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尚樺案 DCCC1038/2022
網上煽惑傷警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尚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案情摘要
被告人楊尚樺經審訊後,就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被裁定罪名成立。2019年12月5日,他在連登討論區一篇討論如何逃避警方圍捕的公開帖文下留言,提出「搶裝」、「打狗」、「殺狗」及「齋圍」,並稱沒有共識便不能行動。法庭認為留言是在鼓勵讀者於成功突破警方包圍後,進一步集體襲擊或殺害警務人員。帖文公開可供公眾瀏覽,並引來樓主回應涉及突破圍捕後襲擊警員的內容。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被告的網上留言是否具有煽惑意圖,並是否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務人員,使其身體受嚴重傷害。辯方稱留言可能只是引起反思,並提出被告初犯、認罪以外承認大部分案情及案件歷時較久等求情因素;控方則主張罪行嚴重,須判處即時監禁。
判決理由
法庭根據留言文字、整個討論背景、受眾立場、發布平台及當時社會氣氛,認定被告並非單純提問,而是提出、鼓勵及慫恿讀者「打狗」、「殺狗」,並具有鼓動他人作出目標罪行的犯罪意圖。煽惑罪的目的在於及早阻止他人犯罪,即使最終沒有成功煽惑,亦不會因此減輕罪責。量刑時須考慮標的罪行、煽惑行為的規模、受眾、潛在風險、傳播媒介及對執法的影響。公開及易於廣泛傳播的互聯網平台加重罪行嚴重性。法庭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因初犯及承認大部分案情扣減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規定,煽惑罪最高刑罰為標的罪行的最高刑罰。本案依循律政司司長 訴 潘榕偉所述的煽惑罪量刑原則,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俊文、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呂世瑜所列的整體情況、實質後果及潛在風險分析。呂世瑜案亦確認利用互聯網平台可加重罪行嚴重性。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立,判處即時監禁13個月。法庭認為罪責高,須具足夠懲罰及阻嚇性;初犯及承認大部分案情已獲扣減刑期。
判決啟示
公開網上留言即使沒有證據證明有人實際犯下被煽惑罪行,仍可構成煽惑罪並須判刑。受眾對警員的敵視、鼓勵集體行動、針對執勤警員及互聯網的廣泛傳播能力,均可顯著提高罪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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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網上留言叫人打警察會否犯法?
法庭認為,公開留言提出並鼓勵讀者打擊或殺害警務人員,具有煽惑意圖,即使未證明有人實際犯案,仍可構成煽惑罪。本案被告因此被判監禁十三個月。
Q.沒有成功煽動任何人,仍會因煽惑罪判刑嗎?
可以。法庭指出,煽惑罪旨在及早阻止他人犯罪;煽惑未有成果不會減輕罪責。本案沒有證據顯示有人成功傷警,但被告仍被判即時監禁十三個月。
Q.網上公開發布煽惑內容會否加重刑罰?
會。法庭認為互聯網可迅速及廣泛傳播訊息,公開平台使煽惑內容容易接觸大量受眾,增加對警務安全及社會秩序的風險。本案因此以十五個月為起點,扣減後判十三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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