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分派毒品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震霆 DCCC1292/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震霆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案情摘要
被告人張震霆(案發時16歲)與另一名被告人於2025年5月15日在華富邨被警方截獲。警方在被告人攜帶的背包及內褲中搜出可卡因及草本大麻。被告人承認受同夥指示分派毒品,並透過WhatsApp對話顯示其參與毒品銷售活動。被告人被控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並承認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案發時未成年,法庭應否判處教導所命令(Training Centre Order),以及如何就販運危險藥物罪行進行量刑,特別是考慮到被告人的年齡、角色及毒品份量。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及相關判例(如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Tsz Tim),指出販運危險藥物屬例外罪行。儘管被告人適合入教導所,但鑑於販毒屬嚴重罪行,公眾利益要求阻嚇性刑罰優先於更生。法庭採納六步量刑法,將兩項控罪的可卡因份量合併計算,並考慮被告人作為街頭分銷商(direct street trafficker)的角色及加刑因素,最終判處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Tsz Tim [2015] 1 HKLRD 853、HKSAR v Li Leung Fai CACC 74/2017、Herry Jane Yusup [2021] 1 HKLRD 290 及 HKSAR v Huang Ruifang CACC 106/2022 等案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法庭判處監禁35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即使被告人年紀尚輕,若涉及嚴重販毒罪行,法庭仍會以阻嚇性為首要考慮,拒絕判處教導所命令,並強調街頭分銷毒品的角色會導致刑期提升。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16歲犯販毒罪,是否一定可以判入教導所?
不一定。雖然被告人適合入教導所,但販運危險藥物屬例外罪行,法庭認為公眾利益及阻嚇性優先於更生,最終判處監禁。
Q.販運毒品時,不同控罪的毒品份量會合併計算嗎?
會。法庭將被告人身上搜出的可卡因視為同一批毒品,並將兩項控罪的份量合併計算,以釐定量刑起點。
Q.街頭分銷毒品的角色會影響判刑嗎?
會。法庭認定被告人為街頭分銷毒品者,屬於加刑因素,因此將刑期提升了6個月以反映其罪責。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AR7/2006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