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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38/2022
C [2024] HKDC 1483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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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103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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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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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尚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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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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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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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士: 黎靖頎女士,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
N 區 N
郭憬憲先生及陳思齊先生,由 Bond Ng Solicitors 律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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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聘,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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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Incitement to wound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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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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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C C
1. 被告人經審訊後就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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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傷害」罪被裁定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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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罪條例》第 17(a)條並可根據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F 101I 條予以懲處。 F
G G
2.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 2019 年 12 月 5 日在香港,意圖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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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
I 傷害前述的警務人員」。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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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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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就案情和證據,詳見「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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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簡而言之,2019 年 6 月「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社會事
N 件爆發,引起連續和具廣泛性的暴動或非法集結事件,堵路、刑事破 N
壞,不同政見的人士衝突、縱火,後來對執法人員語言或行動上挑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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毆打警員等種種破壞社會安寧的事件屢見不鮮,直至本案發生時,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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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持續。社會事件爆發後,互聯網論壇如連登討論區或社交媒體平台
Q 如 Facebook 等即時通訊軟件,均被廣泛用作上述社會事件的討論或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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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平台。當時社會上不同人士就反修例事件、敏感議題的對立嚴重, R
有持不同政見的市民間對立,也有警民對立,市民情緒容易被挑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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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上討論或發表有關香港警察的負面或惡意言論時,「狗」、「黑
T 警」亦會被用作稱呼或形容香港警察。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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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5. 2019 年 12 月 2 日,在連登討論區有一個名為「你要戰便 C
作戰」的連登帳戶(「樓主」)發布了一篇主題為「【戰略】再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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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好快會有第二次 POLY!!」的帖文(「該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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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6. 及後,其他連登用戶就該帖文發布留言加入討論,期間樓 F
主也不時就該些留言作回應,當中樓主表明要「轉戰略,防包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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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討論內容主要為針對警方當時因應有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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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而進行的圍捕行動,探討如何避免被警方一網成擒。該帖文
I 及該些留言都只集中於如何避免跌入警方佈防的圍捕網或如何協助 I
已經在圍捕網內的「手足」逃離圍捕網,全部討論都關於如何避免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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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拘捕,討論示威者為達到此目的而應該改變的策略,如何藉反包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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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包圍來避開警方拘捕,那即一旦示威者反包圍、防包圍成功,就是
L 能成功逃走。逃離就是事件的終結,就是目標達到。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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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但被告人於 2019 年 12 月 5 日於該帖文下發佈第 248 則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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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內容如下,突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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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包成功係諗住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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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搶裝
Q
2) 打狗 Q
3) 殺狗
4) 齋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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冇共識冇得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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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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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被告人藉此提出逃離包圍網後,不離開,不逃走,留在現
C 場,針對警方作進一步行動,乘勝追擊。而被告人這個留言,就是挑 C
起問題,挑起當成功反包圍警方之後,想對警方做什麼行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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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問題方式去誘導讀者去想,並提出建議,將惡意傷害警務人員這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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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沒有人著墨的議題帶入該帖文討論議程。提議打警察(「打狗」)
、
F 殺警察(「殺狗」),又鼓勵讀者要行動一致,提議並鼓勵受眾作出 F
