝的 證物編號及 影像描述 截圖證物編號
實際時間 (播放器時間)
約 11 時 23 分 P043 大量人士在碧街以北的彌敦道北行方向,向咸美頓街方向逃跑,當時警方
(00:08:23- 寡不敵眾,只有數個警務人員追捕他們,也有警務人員讓他們在身邊走過,
00:08:59) 沒有截停他們
約 11 時 23 分 P043 • 警方在碧街(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外)至窩打老道的一段彌敦道上處理
至約 11 時 31 (00:09:04- 被制服的疑犯的情況
分 00:17:01)
• 播放器時間 00:10:21 時:有四名穿反光衣人士在行人路上走過
• 播放器時間 00:10:44-00:10:48 時:有數名穿反光衣人士在彌敦道馬路上
走動
• 播放器時間 00:10:58 時:有數名穿反光衣人士在彌敦道北行線(近 JHC)
的行人路上
• 播放器時間 00:10:57-00:13:18 時:警方在彌敦道南行線制服三名疑犯,
有穿反光衣,戴頭盔男子在旁觀看,其中兩名疑犯在被制服後高呼自己
姓名及所就讀大學名稱
• 播放器時間 00:13:07-00:14:09 時:油麻地站 A2 出入口與「天仁茗茶」
之間的位置已有警察把守,警察對面有一群穿反光衣人聚集
- 91 -
片段拍攝的 證物編號及 影像描述 截圖證物編號
實際時間 (播放器時間)
• 播放器時間 00:14:02-00:14:46 時: 警方正處理坐在「天仁茗茶」外的數
名疑犯,該些疑犯稍後被帶到彌敦道南行線行人路「In & Out」店舖外
約 11 時 24 分 P018 • 警方走入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側面外牆與「港豐找換」 之間的一條窄巷
(00:13:21- (以下簡稱該窄巷為“窄巷”)
00:13:41)
• 播放器時間 00:13:41 時:在窄巷內,警方前端有一些打開了的雨傘
• 有兩名穿救護員裝備的人走向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側面外牆與安利大廈
之間的一條闊巷(以下簡稱該闊巷為“闊巷”)
約 11 時 24 分 P018 有已被制服疑犯在彌敦道北行線闊巷外的行人路上
(00:13:36)
約 11 時 24 分 P018 有已被制服疑犯在彌敦道北行線行人路上 P0109(21)
(00:13:53)
約 11 時 24 分 P018 在彌敦道北行線 “Sasa” 舖外有四名穿反光衣戴頭盔的人,其中有人手持相
(00:14:06) 機
- 92 -
片段拍攝的 證物編號及 影像描述 截圖證物編號
實際時間 (播放器時間)
約 11 時 25 分 P018 • 被制服的疑犯在“港豐找換”外的馬路上及行人路上 P0109(23)
至 11 時 28 分 (00:14:26-
00:17:01) • 最遲在播放器時間 00:14:18 時:在彌敦道北行線與碧街交界(「港豐找
換」)外工作的警務人員,已並非在追捕疑犯的狀態,警方已控制現場
• 播放器時間 00:14:28 時及之後:有一綠色雷射光束從咸美頓街以北不時
向警方方向發出
• 播放器時間 00:15:01-00:15:08 時:在窩打老道與碧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
北行線的行人路上,有兩組(共約七人)穿黃色反光衣及戴頭盔的人在
該處停留
• 播放器時間 00:15:13-00:15:52 時: 彌敦道南行線 “ICBC” 招牌下的行人
路上站滿穿反光衣的人群,亦有警員在彌敦道近油麻地站 A2 出入口附
近把守
• 播放器時間 00:15:28 至 00:16:33 時:在闊巷外的行人路及彌敦道馬路
上,警方正處理被制服的疑犯
• 播放器時間 00:16:02 時:油麻地站 A2 出入口與「天仁茗茶」之間的位
置 , 及 油 麻 地 站 A2 出 入 口 與 另 一 邊 ( 該 處 店 舖 招 牌 標 示 着
「BRILLIANT」一字)之間的位置已有警察把守
- 93 -
片段拍攝的 證物編號及 影像描述 截圖證物編號
實際時間 (播放器時間)
• 播放器時間 00:16:22-00:17:01 時(實時約 11 時 28 分):「港豐找換」
外坐着被警方截停/制服的疑犯
約 11 時 22 分 P031 • 播放器時間 00:10:49 至 00:11:41 時:警方向北,越過彌敦道與窩打老道 P0109(76)
至 27 分 交界的黃格,衝向示威者方向
• 播放器時間 00:11:41 至 00:11:59 時:警方在彌敦道南行線的馬路上,制
服疑犯
• 播放器時間 00:11:59 至 00:13:26 時:有穿反光衣人在彌敦道南行線的馬
