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德鴻案 DCCC494/2024

持有偽鈔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0個月
兩罪合共判囚30個月並分期執行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30/10/2024[2024] HKDC 183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田德鴻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案情摘要

被告田德鴻承認兩項控罪: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以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2023年12月11日凌晨,警方截停被告並在其衛衣袋內搜出106張偽製港幣紙幣,包括68張100元及38張500元紙幣,總面值25,800元;其後又在其褲袋內發現四條百合匙。被告承認知道紙幣為偽製品,並意圖將百合匙用於非法用途。被告案發時為食肆二廚,另有45項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罪行的量刑:106張偽鈔的數量、面值及像真度應如何影響保管偽鈔罪的量刑起點;四條百合匙應如何量刑;認罪扣減及保釋期間犯案是否應加刑;以及兩項刑期應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保管偽鈔屬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量刑須考慮偽鈔的數量、價值及像真度;本案106張偽鈔及25,800元並非小數目,故以36個月為起點。被告在保釋期間犯案,加刑3個月,合共39個月,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一,判囚26個月。四條百合匙以6個月為起點,認罪後判囚4個月。兩罪性質不同,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黃海一(CACC 268/2005)、HKSAR and Lam Wai Ming(CACC 44/200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祝珊(CACC 392/2005)、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俊(DCCC 659/2020)、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李浩然(CACC 128/2013)及 HKSAR v Leung Wai Han(CACC 102/2002),以比較偽鈔及百合匙的量刑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判罪。控罪一判監26個月,控罪二判監4個月,兩者分期執行,合共監禁30個月;該30個月刑期並與被告現正服刑的其他刑期全數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偽鈔量刑沒有固定指引,數量、價值及像真度是重要客觀因素。即使偽鈔質素低劣、未流入市面,數量及總值仍可導致具阻嚇性的刑罰。法庭亦確認在宣判後仍可處理與現有刑期的分期執行問題。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持有偽鈔通常會被判囚多久?
A.

法庭會考慮偽鈔數量、面值及像真度。本案涉及106張、總值25,800元的偽鈔,量刑起點為36個月,認罪後判囚26個月。

Q.偽鈔質素低劣且未流入市面,是否仍會重判?
A.

可以。偽鈔質素及未流入市面可屬有利因素,但數量及價值仍然重要。本案法庭認為106張偽鈔並非小數目,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Q.保釋期間再犯會否加重刑罰?
A.

保釋期間犯案可構成加刑因素。本案被告在保釋期間犯案,法庭在控罪一的量刑起點上加刑三個月,之後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一。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