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865/2023
C [2026] HKDC 43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865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陳俊業(第一被告人)
J J
邱蔚嬈(第二被告人)
K 沈琪輝(第三被告人) K
林思琪(第四被告人)
L L
------------------------
M M
N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 N
日期: 2026 年 1 月 9 日
O O
出席人士: 許俊聲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P 李卓慧女士,由謝延豐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P
Q 黃榮智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顧張文菊葉成慶律師 Q
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R R
吳美華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耀榮律師行延聘,
S S
代表第三被告人
T 蕭淑瑜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淑莊律師事務所延 T
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U U
V V
-2-
A A
B B
控罪: [1]-[4]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
C 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C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D D
E E
------------------------
F 裁決理由書 F
------------------------
G G
H 1. 本案涉及四名被告人否認各自被控的一項「處理已知道或 H
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控罪,涉及分別的款項:D1
I I
為港幣 8,015,381.42 元(控罪一);D2 為港幣 4,425,230.80 元(控罪
J J
二);D3 為港幣 3,658,713.96 元(控罪三);及 D4 為港幣 2,239,201.99
K 元(控罪四)。 K
L L
2. 就每項控罪,控方的檢控基礎是,相關被告人是有合理理
M M
由相信涉案款項是黑錢。
N N
3. 四名被告人均不爭議上述涉案款項曾存放在他們各自在
O O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開設的戶口內。各名被告人的主要爭議點
P P
是沒有干犯控罪的意圖。重點來說,各名被告人的說法是,上述涉案
Q 款項的性質是投資於買賣虛擬貨幣的款項,D1 是協助他的表弟而 D2 Q
R
至 D4 各人則是協助朋友處理涉案款項。 R
S S
T T
U U
V V
-3-
A A
B B
4. 就每名控方證人及辯方證人(包括各名被告人)的證供,
C 本席感謝控辯雙方準備了共同同意的證供撮要,並將在下文適當的段 C
落採納合適及有需要的證供撮要。
D D
E E
控方案情
F F
5. 控方傳召了一名證人及呈遞了證物。
G G
H 6. 承認事實主要顯示: H
I I
D1
J J
K
(i) D1 是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開設的户口 012-880-2- K
032472-3 的戶口持有人[證物 P2]。在開立戶口及在戶口進行
L L
所有交易之時,D1 均身處香港[證物 P3];
M M
N
(ii) 根據稅務局紀錄,D1 於 2021/22 課稅年度未有任何報稅紀錄 N
[證物 P4 為 D1 於 2017/18 至 2020/21 課稅年度的稅務紀錄];
O O
P
(iii) 2023 年 3 月 13 日 0740 時,警方以「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 P
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拘捕 D1。D1 在警誡下說:
Q Q
「我表弟黃嘉禧揾我開個中銀戶口,幫佢收買賣虛擬貨幣啲
R 錢咋,之後我都轉番啲錢畀佢,啲錢唔係我㗎,我都冇收佢 R
S 任何酬勞。」;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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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A
B B
(iv) 2023 年 3 月 13 日 0907 時,警方撿取了 D1 的一部白色小米
C 流動電話[證物 P5]。該流動電話儲存的 D1 户口轉帳紀錄的 C
屏幕截圖及該流動電話儲存內容的屏幕截圖分別呈堂為證
D D
物 P6 及 P7;
E E
(v) 2023 年 3 月 13 日 0995 時至 1110 時,警方向 D1 進行錄影會
F F
面 (“D1-VRI”) [證物 P8 為該錄影會面的錄影光碟及證物
G G
P8A 為該錄影會面的準確抄錄本];
H H
I D2 I
J J
K (vi) D2 是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開設的户口 012-677-2- K
027694-0 的戶口持有人[證物 P9]。在開立戶口及在戶口進行
L L
所有交易之時,D2 均身處香港[證物 P10];
M M
N (vii) 證物 P11 為 D2 於 2019/20 至 2021/22 課稅年度的稅務紀錄; N
O (viii) 2023 年 3 月 13 日 0035 時,警方以「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 O
P 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拘捕 D2; P
Q (ix) 2023 年 3 月 13 日 0605 時,警方從 D2 身上撿取了她的一部 Q
R Apple iPhone 13 流動電話[證物 P12]。該流動電話的微信群 R
組的訊息紀錄及該流動電話微信群組語音對話紀錄的準確
S S
抄錄本分別呈堂為證物 P13 及 P14;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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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A
B B
(x) 2023 年 3 月 13 日 0628 時,警方向 D2 進行警誡。D2 在警誡
C 下說:「嗰啲錢係幫我朋友馮俊杰賣錶而處理嘅。」; C
D D
(xi) 2023 年 3 月 13 日 0840 時至 0900 時,警方在 D2 住所進行搜
E 查,並撿取了一張 D2 的中國銀行銀行卡[證物 P15]; E
F F
(xii) 2023 年 3 月 13 日 1127 時至 1203 時,在 D2 的法律代表陪同
G 下,警方向 D2 進行錄影會面(“D2-VRI”) [該錄影會面 G
的錄影光碟為證物 P16 及錄影會面的準確抄錄本為證物
H H
P16A]。
I I
J J
D3
K K
L (xiii) D3 是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開設的户口 012-615-1- L
008176-3 的户口持有人[證物 P17,包括由 2021 年 11 月 1 日
M M
至 2022 年 2 月 15 日的經核證收支紀錄及經核證票據紀錄]。
N N
在開立戶口及在上述時段戶口進行所有交易之時,D3 均身
O 處香港[證物 P18]; O
P P
(xiv) 根據稅務局紀錄,D3 於 2017/18 至 2021/22 課稅年度未有任
Q Q
何報稅紀錄;
R R
(xv) 2023 年 3 月 13 日 0915 時,警方以「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
S S
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狗捕 D3。D3 在警誡下說:
T 「呢啲交易係用嚟買虛擬貨幣,我唔知買虛擬貨幣原來係唔 T
合法。」;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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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A
B B
(xvi) 2023 年 3 月 13 日 1259 時至 1437 時,警方向 D3 進行錄影會
C C
面(“D3-VRI”)[該錄影會面的錄影光碟為證物 P19 及經
D D
剪輯的錄影光碟為證物 P19A 及該錄影會面經剪輯錄影光碟
E 的準確抄錄本為證物 P19B ]; E
F F
(xvii) 2023 年 3 月 13 日 0915 時,警方撿取了 D3 的一部金色 iPhone
G 流動電話[證物 P20]; G
H H
I I
D4
J J
K
(xviii) D4 是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開設的户口 012-590-1- K
044226-9 的户口持有人[證物 P21 ]。在開立戶口及在戶口進
L L
行所有交易之時,D4 均身處香港[證物 P22];
M M
N
(xix) 證物 P23 為 D4 於 2017/18 至 2019/20 及 2021/22 課稅年度的 N
稅務紀錄。根據稅務局紀錄,D4 於 2020/21 課稅年度未有任
O O
何報稅紀錄;
P P
(xx) 2023 年 3 月 13 日 0607 時,警方以「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
Q Q
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拘捕 D4。D4 在警誡下說
R 「啲錢係我幫喺澳門嘅大學同學交收虛擬貨幣。」; R
S S
(xxi) 2023 年 3 月 13 日 0612 時至 0620 時,警方在 D4 住所進行搜
T 查,並撿取了一張 D4 的中國銀行銀行卡[證物 P24]及 D4 的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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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 A
B B
一部金色 Apple iPhone 流動電話[證物 P25]、該流動電話的
C 屏幕截圖[證物 P26]、該流動電話的微信群組的訊息紀錄及 C
SMS 短訊紀錄[證物 P27]、該流動電話微信群組語音對話紀
D D
錄的準確抄錄本[證物 P28]、該流動電話的 WhatsApp 的訊息
E E
紀錄[證物 P29]及該流動電話 WhatsApp 語音對話紀錄的準
F 確抄錄本[證物 P30]; F
G G
(xxii) 2023 年 3 月 13 日 1032 時至 1308 時,警方向 D4 進行錄影會
H 面(“D4-VRI”)[該錄影會面的錄影光碟為證物 P31 及該 H
錄影會面的準確抄錄本為控方證物 P31A];
I I
J J
K D1 至 D4 K
L L
(xxiii) 四名被告人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M M
(xxiv) 四名被告人於香港無持有任何房地產、註冊公司或登記商業
N N
業務。
O O
P P
Q Q
張先生(PW1)
R R
7. PW1 曾於 2022 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5 月 17 日期間受聘
S S
於 Wise Payments Limited(“Wise”)職位為合規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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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 A
B B
8. PW1 的證供包括其書面證供日期為 2023 年 8 月 10 日的
C 內容主要顯示,Wise(香港分行)受香港海關規管,自 2015 年 1 月 C
14 日起發牌為金錢服務經營者。Wise 集團是一家跨國匯款公司,在
D D
包括香港在內的多個司法管轄區營運,並於香港境外設有持牌實體
E E
(「非香港 Wise 實體」)。Wise 只以網上方式經營,並在個別客戶
F 開立戶口時收集最低限度的個人資料如:客戶的全名、身分證明文件 F
號碼、出生日期、住址、電話號碼和電郵地址。Wise 會向客戶收取身
G G
分證明文件,以核實客戶的身分。
H H
I 9. Wise 為客戶提供轉帳產品,以向客戶提供匯款服務。Wise I
從客戶收到港幣存款,再按客戶的指示將指定金額轉帳給指定收款
J J
人。客戶於 Wise 完成登記後,相關的客戶紀錄會儲存到設於德國的
K K
伺服器,而所有由 Wise 客戶發起的交易亦將被記錄下來並儲存在該
L 設於德國的伺服器。非香港 Wise 實體的客戶如欲將港幣匯給在本港 L
M
的收款人,有關款項將經由 Wise 設於香港的銀行戶口匯出,而有關 M
交易亦會被記錄下來並儲存在該設於德國的伺服器。
N N
O
10. Wise 提供轉帳產品。Wise 客戶如欲匯款給海外收款人, O
須將港幣存入 Wise 設於香港的銀行戶口。Wise 將按客戶的指示將指
P P
定貨幣的款項轉帳給指定收款人。非香港 Wise 實體的客戶如欲將港
Q 幣匯給在香港的收款人,須將與當地貨幣等值的金額存入相關非香港 Q
R Wise 實體設於指定國家的銀行戶口,該筆匯款將按該非香港 Wise 實 R
體客戶的要求從 Wise 設於香港的銀行戶口以港幣轉帳給該指定的收
S S
款人[附件 Wise -11 至 Wise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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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 A
B B
11. 2021 年 11 月 12 日至 2022 年 3 月 21 日期間,Wise 按其
C 客戶經網上作出的指示,從 Wise 公司的戶口作本地轉帳至設於本港 C
的指定戶口的交易共有 194 筆[附件 Wise-1 至 Wise-9]。 這 194 筆交
D D
易乃按照英國總部所提供的資料及指示進行。該等交易涉及七名客
E E
戶,即 NG Man Tong、Man Wai Ng、Yingjia YU、Hon Wen CHEANG、
F Ka Hei WONG、Chonkit FONG 和 Kuok Chong CHAN[附件 Wise-10 F
為一般戶口資料、WISE-11 至 WISE-17 為交易紀錄及 WISE-18 為交
G G
易紀錄所載有關付款類別的詳情]。
H H
12. Wise 在香港有提供服務,至於 Wise 可否匯款到沒有分公
I I
司或沒有提供服務的地區,會取決於當地是否有合作夥伴,很難一概
J J
而論。
K K
13. 他不清楚 Wise 有否提供電匯服務。除匯款外,他不清楚
L L
Wise 有否提供存款服務,亦不清楚有沒有客人只是存款於 Wise。
M M
14. 他的書面證供附件 WISE-10 中客戶的 Address 為地區,
N N
當中顯示 6 個為澳門客戶,一個為英國客戶。但他不清楚如何劃分或
O 確定有關的地區。附件 WISE-11 中的 Payment ID 代表的是交易編號。 O
他不清楚是否有資料可顯示發出匯款指示的地區。
P P
Q Q
15. 控方舉證完畢。就每項控罪,本席裁定相關被告人面對的
R R
控罪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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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A A
B B
辯方案情
C C
16. 每名被告人明白權利,選擇作供及呈遞證物。D2 也傳召
D D
了一名證人馮俊杰先生 FONG Chon Kit(DW)。
E E
F
D1 F
G G
17. D1 的證供主要顯示, 他現年 36 歲,在香港出生及成長,
H 接受教育至中五。他與父親、女朋友及一名 3 個月大的兒子同住。D1 H
現時任職早更的士司機,月入約 2 萬元,是家庭的經濟支柱。D1 不
I I
認識 D2 至 D4 三名被告人。
J J
K 18. D1 曾從事不同行業,當中包括電訊服務零售業,推銷手 K
提電話及手提電話計劃,月入以底薪加佣金方式計算,多勞多得。
L L
M 19. 2023 年 3 月 13 日,D1 從夜更的士收工後便親自到荃灣 M
警署聯絡警方並參與錄影會面。由於當日很倉卒,加上事隔多年,D1
N N
就會面錄影內容作以下補充:
O O
(i) 有關遺產方面,2011 年母親去世後遺下保險金約 60
P P
萬,D1 獲分發大約 20 萬的遺產;
Q Q
R (ii) 有關投資方面,2020 年 D1 在電訊濎匯開設股票戶 R
口,投放十萬投資港股(證物 D1-2)。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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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A A
B B
20. D1 比表弟黃嘉禧(後稱「表弟」/黃嘉禧)年長 9 年。表
C 弟從醫院出世後便到 D1 家裡居住直至表弟一年級,期間 D1 有幫忙 C
照顧表弟[證物 D1-3(1-2)]。
D D
E E
21. 2011 年,D1 母親去世,D1 與表弟的母親有爭執,故此 D1
F 沒有聯絡表弟。直至 2018 年,D1 主動聯絡當時居於澳門的表弟。D1 F
日常與表弟以 WeChat、Signal 等通訊軟件及電話聯絡,頻密程度由
G G
2-3 天至 1-2 個月不等[證物 D1-5;D1-5A;D1-6;D1-6A]。
H H
22. 2018 至 2022 年期間,除受疫情影響外,D1 和表弟會在
I I
香港或澳門見面[證物 D1-4(1-3)]。D1 與表弟的關係形同親兄弟。對
J J
於表弟的請求,D1 都會協助和盡量滿足[證物 D1-6 截圖 70-71、74]。
K K
23. 表弟是家中的獨生子,居於澳門,與父母同住,家人有物
L L
業,沒有任何經濟負擔。2021 年 11 月,表弟做兼職售貨員,準備投
M 考澳門警察。 M
N N
24. 2021 年 11 月 10 日,表弟透過 WeChat 問 D1 有沒有中銀
O 戶口轉數快[證物 D1-5 截圖 31]。 O
P P
25. 2021 年 11 月 15 日,表弟問 D1 會否有時間開一個中銀戶
Q 口,因為轉款的數額大。D1 回覆指如果表弟有需要,他可以找一天 Q
處理,是正經錢就可以 [證物 D1-5 截圖 32]。表弟指是正經事,他正
R R
在做 USDT 的入貨賣出,資金轉去香港,需要一位可信賴的人將資金
S S
轉回給他。表弟提出每一輪分港幣 400 元給 D1,D1 表示不用,幫到
T 手就可以[證物 D1-5 截圖 33]。翌日,D1 親身到中國銀行分行開戶。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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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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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D1 對表弟提出的要求沒有任何懷疑,因為 D1 已向表弟
C 了解,得悉他投資加密貨幣,加上當時加密貨幣投資風氣盛行。 C
D D
27. 2021 年 11 月 17 日,表弟叫 D1 有時間的話下載幣安[證
E 物 D1-5 截圖 39]。D1 以個人名義開設幣安戶口後,便將登入名稱及 E
登人密碼交予表弟,由表弟操作幣安裡的交易。據 D1 理解,幣安戶
F F
口需要與收款戶口(即涉案的中銀戶口)一致。
G G
28. 表弟在幣安上「出幣」(即出售加密貨幣)時會通知 D1,
H H
因為他需要手機驗證碼 [證物 D1-5 截圖 58]。該手機驗證碼會傳送到
I I
D1 的手提電話,D1 再轉發表弟。表弟需要該手機認證碼才能完成在
J 幣安上的加密貨幣交易。 J
K K
29. 當有錢轉帳至 D1 的中銀戶口時,表弟會透過通訊軟件
L WeChat 或 Signal 通知 D1 並給予 D1 轉帳的指示。證物 D1-5 截圖 59- L
60 及證物 D1-5A 相應話音訊息謄本,表弟當時正在做虛擬貨幣交易,
M M
而 D1 正在開工駕駛中。D1 檢查中銀戶口,見到表弟在 WeChat 上所
N N
指由一名 So Tsz Kit 存入的 5 萬元。
O O
30. 由於 D1 不習慣使用 WeChat,後來轉用 Signal 與表弟溝
P P
通 [證物 D1-6 及 D1-6A]。
Q Q
31. 除了表弟會通知 D1 有錢轉帳至 D1 中銀戶口外,D1 亦會
R R
通知表弟有人存款到他中銀戶口的情況。D1 按照表弟指示將指定款
S 項轉帳至指定戶口 [證物 D1-6 截圖 44(2022 年 1 月 20 日對話)]。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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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A A
B B
32. 表弟於投資初期與另外 1 位朋友合夥,每人出資 10 萬元,
C 合共 20 萬元投資加密貨幣。及後他們增加至 4 人,同樣每人 10 萬 C
元,合共 40 萬元去投資加密貨幣。D1 曾了解過其中一位是表弟的女
D D
朋友(後稱「表弟女友」),另外一位是表弟的同學。
E E
33. D1 被捕後,與表弟仍然保持聯繫,表弟亦有提供證明文
F F
件。據 D1 事後了解,DW 和吳汶東均是表弟的中學同學。表弟與 DW
G G
較熟。起初,他們在香港市場買賣虛擬貨幣。後來,他們轉玩歐洲市
H 場,利潤較高。 H
I I
34. 案發時,D1 沒有 Wise Payments 戶口,對 Wise Payments
J 亦沒有任何認知。 J
K K
35. 表弟剛開始投資虛擬貨幣時,D1 曾考慮過參與。但礙於
L D1 沒有時間研究及對加密貨幣不了解,最終沒有參與。 L
M M
36. D1 對金錢的價值觀:D1 以前從事電訊銷售員,多勞多得,
N 月人可高達 8 萬。加上他曾獲得母親的 20 萬遺產,並以 10 萬元作投 N
資起步。2015 年,他獲得一筆由蘋果日報發出的報料費 50 萬元[證物
O O
D1-7]。故此,D1 認為就表弟當初與朋友夾份每人 10 萬元投資並不
P P
是一個大數額。
Q Q
37. D1 相信表弟的人格和家庭背景,所以他對中銀戶口內的
R R
款項未曾作出懷疑或起疑心。在協助處理中銀戶口內的交易時,D1 沒
S 有接受表弟的報酬。D1 本著「幫到手就幫」的態度。D1 將中銀出帳 S
截圖做記錄[證物 P6]是為免與表弟有金錢瓜葛或被懷疑私吞,保障自
T T
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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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A A
B B
38. 對表弟提出的要求,D1 都會協助及滿足。D1 表示對任何
C C
人都有保留收據,無論是親人或陌生人,95%都會,他亦表示會將的
D D
士的收入紀錄記錄於手機備忘錄。
E E
F F
D2
G G
H 39. D2 的證供主要顯示,D2 為 28 歲,香港出生。她在台灣 H
I 就讀中原大學(2015 年至 2019 年)。D2 在 2018 年在港澳同學會認 I
識 DW,DW 也是就讀中原大學。他們關係密切。
J J
K 40. D2 在 2019 年曾在台灣讀大學期間被人非禮,DW 為 D2 K
L
作證及照顧她。 L
M 41. 2019 年,D2 畢業回港。DW 仍留在台灣直至 2022 年畢 M
N
業。 N
O 42. DW 為澳門人,不用供養父母。 O
P P
43. D2 認識 DW 時已知道 DW 有投資股票。D2 不認識吳汶
Q 東,只知是 DW 的朋友。 Q
R R
44. D2 認識黃嘉禧,黃嘉禧是 DW 的朋友。D2 曾和他們在
S 2019 年去越南旅行,其中亦包括鄭漢榮 [越南旅行照片 D2-1]。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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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A A
B B
45. D2 不認識 D1,也不認識 D3,只知 D3 是 DW 的大學同
C 學。D2 認識 D4 但不相熟。 C
D D
46. 就審訊文件夾 Bundle E ( “TB/E” )的第 11 至第 13 頁涉及
E 合 共 $869,400 ( 即 26.11.2021 - $9,940 ; 02.12.2021- $289,940 ; E
14.12.2021- $384,940;17.01.2022 - $159,940;11.03.2022 - $24,640 的
F F
匯款),D2 解釋這些匯款是來自 D2 的男朋友的親戚,供她與男朋友
G G
買樓之用,與本案無關。D2 亦提供證物 D2-2 匯款文件去作出解釋。
H H
47. D2 解釋, TB/B [證物 P13] 第 339 頁開始,當中的微信記
I I
錄是 D2 和 DW 的對話,DW 要求 D2 給他幣安戶口密碼,DW 教 D2
J 買賣虛擬貨幣 USDT,當天共賣了 8 次,收款$277,910.55,亦即 TB/E J
第 11 頁 24.11.2021 的$277,910,其中 5 次由 DW 做,3 次由 D2 做(參
K K
看 Table A 第 5 頁藍色部分)。DW 指示 D2 收 400 手續費,剩下
L L
$277,510.55 匯給他。DW 指示 D2 轉$200,000 給澳門的 Lam Choi Si
M (Lam)及轉$77,510.55 給他(Table A 第 5 頁藍色部分)。D2 不認識 M
N
Lam。D2 只相信 DW,D2 並無感到不妥匯錢給 Lam。以 D2 所知, N
她戶口的 USDT 是 DW 的朋友吳汶東轉入她的戶口的。D2 未曾懷疑
O O
資金來源不正當。
P P
48. DW 曾告訴 D2,他用自己的儲蓄和之前投資的錢,轉投
Q Q
虛擬貨幣。以 D2 所知,吳汶東是 DW 的好友,他們一起投資,所以
R 由吳汶東轉 USDT 給她,她相信是他們投資的錢。以 D2 所知,DW R
S 投資$200,000。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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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A A
B B
49. 有關 TB/B 第 167 頁(群組),群組內有 DW、D3、吳汶
C 東、黃嘉禧,後來加入 D4。群組進行 USDT 炒賣。吳汶東收款匯給 C
D2、D3、D4 的戶口,再經他們匯回澳門。之前 DW 教 D2 賣 USDT
D D
時,因用港幣,所以不用經 Wise。群組買賣,因用歐羅和英磅,所以
E E
要經 Wise。因 Wise 不能直接匯款到澳門戶口,所以需要他們匯回澳
F 門(Table C, D2 戶口的 Wise 入帳和之後轉到澳門戶口的出帳)。中 F
銀香港轉帳至中銀澳門,透過「中銀快匯」是很快(少於 1 天)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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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手續費。而且,當時因疫情,DW 等是澳門人不能自己來港開戶口。
H H
50. D2 未曾想過涉及「洗黑錢」,因 D2 自己也曾賣 USDT,
I I
所以相信他們是炒賣 USDT。在整個事件,D2 曾收取約$3,500 手續
J J
費。
K K
51. 在被警方拘捕時,警誡下,D2 說匯款是 DW 賣錶得來的。
L L
D2 承認當時說謊。D2 解釋因當時很突然,其後她想起 DW 曾說如銀
M 行問及帳目出入時,就說是賣錶生意。D2 以為這樣說可快些離開。 M
N
TB/B 第 351 頁,記項 560-578 證明 DW 確曾教 D2 這樣說。 N
O O
P P
Q Q
DW
R R
52. DW 的證供主要顯示,他是澳門人,現年 27 歲。他在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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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中原大學讀書時認識本案的 D2, D3 及 D4。DW 於 2022 年畢業。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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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 D2-4 是他與黃嘉禧(即 D1 所說的表弟)、鄭漢榮等人到越南旅
C 行的相片。 C
D D
53. DW 讀書時已開始投資美股,資金來自家人。家人給他
E E
$400,000,由他決定放在銀行儲蓄或用作投資。他在台灣讀書時,用
F 了 1-3 萬投資美股。除此之外,他亦有做兼職及買賣遊戲的道具,大 F
約每月賺取$5,000。
G G
H 54. 2021 年 10 月中開始,DW 與吳汶東在幣安買賣虛擬貨幣。 H
開始時的貨幣是「以泰幣」及後轉為「泰達幣」(USDT)。他和吳
I I
汶東各自出資$200,000,吳汶東的資金亦是來自家人。當時他倆在澳
J J
門,開始時每人每月有 5 千至 1 萬元的利潤。
K K
55. 其後,DW 找熟悉的朋友一起合作,即黃嘉禧、鄭漢榮、
L L
D2、D3 及 D4。黃嘉禧及鄭漢榮加入一起投資,他們在澳門以匯率較
M 低的方式購入泰達幣,然後在香港地區出售,賺取匯率差價。DW 和 M
吳汶東在澳門以現金購買虛擬貨幣,然後賣家在幣安轉幣給他們的幣
N N
安戶口。
O O
56. 2021 年 11 月,只有 DW 和吳汶東出資,每人$200,000,
P P
林翠詩是朋友,幫他們收取賣幣所得的款項,因為澳門銀行每日提款
Q Q
的上限是 20 萬元。其後,鄭漢榮投資 10 萬、黃嘉禧投資 20 萬及林
R 翠詩投資 10 萬,亦成為投資伙伴。 R
S S
57. 在歐洲地區出售虛擬貨幣,會以當地貨幣作結算。幣安平
T 台需要銀行處理交易的款項,所以使用 Wise 的匯款服務。然而,當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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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Wise 沒有向澳門銀行提供服務,即經 Wise 戶口收到的錢不能經
C Wise 轉到澳門銀行的戶口,所以要經過本案的被告人把錢轉回給他 C
們在澳門銀行的戶口。DW 解釋歐洲的付款方式只用當地的電子銀
D D
行,即 Wise。再者,交易是有付款時限的,通常是下單後的 15 分鐘
E E
至 1 小時,如果超過付款時限,交易便會關閉,這等同取消訂單,無
F 法交易。這會影響商舖的聲譽,因為賣不到在平台上寄售的虛擬貨幣。 F
這情況會導致買賣雙方也有可能被列為黑名單。如果要求買家經電匯
G G
把購幣的款項匯到香港,可能做不到即時收款,甚至,如果買家見到
H H
收款戶口是香港銀行,根本不會與他們進行交易。
I I
58. 就虛擬貨幣的買賣流程,首先是買家下單,然後從當地國
J J
家銀行匯款到他們在 Wise 的戶口(不一定是從 Wise 到 Wise),金
K 額收到後,他們便會放行貨幣。澳門地區的居民可以以澳門身分證註 K
L
冊成為 Wise 用戶,但不可以直接從 Wise 戶口匯錢到澳門的銀行戶 L
口。出售虛擬貨幣後,他們在 Wise 的戶口會收到歐羅或英鎊,然後
M M
用 Wise 轉到各被告人的戶口。Wise 的收費算是正常,但從香港的中
N 國銀行戶口轉錢到澳門中國銀行戶口,可以即時收到,而且不收手續 N
O 費。 O
P 59. 有關以他人的戶口收款的議題,Ip Cheng I 及 Choi Hoi P
Q Lam 是 DW 信得過的朋友。DW 要求他們幫手收取款項,是避免銀行 Q
的流水帳太大;每次出售的虛擬貨幣額可能達至$400,000,但銀行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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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只能提款$200,000,故此需要分兩至三個戶口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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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證物 D2-5(Wise statements)文件上顯示歐洲買家的名稱在
C 購入虛擬貨幣時支付的金額(Received money from),同樣的金額會在 C
幣安戶口的紀錄中出現。
D D
E 61. 證物 D2-6(即吳汶東名下的幣安戶口紀錄)文件顯示, E
約在 11 月中至 12 月中的時候,當合資金額達到$800,000 的時候,DW
F F
和吳汶東用吳汶東名下的幣安戶口操作,而鄭漢榮、黃嘉禧及林翠詩
G G
則用 D1 名下的幣安戶口操作。
H H
62. 證物 D2-6 實際是 DW 和吳汶東一起用的。戶口中的虛擬
I I
貨幣是由吳汶東聯絡澳門的賣家(有約 100 人的小圈子)以現金購入,
J 此乃因為銀行交易有上限,而電匯亦有時差,不同銀行做不到即時銀 J
行收款,而且超過 20 萬亦不能即時取出。況且,幣安尚未開放澳門
K K
地區的個人交易,即幣安的澳門用戶只能與市場做交易(如股票市場)
L L
而不能與個人或以商舖的模式交易。在澳門以現金交易的時候是「一
M 手交錢一手交貨」即面對面地,賣家收到現金後,當面掃 code 轉幣 M
N
到吳汶東的幣安戶口。吳汶東再將在幣安戶口的幣出售。在幣安平台 N
上他們會開設一個商舖,以平少少的售價置頂,吸引買家。在買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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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後才知道買家的身分。當時疫情期間 DW 不能來港,他亦不知道澳
P 門人是否可以在香港開戶。在網上做交易需要兩至三個工作天經銀行 P
Q 收錢,但經 Wise 可以即時見到付款紀錄。 Q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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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C C
63. D3 的證供主要顯示,他於 1996 年在香港出生,與父母及
D D
哥哥同住。2013 年,他在香港完成中學後,到愛爾蘭都柏林繼續中學
E E
課程,於 2017 年畢業[證物 D3-8]。他畢業後到台灣中原大學就讀「資
F 訊管理」,課程包括企業及程式,於 2021 年畢業,取得商學院的學 F
G
士學位[證物 D3-9]。 G
H H
64. D3 在中原大學讀書時認識 DW。DW 是澳門人,在中原
I 大學就讀心理系。他們在大學的迎新活動認識後,在學長組織的籃球 I
J
比賽再遇見,之後一起打波,也有一起去旅行,成為好好的朋友。證 J
物 D3-2 便是他和 DW 一起拍的照片。
K K
65. 在台灣的四年交往,D3 認為 DW 是一個比較積極進取的
L L
人。至於 DW 的生活水平,他在大學時期已經買了一台電單車,在學
M M
校外租房住,亦養了兩隻昂貴的貓及擁有一些名牌衣服及奢侈品。根
N 據 DW 所說,他的經濟來源均來自屋企人。他在大三的時候得知 DW N
O 有投資股票,他們亦有談及虛擬貨幣是否屬於有利可圖的投資。 O
P 66. D3 在大四時接觸及了解虛擬貨幣,據他的了解,虛擬貨 P
Q
幣的買賣是合法。2020 至 2021 期間,虛擬貨幣的買賣是流行的話題, Q
屬於新的投資項目。他和 DW 在大學時期曾就虛擬貨幣的買賣交流心
R R
得。
S S
67. D3 在大學時期在幣安平台註冊了戶口。據他所了解,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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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前需要綁定銀行卡去操作貨幣的買賣,並且需要身分驗證。但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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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時並沒有進行過虛擬貨幣的買賣。他大學畢業後於 2021 年 9 月
C 9 日回港,而 DW 則休學返回澳門。其後,DW 返回台灣,並在台灣 C
投資開酒吧,D3 在 IG 看見並儲存了該酒吧的照片[證物 D3-3]。
D D
E 68. D3 回港後與 DW 仍然保持聯絡,包括在 WeChat 及可進 E
行多人同步聊天的通訊軟件「Discord」。D3 因為當時的疫情需要隔
F F
離之後,還沒有找到工作。他們基本上每晚都在 Discord 聯絡,DW 提
G G
及虛擬貨幣及股票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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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大約於 2021 年 10 月尾,DW 問 D3 有沒有興趣一起投資
I I
虛擬貨幣 USDT,DW 亦提及他和他的好朋友每人投資 20 萬。在 D3
J 查問下,DW 說資金是來自他的屋企人,而他的朋友亦是自己的資金。 J
D3 因為投資金額大,需要考慮,並沒有投放資金。DW 告訴 D3 他們
K K
在澳門找到價格低的 USDT,可在香港市場出售獲利。但如果香港市
L L
場的購買方把款項匯款到澳門,需要一定的時間,並非即時收到款項。
M 他知道 D3 剛畢業、有銀行卡、並且信得過,所以找 D3 一起參與他 M
N
們的投資計劃,因為 D3 的香港中銀戶口可以即時收到購幣的款項, N
然後把款項轉帳到他們澳門中銀的戶口。以 D3 對幣安平台操作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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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他認為 DW 所講的賺錢計劃是可行的。
P P
70. D3 解釋 USDT 的價格受美金匯率影響,而美金匯率在澳
Q Q
門和香港是不一致的,因此 DW 的賺錢計劃是利用美金匯率的浮動,
R 賺取利潤。他進一步解釋,如果香港買家將款項匯到香港戶口,可以 R
S 即時收款,即時收款是關鍵的,因為市場價格瞬間變動,買賣雙方都 S
希望可以即時交易,若然款項轉到澳門戶口的時間較長的話,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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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 他們把款項提取並作新一輪的投資交易。D3 從來沒有懷疑過 DW
C 的講法。 C
D D
71. 與 DW 一起投資的好朋友的名字是吳汶東(Jimmy)。他
E 從 DW 得知,Jimmy 身在澳門,是在澳門購入虛擬貨幣的人,是 DW E
的買賣虛擬貨幣計劃開始時的投資伙伴之一。D3 從來沒有見過吳汶
F F
東。在警方的錄影會面時,D3 說不認識吳汶東,因為他第一次經歷
G G
被警方問話,當時很亂,沒有即時想起吳汶東便是 Jimmy,況且一直
H 以來他都稱呼吳汶東為 Jimmy。 H
I I
72. 在 DW 的虛擬貨幣投資計劃中,D3 沒有出資金,但有參
J 與收款及轉帳,每次的報酬為$400 至$500 左右。在警方的錄影會面 J
中他說大約$200 的報酬是不正確的,因為會面時(2023 年 3 月),
K K
事件已經發生超過一年多,很多細節他已經記得不太清楚。
L L
73. 在 DW 的虛擬貨幣投資計劃的操作過程中,他們均在
M M
WeChat 的「賺錢小隊」群組中溝通。D3 當時使用的手提電話被他在
N N
2022 年的 2 月左右使用消費券購買新電話之後棄置了。因為沒有
O Backup,所以群組的紀錄在他的新電話(即被警方檢取的手提電話) O
不存在。為了準備本案的審訊,他向 DW 取得群組的訊息紀錄,並將
P P
他認為相關的訊息截圖[證物 D3-4]。
Q Q
74. 證物 D3-4 顯示,2021 年 11 月 5 日,D3 開始參與 DW 他
R R
們的虛擬貨幣投資計劃; 香港購買方把 USDT 交易款項匯款到 D3 的
S S
中銀戶口。D3 解釋在幣安開戶時要捆綁銀行戶口,但出售貨幣的時
T 候,可以要求購買方匯款到一個指定戶口 [證物 D3-4 顯示的收款金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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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及按 DW 及吳汶東的指示,在扣除給 D3 的酬勞後,轉帳到指定的
C 澳門戶口的相關紀錄,參閱 D3 呈上的列表一]。 C
D D
75. 香港的買家以港元結算,以「轉數快」將購買虛擬貨幣的
E 款項轉到 D3 的中銀戶口,然後 D3 再把該些款項按指示轉到澳門中 E
銀戶口,轉帳過程不需要向銀行繳付任何手續費。就一筆由 Yu Yingjia
F F
在 11 月 23 日由 Wise 存人的款項[證物 D3-4 第 69 頁],D3 解釋 Wise
G G
是可以用港幣匯款的,這是購買方的選擇(註:證物 D2-6 的第 6 頁
H 顯示吳汶東在 2021 年 11 月 23 日 1:43:40 時 售出 12977.22 粒 USDT H
給 “HK 幣幣 Shop”,交易金額為$100,833。根據 TB/E WISE-10,
I I
YingjaiYu (“Yu”) 在 Wise 的紀錄中其地址是在 United Kingdom;
J J
WISE-17 顯示 Yu 曾轉錢給 Leung Lai Wa(在紀錄中出現過的香港購
K 幣方。Yu 在 2021 年 11 月 23 日從其港幣 Wise 戶口轉帳$100,832 給 K
L
D3 的戶口。從日期和金額來看,這便是上述證物 D2-6 顯示吳汶東出 L
售 12977.22 粒 USDT 的購幣款項)。
M M
N
76. 在吳汶東售出虛擬貨幣後,他會在群組中告訴 D3 應該收 N
到的款項銀碼,D3 確認銀碼到帳之後,亦會在群組中確認,然後按
O O
群組中的指示,把款項轉到某一個戶口。據 D3 所知及所信,所有存
P 到他的中銀戶口的款項,均是向吳汶東購買虛擬貨幣的款項。 P
Q Q
77. 證物 D3-4 顯示,11 月 9 日 17:03 時,吳汶東發出一個
R 在太子的地址,因為 DW 和吳汶東想 D3 到該地址,確認是不是一 間 R
S 買賣虛擬貨幣的實體店。當 D3 到達該地址,門口掛着店名,他按鈴 S
入內,向店內職員查詢後,確認是一間買賣虛擬貨幣的實體店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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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他一直與 DW 及吳汶東通電話,亦曾把電話交給店舖的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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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D3 目睹他們雙方隨即做了一筆線下的交易,在確定了數量和金
C 額後,店舖的男負責人用轉數快把銀碼轉到 D3 的中銀戶口。D3 得知 C
他應該收到款項的銀碼,在確認收妥款項之後,用電話告訴 DW 收到
D D
的銀碼,DW 和吳汶東便把相應的虛擬貨幣數量轉到店舖的負責人戶
E E
口,這線下交易便完成。根據銀行紀錄,2021 年 11 月 9 日 17:58 時
F 有一筆$203,817.42 款項由 Liu Yu Tang 存人 D3 的戶口,這便是店舖 F
負責人在這次線下交易的購幣款項。根據 DW 的指示,D3 在翌日,
G G
2021 年 11 月 10 日,在扣除$500 的酬勞後,把$203,317 轉到 DW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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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的戶口。
I I
78. D3 解釋,在幣安的紀錄,線上交易會顯示幣的數量及金
J J
額(如證物 D2-6),而線下交易,則只會顯示轉幣的數量。D3 進一
K 步解釋線下交易可以豁免平台的手續費。這次在實體店進行線下交 K
