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轉彎撞死行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志華 DCCC1543/2024

罪名成立
危駕致死罪成,因過失造成危險。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3/3/2026[2026] HKDC 39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志華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林偉權

案情摘要

被告人梁志華駕駛一輛16噸中型貨車,在觀塘海濱道右轉入駿業街時,撞倒一名正在過路的陳女士,導致其送院後死亡。案發時,被告人未有將貨車完全駛入右轉行車線,而是在接近路口時才從左一線切入,且未有打右指揮燈。控方指被告人駕駛方式遠遜於合格駕駛者,造成顯然易見的危險。被告人承認不小心駕駛,但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的駕駛行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控辯雙方爭議點包括:被告人是否未依行車線行駛、未打指揮燈、車速是否配合環境,以及是否因未處理車輛盲點而未能及早察覺行人。

判決理由

法官裁定被告人犯有多項駕駛過失:(1)未依地面標記指示,在左一線行駛至接近路口才切入右線,令行人難以預測其動向;(2)右轉時未打指揮燈;(3)右轉車速過快且不配合環境;(4)未有透過移動頭部解決A柱盲點,導致未能及早察覺行人。法官認為上述過失的累積效應,使被告人的駕駛水平遠遜於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造成顯然易見的危險,故裁定危險駕駛罪名成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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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貨車轉彎時沒有打指揮燈,是否一定構成危險駕駛?
A.

不一定。本案中,法庭考慮的是多項駕駛過失的累積效應,包括未依行車線行駛、未打燈、車速過快及未處理盲點。法官認為這些過失共同造成了顯然易見的危險,因此裁定被告人危險駕駛罪成。

Q.如果司機沒有超速,是否就不會被控危險駕駛?
A.

會。即使車速未超過路面限制,若駕駛方式不配合環境(如在轉彎時加速),仍可能構成危險駕駛。本案被告人雖未超速,但法官認為其車速不配合當時路況,是導致意外的因素之一。

Q.貨車司機因為車身盲點看不到行人,可以作為免責理由嗎?
A.

不可以。法官指出,職業司機應熟悉車輛盲點,並透過移動頭部等方式進行觀察。本案被告人若稍為側頭,即可解決盲點問題,其未能及早察覺行人反映其駕駛水平未達合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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