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分派毒品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震霆 DCCC1292/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35個月
被告承認販毒罪,判囚35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13/3/2026[2026] HKDC 53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震霆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案情摘要

被告人張震霆(案發時16歲)與另一名被告人於2025年5月15日在華富邨被警方截獲。警方在被告人攜帶的背包及內褲中搜出可卡因及草本大麻。被告人承認受同夥指示分派毒品,並透過WhatsApp對話顯示其參與毒品銷售活動。被告人被控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並承認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案發時未成年,法庭應否判處教導所命令(Training Centre Order),以及如何就販運危險藥物罪行進行量刑,特別是考慮到被告人的年齡、角色及毒品份量。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及相關判例(如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Tsz Tim),指出販運危險藥物屬例外罪行。儘管被告人適合入教導所,但鑑於販毒屬嚴重罪行,公眾利益要求阻嚇性刑罰優先於更生。法庭採納六步量刑法,將兩項控罪的可卡因份量合併計算,並考慮被告人作為街頭分銷商(direct street trafficker)的角色及加刑因素,最終判處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Tsz Tim [2015] 1 HKLRD 853、HKSAR v Li Leung Fai CACC 74/2017、Herry Jane Yusup [2021] 1 HKLRD 290 及 HKSAR v Huang Ruifang CACC 106/2022 等案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法庭判處監禁35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即使被告人年紀尚輕,若涉及嚴重販毒罪行,法庭仍會以阻嚇性為首要考慮,拒絕判處教導所命令,並強調街頭分銷毒品的角色會導致刑期提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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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16歲犯販毒罪,是否一定可以判入教導所?
A.

不一定。雖然被告人適合入教導所,但販運危險藥物屬例外罪行,法庭認為公眾利益及阻嚇性優先於更生,最終判處監禁。

Q.販運毒品時,不同控罪的毒品份量會合併計算嗎?
A.

會。法庭將被告人身上搜出的可卡因視為同一批毒品,並將兩項控罪的份量合併計算,以釐定量刑起點。

Q.街頭分銷毒品的角色會影響判刑嗎?
A.

會。法庭認定被告人為街頭分銷毒品者,屬於加刑因素,因此將刑期提升了6個月以反映其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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