L
易,因為 DW 的想法是,如果可以和這間實體店成為長期的合作夥 L
伴,便不用每次在市場以較高的價位做交易。根據警方從幣安取得的
M M
關於吳汶東的戶口[證物 D3-10]的資料,第 3 頁顯示在 2021 年 11 月
N 9 日有一項 26,333 粒 USDT 的轉出,而根據證物 D2-6,11 月 8 日及 N
O 11 月 10 日每粒 USDT 的售價為$7.74,這正是 D3 在上述虛擬貨幣店 O
舖見證的線下交易的購幣金額 (26,333 x $7.74 = $203,817.42)。這次
P P
實體店的線下交易的親身經歷,加強了 D3 對 DW 的投資計劃的信
Q Q
心。
R R
79. 證物 D3-4 的第 17-18 頁顯示 2021 年 11 月 10 日曾談及是
S S
否可以把收到的一共 32 萬多的款項轉給他們,因為 DW 曾講過澳門
T 銀行的現金提款上限只有$200,000,而他們需要提取到帳的現金,以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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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些現金去購買虛擬貨幣。所以 D3 問清楚,然後按指示去做轉帳。
C D3 從來沒有懷疑過 DW 的說法。 C
D D
80. 證物 D3-4 的第 25 頁顯示經 Wise 轉到 D3 戶口的款項,
E 根據 D3 的了解,是因為吳汶東將虛擬貨幣投放到國外出售。D3 曾經 E
問過為什麼不從 Wise 直接匯款到澳門中銀戶口,DW 告訴他說 Wise
F F
不可以直接匯款到澳門中銀戶口,所以要將款項轉到 D3 的香港中銀
G G
戶口,然後再轉到澳門戶口。D3 相信這個講法。
H H
81. 2021 年 11 月時,D3 是有聽過 Wise 這間匯款公司的,但
I I
在與警方的錄影會面時,因為事隔太耐,而且他自己從來沒有使用過
J Wise,更沒有在 Wise 開過户口,所以想不起 Wise Payments Limited J
是什麽公司。
K K
L 82. 證物 D3-4 的第 26 頁,D3 說因為「下禮拜四阿哥有大數 L
入,停止轉帳」,D3 解釋那只是一個藉口,因為當日有事,無法使用
M M
手機進行轉帳,擔心會導致他們無法使用該些款項,所以找這個藉口,
N N
令他們擔心款項會混亂以暫停轉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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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證物 D3-4 的第 31 頁顯示 Jimmy 的歐洲買家購買虛擬貨
P P
幣時以當地幣值結算的款項(這是 D3 從幣安平台得到的認知),看
Q 見這些紀錄,D3 更加相信他們的虛擬貨幣投資計劃。 Q
R R
84. 證物 D3-4 的第 39 頁出現林翠詩(“林”)的收款帳戶名
S 字。D3 並不認識林,但 DW 曾經在 Discord 提過,之後會有其他夥伴 S
一起投資。DW 提供林的名字的時候,D3 曾問過林是誰,DW 說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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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中學朋友,是之前提及的投資者其中之一。於是,D3 便按 DW
C 的指示把款項轉給林。 C
D D
85. 證物 D3-4 的第 47-48 頁的「So Chui Nam」和$43,568 是
E 虛擬貨幣購買方存入 D3 戶口的款項。 E
F F
86. 證物 D3-4 的第 64-65 頁顯示經 Wise 由歐羅和英鎊匯款到
G D3 的中銀戶口均是 Jimmy 在國外出售虛擬貨幣的款項。之前 DW 和 G
Jimmy 曾經提及過將虛擬貨幣在國外出售,D3 相信這些匯款是購買
H H
虛擬貨幣的款項,對此並沒有懷疑。
I I
87. 證物 D3-4 的第 71 頁,Jimmy 在 11 月 25 日說「可以研究
J J
吓歐洲出,可以開個 Wise」,因為香港市場價格不理想,所以把出售
K K
虛擬貨幣的中心放在國外,而開設 Wise 戶口可以接收在歐洲出幣的
L 款項。Jimmy 是提議 D3 開設 Wise,但 D3 並沒有這樣做。 L
M M
88. 證物 D3-4 的第 70 頁,DW 在 2021 年 11 月 23 日說「出
N 完」,因為 D3 未用過幣安出幣,所以請 DW 用他的幣安戶口教他以 N
C2C 模式出售吳汶東轉給他的 14,177 粒 USDT 虛擬貨幣。根據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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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5(警方從幣安取得的 D3 的戶口紀錄)的第 1 頁顯示 D3 在 2021
P P
年 5 月 14 日開戶;第 2 頁顯示在 2021 年 11 月 23 日收到由 Jimmy 轉
Q 到他戶口的 14,177 粒 USDT,該批轉幣並不涉及任何款項; 第 3 頁 Q
顯示由他的戶口分四批將該些 USDT 出售,紀錄的第一筆是 D3 在較
R R
後的時間點自己操作售出($11,346.44),而其餘三筆是由 DW 在較
S S
早的時間點教他操作。這四批 USDT 出售後所得的款項均全數轉回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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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除了由警方取得的證物 D3-5 幣安紀錄,D3 自己在幣安平台所
C 記錄該 4 次售幣紀錄亦可見於證物 D3-12。 C
D D
89. 由警方從幣安取得吳汶東的戶口紀錄[證物 D3-10]顯示,
E 上述 14,177 粒 USDT 轉到 D3 的幣安戶口(第 2 頁),同時亦顯示, E
2021 年 11 月 9 日有一項轉出 26,333 粒 USDT 沒有銀碼的線下紀錄。
F F
按證物 D2-6 吳汶東的流水簿可見當時的 USDT 每粒價格是$7.74。
G G
此價格 x 26,333,正正是$203,817.42,即實體店舖在 2021 年 11 月 9
H 日轉帳到 D3 中銀戶口的銀碼(TB/E 第 19 頁)。 H
I I
90. 從 WeChat 群組的紀錄可見(TB/B, P13),D3 在群組中
J 會確認他收到的購買虛擬貨幣的款項銀碼,並按指示將款項轉到指定 J
的收款戶口。在記項#440,D3 在 2022 年 1 月 5 日說:「最近先停一
K K
停」,因為中國銀行致電給他,要求就他戶口中的款項提供一些資料。
L L
因此 D3 向 DW 和 Jimmy 說先停一停,同時他從 DW 得到五份文件,
M 即證物 D3-6。D3 在 2022 年 1 月 7 日以電郵[證物 D3-11]將證物 D3-6 M
N
提供給銀行,並說明文件 1-3 是朋友的關係,交易虛擬貨幣的紀錄; N
文件 4-5 則是商家與客人關係,交易虛擬貨幣的紀錄。
O O
91. 此後,D3 並沒有繼續參與虛擬貨幣投資計劃。他分別在
P P
2022 年 2 月 14 及 15 日從中國銀行成功取回他自己在戶口中的共
Q Q
$111,649 存款(TB/E 第 21 頁)(註:在 2021 年 11 月 5 日第一筆購
R 幣款項$210,528 由 Leung Lai Wa 存人之後,戶口結餘是$323,707,即 R
S $113,179 是 D3 自己的存款)。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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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D3 於 2023 年 3 月 13 日得悉警方聯絡他,他自己到警署
C 協助調查,繼而被拘捕。被捕後,警方在他家中進行搜屋,過程中並 C
沒有檢取任何物品。同日,警方向他進行錄影會面,會面中提及虛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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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買賣涉及「以太幣」,其實應該是「泰達幣」USDT,他說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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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為時隔太耐,他記不清楚。會面中,他亦說不知道為什麼 DW 和
F 吳汶東曾經 Wise 匯款給他,那是因為很多細節他已經記不起,而且 F
會面之前或期間,警方亦沒有向他提供任何文件參考。記項#213-214,
G G
他提及的「風險」是指投資回報的風險。記項#282 所說的「買」,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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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是「賣」,即出售虛擬貨幣。會面中 D3 提及自己在「富途牛牛」
I 的投資是他於 2021 年 6 月在台灣已經以台灣的電話號碼開始並設立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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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資戶口,他於 2021 年 10 月回港後在香港開戶。開戶的資金 J
$25,000 是由家人提供。他除了投資港股,亦有投資美股,他在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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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2 月在「富途牛牛」開設美股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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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警方就本案向 D3 進行的錄影會面是 D3 經歷的唯一一次
M M
與警方的會面。如在會面中有他所說的與他庭上證供不一致的地方,
N 則以他在庭上的證供為準。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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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TB/E 第 22 頁顯示在控罪所指的時段曾經轉帳到 D3 的中
P 國銀行戶口人士的名單,此名單中的 Ng Kim Fung,Cheung Wai Ka, P
Q Fong Kei Suet 是 D3 的朋友,這些存款均涉及一些朋友間的社交活動。 Q
其餘的在名單上的人,除了 DW 和吳汶東,D3 並不認識,他們均是
R R
在香港購買虛擬貨幣的購買方。
S S
95. TB/E 第 23 頁顯示,在控罪所指的時段由 D3 戶口轉出款
T T
項的收款人名單中,首 5 名均是由 DW 及吳汶東指示把出售虛擬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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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的款項轉到的澳門戶口。D3 不認識鄭漢榮,但 DW 在 Discord 曾
C 經提及過,有幾個中學同學會一起投資,鄭漢榮是其中一個。他在與 C
警方的錄影會面中說不認識鄭漢榮,因為當時記不起。至於林及 Ip
D D
Cheng I 是 DW 大學時認識的朋友,轉帳均是由 DW 給的指示。D4 是
E E
D3 認識的朋友,相關款項($492)是一起出去玩時的消費。其餘的人
F 均是 D3 的朋友,轉帳是因為一些社交的開支。 F
G G
96. D3 知道 DW 及吳汶東在香港沒有銀行戶口。
H H
97. D3 在香港、愛爾蘭及台灣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在涉案
I I
時段的任何階段,他不曾懷疑過虛擬貨幣投資是假的。在任何階段,
J 他不知道他在中國銀行戶口處理的款項是犯罪得益。在任何時候,他 J
沒有懷疑他在中國銀行戶口處理的款項是犯罪得益。據他所知所信,
K K
所有涉案的款項均是買賣虛擬貨幣交易的款項。
L L
98. 自 2023 年 5 月左右,他開始在尖沙咀的上海商業銀行做
M M
客戶服務。
N N
O O
P
D4 P
Q 99. D4 的證供主要顯示,她出生於內地,現年 27 歲,案發時 Q
約 23 歲。她 10 歲時隨父母定居香港,現時是一名客戶服務員,月入
R R
約 HK$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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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D4 於 2015 年到台灣升讀中原大學,於 2017 年在校內的
C 港澳學生聯誼會認識 DW、D2 及 D3。她在 2021 年大學畢業後回港 C
[證物 D4-8]。
D D
E E
101. 2017 年相識時,D4 和 D2 均為上述聯誼會的幹部,由幹
F 部組織活動予新生參加,而 DW 及 D3 是新生;其後,DW 及 D3 均 F
加入成為幹部。
G G
H 102. 2017 年,D4 約每星期見 DW 及 D2 一至兩次,至 2018 年 H
相熟後,每星期見 3 至 5 次,會經常相約吃飯聚會;後來由 2020 年
I I
12 月至 2021 年 4 月期間甚至每天都會見面。
J J
103. D4 自認識 DW 以來,認為 DW 家境富裕。她的觀察如下:
K K
L (i) DW 經常穿著名牌服飾,例如數千元的「巴黎世家」
、 L
一千至二千元的「潮牌」SUPREME 等;
M M
N (ii) 他在飲食上都是「想食就食、想買就買」; N
O O
(iii) 他住的地方租金為一萬元台幣,而 D4 只租住 3000
P 台幣的地方; P
Q Q
(iv) 在大學一年級的時候,他購買了一台港幣 3 萬元的
R 電單車; R
S S
(v) 他經常去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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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他的家中有很多單反相機及鏡頭,價值數萬元一
C 部; C
D D
(vii) 他在台灣分別花費 7 萬台幣及 1 萬台幣買了兩隻
E 貓。 E
F F
G
104. 就 DW 的投資經歷,D4 得知的訊息如下: G
H H
(i) DW 告訴她,他會投資股票,亦有賺錢;
I I
(ii) DW 曾經在手機上打開其「富途牛牛」應用程式版
J J
面,展示給 D4,看到有賺了數萬元港幣;
K K
(iii) DW 及 D3 在大家聚會時會經常討論股票及投資相
L L
關新聞,亦經常使用一些投資術語;
M M
N (iv) D4 當時的男友也有投資股票,所以 D4 亦對此題目 N
有興趣,但她自己沒有資金參與。
O O
P 105. 有關 DW 的家庭背景方面,D4 得知的訊息如下: P
Q Q
(i) 她知道 DW 和母親及妹妹同住在澳門;
R R
S (ii) DW 的父親做裝修公司,以現金出糧,但 D4 不知道 S
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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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DW 的母親在銀行做類似出納的職位;
C C
(iv) DW 告訴她,他的錢由父母給他而來;
D D
E (v) 她相信 DW 的父母已經分開,但 DW 沒有明確告訴 E
F
她; F
G G
(vi) DW 可以每月從父母處得到 1 萬元零用錢;
H H
(vii) DW 有向她提及吳汶東 Jimmy,指是他的中學同學
I I
及多年好友。
J J
K 106. 2021 年 11 月 9 日,D4 透過 WhatsApp 從 D3 處得知 DW K
和 D3 的虛擬貨幣投資計劃 [TB/D 第 288 頁- D3 和 D4 的 WhatsApp
L L
對話紀錄]。 當天晚上,她和 D3 在 Discord(遊戲通訊軟件)上討論,
M M
D3 解釋何謂「賺差價」、DW 處理買賣貨幣的流程、及為何需要香港
N 的朋友協助匯款等。 N
O O
107. D4 從 D3 處所得到「賺差價」的理解就是低買高賣,DW
P P
和好朋友吳汶東每人夾份 20 萬元,在澳門用現金買入虛擬貨幣,然
Q 後在幣安(Binance)交易平台上售出。2021 年 11 月時,DW 和吳汶 Q
東是在香港售出貨幣,所以需要香港的銀行戶口讓購買方入錢,然後
R R
香港戶口以中銀快匯轉給他們在澳門的戶口。DW 和吳汶東無法在香
S S
港開設中銀戶口,因為當時疫情無法來港,加上他們沒有香港地址,
T 即使來到香港也未必能開戶。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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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2021 年 11 月時,D4 對上述投資計劃感興趣,因為她當時
C C
失業,而 DW 及 D3 指每次交易她可獲得約 400 至 500 元,而她自己
D D
估計如果他們交易頻密,她可能可以一個月獲得 7 至 8 千元。
E E
109. D4 認為 DW 的投資計劃合法,因為這和她自己在權威網
F F
頁搜查到的資料吻合。她亦想參加 DW 的投資計劃,可是她當時沒有
G 工作,沒有本金。她曾向 DW 查詢她可否夾小數目如數千元,但 DW G
表示數千元本金的利潤只有數十元,沒有意義。
H H
I 110. 可是,2021 年 11 月,D4 的母親反對及阻止她協助這項投 I
資計劃,詳情列在[證物 D4-9]。D4 呈交她和母親在 2021 年 11 月 9 日
J J
至 10 日的對話內容,總括來說 D4 通知母親不要再用其戶口申請在
K K
職家庭津貼,而 D4 的母親則指 D4 打算做的事情可能是洗黑錢,二
L 人為此爭吵。D4 在 WhatsApp 中向母親解釋投資是朋友用自己的錢 L
投資,及發送多項網上搜集得來的資料,如中銀網頁、金管局網頁、
M M
網上報章等,向母親解釋 DW 做的是合法投資項目,原理和她等人民
N N
幣升值再出售圖利一樣。
O O
111. 因為母親的阻止,D4 在 2021 年 11 月無法參與上述投資
P P
計劃,所以她在微信群組「賺錢小隊」中被移除了。
Q Q
112. 2021 年 12 月 7 日,D4 被重新加入微信群組「賺錢小隊」
。
R R
D4 已經說服母親,當時 D4 亦找到正職(醫管局文員),其戶口已經
S 不影響母親申請津貼。加人微信群組「賺錢小隊」後,D4 可以收到 S
DW 及吳汶東的通知,她的戶口會收到多少款項,及應該轉多少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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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哪個戶口。微信群組「賺錢小隊」總共有六人,DW 和吳汶東是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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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者及負責操作買賣,D2,D3 及她本人是香港戶口持有人負責收買
C 家的貨款,而她不認識另一位叫 Billy 的人但知道是 DW 及吳汶東的 C
朋友。Billy 在群組也很少發言,所以她亦沒有特別留意,但 DW 曾
D D
告訴她 Billy 是澳門朋友,有時也會幫手收錢。
E E
113. D4 在證物 D4-10 提供了總結。由 12 月 28 日開始,每次
F F
接收及轉走、她收取的「手續費」等。D4 指每次收款都大約是總數
G G
40 多萬元,以她所理解,DW 和吳汶東拿出總數 40 萬投資,先在澳
H 門買入虛擬貨幣,其後在幣安平台售出,每次收的總數比 40 萬多一 H
點,那就應該是他們的利潤。如第一次,她收到的總金額為 408,000
I I
元,所以她相信這一次 DW 及吳汶東應該獲利約 8000 元,他們指示
J J
她在轉款時扣起 500 元作為她的酬勞。
K K
114. 承上,在證物 D4-10 的列表中,D4 解釋了每次收到的款
L L
項總數及轉走的總數,以及其中每次扣起約 400 至 500 元的酬勞。
M M
115. 2022 年 2 月,DW 私下(非群組)傳訊息要求 D4 把總數
N N
61,690 元轉予吳汶東,D4 亦同意照做。她的理解是 DW 及吳汶東都
O 是投資者,他們均是投資虛擬貨幣計劃的負責人,兩人對金錢的處理 O
均知情,所以她認為替 DW 轉款予吳汶東是沒有問題的。D4 亦提供
P P
了 DW 要求她轉款的 WeChat 對話紀錄[證物 D4-11]。
Q Q
116. 2022 年 3 月 3 日,曾經有一筆 5 千多元的入數,而吳汶
R R
東當時馬上告知 D4 是轉錯了,D4 亦把整筆款項轉回吳汶東指定的
S S
戶口,故此她認為那是與投資計劃無關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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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直至 2022 年 5 月,D4 獲 D3 及 DW 告知,其時虛擬貨幣
C 的「價格唔靚」,她理解為沒有很多利潤可圖,故此該投資計劃亦已 C
告終。
D D
E 118. D4 提到在銀行查問時,她已經把從 DW 處取得的所有虛 E
擬貨幣交易紀錄交予銀行,而最後銀行有叫她去提取戶口內的剩餘金
F F
錢,之後她就沒有再跟進。
G G
119. D4 亦提到她在警方的錄影會面中,交代了上述虛擬貨幣
H H
投資計劃及各人的角色等。D4 亦解釋她在錄影會面中指 WISE 是貨
I I
幣交易平台並不準確,WISE 應該是外匯轉款平台,而 BINANCE 幣
J 安才是交易平台;她指弄錯了名字是因為錄影會面時已經是投資計劃 J
終結一年多後,而她在清晨被捕,仍然「未瞓醒」,故此弄錯了。
K K
L 120. D4 同意馮俊杰曾叫她多開一個工商銀行戶口,當時她亦 L
同意,但最後她不清楚有否成功開立。D4 認為整個虛擬貨幣投資計
M M
劃合法,她亦曾詢問為何要開設多一個戶口,而 DW 解釋其用法和中
N N
銀快匯一樣,所以她對此沒有懷疑。
O O
121. D4 亦提供了一個列表[證物 D4 – 12],這是她從馮俊杰處
P P
取得幣安交易紀錄[證物 D2-6]後,再對比控方提供的 WISE 匯款紀錄
Q 而製成的。內容顯示每一筆 WISE 匯款,均對應在幣安的交易紀錄。 Q
在核對所有紀錄後,D4 更加確信 DW 是在進行虛擬貨幣交易,而從
R R
WISE 收到的匯款是虛擬貨幣交易的得益。
S S
122. D4 提供文件證明她過往曾因不同的投資、賺錢機會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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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第一宗是在 2018 年 2 月,她因相信可以到意大利做代購,而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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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損失$2000[證物 D4-13 香港警方信件]。 2020 年 7 月,D4 在台灣被
C 網友以合資投資網上遊戲貨幣而受騙,損失港幣二萬元[證物 D4-14]。 C
2023 年 8 月,她在富途牛牛應用程式上認識網友,網友表示可以帶她
D D
做虛擬貨幣交易,她損失 25 萬元[證物 D4-15]。25 萬元是來自她自己
E E
工作的積蓄( 2021 年 11 月起在醫管局工作,月人約 18,000 元,工作
F 約 20 個月,總收入約 36 萬多元)。 F
G G
H 證供、證據之分析及衡量 H
I I
123. 就每名被告人各自面對的一項控罪,本席謹記,責任在於
J J
控方舉證所有控罪元素至無合理疑點水平。相關被告人毋須証明自己
K 是清白。相關被告人無定罪紀錄。本席給予自己合適的指引有關其證 K
L 供的可信性較高及犯罪傾向較低。 L
M M
124. 有關每項控罪的證供、證據是分開、獨立地被考慮、衡量。
N N
125. 有關每名被告人的證供、證據是分開、獨立地被考慮、衡
O O
量。
P P
126.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條:
Q Q
「…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全部或
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
R 該財產,即屬犯罪。」 R
S S
127. 終審法院在 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 [2016] 19
T HKCFAR 279 確立,控方無必要證明被告人處理的財產,確實代表從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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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控方要證明的是,被告人處理了一些財產,而該
C 些財產,全部或部分,為他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代表可公訴 C
罪行的得益(“黑錢”)。
D D
E E
128. 終審法院在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F HKCFA 47,重訂了如何斷定被告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金錢是 F
黑錢的步驟如下:—
G G
H (i) 被告人究竟知道什麼事實和情況,當中包括其個人 H
的事實和情況,可能會影響其相信涉案金錢是否黑
I I
錢?
J J
K (ii) 任何一個合理的人,知道被告人所知道相同的事實 K
和情況,是否必定會相信涉案金錢是黑錢?
L L
M (iii) 如上文(ii)的答案是「是」,則被告人罪名成立。 M
N 如「否」的話,則罪名不成立。 N
O O
129. 終審法院進一步表示,被告人相信或可能相信涉案金錢並
P P
非黑錢並非問題的核心,重要的是,究竟是什麼事實和情況導致他如
Q Q
此相信。如一個與被告人知道相同事實和情況的合理的人,必定會相
R 信涉案金錢是黑錢的話,則儘管被告人主觀地相信或可能相信情況並 R
S
非如此,也足以干犯洗黑錢罪。 S
T T
130. 本席已小心考慮所有證供、證據及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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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本席認為,PW1 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已如實地交代事實。
C C
D3 及 D4 向他作出的盤問性質主要是澄清性,並非挑戰或質疑。
D D
E E
D1
F F
G G
132. 就 D1 是否就他所知在說真話,控方重點提出兩大範疇:
H (i)雖然 D1 認為 10 萬元不是大數額亦相信表弟有足夠積蓄作出投資, H
I 但 D1 並無提供任何實質證據,例如表弟於澳門中國銀行開設的戶口 I
紀錄以證明表弟確實有足夠能力提供 10 萬元作購買虛擬貨幣之用;
J J
(ii)依據 D1 的證供,2021 年 11 月,表弟只任職兼職售貨員。D1 沒有
K K
提供表弟的任何入息資料及證據,也沒有提供任何關於表弟在 2021
L 年 11 月前的工作或入息證據,他如何可確定,對表弟來說,10 萬元 L
並不是一個大數額。他的證供未能令人信服表弟有足夠的資金及能力
M M
作出 10 萬元的投資。
N N
O 133. D1 盤問下的證供顯示,他從一開始便相信表弟的財力, O
他使用乾淨的金錢去買賣加密貨幣; 表弟的父親是澳門人,在澳門有
P P
一個物業; 表弟於案發時(即 2021 年)約 24 歲,在澳門就讀大學的
Q Q
體育科目,與父母同住,並在 Nike 做兼職每月賺取萬多元,但他無
R 需給父母金錢,而他約 18 歲開始便一直有做兼職;表弟平時比較喜 R
歡玩籃球,其他消費比較少;以表弟的家人背景及澳門人一貫是有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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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狀態,他認為表弟可於 2021 年用 10 萬元投資虛擬貨幣,而這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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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估計而是基於他的人生閱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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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D1 不認識也沒有見過表弟女友。表弟女友是由家人供養,
C C
有零用錢,亦無需工作。就表弟女友拿 10 萬元投資虛擬貨幣的能力,
D D
他與表弟的日常對話中曾對此作出了最淺的了解,而且澳門每年都派
E 錢至少一萬元,即使表弟女友當時無工作,也有積蓄、零用錢, 10 萬 E
元真的不是什麼數目,他認識的澳門人大都是有車有樓。
F F
G 135. 就 D1 在 D1-VRI 的說法,本席認同,辯方的陳詞指,該 G
些說法整體而言與 D1 在庭上的證供不論是主問、盤問及/或覆問都是
H H
一致,也吻合客觀證據顯示,D1 所描述的流程當中包括他是按表弟
I I
的指示轉帳[TB/A 第 329 至 330 頁記項 425 至 430]、一名為 So Tsz Kit
J 的人於 2021 年 11 月 18 日存入的五萬元的紀錄[TB/E 第 2 頁]、D1 於 J
2022 年 1 月 20 日通知表弟有人存款到他的中銀戶口的情況以及按照
K K
表弟指示把指定款項轉至指定戶口[TB/E 第 3 頁]。
L L
136. 此外,D1 盤問下解釋,他由始至終都清楚表弟是投資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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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貨幣,並指出他與表弟透過 Signal 的溝通紀錄,當中顯示 2021 年
N N
11 月 26 日,表弟出售虛擬貨幣時,剛遇上他正忙着故幫不到表弟確
O 認購買者的金額,然後購買者在幣安交易平台上「發爛」催促表弟完 O
成交易[證物 D1-6 截圖 24 至 27 當中顯示相關幣安平台客服的留言有
P P
關申訴進度的相片,日期為 11 月 26 日 23:26:42 時] 。
Q Q
137. D1 的證供也顯示,他與表弟關係情同親兄弟,對於表弟
R R
的請求,他會協助和盡量滿足。表弟出生後便到 D1 家裏居住至一年
S S
級,D1 當時是孩童,有幫忙照顧表弟[證物 D1-3 為兩張 D1 與表弟及
T 家人的合照,日期分別為 1987 年 1 月 1 日及 1994 年 1 月 27 日]。之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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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在 2018 年他與表弟重新聯絡後亦保持緊密聯繫[證物 D1-4 為三
C 張 D1 與表弟於 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1 月期間分別在旺角、澳門 C
拍攝的合照]。他被捕時已在 D1-VRI 清楚交代他是基於對表弟的信任
D D
才協助表弟買賣虛擬貨幣,他向警方解釋他與表弟「咁親」的因由當
E E
中包括表弟自出生至離港前與他及家人一起同住、他有份「湊」表弟,
F 而且他們是互相信任。母親去世後遺下的保險金約$600,000,當中 F
$200,000 分給表弟的母親。
G G
H 138. 正如辯方所指,客觀證據顯示,表弟因多次麻煩 D1 而透 H
過 WeChat 表示「sorry Brother 係咁麻煩你」,D1 只是透過語音回覆
I I
「(粗口)兩兄弟使乜講呢啲」,反映他們二人手足情深[證物 D1-5
J J
截圖 50 是 D1 與表弟在 WeChat 的溝通紀錄及證物 D1-5A 截圖 58 的
K 語音訊息謄本」
。除此之外,該些溝通紀錄當中亦顯示,表弟曾以「哥」 K
L
稱呼 D1; 2021 年 11 月 15 日,兩人的溝通當中顯示,表弟提及自己 L
已無聲地大學畢業了,「無返 Nike 了 搵咗份類似文員兼職 一邊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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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一邊準備考海關/警察」,D1 表示「通關大佬同你食餐好嘅慶祝」
N 並勸喻表弟考慮海關工作,最重要是有錢改善生活及照顧雙親,不要 N
O 相信身邊的女子亦不要買樓用身邊女子的名義,男人要記得永遠錢在 O
手是最穩妥。本席認為,這些溝通紀錄除了顯示他們的情同親兄弟的
P P
關係,也吻合 D1 覆問下解釋,他的薪金從每月$80,000 下降至每月
Q Q
$25,000 是因為 2017 年發生的不如意事件,即他與前度女友分手及被
R 對方摧毁自己事業的事情,以致他勸戒表弟不要相信身邊的女子。 R
S S
139. 綜合 WeChat 及 Signal 的溝通紀錄來看,當中的溝通顯
T 示,D1 告訴表弟「我而家返夜 1700 至 0500」;多個表弟的訊息顯示 T
D1 不用急於處理他的事情、D1 有空才處理、D1 小心揸車、D1 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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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先對、D1 有嘢做當然忙咗先;D1 發送截圖給表弟有關經濟一周
C EDigest 標題「一夜之間乜都冇晒,你哋買幣用咩平台」#虛擬貨幣# C
幣安#投資有道#經濟一周,表弟訊息回覆「收到,我唔會放錢入去會
D D
小心」; 表弟表示「考到警察包養你」,D1 問「點解唔考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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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弟表示「未有召考上一次已經係 18 年」;表弟的截圖訊息有關香
F 港單日確診首度破千並叫 D1「小心啊」。除了與涉案款項有關的溝 F
通紀錄外,本席認為,其餘的溝通紀錄性質整體而言主要是互相關心、
G G
閑話家常、表弟感謝 D1 的幫忙亦為麻煩 D1 致歉、D1 因駕駛夜間的
H H
士而未能即時應表弟要求處理該些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事情,全指向他
I 與表弟情同親兄弟,信任表弟,為親情及無償地而協助表弟處理該些 I
J
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事情。 J
K 140. 有關 D1 向表弟的投資作出的查問, 2021 年 11 月 15 日, K
L
兩人的 WeChat 溝通涉及中銀戶口,當中 D1 發出連續的訊息 「你有 L
需要我可以搵日去搞」、「你係正經就 OK」、「唔係驚你老點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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佬我」、「我驚你有事姐」,表弟回覆的訊息「因為我而家做緊 d 關
N 於 USDT 既野入貨賣出後資金會轉去香港個邊 要搵個信得過既將資 N
O 金回流番比我」、「正經野黎」,D1 然後表示若然表弟確認中銀可以 O
的話他於翌日會去中銀開戶口,之後表弟感謝 D1 並提出每次分$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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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 D1,D1 表示不用,「幫到手就 OK 我聽日去問問」。D1 的證供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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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他對表弟的提議並無懷疑,因他已向表弟作出了解,知道表弟
R 投資加密貨幣,而當時加密貨幣投資風氣盛行,故他覺得無問題,他 R
就表弟的投資金額從$200,000 提升至$400,000 時作出過查問,得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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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由 2 人變成 4 人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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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D1 曾獲表弟提供本案所需的證明文件及交易文件。表弟
C 也應 D1 的要求而提供了他在澳門中國銀行的提款、現金提款紀錄。 C
控方盤問 D1 有否提供過表弟在澳門中國銀行的提款、現金提款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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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他們,D1 回應表示他有 “statement” 亦有提供過,之後控方無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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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這回應,亦無作出進一步的跟進、追問。D1 覆問時表示他可從
F 該些戶口紀錄見到表弟於案發時段提款的情況。在無相反證據下,本 F
席認為,這些反映他曾提供相關表弟在澳門中國銀行戶口的提款、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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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提款紀錄給控方參考,而該些提款紀錄吻合他案發時對於表弟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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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事情的理解及認知。
I I
142. 控方指 D1 沒有提供實質證據 - 例如表弟在澳門中國銀行
J J
開設的戶口的紀錄 - 證明表弟確實有 10 萬元作出投資,但本席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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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他無被問過有關能否提供實質證據即如表弟在澳門中國銀行開設
L 的戶口的紀錄以證明案發時表弟確實有 10 萬元的財力作出投資的議 L
M
題,故此他為何沒有提供相關實質證據是不得而知。不過,以他案發 M
時所知有關表弟的經濟情況當中包括他們一家三口有自住物業、表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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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母親獲分 D1 的母親遺下的保險金$200,000,表弟從事兼職工作已
O 有六年當中 Nike 兼職是月入萬多元、表弟的其他消費較少、表弟與 O
P 父母同住亦無需供養父母、澳門政府每年都派錢給合資格澳門居民, P
本席認為,這些證據全指向表弟是有能力亦有 10 萬元作出投資,故
Q Q
控方質疑他的證供未能令人信服表弟有足夠的資金及能力作出 10 萬
R R
元的投資,是不成立。
S S
143. 小心考慮過 D1 的證供,包括他在 VRI 內的說法,本席認
T T
為,他已如實交代事件,亦找不到任何理由要懷疑他的證供。
U U
V V
- 43 -
A A
B B
144. 以 D1 案發時所知的情況,他與表弟情同親兄弟的信任關
C C
係,他向表弟作出的查問及了解、他自身的金錢觀和投資經驗,本席
D D
完全無困難接受、相信及認同辯方陳詞指 D1 案發時是真誠地相信在
E 他中銀戶口的存款及匯款全是買賣虛擬貨幣的款項,他亦沒有合理理 E
由相信涉案款項是有問題。
F F
G G
H
D2 H
I I
145. 就 D2 是否就她所知在說真話,控方重點提出:(i)她在警
J J
誡下說謊指涉案款項是賣錶得來;(ii)她與 DW 在通訊軟件對話中提
K 及可能會被懷疑洗黑錢,故她並非確實真誠地相信 DW 與吳汶東的投 K
資是無問題,而是有可能是「有問題的」。
L L
M M
146. 本席留意到,D2 在庭上直言她警誡下說涉案款項是賣錶
N 得來是謊言,她為此表示歉意。她解釋,當時,她突然被警方拘捕, N
她記起 DW 曾告訴她,若有銀行問她為何有那麼多金錢出入她便回答
O O
是賣錶的金錢,因為 DW 與他的朋友在澳門曾被當地銀行查問過為何
P P
有資金進出,他們向銀行解釋款項是來自買賣虛擬貨幣,但不被當地
Q 銀行接受而他們的戶口也被“block”了,因此 DW 叫她以賣錶為理 Q
由去回答銀行的查問,她的腦海中只想起這句話,她當下說「賣錶」
R R
以為可以快些被警方釋放。
S S
147. 相關 WeChat 的溝通記錄顯示如下: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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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A A
B B
2022 年 1 月 6 日 14:47:43 時至 16:44:30 時 [TB/B 第 350 頁
C Index 522 至 540] C
D D
DW : 「你工銀有冇開戶口」
E E
D2 :「無」,「我想講我轉工」,「會 background check」,
F 「會唔會奶嘢」 F
DW :「點會…」,「你去開個工商」
G G
D2 :「等陣話我洗黑錢」,發送表情符號是[哼],「開咁
H H
多戶口」
I DW :「點會」,「我 fd 畀銀行打電話問都冇事」,「我 I
都有三個銀行戶口啦」
J J
D2 : 「問咩」
K K
DW : 「話啲錢做咩」,「咪話代購」,「投資」
L D2 : 「驚驚」 L
M
DW : 「唔會的」 M
N N
2022 年 3 月 3 日 16:26:18 時至 18:32:16 時 [TB/B 第
O 351 頁 Index 566 至 580] O
P P
DW : 「銀行有冇打俾你呀」
Q Q
D2 :「點解要打俾我?」
R DW :「因為澳門有打電話[Lol]」 R
D2 :「咁恐怖」,「驚喎」
S S
DW : 「唔驚呀」,「講返啫」
T T
D2 :「要講啲咩」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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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DW :「冇呀」,「買錶就得」,「勞力士」,「A P」,