路上及行人路上游走,有些在拍攝警方在附近制服疑犯的情況
• 播放器時間 00:12:34 時:有一名穿白色 T 恤男子及一名穿灰色 T 恤男
子在窩打老道與碧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南行線的行人路上向南走,沒有
被警方截停
• 播放器時間 00:13:05 時:在彌敦道北行線“Sasa”舖外有四名穿反光衣的
人(也參看上述證物 P018 播放器時間 00:14:07 片段)
• 播放器時間 00:13:47-00:13:55 時:兩名穿反光衣人在彌敦道馬路上出現,
其中一人拍攝警方在附近制服疑犯的情況
- 94 -
片段拍攝的 證物編號及 影像描述 截圖證物編號
實際時間 (播放器時間)
• 播放器時間 00:13:40 至 00:14:08 時:另一名穿反光衣人在行人路旁拍攝
警方制服疑犯的情況
• 播放器時間 00:14:03 時:彌敦道南行線 “ICBC” 招牌下的行人路上站滿
穿反光衣的人群(也參看上述證物 P018 播放器時間 00:15:13-00:15:52
時片段)
• 播放器時間 00:15:00 時:數名穿反光衣人在行人路旁,拍攝警方制服疑
犯的情況
• 播放器時間 00:15:30 至 00:15:44 時(實時約 11 時 26 分):由窩打老道
與碧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南行線 360 度環迴拍攝涉案的彌敦道路段,警
方已控制現場,沒有見到警方追捕任何人
• 播放器時間 00:15:45-00:15:48 時:窩打老道與碧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南
行線行人路,有數名穿反光衣人向窩打老道方向走
• 播放器時間 00:16:52-00:17:01 時: 油麻地站 A2 出入口與「天仁茗茶」之
間的位置,及油麻地站 A2 出入口與另一邊(該處店舖招牌標示着
「BRILLIANT.Mlle」一字)之間的位置已有警察把守
- 95 -
片段拍攝的 證物編號及 影像描述 截圖證物編號
實際時間 (播放器時間)
約 11 時 27 分 P019 • 播放器時間 00:00:04 至 00:00:36 時:被截停/制服的疑犯被帶到彌敦道 P0109(24)
至 11 時 38 分 近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的彌敦道北行線行人路上(「港豐找換」附近) P0109(25)
集中處理
• 播放器時間 00:02:26 至 00:02:45 時:警方同時正處理在窄巷已被截停/
制服的疑犯
• 播放器時間 00:03:18 至 00:03:45 時: 一群穿反光衣、戴頭盔、手持相
機,其反光衣/頭盔上印有「PRESS」字的人,從彌敦道北行線 “Sasa” 舖
外,經過「港豐找換」外,警方看管被制服疑犯之處
• 播放器時間 00:03:45 至 00:05:16 時(實時約為 11 時 31 至 32 分):在
闊巷外的行人路及彌敦道馬路上,警方正處理被制服的疑犯(畫面覆蓋
整條涉案的彌敦道路段,可見警方已控制現場)
• 播放器時間 00:09:59 至 00:10:22 時(實時約為 11 時 37 分):鏡頭拍攝
碧街與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沒有見到警方追捕任何人);遠看
見到在彌敦道與咸美頓街交界(咸美頓街以南),有警務人員「一」字
排開,在該處設立防線
- 96 -
片段拍攝的 證物編號及 影像描述 截圖證物編號
實際時間 (播放器時間)
約 11 時 28 分 P032 • 播放器時間 00:00:04-00:00:21 時(實時約 11 時 28 分):油麻地站 A2 P0109(80)
至 11 時 45 分 出入口與「天仁茗茶」之間的位置,及油麻地站 A2 出入口與另一邊(該 P0109(81)
處店舖招牌標示着「BRILLIANT.Mlle」一字)之間的位置已有警察把
守;其中,在油麻地站 A2 出入口與「BRILLIANT.Mlle」店舖之間的角
落,警方在看守一名坐在地上的男子
• 播放器時間 00:00:16-00:00:18 時:一名女子在彌敦道近油麻地站 A2 出
入口的行人路走過,沒有被警方截停
• 播放器時間 00:00:39 時: 警方正處理坐在「天仁茗茶」外的數名疑犯;
該些疑犯稍後被帶到彌敦道南行線行人路「In & Out」店舖外(見播放
器時間 00:01:16-00:02:40 時),途中,拍攝到彌敦道北行線近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的行人路上警方在現場工作情況(見播放器時間 00:02:24 時) ,
