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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DCCC 797/2023
C [2024] HKDC 1530 C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區域法院
E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797 號
F F
G ---------------------------------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H
訴
I 黃卓言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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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L 日期: 2024 年 9 月 13 日 L
出席人士: 吳思思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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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維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禤氏律師行延聘,代表
N N
被告人
O 控罪: [1] 至 [2] 與年齡在 13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Unlawful O
P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3 years) P
[3] 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oing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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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ies of acts tending and intended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R public justice)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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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判刑理由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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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控罪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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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共三項控罪:兩項與年齡在 13 歲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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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非法性交,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23
H 條及一項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違反普通 H
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1I(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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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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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承認案情 K
L L
2. 2022 年 6 月,X 透過朋友認識被告人。二人其後於
M
2022 年 6 月 20 日成為情侶。當時被告人知道 X 是 12 歲。被告 M
N 人案發時 17 歲。雙方家人都知道被告人與 X 拍拖。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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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控罪一和控罪二的案發地點,均發生於被告人的住
P 所。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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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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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4. 2022 年 8 月 20 日 1800 時,被告人的家人邀請 X 到 S
被告人的住所晚飯。晚飯後,被告人的家人離家到樓下散步,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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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只有被告人及 X。X 在被告人的床上玩手機,其間被告人突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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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停強吻 X,問 X 想不想與他性交。X 起初拒絕因為大家年紀尚
C 小,但被告人接着說如果 X 拒絕,他就找另名一女子性交。X 唯 C
有同意,並脫去衣服。被告人戴着避孕套與 X 性交,在 X 體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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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避孕套裡射精。2100 時,被告人送 X 到巴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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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控罪二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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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22 年 10 月 23 日下午,X 到被告人的住所慶祝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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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生日,住所內只有他們二人。切完蛋糕後,X 在被告人的床上
I 玩手機,其間被告人突然右手摸 X 左邊乳房。X 試圖推開被告人 I
的手,但不果。X 叫被告人停止,但被告人繼續這樣做。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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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要求與 X 性交。X 起初拒絕,但被告人說如果 X 拒絕,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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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 X 分手,X 唯有妥協。被告人脫去 X 的衣服,從櫃桶取出
L 一個避孕套,並戴上避孕套與 X 性交,被告人在 X 體內的避孕 L
套裡射精。過程歷時大約 1 小時。其後於 1800 時,X 離開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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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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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披露事件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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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後於 2023 年 3 月,學校有傳聞指 X 與男友性交。
Q
2023 年 3 月 21 日,X 學校老師陳女士與 X 傾談,X 最終向她披 Q
R 露上述兩宗事件。2023 年 3 月 22 日,陳女士在學校會見 X 的母 R
親(Y)及「契媽」(Z)。其後於 2023 年 3 月 26 日,案件報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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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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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捕被告人
C C
7. 2023 年 3 月 26 日,被告人與父親到大嶼山北分區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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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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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8. 被告人其後進行錄影會面,承認 X 是前女友。二人於 F
2022 年 6 月 20 日開始拍拖,於 2023 年 3 月 22 日分手。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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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知道當時 X 是 12 歲及她的出生日期。二人分手後,被告人刪
H
除了自己與 X 的 WhatsApp 訊息。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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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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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9. 2023 年 3 月 21 日,X 與被告人的 WhatsApp 文字和 K
語音訊息 1顯示,被告人叫 X 不要向任何人(包括 X 的家人、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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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及警方)披露她與被告人性交的事實。被告人又教 X 如何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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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講述虛假故事,以隱瞞性交事件。被告人告知 X 披露性交事件
N 後可能面對的後果,藉此不斷叫 X 不要向任何人披露性交事件。 N
O 被告人不斷教 X 如何作出失實及但合理的解釋,讓人們相信 X。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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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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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 年 3 月 21 日 X 與被告人之間的 WhatsApp 文字和語音訊息,見附件 I 及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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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被告人開始於 2023 年 3 月 21 日發訊息給 X,叫 X 不
C 要向任何人披露事件,原因是 X 的朋友告訴被告人,X 的學校有 C
