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琪斌案 DCCC94/2024

出租銀行戶口洗錢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40個月24日
被告因串謀洗錢被判監禁40個月24日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9/1/2026[2026] HKDC 4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琪斌 Ricky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

案情摘要

被告人張琪斌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並同意案情而被定罪。他把名下中國銀行戶口及銀行卡、密碼,以每月港幣2,000元租予家輝。2021年2月23日至3月8日期間,戶口共存入港幣4,484,677元,當中包括三名投資騙案受害人的款項,並迅速轉帳給其他人士。被告聲稱不知道戶口用途及交易,但承認收取報酬。案件涉及一個戶口、逾四百四十八萬元及長達十三個月的犯罪期間。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的量刑。控方指出涉款逾港幣四百四十八萬元、交易涉及不同投資詐騙方法,並申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辯方強調被告只是出租戶口的低層角色,不知道上游罪行,且因認罪、悔意及家庭和經濟困難應予寬減。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量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依循 HKSAR v Boma 所列因素,包括前置罪行性質、被告對前置罪行的認知、交易次數及期間、是否涉及犯罪集團,以及被告角色和報酬。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道上游罪行,且角色較低、沒有國際元素,但其提供戶口是犯罪得以進行的重要協助。參考涉款額的量刑基準,港幣約四百四十八萬元以四年三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後為三十四個月。考慮案件猖獗程度,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百分之二十。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Boma (CACC 335/2010)列出洗錢罪量刑因素。雲國強案 ([2012] 1 HKLRD 197)提供按涉款額衡量量刑起點的參考。吳建兵案 (CACC 32/2011)及岑華擴案 (CACC 21/2014)支持有組織及嚴重罪行加刑三分一的做法;本案因數字回落而採百分之二十。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監禁40個月及24日。判刑包括認罪扣減後的34個月,再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所涉案件數字及猖獗程度加刑百分之二十。判刑理由書未載其他命令。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不知道上游詐騙的具體性質,出租銀行戶口及交出控制資料仍可構成嚴重洗錢犯罪中的重要參與。量刑會同時考慮涉款額、犯罪期間、角色及認罪,並可因相關罪行的普遍性而作法定加刑。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出租銀行戶口給他人洗錢會判多久?
A.

本案被告以每月港幣2,000元出租銀行戶口,涉款約448萬元。法庭認為其角色雖低層,仍協助犯罪,最終判監禁40個月24日。

Q.不知道上游詐騙仍可被判洗錢嗎?
A.

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道上游罪行,但他明知出租戶口並交出銀行卡及密碼,仍被判串謀處理犯罪得益,反映其具體知悉上游罪行並非本案判刑的必要條件。

Q.認罪後出租戶口洗錢的量刑如何計算?
A.

法庭以涉款約448萬元為基礎,訂定四年三個月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一至34個月,再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的普遍性加刑20%,判監40個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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