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接收轉賬是否構成洗黑錢?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俊業等 DCCC865/2023

罪名不成立
控方舉證不足,被告罪名不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9/1/2026[2026] HKDC 4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俊業、邱蔚嬈、沈琪輝、林思琪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

案情摘要

四名被告人被控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洗黑錢)。控方指控四人利用其中銀戶口處理合共約1,800萬港元的款項。四名被告人均否認控罪,辯稱涉案款項為投資虛擬貨幣(泰達幣 USDT)的交易資金。案中涉及一個由澳門人士DW及吳汶東策劃的投資計劃,透過在澳門以現金低價購入虛擬貨幣,再在香港及歐洲市場高價出售,利用被告人的香港銀行戶口作為資金中轉站,以規避銀行轉賬限制及利用匯率差價獲利。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處理涉案款項時,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等財產為犯罪得益。控方主張被告人戶口有異常大額資金流動且缺乏合理商業解釋,構成洗黑錢;辯方則主張被告人僅是基於對朋友的信任,協助處理合法的虛擬貨幣投資交易,並無洗黑錢的犯罪意圖。

判決理由

法官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及終審法院在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HKCFA 47 確立的測試,即考慮被告人所知的事實,以及一名明理人(reasonable person)在相同情況下是否必定會相信該款項為黑錢。法官分析各被告人與DW等人的關係、對投資計劃的認知、以及銀行交易紀錄,認為被告人對投資計劃的解釋合情合理,且有客觀證據支持其對虛擬貨幣買賣的認知。法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人具備洗黑錢的犯罪意圖或合理懷疑,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 [2016] 19 HKCFAR 279;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HKCFA 47

裁決與命令

四名被告人被控的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名不成立,全部獲判無罪釋放。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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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幫朋友接收轉賬並轉匯,會否構成洗黑錢罪?
A.

這取決於被告人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為犯罪得益。在本案中,法庭考慮了被告人與朋友的關係、對投資計劃的認知及客觀證據,認為被告人真誠相信款項為合法投資,故不構成犯罪。

Q.如果銀行戶口被用作處理不明款項,法庭會如何判斷被告是否有罪?
A.

法庭會應用「明理人測試」(reasonable person test),評估一名與被告人知道相同事實的明理人,是否必定會相信該款項為黑錢。若被告人能提供合理解釋並獲法庭接納,則可能不構成犯罪。

Q.虛擬貨幣交易是否必然涉及洗黑錢?
A.

不一定。法庭在本案中承認虛擬貨幣買賣可作為合法投資。關鍵在於交易背後的資金來源及被告人處理款項時的意圖。若交易屬實且被告人無犯罪意圖,則不構成洗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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