C 「之類」,「https://horoguides.com/tw/w/rolex/submarin」, C
「呢個網有曬牌子」
D D
E E
148. 就上述 2022 年 1 月 6 日的 WeChat 紀錄,本席留意到,
F D2 的證供清楚解釋她不是對 DW 的資金有疑問,DW 叫她開多個戶 F
口時,她是不想去開故以說笑方式問 DW 會否被人懷疑洗黑錢開那麼
G G
多戶口,其實她開那麼多戶口是無問題,只是她不想去開亦不想管理
H H
多個戶口,才這樣告訴 DW,她與 DW 都知道開戶口不是洗黑錢行
I 為,DW 理解她是不想去開戶口而拒絕 DW 的開戶要求,DW 無再要 I
求 D2 開戶口。此外,本席認為整體而言,從 WeChat 的紀錄可見,
J J
她與 DW 之間的溝通模式經常是以說笑、間中夾雜粗言穢語的助語詞
K K
去互相取笑/戲弄對方。本席看不到任何理由要懷疑她的解釋。
L L
149. 就 DW 教她說賣錶的議題,她盤問下的說法進一步提及,
M M
DW 與朋友向澳門的銀行解釋進出他們戶口的資金是買賣虛擬貨幣
N N
亦有提供交易證據,但不被銀行受理,故 DW 不想 D2 的戶口被封鎖,
O 便直接教她說賣錶,而這議題的交流也不只限於 WeChat 紀錄。她知 O
道 DW 是教她說謊言,這是有問題,但因澳門銀行不接受該虛擬貨幣
P P
買賣的說法,故若銀行向她查問,她打算用另一說法即 DW 所教的去
Q Q
解釋。在 D2 知道該虛擬貨幣買賣的說法曾不被銀行接受的情況下,
R 本席認為,她為了不想其戶口被封鎖而打算用 DW 教的賣錶謊言去應 R
S 對銀行的查問,是可以理解的,雖然這應對方式絕對是不應該亦是不 S
對,但是不會使本席懷疑她的證供的整體質素。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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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50. D2 的證供顯示,D2 與 DW 試過買賣虛擬貨幣,故相信
C DW 他們當時是投資虛擬貨幣;2021 年 11 月 24 日,DW 曾教她如何 C
用幣安 [TB/B 第 339 至 348 頁; TB/E 第 11 頁 ]; D2 開幣安戶口之
D D
前,可能是之前一、兩天,DW 讓她看過 DW 的幣安戶口操作畫面而
E E
當時 D2 正在上班,D2 與 DW 的日常交談中曾提及自己不想幹當時
F 的工作,DW 便建議她投資虛擬貨幣,故 DW 向她展示自己的幣安戶 F
口及如何運作它。本席認為,這些證據反映她對於 DW 的虛擬貨幣投
G G
資及操作曾作出實質的了解。
H H
151. D2 的證供清楚顯示,她自 2018 在台灣讀大學時已認識
I I
DW,與 DW 關係密切,是好朋友;以 D2 所知,DW 是澳門人及家
J J
境富裕,DW 大學時已有投資股票,亦精於投資;D2 曾到訪過 DW 位
K 於澳門的居所,知道他與母親及妹妹同住; DW 教導她進行虛擬貨幣 K
L
交易,其後 D2 參與賺錢小隊群組,虛擬貨幣買賣因用歐羅和英鎊故 L
需經 Wise,而 Wise 不能直接匯款到澳門的戶口,以致 DW 及吳汶東
M M
等人在 Wise 戶口收到錢後匯到本港的 D2 及其他被告人的中銀戶口,
N 再由他們匯回到澳門中銀戶口,中銀香港匯款到中銀澳門少於一天亦 N
O 不用手續費;DW 教她在幣安平台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時,由吳汶東轉 O
虛擬貨幣 USDT 給她[TB/B 第 341 頁 Index 114],她在平台上的角色
P P
是賣家,進行了三次交易,得知買家的付款方法是,若然交易是港幣
Q Q
結帳,付款方式有 FPS 轉數快、PayMe、銀行轉帳或兩人見面交收款
R 項;以 D2 所知,DW 他們在澳門以現金購入虛擬貨幣,然後在幣安 R
平台用香港市場出售,為了交易用港幣結算,使用香港銀行戶口,而
S S
幣安是網上平台是無局限地區;就款項經 Wise 轉入 D2 的戶口,以她
T T
所知,在幣安平台若選擇以歐羅或英鎊交易,會有該些地方的匯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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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銀行轉帳的交易方法或使用 Wise,而 Wise 是普遍會被使用的匯款平
C 台,故若外幣是交易貨幣便會使用 Wise,買家會用 Wise 付款,賣家 C
透過 Wise 收到款項確認買家要買虛擬貨幣,故 Wise 是付款的渠道,
D D
而 Wise 可把外幣轉換為港幣再經 FPS 轉帳至香港銀行戶口;D2 認識
E E
黃嘉禧(本席留意到,不受爭議的是包括相片證物 D2-1 及 D1-4 顯示
F 黃嘉禧正是 D1 所說的表弟),她不認識吳汶東,但以她所知,吳汶 F
東是 DW 的好友,兩人一起投資,也是澳門人; 案發時因疫情,DW
G G
等人不能來港開戶口。
H H
152. 就控罪所指的 400 多萬款項,D2 的證供顯示,該些款項
I I
當中的$869,400 是來自她的男朋友(“男友”)在國內的親戚匯款以
J J
供男友買物業之用,由於當時男友沒有中國銀行戶口,故她開立涉案
K 中銀戶口收取該些匯款,這也是她開立涉案戶口的原意;星期一至六 K
L
銀行辦公時間都是男友的工作時間,以致他無時間去開立戶口,即使 L
他有假期也需陪伴他的母親去接受跟進治療;就算中銀是可透過網上
M M
開立戶口,但最終仍是要到分行核實資料;當時,D2 的工作是放平
N 日,故她可去開立戶口,而且是她幫助男友管理該些匯款,他無需花 N
O 時間去開戶口。本席亦看不到任何理由要懷疑 D2 的這些說法。 O
P 153. 就 D2 曾在警誡下說謊,亦在 D2-VRI 內對很多查問表示 P
Q 不清楚,她在庭上除了如上文提過直言「賣錶」說法是謊言,也承認 Q
在 D2-VRI 內作出很多不知情、不清楚的回答其實是不盡不實。本席
R R
認為,這些都是她出於清白的原因而說謊。
S S
154. 本席認為,D2 已說出了事實。以 D2 案發時所知的情況,
T T
本席完全無困難接受、相信她案發時是真誠地相信在她中銀戶口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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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款及匯款全是買賣虛擬貨幣及來自男友親戚的匯款的款項,她亦沒有
C 合理理由相信涉案款項是有問題,故控方質疑她是否說真話,包括她 C
並非確實真誠地相信 DW 與吳汶東的投資是無問題,而是有可能是
D D
「有問題的」,是不成立。
E E
F F
DW
G G
H H
155. 就 DW 是否就他所知在說真話,控方提出多方面的質疑
I 如下: I
J J
(i) 就每次以多少金額進行投資買賣虛擬貨幣一事上,
K K
DW 的說法前後矛盾。DW 初時是指他們只會在用
L 畢總投資金額購買虛擬貨幣後才出售虛擬貨幣,故 L
每次的投資均是總投資的金額,但其後又指亦有未
M M
用畢總投資金額購買虛擬貨幣便放售該批次的虛
N N
擬貨幣的情況。本席認同,正如辯方指出,控方向
O DW 澄清是(i)用$400,000 的資金全部購入虛擬貨 O
幣,然後出售,之後再將出售所得的款項轉回澳門,
P P
或是(ii)未有將$400,000 資金全數購入虛擬貨幣前,
Q Q
便把已購得的虛擬貨幣出售,兩種情況那個才是他
R 們買賣虛擬貨幣的情況,對此 DW 表示兩種情況都 R
S
會發生。此外,控方曾向他盤問證物 D2-6 有關吳汶 S
東的幣安戶口的交易紀錄,DW 提及過,他們可能
T T
無法買到價值$400,000 的虛擬貨幣,因為澳門賣家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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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中無人持有那麼多虛擬貨幣的存貨,故他們可能只
C 是買到價值 20 多萬,亦只能把持有的虛擬貨幣先 C
行售出,本席認為,這也是合乎投資的常理、作為,
D D
亦有如辯方所指在虛擬貨幣投資中因時制宜,因應
E E
着賣家持貨量的客觀因素,而採取不同的買賣策
F 略。本席不認為他的說法是前後矛盾; F
(ii) DW 的證供清楚顯示,由於 USDT 是與美元掛鈎的
G G
虛擬貨幣,賣方提供匯率給他們,DW 權衡過是否
H H
合適包括按照當日匯率再決定是否買入,而他們買
I 的數量多,故可與賣家商議價格,以相對較低的價 I
J
錢購入虛擬貨幣,是小數點後兩位。由於控方不明 J
白他所指的小數點後兩個位是什麼意思,他應法庭
K K
要求以數字方式舉例來說明。他便舉例說即可能網
L L
上的虛擬貨幣售價為$7.7,他們可能以$7.68 或$7.69
M 買入。由此可見,DW 給予的購入價$7.68、$7.69, M
即控方所指的折扣約為 0.13%至 0.26%(0.01/7.7 至
N N
0.02/7.7),純粹是例子來解釋他所指的小數點後兩
O O
個位,而並不是說這折扣幅度正是及/或適用於整個
P 案發時段他們購入虛擬貨幣的每一宗交易。就 DW P
曾提及「初時」每人每月有$5,000 至$10,000 的利潤,
Q Q
辯方指出,這些利潤是否以上述的折扣價購入而得
R R
到的亦是不得而知,對此,本席予以認同。控方的
S 質疑指:(a)若以地區差價作為利潤的來源,DW 如 S
T
何可賺取所聲稱獲得的折扣約 19 至 38 倍多的利 T
潤,及(b)若以 DW 聲稱所賺到的利潤估計,他與吳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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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汶東以現金購買虛擬貨幣,所得的折扣應較 DW 所
C 說的為高,即他們應以更低的價格購買到他們所放 C
售的虛擬貨幣,均是不成立。
D D
E E
(iii) 就 DW 所說的投資方式是把資金循環投資,從最初
F 的投資金額為$200,000,其後最終增至$800,000,控 F
方指出,當中有 7 次買賣循環存入或匯到四名被告
G G
人的香港中銀戶口的總金額是高於 DW 所稱的最高
H H
購買金額$800,000,這 7 次分別為[控方書面陳詞附
I 表一]: I
J J
日期 四名被告的中國銀行 毛利潤回報約為
K K
戶口所收到的總金額
L 24/12/2021-28/12/2021 812,784.53 1.6% L
31/1/2022 - 7/2/2022 938,923.23 17.4%
M M
8/2/2022 - 10/2/2022 896,459.69 12.1%
N 14/2/2022 - 22/2/2022 868,372.08 8.5% N
22/2/2022 - 28/2/2022 852,244.29 6.5%
O O
1/3/2022 - 10/3/2022 873,302.42 9.2%
P 18/3/2022 - 21/3/2022 808,383.82 1% P
Q Q
DW 稱他們以現金大量購買虛擬貨幣所獲得的折扣
R R
約為 0.13%至 0.26%,但上述 7 次的毛利潤回報約
S 為所獲得的折扣的 4 倍至 134 倍。根據證物 D2-6, S
虛擬貨幣在當時的價格是相對穩定: 以港元計算價
T T
格的波幅約為 0.6%;以英鎊計算價格的波幅約為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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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而以歐羅計算價格的波幅約為 5%。控方質疑,
C DW 如何可賺取他聲稱所獲折扣的 134 倍多的利 C
潤,故 DW 與吳汶東以現金購買虛擬貨幣時所獲得
D D
的折扣必遠高於 DW 聲稱的折扣;
E E
F (iv) 控方也指出,DW 曾在通訊軟件的對話中建議 D2 以 F
有關款項是「賣錶得來」的說法去瞞騙銀行查詢,
G G
他是一個會砌詞狡辯以及有所隱瞞的人,未有誠實
H H
地說出買賣虛擬貨幣的整個過程及全部事實;
I I
(v) 就上述(iii),本席留意到,DW 沒有被展示過控方的
J J
附表一包括該七個時段的收款總金額及相關毛利
K K
潤的計算,故正如辯方正確地指出,就該七個時段
L 的收款總金額及相關毛利的計算,DW 無被盤問過, L
也沒有機會作出解釋。正如上文分析提過,0.13%至
M M
0.26%的折扣純粹是 DW 舉例用的例子去解釋他所
N N
說的小數點後兩個位,並不是說這折扣幅度正是及
O /或適用於整個案發時段他們購入虛擬貨幣的每一 O
宗交易,故本席認同辯方所指以這折扣率來計算該
P P
7 次的毛利潤回報既不恰當亦不穩妥。雖然 DW 沒
Q Q
有記錄買入虛擬貨幣的價錢,但他的證供清楚顯
R 示,可從他們賣出的總額便知道賺蝕,即例如他用 R
S 40 萬元買入虛擬貨幣,他們從賣出虛擬貨幣所得到 S
的總金額,便知道該一輪的投資是賺錢或是蝕錢,
T T
如果是虧蝕,他們便會夾錢補齊 40 萬元,若是賺錢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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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他們便會分帳所賺的金錢; 買入時是一次過買 40
C 萬價值的虛擬貨幣,但未必可從單一賣家買到所有 C
同等價值的虛擬貨幣,故有分批購入虛擬貨幣的情
D D
況,會等齊所有貨幣才出售,但也有無法買到價值
E E
$400,000 的虛擬貨幣的情況,因為澳門賣家中無人
F 持有那麼多虛擬貨幣的存貨,故他們可能只是買到 F
價值 20 多萬,亦只能把買到的虛擬貨幣先行售出。
G G
本席認為,他的說法合情合理,整體上吻合各名被
H H
告人的銀行紀錄顯示相關出售虛擬貨幣的款項被
I 存入到各名被告人的戶口之後再按 DW 等人指示轉 I
J
出至指定的銀行戶口後,才出現下一輪的虛擬貨幣 J
出售的款項的存入及轉出 [例如: TB/A 第 10 至 11
K K
頁- D1 的中銀戶口 日期 2021 年 11 月 18 日有 4 項
L L
存入紀錄總額為$141,843.92 於 2219 時$23,370;
M 2254 時$50,000;2301 時$50,000; 2311 時$18,473.92, M
日期 2021 年 11 月 19 日於 0918 時$141,500 被轉出,
N N
稍後同日有 5 項存入紀錄總額為$201,922.57 於
O O
2127 時$50,000; 2142 時$50,000;2203 時$50,000;
P 2210 時$50,000; 2220 時$1,922.57,之後於 2021 年 P
11 月 22 日 0903 時$201,922.57 被轉出,稍後同日有
Q Q
2 項 項 存 入 紀 錄 總 額 為 $202,024.1 於 2100 時
R R
$50,000;2111 時$152,024.31,之後於翌日 0917 時
S $201,700 被轉出,下一個存入的日期為 2021 年 11 S
T
月 24 日,類似情況亦可在另外三名被告人的銀行 T
戶口文件見到]。即使控方以$800,000 為每個循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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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本金來考慮,但正如上文提過,DW 他們用現金以
C 相對較低的價錢在澳門購入虛擬貨幣,然後放在較 C
高售價的歐洲市場放售,而澳門賣家的賣價受當時
D D
的匯率影響,故此,本席認為,每個循環所得的虛
E E
擬貨幣數量也不一樣。此外,辯方指出,歐洲市場
F 的買家未必有與 DW 他們等同的條件,即在澳門以 F
大量現金購入虛擬貨幣及/或購入同等大量份額的
G G
虛擬貨幣,對此,本席予以認同。還有,客觀證據
H H
顯示,該七個時段各覆蓋不同長短的交易日子即從
I 最短的 3 天(2022 年 2 月 8 日至 2022 年 2 月 10 日 I
J
(包括首尾兩天))至最長的十天(2022 年 3 月 1 J
日至 2022 年 3 月 10 日(包括首尾兩天))、不同
K K
的交易總數目變化幅度從約 20 宗至 40 多宗、出售
L L
虛擬貨幣之總數量是不同、交易以 GBP 或 EUR 出
M 售的價錢及/或數目的組合也不同。加上,每個時段 M
的每一天的交易數量及/或售價自然亦理應受到當
N N
天的市場供求及相關貨幣的匯率影響,本席認為,
O O
每個時段的交易都受到前述的種種因素不同程度
P 的影響,故單憑購入虛擬貨幣的折扣率及相關貨幣 P
匯率的波幅去比較每個時段的毛利潤包括其升降
Q Q
幅度,明顯是脫離現實,更何況 0.13%至 0.26%的
R R
折扣率只是 DW 使用的例子作為說明小數點後兩位
S 之用,並非等同於他們在案發時段所獲得的實質折 S
T
扣率及/或該 0.13%至 0.26%的折扣率是適用於整個 T
案發時段包括上述的七個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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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就上述第 155(iv)段,DW 坦白承認自己教 D2 以金錢是賣
C 錶得來的謊言(2022 年 3 月 3 日)來應對銀行的查問。他解釋當時銀 C
行曾致電給他查問戶口的事宜,他告訴銀行金錢是來自虛擬貨幣買賣
D D
和他可提交資料、交易紀錄給銀行,但這解釋不被銀行接受,然後銀
E E
行把他的澳門中銀港幣戶口停用,因此他問 D2 有否發生銀行致電給
F D2 的情況,由於他提出金錢是來自虛擬貨幣買賣的原因不被銀行接 F
受,所以他教 D2 使用金錢是賣錶得來的理由或許 D2 的戶口不會被
G G
銀行停用,而無著 D2 直接向銀行解釋是投資得來的金錢,他不想連
H H
累 D2 的銀行戶口也被停用。本席亦留意到,就賺錢小隊的訊息中有
I 關 2022 年 1 月 5 日,D3 說「最近先停一停」,DW 知道是因為 D3 接 I
J
到銀行的查詢有關戶口有太多大金額進出,所以 DW 把一些文件發送 J
給 D3,讓他向銀行解釋。
K K
L 157. DW 被盤問為何他們的投資要經過四、五個 Wise 戶口收 L
M
錢,他解釋因為太多現金經 Wise 戶口流入或流出會被凍結,所以凍 M
結之後就會換另一個 Wise 戶口,而他當初是不知道太多虛擬貨幣買
N N
賣會使處理款項的公司起疑凍結戶口,他是案發期間吳汶東的戶口被
O 凍結後才知道。不過,Wise 好似無交代凍結戶口的原因,只是金錢不 O
P 能匯出戶口,要向 Wise 申訴,最終戶口內的金錢是可取回,而他們 P
的操作不會使人懷疑是涉及一些不當的交易,因為他們都把交易紀錄
Q Q
遞交給 Wise,然後 Wise 就幫他們解凍戶口把錢匯出。
R R
158. DW 無刑事定罪紀錄,擁有正當職業,是持牌保險中介人,
S S
受僱於宏利金融,向客戶提供保險、基金等產品的意見。2024 年 1 月
T T
澳門司警曾就他用作處理虛擬貨幣的澳門中銀戶口向他調查,他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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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了原因後,事件「便 OK」。他來港出庭作供多天也從沒有被警方就
C 本案拘捕或控告。 C
D D
159. 本席認為,DW 已清楚解釋他們的虛擬貨幣投資的操作,
E 包括他們各人的資金來源,這些解釋亦是合情合理,他教 D2 說謊顯 E
然是因他的自身經歷而不想連累協助他們的虛擬貨幣投資買賣的 D2
F F
也被銀行停用她的戶口,是可以理解的,雖然這處事的想法、態度是
G G
不應該也是不對的,但這不會使本席懷疑他的證供的整體質素,控方
H 對他的證供的質素作出的質疑是不成立。 H
I I
J J
D3
K K
L 160. 就 D3 的證供質素包括其證供存在內在的不可能性,控方 L
無提出批評或質疑。小心考慮過他的證供包括他在 VRI 內的說法,本
M M
席認為,他已交代了事實。本席找不到任何理由要懷疑他的證供。
N N
O 161. 正如上文提過當中包括,D3 對 DW 的認識包括 DW 的經 O
濟、消費及投資能力;他本人對幣安平台操作的了解及認識,他從 DW
P P
得知,吳汶東與 DW 同是澳門人,與 DW 是好朋友及一起投資,林翠
Q Q
詩及鄭漢榮均是 DW 的中學同學是投資者之一;就 DW 他們的虛擬
R 貨幣投資,他曾作出了解認為是可行的計劃,他本人因投資金額大需 R
要考慮而沒有投放資金參與,他了解款項匯到他的香港中銀戶口是為
S S
了即時收款,即時收款的關鍵性包括對 DW 他們將款項提取並作新一
T T
輪投資交易的影響,他曾應 DW 及吳汶東的要求到訪位於太子的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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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虛擬貨幣的實體店,見證他們與該實體店的負責人進行了線下的
C 交易,而該實體店負責人亦用轉數快把款項存入他的中銀戶口,他從 C
DW 得知澳門銀行的現金提款上限只有 20 萬元,他們需提取現金去
D D
購買虛擬貨幣,然後他按指示做轉帳,他了解過有關 Wise 不能直接
E E
匯款至澳門中國銀行戶口的事宜,DW 教他用幣安戶口出售吳汶東轉
F 給他的虛擬貨幣,他從沒有懷疑 DW 的說法,亦不曾懷疑過虛擬貨幣 F
投資是假的和他中國銀行戶口處理的款項是犯罪得益。
G G
H H
162. 他的盤問及覆問證供進一步顯示,他曾表示自己沒有那麼
I 多金錢問 DW 可否投資幾萬元,但 DW 表示利潤太少了,故他因投 I
資金額大需時考慮,更何況當時虛擬貨幣是較新、潮流的投資項目;
J J
他考慮至 11 月頭才答應 DW 的要求幫手,嘗試看看這操作是否可以
K K
賺錢,再考慮投資合作;他從 DW 得知,澳門有出售虛擬貨幣的圈
L 子,每日發訊息出售,DW 找到靚價,即較香港市場或其他市場低的 L
M
價位,便會購入,DW 曾提過低價是多少,但不是每次購幣的價格都 M
有提及。他不了解在澳門買賣虛擬貨幣的市場價格,他們是有提及澳
N N
門的市場價格,但他不知道偏差有多少,其實每個地區的價錢都有些
O 不同,加上 DW 比他更了解虛擬貨幣,故他相信 DW 所說的;他不了 O
P 解澳門的價錢,但他是知道香港市場的價錢,故此他知道澳門出售或 P
購買虛擬貨幣的價格的高低,即 DW 及吳汶東曾提及過澳門購入虛擬
Q Q
貨幣的價格,他再比較香港市場的價格,便知道差價是多少;他問過
R R
DW 他們賺取的利潤,DW 說是幾個 percent,但無講準確數字;那時
S 段有五名投資者:DW、吳汶東、鄭漢榮,林翠詩和一名姓黃叫 Billy S
的人; 他知道一開始的時候 Billy 是自己做買賣但向吳汶東購買虛擬
T T
貨幣; 他處理款項的投資者是 DW 和吳汶東,林翠詩及鄭漢榮是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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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投資者; 他沒有處理過姓黃所投資的相關款項;在不同階段有不
C 同的投資者,鄭漢榮和林翠詩並不在賺錢小隊的群組,他知道 DW 他 C
們運作的實際流程,也問過 DW 可賺到多少錢,當時他仍在觀察中,
D D
在 Discord 中有談及過他們用什麼價格買虛擬貨幣回來,但沒有談及
E E
D3 如果投資可以賺多少錢因 D3 並無實際去投資;C2C 交易是 DW
F 在澳門的圈子購買虛擬貨幣,他並不知道價位,而是透過 DW 他們談 F
及澳門的虛擬貨幣價格,才知道差價是多少,他不知道 DW 他們賺了
G G
多少,因他本人仍未正式去投資,故沒有計算;除了從 DW 口中得知
H H
他們的投資活動,他也從上述實體店的經驗、DW 教他用 C2C 形式透
I 過 D3 自己的幣安戶口出售虛擬貨幣的經驗、從 WeChat 通訊中知道 I
J
吳汶東在歐洲出售虛擬貨幣的情況,全都是他相信 DW 與吳汶東在進 J
行的是虛擬貨幣買賣的投資計劃;有關 Yu Yingjia,證物 D3-4 第 69
K K
頁顯示港幣匯款$100,827 經 Wise 匯到他的戶口,相對第 58 頁是歐羅
L L
經 Wise 匯港幣到他的戶口,就他所知香港買家是可以經 Wise 付款。
M M
163. 以 D3 案發時所知的情況包括上文提過的各種情況,本席
N 認為,全指向 DW 他們當時正進行虛擬貨幣買賣的投資。本席看不到 N
O 任何理由要懷疑 D3 的證供。本席完全無困難接受、相信他案發時是 O
真誠地相信在他中銀戶口的相關存款及匯款全是買賣虛擬貨幣的款
P P
項,他亦無合理理由相信涉案款項是有問題。
Q Q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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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C C
164. 就 D4 的證供質素包括其證供存在內在的不可能性,控方
D D
無提出批評或質疑。小心考慮過她的證供,包括她在 VRI 內的說法,
E E
本席認為,她已說出了事實。
F F
165. 正如上文提過,當中包括 D4 對 DW 的認識包括 DW 的家
G G
庭狀況、經濟、消費及投資能力; 她從 D3 得知 DW 的虛擬貨幣投資
H H
計劃,亦了解過 DW 及吳汶東各自投放的資金、他們買賣虛擬貨幣的
I 流程和運作及為何需要香港的朋友協助匯款等; 當時是疫情,DW 他 I
J
們不能來港,亦沒有香港地址,故未必可以登記香港銀行戶口;母親 J
曾反對及阻止她協助 DW 他們的虛擬貨幣投資計劃,她也作多方面資
K K
料搜查包括權威網頁的資料吻合她認為 DW 他們的虛擬貨幣買賣是
L 合法投資項目,亦向母親作出相關解釋;她想參與 DW 他們的投資計 L
M 劃及建議出資數千元,但 DW 表示數千元本金的利潤只有數十元叫她 M
不要參與;DW 與吳汶東合資的總數為$400,000,每次收款大約是總
N N
數 40 多萬;直至 2022 年 5 月,她從 D3 及 DW 得知,當時虛擬貨幣
O O
的價格「唔靚」,她理解為沒有很多利潤可圖,以致投資計劃亦告終;
P 她被銀行查問時,已從 DW 取得所有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並將之給予銀 P
行,最終銀行叫她提取戶口內的剩餘金錢。
Q Q
R 166. 她的盤問及覆問證供進一步顯示,她沒有親眼見過 DW 或 R
吳汶東在澳門購入貨幣的情況也沒有獲告知購入價,但她理解 DW 與
S S
吳汶東在澳門以現金在線下購入虛擬貨幣以致購入價較低使他們可
T T
以較高價在幣安平台上出售獲利;證物 D4-10 的收款、轉帳銀碼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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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 及吳汶東所說的投資金額;若虛擬貨幣是出售給香港買家,買家
C 把購買款項轉入香港收款人(即 D2、D3 及她本人)的戶口,再由他 C
們以中銀快匯(可免手續費)轉往由 DW 及吳汶東指定的澳門戶口,
D D
由於澳門每天只可現金提款$200,000,DW 與吳汶東需要現金再買虛
E E
擬貨幣,故他們安排在澳門信任的家人及朋友代收款項,以便取出現
F 金再購買虛擬貨幣,其後因在香港出售虛擬貨幣的價格不高,DW 與 F
吳汶東轉為在歐洲出售,而歐洲只可把出售所得的款項即歐洲買家的
G G
款項轉入 Wise 平台,Wise 當時是不能轉款到澳門,故 DW 與吳汶東
H H
在 Wise 收到的款項轉到香港收款人的戶口,再由 D2、D3 及 D4 同樣
I 以中銀快匯轉往由 DW 及吳汶東指定的澳門戶口;該些指定的澳門戶 I
J
口收款人全是 DW 與吳汶東的好朋友或家人;群組內的 Billy 是 DW J
及吳汶東的同學及好朋友,她從 DW 得知,Billy 亦有和其他澳門朋
K K
友投資虛擬貨幣;就為何要以多人的戶口收款,DW 解釋因他擔心如
L L
由一個人負責的話,銀行流水帳目太多會被人懷疑是洗黑錢,怕連累
M 朋友。 M
N 167. 以 D4 案發時所知的情況包括上文提過的各種情況,本席 N
O 認為,全指向 DW 他們當時正進行虛擬貨幣買賣的投資,是合法投 O
資。本席看不到任何理由要懷疑她的證供。本席完全無困難接受、相
P P
信 D4 案發時是真誠地相信在她中銀戶口的相關存款及匯款全是買賣
Q Q
虛擬貨幣的款項,她亦無合理理由相信涉案款項是有問題。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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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被告人所知的明理人
C C
D 168. 控方陳詞,一名明理的人在得知有多人合資進行投資時, D
E
首先會確定所聲稱的投資者是否真的有能力提供所聲稱的資金或是 E
否真的有提供所聲稱的資金。
F F
G 169. 控方質疑:(i)四名被告人均只對聲稱有提供資金的其中一 G
H
人有較深的認識 - D1 有較深認識的只有表弟,D2 至 D4 有較深認識 H
的只有 DW;(ii)即使 D2 聲稱認識表弟,D2 亦無提供證據證明她對
I I
表弟的認識有多深而足以使她相信表弟有能力提供作出投資的資金;
J (iii)就其餘聲稱有提供資金的人或在澳門收取匯款的人,四名被告人 J
K 無提供任何證據顯示對他們的認識有多深,四名被告人均聲稱不認識 K
大部分收取匯款的人,四名被告人只是從表弟或 DW 口中得知這些人
L L
與表弟或 DW 的關係,故這些聲稱有提供資金的人是否真的有提供所
M M
聲稱的資金、或是否真的有能力提供所聲稱的資金,以致在澳門收取
N 匯款的人的背景和這些人與表弟、DW 等人的確實關係和為何由這些 N
人收取匯款等事宜,四名被告人均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以證明他們曾確
O O
定所聲稱的是否真確。
P P
Q Q
D1
R R
170. 就 D1 對合資人的認知,正如上文提過當中包括表弟於投
S S
資初期與另一朋友合夥,每人$100,000 合共$200,000 投資加密貨幣,
T T
及後增至 4 人,每人$100,000 合共$400,000。D1 也了解過其中一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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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人是表弟女友,另一位是表弟的同學;他事後曾向表弟索取表弟在
C 澳門的中國銀行的提款紀錄,見到表弟於案發時段提取現金的情況, C
他有“statement”是關於表弟在澳門的中國銀行提取現金的紀錄,他
D D
記得有將 statement 提供過給控方;表弟女友有積蓄、零用錢; 10 萬元
E E
真的不是什麼數目,他認識的澳門人大都是有車有樓可隨時拿 10 萬
F 元出來投資。 F
G G
171. D1 的盤問證供也顯示,合夥投資對他來說是平常事; 表
H H
弟前期的投資是他在香港區域出售虛擬貨幣,表弟用現金向朋友購入
I 虛擬貨幣之後經幣安平台售出所購入的虛擬貨幣,表弟其後透過 DW I
及吳汶東得知在歐洲出售虛擬貨幣較香港出售的利潤更高,故委託吳
J J
汶東幫表弟他們投資;他同意表弟向他提及投資金額從$200,000 增至
K K
$400,000 以致多了合資人時,他是不知道這些合資人的情況,亦無見
L 過他們包括表弟女友,但他曾了解過有幾多人投資,同時他是相信表 L
M
弟才提供協助;他從一開始便相信表弟是有財力,用乾淨的金錢俗稱 M
「白錢」去買賣虛擬貨幣;事後即案發後,他了解過事件後得知,除
N N
了表弟與女友外,另外兩位合資者是一男一女均是表弟的中學同學,
O 而吳汶東是表弟的朋友,DW 是表弟的中學同學。 O
P P
172. 本席認為,D1 的證供已清楚交代了他對表弟、表弟女友
Q 及澳門人一般的財力的認知、理解,並非只憑他對表弟的認知、理解 Q
R 包括從表弟所得到的資訊。此外,合資的人士分別是表弟女友和表弟 R
的同學,前者是親密關係,建基於表弟與女友的互相信任、支持及情
S S
感的倚賴,後者是同窗關係,建基於表弟與同學在校園環境下共同生
T T
活及學習,涉及相對長時間的相處和認識而所建立的友誼也是相對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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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本席認為,兩種關係顯然與一般的社交關係有區別均反映表弟對
C 合資人士有相當的認知、了解包括各合資人的財力,換言之,以 D1 C
案發時的認知,表弟是與他真正認識、了解的合資人士一起投資。
D D
E 173. 至於收取匯款的人,D1 的證供及紀錄(TB/E 第 7 頁)顯 E
示主要匯款給四名人士即表弟、鄭漢榮、林翠詩、Hoi Ka Kei,而他
F F
是根據表弟的指示匯款給表弟所指定的人士。D1 盤問下表示不知道
G G
表弟女友的名字,從證物 D1-6 可見,2022 年 2 月 8 日,表弟的兩個
H 訊息「… 203900 變 185….Ho Ka Kei 629….Thanks(微笑表情圖像) H
不急」和「….203900 嗰個號我女人嚟(微笑表情圖像),之後 D1 的
I I
訊息「咁多女」,表弟接着的信息「咪又係嗰個」,之後的日子直至
J J
2022 年 3 月 19 日表弟曾多次指示 D1 匯款給「女人」,其後於 2022
K 年 5 月 10 日表弟再指示 D1 匯款給女人,D1 問「女人姓咩」,表弟 K
L
答「許」,D1「Hoi?」,表弟答「Yes」,D1 說「太耐冇過唔記得(笑 L
着哭泣表情圖像) 」。本席認為,這些訊息溝通反映 Hoi Ka Kei 正是
M M
表弟女友,而 D1 對表弟女友的名字的記憶、印象不深,以致出現他
N 在盤問下表示不知道表弟女友的名字的說法,是很自然及可以理解。 N
O 無論如何,DW 的證供顯示,表弟是他的中學同學,而許嘉琪[證物 O
D2-1]是表弟的女朋友也是澳門人,表弟會指示 D1 匯款給許嘉琪。整
P P
體而言,本席認為,表弟指示 D1 匯款給四名人士的情況吻合 D1 案
Q Q
發時的認知、了解包括表弟與他人合伙投資的人數和資金的增加,更
R 何況根據 DW,鄭漢榮、林翠詩均是合資人。 R
S S
174. 本席認為,一名與 D1 知道相同事實和情況的合理人士,
T 當中包括 D1 與表弟的關係、作出查問及了解後的結果、D1 處理金錢 T
和投資的經驗,不會必然不相信或懷疑(i) 表弟與其合資人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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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提供所聲稱的資金或是否真的有提供所聲稱的資金; (ii) 收匯
C 款人士的背景、與表弟的關係及為何收取匯款,故控方的質疑是不成 C
立。
D D
E E
D2
F F
175. 除了上文提過有關 D2 對 DW 的認識,她的盤問證供進一
G G
步顯示,D2 於 2018 年已認識 DW。她在台灣上大學期間,平時與 DW
H 一起吃飯、坐在他的旁邊及/或到訪他的居所,都經常見到他的手提電 H
I
話開啟着買賣股票的應用程式。DW 大學畢業前曾投資美股。D2 曾 I
於 2019 年到訪過 DW 在澳門的住所,知道他與母親及妹妹同住。D2
J J
與 DW 會在 IG、通訊軟件 WeChat 及 FaceTime 視像交流。她與 DW
K 的溝通頻率,若是在 IG 基本上是隔日便聊天,如經 WeChat,D2 想 K
L 回覆 DW 時才回覆,約一星期回覆一次,透過手提電話聊天,約一星 L
期一次,話題大多以生活為主。D2 是在有工作後才開始對投資感興
M M
趣。
N N
O 176. 2021 年 11 月初,DW 向她提及他當時投資虛擬貨幣,D2 O
沒有對虛擬貨幣有特別大的興趣,但聽從 DW 的提議開立了幣安戶口
P P
試一試。D2 知道虛擬貨幣是一種投資但不知詳情是如何操作。D2 開
Q Q
立幣安戶口前,DW 曾向她展示他本人的幣安戶口操作 screen,而展
R 示的原因是因為她與 DW 的日常交談中曾提過自己不想繼續幹當時 R
的工作,DW 開始建議她投資虛擬貨幣,所以使用自己的幣安戶口向
S S
她展示如何操作。之後,D2 開立了幣安戶口並進行實際操作,由 DW
T T
教導她如何出售虛擬貨幣,而相關虛擬貨幣是 DW 的朋友吳汶東經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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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帳戶轉給她的,她亦從學習操作過程中領略買方買入虛擬貨幣的情
C 況。D2 無見過吳汶東,但她認識 DW 之後,成日見到 DW 的 WeChat C
或她與 DW 聊天時會提及此人。她從 DW 得知吳汶東是澳門人及是
D D
DW 的同學,兩人年紀相若兼是很好的朋友,經常聯絡、見面。她與
E E
吳汶東第一次的聯絡是透過幣安轉帳虛擬貨幣。她相信 DW,而吳汶
F 東是 DW 的好友,她亦相信 DW 的朋友的資金來源是清白的金錢。 F
G G
177. D2 當時認為 DW 是整個虛擬貨幣投資計劃的“operate”
H 操作人,DW 知道虛擬貨幣是從哪裏得來及決定匯款到哪裏,她不會 H
過問 DW 的決定。她從 DW 得知,出售虛擬貨幣所得的款項被匯到
I I
DW 指定的人都是 DW 的朋友。她不知道 DW 與多少人合資進行是
J J
次虛擬貨幣投資,她亦無這樣問過 DW。
K K
178. 從上述證供可見,本席認為,D2 明顯是出於她對 DW 透
L L
過長時間的認知包括觀察所建立的友誼和信任,加上她在 DW 的教導
M 下親自透過幣安平台出售吳汶東轉入她的幣安戶口的虛擬貨幣之經 M
N
歷,才參與協助處理虛擬貨幣投資款項的事宜。 N
O 179. D2 主問時表示,她知道 DW 與吳汶東合夥投資虛擬貨幣, O
亦知道 DW 出資$200,000,但不知道其他人出資多少。雖然如此,本
P P
席認為 D2 早在案發之前已知道吳汶東的存在是 DW 的同學、好友關
Q Q
係,並非來歷不明的人士,故 D2 相信 DW 的朋友的資金來源是清白
R 的金錢是合乎情理,而 DW 教導 D2 在幣安平台當日涉及八次出售來 R
S 自吳汶東的虛擬貨幣而所得款項總值 HK$277,510.55,對 D2 來說, S
吳汶東與 D2 本身是互不認識但吳汶東仍按照 DW 的指示把虛擬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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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入 D2 的幣安戶口,這反映吳汶東與 DW 是互相信任的合作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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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兩人在虛擬貨幣投資中各有不同角色,例如吳汶東保管及放行虛
C 擬貨幣而 DW 負責決定出售虛擬貨幣的價格,DW 與吳汶東均可指定 C
收匯款的人,指向他們兩人各自的角色的重要性是相若,吳汶東是有
D D
實質參與虛擬貨幣投資計劃,他是有金錢及有出資及出資的金額與
E E
DW 相若。
F F
180. 就黃嘉禧(即表弟)為何在賺錢小隊群組內的議題,D2 表
G G
示,表弟在群組內很少說話,故她當時未了解他的身分。換言之,D2
H 當時是不知道表弟是否投資者之一。故此,本席認為,控方批評 D2 H
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她對表弟的認識有多深而足以使她相信表弟有能
I I
力提供作出投資的資金是不成立。
J J
181. 就四名收取 D2 的匯款的人士即 LAM Choi Si,IP Cheng
K K
I,CHOI Hoi Ian 及 CHAN Loi-wa,D2 表示不認識他們,她是根據 DW
L L
的指示匯款給他們。本席留意到,不受爭議的是當時澳門銀行有 20
M 萬元的提款上限。根據 D2 的匯款紀錄,所有匯款到 DW 指定的澳門 M
N
人士都不超過$200,000 的上限,故本席認為,她必然亦理應知道、理 N
解,DW 這樣做也是為了配合該提款上限要求而需要把出售虛擬貨幣
O O
所獲得的款項分別以不超過$200,000 的銀碼匯給不同的指定人士,以
P 便他們提款出來讓 DW 他們作下一輪虛擬貨幣投資之用,而這些人士 P
Q 也自然亦理應是 DW 認識及信任的人。加上,以她當時的認知、理 Q
解,DW 是整個投資計劃的操作人,故本席認為,她不會過問 DW 作
R R
出的決定,並相信 DW 所說的收取匯款人士都是 DW 的朋友,亦是
S S
合乎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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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本席認為,一名與 D2 知道相同事實和情況的合理人士,
C 不會必然不相信或懷疑(i)DW 與其合資人是否有能力提供所聲稱的 C
資金或是否真的有提供所聲稱的資金;(ii)收匯款人士的背景、與 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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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關係及為何收取匯款,故控方的質疑是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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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G G
183. 正如上文提過,D3 在大學時期已認識 DW,與 DW 是好
H 朋友,亦在大學的四年交往中,了解 DW 的為人及生活水平,DW 獲 H
I
得家人的經濟支持,有經濟能力包括買電單車、租住房屋、飼養兩隻 I
名貴的貓、穿着名牌衣服和使用奢侈品。D3 知道 DW 在 2022 年與人
J J
合資在台灣經營酒吧,對此,DW 的證供也予以確認,而根據 DW,
K 該酒吧現時仍在營業和他投資了約港幣 170,000 元,而這筆款項是來 K
L 自父母給他的$400,000。D3 回港後仍與 DW 聯絡。 L
M M
184. D3 在大三時知道 DW 有投資美股,兩人也有談及虛擬貨
N 幣是否屬於有利可圖的投資。D3 在大四時接觸及了解虛擬貨幣,據 N
O 他的了解,虛擬貨幣買賣是合法買賣。2020 年至 2021 年期間,虛擬 O
貨幣買賣是流行話題,屬於新的投資項目。他和 DW 在大學時期曾就
P P
虛擬貨幣的買賣交流心得。
Q Q
185. 約 2021 年 10 月尾,DW 問 D3 有否興趣一起投資虛擬貨
R R
幣,D3 獲告知 DW 與好友各人投資$200,000 而資金是來自 DW 的家
S S
人及好友。由於投資金額大,D3 需時考慮,並無出資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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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D3 除了知道吳汶東是 DW 的好友,也從 DW 得知他是澳
C 門人,在澳門購入虛擬貨幣的人就是吳汶東即 Jimmy。 C
D D
187. D3 從 DW 得知澳門銀行的現金提款上限只有$200,000,
E 而 DW 他們需要提取到帳的現金,以該些現金去購買虛擬貨幣作新一 E
輪的投資。
F F
G 188. 證物 D3-4 第 39 頁出現林翠詩的收款帳戶名字。D3 不認 G
識林翠詩。DW 提供林翠詩的名字時,D3 曾問過林翠詩是誰,DW 說
H H
林翠詩是他的中學朋友,是之前提及的投資者之一,D3 便按照 DW
I I
的指示把款項轉給林翠詩。
J J
189. D3 按 DW 及吳汶東指示把出售虛擬貨幣所得的款項轉到
K K
澳門的五名人士的戶口,當中除了 DW、吳汶東、林翠詩外,還有鄭
L 漢榮 (CHEANG Hon Weng) 及 IP Cheng I。D3 不認識鄭漢榮。不過, L
DW 曾在 Discord 內提過有幾位中學同學會一起投資,鄭漢榮是其中
M M
一位。IP Cheng I 是 DW 在大學時認識的朋友。
N N
190. D3 的盤問及覆問證供進一步顯示,他畢業回港後,DW 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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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港找他,因疫情關係需隔離,他無去澳門探望過 DW,但無發生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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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事情使他懷疑 DW 所說的有關其家庭的狀況。他知道一開始時
Q DW 與吳汶東各自投資$200,000。後期,他從 DW 得知有五名投資者, Q
即除了 DW 及吳汶東,還有林翠詩、鄭漢榮及一位姓黃叫 Billy 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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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沒有問過 IP Cheng I 是否投資者因這人的戶口是最後一次轉帳到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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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的時候由 DW 提供的戶口。他知道 IP Cheng I 是 DW 的大學同學,