傳聞指 X 與男友性交。被告人知道 X 會透過朋友報警,所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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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些 WhatsApp 訊息中試圖叫 X 不要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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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被告人的定罪紀錄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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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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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陳詞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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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被告人現年 19 歲,案發時 17 歲,教育程度至中三。
K 辯方呈 遞了被 告人及 被告 人父親 的求 情信和 社會工 作活動 證明 K
書、及醫療文件和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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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辯方指,被告人與受害人 X 的年紀和關係是重要的考
N 慮因素。X 的出生日期為 2009 年 10 月 24 日,而被告人的出生 N
日期為 2005 年 7 月 4 日。控罪一案發時,X 的年齡是 12 歲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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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月,而被告人是 17 歲 1 個月。控罪二案發時,X 還有 1 天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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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歲,而被告人是 17 歲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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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就控罪二案發時,X 還有 1 天便 13 歲,於 HKSAR v
R R
Lau Chi Cheung [2008] 4 HKLRD 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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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man who has u nlawfu l sexual intercou 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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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h a g ir l the day befor e her thir teenth b irthd ay is
likely to receive a lower sentence than the man w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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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had u nlaw fu l sexual intercourse w ith a g irl w ho is B
substantially you n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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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辯方指,X 和被告人的年齡相差 4 年。案發時他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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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關係,沒有背信的行為。他們現在已分手。辯方指,本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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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行為是 X 自願的,被告人並沒有使用武器或令 X 受驚。而案
F 發時被告人亦有帶避孕套,並沒有對 X 造成懷孕的風險,亦沒有 F
加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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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辯方陳詞,本案控罪一和二沒有判刑指引,但辯方同
I 意控罪性質嚴重。辯方亦確認附件 I 及附件 II 的內容 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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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辯 方 援 引 HKSAR v Lau Chi Cheung [2008] 4
K HKLRD 432 案,在該案上訴庭認為適當的起點是 2 年監禁,該 K
L 上訴人在性交過後給予受害人大筆金錢。辯方指,雖然該案只牽 L
涉一項控罪;本案的起點應遠少於 2 年,因為兩人是情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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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兩項與年齡在 13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使判刑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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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同期或部份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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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就妨礙司法公正罪,亦沒有判刑指引,辯方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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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Wai [2012] 3 HKC 361。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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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本案的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並不比 Wong Chi Wai 嚴重,被
R 告人和受害人是情侶關係,他沒有恐嚇受害人如果講真話便會對 R
她使用暴力等。若判處即時監禁,辯方認為不應超過 4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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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X 與被告人之間的 WhatsApp 文字和語音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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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9. 辯方陳詞,基於被告人年紀,法庭可先索取報告然後 C
作判刑(見 R v Lun Ching Yee HCMA 1384/1996)。辯方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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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可考慮非即時監禁式的刑罰,並邀請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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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法庭向辯方表示關注本案就社會服務令的合適性。於案件押
F 後聽取報告時,法庭亦向被告人表示還未有最後決定,法庭不一 F
定跟隨報告建議,以免被告人有不必要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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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法庭為被告人索取判刑前報告,包括勞教中心、更生
I 中心、教導所、社會服務令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家小組報告。有 I
關報告建議被告人羈留於勞教中心。法庭亦聽取了 X 的創傷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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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症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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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21. 辯方進一步陳詞指,被告人從 2022 年開始,患上嚴 L
重皮膚病,以至找不到工作,並不是故意偷懶。判刑前報告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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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並不是沒有其他適當方法可處置被告人。被告人沒有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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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有悔意。辯方陳詞,即使受害人有心理創傷,也不特別嚴重。
O 若受害人有嚴重心理創傷,她應不會第二次再到被告人家。再者, O
從 WhatsApp 的對話記錄,也不見得受害人有很大心理創傷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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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出現。辯方指,如法庭認為社會服務令不適合 被告人,勞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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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是可以考慮的判刑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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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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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22. 本案控罪一及二可處終身監禁。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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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3. 辯方同意,控罪一及二的控罪性質嚴重。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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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本案,被告人和 X 是情侶關係,而二人的年齡差距約
E 4 年。被告人干犯控罪一及二時有使用避孕套。控罪一及二的案 E
F 發時間相隔約兩個月。辯方陳詞指,案發時 X 是自願的。然而, F
