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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29/2023
C [2024] HKDC 1848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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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22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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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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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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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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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 年 11 月 1 日
M 出席人士: 葉志康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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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玉儀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戴鄧莊李律師行延 N
聘,代表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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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煽 惑 他 人 有 意 圖 而 傷 人 ( Incitement to wound with
P intent)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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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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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
C 人」罪1罪成。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 2021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意圖使 C
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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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傷害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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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案情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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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1 年 7 月 1 日約 2205 時一名軍裝警員在銅鑼灣遭人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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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後,被告人在網上「連登」討論區的主題「銅鑼灣 sogo 外一名警
I 員中刀」發表留言,包括留言#51「插撚死佢老豆老母」及留言#110 I
「插中後膊 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嘅部位,插穿左小腸想唔死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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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其留言得到討論區的兩名會員和應,但亦被另外兩名會員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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斥,被告人回覆駁斥該兩名會員,發表留言#273「屌你老母教人點
L 插都唔得呀?你老母臭閪好驚下一個畀人插中小腸係你?」及留言 L
#275「教人下次點做都唔得?屌你老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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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席裁定留言( #110、#273 及 #275)屬煽惑他人非法及
O 惡意傷害警務人員。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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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請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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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告人現年 25 歲,案發時 22 歲,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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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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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1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7(a)條並可根據第 221 章《刑事訴訟 T
程序條例》第 101I 條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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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告人在香港接受小學及中學教育,曾任職物流工人,
C 自 2021 年至今為地盤建築工人,月入 25,000 元。他是家中獨子,也 C
是家中經濟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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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
6. 被告人對事件深深懊悔和歉意,認識自己的言論魯莽、
F 不當且極不負責任的,可能對社會秩序造成負面影響,並給他人帶 F
來不安和困擾。被告人願意為自己的錯誤承擔全部責任,並向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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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可能受到影響的人士,以及法庭致以最誠摯的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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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辯方呈上 8 封由被告人、家人、師長及朋友撰寫的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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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望能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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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辯方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俊文 [2022] 5 HKLRD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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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指引,懇請法庭考慮本案只涉及被告人於 20 分鐘內在連登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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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則具煽惑性質帖文;被告人的言論並非長期、持續的行為。雖然
M 其言論發生在社會氣氛較為緊張的時期,但他不是公眾人物,在社 M
會上並無特殊地位或影響力,這限制其言論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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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量刑考慮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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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律政司司長 訴 潘榕偉 [2022] 4 HKLRD 990 案,上訴庭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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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惑罪的要旨是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沒有人因被慫恿
R 或鼓勵而犯罪;和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候介入,阻止被煽惑犯罪 R
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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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關於煽惑罪的懲罰,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C 101I(2)(c)條訂明: C
“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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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條例雖訂定該罪項的最高刑罰,但除此處外,並無任何
E 條例訂定…煽惑他人犯該罪項的刑罰,則可判處該罪項的 E
最高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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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潘榕偉案中,上訴庭續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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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第 101I(2)(c)條把煽惑罪的最高懲罰訂為其標的罪行的最
高刑罰,原因是煽惑罪必須針對某特定的罪行而作出,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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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惑者沒有犯該罪行,但因為他煽惑他人犯該罪行,其煽惑
的罪責和該罪行的罪責有必然的關係。故此,法庭為干犯煽
I 惑罪者量刑時,需要考慮其煽惑的標的罪行,以及後者的刑 I
責和刑期;至於如何考慮,則應以按案件的實際情況而
J 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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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案的標的罪行是有意圖傷人,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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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刑罰是 3 年至 12 年,在區域法院被告人最高可以被判監 7 年。
M 因犯案的情節多變,法庭沒有就這罪行作出判刑指引。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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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䅁中被告人煽惑他人插警員小腸,武力使用的程度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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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可導致身體嚴重傷害,甚至死亡。在判刑上,本席必須考慮
P 有意圖傷人的罪行的刑責和刑期。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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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煽惑罪的要旨是預防犯罪,雖然本案沒有人被被告人的
R 言論煽惑傷害警務人員,但沒有人這樣做不會減輕被告人的罪責。 R
S 本案亦非在有預謀的情況下作出,也沒有周詳計劃,倘若有這些情 S
況的話,會是加重刑罰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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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在判刑時,本席考慮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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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第一,連登討論區是香港一個流行網上討論平台,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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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人士可在網上自由瀏覽。被告人的連登留言的發佈,可以很快
E 並廣泛的傳播開去,不能忽視其實際或潛在的影響,雖然被告人不 E
是公眾人物,但仍相當可能激發他人無知地跟隨,後果可以很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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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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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第二,被告人緊隨着 2021 年 7 月 1 日晚銅鑼灣刺警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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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發出連登的留言,正面挑戰警方,特別是警方因應當時香港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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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治安重大威脅的執法。法庭需要判以嚴厲和具阻嚇作用的刑罰,
J 目的除了保障在執勤警務人員之外,更為了保障社會秩序和安寧這 J
個重要的公眾利益,防止同類罪行重複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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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18. 第三,由於網上煽惑其他人不涉及面對面,而犯案者亦 L
可以用不同方法掩飾身份,令偵破該等罪行非常困難。被告人以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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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在網上煽惑他人犯法,以為不須負出代價,行為可恥,他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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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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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第四, 網上煽惑其他人作出非法的罪行,容易模仿亦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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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進行,如不阻嚇可能會引發大量同類煽惑罪行,令情況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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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20. 辯方呈交區域法院其他煽惑他人罪的判刑理由書,希 R
望藉此支持己方立場。此些判刑對本席 沒有約束力: 見 律政司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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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 對 唐健帮及另二人 CAAR 13/2022 第 35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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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考慮上文的因素,判刑必須具阻嚇和懲罰性,本席認為
C 適當的量刑起點是 24 個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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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判罪成,他的個人情況和求情理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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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扣減刑期的理據。本席明白即時監禁將對被告人帶來沉痛的打
F 擊,對其家人影響,可是被告人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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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 24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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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慧敏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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