T 他無懷疑過 DW 要求他轉帳給 IP Cheng I 的做法。他一開始就知道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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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y 是自己買賣虛擬貨幣及向吳汶東買入虛擬貨幣。他無問過為何
C Billy 自己一個投資,亦無問過 Billy 成為投資者之一的原因。他是相 C
信 DW 所說的。
D D
E 191. 從上述證供可見,本席認為,D3 明顯是出於他對 DW 透 E
過長時間的認知包括觀察所建立的友誼和信任,才參與協助處理 DW
F F
他們出售虛擬貨幣的款項,對 D3 來說,除了 DW 外,其餘投資者當
G G
中有些是 DW 的同學、朋友,而 DW 在賺錢小隊群組內發出的訊息
H 當中有關向 D2 說「黃嘉禧話你唔同咗樣」的話(TB/B 第 348 頁 Index H
431)反映 DW 與 Billy 是認識,而 IP Cheng I 是 DW 的同學,換言
I I
之,他們五人全是 DW 認識的人,並非來歷不明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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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D3 的證供也顯示他對 DW 他們當時所進行的虛擬貨幣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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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活動並不只是從 DW 的口中得知,當中包括 D3 在實體店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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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DW 的教導下 D3 親自在自己的幣安戶口以 C2C 形式分 4 批出售
M 來自吳汶東轉給他的虛擬貨幣的經驗,從 WeChat 中知道吳汶東在歐 M
N
洲出售虛擬貨幣的情況,這些均使他相信 DW 與吳汶東在進行的是虛 N
擬貨幣買賣的投資計劃。而且,該四批 C2C 形式的出售涉及所得的
O O
款項總額約為 HK$110,197.2(49,999.95 + 38,850.00 + 10,000.87 +
P 11,346.44),本席認為,對 D3 來說,吳汶東與 D3 本身是互不認識, P
Q 但吳汶東仍按照 DW 的指示把虛擬貨幣轉入 D3 的幣安戶口,這反映 Q
吳汶東與 DW 是互相信任的合作夥伴,他們兩人在虛擬貨幣投資中各
R R
有不同角色,例如吳汶東保管及放行虛擬貨幣,DW 負責決定出售虛
S S
擬貨幣的價格,DW 與吳汶東均可指定收匯款的人,這些指向他們兩
T 人各自的角色的重要性是相若,吳汶東是有實質參與虛擬貨幣投資計 T
劃,他是有金錢及有出資及出資的金額與 DW 是相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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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本席留意到,不受爭議的是當時澳門銀行有 20 萬元的提
C C
款上限。D3 知道、理解 DW 他們需要提取到帳的現金,以該些現金
D D
去購買虛擬貨幣作新一輪的投資,故本席認為,對 D3 來說,DW 為
E 了配合該提款上限要求而需要把出售虛擬貨幣所獲得的款項分別以 E
不超過$200,000 的銀碼匯給不同的投資者或指定人士,以便他們提款
F F
出來讓 DW 他們作下一輪虛擬貨幣投資,是合乎常理,再加上,這些
G G
收匯款人士不論是投資者與否全是 DW 認識的人,以致 D3 對這些匯
H 款安排無任何懷疑,也是正常不過。 H
I I
194. 以 D3 的認知及理解,本席認為,他相信 DW 所說當中包
J 括上述人士是投資者及/或收款人是合情合理。 J
K K
195. 本席認為,一名與 D3 知道相同事實和情況的合理人士,
L 不會必然不相信或懷疑(i)DW 與其合資人是否有能力提供所聲稱的 L
資金或是否真的有提供所聲稱的資金;(ii)收匯款人士的背景、與 DW
M M
的關係及為何收取匯款,故控方的質疑是不成立。
N N
O O
D4
P P
196. D4 的證供顯示,她早在 2017 年大學期間已認識 DW、D2
Q Q
及 D3,直至 2021 年 4 月期間,她與 DW 及 D3 經常見面是相熟。以
R R
她的觀察,DW 的家境富裕亦懂得投資及賺錢。她與 DW 經常討論投
S 資,D3 也有參與投資討論亦對投資有深入了解。她從 DW 得知 DW S
T
的家庭背景包括父母給他金錢、吳汶東是他的中學同學亦是多年好 T
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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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D4 首先是從 D3 得知 DW 與 D3 的虛擬貨幣投資計劃,並
C 從 D3 得知何謂賺差價、DW 處理買賣貨幣的流程及為何需要香港的 C
朋友協助匯款等。她認為 DW 的投資計劃合法,與自己在權威網頁搜
D D
查所得的資料吻合。她也想參與 DW 的投資計劃,但她當時無工作無
E E
本金,曾查詢可否夾細小的數目如數千元,但 DW 表示數千元的本金
F 利潤只有數十元沒有意義。 F
G G
198. D4 曾被母親反對及阻止協助這項投資計劃,二人也為此
H H
爭吵。她無法參與這項投資計劃,故在賺錢小隊群組中被移除。其後,
I 經過她向母親解釋這項投資計劃是朋友用自己的金錢投資及發送多 I
項網上搜集得來的資料解釋這項投資計劃是合法投資,母親被她說
J J
服。她被重新加入賺錢小隊群組。
K K
199. D4 從 D3 及 DW 得知 Billy 是 DW 的澳門朋友,有時會幫
L L
手收款項。以她的理解,DW 與吳汶東合共出資$400,000 在澳門購入
M M
虛擬貨幣,然後在幣安平台出售,每次收款的總數比$400,000 多一點,
N 其差數就應該是他們的利潤。 N
O O
200. DW 曾私下傳訊息要求 D4 把$61,690 轉給吳汶東。她理
P 解 DW 與吳汶東均是投資者,是投資虛擬貨幣計劃的負責人,對金錢 P
的處理均是知情,故她認為為 DW 轉款給吳汶東是無問題。她曾獲吳
Q Q
汶東通知她轉錯了一筆 5000 多元的入數,亦把該筆款項轉回至吳汶
R R
東指定的戶口,故她認為這是與投資計劃無關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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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DW 曾要求 D4 開工商銀行戶口,由於她一開始認為這項
C 虛擬貨幣投資是合法,而她也問過 DW 為何需要開多一個銀行戶口, C
DW 即時解釋其用法是與中銀快匯一樣的功能,故她並無懷疑。
D D
E 202. D4 盤問下的證供進一步顯示,她同意沒有親眼見過 DW E
或吳汶東在澳門購買虛擬貨幣的情況,也沒有獲告知 DW 他們的買入
F F
價錢。她從 D3 及 DW 得知的認知、理解是 DW 和吳汶東各自出資
G G
$200,000,在澳門以現金購入虛擬貨幣,以致購入價會較低使他們可
H 以較高價在幣安平台上出售獲利。如果出售虛擬貨幣給香港買家,買 H
家把購買款項轉入香港收款人(D2、D3 及 D4)的戶口,再由他們以
I I
可免手續費的中銀快匯轉至澳門由 DW 及吳汶東指定的戶口。她理解
J J
澳門每天只可提款現金$200,000,DW 與吳汶東需以現金再購入虛擬
K 貨幣,故他們安排澳門信任的家人及朋友代為收款,以便取出現金再 K
L
購買虛擬貨幣。其後因香港售價不高,DW 與吳汶東轉到歐洲出售虛 L
擬貨幣,而歐洲只可把購買款項轉入 Wise 平台,Wise 當時是不能轉
M M
款到澳門,故 DW 與吳汶東把在 Wise 收到的款項轉到香港收款人再
N 由他們以可免手續費的中銀快匯方式轉款到澳門由 DW 及吳汶東指 N
O 定的戶口。澳門指定的戶口收款人是 DW 及吳汶東的好朋友或家人, O
故她認為是無問題。她認為賺錢小隊群組內的 Billy 是 DW 及吳汶東
P P
的同學及好友,而 DW 與吳汶東是本金投資者,他們信任 Billy 並決
Q Q
定加這名朋友在群組,對此,她亦沒有懷疑。她知道 Billy 的全名是
R 黃嘉禧,是其中一個 DW 信任的澳門朋友可協助收款項。2022 年 3 月 R
後,她從 DW 得知,Billy 亦有和其他澳門朋友投資虛擬貨幣。
S S
T 203. 就為何要以多人戶口收款,D4 表示 DW 曾解釋過,因為 T
他擔心如果由一個人負責的話,銀行的「流水帳目」太多會令人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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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洗黑錢,怕連累朋友有被人懷疑的可能性,還有 DW 及吳汶東有時
C 會沒有空去收錢,故需要其他朋友幫忙。D4 知道吳汶東是 DW 在澳 C
門最好的朋友,兩人自中學已認識,DW 都不時會在社交媒體 post 吳
D D
汶東的相片,她從中可見到 DW 與吳汶東一起聚會、旅遊等。
E E
204. 有關 DW 的財力,D4 沒有見過 DW 的父母,她畢業回港
F F
後經常與 DW 聯絡、談話及分享日常,以她對 DW 衣食住行及經濟
G G
上的了解,他有些收入是從投資得來但大部分收入來源仍是從父母得
H 來,他除了進行投資及間唔中會做兼職外,他這樣大的洗費都是由父 H
母提供。她相信 DW 所指由父母取得金錢及其經濟環境充裕,可容許
I I
他拿出$200,000 投資。
J J
205. 基於上述證供,本席認為,D4 明顯是出於她對 DW 透過
K K
長時間的認知包括觀察所建立的友誼和信任,加上她本人從權威網頁
L L
蒐集得來的資料得知及相信是次投資虛擬貨幣計劃是合法,才參與協
M 助處理 DW 他們出售虛擬貨幣的款項,對 D4 來說,吳汶東是 DW 認 M
N
識多年的舊同學、朋友,Billy 是 DW 及吳汶東的同學及好友,並非 N
來歷不明的人,而她每次收取的出售虛擬貨幣款項超過$400,000 吻合
O O
DW 說他與吳汶東各出資$200,000 ,加上 DW 與吳汶東均可指定收匯
P 款的人,指向他們兩人各自的角色的重要性是相若,吳汶東是有實質 P
Q 參與虛擬貨幣投資計劃,他是有金錢及有出資及出資的金額與 DW 相 Q
若。
R R
S 206. 不受爭議的是當時澳門銀行有 20 萬元的提款上限。D4 知 S
道、理解 DW 他們需要提取到帳的現金,以該些現金去購買虛擬貨幣
T T
作新一輪的投資,故本席認為,對 D4 來說,DW 為了配合該提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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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要求而需要把出售虛擬貨幣所獲得的款項分別以不超過$200,000
C 的銀碼匯給不同的指定人士,以便他們提款出來讓 DW 他們作下一輪 C
虛擬貨幣投資,及 DW 的解釋有關需要多名人士協助收取匯款是怕連
D D
累朋友被銀行懷疑洗黑錢,是合乎常理,再加上,這些收匯款人士全
E E
是 DW、吳汶東認識的人,以致 D4 對這些匯款安排無任何懷疑, 亦
F 無可厚非。 F
G G
207. 本席認為,一名與 D4 知道相同事實和情況的合理人士,
H 不會必然不相信或懷疑(i)DW 與其合資人是否有能力提供所聲稱的 H
資金或是否真的有提供所聲稱的資金;(ii)收匯款人士的背景、與 DW
I I
的關係及為何收取匯款,故控方的質疑是不成立。
J J
K K
208. 控方提出,依據 DW 的說法,澳門的銀行未能有效支援買
L 賣虛擬貨幣的即時付款要求,故在澳門向 DW 及吳汶東出售虛擬貨幣 L
的人(“澳門賣家”)在購買虛擬貨幣時亦應會遇到 DW 所遇到的即
M M
時付款安排的困難。若在澳門向 DW 及吳汶東出售虛擬貨幣的人
N N
(“澳門賣家”)是以正常途徑及價格購入那些虛擬貨幣,控方質疑,
O 為何他們會在澳門或其他地區購入了虛擬貨幣後有意願以較低的現 O
金價向 DW 及吳汶東出售。控方認為,這些澳門賣家必定不會從歐洲
P P
地區購入虛擬貨幣而以較低的現金價轉售給 DW 及吳汶東,而且這些
Q Q
澳門賣家必定是以更低的價錢購入虛擬貨幣才可賺取到利潤,故一名
R 明理人必定會懷疑這些澳門賣家為何可以以更低的價錢購入這些虛 R
S 擬貨幣。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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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正如辯方指出,根據控方的開案陳述,控方主要是質疑匯
C 入各名被告人的中銀戶口的款項主要為歐羅及英鎊是來自六個來源 C
或當中的多個來源,但本席留意到,就澳門賣家的議題,控方曾向 DW
D D
作出盤問,DW 的回答當中顯示他不認識澳門賣家亦不會了解對方是
E E
什麼職業之類,他只知道對方是澳門賣家而其他則一概不知,他們購
F 買虛擬貨幣的數量多故可與澳門賣家商議及價錢是相對較低,他們純 F
粹以價錢來考慮是否向澳門賣家購入虛擬貨幣; 他不知道吳汶東是
G G
否認識澳門賣家,澳門賣家全是吳汶東找回來的,吳汶東可能是透過
H H
一些賣家群組聯絡澳門賣家,澳門賣家有幣安帳戶才可轉移虛擬貨
I 幣; 控方指澳門賣家可在幣安平台以較高價錢售出虛擬貨幣但選擇 I
J
出售給他們,盤問他有否問過澳門賣家是什麼原因,他回答表示不知 J
道相關原因。故此,本席認為,控方已透過盤問 DW 提出對澳門賣家
K K
行為的質疑。
L L
210. 雖然 DW 盤問下表示,他除了知道對方是澳門賣家外,其
M M
他的則一概不知,但 DW 也說過,他於 12 歲時已認識吳汶東,直至
N 2021 年他們已認識了 12 年,吳汶東於 2016 年中學畢業後便到台灣 N
O 淡江大學讀書而期間兩人亦經常聯絡,吳汶東較他早開始投資虛擬貨 O
幣 ,吳汶東負責聯絡澳門賣家,而澳門賣家來自約 100 人的小圈子群
P P
組,互相透過投資虛擬貨幣而認識,已經算是朋友,DW 和吳汶東一
Q Q
起與澳門賣家見面進行交易,澳門賣家即時透過幣安平台轉虛擬貨幣
R 到吳汶東的戶口,本席認為,這些反映澳門賣家並非來歷不明的人士, R
更何況 DW 和吳汶東是見過和知道對方是該群組內的那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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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根據 DW,他們經幣安平台在香港市場賣出虛擬貨幣所得
C 的款項是存入 D1 的中國銀行戶口,他們經幣安平台在歐洲市場出售 C
虛擬貨幣所得的款項是經 Wise 再匯款至四名被告人的中銀戶口,經
D D
幣安平台出售虛擬貨幣的賣家需於限時 15 分鐘至 1 小時內查證是否
E E
真的收到買家的款項,賣方才可在平台上放行虛擬貨幣,換言之,他
F 們作為賣家是見到款項存入了 Wise 或 D1 的中銀戶口才向買家放行 F
虛擬貨幣,亦吻合 D2-6 紀錄當中有關吳汶東的幣安戶口於 2021 年 11
G G
月 11 日 19:38:31 時向 fast selling 購入虛擬貨幣的款項為歐羅 711
H H
及 D2-5 紀錄當中有關吳汶東的 Wise 歐羅戶口於同日匯出歐羅 711 給
I Niko De Filippis,本席認為,這些證據與控方陳詞指澳門賣家在購買 I
J
虛擬貨幣時應會遇到 DW 所遇到的即時付款安排的困難不符。 J
K K
212. 儘管 DW 的證供顯示澳門賣家可在幣安平台以較高價錢
L 出售虛擬貨幣,但本席認為,對澳門賣家來說,以較低價錢出售虛擬 L
M
貨幣及/或現金交易顯然可縮短出售套現的時間,以減低市場價格變 M
動、匯率波幅、幣安未開放澳門地區的服務故無付款方式在澳門、澳
N N
門銀行提款上限及/或澳門的不同銀行之間無法進行大額的即時收款
O (即銀行有轉數額$200,000 的限制)等不同因素的影響,以配合自身 O
P 財務的需要及/或增加自身的投資靈活性,是合乎常理並無可疑之處。 P
此外,DW 他們購買虛擬貨幣的數量是多,他們的投資方式是一次過
Q Q
用盡資金$800,000 向澳門賣家購入虛擬貨幣,視乎澳門賣家所持的虛
R R
擬貨幣的數量有多少,故每次購入虛擬貨幣時可涉及一名或多名澳門
S 賣家,本席認為,DW 他們的購買量及能力也必然是驅使澳門賣家以 S
較低價格出售的原因之一。還有,D3 的證供顯示線下交易可豁免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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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台收費,本席認為,這對買賣雙方有利顯然也是另一線下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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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因。另一方面,無証據顯示澳門賣家有與 DW 他們相同的收取買家
C 款項的條件,即 DW 他們經幣安平台售出虛擬貨幣後可透過他們認識 C
及可信賴的各名被告人的協助把買家款項從他們各人的香港中銀戶
D D
口即時轉帳到 DW 他們或他們認識及可信賴的指定人士在澳門的中
E E
銀銀行戶口。
F F
213. 再者,本席認為,澳門賣家購入虛擬貨幣的價格也受制於
G G
相關虛擬貨幣是何時被購入(不一定與 DW 他們提出購買的時間相
H 同、相若,甚或非常相近,以致市場差價於兩個不同時段本身已有相 H
當的差別幅度之可能性)、在那個市場購入、購入時相關市場的匯率、
I I
價格變動的波幅、於相關時段其個人情況,當中包括他/她對相關虛擬
J J
貨幣前景、疫情對整體社會包括投資的影響的看法、個人的投資心態、
K 取向、財務和需要、銀行的現金提款上限等多種不同因素的不同程度 K
L
的影響,而澳門賣家願意出售的價格除了與其買入價錢的差別及所持 L
的虛擬貨幣數量有關外,也同樣受到前述一系列的多種不同因素的不
M M
同程度的影響,以致澳門賣家出售虛擬貨幣給 DW 他們時可能出現賺
N 錢或蝕讓的情況,亦是正常投資虛擬貨幣買賣會衍生的結果,故在無 N
O 顧及前述一系列的多種不同因素的不同程度的縱橫交錯的影響的前 O
提下,亦無証據顯示澳門賣家購入虛擬貨幣的價格的情況下,控方質
P P
疑澳門賣家為何有意願以較低價錢出售虛擬貨幣給 DW 他們,並指澳
Q Q
門賣家必定是以更低的價錢購入虛擬貨幣以賺取利潤是既無基礎亦
R 站不住腳,故控方陳詞指一名明理人也必定會懷疑這些澳門賣家為何 R
可以以更低的價錢購入這些虛擬貨幣也不成立。
S S
T 214. 控方指出,四名被告人均知悉是以現金在線下購買虛擬貨 T
幣,然後經幣安平台放售,但他們均沒有查詢(i)為何須在線下以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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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虛擬貨幣及購買的價格;(ii)為何澳門賣家在可自行於相關平台
C 上放售虛擬貨幣的情況下,須以較低現金價向 DW 他們出售所持有的 C
虛擬貨幣;(iii)澳門賣家是如何取得所持有的虛擬貨幣。控方陳詞,
D D
一名明理的人在得知這些情況時必會追查了解有關的虛擬貨幣的來
E E
源是否有問題,如以現金放售所持有的虛擬貨幣現金價格越低於在相
F 關平台的放售價格,則「有問題」的情況越明顯,DW 的證供未能釋 F
除 DW 他們所購買的虛擬貨幣是「有問題」的疑慮。
G G
H H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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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D1 的證供顯示,以 D1 所知,表弟用現金向朋友以低價購
K K
入虛擬貨幣,然後以高些少價錢透過幣安平台出售; 他提供幣安帳戶
L 給表弟是供表弟出售虛擬貨幣,幣安是一個平台,售出虛擬貨幣時不 L
是收現金,每個幣安平台客人都使用電子轉帳,而表弟是向朋友買虛
M M
擬貨幣才用現金。在前期的投資,表弟自己在香港區域出售虛擬貨幣,
N N
之後,表弟透過 DW 知道吳汶東可在歐洲出售虛擬貨幣,出售利潤較
O 香港高,故開始委託吳汶東去投資。 O
P P
216. 從上文可見,根據 D1 的了解、認知,表弟是向朋友購入
Q Q
虛擬貨幣,並非向不明來歷、不認識的人士購入虛擬貨幣,而該些購
R 入的虛擬貨幣之後經 D1 的幣安戶口出售,幣安平台交易是合法,故 R
S
本席認為,對 D1 來說,表弟購買虛擬貨幣的來源及接收所購買的虛 S
擬貨幣方式並無可疑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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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正如上文分析提過,澳門賣家可因多種不同因素的影響下
C 而選擇以較低價錢出售虛擬貨幣,更何況表弟與朋友之間的交易也夾 C
雜了友誼及情感的因素,有別於一般純商業性質即由法律責任及自身
D D
利益主導的交易。加上,D1 並無參與表弟的投資,只是純粹出於手
E E
足親情、信任協助表弟收取出售虛擬貨幣的款項、匯款,並無從中收
F 取任何得益。儘管 D1 無投資虛擬貨幣的經驗,但 D1 本身有投資經 F
驗,故本席認為他自然亦理應知道及理解上述多種不同影響賣家的類
G G
同因素的一般性道理。
H H
218. 基於以上分析,本席認為,D1 無就第 214(i)至(iii)段作出
I I
查詢也是合乎常理,任何在 D1 處境的明理人也不會必定追查了解有
J J
關虛擬貨幣的來源是否有問題。
K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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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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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D2 的證供顯示,她從 DW 得知,DW 他們需要在澳門購
N N
入虛擬貨幣,然後在香港出售,在澳門購買 USDT 的價錢較低,在香
O 港出售 USDT 的原因是香港的幣安市場較大,所以 DW 表示,可以較 O
P
低價錢從澳門購入 USDT,然後在幣安平台在香港進行交易,可從中 P
有多些買家購買 USDT ; DW 與吳汶東一起投資虛擬貨幣,DW 出資
Q Q
$200,000,他們在澳門用現金購入虛擬貨幣;在幣安平台上買賣虛擬
R R
貨幣是無局限地區,但在香港買賣就需要使用香港的銀行戶口,若交
S 易的貨幣是港元,付款方式有 FPS 轉數快、Payme、銀行轉帳或買賣 S
雙方見面交收款項; 若在幣安平台選擇歐羅或英鎊交易,便會使用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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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的匯款或銀行轉帳或經 Wise 的匯款平台,買家經 Wise 付款給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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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Wise 確認收到買家的款項,賣家便可以放虛擬貨幣給買家,Wise
C 把外幣兌換為港幣再經 FPS 轉帳至香港的銀行戶口。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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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從上述證供可見,D2 知道買賣雙方見面交收款項是交易
E 方式之一,亦知道他們在澳門用現金購入虛擬貨幣,本席認為,這意 E
味著她知道、理解買賣雙方可進行線下交易及幣安平台收費可被豁
F F
免,故對她來說,DW 他們用線下以現金交易方式向澳門賣家購入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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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貨幣,幣安平台的收費可被豁免對買賣雙方有利,而 DW 他們可即
H 時收到虛擬貨幣便利其投資操作,澳門賣家可即時收到 DW 他們的款 H
項便利自身需要及/或投資,同時可避免透過幣安平台交易出現的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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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交易上限、$200,000 的提款上限、電匯有時差及/或買家款項不能經
J J
Wise 轉到澳門銀行戶口的各種不便因素,全是符合正常的交易行為、
K 現象。 K
L L
221. 從微信通訊紀錄可見,D2 學習幣安平台出售虛擬貨幣的
M 過程中會在自選區中見到多個買方提出不同的價錢購買不同的虛擬 M
N
貨幣數量,她根據 DW 的指示從中揀選了一位買方出售其戶口內的虛 N
擬貨幣。由此可見,本席認為,D2 從這學習過程中自然亦理應知道
O O
及理解,買家賣家均可按個人意願自行釐定購入或出售價錢及選擇與
P 那位買家或賣家交易。 P
Q Q
222. 此外,微信群組的訊息紀錄當中顯示,2021 年 11 月 25 日
R 的訊息如下: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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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Index 44-49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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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my 即吳汶東「今日澳門攞貨價錢偏高 休息」;
E DW「Okok」; E
Jimmy 「唔多抵做 今日個價」;
F F
DW「某問題」;
G G
D3 「OK」;
H Jimmy 「可以研究吓歐洲出 可以開個 Wise」; H
I I
Index 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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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Jimmy 「Wise 呢個」; K
IZ.billy(即表弟)「收到[OK]」;
L L
Jimmy 「Wise 呢個 Wise 可以出歐洲,即係可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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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羅,亦都可以出英鎊,都係要你自己開廣告掛,
N 等人哋落單,但係就會比較麻煩囉,無香港咁易出, N
但係呢就掛歐洲,或者掛英國呢就會,個 Percent 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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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多啲,即係賺多啲囉」;
P P
IZ.billy 「開號方面都需要香港接手?」;
Q Jimmy 「其實就唔使嘅,就按番你個幣安號個名黎 Q
開,開完之後出呢其實擺晒落個號入面嘅,但係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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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轉去香港嘅,但係你就係轉去香港嗰時先要個香
S S
港 FPS 帳號,所以其實你可以即係賣、賣、賣,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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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自己呢,用果個Wise 帳號收,收晒佢,之後一次
C 過打返香港咁」; C
Jimmy「但係佢開號好似要入 20 歐落去,好似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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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入,先可以開通到個帳號」。
E E
223. 從上述訊息紀錄可見,DW 他們不一定找到他們認為合適
F F
的較低價格去購入虛擬貨幣進行投資,本席認為,這反映澳門賣家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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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必然選擇以較低及/或以 DW 他們要求的價錢出售所持有的虛擬
H 貨幣,故以 D2 的認知、理解來說,這些找不到合適較低價現象吻合 H
常理亦是常見的投資買賣的現象、情況,及 DW 他們在歐洲出售虛擬
I I
貨幣會獲得較高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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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224. 正如上文分析提過,對 D2 來說,吳汶東是有金錢及有出 K
資及出資的金額與 DW 相若。再者,綜合微信群組的訊息、她和 D3
L L
及 D4 各按 DW 他們的指示把他們三人各自收到的買家購幣的款項轉
M M
帳到指定的澳門收款人的銀行戶口的金額來看,本席認為,從這些訊
N 息、他們三名被告人各自在每一輪收到的買家購幣款項的總銀碼、 N
O
DW 他們在每一輪作出的轉帳指示,D2 當時自然亦理應知道、意識 O
到吳汶東與 DW 的合資總金額約為$400,000,D2 繼而自然亦理應知
P P
道、意識到 DW 他們在澳門每一輪購買虛擬貨幣時也朝著買入與這金
Q 額同等價值的虛擬貨幣的目標,故此對 D2 來說,DW 他們在澳門每 Q
R 一輪購買虛擬貨幣的價格就變得無關宏旨,更何況 D2 無參與 DW 他 R
們的投資,而 D2 收取的手續費看來與 DW 他們每一輪最終成功買入
S S
的虛擬貨幣涉及的總金額及/或每一輪的投資賺蝕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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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基於以上分析,本席認為,D2 無就第 214(i)至(iii)段作出
C 查詢也是合乎常理,任何在 D2 處境的明理人也不會必定追查了解有 C
關虛擬貨幣的來源是否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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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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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D3 的證供顯示,USDT 的價格受美金匯率影響,而美金
H H
匯率在澳門和香港是不一致的,因此 DW 的賺錢計劃是利用美金匯率
I 的浮動,賺取利潤。如果香港買家將款項匯到香港戶口,可以即時收 I
款,即時收款是關鍵的,因市場價格瞬間變動,買賣雙方都希望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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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交易,若然款項轉到澳門戶口的時間較長的話,會影響 DW 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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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款項提取並作出新一輪的投資交易。他從 DW 得知,澳門有虛擬貨
L 幣的圈子,每日發訊息收購或出售虛擬貨幣,DW 就在該圈子內找些 L
較香港市場或其他市場低的價位購入虛擬貨幣,DW 有提過低價是多
M M
少,但不是每次購幣的價格都有提及。他不了解在澳門買賣虛擬貨幣
N N
的市場價格,DW 他們有提及澳門的市場價格,但他不知道偏差有多
O 少。其實每個地方都有些價格偏差,加上 DW 較他更了解虛擬貨幣, O
P
所以他相信 DW。他不了解澳門當日的價格但他知道香港市場的價 P
格,所以知道澳門出售虛擬貨幣或購買的價格高低。DW 一開始便有
Q Q
問他有否興趣投資虛擬貨幣。他從 DW 得知,DW 與朋友各投資
R R
$200,000 ,他向 DW 表示自己沒有那麼多金錢,可否投資幾萬,但
S DW 表示利潤太少了。至於 DW 他們獲取的利潤,他從 DW 得知是賺 S
了幾個 percent,但 DW 沒有講準確的數字。線下交易可豁免平台費
T T
用。
U U
V V
- 83 -
A A
B B
227. 根據上述證供,本席認為,D3 本身有投資經驗故自然亦
C 理應知道及理解上文提過的多種不同影響賣家的類同因素的一般性 C
道理,故以 D3 的認知、理解來說,澳門虛擬貨幣圈子的成員是活躍、
D D
有買有賣的交易涉及圈子內不同的賣家/買家和交易價格自然亦理應
E E
屬常見的投資買賣的現象、活動,線下交易無平台費用對賣買雙方都
F 是有利,不同虛擬貨幣市場本身存在的差異價格已提供了機會賺取利 F
潤,他可從香港的虛擬貨幣價格而知道澳門出售或購買的價格之高
G G
低。
H H
228. 此外,正如上文第 222 段提過的微信群組的訊息紀錄及第
I I
223 段的分析提過,DW 他們不一定找到他們想要的「靚價」,澳門
J J
的虛擬貨幣圈子中的賣家並不是必然選擇以較低及/或以 DW 他們要
K 求的價錢出售所持有的虛擬貨幣,故以 D3 的認知、理解來說,這些 K
L
找不到想要的「靚價」現象同樣吻合常理亦是常見的投資買賣的現象、 L
情況。
M M
N
229. 綜合微信群組的訊息、D3 和 D2 及 D4 各按 DW 他們的指 N
示把他們三人各自收到的買家購幣的款項轉帳到指定的澳門收款人
O O
的銀行戶口的金額來看,本席認為,從這些訊息、他們三名被告人各
P 自在每一輪收到的買家購幣款項的總銀碼、DW 他們在每一輪作出的 P
Q 轉帳指示,D3 當時自然亦理應知道、意識到 DW 他們在澳門每一輪 Q
購買虛擬貨幣時是朝著買入等同$400,000 價值的虛擬貨幣的目標,亦
R R
正是 D3 所知有關 DW 他們的合資總金額,故此對 D3 來說,DW 他
S S
們在澳門每一輪購買虛擬貨幣的價格就變得無關宏旨,更何況 D3 無
T 參與 DW 他們的投資,而 D3 收取的手續費看來與 DW 他們每一輪最 T
終成功買入的虛擬貨幣涉及的總金額及/或每一輪的投資賺蝕無關。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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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
A A
B B
230. 基於以上分析,本席認為,D3 無就第 214(i)至(iii)段作出
C C
查詢也是合乎常理,任何在 D3 處境的明理人也不會必定追查了解有
D D
關虛擬貨幣的來源是否有問題。
E E
F F
D4
G G
H 231. D4 的證供顯示,她從 D3 及 DW 得知 DW 與吳汶東各出 H
資$200,000 ,並用現金在澳門以線下交易方式購入虛擬貨幣,由於他
I I
們用現金購買虛擬貨幣兼且購買的數量多,故購入的價錢是比較低,
J J
然後他們再在幣安平台出售所購入的虛擬貨幣,以香港市場來說,香
K 港買家直接把購買的款項轉入他們在香港的中銀戶口,他們再用中銀 K
的快匯功能把買家的款項轉給 DW、吳汶東等人的澳門中銀戶口。她
L L
無親眼見過 DW 他們在澳門買入虛擬貨幣的情況,也無獲告知購入價
M M
為多少,但她理解 DW 與吳汶東各出資$200,000 用現金在澳門以線下
N 交易方式購入虛擬貨幣,這樣的做法購入價會較低,而 DW 他們可以 N
較高價在幣安平台上售出獲利。她不肯定到底是否每一次 DW 及吳汶
O O
東均用盡 40 萬元購買虛擬貨幣,或有否把上一次的利潤加入再購買
P P
虛擬貨幣,但她在證物 D4-10 顯示的數目理解,認為吻合 DW 及吳汶
Q 東所說明的投資金額。 Q
R R
232. 從上述證供可見,D4 理解 DW 他們在澳門每一輪購買虛
S S
擬貨幣時是朝著買入等同$400,000 價值的虛擬貨幣的目標,亦正是
T D4 所知有關 DW 他們的合資總金額,故本席認為,此對 D4 來說,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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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
A A
B B
DW 他們在澳門每一輪購買虛擬貨幣的價格就變得無關宏旨,更何況
C D4 無參與 DW 他們的投資,而 D4 收取的手續費看來與 DW 他們每 C
一輪最終成功買入的虛擬貨幣涉及的總金額及/或每一輪的投資賺蝕
D D
無關。
E E
233. D4 有 投 資 股 票 及 基 金 經 驗 , 包 括 富 途 牛 牛 平 台 的
F F
$180,000 資產以及 AIA 基金的現金價值約為 2000 美元。本席認為,
G G
D4 本身有投資經驗故自然亦理應知道及理解上述多種不同影響賣家
H 的類同因素的一般性道理。 H
I I
234. 微信群組的訊息紀錄當中顯示,2021 年 11 月 30 日:
J J
Index 194-205
K K
D3 :「唔緊要 你幾時開始唔忙就做」;「又冇話日日都要
L 呢排個市唔令」; L
M D4 :「面試加油」; sticker 有關表情; M
D3 :「多謝」;Sticker ;
N N
D4 :「我聽日可以開始啦 暫時夜晚 6:45 後」;Sticker 有
O O
關表情;
P D3 :「我同 John 講吓」;「禮拜六有空」;「出嚟教你」; P
D4 :「禮拜五」。
Q Q
R 235. 從上述訊息紀錄可見,DW 他們不一定找到他們認為合適 R
的較低價格去購入虛擬貨幣進行投資,本席認為,這反映澳門賣家並
S S
不是必然選擇以較低及/或以 DW 他們要求的價錢出售所持有的虛擬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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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
A A
B B
貨幣,故以 D4 的認知、理解來說,這些找不到合適較低價現象吻合
C 常理亦是常見的投資買賣的現象、情況。 C
D D
236. 基於以上分析,本席認為,D4 無就第 214 (i)至(iii)段作出
E E
查詢也是合乎常理,任何在 D4 處境的明理人也不會必定追查了解有
F 關虛擬貨幣的來源是否有問題。 F
G G
H H
結論
I I
J 237. 總括而言,就各名被告人各自面對的一項控罪,本席裁定 J
控方未能在無合理疑點的水平證明控罪所有元素,四名被告人罪名不
K K
成立。
L L
M M
N N
O 劉綺雲 O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P P
Q Q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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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DCCC 865/2023
C [2026] HKDC 43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865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陳俊業(第一被告人)
J J
邱蔚嬈(第二被告人)
K 沈琪輝(第三被告人) K
林思琪(第四被告人)
L L
------------------------
M M
N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 N
日期: 2026 年 1 月 9 日
O O
出席人士: 許俊聲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P 李卓慧女士,由謝延豐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P
Q 黃榮智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顧張文菊葉成慶律師 Q
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R R
吳美華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耀榮律師行延聘,
S S
代表第三被告人
T 蕭淑瑜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淑莊律師事務所延 T
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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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A
B B
控罪: [1]-[4]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
C 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C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D D
E E
------------------------
F 裁決理由書 F
------------------------
G G
H 1. 本案涉及四名被告人否認各自被控的一項「處理已知道或 H
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控罪,涉及分別的款項:D1
I I
為港幣 8,015,381.42 元(控罪一);D2 為港幣 4,425,230.80 元(控罪
J J
二);D3 為港幣 3,658,713.96 元(控罪三);及 D4 為港幣 2,239,201.99
K 元(控罪四)。 K
L L
2. 就每項控罪,控方的檢控基礎是,相關被告人是有合理理
M M
由相信涉案款項是黑錢。
N N
3. 四名被告人均不爭議上述涉案款項曾存放在他們各自在
O O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開設的戶口內。各名被告人的主要爭議點
P P
是沒有干犯控罪的意圖。重點來說,各名被告人的說法是,上述涉案
Q 款項的性質是投資於買賣虛擬貨幣的款項,D1 是協助他的表弟而 D2 Q
R
至 D4 各人則是協助朋友處理涉案款項。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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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A
B B
4. 就每名控方證人及辯方證人(包括各名被告人)的證供,
C 本席感謝控辯雙方準備了共同同意的證供撮要,並將在下文適當的段 C
落採納合適及有需要的證供撮要。
D D
E E
控方案情
F F
5. 控方傳召了一名證人及呈遞了證物。
G G
H 6. 承認事實主要顯示: H
