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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08/2023
[2024] HKDC 1898
C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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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1008 號
F F
G G
H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I I
訴
J 葉基偉 J
K --------------------------- K
L L
M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M
日期: 2024 年 11 月 11 日
N N
出席人士:李凱萍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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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廷光先生,由王鄧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P 控罪: [1] 至 [32] 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Unlawful recording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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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 observation of intimate parts)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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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 S
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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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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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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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 被告人被控以一共 32 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 C
(裙底偷拍罪),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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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AAC(1)(a)(i)、(b)、(c)及(2)條或第 159AAC(1)(a)(ii)(A)、(b)、(c)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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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條。被告人承認其中的 21 項控罪,即是第 1、2、3、5 至 16、18、
F 21、28、29 及 32 項控罪。法庭接納控方申請,下令其餘的 11 項控罪 F
存檔於法庭,控方在未取得法庭許可前不得就該些控罪向被告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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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控。
H H
I 2. 被告人所承認的控罪中,除第 29 及 32 項控罪外,其餘的 I
控罪均指稱被告人在某個日期及某個地點犯案。
J J
K 3. 第 29 項控罪指被告人在 2022 年 1 月 8 日至 2023 年 1 月 K
L 7 日的一年時間內,除第 16 項控罪所指在某小學內企圖拍攝某一名 L
女學童的私密部位外,還在該小學企圖拍攝一些身份不詳的女童的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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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部位。第 32 項控罪則指在 2022 年 1 月 8 日至 2023 年 1 月 7 日的
N N
一年時間內,被告人在某些其他控罪1以外的情況下,拍攝一些身份不
O 詳的女性的私密部位。考慮過控辯雙方就這兩項罪行會否構成重疊控 O
罪所作出陳詞及援引的法律典據2後,本席同意雙方的陳述,即是有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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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被告人重覆地干犯一系列相同罪行其實是一項持續性的罪行,以單
Q Q
一控罪指控被告人多次以相同手法對多名受害人裙底作出拍攝或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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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2, 3, 5, 6, 9-15, 17, 19-28 及 30 項。
2
包括 DPP v Merriman [1973] AC 584,第 592 D-F 段及 593C-E 段;Barton v DPP [2001] EWHC
T Admin 22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 CACC 100/2014 判案書第 29-30 段;香港法例第 221C T
章《公訴書規則》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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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拍攝的行為是合理的處理方法,對被告人亦沒有造成任何不公平,
C 尤其是被告人亦準備承認該兩項控罪,故本席允許被告人對其作出答 C
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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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席索取了一份有關被告人的心理學家報告以協助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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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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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第 28 項控罪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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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23 年 1 月 7 日 1702 時左右,一名警員在港鐵深水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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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出口附近,看見手持着一部流動電話的被告人從後望着一名穿校
K 服裙的女中學生,形跡可疑。數秒鐘後,該女學生走上 C2 出口的樓 K
梯,被告人以右手拿着手提電話從後緊貼該女學生而行,將鏡頭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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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電話放在女學生的校服裙下方。警員隨即在 C2 出口截停被告人,
M M
並在他同意下檢查其電話,發現內有一段 1 分 18 秒的女學生裙底錄
N 像,拍攝得該女學生私密部位,其大腿上部及內褲清晰可見。在警員 N
O 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因"一時鹹濕"才拍攝該女學生的裙底。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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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控罪
Q Q
6. 經檢查後,發現除上述錄像外,被告人的電話還有多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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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段、於 2022 年 1 月 8 日至 2023 年 1 月 7 日在本港多處地方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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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裙底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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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該 280 段錄像中,被告人將電話放在各名女害人的下身
C 衣物如裙子及短褲之下方,藉以拍攝她們的私密部位。有些受害人的 C
私密部位被拍攝得到,這些受害人的大腿上部及內褲均從片段中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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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第 2、3、5、6、9 至 15、21、28 及 32 項控罪屬此類拍攝。被
E E
告人亦企圖拍攝一些受害人的私密部位;第 1、7、8、16、18 及 29 項
F 控罪屬此類拍攝。沒有任何受害人同意被告人拍攝或企圖拍攝她們的 F
私密部位的裙底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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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被告人承認的罪行中有 6 項3的案發地點是被告人任教的
I 小學。罪行發生的情況,是被告人在課室內四處走動時,秘密地將其 I
手提電話放置在穿校服裙的女學童的桌子下方,電話鏡頭向着當時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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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椅子上的學童的下半身兩腿之間的位置。控罪所涉的女學生年齡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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乎 8、9 歲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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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學校以外的案發地點包括港鐵自動梯4,港鐵梯間5,港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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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廂 ,店舖 及公共小巴 。
6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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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0. 第 29 項控罪涉及被告人在 2022 年 1 月 8 日至 2023 年 1 O
月 7 日的一年時間內企圖偷拍該小學女學生私密部位之 7 段裙底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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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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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 2、3、10、13、16 及 29 項。