如此行為。縱觀整個就該帖文的討論及被告人涉案留言的上文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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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提出「齋圍」只是揶揄樓主及/或其他留言者意圖藉以激起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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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警察作進一步激進行動,即打、殺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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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於 2019 年 12 月 6 日,樓主對涉案留言作出回應(該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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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第 249 則留言),內容為:「救入面人出黎最優先,其他視乎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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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如果突圍果時打到 D 狗訓低曬就做乜都得啦」(「該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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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該帖文以及該帖文下的留言、回應內容,包括涉案留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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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回應,均為公開發布,公眾人士無需登記任何連登帳戶均可以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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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1. 於 2022 年 3 月 4 日約 1135 時,當偵緝警員 12229 於網上 O
擷取及保存該帖文下的所有內容時(包括涉案留言及該回應),該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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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已有 477 個讚好及 256 則留言回應,而涉案留言有上述一則該回
Q Q
應。
R R
12. 辯方指被告人於錄影警誡會面中提出他發佈涉案留言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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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只是為了引起反思,沒有煽動意圖。本席作出全面考慮,包括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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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錄影警誡會面中就關鍵情節含糊其詞、言詞閃爍,而且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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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合情理、邏輯,不接納這個說法,而且考慮到當時的社會氣氛、
C 涉案留言發布前在該帖文下的討論不涉「殺狗」、該帖文其他留言及 C
可能受眾不少持敵視警員的立場等,涉案留言顯然是在提議、鼓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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慫恿受眾「打狗」、「殺狗」,惡意傷害警務人員,具煽惑性。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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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明顯是有意圖鼓動瀏覽到留言的人(包括發出該帖文的樓主)惡意
F 傷害警務人員,意圖使或相信被煽惑者會做出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務人 F
員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的行為,具有煽惑他人干犯該罪行的犯罪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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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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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刑事紀錄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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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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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個人背景及求情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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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根據被告人的認證(口供)經歷,他現年 32 歲,學歷至
N 碩士程度,修讀放射科學及醫療影像。案發時職業是放射師,在醫管 N
O 局轄下一所醫院工作。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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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據代表被告人的郭大律師求情指陳詞,被告人已婚,與妻
Q 子同住。本案發生後,失去了上述工作,在私家診所覓得職位,其專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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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資格相當可能因本案定罪而受影響。被捕後,被告人一度陷入人生 R
低潮,但得到家人支持,繼續投入工作,並且進修,希望法庭接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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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有上進心、有家人支持,服刑後可以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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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郭大律師指「反修例運動」距今已逾五年,案發時熾熱的
C 社會氣氛早已不復存在。懇請法庭接納本案是個別事件,被告人重犯 C
機會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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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郭大律師指雖然被告人選擇不認罪,但他同意了絕大部份
F 控方案情,大大節省法庭時間。案發於 2019 年 12 月,被告人於 2022 F
年 3 月被捕,經過了一段頗長的時間,雖然沒有不合理延誤,但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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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言被告人因本案已承受了頗長時間的壓力,希望法庭予以考慮。
H H
I 18. 郭大律師為被告人呈交 12 封求情信,分別來自被告人、 I
其妻子、前上司及前同事。當中各人指被告人工作表現優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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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們心目中品格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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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19. 郭大律師提出希望法庭基於以上求情,懇請法庭酌情扣減 L
刑期,讓被告人早日重投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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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呈堂案例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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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辯方援引八宗區域法院審理煽惑罪的判刑理由書供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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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易文 [2021] HKDC 1499;香港特別行政
Q 區 訴 趙浩楠 [2023] HKDC 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志超 [2023] Q
R
HKDC 62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倩敏 [2023] HKDC 768;香港特別 R
行政區 訴 黎哲 [2023] HKDC 1185;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仕文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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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DC 147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易文;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健
T 國 [2024] HKDC 227。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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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控方亦援引四宗案例: 律政司司長 訴 潘榕偉 [2022] 4
C HKLRD 990 (CA);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俊文 [2022] 5 HKLRD 221 C
(CA);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世瑜 [2022] HKCA 1780 (中譯本)及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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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行政區 訴 呂世瑜 (2023) 26 HKCFAR 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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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考慮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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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就郭大律師援引的多宗在區域法院審理的煽惑罪的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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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書,即使該些案件發生時的社會背景與本案相若,同是於 2019
I 年 6 月反對逃犯條例引發的連串暴動或非法集結發生之時,但犯案背 I
景和案情有別,該些案件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上訴法院多番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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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罪行的嚴重性應根據其實際情況判斷,由於涉及眾多變數,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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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行嚴重性及適當的刑罰時,對比其他案件的細節對判刑法庭的幫
