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基偉案 DCCC1008/2023
教師偷拍女學生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基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韋漢熙(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人葉基偉承認21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C條;另外11項控罪存檔。案情涉及一年內在港鐵、店舖、公共小巴及其任教的小學等地,拍攝或企圖拍攝女性及女童裙底。警方在其手機發現280段相關錄像,其中148段涉及承認的控罪。六項控罪涉及其所教、約八至九歲的女學生,且沒有受害人同意。被告人無刑事定罪紀錄,案發後接受心理及精神科治療。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如何就21項裙底偷拍罪量刑,包括教師對年幼學生違反誠信的加重性、在單一控罪內包含多段錄像的處理、整體刑責及適時認罪的減刑幅度。辯方主張參考較低量刑基準、精神狀況、悔意及低重犯風險從輕處理;控方則強調案件數量、持續性及受害人為學生等嚴重情節。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教師在課堂內偷拍受其照顧及信任的年幼學生,嚴重違反誠信,須採用較高量刑基準。對個別小學生的控罪,以每項審訊後六個月為基準;涉及七段錄像的控罪以十二個月為基準;涉及120段錄像的持續性控罪以十五個月為基準。對其他女性的13項控罪,參考拍攝行為侵犯尊嚴及可能造成長期傷害的原則,以每項一個半月為起點。被告人承認控罪是唯一有效的減刑因素,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整體刑責須反映一年內148段錄像的累積嚴重性。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 DPP v Merriman [1973] AC 584、Barton v DPP [2001] EWHC Admin 223、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耀輝 CACC 100/2014及《公訴書規則》第7條,以處理持續行為及重疊控罪。量刑主要依循律政司司長訴鍾曜隆 [2013] 1 HKLRD 786,並參考 AG v Wai Yan Shun [1991] 2 HKLR 209;另參考盧景順及馮希文的區域法院判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21項控罪被判合共監禁20個月。法庭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其餘與第32項控罪的10個月刑期同期執行,以達至認罪後的總刑期。法庭建議服刑期間接受心理、精神或其他專科協助。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教師利用職位及學生信任偷拍年幼學生,會構成顯著加重情節。大量片段及跨地點、跨受害人的持續行為可提高整體刑責。心理疾病及良好背景並非當然取代監禁,適時認罪仍是主要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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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教師偷拍女學生裙底會判刑多久?
本案被告人在學校偷拍約八至九歲女學生,涉及六項控罪;法庭認為其嚴重違反教師誠信,相關個別控罪以六個月為量刑基準,整體判處監禁20個月。
Q.偷拍大量裙底錄像會如何量刑?
被告人在一年內於不同地點拍攝共148段錄像,法庭認為整體刑責須反映持續及大量犯罪;認罪後總刑期由審訊後的30個月減至20個月。
Q.精神疾病和認罪能否免除偷拍罪監禁?
被告人接受精神科及心理治療,並無刑事紀錄及表示悔意,但法庭對精神狀況影響有所保留,認罪只作三分一扣減,最終仍判處監禁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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