I I
D1
J J
K
(i) D1 是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開設的户口 012-880-2- K
032472-3 的戶口持有人[證物 P2]。在開立戶口及在戶口進行
L L
所有交易之時,D1 均身處香港[證物 P3];
M M
N
(ii) 根據稅務局紀錄,D1 於 2021/22 課稅年度未有任何報稅紀錄 N
[證物 P4 為 D1 於 2017/18 至 2020/21 課稅年度的稅務紀錄];
O O
P
(iii) 2023 年 3 月 13 日 0740 時,警方以「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 P
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拘捕 D1。D1 在警誡下說:
Q Q
「我表弟黃嘉禧揾我開個中銀戶口,幫佢收買賣虛擬貨幣啲
R 錢咋,之後我都轉番啲錢畀佢,啲錢唔係我㗎,我都冇收佢 R
S 任何酬勞。」;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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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A
B B
(iv) 2023 年 3 月 13 日 0907 時,警方撿取了 D1 的一部白色小米
C 流動電話[證物 P5]。該流動電話儲存的 D1 户口轉帳紀錄的 C
屏幕截圖及該流動電話儲存內容的屏幕截圖分別呈堂為證
D D
物 P6 及 P7;
E E
(v) 2023 年 3 月 13 日 0995 時至 1110 時,警方向 D1 進行錄影會
F F
面 (“D1-VRI”) [證物 P8 為該錄影會面的錄影光碟及證物
G G
P8A 為該錄影會面的準確抄錄本];
H H
I D2 I
J J
K (vi) D2 是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開設的户口 012-677-2- K
027694-0 的戶口持有人[證物 P9]。在開立戶口及在戶口進行
L L
所有交易之時,D2 均身處香港[證物 P10];
M M
N (vii) 證物 P11 為 D2 於 2019/20 至 2021/22 課稅年度的稅務紀錄; N
O (viii) 2023 年 3 月 13 日 0035 時,警方以「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 O
P 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拘捕 D2; P
Q (ix) 2023 年 3 月 13 日 0605 時,警方從 D2 身上撿取了她的一部 Q
R Apple iPhone 13 流動電話[證物 P12]。該流動電話的微信群 R
組的訊息紀錄及該流動電話微信群組語音對話紀錄的準確
S S
抄錄本分別呈堂為證物 P13 及 P14;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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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A
B B
(x) 2023 年 3 月 13 日 0628 時,警方向 D2 進行警誡。D2 在警誡
C 下說:「嗰啲錢係幫我朋友馮俊杰賣錶而處理嘅。」; C
D D
(xi) 2023 年 3 月 13 日 0840 時至 0900 時,警方在 D2 住所進行搜
E 查,並撿取了一張 D2 的中國銀行銀行卡[證物 P15]; E
F F
(xii) 2023 年 3 月 13 日 1127 時至 1203 時,在 D2 的法律代表陪同
G 下,警方向 D2 進行錄影會面(“D2-VRI”) [該錄影會面 G
的錄影光碟為證物 P16 及錄影會面的準確抄錄本為證物
H H
P16A]。
I I
J J
D3
K K
L (xiii) D3 是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開設的户口 012-615-1- L
008176-3 的户口持有人[證物 P17,包括由 2021 年 11 月 1 日
M M
至 2022 年 2 月 15 日的經核證收支紀錄及經核證票據紀錄]。
N N
在開立戶口及在上述時段戶口進行所有交易之時,D3 均身
O 處香港[證物 P18]; O
P P
(xiv) 根據稅務局紀錄,D3 於 2017/18 至 2021/22 課稅年度未有任
Q Q
何報稅紀錄;
R R
(xv) 2023 年 3 月 13 日 0915 時,警方以「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
S S
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狗捕 D3。D3 在警誡下說:
T 「呢啲交易係用嚟買虛擬貨幣,我唔知買虛擬貨幣原來係唔 T
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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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A
B B
(xvi) 2023 年 3 月 13 日 1259 時至 1437 時,警方向 D3 進行錄影會
C C
面(“D3-VRI”)[該錄影會面的錄影光碟為證物 P19 及經
D D
剪輯的錄影光碟為證物 P19A 及該錄影會面經剪輯錄影光碟
E 的準確抄錄本為證物 P19B ]; E
F F
(xvii) 2023 年 3 月 13 日 0915 時,警方撿取了 D3 的一部金色 iPhone
G 流動電話[證物 P20]; G
H H
I I
D4
J J
K
(xviii) D4 是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開設的户口 012-590-1- K
044226-9 的户口持有人[證物 P21 ]。在開立戶口及在戶口進
L L
行所有交易之時,D4 均身處香港[證物 P22];
M M
N
(xix) 證物 P23 為 D4 於 2017/18 至 2019/20 及 2021/22 課稅年度的 N
稅務紀錄。根據稅務局紀錄,D4 於 2020/21 課稅年度未有任
O O
何報稅紀錄;
P P
(xx) 2023 年 3 月 13 日 0607 時,警方以「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
Q Q
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拘捕 D4。D4 在警誡下說
R 「啲錢係我幫喺澳門嘅大學同學交收虛擬貨幣。」; R
S S
(xxi) 2023 年 3 月 13 日 0612 時至 0620 時,警方在 D4 住所進行搜
T 查,並撿取了一張 D4 的中國銀行銀行卡[證物 P24]及 D4 的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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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 A
B B
一部金色 Apple iPhone 流動電話[證物 P25]、該流動電話的
C 屏幕截圖[證物 P26]、該流動電話的微信群組的訊息紀錄及 C
SMS 短訊紀錄[證物 P27]、該流動電話微信群組語音對話紀
D D
錄的準確抄錄本[證物 P28]、該流動電話的 WhatsApp 的訊息
E E
紀錄[證物 P29]及該流動電話 WhatsApp 語音對話紀錄的準
F 確抄錄本[證物 P30]; F
G G
(xxii) 2023 年 3 月 13 日 1032 時至 1308 時,警方向 D4 進行錄影會
H 面(“D4-VRI”)[該錄影會面的錄影光碟為證物 P31 及該 H
錄影會面的準確抄錄本為控方證物 P31A];
I I
J J
K D1 至 D4 K
L L
(xxiii) 四名被告人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M M
(xxiv) 四名被告人於香港無持有任何房地產、註冊公司或登記商業
N N
業務。
O O
P P
Q Q
張先生(PW1)
R R
7. PW1 曾於 2022 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5 月 17 日期間受聘
S S
於 Wise Payments Limited(“Wise”)職位為合規主任 。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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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 A
B B
8. PW1 的證供包括其書面證供日期為 2023 年 8 月 10 日的
C 內容主要顯示,Wise(香港分行)受香港海關規管,自 2015 年 1 月 C
14 日起發牌為金錢服務經營者。Wise 集團是一家跨國匯款公司,在
D D
包括香港在內的多個司法管轄區營運,並於香港境外設有持牌實體
E E
(「非香港 Wise 實體」)。Wise 只以網上方式經營,並在個別客戶
F 開立戶口時收集最低限度的個人資料如:客戶的全名、身分證明文件 F
號碼、出生日期、住址、電話號碼和電郵地址。Wise 會向客戶收取身
G G
分證明文件,以核實客戶的身分。
H H
I 9. Wise 為客戶提供轉帳產品,以向客戶提供匯款服務。Wise I
從客戶收到港幣存款,再按客戶的指示將指定金額轉帳給指定收款
J J
人。客戶於 Wise 完成登記後,相關的客戶紀錄會儲存到設於德國的
K K
伺服器,而所有由 Wise 客戶發起的交易亦將被記錄下來並儲存在該
L 設於德國的伺服器。非香港 Wise 實體的客戶如欲將港幣匯給在本港 L
M
的收款人,有關款項將經由 Wise 設於香港的銀行戶口匯出,而有關 M
交易亦會被記錄下來並儲存在該設於德國的伺服器。
N N
O
10. Wise 提供轉帳產品。Wise 客戶如欲匯款給海外收款人, O
須將港幣存入 Wise 設於香港的銀行戶口。Wise 將按客戶的指示將指
P P
定貨幣的款項轉帳給指定收款人。非香港 Wise 實體的客戶如欲將港
Q 幣匯給在香港的收款人,須將與當地貨幣等值的金額存入相關非香港 Q
R Wise 實體設於指定國家的銀行戶口,該筆匯款將按該非香港 Wise 實 R
體客戶的要求從 Wise 設於香港的銀行戶口以港幣轉帳給該指定的收
S S
款人[附件 Wise -11 至 Wise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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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 A
B B
11. 2021 年 11 月 12 日至 2022 年 3 月 21 日期間,Wise 按其
C 客戶經網上作出的指示,從 Wise 公司的戶口作本地轉帳至設於本港 C
的指定戶口的交易共有 194 筆[附件 Wise-1 至 Wise-9]。 這 194 筆交
D D
易乃按照英國總部所提供的資料及指示進行。該等交易涉及七名客
E E
戶,即 NG Man Tong、Man Wai Ng、Yingjia YU、Hon Wen CHEANG、
F Ka Hei WONG、Chonkit FONG 和 Kuok Chong CHAN[附件 Wise-10 F
為一般戶口資料、WISE-11 至 WISE-17 為交易紀錄及 WISE-18 為交
G G
易紀錄所載有關付款類別的詳情]。
H H
12. Wise 在香港有提供服務,至於 Wise 可否匯款到沒有分公
I I
司或沒有提供服務的地區,會取決於當地是否有合作夥伴,很難一概
J J
而論。
K K
13. 他不清楚 Wise 有否提供電匯服務。除匯款外,他不清楚
L L
Wise 有否提供存款服務,亦不清楚有沒有客人只是存款於 Wise。
M M
14. 他的書面證供附件 WISE-10 中客戶的 Address 為地區,
N N
當中顯示 6 個為澳門客戶,一個為英國客戶。但他不清楚如何劃分或
O 確定有關的地區。附件 WISE-11 中的 Payment ID 代表的是交易編號。 O
他不清楚是否有資料可顯示發出匯款指示的地區。
P P
Q Q
15. 控方舉證完畢。就每項控罪,本席裁定相關被告人面對的
R R
控罪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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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A A
B B
辯方案情
C C
16. 每名被告人明白權利,選擇作供及呈遞證物。D2 也傳召
D D
了一名證人馮俊杰先生 FONG Chon Kit(DW)。
E E
F
D1 F
G G
17. D1 的證供主要顯示, 他現年 36 歲,在香港出生及成長,
H 接受教育至中五。他與父親、女朋友及一名 3 個月大的兒子同住。D1 H
現時任職早更的士司機,月入約 2 萬元,是家庭的經濟支柱。D1 不
I I
認識 D2 至 D4 三名被告人。
J J
K 18. D1 曾從事不同行業,當中包括電訊服務零售業,推銷手 K
提電話及手提電話計劃,月入以底薪加佣金方式計算,多勞多得。
L L
M 19. 2023 年 3 月 13 日,D1 從夜更的士收工後便親自到荃灣 M
警署聯絡警方並參與錄影會面。由於當日很倉卒,加上事隔多年,D1
N N
就會面錄影內容作以下補充:
O O
(i) 有關遺產方面,2011 年母親去世後遺下保險金約 60
P P
萬,D1 獲分發大約 20 萬的遺產;
Q Q
R (ii) 有關投資方面,2020 年 D1 在電訊濎匯開設股票戶 R
口,投放十萬投資港股(證物 D1-2)。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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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A A
B B
20. D1 比表弟黃嘉禧(後稱「表弟」/黃嘉禧)年長 9 年。表
C 弟從醫院出世後便到 D1 家裡居住直至表弟一年級,期間 D1 有幫忙 C
照顧表弟[證物 D1-3(1-2)]。
D D
E E
21. 2011 年,D1 母親去世,D1 與表弟的母親有爭執,故此 D1
F 沒有聯絡表弟。直至 2018 年,D1 主動聯絡當時居於澳門的表弟。D1 F
日常與表弟以 WeChat、Signal 等通訊軟件及電話聯絡,頻密程度由
G G
2-3 天至 1-2 個月不等[證物 D1-5;D1-5A;D1-6;D1-6A]。
H H
22. 2018 至 2022 年期間,除受疫情影響外,D1 和表弟會在
I I
香港或澳門見面[證物 D1-4(1-3)]。D1 與表弟的關係形同親兄弟。對
J J
於表弟的請求,D1 都會協助和盡量滿足[證物 D1-6 截圖 70-71、74]。
K K
23. 表弟是家中的獨生子,居於澳門,與父母同住,家人有物
L L
業,沒有任何經濟負擔。2021 年 11 月,表弟做兼職售貨員,準備投
M 考澳門警察。 M
N N
24. 2021 年 11 月 10 日,表弟透過 WeChat 問 D1 有沒有中銀
O 戶口轉數快[證物 D1-5 截圖 31]。 O
P P
25. 2021 年 11 月 15 日,表弟問 D1 會否有時間開一個中銀戶
Q 口,因為轉款的數額大。D1 回覆指如果表弟有需要,他可以找一天 Q
處理,是正經錢就可以 [證物 D1-5 截圖 32]。表弟指是正經事,他正
R R
在做 USDT 的入貨賣出,資金轉去香港,需要一位可信賴的人將資金
S S
轉回給他。表弟提出每一輪分港幣 400 元給 D1,D1 表示不用,幫到
T 手就可以[證物 D1-5 截圖 33]。翌日,D1 親身到中國銀行分行開戶。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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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A A
B B
26. D1 對表弟提出的要求沒有任何懷疑,因為 D1 已向表弟
C 了解,得悉他投資加密貨幣,加上當時加密貨幣投資風氣盛行。 C
D D
27. 2021 年 11 月 17 日,表弟叫 D1 有時間的話下載幣安[證
E 物 D1-5 截圖 39]。D1 以個人名義開設幣安戶口後,便將登入名稱及 E
登人密碼交予表弟,由表弟操作幣安裡的交易。據 D1 理解,幣安戶
F F
口需要與收款戶口(即涉案的中銀戶口)一致。
G G
28. 表弟在幣安上「出幣」(即出售加密貨幣)時會通知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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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他需要手機驗證碼 [證物 D1-5 截圖 58]。該手機驗證碼會傳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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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的手提電話,D1 再轉發表弟。表弟需要該手機認證碼才能完成在
J 幣安上的加密貨幣交易。 J
K K
29. 當有錢轉帳至 D1 的中銀戶口時,表弟會透過通訊軟件
L WeChat 或 Signal 通知 D1 並給予 D1 轉帳的指示。證物 D1-5 截圖 59- L
60 及證物 D1-5A 相應話音訊息謄本,表弟當時正在做虛擬貨幣交易,
M M
而 D1 正在開工駕駛中。D1 檢查中銀戶口,見到表弟在 WeChat 上所
N N
指由一名 So Tsz Kit 存入的 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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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由於 D1 不習慣使用 WeChat,後來轉用 Signal 與表弟溝
P P
通 [證物 D1-6 及 D1-6A]。
Q Q
31. 除了表弟會通知 D1 有錢轉帳至 D1 中銀戶口外,D1 亦會
R R
通知表弟有人存款到他中銀戶口的情況。D1 按照表弟指示將指定款
S 項轉帳至指定戶口 [證物 D1-6 截圖 44(2022 年 1 月 20 日對話)]。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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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表弟於投資初期與另外 1 位朋友合夥,每人出資 10 萬元,
C 合共 20 萬元投資加密貨幣。及後他們增加至 4 人,同樣每人 10 萬 C
元,合共 40 萬元去投資加密貨幣。D1 曾了解過其中一位是表弟的女
D D
朋友(後稱「表弟女友」),另外一位是表弟的同學。
E E
33. D1 被捕後,與表弟仍然保持聯繫,表弟亦有提供證明文
F F
件。據 D1 事後了解,DW 和吳汶東均是表弟的中學同學。表弟與 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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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熟。起初,他們在香港市場買賣虛擬貨幣。後來,他們轉玩歐洲市
H 場,利潤較高。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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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案發時,D1 沒有 Wise Payments 戶口,對 Wise Payments
J 亦沒有任何認知。 J
K K
35. 表弟剛開始投資虛擬貨幣時,D1 曾考慮過參與。但礙於
L D1 沒有時間研究及對加密貨幣不了解,最終沒有參與。 L
M M
36. D1 對金錢的價值觀:D1 以前從事電訊銷售員,多勞多得,
N 月人可高達 8 萬。加上他曾獲得母親的 20 萬遺產,並以 10 萬元作投 N
資起步。2015 年,他獲得一筆由蘋果日報發出的報料費 50 萬元[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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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7]。故此,D1 認為就表弟當初與朋友夾份每人 10 萬元投資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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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個大數額。
Q Q
37. D1 相信表弟的人格和家庭背景,所以他對中銀戶口內的
R R
款項未曾作出懷疑或起疑心。在協助處理中銀戶口內的交易時,D1 沒
S 有接受表弟的報酬。D1 本著「幫到手就幫」的態度。D1 將中銀出帳 S
截圖做記錄[證物 P6]是為免與表弟有金錢瓜葛或被懷疑私吞,保障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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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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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對表弟提出的要求,D1 都會協助及滿足。D1 表示對任何
C C
人都有保留收據,無論是親人或陌生人,95%都會,他亦表示會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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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的收入紀錄記錄於手機備忘錄。
E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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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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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39. D2 的證供主要顯示,D2 為 28 歲,香港出生。她在台灣 H
I 就讀中原大學(2015 年至 2019 年)。D2 在 2018 年在港澳同學會認 I
識 DW,DW 也是就讀中原大學。他們關係密切。
J J
K 40. D2 在 2019 年曾在台灣讀大學期間被人非禮,DW 為 D2 K
L
作證及照顧她。 L
M 41. 2019 年,D2 畢業回港。DW 仍留在台灣直至 2022 年畢 M
N
業。 N
O 42. DW 為澳門人,不用供養父母。 O
P P
43. D2 認識 DW 時已知道 DW 有投資股票。D2 不認識吳汶
Q 東,只知是 DW 的朋友。 Q
R R
44. D2 認識黃嘉禧,黃嘉禧是 DW 的朋友。D2 曾和他們在
S 2019 年去越南旅行,其中亦包括鄭漢榮 [越南旅行照片 D2-1]。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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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D2 不認識 D1,也不認識 D3,只知 D3 是 DW 的大學同
C 學。D2 認識 D4 但不相熟。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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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就審訊文件夾 Bundle E ( “TB/E” )的第 11 至第 13 頁涉及
E 合 共 $869,400 ( 即 26.11.2021 - $9,940 ; 02.12.2021- $289,940 ; E
14.12.2021- $384,940;17.01.2022 - $159,940;11.03.2022 - $24,640 的
F F
匯款),D2 解釋這些匯款是來自 D2 的男朋友的親戚,供她與男朋友
G G
買樓之用,與本案無關。D2 亦提供證物 D2-2 匯款文件去作出解釋。
H H
47. D2 解釋, TB/B [證物 P13] 第 339 頁開始,當中的微信記
I I
錄是 D2 和 DW 的對話,DW 要求 D2 給他幣安戶口密碼,DW 教 D2
J 買賣虛擬貨幣 USDT,當天共賣了 8 次,收款$277,910.55,亦即 TB/E J
第 11 頁 24.11.2021 的$277,910,其中 5 次由 DW 做,3 次由 D2 做(參
K K
看 Table A 第 5 頁藍色部分)。DW 指示 D2 收 400 手續費,剩下
L L
$277,510.55 匯給他。DW 指示 D2 轉$200,000 給澳門的 Lam Choi Si
M (Lam)及轉$77,510.55 給他(Table A 第 5 頁藍色部分)。D2 不認識 M
N
Lam。D2 只相信 DW,D2 並無感到不妥匯錢給 Lam。以 D2 所知, N
她戶口的 USDT 是 DW 的朋友吳汶東轉入她的戶口的。D2 未曾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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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來源不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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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DW 曾告訴 D2,他用自己的儲蓄和之前投資的錢,轉投
Q Q
虛擬貨幣。以 D2 所知,吳汶東是 DW 的好友,他們一起投資,所以
R 由吳汶東轉 USDT 給她,她相信是他們投資的錢。以 D2 所知,DW R
S 投資$200,000。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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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有關 TB/B 第 167 頁(群組),群組內有 DW、D3、吳汶
C 東、黃嘉禧,後來加入 D4。群組進行 USDT 炒賣。吳汶東收款匯給 C
D2、D3、D4 的戶口,再經他們匯回澳門。之前 DW 教 D2 賣 USDT
D D
時,因用港幣,所以不用經 Wise。群組買賣,因用歐羅和英磅,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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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經 Wise。因 Wise 不能直接匯款到澳門戶口,所以需要他們匯回澳
F 門(Table C, D2 戶口的 Wise 入帳和之後轉到澳門戶口的出帳)。中 F
銀香港轉帳至中銀澳門,透過「中銀快匯」是很快(少於 1 天)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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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手續費。而且,當時因疫情,DW 等是澳門人不能自己來港開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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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D2 未曾想過涉及「洗黑錢」,因 D2 自己也曾賣 US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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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相信他們是炒賣 USDT。在整個事件,D2 曾收取約$3,500 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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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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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在被警方拘捕時,警誡下,D2 說匯款是 DW 賣錶得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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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承認當時說謊。D2 解釋因當時很突然,其後她想起 DW 曾說如銀
M 行問及帳目出入時,就說是賣錶生意。D2 以為這樣說可快些離開。 M
N
TB/B 第 351 頁,記項 560-578 證明 DW 確曾教 D2 這樣說。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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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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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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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DW 的證供主要顯示,他是澳門人,現年 27 歲。他在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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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中原大學讀書時認識本案的 D2, D3 及 D4。DW 於 2022 年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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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 D2-4 是他與黃嘉禧(即 D1 所說的表弟)、鄭漢榮等人到越南旅
C 行的相片。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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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DW 讀書時已開始投資美股,資金來自家人。家人給他
E E
$400,000,由他決定放在銀行儲蓄或用作投資。他在台灣讀書時,用
F 了 1-3 萬投資美股。除此之外,他亦有做兼職及買賣遊戲的道具,大 F
約每月賺取$5,000。
G G
H 54. 2021 年 10 月中開始,DW 與吳汶東在幣安買賣虛擬貨幣。 H
開始時的貨幣是「以泰幣」及後轉為「泰達幣」(USDT)。他和吳
I I
汶東各自出資$200,000,吳汶東的資金亦是來自家人。當時他倆在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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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開始時每人每月有 5 千至 1 萬元的利潤。
K K
55. 其後,DW 找熟悉的朋友一起合作,即黃嘉禧、鄭漢榮、
L L
D2、D3 及 D4。黃嘉禧及鄭漢榮加入一起投資,他們在澳門以匯率較
M 低的方式購入泰達幣,然後在香港地區出售,賺取匯率差價。DW 和 M
吳汶東在澳門以現金購買虛擬貨幣,然後賣家在幣安轉幣給他們的幣
N N
安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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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2021 年 11 月,只有 DW 和吳汶東出資,每人$200,000,
P P
林翠詩是朋友,幫他們收取賣幣所得的款項,因為澳門銀行每日提款
Q Q
的上限是 20 萬元。其後,鄭漢榮投資 10 萬、黃嘉禧投資 20 萬及林
R 翠詩投資 10 萬,亦成為投資伙伴。 R
S S
57. 在歐洲地區出售虛擬貨幣,會以當地貨幣作結算。幣安平
T 台需要銀行處理交易的款項,所以使用 Wise 的匯款服務。然而,當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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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Wise 沒有向澳門銀行提供服務,即經 Wise 戶口收到的錢不能經
C Wise 轉到澳門銀行的戶口,所以要經過本案的被告人把錢轉回給他 C
們在澳門銀行的戶口。DW 解釋歐洲的付款方式只用當地的電子銀
D D
行,即 Wise。再者,交易是有付款時限的,通常是下單後的 15 分鐘
E E
至 1 小時,如果超過付款時限,交易便會關閉,這等同取消訂單,無
F 法交易。這會影響商舖的聲譽,因為賣不到在平台上寄售的虛擬貨幣。 F
這情況會導致買賣雙方也有可能被列為黑名單。如果要求買家經電匯
G G
把購幣的款項匯到香港,可能做不到即時收款,甚至,如果買家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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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戶口是香港銀行,根本不會與他們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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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就虛擬貨幣的買賣流程,首先是買家下單,然後從當地國
J J
家銀行匯款到他們在 Wise 的戶口(不一定是從 Wise 到 Wise),金
K 額收到後,他們便會放行貨幣。澳門地區的居民可以以澳門身分證註 K
L
冊成為 Wise 用戶,但不可以直接從 Wise 戶口匯錢到澳門的銀行戶 L
口。出售虛擬貨幣後,他們在 Wise 的戶口會收到歐羅或英鎊,然後
M M
用 Wise 轉到各被告人的戶口。Wise 的收費算是正常,但從香港的中
N 國銀行戶口轉錢到澳門中國銀行戶口,可以即時收到,而且不收手續 N
O 費。 O
P 59. 有關以他人的戶口收款的議題,Ip Cheng I 及 Choi Hoi P
Q Lam 是 DW 信得過的朋友。DW 要求他們幫手收取款項,是避免銀行 Q
的流水帳太大;每次出售的虛擬貨幣額可能達至$400,000,但銀行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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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只能提款$200,000,故此需要分兩至三個戶口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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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證物 D2-5(Wise statements)文件上顯示歐洲買家的名稱在
C 購入虛擬貨幣時支付的金額(Received money from),同樣的金額會在 C
幣安戶口的紀錄中出現。
D D
E 61. 證物 D2-6(即吳汶東名下的幣安戶口紀錄)文件顯示, E
約在 11 月中至 12 月中的時候,當合資金額達到$800,000 的時候,DW
F F
和吳汶東用吳汶東名下的幣安戶口操作,而鄭漢榮、黃嘉禧及林翠詩
G G
則用 D1 名下的幣安戶口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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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證物 D2-6 實際是 DW 和吳汶東一起用的。戶口中的虛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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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是由吳汶東聯絡澳門的賣家(有約 100 人的小圈子)以現金購入,
J 此乃因為銀行交易有上限,而電匯亦有時差,不同銀行做不到即時銀 J
行收款,而且超過 20 萬亦不能即時取出。況且,幣安尚未開放澳門
K K
地區的個人交易,即幣安的澳門用戶只能與市場做交易(如股票市場)
L L
而不能與個人或以商舖的模式交易。在澳門以現金交易的時候是「一
M 手交錢一手交貨」即面對面地,賣家收到現金後,當面掃 code 轉幣 M
N
到吳汶東的幣安戶口。吳汶東再將在幣安戶口的幣出售。在幣安平台 N
上他們會開設一個商舖,以平少少的售價置頂,吸引買家。在買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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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後才知道買家的身分。當時疫情期間 DW 不能來港,他亦不知道澳
P 門人是否可以在香港開戶。在網上做交易需要兩至三個工作天經銀行 P
Q 收錢,但經 Wise 可以即時見到付款紀錄。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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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C C
63. D3 的證供主要顯示,他於 1996 年在香港出生,與父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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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同住。2013 年,他在香港完成中學後,到愛爾蘭都柏林繼續中學
E E
課程,於 2017 年畢業[證物 D3-8]。他畢業後到台灣中原大學就讀「資
F 訊管理」,課程包括企業及程式,於 2021 年畢業,取得商學院的學 F
G
士學位[證物 D3-9]。 G
H H
64. D3 在中原大學讀書時認識 DW。DW 是澳門人,在中原
I 大學就讀心理系。他們在大學的迎新活動認識後,在學長組織的籃球 I
J
比賽再遇見,之後一起打波,也有一起去旅行,成為好好的朋友。證 J
物 D3-2 便是他和 DW 一起拍的照片。
K K
65. 在台灣的四年交往,D3 認為 DW 是一個比較積極進取的
L L
人。至於 DW 的生活水平,他在大學時期已經買了一台電單車,在學
M M
校外租房住,亦養了兩隻昂貴的貓及擁有一些名牌衣服及奢侈品。根
N 據 DW 所說,他的經濟來源均來自屋企人。他在大三的時候得知 DW N
O 有投資股票,他們亦有談及虛擬貨幣是否屬於有利可圖的投資。 O
P 66. D3 在大四時接觸及了解虛擬貨幣,據他的了解,虛擬貨 P
Q
幣的買賣是合法。2020 至 2021 期間,虛擬貨幣的買賣是流行的話題, Q
屬於新的投資項目。他和 DW 在大學時期曾就虛擬貨幣的買賣交流心
R R
得。
S S
67. D3 在大學時期在幣安平台註冊了戶口。據他所了解,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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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前需要綁定銀行卡去操作貨幣的買賣,並且需要身分驗證。但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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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時並沒有進行過虛擬貨幣的買賣。他大學畢業後於 2021 年 9 月
C 9 日回港,而 DW 則休學返回澳門。其後,DW 返回台灣,並在台灣 C
投資開酒吧,D3 在 IG 看見並儲存了該酒吧的照片[證物 D3-3]。
D D
E 68. D3 回港後與 DW 仍然保持聯絡,包括在 WeChat 及可進 E
行多人同步聊天的通訊軟件「Discord」。D3 因為當時的疫情需要隔
F F
離之後,還沒有找到工作。他們基本上每晚都在 Discord 聯絡,DW 提
G G
及虛擬貨幣及股票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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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大約於 2021 年 10 月尾,DW 問 D3 有沒有興趣一起投資
I I
虛擬貨幣 USDT,DW 亦提及他和他的好朋友每人投資 20 萬。在 D3
J 查問下,DW 說資金是來自他的屋企人,而他的朋友亦是自己的資金。 J
D3 因為投資金額大,需要考慮,並沒有投放資金。DW 告訴 D3 他們
K K
在澳門找到價格低的 USDT,可在香港市場出售獲利。但如果香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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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的購買方把款項匯款到澳門,需要一定的時間,並非即時收到款項。
M 他知道 D3 剛畢業、有銀行卡、並且信得過,所以找 D3 一起參與他 M
N
們的投資計劃,因為 D3 的香港中銀戶口可以即時收到購幣的款項, N
然後把款項轉帳到他們澳門中銀的戶口。以 D3 對幣安平台操作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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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他認為 DW 所講的賺錢計劃是可行的。
P P
70. D3 解釋 USDT 的價格受美金匯率影響,而美金匯率在澳
Q Q
門和香港是不一致的,因此 DW 的賺錢計劃是利用美金匯率的浮動,
R 賺取利潤。他進一步解釋,如果香港買家將款項匯到香港戶口,可以 R
S 即時收款,即時收款是關鍵的,因為市場價格瞬間變動,買賣雙方都 S
希望可以即時交易,若然款項轉到澳門戶口的時間較長的話,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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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 他們把款項提取並作新一輪的投資交易。D3 從來沒有懷疑過 DW