警方已控制現場
• 播放器時間 00:00:53 時:由碧街向咸美頓街方向拍攝,沒有見到警方追
捕任何人
• 播放器時間 00:04:34 時、00:05:35 時、00:07:03 時、00:11:36 時及 00:13:19
時:警方已控制現場,沒有見到警方追捕任何人
• 播放器時間 00:07:05-00:15:46 時: 警方在「In & Out」店舖外看守已被制
服的疑犯,警方已控制現場
- 97 -
片段拍攝的 證物編號及 影像描述 截圖證物編號
實際時間 (播放器時間)
• 播放器時間 00:15:47-00:16:16 時: 警方在「港豐找換」店舖外一帶看守
已被制服的疑犯,警方已控制現場
• 播放器時間 00:16:42 時:警方開始拉起橙色索帶,設立臨時羈留區
約 11 時 30 分 P045 • 警方在「港豐找換」店舖外至「In & Out」店舖外一帶看守/處理已被制
至 11 時 38 分 服的疑犯的大致狀況,沒有任何追捕的情況出現
• 播放器時間 00:05:03-00:05:15 時:一名穿碎花裙女子及一名穿短褲孭背
囊人士走過「天仁茗茶」外的彌敦道路,沒有被警方截停
• 播放器時間 00:05:30-00:05:34 時:兩名穿長褲人士經「天仁茗茶」進入
碧街向東離開控罪現場
• 播放器時間 00:05:34-00:06:10 時:拍攝鏡頭幾乎 360 度拍攝了整個控罪
現場的狀況(即由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的一段彌敦道),現場平靜,沒
有見到警方追捕任何人
• 播放器時間 00:06:10 時:「天仁茗茶」角落仍有穿反光衣的人在觀看,
亦有警務人員把守
約 11 時 31 分 P044 • 彌敦道北行線近碧街一帶情況,警務人員在看守處理已被截停/制服人
至 11 時 49 分 士,沒有見到警方追捕任何人
- 98 -
片段拍攝的 證物編號及 影像描述 截圖證物編號
實際時間 (播放器時間)
• 播放器時間 00:07:36-00:07:49 時:彌敦道南行線行人路近油麻地站 A2
出入口有數名穿反光衣,戴頭盔的人經過,沒有被警方截停
• 播放器時間 00:08:24 時:近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的彌敦道北行線平靜,
警務人員在看守處理已被截停/制服人士,警方已控制現場
• 播放器時間 00:10:21-00:11:48 時: 拍攝到警務人員在看守/處理在闊巷內
被制服的疑犯
• 播放器時間 00:12:04-00:12:16 時:「 港豐找換」外坐着被警方截停/制
服的疑犯
約 11 時 42 分 P046 • 彌敦道北行線近碧街一帶情況,警務人員在看守處理已被截停/制服疑
至 11 時 52 分 犯,沒有見到警方追捕任何人
• 播放器時間 00:00:57-00:01:21 時: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旁邊窄巷內被制
服疑犯在巷內狀況,警方已控制現場
• 播放器時間 00:01:43-00:02:31 時: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旁邊闊巷內被制
服疑犯在巷內狀況,警方已控制現場
• 播放器時間 00:03:15-00:03:16 時:有兩名人士經過「天仁茗茶」隔鄰的
店舖,沒有被警方截停
- 99 -
片段拍攝的 證物編號及 影像描述 截圖證物編號
實際時間 (播放器時間)
• 播放器時間 00:05:28-00:06:55 時:有數名人士(包括穿反光衣人)在彌
敦道南行線旁的行人路(竹棚下)行走,沒有被警方截停
• 播放器時間 00:06:08-00:09:00 時: 由碧街影向窩打老道方向,沒有見到
警方追捕任何人
約 11 時 44 分 P020 • 播放器時間 00:00:00-00:00:50 時:窩打老道及彌敦道交界周圍狀況,有
至 11 時 49 分 警員阻止一名穿橙色鞋的女士進入警方封鎖區
• 播放器時間 00:00:55 時:有數名穿黃色反光衣人士在窩打老道及彌敦道
交界東北角(COLAB)標記附近
• 拍攝者由窩打老道及彌敦道交界,沿彌敦道向北慢步行至碧街,拍攝現
場情況,當中拍攝到在窩打老道及碧街的一段彌敦道南行線的行人路上
不時有人行過,而「天仁茗茶」角落有穿反光衣的人在聚集觀看
約(18/11/2019) P033 • 播放器時間 00:00:00-00:05:10 時: 警方拉起橙色索帶,設立臨時羈留區 P0109(82)
11 時 45 分至
(19/11/2019) • 播放器時間 00:06:09 時: 警方陸續把被截停/制服疑犯帶到臨時羈留區
