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紫晴案 DCCC673/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紫晴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9/9/2024[2024] HKDC 14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v 吳紫晴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鍾明新 (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被指在2014至2020年間,利用其名下的恒生銀行及滙豐銀行戶口處理共約285萬港元的款項,而該款項被指為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事實上,被告將兩個戶口借給其親哥哥使用。其哥哥當時欺騙被告,聲稱是用於經營海鮮批發及「夾公仔」等正當生意,但實際上是將其用於販運毒品的非法活動,其哥哥隨後已被判處監禁10年。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被告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其處理的財產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控方最終倚賴「有合理理由相信」作為檢控基礎。辯方則主張被告完全信任哥哥,對戶口內款項的非法來源不知情,且並未實際「處理」該等款項。

判決理由

法官根據 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 及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確立的原則,分析「有合理理由相信」需考慮被告所感知的理由及客觀事實。法官認為,考慮到被告單純的天性、與哥哥極其親近且信任的關係,以及哥哥營造的成功商人形象,一名處於相同境況的明理人士未必必然相信該款項是黑錢。此外,法官接納被告僅借出戶口而未參與操作,因此不構成「處理」財產。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 (2016) 及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關於「有合理理由相信」的客觀與主觀測試標準;引用 HKSAR v Lau Sui Hing 及 HKSAR v Wong Chor Wo 關於借出銀行戶口之推論,但法官在本案中認為被告的個人背景及家庭關係足以反駁該一般推論。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名均獲判無罪。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在判定「有合理理由相信」時,必須充分考慮被告的個人背景、認知能力及其與涉案人士的特殊關係,而非僅僅依賴銀行交易紀錄的異常之處。即使借出戶口通常會引起不利推論,但強有力的個人關係證據可使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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