C 的講法。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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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與 DW 一起投資的好朋友的名字是吳汶東(Jimmy)。他
E 從 DW 得知,Jimmy 身在澳門,是在澳門購入虛擬貨幣的人,是 DW E
的買賣虛擬貨幣計劃開始時的投資伙伴之一。D3 從來沒有見過吳汶
F F
東。在警方的錄影會面時,D3 說不認識吳汶東,因為他第一次經歷
G G
被警方問話,當時很亂,沒有即時想起吳汶東便是 Jimmy,況且一直
H 以來他都稱呼吳汶東為 Jimmy。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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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在 DW 的虛擬貨幣投資計劃中,D3 沒有出資金,但有參
J 與收款及轉帳,每次的報酬為$400 至$500 左右。在警方的錄影會面 J
中他說大約$200 的報酬是不正確的,因為會面時(2023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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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已經發生超過一年多,很多細節他已經記得不太清楚。
L L
73. 在 DW 的虛擬貨幣投資計劃的操作過程中,他們均在
M M
WeChat 的「賺錢小隊」群組中溝通。D3 當時使用的手提電話被他在
N N
2022 年的 2 月左右使用消費券購買新電話之後棄置了。因為沒有
O Backup,所以群組的紀錄在他的新電話(即被警方檢取的手提電話) O
不存在。為了準備本案的審訊,他向 DW 取得群組的訊息紀錄,並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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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認為相關的訊息截圖[證物 D3-4]。
Q Q
74. 證物 D3-4 顯示,2021 年 11 月 5 日,D3 開始參與 DW 他
R R
們的虛擬貨幣投資計劃; 香港購買方把 USDT 交易款項匯款到 D3 的
S S
中銀戶口。D3 解釋在幣安開戶時要捆綁銀行戶口,但出售貨幣的時
T 候,可以要求購買方匯款到一個指定戶口 [證物 D3-4 顯示的收款金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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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及按 DW 及吳汶東的指示,在扣除給 D3 的酬勞後,轉帳到指定的
C 澳門戶口的相關紀錄,參閱 D3 呈上的列表一]。 C
D D
75. 香港的買家以港元結算,以「轉數快」將購買虛擬貨幣的
E 款項轉到 D3 的中銀戶口,然後 D3 再把該些款項按指示轉到澳門中 E
銀戶口,轉帳過程不需要向銀行繳付任何手續費。就一筆由 Yu Yingj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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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11 月 23 日由 Wise 存人的款項[證物 D3-4 第 69 頁],D3 解釋 Wise
G G
是可以用港幣匯款的,這是購買方的選擇(註:證物 D2-6 的第 6 頁
H 顯示吳汶東在 2021 年 11 月 23 日 1:43:40 時 售出 12977.22 粒 USDT H
給 “HK 幣幣 Shop”,交易金額為$100,833。根據 TB/E WISE-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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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gjaiYu (“Yu”) 在 Wise 的紀錄中其地址是在 United Kingdom;
J J
WISE-17 顯示 Yu 曾轉錢給 Leung Lai Wa(在紀錄中出現過的香港購
K 幣方。Yu 在 2021 年 11 月 23 日從其港幣 Wise 戶口轉帳$100,832 給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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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的戶口。從日期和金額來看,這便是上述證物 D2-6 顯示吳汶東出 L
售 12977.22 粒 USDT 的購幣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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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在吳汶東售出虛擬貨幣後,他會在群組中告訴 D3 應該收 N
到的款項銀碼,D3 確認銀碼到帳之後,亦會在群組中確認,然後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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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組中的指示,把款項轉到某一個戶口。據 D3 所知及所信,所有存
P 到他的中銀戶口的款項,均是向吳汶東購買虛擬貨幣的款項。 P
Q Q
77. 證物 D3-4 顯示,11 月 9 日 17:03 時,吳汶東發出一個
R 在太子的地址,因為 DW 和吳汶東想 D3 到該地址,確認是不是一 間 R
S 買賣虛擬貨幣的實體店。當 D3 到達該地址,門口掛着店名,他按鈴 S
入內,向店內職員查詢後,確認是一間買賣虛擬貨幣的實體店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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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他一直與 DW 及吳汶東通電話,亦曾把電話交給店舖的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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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D3 目睹他們雙方隨即做了一筆線下的交易,在確定了數量和金
C 額後,店舖的男負責人用轉數快把銀碼轉到 D3 的中銀戶口。D3 得知 C
他應該收到款項的銀碼,在確認收妥款項之後,用電話告訴 DW 收到
D D
的銀碼,DW 和吳汶東便把相應的虛擬貨幣數量轉到店舖的負責人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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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這線下交易便完成。根據銀行紀錄,2021 年 11 月 9 日 17:58 時
F 有一筆$203,817.42 款項由 Liu Yu Tang 存人 D3 的戶口,這便是店舖 F
負責人在這次線下交易的購幣款項。根據 DW 的指示,D3 在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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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1 月 10 日,在扣除$500 的酬勞後,把$203,317 轉到 DW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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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的戶口。
I I
78. D3 解釋,在幣安的紀錄,線上交易會顯示幣的數量及金
J J
額(如證物 D2-6),而線下交易,則只會顯示轉幣的數量。D3 進一
K 步解釋線下交易可以豁免平台的手續費。這次在實體店進行線下交 K
L
易,因為 DW 的想法是,如果可以和這間實體店成為長期的合作夥 L
伴,便不用每次在市場以較高的價位做交易。根據警方從幣安取得的
M M
關於吳汶東的戶口[證物 D3-10]的資料,第 3 頁顯示在 2021 年 11 月
N 9 日有一項 26,333 粒 USDT 的轉出,而根據證物 D2-6,11 月 8 日及 N
O 11 月 10 日每粒 USDT 的售價為$7.74,這正是 D3 在上述虛擬貨幣店 O
舖見證的線下交易的購幣金額 (26,333 x $7.74 = $203,817.42)。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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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店的線下交易的親身經歷,加強了 D3 對 DW 的投資計劃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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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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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證物 D3-4 的第 17-18 頁顯示 2021 年 11 月 10 日曾談及是
S S
否可以把收到的一共 32 萬多的款項轉給他們,因為 DW 曾講過澳門
T 銀行的現金提款上限只有$200,000,而他們需要提取到帳的現金,以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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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些現金去購買虛擬貨幣。所以 D3 問清楚,然後按指示去做轉帳。
C D3 從來沒有懷疑過 DW 的說法。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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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證物 D3-4 的第 25 頁顯示經 Wise 轉到 D3 戶口的款項,
E 根據 D3 的了解,是因為吳汶東將虛擬貨幣投放到國外出售。D3 曾經 E
問過為什麼不從 Wise 直接匯款到澳門中銀戶口,DW 告訴他說 W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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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直接匯款到澳門中銀戶口,所以要將款項轉到 D3 的香港中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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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然後再轉到澳門戶口。D3 相信這個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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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2021 年 11 月時,D3 是有聽過 Wise 這間匯款公司的,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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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與警方的錄影會面時,因為事隔太耐,而且他自己從來沒有使用過
J Wise,更沒有在 Wise 開過户口,所以想不起 Wise Payments Limited J
是什麽公司。
K K
L 82. 證物 D3-4 的第 26 頁,D3 說因為「下禮拜四阿哥有大數 L
入,停止轉帳」,D3 解釋那只是一個藉口,因為當日有事,無法使用
M M
手機進行轉帳,擔心會導致他們無法使用該些款項,所以找這個藉口,
N N
令他們擔心款項會混亂以暫停轉數。
O O
83. 證物 D3-4 的第 31 頁顯示 Jimmy 的歐洲買家購買虛擬貨
P P
幣時以當地幣值結算的款項(這是 D3 從幣安平台得到的認知),看
Q 見這些紀錄,D3 更加相信他們的虛擬貨幣投資計劃。 Q
R R
84. 證物 D3-4 的第 39 頁出現林翠詩(“林”)的收款帳戶名
S 字。D3 並不認識林,但 DW 曾經在 Discord 提過,之後會有其他夥伴 S
一起投資。DW 提供林的名字的時候,D3 曾問過林是誰,DW 說林是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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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A A
B B
他的中學朋友,是之前提及的投資者其中之一。於是,D3 便按 DW
C 的指示把款項轉給林。 C
D D
85. 證物 D3-4 的第 47-48 頁的「So Chui Nam」和$43,568 是
E 虛擬貨幣購買方存入 D3 戶口的款項。 E
F F
86. 證物 D3-4 的第 64-65 頁顯示經 Wise 由歐羅和英鎊匯款到
G D3 的中銀戶口均是 Jimmy 在國外出售虛擬貨幣的款項。之前 DW 和 G
Jimmy 曾經提及過將虛擬貨幣在國外出售,D3 相信這些匯款是購買
H H
虛擬貨幣的款項,對此並沒有懷疑。
I I
87. 證物 D3-4 的第 71 頁,Jimmy 在 11 月 25 日說「可以研究
J J
吓歐洲出,可以開個 Wise」,因為香港市場價格不理想,所以把出售
K K
虛擬貨幣的中心放在國外,而開設 Wise 戶口可以接收在歐洲出幣的
L 款項。Jimmy 是提議 D3 開設 Wise,但 D3 並沒有這樣做。 L
M M
88. 證物 D3-4 的第 70 頁,DW 在 2021 年 11 月 23 日說「出
N 完」,因為 D3 未用過幣安出幣,所以請 DW 用他的幣安戶口教他以 N
C2C 模式出售吳汶東轉給他的 14,177 粒 USDT 虛擬貨幣。根據證物
O O
D3-5(警方從幣安取得的 D3 的戶口紀錄)的第 1 頁顯示 D3 在 2021
P P
年 5 月 14 日開戶;第 2 頁顯示在 2021 年 11 月 23 日收到由 Jimmy 轉
Q 到他戶口的 14,177 粒 USDT,該批轉幣並不涉及任何款項; 第 3 頁 Q
顯示由他的戶口分四批將該些 USDT 出售,紀錄的第一筆是 D3 在較
R R
後的時間點自己操作售出($11,346.44),而其餘三筆是由 DW 在較
S S
早的時間點教他操作。這四批 USDT 出售後所得的款項均全數轉回給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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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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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他們。除了由警方取得的證物 D3-5 幣安紀錄,D3 自己在幣安平台所
C 記錄該 4 次售幣紀錄亦可見於證物 D3-12。 C
D D
89. 由警方從幣安取得吳汶東的戶口紀錄[證物 D3-10]顯示,
E 上述 14,177 粒 USDT 轉到 D3 的幣安戶口(第 2 頁),同時亦顯示, E
2021 年 11 月 9 日有一項轉出 26,333 粒 USDT 沒有銀碼的線下紀錄。
F F
按證物 D2-6 吳汶東的流水簿可見當時的 USDT 每粒價格是$7.74。
G G
此價格 x 26,333,正正是$203,817.42,即實體店舖在 2021 年 11 月 9
H 日轉帳到 D3 中銀戶口的銀碼(TB/E 第 19 頁)。 H
I I
90. 從 WeChat 群組的紀錄可見(TB/B, P13),D3 在群組中
J 會確認他收到的購買虛擬貨幣的款項銀碼,並按指示將款項轉到指定 J
的收款戶口。在記項#440,D3 在 2022 年 1 月 5 日說:「最近先停一
K K
停」,因為中國銀行致電給他,要求就他戶口中的款項提供一些資料。
L L
因此 D3 向 DW 和 Jimmy 說先停一停,同時他從 DW 得到五份文件,
M 即證物 D3-6。D3 在 2022 年 1 月 7 日以電郵[證物 D3-11]將證物 D3-6 M
N
提供給銀行,並說明文件 1-3 是朋友的關係,交易虛擬貨幣的紀錄; N
文件 4-5 則是商家與客人關係,交易虛擬貨幣的紀錄。
O O
91. 此後,D3 並沒有繼續參與虛擬貨幣投資計劃。他分別在
P P
2022 年 2 月 14 及 15 日從中國銀行成功取回他自己在戶口中的共
Q Q
$111,649 存款(TB/E 第 21 頁)(註:在 2021 年 11 月 5 日第一筆購
R 幣款項$210,528 由 Leung Lai Wa 存人之後,戶口結餘是$323,707,即 R
S $113,179 是 D3 自己的存款)。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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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D3 於 2023 年 3 月 13 日得悉警方聯絡他,他自己到警署
C 協助調查,繼而被拘捕。被捕後,警方在他家中進行搜屋,過程中並 C
沒有檢取任何物品。同日,警方向他進行錄影會面,會面中提及虛擬
D D
貨幣買賣涉及「以太幣」,其實應該是「泰達幣」USDT,他說錯了
E E
是因為時隔太耐,他記不清楚。會面中,他亦說不知道為什麼 DW 和
F 吳汶東曾經 Wise 匯款給他,那是因為很多細節他已經記不起,而且 F
會面之前或期間,警方亦沒有向他提供任何文件參考。記項#213-214,
G G
他提及的「風險」是指投資回報的風險。記項#282 所說的「買」,其
H H
實是「賣」,即出售虛擬貨幣。會面中 D3 提及自己在「富途牛牛」
I 的投資是他於 2021 年 6 月在台灣已經以台灣的電話號碼開始並設立 I
J
的投資戶口,他於 2021 年 10 月回港後在香港開戶。開戶的資金 J
$25,000 是由家人提供。他除了投資港股,亦有投資美股,他在 2022
K K
年 2 月在「富途牛牛」開設美股戶口。
L L
93. 警方就本案向 D3 進行的錄影會面是 D3 經歷的唯一一次
M M
與警方的會面。如在會面中有他所說的與他庭上證供不一致的地方,
N 則以他在庭上的證供為準。 N
O O
94. TB/E 第 22 頁顯示在控罪所指的時段曾經轉帳到 D3 的中
P 國銀行戶口人士的名單,此名單中的 Ng Kim Fung,Cheung Wai Ka, P
Q Fong Kei Suet 是 D3 的朋友,這些存款均涉及一些朋友間的社交活動。 Q
其餘的在名單上的人,除了 DW 和吳汶東,D3 並不認識,他們均是
R R
在香港購買虛擬貨幣的購買方。
S S
95. TB/E 第 23 頁顯示,在控罪所指的時段由 D3 戶口轉出款
T T
項的收款人名單中,首 5 名均是由 DW 及吳汶東指示把出售虛擬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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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的款項轉到的澳門戶口。D3 不認識鄭漢榮,但 DW 在 Discord 曾
C 經提及過,有幾個中學同學會一起投資,鄭漢榮是其中一個。他在與 C
警方的錄影會面中說不認識鄭漢榮,因為當時記不起。至於林及 Ip
D D
Cheng I 是 DW 大學時認識的朋友,轉帳均是由 DW 給的指示。D4 是
E E
D3 認識的朋友,相關款項($492)是一起出去玩時的消費。其餘的人
F 均是 D3 的朋友,轉帳是因為一些社交的開支。 F
G G
96. D3 知道 DW 及吳汶東在香港沒有銀行戶口。
H H
97. D3 在香港、愛爾蘭及台灣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在涉案
I I
時段的任何階段,他不曾懷疑過虛擬貨幣投資是假的。在任何階段,
J 他不知道他在中國銀行戶口處理的款項是犯罪得益。在任何時候,他 J
沒有懷疑他在中國銀行戶口處理的款項是犯罪得益。據他所知所信,
K K
所有涉案的款項均是買賣虛擬貨幣交易的款項。
L L
98. 自 2023 年 5 月左右,他開始在尖沙咀的上海商業銀行做
M M
客戶服務。
N N
O O
P
D4 P
Q 99. D4 的證供主要顯示,她出生於內地,現年 27 歲,案發時 Q
約 23 歲。她 10 歲時隨父母定居香港,現時是一名客戶服務員,月入
R R
約 HK$18,000。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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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D4 於 2015 年到台灣升讀中原大學,於 2017 年在校內的
C 港澳學生聯誼會認識 DW、D2 及 D3。她在 2021 年大學畢業後回港 C
[證物 D4-8]。
D D
E E
101. 2017 年相識時,D4 和 D2 均為上述聯誼會的幹部,由幹
F 部組織活動予新生參加,而 DW 及 D3 是新生;其後,DW 及 D3 均 F
加入成為幹部。
G G
H 102. 2017 年,D4 約每星期見 DW 及 D2 一至兩次,至 2018 年 H
相熟後,每星期見 3 至 5 次,會經常相約吃飯聚會;後來由 2020 年
I I
12 月至 2021 年 4 月期間甚至每天都會見面。
J J
103. D4 自認識 DW 以來,認為 DW 家境富裕。她的觀察如下:
K K
L (i) DW 經常穿著名牌服飾,例如數千元的「巴黎世家」
、 L
一千至二千元的「潮牌」SUPREME 等;
M M
N (ii) 他在飲食上都是「想食就食、想買就買」; N
O O
(iii) 他住的地方租金為一萬元台幣,而 D4 只租住 3000
P 台幣的地方; P
Q Q
(iv) 在大學一年級的時候,他購買了一台港幣 3 萬元的
R 電單車; R
S S
(v) 他經常去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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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他的家中有很多單反相機及鏡頭,價值數萬元一
C 部; C
D D
(vii) 他在台灣分別花費 7 萬台幣及 1 萬台幣買了兩隻
E 貓。 E
F F
G
104. 就 DW 的投資經歷,D4 得知的訊息如下: G
H H
(i) DW 告訴她,他會投資股票,亦有賺錢;
I I
(ii) DW 曾經在手機上打開其「富途牛牛」應用程式版
J J
面,展示給 D4,看到有賺了數萬元港幣;
K K
(iii) DW 及 D3 在大家聚會時會經常討論股票及投資相
L L
關新聞,亦經常使用一些投資術語;
M M
N (iv) D4 當時的男友也有投資股票,所以 D4 亦對此題目 N
有興趣,但她自己沒有資金參與。
O O
P 105. 有關 DW 的家庭背景方面,D4 得知的訊息如下: P
Q Q
(i) 她知道 DW 和母親及妹妹同住在澳門;
R R
S (ii) DW 的父親做裝修公司,以現金出糧,但 D4 不知道 S
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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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DW 的母親在銀行做類似出納的職位;
C C
(iv) DW 告訴她,他的錢由父母給他而來;
D D
E (v) 她相信 DW 的父母已經分開,但 DW 沒有明確告訴 E
F
她; F
G G
(vi) DW 可以每月從父母處得到 1 萬元零用錢;
H H
(vii) DW 有向她提及吳汶東 Jimmy,指是他的中學同學
I I
及多年好友。
J J
K 106. 2021 年 11 月 9 日,D4 透過 WhatsApp 從 D3 處得知 DW K
和 D3 的虛擬貨幣投資計劃 [TB/D 第 288 頁- D3 和 D4 的 WhatsApp
L L
對話紀錄]。 當天晚上,她和 D3 在 Discord(遊戲通訊軟件)上討論,
M M
D3 解釋何謂「賺差價」、DW 處理買賣貨幣的流程、及為何需要香港
N 的朋友協助匯款等。 N
O O
107. D4 從 D3 處所得到「賺差價」的理解就是低買高賣,DW
P P
和好朋友吳汶東每人夾份 20 萬元,在澳門用現金買入虛擬貨幣,然
Q 後在幣安(Binance)交易平台上售出。2021 年 11 月時,DW 和吳汶 Q
東是在香港售出貨幣,所以需要香港的銀行戶口讓購買方入錢,然後
R R
香港戶口以中銀快匯轉給他們在澳門的戶口。DW 和吳汶東無法在香
S S
港開設中銀戶口,因為當時疫情無法來港,加上他們沒有香港地址,
T 即使來到香港也未必能開戶。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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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2021 年 11 月時,D4 對上述投資計劃感興趣,因為她當時
C C
失業,而 DW 及 D3 指每次交易她可獲得約 400 至 500 元,而她自己
D D
估計如果他們交易頻密,她可能可以一個月獲得 7 至 8 千元。
E E
109. D4 認為 DW 的投資計劃合法,因為這和她自己在權威網
F F
頁搜查到的資料吻合。她亦想參加 DW 的投資計劃,可是她當時沒有
G 工作,沒有本金。她曾向 DW 查詢她可否夾小數目如數千元,但 DW G
表示數千元本金的利潤只有數十元,沒有意義。
H H
I 110. 可是,2021 年 11 月,D4 的母親反對及阻止她協助這項投 I
資計劃,詳情列在[證物 D4-9]。D4 呈交她和母親在 2021 年 11 月 9 日
J J
至 10 日的對話內容,總括來說 D4 通知母親不要再用其戶口申請在
K K
職家庭津貼,而 D4 的母親則指 D4 打算做的事情可能是洗黑錢,二
L 人為此爭吵。D4 在 WhatsApp 中向母親解釋投資是朋友用自己的錢 L
投資,及發送多項網上搜集得來的資料,如中銀網頁、金管局網頁、
M M
網上報章等,向母親解釋 DW 做的是合法投資項目,原理和她等人民
N N
幣升值再出售圖利一樣。
O O
111. 因為母親的阻止,D4 在 2021 年 11 月無法參與上述投資
P P
計劃,所以她在微信群組「賺錢小隊」中被移除了。
Q Q
112. 2021 年 12 月 7 日,D4 被重新加入微信群組「賺錢小隊」
。
R R
D4 已經說服母親,當時 D4 亦找到正職(醫管局文員),其戶口已經
S 不影響母親申請津貼。加人微信群組「賺錢小隊」後,D4 可以收到 S
DW 及吳汶東的通知,她的戶口會收到多少款項,及應該轉多少款項
T T
到哪個戶口。微信群組「賺錢小隊」總共有六人,DW 和吳汶東是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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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者及負責操作買賣,D2,D3 及她本人是香港戶口持有人負責收買
C 家的貨款,而她不認識另一位叫 Billy 的人但知道是 DW 及吳汶東的 C
朋友。Billy 在群組也很少發言,所以她亦沒有特別留意,但 DW 曾
D D
告訴她 Billy 是澳門朋友,有時也會幫手收錢。
E E
113. D4 在證物 D4-10 提供了總結。由 12 月 28 日開始,每次
F F
接收及轉走、她收取的「手續費」等。D4 指每次收款都大約是總數
G G
40 多萬元,以她所理解,DW 和吳汶東拿出總數 40 萬投資,先在澳
H 門買入虛擬貨幣,其後在幣安平台售出,每次收的總數比 40 萬多一 H
點,那就應該是他們的利潤。如第一次,她收到的總金額為 408,000
I I
元,所以她相信這一次 DW 及吳汶東應該獲利約 8000 元,他們指示
J J
她在轉款時扣起 500 元作為她的酬勞。
K K
114. 承上,在證物 D4-10 的列表中,D4 解釋了每次收到的款
L L
項總數及轉走的總數,以及其中每次扣起約 400 至 500 元的酬勞。
M M
115. 2022 年 2 月,DW 私下(非群組)傳訊息要求 D4 把總數
N N
61,690 元轉予吳汶東,D4 亦同意照做。她的理解是 DW 及吳汶東都
O 是投資者,他們均是投資虛擬貨幣計劃的負責人,兩人對金錢的處理 O
均知情,所以她認為替 DW 轉款予吳汶東是沒有問題的。D4 亦提供
P P
了 DW 要求她轉款的 WeChat 對話紀錄[證物 D4-11]。
Q Q
116. 2022 年 3 月 3 日,曾經有一筆 5 千多元的入數,而吳汶
R R
東當時馬上告知 D4 是轉錯了,D4 亦把整筆款項轉回吳汶東指定的
S S
戶口,故此她認為那是與投資計劃無關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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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直至 2022 年 5 月,D4 獲 D3 及 DW 告知,其時虛擬貨幣
C 的「價格唔靚」,她理解為沒有很多利潤可圖,故此該投資計劃亦已 C
告終。
D D
E 118. D4 提到在銀行查問時,她已經把從 DW 處取得的所有虛 E
擬貨幣交易紀錄交予銀行,而最後銀行有叫她去提取戶口內的剩餘金
F F
錢,之後她就沒有再跟進。
G G
119. D4 亦提到她在警方的錄影會面中,交代了上述虛擬貨幣
H H
投資計劃及各人的角色等。D4 亦解釋她在錄影會面中指 WISE 是貨
I I
幣交易平台並不準確,WISE 應該是外匯轉款平台,而 BINANCE 幣
J 安才是交易平台;她指弄錯了名字是因為錄影會面時已經是投資計劃 J
終結一年多後,而她在清晨被捕,仍然「未瞓醒」,故此弄錯了。
K K
L 120. D4 同意馮俊杰曾叫她多開一個工商銀行戶口,當時她亦 L
同意,但最後她不清楚有否成功開立。D4 認為整個虛擬貨幣投資計
M M
劃合法,她亦曾詢問為何要開設多一個戶口,而 DW 解釋其用法和中
N N
銀快匯一樣,所以她對此沒有懷疑。
O O
121. D4 亦提供了一個列表[證物 D4 – 12],這是她從馮俊杰處
P P
取得幣安交易紀錄[證物 D2-6]後,再對比控方提供的 WISE 匯款紀錄
Q 而製成的。內容顯示每一筆 WISE 匯款,均對應在幣安的交易紀錄。 Q
在核對所有紀錄後,D4 更加確信 DW 是在進行虛擬貨幣交易,而從
R R
WISE 收到的匯款是虛擬貨幣交易的得益。
S S
122. D4 提供文件證明她過往曾因不同的投資、賺錢機會而被
T T
騙。第一宗是在 2018 年 2 月,她因相信可以到意大利做代購,而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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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損失$2000[證物 D4-13 香港警方信件]。 2020 年 7 月,D4 在台灣被
C 網友以合資投資網上遊戲貨幣而受騙,損失港幣二萬元[證物 D4-14]。 C
2023 年 8 月,她在富途牛牛應用程式上認識網友,網友表示可以帶她
D D
做虛擬貨幣交易,她損失 25 萬元[證物 D4-15]。25 萬元是來自她自己
E E
工作的積蓄( 2021 年 11 月起在醫管局工作,月人約 18,000 元,工作
F 約 20 個月,總收入約 36 萬多元)。 F
G G
H 證供、證據之分析及衡量 H
I I
123. 就每名被告人各自面對的一項控罪,本席謹記,責任在於
J J
控方舉證所有控罪元素至無合理疑點水平。相關被告人毋須証明自己
K 是清白。相關被告人無定罪紀錄。本席給予自己合適的指引有關其證 K
L 供的可信性較高及犯罪傾向較低。 L
M M
124. 有關每項控罪的證供、證據是分開、獨立地被考慮、衡量。
N N
125. 有關每名被告人的證供、證據是分開、獨立地被考慮、衡
O O
量。
P P
126.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條:
Q Q
「…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全部或
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
R 該財產,即屬犯罪。」 R
S S
127. 終審法院在 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 [2016] 19
T HKCFAR 279 確立,控方無必要證明被告人處理的財產,確實代表從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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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控方要證明的是,被告人處理了一些財產,而該
C 些財產,全部或部分,為他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代表可公訴 C
罪行的得益(“黑錢”)。
D D
E E
128. 終審法院在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F HKCFA 47,重訂了如何斷定被告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金錢是 F
黑錢的步驟如下:—
G G
H (i) 被告人究竟知道什麼事實和情況,當中包括其個人 H
的事實和情況,可能會影響其相信涉案金錢是否黑
I I
錢?
J J
K (ii) 任何一個合理的人,知道被告人所知道相同的事實 K
和情況,是否必定會相信涉案金錢是黑錢?
L L
M (iii) 如上文(ii)的答案是「是」,則被告人罪名成立。 M
N 如「否」的話,則罪名不成立。 N
O O
129. 終審法院進一步表示,被告人相信或可能相信涉案金錢並
P P
非黑錢並非問題的核心,重要的是,究竟是什麼事實和情況導致他如
Q Q
此相信。如一個與被告人知道相同事實和情況的合理的人,必定會相
R 信涉案金錢是黑錢的話,則儘管被告人主觀地相信或可能相信情況並 R
S
非如此,也足以干犯洗黑錢罪。 S
T T
130. 本席已小心考慮所有證供、證據及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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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本席認為,PW1 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已如實地交代事實。
C C
D3 及 D4 向他作出的盤問性質主要是澄清性,並非挑戰或質疑。
D D
E E
D1
F F
G G
132. 就 D1 是否就他所知在說真話,控方重點提出兩大範疇:
H (i)雖然 D1 認為 10 萬元不是大數額亦相信表弟有足夠積蓄作出投資, H
I 但 D1 並無提供任何實質證據,例如表弟於澳門中國銀行開設的戶口 I
紀錄以證明表弟確實有足夠能力提供 10 萬元作購買虛擬貨幣之用;
J J
(ii)依據 D1 的證供,2021 年 11 月,表弟只任職兼職售貨員。D1 沒有
K K
提供表弟的任何入息資料及證據,也沒有提供任何關於表弟在 2021
L 年 11 月前的工作或入息證據,他如何可確定,對表弟來說,10 萬元 L
並不是一個大數額。他的證供未能令人信服表弟有足夠的資金及能力
M M
作出 10 萬元的投資。
N N
O 133. D1 盤問下的證供顯示,他從一開始便相信表弟的財力, O
他使用乾淨的金錢去買賣加密貨幣; 表弟的父親是澳門人,在澳門有
P P
一個物業; 表弟於案發時(即 2021 年)約 24 歲,在澳門就讀大學的
Q Q
體育科目,與父母同住,並在 Nike 做兼職每月賺取萬多元,但他無
R 需給父母金錢,而他約 18 歲開始便一直有做兼職;表弟平時比較喜 R
歡玩籃球,其他消費比較少;以表弟的家人背景及澳門人一貫是有錢
S S
的狀態,他認為表弟可於 2021 年用 10 萬元投資虛擬貨幣,而這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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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估計而是基於他的人生閱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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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D1 不認識也沒有見過表弟女友。表弟女友是由家人供養,
C C
有零用錢,亦無需工作。就表弟女友拿 10 萬元投資虛擬貨幣的能力,
D D
他與表弟的日常對話中曾對此作出了最淺的了解,而且澳門每年都派
E 錢至少一萬元,即使表弟女友當時無工作,也有積蓄、零用錢, 10 萬 E
元真的不是什麼數目,他認識的澳門人大都是有車有樓。
F F
G 135. 就 D1 在 D1-VRI 的說法,本席認同,辯方的陳詞指,該 G
些說法整體而言與 D1 在庭上的證供不論是主問、盤問及/或覆問都是
H H
一致,也吻合客觀證據顯示,D1 所描述的流程當中包括他是按表弟
I I
的指示轉帳[TB/A 第 329 至 330 頁記項 425 至 430]、一名為 So Tsz Kit
J 的人於 2021 年 11 月 18 日存入的五萬元的紀錄[TB/E 第 2 頁]、D1 於 J
2022 年 1 月 20 日通知表弟有人存款到他的中銀戶口的情況以及按照
K K
表弟指示把指定款項轉至指定戶口[TB/E 第 3 頁]。
L L
136. 此外,D1 盤問下解釋,他由始至終都清楚表弟是投資加
M M
密貨幣,並指出他與表弟透過 Signal 的溝通紀錄,當中顯示 2021 年
N N
11 月 26 日,表弟出售虛擬貨幣時,剛遇上他正忙着故幫不到表弟確
O 認購買者的金額,然後購買者在幣安交易平台上「發爛」催促表弟完 O
成交易[證物 D1-6 截圖 24 至 27 當中顯示相關幣安平台客服的留言有
P P
關申訴進度的相片,日期為 11 月 26 日 23:26:42 時] 。
Q Q
137. D1 的證供也顯示,他與表弟關係情同親兄弟,對於表弟
R R
的請求,他會協助和盡量滿足。表弟出生後便到 D1 家裏居住至一年
S S
級,D1 當時是孩童,有幫忙照顧表弟[證物 D1-3 為兩張 D1 與表弟及
T 家人的合照,日期分別為 1987 年 1 月 1 日及 1994 年 1 月 27 日]。之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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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在 2018 年他與表弟重新聯絡後亦保持緊密聯繫[證物 D1-4 為三
C 張 D1 與表弟於 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1 月期間分別在旺角、澳門 C
拍攝的合照]。他被捕時已在 D1-VRI 清楚交代他是基於對表弟的信任
D D
才協助表弟買賣虛擬貨幣,他向警方解釋他與表弟「咁親」的因由當
E E
中包括表弟自出生至離港前與他及家人一起同住、他有份「湊」表弟,
F 而且他們是互相信任。母親去世後遺下的保險金約$600,000,當中 F
$200,000 分給表弟的母親。
G G
H 138. 正如辯方所指,客觀證據顯示,表弟因多次麻煩 D1 而透 H
過 WeChat 表示「sorry Brother 係咁麻煩你」,D1 只是透過語音回覆
I I
「(粗口)兩兄弟使乜講呢啲」,反映他們二人手足情深[證物 D1-5
J J
截圖 50 是 D1 與表弟在 WeChat 的溝通紀錄及證物 D1-5A 截圖 58 的
K 語音訊息謄本」
。除此之外,該些溝通紀錄當中亦顯示,表弟曾以「哥」 K
L
稱呼 D1; 2021 年 11 月 15 日,兩人的溝通當中顯示,表弟提及自己 L
已無聲地大學畢業了,「無返 Nike 了 搵咗份類似文員兼職 一邊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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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一邊準備考海關/警察」,D1 表示「通關大佬同你食餐好嘅慶祝」
N 並勸喻表弟考慮海關工作,最重要是有錢改善生活及照顧雙親,不要 N
O 相信身邊的女子亦不要買樓用身邊女子的名義,男人要記得永遠錢在 O
手是最穩妥。本席認為,這些溝通紀錄除了顯示他們的情同親兄弟的
P P
關係,也吻合 D1 覆問下解釋,他的薪金從每月$80,000 下降至每月
Q Q
$25,000 是因為 2017 年發生的不如意事件,即他與前度女友分手及被
R 對方摧毁自己事業的事情,以致他勸戒表弟不要相信身邊的女子。 R
S S
139. 綜合 WeChat 及 Signal 的溝通紀錄來看,當中的溝通顯
T 示,D1 告訴表弟「我而家返夜 1700 至 0500」;多個表弟的訊息顯示 T
D1 不用急於處理他的事情、D1 有空才處理、D1 小心揸車、D1 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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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先對、D1 有嘢做當然忙咗先;D1 發送截圖給表弟有關經濟一周
C EDigest 標題「一夜之間乜都冇晒,你哋買幣用咩平台」#虛擬貨幣# C
幣安#投資有道#經濟一周,表弟訊息回覆「收到,我唔會放錢入去會
D D
小心」; 表弟表示「考到警察包養你」,D1 問「點解唔考海關」,
E E
表弟表示「未有召考上一次已經係 18 年」;表弟的截圖訊息有關香
F 港單日確診首度破千並叫 D1「小心啊」。除了與涉案款項有關的溝 F
通紀錄外,本席認為,其餘的溝通紀錄性質整體而言主要是互相關心、
G G
閑話家常、表弟感謝 D1 的幫忙亦為麻煩 D1 致歉、D1 因駕駛夜間的
H H
士而未能即時應表弟要求處理該些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事情,全指向他
I 與表弟情同親兄弟,信任表弟,為親情及無償地而協助表弟處理該些 I
J
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事情。 J
K 140. 有關 D1 向表弟的投資作出的查問, 2021 年 11 月 15 日, K
L
兩人的 WeChat 溝通涉及中銀戶口,當中 D1 發出連續的訊息 「你有 L
需要我可以搵日去搞」、「你係正經就 OK」、「唔係驚你老點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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佬我」、「我驚你有事姐」,表弟回覆的訊息「因為我而家做緊 d 關
N 於 USDT 既野入貨賣出後資金會轉去香港個邊 要搵個信得過既將資 N
O 金回流番比我」、「正經野黎」,D1 然後表示若然表弟確認中銀可以 O
的話他於翌日會去中銀開戶口,之後表弟感謝 D1 並提出每次分$400
P P
給 D1,D1 表示不用,「幫到手就 OK 我聽日去問問」。D1 的證供亦
Q Q
顯示,他對表弟的提議並無懷疑,因他已向表弟作出了解,知道表弟
R 投資加密貨幣,而當時加密貨幣投資風氣盛行,故他覺得無問題,他 R
就表弟的投資金額從$200,000 提升至$400,000 時作出過查問,得知投
S S
資由 2 人變成 4 人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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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D1 曾獲表弟提供本案所需的證明文件及交易文件。表弟
C 也應 D1 的要求而提供了他在澳門中國銀行的提款、現金提款紀錄。 C