S
4
第 1、5、7、14、18 及 21 項。 S
5
第 9、11、12 及 28 項。
6
第 8 項。
T 7
第 6 項。 T
8
第 15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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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1. 第 32 項控罪則涉及被告人在同一時段拍攝得到女子私密 C
部位的 120 段裙底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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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12. 上述小學位於石硤尾,被告人在案發期間是該小學的教師。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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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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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13. 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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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他現年 46 歲,已婚,育有兩名分別是 6 歲及 8 歲的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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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生於香港,在台灣取得資訊科技學士學位,之後回港以半工讀形式
K 完成學位教師教育文憑課程,其後獲得學校教師的資格。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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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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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5. 案發期間被告人是一名小學教師,教授資訊科技、常識、 N
數學及聖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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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16. 被告人最大的求情理由是其適時認罪,表現出其悔意,不 P
單省卻了法庭時間,亦免卻受害人出庭作供。他亦希望就自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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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受害人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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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被捕後,被告人主動尋求社區輔導及精神科治療。精神科
C 醫生羅允堂就被告人的情況撰寫了一份報告。羅醫生在報告中指出被 C
告人犯案是受到其精神狀況影響。他診斷被告人患上性慾倒錯(n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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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aphilic sexual disorder),並認為這病症屬於強迫症的一種,令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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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覆一些行為。羅醫生認為,被告人涉案的行為是出於減低焦慮多於
F 尋求快感(“By motive it is of anxiety reduction more than by pleasure F
seeking.”9)。被告人的情況經藥物治療後已有所改善,已停止其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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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的思維(obsessive ruminations)。羅醫生認為被告人再犯的機會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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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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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事發後被告人亦曾接受臨床心理學家的輔導及治療,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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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由明愛家庭服務中心及香港基督教輔導服務所舉辦的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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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19. 辯方呈上 10 封分別來自被告人、他的太太、他的父親、 L
他的教育界前度同事、他的朋友及牧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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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感慚愧及自責,並對受害人致歉。太太表示已原諒了被告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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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信的人士對被告人的品格及工作表現均作出正面評價,表示被告人
O 正直善良,勤奮顧家,樂於助人。 O
P P
20. 被告人被定罪後,相信必然會失去教席,他過往的努力及
Q Q
奮鬥亦會因而付諸一炬,這對被告人來說亦是一種懲罰。有見被告人
R 良好的背景,其悔改的決心,家人的支持,重犯機會低及適時認罪等 R
因素,希望法庭從輕法落,讓他可以早日重投社會及照顧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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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報告第 19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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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1. 量刑方面,辯方黃大律師指出,涉案控罪最高刑罰為 5 年 C
監禁。控罪並沒有量刑指引,但大律師引述 律政司司長 訴 鍾曜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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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1 HKLRD 786 案判案書第 42 段之判詞,當中法庭說:“…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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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阻嚇該些令人討厭的行為法庭一般會採納兩個月監禁為量刑基
F 準,而即使被告人認罪,法庭亦會處以 2 至 4 星期的監禁判刑。"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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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黃大律師繼而指出,鍾曜隆 案與本案同樣涉違反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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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被告人是一名補習老師,在補習期間拍下女學生裙底照,上訴法
I 庭認為每項控罪應以 6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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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辯方亦呈遞了兩宗區域法院判刑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K 盧景順 DCCC 550/2016 案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希文 [2024] HKDC K
L 641 案作為參考。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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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就一項控罪涉多個偷拍片段的第 29 項及第 32 項控罪,黃
N 大律師建議法庭可視控罪包含多次向不同女事主偷拍的行為為加刑 N
O 因素,而加刑幅度則可隨偷拍片段的多少而有所差别。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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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心理學家報告內容已向被告人解釋清楚。黃大律師指出,
Q 心理學家亦認為被告人犯案與其心理問題有着關連,希望法庭因而對 Q
R
被告人盡量輕判。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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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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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裙底偷拍罪之最高刑期是 5 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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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27. 本案的受害人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被告人是其教師的小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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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女學生,另一類為非小學生的其他女性。被告人承認的控罪涉及一 F
共 148 段在一年內拍下的裙底攝錄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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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28. 辯方在求情陳述中指被告人是受其精神症狀影響下犯案。 H
I
羅醫生認為被告人涉案的行為是出於減低焦慮多於尋求快感,本席對 I
這意見甚有保留,因被告人在求情信這樣說:“在被捕後我開始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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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才明白每當成功偷拍後,就會帶來的一種快感,這種喜悅感會
