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世康案 DCCC81/2022
販運可卡因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世康(DCCC 81/2022 及 DCCC 154/2022)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案情摘要
被告張世康涉及兩宗案件。在 DCCC 154/2022 中,他與另一人於2020年7月1日在天后港鐵站外及站內以長傘擊打閉路電視攝影機並砸碎四條熒光燈管,其後又以打火機企圖燃點英皇道上的紙箱。在 DCCC 81/2022 中,警方在其攜帶的袋內搜出含7.14克可卡因的8.19克固體,分裝於54個膠袋。被告承認相關控罪,並辯稱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的適用刑期,以及被告聲稱部分毒品供自用能否獲得減刑。另一爭議是企圖縱火及刑事損壞的嚴重程度、量刑起點,以及各項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販運7.14克可卡因應參照低於10克可卡因的量刑指引,並以50個月作量刑基準。單有吸毒習慣或被告聲稱自用,並不足以證明毒品有顯著部分供自用;被告不作證,亦沒有其他可信證據,故不予額外扣減。至於刑事損壞及企圖縱火,法庭考慮公眾地方、社會運動背景、多人協同行事、破壞公共設施及火災危險,判處即時監禁。即時認罪後,各項刑期經調整,並按罪責及案件關係決定部分同期、部分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AG v Pedro Nel Rojas 及 R v Lau Tak Ming,採用販運10克以下可卡因的2至5年指引;並依 HKSAR v Jiang Da Long 及 HKSAR v Wong Suet Hau 處理自用毒品的減刑主張。縱火量刑則參考 R v Li Mun Tong、律政司司長訴 SWS、律政司司長訴 CWC、HKSAR v Yiu Siu Hong 及 HKSAR v Li Lin Shum。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合共監禁49個月。DCCC 154/2022 的刑期合共16個月;DCCC 81/2022 的33個月與前案分期執行。控罪三留在法庭檔案,未經批准不得提出檢控。
判決啟示
案件確認,主張部分毒品自用者須提出可信資料,不能僅依賴口頭聲稱。企圖縱火即使未造成損失,因其固有的生命及財產危險,通常仍須判處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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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7克可卡因通常會判多久?
法庭參照販運少於10克可卡因的量刑範圍,以50個月為量刑基準,認罪後判販毒罪監禁33個月;最終兩案合共監禁49個月。
Q.聲稱毒品部分自用可以減刑嗎?
可以成為求情理由,但須有可信資料證明顯著部分供自用。被告沒有作證,法庭不接納其聲稱,因此沒有給予額外扣減。
Q.企圖點燃紙箱但未成功會否判監?
可以。法庭認為企圖縱火本身具有危害生命及財產的固有風險,並考慮公共地方及社會環境後,對該控罪判監禁12個月,部分刑期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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