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卓言案 DCCC797/2023

未成年性交及阻礙司法如何判刑?

非監禁判刑 · 勞教中心
三項控罪均判處羈留於勞教中心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13/9/2024[2024] HKDC 153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卓言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案情摘要

被告人案發時17歲,與12歲的X為情侶。2022年8月及10月,被告人在其住所內兩度與未滿13歲的X性交。X起初拒絕,但被告人以與她分手或另找女子性交相迫,X其後妥協。2023年3月,X向老師披露事件並報警。被告人自首,其後承認兩項與未滿13歲女童非法性交,以及一項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包括透過WhatsApp勸阻X報警及教導她編造虛假故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控罪的量刑:兩項與未滿13歲女童非法性交,以及妨礙司法公正。法庭須權衡罪行嚴重性、兒童保護及阻嚇需要,與被告人年輕、無案底、情侶關係、使用避孕套及認罪等因素,並決定應否採用非監禁的羈留式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兒童性罪行須重視保護易受傷害兒童、譴責及阻嚇,但亦須按被告人案發時17歲的年齡適用少年犯量刑原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規定,除非沒有其他適當處置方法,不得對16歲至未滿21歲人士判處監禁。法庭考慮被告人以分手或另找女子性交向X施壓,以及X出現創傷後壓力表徵;同時接納其年輕、無案底及情侶關係。報告認為社會服務令不足以改善其紀律及守法意識,勞教中心則能提供嚴格訓練及釋放後監管,故屬合適處置。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au Chi Cheung [2008] 4 HKLRD 432,說明受害人接近13歲可能影響刑期;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2013] 1 HKLRD 422及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ng Yui Hung,強調兒童保護及阻嚇;並參考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Wai、R v Lun Ching Yee,以及律政司司長 訴 SWS、律政司司長 訴 SHY的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三項控罪均被判處羈留於勞教中心。法庭沒有判處即時監禁;羈留期由懲教署署長按紀律及表現決定,不超過六個月,釋放後通常接受一年監管。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對案發時未滿21歲的被告人,即使涉及可判終身監禁的兒童性罪行,法庭仍須依第109A條先考慮其他適當處置。勞教中心可在嚴重罪行中作為監禁以外的少年犯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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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17歲少年與12歲女童性交會如何判刑?
A.

法庭須考慮兒童性罪行的嚴重性、阻嚇及被告人的年齡。雖然控罪可判終身監禁,本案因被告人未滿21歲,最終判處羈留於勞教中心。

Q.未滿13歲女童同意性交是否可以免責?
A.

本案涉及未滿13歲女童非法性交,法庭並未以所謂自願同意免除責任;被告人仍承認兩項控罪,法庭並考慮他以分手或另找女子性交向女童施壓。

Q.少年犯可否以勞教中心代替監禁?
A.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要求法庭先考慮其他適當處置。本案報告認為社會服務令不足以改善被告人,法庭因此以勞教中心取代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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