K 令我不停沉溺下去…"。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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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心理學家報告指出,被告人每每把所遇到的問題及一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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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收藏於心,近年因工作繁重及家庭問題而承受着不少壓力。他起初
N 愛上觀看裙底錄像,後來更自行拍攝這類錄像;此等行為給他帶來新 N
O 鮮感、刺激及性興奮,令他感到壓力有所舒緩、性需要得到滿足。他 O
拍攝裙底影像的行為是偷窺狂的表現(voyeuristic disorder),但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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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癖好之關注似乎在於偷窺裙底而非戀童。他的重犯機會處於中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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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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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6 項控罪涉及被告人偷拍自己的學生。在鍾曜隆 案,一名
C 補習老師在補習社內要求女學生在閱讀時張開雙腿而立,然後該老師 C
以手提電話從女學生裙下企圖偷拍裙底照。上訴法庭就此等行為的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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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及批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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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44. 答辯人是一名補習老師,獲學生家長信任,將女兒長 F
時間及定期送往“補習社"學習,以增強她們的英語語文
能力。學生家長一心以為答辯人會努力教授他們的女兒,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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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們的學業進步,但答辯人關注的並非是學生的學業,而是
她們的“裙底"。答辯人的行為,不但是對女學生的尊嚴的
H 公然侮辱,更會令她們的家長感到懊悔,使她們有送羊入虎 H
口的感覺。答辯人的行為,不但令從事補習行業的人蒙羞,
I 更會因學生家長的猜疑而導致他們的整體行業受到負面影 I
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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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被告人並非因只對某一名學生作出這樣的行為,而是一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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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地在課堂內偷拍不同的女學生。可以識别得出被拍得私密部位的起
L 碼有 3 名分別稱為 A、B 和 C 的女學生,當中女學生 A 更兩度被拍得 L
M
私密部位10。另外,除企圖拍下學生 D 的私密部位外,被告人的手提 M
電話還有 7 段在一年之內企圖拍攝其他身份不詳的女學生私密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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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裙底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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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32. 被告人偷拍學生裙底照的罪行涉及違反誠信。他為人師表, P
獲校方及學生家長信任,把年紀尚幼的小學生交託給他管教。但他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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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專心一意地善用其身份春風化雨,反而暗地裡在課堂期間偷拍對
R 他必然沒有防犯之心、甚至對他充滿信任及尊敬的學生的裙底照。他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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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第 2 及第 10 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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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行為,除了是對學生極為不尊重,亦嚴重違反了校方、家長及學
C 生對他的信任及期望,令教育界蒙羞,令校方感到所託非人及學校聲 C
譽受損,令家長對子女在學校期間的福祉不能完全放心,令學生對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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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的信任及尊敬有所動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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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33. 參考過所有相關資料,對於涉及對個別小學生於個别日期 F
作出裙底攝錄的控罪,即是第 2、3、10、13 及 16 項控罪,本席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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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監禁為每項經審訊後的量刑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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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34. 就涉及 7 段裙底錄像的第 29 項控罪,本席以 12 個月監禁 I
為量刑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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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35. 至於涉及攝錄非小學生的其他個別受害人的控罪,即是第 K
L 1、5、6、7、8、9、11、12、14、15、18、21 及 28 項控罪(該 13 項 L
控罪),上訴法庭在鍾曜隆 案對這類罪行的嚴重性作出以下的解說:
M M
N 42. 法庭在多宗同類案件都強調,拍攝女子裙底的行為 N
十分嚴重。原因是該等行為令受害人感到不安,亦令公眾感
O 到厭惡。法庭亦曾強調被告人拍得的不雅照片,可以長久保 O
留、交換、發佈、作商品出售,甚至可以用作威嚇受害人之
用,能對受害人造成長期困擾。由於該等行為是對女性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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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尊嚴的侮辱(見 AG v Wai Yan Shun [1991] 2 HKLR 209 案
判案書第 211A-B 段),而為了阻嚇該些令人討厭的行為,
Q 法庭一般會採納兩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而即使被告人認 Q
罪,法庭亦會處以 2 至 4 星期的監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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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本席以 1 ½ 個月監禁為該 13 項控罪每項之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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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就涉及 120 段拍攝得私密部位之裙底錄像的第 32 項控罪,
C 本席以 15 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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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本席認為被告人承認控罪是唯一有效的減刑理由,為此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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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滅。經此扣減後:i) 適用於該 13 項控罪的 1½個
F 月的量刑起點,每項減至 1 個月;ii) 所有起點為 6 個月的控罪,即是 F
第 2、3、10、13 及 16 項控罪,每項減至 4 個月;iii) 起點為 1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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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第 29 項控罪減至 8 個月;iv) 起點為 15 個月的第 32 項控罪減至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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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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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以整體量刑而言,考慮到被告人在一年時間內在不同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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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不同女性拍下一共 148 段的裙底錄像,本席認為若經審訊定罪的
K K
話,30 個月的總刑期才能足以反映被告人的整體刑責。這 30 個月會
L 因認罪而減至 20 個月。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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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為達至認罪後 20 個月的總刑期,本席下令第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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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及 16 項控罪每項刑期中的 2 個月,相互及與第 32 項之 10 個月刑
O 期分期執行,其餘控罪的刑期或餘下的刑期全部與第 32 項控罪的刑 O
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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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本席建議被告人在服刑期間尋求心理、精神或其他專科的
R 協助。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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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韋漢熙 )
T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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