凌晨零時 02 分
• 播放器時間 00:09:35 時: 咸美頓街位置又有人投擲汽油彈,令該處火光
熊熊,而封鎖區內的警方仍然陸續把被截停/制服疑犯帶到臨時羈留區
- 100 -
片段拍攝的 證物編號及 影像描述 截圖證物編號
實際時間 (播放器時間)
約 11 時 53 分 P047 • 播放器時間 00:00:37-00:00:40 時:有數名人士(包括穿反光衣人)在彌
至 11 時 54 分 敦道南行線旁的行人路(竹棚下)行走,沒有被警方截停
約(18/11/2019) P024 • 警方在彌敦道與咸美頓街交界防線的情況,示威者防線在登打士街位置
11 時 48 分至 (非控罪地點),與警方對峙
(19/11/2019)
凌晨零時 01 分 • 播放器時間 00:00:28 時:數名穿反光衣人士在「交通銀行」一角向着警
方
• 播放器時間 00:00:51 時:數名穿反光衣人士在彌敦道 562 號外聚集
• 播放器時間 00:03:32 時:綠色雷射光束從示威者處射向警方方向
• 播放器時間 00:04:08 時:藍色雷射光束在示威者後方射向警方方向
• 播放器時間 00:04:41 時:藍色雷射光束及強光在示威者後方射向警方方
向
• 播放器時間 00:05:31-00:05:42 時:藍色雷射光束在示威者後方射向警方
方向
- 101 -
片段拍攝的 證物編號及 影像描述 截圖證物編號
實際時間 (播放器時間)
• 播放器時間 00:09:08-00:09:30 時:數名穿反光衣人士在「交通銀行」一
角向着警方,一名警員說:「走啦記者」,稍後,另一名警員說:「唔
使同佢哋擔心㗎」
• 播放器時間 00:11:03-00:11:10 時:數名穿反光衣戴頭盔人士與示威者一
同站在示威者防線右前方(在 CITYCHAIN 店舖外)
約(19/11/2019) P034 • 警方陸續把被截停/制服疑犯帶到臨時羈留區 P0109(83)
零時 02 分至
15 分
約(19/11/2019) P026 警方在碧街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前方拉起橙色索帶作封鎖線,封鎖線外有
凌晨 1 時至 1 一群人士及穿反光衣人手持相機人士對着望着警方
時 05 分
- 102 -
附件六
片段拍攝的實際時間 播放器時間 影像描述 截圖證物編號
約 11 時 22 分 03:59:51 警方越過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的黃格,向北衝向示威者方向,示威
者四散逃跑
04:00:08- 警方在窩打老道東制服數名疑犯,有穿反光衣持相機人在場拍攝現場
04:01:58 情況,被制服的疑犯大聲說出自己的姓名
04:02:20- 數名人士站在「康佑大廈」門前,沒有被警方截停 P0185(14)
04:02:25
04:02:35- 警方在「萬福珠寶」外制服數名疑犯
04:02:56
04:03:24- • 警方在窩打老道與碧街之間的彌敦道制服數名疑犯
04:04:52
• 播放器時間 04:04:36 時:有穿反光衣(上印有「PRESS」字)在鏡
頭前的現場
04:06:28- 警方在「萬福珠寶」外附近位置處理已被制服的數名疑犯,有穿反光
04:07:23 衣人在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的東北角(COLAB 標記處)聚集向警方
方向拍攝
- 103 -
片段拍攝的實際時間 播放器時間 影像描述 截圖證物編號
04:07:44- 穿反光衣人在警察附近(後方)向警察方向拍攝
04:07:49
04:08:17- 穿反光衣人在彌敦道北行線行人路向碧街方向前行
04:08:25
04:09:08- 從彌敦道望入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側面外牆與「港豐找換」之間的一條
04:09:15 窄巷(以下簡稱該窄巷為“窄巷”)的情況,已有警員在窄巷內工作,警
方已控制現場
04:09:20- 從彌敦道望入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側面外牆與「In & Out」之間的一條
04:09:27 闊巷(以下簡稱該闊巷為“闊巷”)的情況,已有警員在闊巷內把守,警
方已控制現場
04:10:27- 有穿反光衣(上印有“PRESS”字)戴頭盔的人在警務人員之間出現,並
04:11:06 被警員勸諭,步出咸美頓街封鎖線
04:11:09- • 攝影師在咸美頓街與彌敦道交界,把鏡頭向着彌敦道南面,拍攝警
04:12:17 方在封鎖線內的情況
• 播放器時間 04:12:07 時:警方在咸美頓街設立的封鎖線
- 104 -
