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時稱失去知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熊劍華 DCCC667/2024

罪名成立
被告人辯解不可信,兩項危險駕駛罪名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4/3/2026[2026] HKDC 38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熊劍華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人於2023年11月10日駕駛私家車途經旺角山東街與廣東道交界時,在交通燈號顯示為紅色的情況下,未有減速並撞倒四名正在橫過馬路的途人,導致多人受傷。被告人辯稱事發前「眼前一黑,失去知覺」,導致無法留意路面情況。控方指控被告人駕駛方式遠遜於合格駕駛者,構成危險駕駛。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是否因「失去知覺」而導致不由自主駕駛,以及其駕駛行為是否遠遜於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competent and careful driver)所應達到的水平,從而構成危險駕駛(dangerous driving)。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被告人「失去知覺」的說法為事後堆砌的藉口,缺乏醫學證據支持,且與其警誡供詞矛盾。法庭引用《道路交通條例》(Road Traffic Ordinance)第36條,指出在天氣良好、視野清晰的直路上,被告人持續不專注並衝紅燈,未有察覺前方途人,其駕駛態度遠遜於合格駕駛者,且該危險性對一般人而言顯而易見。法庭強調,即使是短暫的不專注,若導致嚴重後果且駕駛者完全未有顧及路面情況,亦可構成危險駕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Lam Ying Yu [2014] 2 HKLRD 895 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國權 CACC 18/2014,確立了在評估危險駕駛時,應整體考慮路面情況及駕駛者是否未能保持適當警覺,而非僅關注車速。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被告人兩項控罪罪名成立,即「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及「危險駕駛」。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駕駛者若以「失去知覺」作為辯解,必須提供實質證據(如醫療報告),否則法庭極可能視其為開脫藉口。此外,即使非蓄意衝紅燈,若駕駛者對路面情況完全視而不見,其行為仍屬危險駕駛。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駕駛時突然暈倒或失去知覺,是否可以作為危險駕駛的辯護理由?
A.

若駕駛者聲稱因失去知覺而導致意外,必須提供有力證據(如醫療報告)支持。本案中,被告人未能提供證據,且其說法與客觀事實矛盾,法庭因此拒絕接納該辯解並裁定其罪名成立。

Q.衝紅燈撞傷人,一定會被控危險駕駛嗎?
A.

不一定。法庭會考慮整體情況,包括駕駛者是否嚴重不專注或完全沒有顧及路面情況。本案中,被告人在視野清晰的直路上持續不專注,法庭認為其駕駛方式遠遜於合格駕駛者,故裁定危險駕駛罪成。

Q.法庭如何判斷駕駛者是否「危險駕駛」?
A.

法庭會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6條,評估駕駛方式是否遠遜於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competent and careful driver)的水平,以及該危險性對一般人而言是否顯而易見。本案法庭考慮了路面狀況及被告人的不專注程度,最終裁定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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