L 助有限:見呂世瑜 [2022] HKCA 1780 (中譯本) 第 33 段。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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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就適當的量刑原則及考慮,上訴庭在潘榕偉案指出,法庭
N N
對證實干犯煽惑罪的人量刑時,須考慮該人煽惑他人干犯的罪行以及
O 其刑責和刑罰,並需顧及訂立煽惑罪的要旨,以案中的整體情況作考 O
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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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根據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1I 條,煽惑罪
R 的最高懲罰為其「標的罪行」的最高刑罰。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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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本案的「標的罪行」是「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C 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區域法院的最高權限是監禁 7 年,上訴法院就 C
「有意圖而傷人」罪沒有訂出量刑指引,須考慮每宗案件的情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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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刑期由 3 年至 12 年不等。另外,這類傷人案件的加刑因素(就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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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相關情況而言)包括:(一) 有其他人夥同行兇;(二) 襲擊並非
F 源於挑釁;(三) 在公眾地方作案。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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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訂立煽惑罪的要旨是阻止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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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確實被慫恿或鼓勵)
,以及讓法律能在可能範圍內最早的時候介入,
I 阻止被煽惑的人干犯相關罪行。若有人受到一名被告煽惑而犯罪,會 I
加重該名被告的罪責,若煽惑行為沒有成果,則不會減輕該被告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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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見潘榕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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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27. 就考慮案中整體實際情況,上訴法院在馬俊文案指出,重 L
要的着眼點是犯案者的行為,及所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及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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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就此,上訴法院列出一些法庭需要考慮的因素,因應本案的「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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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罪行」為有意圖而傷人,本席認為需考慮的因素包括:(一) 犯案的
O 處境,包括日期、時間、地點、場合、和當時社會氣氛等;(二) 犯案 O
的手法,包括所採用的方式、行為、措詞,和媒介或平台;(三) 煽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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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次數、時間的長短和行為的持續性;(四) 煽惑的規模;(五) 是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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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夥同犯案;(六) 被煽惑的對象、群體大小,和對他們的潛在影
R 響;(七) 是否有人被成功煽惑而犯有意圖而傷人罪或其他針對警方的 R
S 暴力行為的罪行,或發生這種情況的風險和迫切度;(八) 犯案者在社 S
會或某個界別或範圍內的實際或潛在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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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考慮到案發時的社會氛圍和環境(見上文第 4 段),被告
C 人的煽惑行為確實增加社會安寧和治安受到破壞的風險。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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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縱觀該帖文、對其的留言及該帖文下的討論可見,當時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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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文下絕大部份的用戶留言是持反政府或敵視警員的立場,全部用
F 「狗」這個貶義詞來稱呼香港警察及積極討論如何抗衡警方佈防,並 F
正積極考慮「精銳勇武」示威者於當中的角色。由此可知,涉案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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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要受眾均為對警員抱有不滿,甚至會考慮訴諸暴力達致政治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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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人。被告人在這情況下提議打警察、甚至殺警察,被告人的煽惑行
I 為對警方於執勤時的自身安全造成真實存在的風險。而被告人發布的 I
涉案留言,引來樓主作出該回應,從該回應內容「如果突圍時打到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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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瞓低晒就做乜都得啦」可見,被告人的煽惑行為看來已對樓主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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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令他想到突破警方圍捕網之後可再針對警方作進一步暴力行
L 為。被告人的煽惑行為對受眾被成功煽惑而干犯傷害警務人員的罪 L
M
行,構成風險。 M
N N
30. 被告人煽惑他人傷害的對象是警務人員,而且是正在執
O 勤、預期會進行拘捕行動的警務人員,被告人明顯煽惑他人有預謀地 O
傷害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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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被告人並提議讀者要「有共識」,明顯就是意圖慫恿他人
R 集體行事,夥同作案。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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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被告人的煽惑行為,又明顯意圖阻礙警務人員執法、正面
C 挑戰執法制度及法治,真實增加警方於執法時遭受暴力襲擊的風險, C
增加警方執法困難,繼而影響其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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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被告人選擇在互聯網上發放訊息,可以很快並廣泛地傳播
F 開去,顯示被告人有意盡快煽惑多人傷害警務人員。被告人故意選擇 F
在連登討論區發佈涉案留言進行煽惑,選擇公開發佈,公眾人士無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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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任何連登帳戶均可以瀏覽,而且連登討論區有網頁版,也有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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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程式,在當中發佈訊息,可輕易及即時傳達和散播訊息予廣大受
I 眾。利用涉案平台犯罪顯然加重罪行的嚴重性:見 呂世瑜 [2022] I
HKCA 1780 第 34-35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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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總的來說,被告人的罪責甚高,必須處以有足夠懲罰和阻
L 嚇性的判刑,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選擇。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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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但與此同時,本席也考慮了被告人只發佈了一則留言,沒
N N
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成功煽惑他人干犯傷害警員罪行,被告人本身並不
O 是任何在社會上具影響力的人士。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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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控罪和情節的嚴重性,基於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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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所述,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 15 個月監禁,被告人至今仍然
R 堅持沒有煽動意圖,明顯沒有悔意。但考慮到被告人承認了絕大部份 R
控方案情,大大節省審訊時間;而且,被告人初犯,初嘗鐵窗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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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刑期不算短,本席酌情扣減兩個月,至 1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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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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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基於以上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 13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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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淑嫻 )
G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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