於案情及 X 的創傷後遺症報告顯示,倘若 X 拒絕與被告人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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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行為,被告人便稱與 X 分手或找另名一女子性交,X 唯有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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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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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X 的創傷評估報告指,本案事件發生後,X 有創傷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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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的表徵及情緒困擾。X 認為當時她年幼而被被告人利用,她
K 事後感到羞愧亦自責,於精神上受到傷害。臨床心理學家認為, K
L 雖然 X 轉校後情況有改善,但本案對 X 有一定程度的潛在影響, L
持續的心理治療可幫助 X 重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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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26. 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2013] 1 HKLRD 422 N
O 案第 8 段指: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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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庭必 須保 護無 辜及 容易 信賴 別人 的兒 童, 避 免這 些
易受傷害的人士被人性侵犯,以致身體及精神受到創
Q 傷。在涉及性侵犯兒童的案件中法庭有需要採用具阻嚇 Q
性的刑期來防止其他人士干犯這類罪行。這些具阻嚇性
R 的刑期是表達公眾對這些罪行的厭惡及為受害者及其 R
家人申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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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於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ng Yui Hung (鍾銳洪)
C CAAR 11/2006 指,判刑時須考慮阻嚇的因素(第 21 段)。然 C
而,本案並非如該案涉網上交友或雙方年齡有相當程度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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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就控罪三,從 X 與被告人的 WhatsApp 文字和語音訊
F 息(附件 I 及附件 II)所見,被告人勸止 X 不要向警方舉報他。 F
從附件 I 及附件 II 的內容看到,被告人以斥責及向 X 帶出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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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予以勸止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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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9. 就考慮本案的判刑時,法庭考慮了被告人的年紀,亦 I
需顧及被告人的品性和過往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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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30. 被告人案發時 17 歲,現年 19 歲。根據香港法例第 K
L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9A 條: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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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任何年屆 16 歲或超過 16 歲而未屆 21 歲的人,
法庭除非認為沒有其他適當的方法可處置該人,否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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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判處監禁;就決定任何其他處置該人的方法是否適當
而言,法庭須取得和考慮有關情況的資料,並須顧及在
O 法庭席前的任何關於該人的品格與其健康及精神狀況 O
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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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就處理少年犯量刑的一般原則,上訴法庭於 律政司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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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 訴 SWS CAAR 1/2020 及 律政司司長 訴 SHY CAAR 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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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明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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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於 WhatsApp 對話:「如果你(X)有認嘅話呢老師報咗警呢你都係要去轉讀宿舍㗎」、
T 「同埋就算你(X)話我強姦你又好啦入唔到我罪㗎,因為你要做心理評估㗎,如果我真係強姦 T
你嘅話你會夠膽返學咩?你會夠膽去報警咩?你唔會㗎 ?你一定會有心理陰影先囉。」(見
附件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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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32. 「社會服務令」報告指,被告人心智還未成熟,而生 C
活欠缺規律性。感化主任認為,被告人需要的是密集式及有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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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訓練;而社會服務令屬工作服務性質,無助於 被告人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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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報告認為社會服務令不適合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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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指,被告人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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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及體能均適合羈留於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或教導所羈留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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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懲教署內更新組主任考慮了被告人的態度及行為,亦進行
I 評估,認為被告人適合羈留於勞教中心。青少年罪犯評估專家小 I
組報告指出,被告人紀律鬆散,守法意識薄弱;雖然被告人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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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但他沒有任何實質更新的計劃。小組認為 被告人需要嚴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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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以達致對被告人有震懾的效果,讓他深切反思,返回正軌。
L 小組因此建議,被告人羈留於勞教中心。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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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勞教中心的羈留期,是不多於 6 個月及獲䆁後,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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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為期 1 年的監管。勞教中心由懲教署運作,旨在透過嚴格紀
O 律和勞動工作,在短時間的羈留期內為犯人帶來衝擊,從而提醒 O
他們不可再犯罪。懲教署署長會按犯人的紀律和表現,決定其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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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期的長短。犯人獲釋後通常接受為期 1 年的監管,以確保他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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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行為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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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就本案,於監禁判刑以外,羈留式刑罰亦是適用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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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考慮。勞教中心的培訓可加強被告人的守法意識、改善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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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被告人獲釋後的 1 年內仍要接受懲教署署長的監管,這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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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被告人留在正軌上,也是十分重要,合符被告人個人和社會
C 整體利益。因此,法庭接納報告建議,羈留被告人於勞教中心。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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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就控罪三的背景,亦源於控罪一及二。倘若三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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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監禁的判刑為考慮,法庭亦須考慮整體量刑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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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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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37. 就被告人面對的三項控罪,法庭判處被告人羈留於勞 H
I
教中心。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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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嘉琪 )
L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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