控方盤問 D1 有否提供過表弟在澳門中國銀行的提款、現金提款紀錄
D D
給他們,D1 回應表示他有 “statement” 亦有提供過,之後控方無挑戰、
E E
質疑這回應,亦無作出進一步的跟進、追問。D1 覆問時表示他可從
F 該些戶口紀錄見到表弟於案發時段提款的情況。在無相反證據下,本 F
席認為,這些反映他曾提供相關表弟在澳門中國銀行戶口的提款、現
G G
金提款紀錄給控方參考,而該些提款紀錄吻合他案發時對於表弟投資
H H
虛擬貨幣事情的理解及認知。
I I
142. 控方指 D1 沒有提供實質證據 - 例如表弟在澳門中國銀行
J J
開設的戶口的紀錄 - 證明表弟確實有 10 萬元作出投資,但本席留意
K K
到,他無被問過有關能否提供實質證據即如表弟在澳門中國銀行開設
L 的戶口的紀錄以證明案發時表弟確實有 10 萬元的財力作出投資的議 L
M
題,故此他為何沒有提供相關實質證據是不得而知。不過,以他案發 M
時所知有關表弟的經濟情況當中包括他們一家三口有自住物業、表弟
N N
的母親獲分 D1 的母親遺下的保險金$200,000,表弟從事兼職工作已
O 有六年當中 Nike 兼職是月入萬多元、表弟的其他消費較少、表弟與 O
P 父母同住亦無需供養父母、澳門政府每年都派錢給合資格澳門居民, P
本席認為,這些證據全指向表弟是有能力亦有 10 萬元作出投資,故
Q Q
控方質疑他的證供未能令人信服表弟有足夠的資金及能力作出 10 萬
R R
元的投資,是不成立。
S S
143. 小心考慮過 D1 的證供,包括他在 VRI 內的說法,本席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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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他已如實交代事件,亦找不到任何理由要懷疑他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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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以 D1 案發時所知的情況,他與表弟情同親兄弟的信任關
C C
係,他向表弟作出的查問及了解、他自身的金錢觀和投資經驗,本席
D D
完全無困難接受、相信及認同辯方陳詞指 D1 案發時是真誠地相信在
E 他中銀戶口的存款及匯款全是買賣虛擬貨幣的款項,他亦沒有合理理 E
由相信涉案款項是有問題。
F F
G G
H
D2 H
I I
145. 就 D2 是否就她所知在說真話,控方重點提出:(i)她在警
J J
誡下說謊指涉案款項是賣錶得來;(ii)她與 DW 在通訊軟件對話中提
K 及可能會被懷疑洗黑錢,故她並非確實真誠地相信 DW 與吳汶東的投 K
資是無問題,而是有可能是「有問題的」。
L L
M M
146. 本席留意到,D2 在庭上直言她警誡下說涉案款項是賣錶
N 得來是謊言,她為此表示歉意。她解釋,當時,她突然被警方拘捕, N
她記起 DW 曾告訴她,若有銀行問她為何有那麼多金錢出入她便回答
O O
是賣錶的金錢,因為 DW 與他的朋友在澳門曾被當地銀行查問過為何
P P
有資金進出,他們向銀行解釋款項是來自買賣虛擬貨幣,但不被當地
Q 銀行接受而他們的戶口也被“block”了,因此 DW 叫她以賣錶為理 Q
由去回答銀行的查問,她的腦海中只想起這句話,她當下說「賣錶」
R R
以為可以快些被警方釋放。
S S
147. 相關 WeChat 的溝通記錄顯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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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2022 年 1 月 6 日 14:47:43 時至 16:44:30 時 [TB/B 第 350 頁
C Index 522 至 540] C
D D
DW : 「你工銀有冇開戶口」
E E
D2 :「無」,「我想講我轉工」,「會 background check」,
F 「會唔會奶嘢」 F
DW :「點會…」,「你去開個工商」
G G
D2 :「等陣話我洗黑錢」,發送表情符號是[哼],「開咁
H H
多戶口」
I DW :「點會」,「我 fd 畀銀行打電話問都冇事」,「我 I
都有三個銀行戶口啦」
J J
D2 : 「問咩」
K K
DW : 「話啲錢做咩」,「咪話代購」,「投資」
L D2 : 「驚驚」 L
M
DW : 「唔會的」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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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3 月 3 日 16:26:18 時至 18:32:16 時 [TB/B 第
O 351 頁 Index 566 至 580] O
P P
DW : 「銀行有冇打俾你呀」
Q Q
D2 :「點解要打俾我?」
R DW :「因為澳門有打電話[Lol]」 R
D2 :「咁恐怖」,「驚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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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 : 「唔驚呀」,「講返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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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要講啲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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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 :「冇呀」,「買錶就得」,「勞力士」,「A P」,
C 「之類」,「https://horoguides.com/tw/w/rolex/submarin」, C
「呢個網有曬牌子」
D D
E E
148. 就上述 2022 年 1 月 6 日的 WeChat 紀錄,本席留意到,
F D2 的證供清楚解釋她不是對 DW 的資金有疑問,DW 叫她開多個戶 F
口時,她是不想去開故以說笑方式問 DW 會否被人懷疑洗黑錢開那麼
G G
多戶口,其實她開那麼多戶口是無問題,只是她不想去開亦不想管理
H H
多個戶口,才這樣告訴 DW,她與 DW 都知道開戶口不是洗黑錢行
I 為,DW 理解她是不想去開戶口而拒絕 DW 的開戶要求,DW 無再要 I
求 D2 開戶口。此外,本席認為整體而言,從 WeChat 的紀錄可見,
J J
她與 DW 之間的溝通模式經常是以說笑、間中夾雜粗言穢語的助語詞
K K
去互相取笑/戲弄對方。本席看不到任何理由要懷疑她的解釋。
L L
149. 就 DW 教她說賣錶的議題,她盤問下的說法進一步提及,
M M
DW 與朋友向澳門的銀行解釋進出他們戶口的資金是買賣虛擬貨幣
N N
亦有提供交易證據,但不被銀行受理,故 DW 不想 D2 的戶口被封鎖,
O 便直接教她說賣錶,而這議題的交流也不只限於 WeChat 紀錄。她知 O
道 DW 是教她說謊言,這是有問題,但因澳門銀行不接受該虛擬貨幣
P P
買賣的說法,故若銀行向她查問,她打算用另一說法即 DW 所教的去
Q Q
解釋。在 D2 知道該虛擬貨幣買賣的說法曾不被銀行接受的情況下,
R 本席認為,她為了不想其戶口被封鎖而打算用 DW 教的賣錶謊言去應 R
S 對銀行的查問,是可以理解的,雖然這應對方式絕對是不應該亦是不 S
對,但是不會使本席懷疑她的證供的整體質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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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D2 的證供顯示,D2 與 DW 試過買賣虛擬貨幣,故相信
C DW 他們當時是投資虛擬貨幣;2021 年 11 月 24 日,DW 曾教她如何 C
用幣安 [TB/B 第 339 至 348 頁; TB/E 第 11 頁 ]; D2 開幣安戶口之
D D
前,可能是之前一、兩天,DW 讓她看過 DW 的幣安戶口操作畫面而
E E
當時 D2 正在上班,D2 與 DW 的日常交談中曾提及自己不想幹當時
F 的工作,DW 便建議她投資虛擬貨幣,故 DW 向她展示自己的幣安戶 F
口及如何運作它。本席認為,這些證據反映她對於 DW 的虛擬貨幣投
G G
資及操作曾作出實質的了解。
H H
151. D2 的證供清楚顯示,她自 2018 在台灣讀大學時已認識
I I
DW,與 DW 關係密切,是好朋友;以 D2 所知,DW 是澳門人及家
J J
境富裕,DW 大學時已有投資股票,亦精於投資;D2 曾到訪過 DW 位
K 於澳門的居所,知道他與母親及妹妹同住; DW 教導她進行虛擬貨幣 K
L
交易,其後 D2 參與賺錢小隊群組,虛擬貨幣買賣因用歐羅和英鎊故 L
需經 Wise,而 Wise 不能直接匯款到澳門的戶口,以致 DW 及吳汶東
M M
等人在 Wise 戶口收到錢後匯到本港的 D2 及其他被告人的中銀戶口,
N 再由他們匯回到澳門中銀戶口,中銀香港匯款到中銀澳門少於一天亦 N
O 不用手續費;DW 教她在幣安平台進行虛擬貨幣交易時,由吳汶東轉 O
虛擬貨幣 USDT 給她[TB/B 第 341 頁 Index 114],她在平台上的角色
P P
是賣家,進行了三次交易,得知買家的付款方法是,若然交易是港幣
Q Q
結帳,付款方式有 FPS 轉數快、PayMe、銀行轉帳或兩人見面交收款
R 項;以 D2 所知,DW 他們在澳門以現金購入虛擬貨幣,然後在幣安 R
平台用香港市場出售,為了交易用港幣結算,使用香港銀行戶口,而
S S
幣安是網上平台是無局限地區;就款項經 Wise 轉入 D2 的戶口,以她
T T
所知,在幣安平台若選擇以歐羅或英鎊交易,會有該些地方的匯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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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轉帳的交易方法或使用 Wise,而 Wise 是普遍會被使用的匯款平
C 台,故若外幣是交易貨幣便會使用 Wise,買家會用 Wise 付款,賣家 C
透過 Wise 收到款項確認買家要買虛擬貨幣,故 Wise 是付款的渠道,
D D
而 Wise 可把外幣轉換為港幣再經 FPS 轉帳至香港銀行戶口;D2 認識
E E
黃嘉禧(本席留意到,不受爭議的是包括相片證物 D2-1 及 D1-4 顯示
F 黃嘉禧正是 D1 所說的表弟),她不認識吳汶東,但以她所知,吳汶 F
東是 DW 的好友,兩人一起投資,也是澳門人; 案發時因疫情,DW
G G
等人不能來港開戶口。
H H
152. 就控罪所指的 400 多萬款項,D2 的證供顯示,該些款項
I I
當中的$869,400 是來自她的男朋友(“男友”)在國內的親戚匯款以
J J
供男友買物業之用,由於當時男友沒有中國銀行戶口,故她開立涉案
K 中銀戶口收取該些匯款,這也是她開立涉案戶口的原意;星期一至六 K
L
銀行辦公時間都是男友的工作時間,以致他無時間去開立戶口,即使 L
他有假期也需陪伴他的母親去接受跟進治療;就算中銀是可透過網上
M M
開立戶口,但最終仍是要到分行核實資料;當時,D2 的工作是放平
N 日,故她可去開立戶口,而且是她幫助男友管理該些匯款,他無需花 N
O 時間去開戶口。本席亦看不到任何理由要懷疑 D2 的這些說法。 O
P 153. 就 D2 曾在警誡下說謊,亦在 D2-VRI 內對很多查問表示 P
Q 不清楚,她在庭上除了如上文提過直言「賣錶」說法是謊言,也承認 Q
在 D2-VRI 內作出很多不知情、不清楚的回答其實是不盡不實。本席
R R
認為,這些都是她出於清白的原因而說謊。
S S
154. 本席認為,D2 已說出了事實。以 D2 案發時所知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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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完全無困難接受、相信她案發時是真誠地相信在她中銀戶口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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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及匯款全是買賣虛擬貨幣及來自男友親戚的匯款的款項,她亦沒有
C 合理理由相信涉案款項是有問題,故控方質疑她是否說真話,包括她 C
並非確實真誠地相信 DW 與吳汶東的投資是無問題,而是有可能是
D D
「有問題的」,是不成立。
E E
F F
DW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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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就 DW 是否就他所知在說真話,控方提出多方面的質疑
I 如下: I
J J
(i) 就每次以多少金額進行投資買賣虛擬貨幣一事上,
K K
DW 的說法前後矛盾。DW 初時是指他們只會在用
L 畢總投資金額購買虛擬貨幣後才出售虛擬貨幣,故 L
每次的投資均是總投資的金額,但其後又指亦有未
M M
用畢總投資金額購買虛擬貨幣便放售該批次的虛
N N
擬貨幣的情況。本席認同,正如辯方指出,控方向
O DW 澄清是(i)用$400,000 的資金全部購入虛擬貨 O
幣,然後出售,之後再將出售所得的款項轉回澳門,
P P
或是(ii)未有將$400,000 資金全數購入虛擬貨幣前,
Q Q
便把已購得的虛擬貨幣出售,兩種情況那個才是他
R 們買賣虛擬貨幣的情況,對此 DW 表示兩種情況都 R
S
會發生。此外,控方曾向他盤問證物 D2-6 有關吳汶 S
東的幣安戶口的交易紀錄,DW 提及過,他們可能
T T
無法買到價值$400,000 的虛擬貨幣,因為澳門賣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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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無人持有那麼多虛擬貨幣的存貨,故他們可能只
C 是買到價值 20 多萬,亦只能把持有的虛擬貨幣先 C
行售出,本席認為,這也是合乎投資的常理、作為,
D D
亦有如辯方所指在虛擬貨幣投資中因時制宜,因應
E E
着賣家持貨量的客觀因素,而採取不同的買賣策
F 略。本席不認為他的說法是前後矛盾; F
(ii) DW 的證供清楚顯示,由於 USDT 是與美元掛鈎的
G G
虛擬貨幣,賣方提供匯率給他們,DW 權衡過是否
H H
合適包括按照當日匯率再決定是否買入,而他們買
I 的數量多,故可與賣家商議價格,以相對較低的價 I
J
錢購入虛擬貨幣,是小數點後兩位。由於控方不明 J
白他所指的小數點後兩個位是什麼意思,他應法庭
K K
要求以數字方式舉例來說明。他便舉例說即可能網
L L
上的虛擬貨幣售價為$7.7,他們可能以$7.68 或$7.69
M 買入。由此可見,DW 給予的購入價$7.68、$7.69, M
即控方所指的折扣約為 0.13%至 0.26%(0.01/7.7 至
N N
0.02/7.7),純粹是例子來解釋他所指的小數點後兩
O O
個位,而並不是說這折扣幅度正是及/或適用於整個
P 案發時段他們購入虛擬貨幣的每一宗交易。就 DW P
曾提及「初時」每人每月有$5,000 至$10,000 的利潤,
Q Q
辯方指出,這些利潤是否以上述的折扣價購入而得
R R
到的亦是不得而知,對此,本席予以認同。控方的
S 質疑指:(a)若以地區差價作為利潤的來源,DW 如 S
T
何可賺取所聲稱獲得的折扣約 19 至 38 倍多的利 T
潤,及(b)若以 DW 聲稱所賺到的利潤估計,他與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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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東以現金購買虛擬貨幣,所得的折扣應較 DW 所
C 說的為高,即他們應以更低的價格購買到他們所放 C
售的虛擬貨幣,均是不成立。
D D
E E
(iii) 就 DW 所說的投資方式是把資金循環投資,從最初
F 的投資金額為$200,000,其後最終增至$800,000,控 F
方指出,當中有 7 次買賣循環存入或匯到四名被告
G G
人的香港中銀戶口的總金額是高於 DW 所稱的最高
H H
購買金額$800,000,這 7 次分別為[控方書面陳詞附
I 表一]: I
J J
日期 四名被告的中國銀行 毛利潤回報約為
K K
戶口所收到的總金額
L 24/12/2021-28/12/2021 812,784.53 1.6% L
31/1/2022 - 7/2/2022 938,923.23 17.4%
M M
8/2/2022 - 10/2/2022 896,459.69 12.1%
N 14/2/2022 - 22/2/2022 868,372.08 8.5% N
22/2/2022 - 28/2/2022 852,244.29 6.5%
O O
1/3/2022 - 10/3/2022 873,302.42 9.2%
P 18/3/2022 - 21/3/2022 808,383.82 1% P
Q Q
DW 稱他們以現金大量購買虛擬貨幣所獲得的折扣
R R
約為 0.13%至 0.26%,但上述 7 次的毛利潤回報約
S 為所獲得的折扣的 4 倍至 134 倍。根據證物 D2-6, S
虛擬貨幣在當時的價格是相對穩定: 以港元計算價
T T
格的波幅約為 0.6%;以英鎊計算價格的波幅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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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而以歐羅計算價格的波幅約為 5%。控方質疑,
C DW 如何可賺取他聲稱所獲折扣的 134 倍多的利 C
潤,故 DW 與吳汶東以現金購買虛擬貨幣時所獲得
D D
的折扣必遠高於 DW 聲稱的折扣;
E E
F (iv) 控方也指出,DW 曾在通訊軟件的對話中建議 D2 以 F
有關款項是「賣錶得來」的說法去瞞騙銀行查詢,
G G
他是一個會砌詞狡辯以及有所隱瞞的人,未有誠實
H H
地說出買賣虛擬貨幣的整個過程及全部事實;
I I
(v) 就上述(iii),本席留意到,DW 沒有被展示過控方的
J J
附表一包括該七個時段的收款總金額及相關毛利
K K
潤的計算,故正如辯方正確地指出,就該七個時段
L 的收款總金額及相關毛利的計算,DW 無被盤問過, L
也沒有機會作出解釋。正如上文分析提過,0.13%至
M M
0.26%的折扣純粹是 DW 舉例用的例子去解釋他所
N N
說的小數點後兩個位,並不是說這折扣幅度正是及
O /或適用於整個案發時段他們購入虛擬貨幣的每一 O
宗交易,故本席認同辯方所指以這折扣率來計算該
P P
7 次的毛利潤回報既不恰當亦不穩妥。雖然 DW 沒
Q Q
有記錄買入虛擬貨幣的價錢,但他的證供清楚顯
R 示,可從他們賣出的總額便知道賺蝕,即例如他用 R
S 40 萬元買入虛擬貨幣,他們從賣出虛擬貨幣所得到 S
的總金額,便知道該一輪的投資是賺錢或是蝕錢,
T T
如果是虧蝕,他們便會夾錢補齊 40 萬元,若是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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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便會分帳所賺的金錢; 買入時是一次過買 40
C 萬價值的虛擬貨幣,但未必可從單一賣家買到所有 C
同等價值的虛擬貨幣,故有分批購入虛擬貨幣的情
D D
況,會等齊所有貨幣才出售,但也有無法買到價值
E E
$400,000 的虛擬貨幣的情況,因為澳門賣家中無人
F 持有那麼多虛擬貨幣的存貨,故他們可能只是買到 F
價值 20 多萬,亦只能把買到的虛擬貨幣先行售出。
G G
本席認為,他的說法合情合理,整體上吻合各名被
H H
告人的銀行紀錄顯示相關出售虛擬貨幣的款項被
I 存入到各名被告人的戶口之後再按 DW 等人指示轉 I
J
出至指定的銀行戶口後,才出現下一輪的虛擬貨幣 J
出售的款項的存入及轉出 [例如: TB/A 第 10 至 11
K K
頁- D1 的中銀戶口 日期 2021 年 11 月 18 日有 4 項
L L
存入紀錄總額為$141,843.92 於 2219 時$23,370;
M 2254 時$50,000;2301 時$50,000; 2311 時$18,473.92, M
日期 2021 年 11 月 19 日於 0918 時$141,500 被轉出,
N N
稍後同日有 5 項存入紀錄總額為$201,922.57 於
O O
2127 時$50,000; 2142 時$50,000;2203 時$50,000;
P 2210 時$50,000; 2220 時$1,922.57,之後於 2021 年 P
11 月 22 日 0903 時$201,922.57 被轉出,稍後同日有
Q Q
2 項 項 存 入 紀 錄 總 額 為 $202,024.1 於 2100 時
R R
$50,000;2111 時$152,024.31,之後於翌日 0917 時
S $201,700 被轉出,下一個存入的日期為 2021 年 11 S
T
月 24 日,類似情況亦可在另外三名被告人的銀行 T
戶口文件見到]。即使控方以$800,000 為每個循環的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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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A A
B B
本金來考慮,但正如上文提過,DW 他們用現金以
C 相對較低的價錢在澳門購入虛擬貨幣,然後放在較 C
高售價的歐洲市場放售,而澳門賣家的賣價受當時
D D
的匯率影響,故此,本席認為,每個循環所得的虛
E E
擬貨幣數量也不一樣。此外,辯方指出,歐洲市場
F 的買家未必有與 DW 他們等同的條件,即在澳門以 F
大量現金購入虛擬貨幣及/或購入同等大量份額的
G G
虛擬貨幣,對此,本席予以認同。還有,客觀證據
H H
顯示,該七個時段各覆蓋不同長短的交易日子即從
I 最短的 3 天(2022 年 2 月 8 日至 2022 年 2 月 10 日 I
J
(包括首尾兩天))至最長的十天(2022 年 3 月 1 J
日至 2022 年 3 月 10 日(包括首尾兩天))、不同
K K
的交易總數目變化幅度從約 20 宗至 40 多宗、出售
L L
虛擬貨幣之總數量是不同、交易以 GBP 或 EUR 出
M 售的價錢及/或數目的組合也不同。加上,每個時段 M
的每一天的交易數量及/或售價自然亦理應受到當
N N
天的市場供求及相關貨幣的匯率影響,本席認為,
O O
每個時段的交易都受到前述的種種因素不同程度
P 的影響,故單憑購入虛擬貨幣的折扣率及相關貨幣 P
匯率的波幅去比較每個時段的毛利潤包括其升降
Q Q
幅度,明顯是脫離現實,更何況 0.13%至 0.26%的
R R
折扣率只是 DW 使用的例子作為說明小數點後兩位
S 之用,並非等同於他們在案發時段所獲得的實質折 S
T
扣率及/或該 0.13%至 0.26%的折扣率是適用於整個 T
案發時段包括上述的七個時段。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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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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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就上述第 155(iv)段,DW 坦白承認自己教 D2 以金錢是賣
C 錶得來的謊言(2022 年 3 月 3 日)來應對銀行的查問。他解釋當時銀 C
行曾致電給他查問戶口的事宜,他告訴銀行金錢是來自虛擬貨幣買賣
D D
和他可提交資料、交易紀錄給銀行,但這解釋不被銀行接受,然後銀
E E
行把他的澳門中銀港幣戶口停用,因此他問 D2 有否發生銀行致電給
F D2 的情況,由於他提出金錢是來自虛擬貨幣買賣的原因不被銀行接 F
受,所以他教 D2 使用金錢是賣錶得來的理由或許 D2 的戶口不會被
G G
銀行停用,而無著 D2 直接向銀行解釋是投資得來的金錢,他不想連
H H
累 D2 的銀行戶口也被停用。本席亦留意到,就賺錢小隊的訊息中有
I 關 2022 年 1 月 5 日,D3 說「最近先停一停」,DW 知道是因為 D3 接 I
J
到銀行的查詢有關戶口有太多大金額進出,所以 DW 把一些文件發送 J
給 D3,讓他向銀行解釋。
K K
L 157. DW 被盤問為何他們的投資要經過四、五個 Wise 戶口收 L
M
錢,他解釋因為太多現金經 Wise 戶口流入或流出會被凍結,所以凍 M
結之後就會換另一個 Wise 戶口,而他當初是不知道太多虛擬貨幣買
N N
賣會使處理款項的公司起疑凍結戶口,他是案發期間吳汶東的戶口被
O 凍結後才知道。不過,Wise 好似無交代凍結戶口的原因,只是金錢不 O
P 能匯出戶口,要向 Wise 申訴,最終戶口內的金錢是可取回,而他們 P
的操作不會使人懷疑是涉及一些不當的交易,因為他們都把交易紀錄
Q Q
遞交給 Wise,然後 Wise 就幫他們解凍戶口把錢匯出。
R R
158. DW 無刑事定罪紀錄,擁有正當職業,是持牌保險中介人,
S S
受僱於宏利金融,向客戶提供保險、基金等產品的意見。2024 年 1 月
T T
澳門司警曾就他用作處理虛擬貨幣的澳門中銀戶口向他調查,他解釋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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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了原因後,事件「便 OK」。他來港出庭作供多天也從沒有被警方就
C 本案拘捕或控告。 C
D D
159. 本席認為,DW 已清楚解釋他們的虛擬貨幣投資的操作,
E 包括他們各人的資金來源,這些解釋亦是合情合理,他教 D2 說謊顯 E
然是因他的自身經歷而不想連累協助他們的虛擬貨幣投資買賣的 D2
F F
也被銀行停用她的戶口,是可以理解的,雖然這處事的想法、態度是
G G
不應該也是不對的,但這不會使本席懷疑他的證供的整體質素,控方
H 對他的證供的質素作出的質疑是不成立。 H
I I
J J
D3
K K
L 160. 就 D3 的證供質素包括其證供存在內在的不可能性,控方 L
無提出批評或質疑。小心考慮過他的證供包括他在 VRI 內的說法,本
M M
席認為,他已交代了事實。本席找不到任何理由要懷疑他的證供。
N N
O 161. 正如上文提過當中包括,D3 對 DW 的認識包括 DW 的經 O
濟、消費及投資能力;他本人對幣安平台操作的了解及認識,他從 DW
P P
得知,吳汶東與 DW 同是澳門人,與 DW 是好朋友及一起投資,林翠
Q Q
詩及鄭漢榮均是 DW 的中學同學是投資者之一;就 DW 他們的虛擬
R 貨幣投資,他曾作出了解認為是可行的計劃,他本人因投資金額大需 R
要考慮而沒有投放資金參與,他了解款項匯到他的香港中銀戶口是為
S S
了即時收款,即時收款的關鍵性包括對 DW 他們將款項提取並作新一
T T
輪投資交易的影響,他曾應 DW 及吳汶東的要求到訪位於太子的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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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虛擬貨幣的實體店,見證他們與該實體店的負責人進行了線下的
C 交易,而該實體店負責人亦用轉數快把款項存入他的中銀戶口,他從 C
DW 得知澳門銀行的現金提款上限只有 20 萬元,他們需提取現金去
D D
購買虛擬貨幣,然後他按指示做轉帳,他了解過有關 Wise 不能直接
E E
匯款至澳門中國銀行戶口的事宜,DW 教他用幣安戶口出售吳汶東轉
F 給他的虛擬貨幣,他從沒有懷疑 DW 的說法,亦不曾懷疑過虛擬貨幣 F
投資是假的和他中國銀行戶口處理的款項是犯罪得益。
G G
H H
162. 他的盤問及覆問證供進一步顯示,他曾表示自己沒有那麼
I 多金錢問 DW 可否投資幾萬元,但 DW 表示利潤太少了,故他因投 I
資金額大需時考慮,更何況當時虛擬貨幣是較新、潮流的投資項目;
J J
他考慮至 11 月頭才答應 DW 的要求幫手,嘗試看看這操作是否可以
K K
賺錢,再考慮投資合作;他從 DW 得知,澳門有出售虛擬貨幣的圈
L 子,每日發訊息出售,DW 找到靚價,即較香港市場或其他市場低的 L
M
價位,便會購入,DW 曾提過低價是多少,但不是每次購幣的價格都 M
有提及。他不了解在澳門買賣虛擬貨幣的市場價格,他們是有提及澳
N N
門的市場價格,但他不知道偏差有多少,其實每個地區的價錢都有些
O 不同,加上 DW 比他更了解虛擬貨幣,故他相信 DW 所說的;他不了 O
P 解澳門的價錢,但他是知道香港市場的價錢,故此他知道澳門出售或 P
購買虛擬貨幣的價格的高低,即 DW 及吳汶東曾提及過澳門購入虛擬
Q Q
貨幣的價格,他再比較香港市場的價格,便知道差價是多少;他問過
R R
DW 他們賺取的利潤,DW 說是幾個 percent,但無講準確數字;那時
S 段有五名投資者:DW、吳汶東、鄭漢榮,林翠詩和一名姓黃叫 Billy S
的人; 他知道一開始的時候 Billy 是自己做買賣但向吳汶東購買虛擬
T T
貨幣; 他處理款項的投資者是 DW 和吳汶東,林翠詩及鄭漢榮是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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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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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投資者; 他沒有處理過姓黃所投資的相關款項;在不同階段有不
C 同的投資者,鄭漢榮和林翠詩並不在賺錢小隊的群組,他知道 DW 他 C
們運作的實際流程,也問過 DW 可賺到多少錢,當時他仍在觀察中,
D D
在 Discord 中有談及過他們用什麼價格買虛擬貨幣回來,但沒有談及
E E
D3 如果投資可以賺多少錢因 D3 並無實際去投資;C2C 交易是 DW
F 在澳門的圈子購買虛擬貨幣,他並不知道價位,而是透過 DW 他們談 F
及澳門的虛擬貨幣價格,才知道差價是多少,他不知道 DW 他們賺了
G G
多少,因他本人仍未正式去投資,故沒有計算;除了從 DW 口中得知
H H
他們的投資活動,他也從上述實體店的經驗、DW 教他用 C2C 形式透
I 過 D3 自己的幣安戶口出售虛擬貨幣的經驗、從 WeChat 通訊中知道 I
J
吳汶東在歐洲出售虛擬貨幣的情況,全都是他相信 DW 與吳汶東在進 J
行的是虛擬貨幣買賣的投資計劃;有關 Yu Yingjia,證物 D3-4 第 69
K K
頁顯示港幣匯款$100,827 經 Wise 匯到他的戶口,相對第 58 頁是歐羅
L L
經 Wise 匯港幣到他的戶口,就他所知香港買家是可以經 Wise 付款。
M M
163. 以 D3 案發時所知的情況包括上文提過的各種情況,本席
N 認為,全指向 DW 他們當時正進行虛擬貨幣買賣的投資。本席看不到 N
O 任何理由要懷疑 D3 的證供。本席完全無困難接受、相信他案發時是 O
真誠地相信在他中銀戶口的相關存款及匯款全是買賣虛擬貨幣的款
P P
項,他亦無合理理由相信涉案款項是有問題。
Q Q
R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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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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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C C
164. 就 D4 的證供質素包括其證供存在內在的不可能性,控方
D D
無提出批評或質疑。小心考慮過她的證供,包括她在 VRI 內的說法,
E E
本席認為,她已說出了事實。
F F
165. 正如上文提過,當中包括 D4 對 DW 的認識包括 DW 的家
G G
庭狀況、經濟、消費及投資能力; 她從 D3 得知 DW 的虛擬貨幣投資
H H
計劃,亦了解過 DW 及吳汶東各自投放的資金、他們買賣虛擬貨幣的
I 流程和運作及為何需要香港的朋友協助匯款等; 當時是疫情,DW 他 I
J
們不能來港,亦沒有香港地址,故未必可以登記香港銀行戶口;母親 J
曾反對及阻止她協助 DW 他們的虛擬貨幣投資計劃,她也作多方面資
K K
料搜查包括權威網頁的資料吻合她認為 DW 他們的虛擬貨幣買賣是
L 合法投資項目,亦向母親作出相關解釋;她想參與 DW 他們的投資計 L
M 劃及建議出資數千元,但 DW 表示數千元本金的利潤只有數十元叫她 M
不要參與;DW 與吳汶東合資的總數為$400,000,每次收款大約是總
N N
數 40 多萬;直至 2022 年 5 月,她從 D3 及 DW 得知,當時虛擬貨幣
O O
的價格「唔靚」,她理解為沒有很多利潤可圖,以致投資計劃亦告終;
P 她被銀行查問時,已從 DW 取得所有虛擬貨幣交易紀錄並將之給予銀 P
行,最終銀行叫她提取戶口內的剩餘金錢。
Q Q
R 166. 她的盤問及覆問證供進一步顯示,她沒有親眼見過 DW 或 R
吳汶東在澳門購入貨幣的情況也沒有獲告知購入價,但她理解 DW 與
S S
吳汶東在澳門以現金在線下購入虛擬貨幣以致購入價較低使他們可
T T
以較高價在幣安平台上出售獲利;證物 D4-10 的收款、轉帳銀碼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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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DW 及吳汶東所說的投資金額;若虛擬貨幣是出售給香港買家,買家
C 把購買款項轉入香港收款人(即 D2、D3 及她本人)的戶口,再由他 C
們以中銀快匯(可免手續費)轉往由 DW 及吳汶東指定的澳門戶口,
D D
由於澳門每天只可現金提款$200,000,DW 與吳汶東需要現金再買虛
E E
擬貨幣,故他們安排在澳門信任的家人及朋友代收款項,以便取出現
F 金再購買虛擬貨幣,其後因在香港出售虛擬貨幣的價格不高,DW 與 F
吳汶東轉為在歐洲出售,而歐洲只可把出售所得的款項即歐洲買家的
G G
款項轉入 Wise 平台,Wise 當時是不能轉款到澳門,故 DW 與吳汶東
H H
在 Wise 收到的款項轉到香港收款人的戶口,再由 D2、D3 及 D4 同樣
I 以中銀快匯轉往由 DW 及吳汶東指定的澳門戶口;該些指定的澳門戶 I
J
口收款人全是 DW 與吳汶東的好朋友或家人;群組內的 Billy 是 DW J
及吳汶東的同學及好朋友,她從 DW 得知,Billy 亦有和其他澳門朋
K K
友投資虛擬貨幣;就為何要以多人的戶口收款,DW 解釋因他擔心如
L L
由一個人負責的話,銀行流水帳目太多會被人懷疑是洗黑錢,怕連累
M 朋友。 M
N 167. 以 D4 案發時所知的情況包括上文提過的各種情況,本席 N
O 認為,全指向 DW 他們當時正進行虛擬貨幣買賣的投資,是合法投 O
資。本席看不到任何理由要懷疑她的證供。本席完全無困難接受、相
P P
信 D4 案發時是真誠地相信在她中銀戶口的相關存款及匯款全是買賣
Q Q
虛擬貨幣的款項,她亦無合理理由相信涉案款項是有問題。
R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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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得知被告人所知的明理人
C C
D 168. 控方陳詞,一名明理的人在得知有多人合資進行投資時, D
E
首先會確定所聲稱的投資者是否真的有能力提供所聲稱的資金或是 E
否真的有提供所聲稱的資金。
F F
G 169. 控方質疑:(i)四名被告人均只對聲稱有提供資金的其中一 G
H
人有較深的認識 - D1 有較深認識的只有表弟,D2 至 D4 有較深認識 H
的只有 DW;(ii)即使 D2 聲稱認識表弟,D2 亦無提供證據證明她對
I I
表弟的認識有多深而足以使她相信表弟有能力提供作出投資的資金;
J (iii)就其餘聲稱有提供資金的人或在澳門收取匯款的人,四名被告人 J
K 無提供任何證據顯示對他們的認識有多深,四名被告人均聲稱不認識 K
大部分收取匯款的人,四名被告人只是從表弟或 DW 口中得知這些人
L L
與表弟或 DW 的關係,故這些聲稱有提供資金的人是否真的有提供所
M M
聲稱的資金、或是否真的有能力提供所聲稱的資金,以致在澳門收取
N 匯款的人的背景和這些人與表弟、DW 等人的確實關係和為何由這些 N
人收取匯款等事宜,四名被告人均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以證明他們曾確
O O
定所聲稱的是否真確。
P P
Q Q
D1
R R
170. 就 D1 對合資人的認知,正如上文提過當中包括表弟於投
S S
資初期與另一朋友合夥,每人$100,000 合共$200,000 投資加密貨幣,
T T
及後增至 4 人,每人$100,000 合共$400,000。D1 也了解過其中一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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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人是表弟女友,另一位是表弟的同學;他事後曾向表弟索取表弟在
C 澳門的中國銀行的提款紀錄,見到表弟於案發時段提取現金的情況, C
他有“statement”是關於表弟在澳門的中國銀行提取現金的紀錄,他
D D
記得有將 statement 提供過給控方;表弟女友有積蓄、零用錢; 10 萬元
E E
真的不是什麼數目,他認識的澳門人大都是有車有樓可隨時拿 10 萬
F 元出來投資。 F
G G
171. D1 的盤問證供也顯示,合夥投資對他來說是平常事; 表
H H
弟前期的投資是他在香港區域出售虛擬貨幣,表弟用現金向朋友購入
I 虛擬貨幣之後經幣安平台售出所購入的虛擬貨幣,表弟其後透過 DW I
及吳汶東得知在歐洲出售虛擬貨幣較香港出售的利潤更高,故委託吳
J J
汶東幫表弟他們投資;他同意表弟向他提及投資金額從$200,000 增至
K K
$400,000 以致多了合資人時,他是不知道這些合資人的情況,亦無見
L 過他們包括表弟女友,但他曾了解過有幾多人投資,同時他是相信表 L
M
弟才提供協助;他從一開始便相信表弟是有財力,用乾淨的金錢俗稱 M
「白錢」去買賣虛擬貨幣;事後即案發後,他了解過事件後得知,除
N N
了表弟與女友外,另外兩位合資者是一男一女均是表弟的中學同學,
O 而吳汶東是表弟的朋友,DW 是表弟的中學同學。 O
P P
172. 本席認為,D1 的證供已清楚交代了他對表弟、表弟女友
Q 及澳門人一般的財力的認知、理解,並非只憑他對表弟的認知、理解 Q
R 包括從表弟所得到的資訊。此外,合資的人士分別是表弟女友和表弟 R
的同學,前者是親密關係,建基於表弟與女友的互相信任、支持及情
S S
感的倚賴,後者是同窗關係,建基於表弟與同學在校園環境下共同生
T T
活及學習,涉及相對長時間的相處和認識而所建立的友誼也是相對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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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本席認為,兩種關係顯然與一般的社交關係有區別均反映表弟對
C 合資人士有相當的認知、了解包括各合資人的財力,換言之,以 D1 C
案發時的認知,表弟是與他真正認識、了解的合資人士一起投資。
D D
E 173. 至於收取匯款的人,D1 的證供及紀錄(TB/E 第 7 頁)顯 E
示主要匯款給四名人士即表弟、鄭漢榮、林翠詩、Hoi Ka Kei,而他
F F
是根據表弟的指示匯款給表弟所指定的人士。D1 盤問下表示不知道
G G
表弟女友的名字,從證物 D1-6 可見,2022 年 2 月 8 日,表弟的兩個
H 訊息「… 203900 變 185….Ho Ka Kei 629….Thanks(微笑表情圖像) H
不急」和「….203900 嗰個號我女人嚟(微笑表情圖像),之後 D1 的
I I
訊息「咁多女」,表弟接着的信息「咪又係嗰個」,之後的日子直至
J J
2022 年 3 月 19 日表弟曾多次指示 D1 匯款給「女人」,其後於 2022
K 年 5 月 10 日表弟再指示 D1 匯款給女人,D1 問「女人姓咩」,表弟 K
L
答「許」,D1「Hoi?」,表弟答「Yes」,D1 說「太耐冇過唔記得(笑 L
着哭泣表情圖像) 」。本席認為,這些訊息溝通反映 Hoi Ka Kei 正是
M M
表弟女友,而 D1 對表弟女友的名字的記憶、印象不深,以致出現他
N 在盤問下表示不知道表弟女友的名字的說法,是很自然及可以理解。 N
O 無論如何,DW 的證供顯示,表弟是他的中學同學,而許嘉琪[證物 O
D2-1]是表弟的女朋友也是澳門人,表弟會指示 D1 匯款給許嘉琪。整
P P
體而言,本席認為,表弟指示 D1 匯款給四名人士的情況吻合 D1 案
Q Q
發時的認知、了解包括表弟與他人合伙投資的人數和資金的增加,更
R 何況根據 DW,鄭漢榮、林翠詩均是合資人。 R
S S
174. 本席認為,一名與 D1 知道相同事實和情況的合理人士,
T 當中包括 D1 與表弟的關係、作出查問及了解後的結果、D1 處理金錢 T
和投資的經驗,不會必然不相信或懷疑(i) 表弟與其合資人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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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提供所聲稱的資金或是否真的有提供所聲稱的資金; (ii) 收匯
C 款人士的背景、與表弟的關係及為何收取匯款,故控方的質疑是不成 C
立。
D D
E E
D2
F F
175. 除了上文提過有關 D2 對 DW 的認識,她的盤問證供進一
G G
步顯示,D2 於 2018 年已認識 DW。她在台灣上大學期間,平時與 DW
H 一起吃飯、坐在他的旁邊及/或到訪他的居所,都經常見到他的手提電 H
I
話開啟着買賣股票的應用程式。DW 大學畢業前曾投資美股。D2 曾 I
於 2019 年到訪過 DW 在澳門的住所,知道他與母親及妹妹同住。D2
J J
與 DW 會在 IG、通訊軟件 WeChat 及 FaceTime 視像交流。她與 DW
K 的溝通頻率,若是在 IG 基本上是隔日便聊天,如經 WeChat,D2 想 K
L 回覆 DW 時才回覆,約一星期回覆一次,透過手提電話聊天,約一星 L
期一次,話題大多以生活為主。D2 是在有工作後才開始對投資感興
M M
趣。
N N
O 176. 2021 年 11 月初,DW 向她提及他當時投資虛擬貨幣,D2 O
沒有對虛擬貨幣有特別大的興趣,但聽從 DW 的提議開立了幣安戶口
P P
試一試。D2 知道虛擬貨幣是一種投資但不知詳情是如何操作。D2 開
Q Q
立幣安戶口前,DW 曾向她展示他本人的幣安戶口操作 screen,而展
R 示的原因是因為她與 DW 的日常交談中曾提過自己不想繼續幹當時 R
的工作,DW 開始建議她投資虛擬貨幣,所以使用自己的幣安戶口向
S S
她展示如何操作。之後,D2 開立了幣安戶口並進行實際操作,由 DW
T T
教導她如何出售虛擬貨幣,而相關虛擬貨幣是 DW 的朋友吳汶東經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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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安帳戶轉給她的,她亦從學習操作過程中領略買方買入虛擬貨幣的情
C 況。D2 無見過吳汶東,但她認識 DW 之後,成日見到 DW 的 WeChat C
或她與 DW 聊天時會提及此人。她從 DW 得知吳汶東是澳門人及是
D D
DW 的同學,兩人年紀相若兼是很好的朋友,經常聯絡、見面。她與
E E
吳汶東第一次的聯絡是透過幣安轉帳虛擬貨幣。她相信 DW,而吳汶
F 東是 DW 的好友,她亦相信 DW 的朋友的資金來源是清白的金錢。 F
G G
177. D2 當時認為 DW 是整個虛擬貨幣投資計劃的“operate”
H 操作人,DW 知道虛擬貨幣是從哪裏得來及決定匯款到哪裏,她不會 H
過問 DW 的決定。她從 DW 得知,出售虛擬貨幣所得的款項被匯到
I I
DW 指定的人都是 DW 的朋友。她不知道 DW 與多少人合資進行是
J J
次虛擬貨幣投資,她亦無這樣問過 DW。
K K
178. 從上述證供可見,本席認為,D2 明顯是出於她對 DW 透
L L
過長時間的認知包括觀察所建立的友誼和信任,加上她在 DW 的教導
M 下親自透過幣安平台出售吳汶東轉入她的幣安戶口的虛擬貨幣之經 M
N
歷,才參與協助處理虛擬貨幣投資款項的事宜。 N
O 179. D2 主問時表示,她知道 DW 與吳汶東合夥投資虛擬貨幣, O
亦知道 DW 出資$200,000,但不知道其他人出資多少。雖然如此,本
P P
席認為 D2 早在案發之前已知道吳汶東的存在是 DW 的同學、好友關
Q Q
係,並非來歷不明的人士,故 D2 相信 DW 的朋友的資金來源是清白
R 的金錢是合乎情理,而 DW 教導 D2 在幣安平台當日涉及八次出售來 R
S 自吳汶東的虛擬貨幣而所得款項總值 HK$277,510.55,對 D2 來說, S
吳汶東與 D2 本身是互不認識但吳汶東仍按照 DW 的指示把虛擬貨幣
T T
轉入 D2 的幣安戶口,這反映吳汶東與 DW 是互相信任的合作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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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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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兩人在虛擬貨幣投資中各有不同角色,例如吳汶東保管及放行虛
