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記者協會 訴 運輸署署長 HCAL559/2024

記者查閱車輛登記冊是否受憲法保障?

覆核駁回
法庭駁回司法覆核,裁定運輸署查冊政策合憲且合比例。
高等法院(行政)Coleman J5/3/2026[2026] HKCFI 9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The Hong Kong Journalists Association v The Commissioner for Transport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浩文法官 (Hon Coleman J)

案情摘要

運輸署署長(Commissioner for Transport)於2024年1月實施新政策,限制公眾查閱車輛登記冊(Register of Vehicles)。新政策將申請分為「自動途徑」(Automatic Route)及「公共利益途徑」(Public Interest Route)。記者協會(HKJA)對此提出司法覆核,挑戰該政策的合法性及合憲性,並質疑運輸署處理記者申請時的延誤及拒絕決定,認為該政策限制了新聞自由及獲取資訊的權利。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運輸署的新政策是否越權(ultra vires)、是否對《基本法》第27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6條保障的新聞自由構成不合比例的限制,以及運輸署在處理記者申請時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延誤或不當行使酌情權。

判決理由

法庭運用「雙重比例原則」(double proportionality test),平衡新聞自由與個人私隱權。法庭裁定,雖然新聞自由受憲法保障,但並非絕對權利,必須與車主受《基本法》第30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保障的私隱權作平衡。法庭認為,運輸署要求記者透過「公共利益途徑」申請查閱車輛資料,並非不合理或不合比例的限制,因為該機制旨在保護車主私隱並防止資料被濫用。法庭同時指出,雖然運輸署對法例目的的描述略顯狹窄,但整體政策運作符合法律框架。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oy Yuk Ling [2023] 26 HKCFAR 185;Hysan Development v Town Planning Board [2016] 19 HKCFAR 372;Campbell v MGN Ltd [2004] 2 AC 457。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申請。法庭指出,儘管政策在描述法例目的時存在瑕疵,但整體政策並未越權或違憲。法庭同時建議運輸署應改善處理申請的效率,並糾正對法例目的描述的錯誤。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在處理新聞自由與私隱權衝突時,應採用「雙重比例原則」。法庭強調,記者並無自動獲取車輛登記冊內私人資料的絕對權利,運輸署有權透過審查機制平衡公眾利益與個人私隱。此判決為未來涉及政府資訊披露與私隱保護的司法覆核案件提供了重要指引。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記者是否有權隨意查閱車輛登記冊資料?
A.

法庭裁定記者並無自動或不受限制的查冊權。雖然新聞自由受保障,但必須與車主的私隱權作平衡。運輸署有權要求記者透過「公共利益途徑」申請,以審核其查冊目的及必要性。

Q.運輸署的新查冊政策是否違憲?
A.

法庭認為該政策並未違憲。雖然政策限制了獲取資訊的便利性,但法庭採用「雙重比例原則」分析後,認為該限制旨在保護個人私隱,屬合比例且合法的行政措施。

Q.運輸署查冊政策中的「通知服務」是否侵犯私隱?
A.

法庭裁定該通知服務並未違法。該機制旨在保障車主知悉其個人資料被披露,屬保護私隱的合理措施,且並未對記者構成不合理的阻礙或不當行使酌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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