片段拍攝的實際時間 播放器時間 影像描述 截圖證物編號
04:12:23- 示威者在登打士街的防線(非控罪地點),一名穿綠色外套(一條黑色
04:12:48 帶自他的左肩打斜掛着)的男子站在示威者防線中間前方
04:13:15- 鏡頭拍攝到警方在彌敦道近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In & Out」、「港
04:13:19 豐找換」、「MILANO」外)看守被制服人士的情況
04:13:19- • 鏡頭移至彌敦道與窩打老道北交界(「萬福珠寶」外)拍攝警方看
04:14:33 守被制服人士及設立封鎖線的情況
• 播放器時間 04:13:39 時:被制服人士坐在「萬福珠寶」外的地上
04:17:13- 鏡頭拍攝到警方在咸美頓街與彌敦道交界的防線,當時警方正與在登
04:19:48 打士街(非控罪地點)的示威者對峙,同時見到警方在封鎖區內狀況
平靜
04:19:50- 攝影師在咸美頓街與彌敦道交界,把鏡頭聚焦向油麻地站 A1 出入口
04:21:11 (「In & Out」、「港豐找換」、「MILANO」外)拍攝警方工作情況,
當時警方已控制現場,沒有任何追捕的情況出現
04:21:11- 攝影師在咸美頓街與彌敦道交界,把鏡頭移向「天仁茗茶」,見到警方
04:21:40 封鎖線內狀況平靜
- 105 -
片段拍攝的實際時間 播放器時間 影像描述 截圖證物編號
04:21:41- 另一鏡頭拍攝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北交界(「萬福珠寶」外)警方看守
04:22:16 及 被制服人士及設立封鎖線的情況,狀況平靜
04:22:31-
04:23:41
04:23:43- • 攝影師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東面,把鏡頭聚焦向油麻地站 A1
04:24:45 出入口(「In & Out」、「港豐找換」、「MILANO」外)拍攝警方
工作情況,見到警方封鎖線內狀況平靜
• 播放器時間 04:24:14 時:穿反光衣戴頭盔人士在窩打老道與碧街之
間的彌敦道南行線行人路上(竹棚下)
04:24:50- 一名戴鴨咀帽,穿棕色 T 恤男子,自東向西橫跨彌敦道(「JASONS」
04:25:09 店舖附近),沒有被警方截停
04:25:42- 警方處理被制服人士情況,鏡頭所到之處,並無異樣
04:27:55
04:27:55- 從片段可見,片段顯示有兩個鏡頭在拍攝現場情況,一個鏡頭在咸美
04:29:15 頓街與彌敦道交界,另一個鏡頭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東面;片段
所見,封鎖線內並無異樣
- 106 -
片段拍攝的實際時間 播放器時間 影像描述 截圖證物編號
04:31:41- • 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東面的拍攝者略為步進窩打老道與碧街
04:35:00 之間的彌敦道南行線(即封鎖區)拍攝
• 播放器時間 04:31:46 時:一男子在窩打老道與碧街之間的彌敦道南
行線行人路上(竹棚下)向碧街方向走,沒有被警方截停
• 播放器時間 04:34:05-04:34:08 時:穿深色上衣的一男一女在「萬福
珠寶」外,在警務人員前走過,警員沒有截停他們
04:36:03 有另外一男一女(穿淺色上衣)經過警方走向窩打老道東(在封鎖區
外),沒有被警方截停
04:38:32- 三個穿黑色衣服的人(其中一位較年長)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
04:39:34 自東向西橫跨彌敦道(「HSBC」招牌附近),沒有被警方截停
04:39:45- 兩名穿黑色衣服女子(其中一位較年長)在「萬福珠寶」外,在警務人
04:40:13 員前走過,警員沒有截停他們
04:40:51- 又有三人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自東向西橫跨彌敦道(「HSBC」
04:41:02 招牌附近),沒有被警方截停
04:42:10- 一名穿黃色短袖 T 恤深色短褲男子,狀似走進封鎖區,片段沒顯示他
04:42:30 被警方截停
- 107 -
片段拍攝的實際時間 播放器時間 影像描述 截圖證物編號
04:43:50- • 這時段有多名男女在「萬福珠寶」附近走過,片段沒有顯示他們任
04:46:55 何人曾被警方截停
• 播放器時間 04:45:12 時:一名穿黑色衣服的女子(戴口罩)在警務
人員前走過,警員沒有截停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