C 擬貨幣而 DW 負責決定出售虛擬貨幣的價格,DW 與吳汶東均可指定 C
收匯款的人,指向他們兩人各自的角色的重要性是相若,吳汶東是有
D D
實質參與虛擬貨幣投資計劃,他是有金錢及有出資及出資的金額與
E E
DW 相若。
F F
180. 就黃嘉禧(即表弟)為何在賺錢小隊群組內的議題,D2 表
G G
示,表弟在群組內很少說話,故她當時未了解他的身分。換言之,D2
H 當時是不知道表弟是否投資者之一。故此,本席認為,控方批評 D2 H
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她對表弟的認識有多深而足以使她相信表弟有能
I I
力提供作出投資的資金是不成立。
J J
181. 就四名收取 D2 的匯款的人士即 LAM Choi Si,IP Cheng
K K
I,CHOI Hoi Ian 及 CHAN Loi-wa,D2 表示不認識他們,她是根據 DW
L L
的指示匯款給他們。本席留意到,不受爭議的是當時澳門銀行有 20
M 萬元的提款上限。根據 D2 的匯款紀錄,所有匯款到 DW 指定的澳門 M
N
人士都不超過$200,000 的上限,故本席認為,她必然亦理應知道、理 N
解,DW 這樣做也是為了配合該提款上限要求而需要把出售虛擬貨幣
O O
所獲得的款項分別以不超過$200,000 的銀碼匯給不同的指定人士,以
P 便他們提款出來讓 DW 他們作下一輪虛擬貨幣投資之用,而這些人士 P
Q 也自然亦理應是 DW 認識及信任的人。加上,以她當時的認知、理 Q
解,DW 是整個投資計劃的操作人,故本席認為,她不會過問 DW 作
R R
出的決定,並相信 DW 所說的收取匯款人士都是 DW 的朋友,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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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乎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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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本席認為,一名與 D2 知道相同事實和情況的合理人士,
C 不會必然不相信或懷疑(i)DW 與其合資人是否有能力提供所聲稱的 C
資金或是否真的有提供所聲稱的資金;(ii)收匯款人士的背景、與 DW
D D
的關係及為何收取匯款,故控方的質疑是不成立。
E E
F F
D3
G G
183. 正如上文提過,D3 在大學時期已認識 DW,與 DW 是好
H 朋友,亦在大學的四年交往中,了解 DW 的為人及生活水平,DW 獲 H
I
得家人的經濟支持,有經濟能力包括買電單車、租住房屋、飼養兩隻 I
名貴的貓、穿着名牌衣服和使用奢侈品。D3 知道 DW 在 2022 年與人
J J
合資在台灣經營酒吧,對此,DW 的證供也予以確認,而根據 DW,
K 該酒吧現時仍在營業和他投資了約港幣 170,000 元,而這筆款項是來 K
L 自父母給他的$400,000。D3 回港後仍與 DW 聯絡。 L
M M
184. D3 在大三時知道 DW 有投資美股,兩人也有談及虛擬貨
N 幣是否屬於有利可圖的投資。D3 在大四時接觸及了解虛擬貨幣,據 N
O 他的了解,虛擬貨幣買賣是合法買賣。2020 年至 2021 年期間,虛擬 O
貨幣買賣是流行話題,屬於新的投資項目。他和 DW 在大學時期曾就
P P
虛擬貨幣的買賣交流心得。
Q Q
185. 約 2021 年 10 月尾,DW 問 D3 有否興趣一起投資虛擬貨
R R
幣,D3 獲告知 DW 與好友各人投資$200,000 而資金是來自 DW 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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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好友。由於投資金額大,D3 需時考慮,並無出資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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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D3 除了知道吳汶東是 DW 的好友,也從 DW 得知他是澳
C 門人,在澳門購入虛擬貨幣的人就是吳汶東即 Jimmy。 C
D D
187. D3 從 DW 得知澳門銀行的現金提款上限只有$200,000,
E 而 DW 他們需要提取到帳的現金,以該些現金去購買虛擬貨幣作新一 E
輪的投資。
F F
G 188. 證物 D3-4 第 39 頁出現林翠詩的收款帳戶名字。D3 不認 G
識林翠詩。DW 提供林翠詩的名字時,D3 曾問過林翠詩是誰,DW 說
H H
林翠詩是他的中學朋友,是之前提及的投資者之一,D3 便按照 DW
I I
的指示把款項轉給林翠詩。
J J
189. D3 按 DW 及吳汶東指示把出售虛擬貨幣所得的款項轉到
K K
澳門的五名人士的戶口,當中除了 DW、吳汶東、林翠詩外,還有鄭
L 漢榮 (CHEANG Hon Weng) 及 IP Cheng I。D3 不認識鄭漢榮。不過, L
DW 曾在 Discord 內提過有幾位中學同學會一起投資,鄭漢榮是其中
M M
一位。IP Cheng I 是 DW 在大學時認識的朋友。
N N
190. D3 的盤問及覆問證供進一步顯示,他畢業回港後,DW 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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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港找他,因疫情關係需隔離,他無去澳門探望過 DW,但無發生過
P P
任何事情使他懷疑 DW 所說的有關其家庭的狀況。他知道一開始時
Q DW 與吳汶東各自投資$200,000。後期,他從 DW 得知有五名投資者, Q
即除了 DW 及吳汶東,還有林翠詩、鄭漢榮及一位姓黃叫 Billy 的人。
R R
他沒有問過 IP Cheng I 是否投資者因這人的戶口是最後一次轉帳到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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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的時候由 DW 提供的戶口。他知道 IP Cheng I 是 DW 的大學同學,
T 他無懷疑過 DW 要求他轉帳給 IP Cheng I 的做法。他一開始就知道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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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y 是自己買賣虛擬貨幣及向吳汶東買入虛擬貨幣。他無問過為何
C Billy 自己一個投資,亦無問過 Billy 成為投資者之一的原因。他是相 C
信 DW 所說的。
D D
E 191. 從上述證供可見,本席認為,D3 明顯是出於他對 DW 透 E
過長時間的認知包括觀察所建立的友誼和信任,才參與協助處理 DW
F F
他們出售虛擬貨幣的款項,對 D3 來說,除了 DW 外,其餘投資者當
G G
中有些是 DW 的同學、朋友,而 DW 在賺錢小隊群組內發出的訊息
H 當中有關向 D2 說「黃嘉禧話你唔同咗樣」的話(TB/B 第 348 頁 Index H
431)反映 DW 與 Billy 是認識,而 IP Cheng I 是 DW 的同學,換言
I I
之,他們五人全是 DW 認識的人,並非來歷不明的人。
J J
192. D3 的證供也顯示他對 DW 他們當時所進行的虛擬貨幣投
K K
資活動並不只是從 DW 的口中得知,當中包括 D3 在實體店的經驗、
L L
在 DW 的教導下 D3 親自在自己的幣安戶口以 C2C 形式分 4 批出售
M 來自吳汶東轉給他的虛擬貨幣的經驗,從 WeChat 中知道吳汶東在歐 M
N
洲出售虛擬貨幣的情況,這些均使他相信 DW 與吳汶東在進行的是虛 N
擬貨幣買賣的投資計劃。而且,該四批 C2C 形式的出售涉及所得的
O O
款項總額約為 HK$110,197.2(49,999.95 + 38,850.00 + 10,000.87 +
P 11,346.44),本席認為,對 D3 來說,吳汶東與 D3 本身是互不認識, P
Q 但吳汶東仍按照 DW 的指示把虛擬貨幣轉入 D3 的幣安戶口,這反映 Q
吳汶東與 DW 是互相信任的合作夥伴,他們兩人在虛擬貨幣投資中各
R R
有不同角色,例如吳汶東保管及放行虛擬貨幣,DW 負責決定出售虛
S S
擬貨幣的價格,DW 與吳汶東均可指定收匯款的人,這些指向他們兩
T 人各自的角色的重要性是相若,吳汶東是有實質參與虛擬貨幣投資計 T
劃,他是有金錢及有出資及出資的金額與 DW 是相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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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本席留意到,不受爭議的是當時澳門銀行有 20 萬元的提
C C
款上限。D3 知道、理解 DW 他們需要提取到帳的現金,以該些現金
D D
去購買虛擬貨幣作新一輪的投資,故本席認為,對 D3 來說,DW 為
E 了配合該提款上限要求而需要把出售虛擬貨幣所獲得的款項分別以 E
不超過$200,000 的銀碼匯給不同的投資者或指定人士,以便他們提款
F F
出來讓 DW 他們作下一輪虛擬貨幣投資,是合乎常理,再加上,這些
G G
收匯款人士不論是投資者與否全是 DW 認識的人,以致 D3 對這些匯
H 款安排無任何懷疑,也是正常不過。 H
I I
194. 以 D3 的認知及理解,本席認為,他相信 DW 所說當中包
J 括上述人士是投資者及/或收款人是合情合理。 J
K K
195. 本席認為,一名與 D3 知道相同事實和情況的合理人士,
L 不會必然不相信或懷疑(i)DW 與其合資人是否有能力提供所聲稱的 L
資金或是否真的有提供所聲稱的資金;(ii)收匯款人士的背景、與 DW
M M
的關係及為何收取匯款,故控方的質疑是不成立。
N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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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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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D4 的證供顯示,她早在 2017 年大學期間已認識 DW、D2
Q Q
及 D3,直至 2021 年 4 月期間,她與 DW 及 D3 經常見面是相熟。以
R R
她的觀察,DW 的家境富裕亦懂得投資及賺錢。她與 DW 經常討論投
S 資,D3 也有參與投資討論亦對投資有深入了解。她從 DW 得知 DW S
T
的家庭背景包括父母給他金錢、吳汶東是他的中學同學亦是多年好 T
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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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D4 首先是從 D3 得知 DW 與 D3 的虛擬貨幣投資計劃,並
C 從 D3 得知何謂賺差價、DW 處理買賣貨幣的流程及為何需要香港的 C
朋友協助匯款等。她認為 DW 的投資計劃合法,與自己在權威網頁搜
D D
查所得的資料吻合。她也想參與 DW 的投資計劃,但她當時無工作無
E E
本金,曾查詢可否夾細小的數目如數千元,但 DW 表示數千元的本金
F 利潤只有數十元沒有意義。 F
G G
198. D4 曾被母親反對及阻止協助這項投資計劃,二人也為此
H H
爭吵。她無法參與這項投資計劃,故在賺錢小隊群組中被移除。其後,
I 經過她向母親解釋這項投資計劃是朋友用自己的金錢投資及發送多 I
項網上搜集得來的資料解釋這項投資計劃是合法投資,母親被她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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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她被重新加入賺錢小隊群組。
K K
199. D4 從 D3 及 DW 得知 Billy 是 DW 的澳門朋友,有時會幫
L L
手收款項。以她的理解,DW 與吳汶東合共出資$400,000 在澳門購入
M M
虛擬貨幣,然後在幣安平台出售,每次收款的總數比$400,000 多一點,
N 其差數就應該是他們的利潤。 N
O O
200. DW 曾私下傳訊息要求 D4 把$61,690 轉給吳汶東。她理
P 解 DW 與吳汶東均是投資者,是投資虛擬貨幣計劃的負責人,對金錢 P
的處理均是知情,故她認為為 DW 轉款給吳汶東是無問題。她曾獲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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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東通知她轉錯了一筆 5000 多元的入數,亦把該筆款項轉回至吳汶
R R
東指定的戶口,故她認為這是與投資計劃無關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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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DW 曾要求 D4 開工商銀行戶口,由於她一開始認為這項
C 虛擬貨幣投資是合法,而她也問過 DW 為何需要開多一個銀行戶口, C
DW 即時解釋其用法是與中銀快匯一樣的功能,故她並無懷疑。
D D
E 202. D4 盤問下的證供進一步顯示,她同意沒有親眼見過 DW E
或吳汶東在澳門購買虛擬貨幣的情況,也沒有獲告知 DW 他們的買入
F F
價錢。她從 D3 及 DW 得知的認知、理解是 DW 和吳汶東各自出資
G G
$200,000,在澳門以現金購入虛擬貨幣,以致購入價會較低使他們可
H 以較高價在幣安平台上出售獲利。如果出售虛擬貨幣給香港買家,買 H
家把購買款項轉入香港收款人(D2、D3 及 D4)的戶口,再由他們以
I I
可免手續費的中銀快匯轉至澳門由 DW 及吳汶東指定的戶口。她理解
J J
澳門每天只可提款現金$200,000,DW 與吳汶東需以現金再購入虛擬
K 貨幣,故他們安排澳門信任的家人及朋友代為收款,以便取出現金再 K
L
購買虛擬貨幣。其後因香港售價不高,DW 與吳汶東轉到歐洲出售虛 L
擬貨幣,而歐洲只可把購買款項轉入 Wise 平台,Wise 當時是不能轉
M M
款到澳門,故 DW 與吳汶東把在 Wise 收到的款項轉到香港收款人再
N 由他們以可免手續費的中銀快匯方式轉款到澳門由 DW 及吳汶東指 N
O 定的戶口。澳門指定的戶口收款人是 DW 及吳汶東的好朋友或家人, O
故她認為是無問題。她認為賺錢小隊群組內的 Billy 是 DW 及吳汶東
P P
的同學及好友,而 DW 與吳汶東是本金投資者,他們信任 Billy 並決
Q Q
定加這名朋友在群組,對此,她亦沒有懷疑。她知道 Billy 的全名是
R 黃嘉禧,是其中一個 DW 信任的澳門朋友可協助收款項。2022 年 3 月 R
後,她從 DW 得知,Billy 亦有和其他澳門朋友投資虛擬貨幣。
S S
T 203. 就為何要以多人戶口收款,D4 表示 DW 曾解釋過,因為 T
他擔心如果由一個人負責的話,銀行的「流水帳目」太多會令人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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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洗黑錢,怕連累朋友有被人懷疑的可能性,還有 DW 及吳汶東有時
C 會沒有空去收錢,故需要其他朋友幫忙。D4 知道吳汶東是 DW 在澳 C
門最好的朋友,兩人自中學已認識,DW 都不時會在社交媒體 post 吳
D D
汶東的相片,她從中可見到 DW 與吳汶東一起聚會、旅遊等。
E E
204. 有關 DW 的財力,D4 沒有見過 DW 的父母,她畢業回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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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經常與 DW 聯絡、談話及分享日常,以她對 DW 衣食住行及經濟
G G
上的了解,他有些收入是從投資得來但大部分收入來源仍是從父母得
H 來,他除了進行投資及間唔中會做兼職外,他這樣大的洗費都是由父 H
母提供。她相信 DW 所指由父母取得金錢及其經濟環境充裕,可容許
I I
他拿出$200,000 投資。
J J
205. 基於上述證供,本席認為,D4 明顯是出於她對 DW 透過
K K
長時間的認知包括觀察所建立的友誼和信任,加上她本人從權威網頁
L L
蒐集得來的資料得知及相信是次投資虛擬貨幣計劃是合法,才參與協
M 助處理 DW 他們出售虛擬貨幣的款項,對 D4 來說,吳汶東是 DW 認 M
N
識多年的舊同學、朋友,Billy 是 DW 及吳汶東的同學及好友,並非 N
來歷不明的人,而她每次收取的出售虛擬貨幣款項超過$400,000 吻合
O O
DW 說他與吳汶東各出資$200,000 ,加上 DW 與吳汶東均可指定收匯
P 款的人,指向他們兩人各自的角色的重要性是相若,吳汶東是有實質 P
Q 參與虛擬貨幣投資計劃,他是有金錢及有出資及出資的金額與 DW 相 Q
若。
R R
S 206. 不受爭議的是當時澳門銀行有 20 萬元的提款上限。D4 知 S
道、理解 DW 他們需要提取到帳的現金,以該些現金去購買虛擬貨幣
T T
作新一輪的投資,故本席認為,對 D4 來說,DW 為了配合該提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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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要求而需要把出售虛擬貨幣所獲得的款項分別以不超過$200,000
C 的銀碼匯給不同的指定人士,以便他們提款出來讓 DW 他們作下一輪 C
虛擬貨幣投資,及 DW 的解釋有關需要多名人士協助收取匯款是怕連
D D
累朋友被銀行懷疑洗黑錢,是合乎常理,再加上,這些收匯款人士全
E E
是 DW、吳汶東認識的人,以致 D4 對這些匯款安排無任何懷疑, 亦
F 無可厚非。 F
G G
207. 本席認為,一名與 D4 知道相同事實和情況的合理人士,
H 不會必然不相信或懷疑(i)DW 與其合資人是否有能力提供所聲稱的 H
資金或是否真的有提供所聲稱的資金;(ii)收匯款人士的背景、與 DW
I I
的關係及為何收取匯款,故控方的質疑是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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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208. 控方提出,依據 DW 的說法,澳門的銀行未能有效支援買
L 賣虛擬貨幣的即時付款要求,故在澳門向 DW 及吳汶東出售虛擬貨幣 L
的人(“澳門賣家”)在購買虛擬貨幣時亦應會遇到 DW 所遇到的即
M M
時付款安排的困難。若在澳門向 DW 及吳汶東出售虛擬貨幣的人
N N
(“澳門賣家”)是以正常途徑及價格購入那些虛擬貨幣,控方質疑,
O 為何他們會在澳門或其他地區購入了虛擬貨幣後有意願以較低的現 O
金價向 DW 及吳汶東出售。控方認為,這些澳門賣家必定不會從歐洲
P P
地區購入虛擬貨幣而以較低的現金價轉售給 DW 及吳汶東,而且這些
Q Q
澳門賣家必定是以更低的價錢購入虛擬貨幣才可賺取到利潤,故一名
R 明理人必定會懷疑這些澳門賣家為何可以以更低的價錢購入這些虛 R
S 擬貨幣。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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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正如辯方指出,根據控方的開案陳述,控方主要是質疑匯
C 入各名被告人的中銀戶口的款項主要為歐羅及英鎊是來自六個來源 C
或當中的多個來源,但本席留意到,就澳門賣家的議題,控方曾向 DW
D D
作出盤問,DW 的回答當中顯示他不認識澳門賣家亦不會了解對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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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職業之類,他只知道對方是澳門賣家而其他則一概不知,他們購
F 買虛擬貨幣的數量多故可與澳門賣家商議及價錢是相對較低,他們純 F
粹以價錢來考慮是否向澳門賣家購入虛擬貨幣; 他不知道吳汶東是
G G
否認識澳門賣家,澳門賣家全是吳汶東找回來的,吳汶東可能是透過
H H
一些賣家群組聯絡澳門賣家,澳門賣家有幣安帳戶才可轉移虛擬貨
I 幣; 控方指澳門賣家可在幣安平台以較高價錢售出虛擬貨幣但選擇 I
J
出售給他們,盤問他有否問過澳門賣家是什麼原因,他回答表示不知 J
道相關原因。故此,本席認為,控方已透過盤問 DW 提出對澳門賣家
K K
行為的質疑。
L L
210. 雖然 DW 盤問下表示,他除了知道對方是澳門賣家外,其
M M
他的則一概不知,但 DW 也說過,他於 12 歲時已認識吳汶東,直至
N 2021 年他們已認識了 12 年,吳汶東於 2016 年中學畢業後便到台灣 N
O 淡江大學讀書而期間兩人亦經常聯絡,吳汶東較他早開始投資虛擬貨 O
幣 ,吳汶東負責聯絡澳門賣家,而澳門賣家來自約 100 人的小圈子群
P P
組,互相透過投資虛擬貨幣而認識,已經算是朋友,DW 和吳汶東一
Q Q
起與澳門賣家見面進行交易,澳門賣家即時透過幣安平台轉虛擬貨幣
R 到吳汶東的戶口,本席認為,這些反映澳門賣家並非來歷不明的人士, R
更何況 DW 和吳汶東是見過和知道對方是該群組內的那位人士。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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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根據 DW,他們經幣安平台在香港市場賣出虛擬貨幣所得
C 的款項是存入 D1 的中國銀行戶口,他們經幣安平台在歐洲市場出售 C
虛擬貨幣所得的款項是經 Wise 再匯款至四名被告人的中銀戶口,經
D D
幣安平台出售虛擬貨幣的賣家需於限時 15 分鐘至 1 小時內查證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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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收到買家的款項,賣方才可在平台上放行虛擬貨幣,換言之,他
F 們作為賣家是見到款項存入了 Wise 或 D1 的中銀戶口才向買家放行 F
虛擬貨幣,亦吻合 D2-6 紀錄當中有關吳汶東的幣安戶口於 2021 年 11
G G
月 11 日 19:38:31 時向 fast selling 購入虛擬貨幣的款項為歐羅 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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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D2-5 紀錄當中有關吳汶東的 Wise 歐羅戶口於同日匯出歐羅 711 給
I Niko De Filippis,本席認為,這些證據與控方陳詞指澳門賣家在購買 I
J
虛擬貨幣時應會遇到 DW 所遇到的即時付款安排的困難不符。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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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儘管 DW 的證供顯示澳門賣家可在幣安平台以較高價錢
L 出售虛擬貨幣,但本席認為,對澳門賣家來說,以較低價錢出售虛擬 L
M
貨幣及/或現金交易顯然可縮短出售套現的時間,以減低市場價格變 M
動、匯率波幅、幣安未開放澳門地區的服務故無付款方式在澳門、澳
N N
門銀行提款上限及/或澳門的不同銀行之間無法進行大額的即時收款
O (即銀行有轉數額$200,000 的限制)等不同因素的影響,以配合自身 O
P 財務的需要及/或增加自身的投資靈活性,是合乎常理並無可疑之處。 P
此外,DW 他們購買虛擬貨幣的數量是多,他們的投資方式是一次過
Q Q
用盡資金$800,000 向澳門賣家購入虛擬貨幣,視乎澳門賣家所持的虛
R R
擬貨幣的數量有多少,故每次購入虛擬貨幣時可涉及一名或多名澳門
S 賣家,本席認為,DW 他們的購買量及能力也必然是驅使澳門賣家以 S
較低價格出售的原因之一。還有,D3 的證供顯示線下交易可豁免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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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台收費,本席認為,這對買賣雙方有利顯然也是另一線下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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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因。另一方面,無証據顯示澳門賣家有與 DW 他們相同的收取買家
C 款項的條件,即 DW 他們經幣安平台售出虛擬貨幣後可透過他們認識 C
及可信賴的各名被告人的協助把買家款項從他們各人的香港中銀戶
D D
口即時轉帳到 DW 他們或他們認識及可信賴的指定人士在澳門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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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銀行戶口。
F F
213. 再者,本席認為,澳門賣家購入虛擬貨幣的價格也受制於
G G
相關虛擬貨幣是何時被購入(不一定與 DW 他們提出購買的時間相
H 同、相若,甚或非常相近,以致市場差價於兩個不同時段本身已有相 H
當的差別幅度之可能性)、在那個市場購入、購入時相關市場的匯率、
I I
價格變動的波幅、於相關時段其個人情況,當中包括他/她對相關虛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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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前景、疫情對整體社會包括投資的影響的看法、個人的投資心態、
K 取向、財務和需要、銀行的現金提款上限等多種不同因素的不同程度 K
L
的影響,而澳門賣家願意出售的價格除了與其買入價錢的差別及所持 L
的虛擬貨幣數量有關外,也同樣受到前述一系列的多種不同因素的不
M M
同程度的影響,以致澳門賣家出售虛擬貨幣給 DW 他們時可能出現賺
N 錢或蝕讓的情況,亦是正常投資虛擬貨幣買賣會衍生的結果,故在無 N
O 顧及前述一系列的多種不同因素的不同程度的縱橫交錯的影響的前 O
提下,亦無証據顯示澳門賣家購入虛擬貨幣的價格的情況下,控方質
P P
疑澳門賣家為何有意願以較低價錢出售虛擬貨幣給 DW 他們,並指澳
Q Q
門賣家必定是以更低的價錢購入虛擬貨幣以賺取利潤是既無基礎亦
R 站不住腳,故控方陳詞指一名明理人也必定會懷疑這些澳門賣家為何 R
可以以更低的價錢購入這些虛擬貨幣也不成立。
S S
T 214. 控方指出,四名被告人均知悉是以現金在線下購買虛擬貨 T
幣,然後經幣安平台放售,但他們均沒有查詢(i)為何須在線下以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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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虛擬貨幣及購買的價格;(ii)為何澳門賣家在可自行於相關平台
C 上放售虛擬貨幣的情況下,須以較低現金價向 DW 他們出售所持有的 C
虛擬貨幣;(iii)澳門賣家是如何取得所持有的虛擬貨幣。控方陳詞,
D D
一名明理的人在得知這些情況時必會追查了解有關的虛擬貨幣的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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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是否有問題,如以現金放售所持有的虛擬貨幣現金價格越低於在相
F 關平台的放售價格,則「有問題」的情況越明顯,DW 的證供未能釋 F
除 DW 他們所購買的虛擬貨幣是「有問題」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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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H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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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D1 的證供顯示,以 D1 所知,表弟用現金向朋友以低價購
K K
入虛擬貨幣,然後以高些少價錢透過幣安平台出售; 他提供幣安帳戶
L 給表弟是供表弟出售虛擬貨幣,幣安是一個平台,售出虛擬貨幣時不 L
是收現金,每個幣安平台客人都使用電子轉帳,而表弟是向朋友買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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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貨幣才用現金。在前期的投資,表弟自己在香港區域出售虛擬貨幣,
N N
之後,表弟透過 DW 知道吳汶東可在歐洲出售虛擬貨幣,出售利潤較
O 香港高,故開始委託吳汶東去投資。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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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從上文可見,根據 D1 的了解、認知,表弟是向朋友購入
Q Q
虛擬貨幣,並非向不明來歷、不認識的人士購入虛擬貨幣,而該些購
R 入的虛擬貨幣之後經 D1 的幣安戶口出售,幣安平台交易是合法,故 R
S
本席認為,對 D1 來說,表弟購買虛擬貨幣的來源及接收所購買的虛 S
擬貨幣方式並無可疑之處。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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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正如上文分析提過,澳門賣家可因多種不同因素的影響下
C 而選擇以較低價錢出售虛擬貨幣,更何況表弟與朋友之間的交易也夾 C
雜了友誼及情感的因素,有別於一般純商業性質即由法律責任及自身
D D
利益主導的交易。加上,D1 並無參與表弟的投資,只是純粹出於手
E E
足親情、信任協助表弟收取出售虛擬貨幣的款項、匯款,並無從中收
F 取任何得益。儘管 D1 無投資虛擬貨幣的經驗,但 D1 本身有投資經 F
驗,故本席認為他自然亦理應知道及理解上述多種不同影響賣家的類
G G
同因素的一般性道理。
H H
218. 基於以上分析,本席認為,D1 無就第 214(i)至(iii)段作出
I I
查詢也是合乎常理,任何在 D1 處境的明理人也不會必定追查了解有
J J
關虛擬貨幣的來源是否有問題。
K K
L L
D2
M M
219. D2 的證供顯示,她從 DW 得知,DW 他們需要在澳門購
N N
入虛擬貨幣,然後在香港出售,在澳門購買 USDT 的價錢較低,在香
O 港出售 USDT 的原因是香港的幣安市場較大,所以 DW 表示,可以較 O
P
低價錢從澳門購入 USDT,然後在幣安平台在香港進行交易,可從中 P
有多些買家購買 USDT ; DW 與吳汶東一起投資虛擬貨幣,DW 出資
Q Q
$200,000,他們在澳門用現金購入虛擬貨幣;在幣安平台上買賣虛擬
R R
貨幣是無局限地區,但在香港買賣就需要使用香港的銀行戶口,若交
S 易的貨幣是港元,付款方式有 FPS 轉數快、Payme、銀行轉帳或買賣 S
雙方見面交收款項; 若在幣安平台選擇歐羅或英鎊交易,便會使用當
T T
地的匯款或銀行轉帳或經 Wise 的匯款平台,買家經 Wise 付款給賣
U U
V V
- 79 -
A A
B B
家,Wise 確認收到買家的款項,賣家便可以放虛擬貨幣給買家,Wise
C 把外幣兌換為港幣再經 FPS 轉帳至香港的銀行戶口。 C
D D
220. 從上述證供可見,D2 知道買賣雙方見面交收款項是交易
E 方式之一,亦知道他們在澳門用現金購入虛擬貨幣,本席認為,這意 E
味著她知道、理解買賣雙方可進行線下交易及幣安平台收費可被豁
F F
免,故對她來說,DW 他們用線下以現金交易方式向澳門賣家購入虛
G G
擬貨幣,幣安平台的收費可被豁免對買賣雙方有利,而 DW 他們可即
H 時收到虛擬貨幣便利其投資操作,澳門賣家可即時收到 DW 他們的款 H
項便利自身需要及/或投資,同時可避免透過幣安平台交易出現的銀
I I
行交易上限、$200,000 的提款上限、電匯有時差及/或買家款項不能經
J J
Wise 轉到澳門銀行戶口的各種不便因素,全是符合正常的交易行為、
K 現象。 K
L L
221. 從微信通訊紀錄可見,D2 學習幣安平台出售虛擬貨幣的
M 過程中會在自選區中見到多個買方提出不同的價錢購買不同的虛擬 M
N
貨幣數量,她根據 DW 的指示從中揀選了一位買方出售其戶口內的虛 N
擬貨幣。由此可見,本席認為,D2 從這學習過程中自然亦理應知道
O O
及理解,買家賣家均可按個人意願自行釐定購入或出售價錢及選擇與
P 那位買家或賣家交易。 P
Q Q
222. 此外,微信群組的訊息紀錄當中顯示,2021 年 11 月 25 日
R 的訊息如下: R
S S
T T
U U
V V
- 80 -
A A
B B
C Index 44-49 C
D D
Jimmy 即吳汶東「今日澳門攞貨價錢偏高 休息」;
E DW「Okok」; E
Jimmy 「唔多抵做 今日個價」;
F F
DW「某問題」;
G G
D3 「OK」;
H Jimmy 「可以研究吓歐洲出 可以開個 Wise」; H
I I
Index 51-56
J J
K
Jimmy 「Wise 呢個」; K
IZ.billy(即表弟)「收到[OK]」;
L L
Jimmy 「Wise 呢個 Wise 可以出歐洲,即係可以出
M M
歐羅,亦都可以出英鎊,都係要你自己開廣告掛,
N 等人哋落單,但係就會比較麻煩囉,無香港咁易出, N
但係呢就掛歐洲,或者掛英國呢就會,個 Percent 就
O O
會多啲,即係賺多啲囉」;
P P
IZ.billy 「開號方面都需要香港接手?」;
Q Jimmy 「其實就唔使嘅,就按番你個幣安號個名黎 Q
開,開完之後出呢其實擺晒落個號入面嘅,但係你
R R
要轉去香港嘅,但係你就係轉去香港嗰時先要個香
S S
港 FPS 帳號,所以其實你可以即係賣、賣、賣,但
T T
U U
V V
- 81 -
A A
B B
係自己呢,用果個Wise 帳號收,收晒佢,之後一次
C 過打返香港咁」; C
Jimmy「但係佢開號好似要入 20 歐落去,好似要用
D D
信用卡入,先可以開通到個帳號」。
E E
223. 從上述訊息紀錄可見,DW 他們不一定找到他們認為合適
F F
的較低價格去購入虛擬貨幣進行投資,本席認為,這反映澳門賣家並
G G
不是必然選擇以較低及/或以 DW 他們要求的價錢出售所持有的虛擬
H 貨幣,故以 D2 的認知、理解來說,這些找不到合適較低價現象吻合 H
常理亦是常見的投資買賣的現象、情況,及 DW 他們在歐洲出售虛擬
I I
貨幣會獲得較高的利潤。
J J
K 224. 正如上文分析提過,對 D2 來說,吳汶東是有金錢及有出 K
資及出資的金額與 DW 相若。再者,綜合微信群組的訊息、她和 D3
L L
及 D4 各按 DW 他們的指示把他們三人各自收到的買家購幣的款項轉
M M
帳到指定的澳門收款人的銀行戶口的金額來看,本席認為,從這些訊
N 息、他們三名被告人各自在每一輪收到的買家購幣款項的總銀碼、 N
O
DW 他們在每一輪作出的轉帳指示,D2 當時自然亦理應知道、意識 O
到吳汶東與 DW 的合資總金額約為$400,000,D2 繼而自然亦理應知
P P
道、意識到 DW 他們在澳門每一輪購買虛擬貨幣時也朝著買入與這金
Q 額同等價值的虛擬貨幣的目標,故此對 D2 來說,DW 他們在澳門每 Q
R 一輪購買虛擬貨幣的價格就變得無關宏旨,更何況 D2 無參與 DW 他 R
們的投資,而 D2 收取的手續費看來與 DW 他們每一輪最終成功買入
S S
的虛擬貨幣涉及的總金額及/或每一輪的投資賺蝕無關。
T T
U U
V V
- 82 -
A A
B B
225. 基於以上分析,本席認為,D2 無就第 214(i)至(iii)段作出
C 查詢也是合乎常理,任何在 D2 處境的明理人也不會必定追查了解有 C
關虛擬貨幣的來源是否有問題。
D D
E E
F
D3 F
G G
226. D3 的證供顯示,USDT 的價格受美金匯率影響,而美金
H H
匯率在澳門和香港是不一致的,因此 DW 的賺錢計劃是利用美金匯率
I 的浮動,賺取利潤。如果香港買家將款項匯到香港戶口,可以即時收 I
款,即時收款是關鍵的,因市場價格瞬間變動,買賣雙方都希望可以
J J
即時交易,若然款項轉到澳門戶口的時間較長的話,會影響 DW 他們
K K
把款項提取並作出新一輪的投資交易。他從 DW 得知,澳門有虛擬貨
L 幣的圈子,每日發訊息收購或出售虛擬貨幣,DW 就在該圈子內找些 L
較香港市場或其他市場低的價位購入虛擬貨幣,DW 有提過低價是多
M M
少,但不是每次購幣的價格都有提及。他不了解在澳門買賣虛擬貨幣
N N
的市場價格,DW 他們有提及澳門的市場價格,但他不知道偏差有多
O 少。其實每個地方都有些價格偏差,加上 DW 較他更了解虛擬貨幣, O
P
所以他相信 DW。他不了解澳門當日的價格但他知道香港市場的價 P
格,所以知道澳門出售虛擬貨幣或購買的價格高低。DW 一開始便有
Q Q
問他有否興趣投資虛擬貨幣。他從 DW 得知,DW 與朋友各投資
R R
$200,000 ,他向 DW 表示自己沒有那麼多金錢,可否投資幾萬,但
S DW 表示利潤太少了。至於 DW 他們獲取的利潤,他從 DW 得知是賺 S
了幾個 percent,但 DW 沒有講準確的數字。線下交易可豁免平台費
T T
用。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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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
A A
B B
227. 根據上述證供,本席認為,D3 本身有投資經驗故自然亦
C 理應知道及理解上文提過的多種不同影響賣家的類同因素的一般性 C
道理,故以 D3 的認知、理解來說,澳門虛擬貨幣圈子的成員是活躍、
D D
有買有賣的交易涉及圈子內不同的賣家/買家和交易價格自然亦理應
E E
屬常見的投資買賣的現象、活動,線下交易無平台費用對賣買雙方都
F 是有利,不同虛擬貨幣市場本身存在的差異價格已提供了機會賺取利 F
潤,他可從香港的虛擬貨幣價格而知道澳門出售或購買的價格之高
G G
低。
H H
228. 此外,正如上文第 222 段提過的微信群組的訊息紀錄及第
I I
223 段的分析提過,DW 他們不一定找到他們想要的「靚價」,澳門
J J
的虛擬貨幣圈子中的賣家並不是必然選擇以較低及/或以 DW 他們要
K 求的價錢出售所持有的虛擬貨幣,故以 D3 的認知、理解來說,這些 K
L
找不到想要的「靚價」現象同樣吻合常理亦是常見的投資買賣的現象、 L
情況。
M M
N
229. 綜合微信群組的訊息、D3 和 D2 及 D4 各按 DW 他們的指 N
示把他們三人各自收到的買家購幣的款項轉帳到指定的澳門收款人
O O
的銀行戶口的金額來看,本席認為,從這些訊息、他們三名被告人各
P 自在每一輪收到的買家購幣款項的總銀碼、DW 他們在每一輪作出的 P
Q 轉帳指示,D3 當時自然亦理應知道、意識到 DW 他們在澳門每一輪 Q
購買虛擬貨幣時是朝著買入等同$400,000 價值的虛擬貨幣的目標,亦
R R
正是 D3 所知有關 DW 他們的合資總金額,故此對 D3 來說,DW 他
S S
們在澳門每一輪購買虛擬貨幣的價格就變得無關宏旨,更何況 D3 無
T 參與 DW 他們的投資,而 D3 收取的手續費看來與 DW 他們每一輪最 T
終成功買入的虛擬貨幣涉及的總金額及/或每一輪的投資賺蝕無關。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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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
A A
B B
230. 基於以上分析,本席認為,D3 無就第 214(i)至(iii)段作出
C C
查詢也是合乎常理,任何在 D3 處境的明理人也不會必定追查了解有
D D
關虛擬貨幣的來源是否有問題。
E E
F F
D4
G G
H 231. D4 的證供顯示,她從 D3 及 DW 得知 DW 與吳汶東各出 H
資$200,000 ,並用現金在澳門以線下交易方式購入虛擬貨幣,由於他
I I
們用現金購買虛擬貨幣兼且購買的數量多,故購入的價錢是比較低,
J J
然後他們再在幣安平台出售所購入的虛擬貨幣,以香港市場來說,香
K 港買家直接把購買的款項轉入他們在香港的中銀戶口,他們再用中銀 K
的快匯功能把買家的款項轉給 DW、吳汶東等人的澳門中銀戶口。她
L L
無親眼見過 DW 他們在澳門買入虛擬貨幣的情況,也無獲告知購入價
M M
為多少,但她理解 DW 與吳汶東各出資$200,000 用現金在澳門以線下
N 交易方式購入虛擬貨幣,這樣的做法購入價會較低,而 DW 他們可以 N
較高價在幣安平台上售出獲利。她不肯定到底是否每一次 DW 及吳汶
O O
東均用盡 40 萬元購買虛擬貨幣,或有否把上一次的利潤加入再購買
P P
虛擬貨幣,但她在證物 D4-10 顯示的數目理解,認為吻合 DW 及吳汶
Q 東所說明的投資金額。 Q
R R
232. 從上述證供可見,D4 理解 DW 他們在澳門每一輪購買虛
S S
擬貨幣時是朝著買入等同$400,000 價值的虛擬貨幣的目標,亦正是
T D4 所知有關 DW 他們的合資總金額,故本席認為,此對 D4 來說,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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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
A A
B B
DW 他們在澳門每一輪購買虛擬貨幣的價格就變得無關宏旨,更何況
C D4 無參與 DW 他們的投資,而 D4 收取的手續費看來與 DW 他們每 C
一輪最終成功買入的虛擬貨幣涉及的總金額及/或每一輪的投資賺蝕
D D
無關。
E E
233. D4 有 投 資 股 票 及 基 金 經 驗 , 包 括 富 途 牛 牛 平 台 的
F F
$180,000 資產以及 AIA 基金的現金價值約為 2000 美元。本席認為,
G G
D4 本身有投資經驗故自然亦理應知道及理解上述多種不同影響賣家
H 的類同因素的一般性道理。 H
I I
234. 微信群組的訊息紀錄當中顯示,2021 年 11 月 30 日:
J J
Index 194-205
K K
D3 :「唔緊要 你幾時開始唔忙就做」;「又冇話日日都要
L 呢排個市唔令」; L
M D4 :「面試加油」; sticker 有關表情; M
D3 :「多謝」;Sticker ;
N N
D4 :「我聽日可以開始啦 暫時夜晚 6:45 後」;Sticker 有
O O
關表情;
P D3 :「我同 John 講吓」;「禮拜六有空」;「出嚟教你」; P
D4 :「禮拜五」。
Q Q
R 235. 從上述訊息紀錄可見,DW 他們不一定找到他們認為合適 R
的較低價格去購入虛擬貨幣進行投資,本席認為,這反映澳門賣家並
S S
不是必然選擇以較低及/或以 DW 他們要求的價錢出售所持有的虛擬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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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貨幣,故以 D4 的認知、理解來說,這些找不到合適較低價現象吻合
C 常理亦是常見的投資買賣的現象、情況。 C
D D
236. 基於以上分析,本席認為,D4 無就第 214 (i)至(iii)段作出
E E
查詢也是合乎常理,任何在 D4 處境的明理人也不會必定追查了解有
F 關虛擬貨幣的來源是否有問題。 F
G G
H H
結論
I I
J 237. 總括而言,就各名被告人各自面對的一項控罪,本席裁定 J
控方未能在無合理疑點的水平證明控罪所有元素,四名被告人罪名不
K K
成立。
L L
M M
N N
O 劉綺雲 O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P P
Q Q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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