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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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CACV 24/2004 B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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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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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管轄權
E 民事上訴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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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上 訴 案 件 2004 年 第 24 號 F
(原 土 地 審 裁 處 條 例 第 IV 部 收 回 管 有 申 請 2003 年 第 310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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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吳如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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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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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張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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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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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王式英
N 聆 訊 及 判 決 日 期 : 2004 年 7 月 21 日 N
判 決 理 由 書 日 期 : 2004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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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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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Q
R 1. 本 案 答 辯 人 藉 2004 年 3 月 26 日 存 檔 的 傳 票 提 出 申 請 , R
要求發出禁制令,禁止申請人在送交法院存檔的文件中散播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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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她( 答 辯 人 )假 冒 申 請 人 的 簽 名 。高 等 法 院 上 訴 法 庭 法 官 張澤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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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駁回其申請。答辯人現針對張法官的決定,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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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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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張 法 官 在 一 份 日 期 為 2004 年 4 月 27 日 的 判 案 書 中,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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闡述了他駁回答辯人的傳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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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 3. 本 席 聆 訊 完 畢 後,亦 駁 回 有 關 的 上 訴。本 席 當 時 表 示 稍 D
後會發下書面的判決理由。現發下有關的判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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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 4. 本 案 申 請 人 是 九 龍 某 處 所 的 女 房 東 ,答 辯 人 曾 為 該 處 所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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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租客。雖然在本席進行聆訊時,答辯人已搬出該處所,但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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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提述,本席在下文將稱本案申請人為「女房東」,答辯人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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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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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女 房 東 和 租 客 之 間 的 糾 紛 由 來 已 久、錯 綜 複 雜,但 本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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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爲在處理這宗上訴時,無需詳述有關的糾紛,只需說訴訟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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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間存在著爭議點,有涉及法律方面的、亦有涉及事實方面的,
LL 將來需由法庭裁定。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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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 席 席 前 的 上 訴 關 乎 的,只 是 租 客 2004 年 3 月 26 日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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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票。她 在 該 傳 票 内 所 提 出 的 要 求 中 ,有 一 項 是 要 求 發 出 禁 制 令 ,
OO 禁 止 女 房 東“ 造 謠 ”指 她( 租 客 )曾 經 假 冒 女 房 東 的 簽 名 。據 稱 , O
這些“謠言”出現在送交法院存檔的文件中,租客聲稱這是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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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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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R 7. 誠 如 上 述 , 2004 年 4 月 27 日 張 法 官 以 上 訴 法 庭 單 一 名 R
法官的身分,撤銷了該傳票中的上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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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 8. 租 客 於 2004 年 5 月 5 日 , 針 對 張 法 官 的 決 定 , 提 出 本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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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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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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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本 席 認 為,法 律 上,租 客 是 無 權 獲 得 她 所 尋 求 的 禁 制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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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論女房東所指控的冒簽行爲是否屬實,由於該指控是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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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狀 書 及 /或 證 人 陳 述 書 中 作 出 , 故 她 ( 女 房 東 ) 在 誹 謗 法 律 內 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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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絕 對 特 權 」 ( “ absolute privilege”) 。 此 乃 妥 為 確 立 的 法 律
EE ( 見 Gatley on Libel and Slander ( 第 10 版 ) 第 13.6 段 ) 。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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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至於租客陳詞指她在刑事法庭已給予裁定一項假冒罪
GG 名 不 成 立 ,這 點 依 然 不 會 使 她 有 權 獲 得 禁 制 令 。 儘 管 在 民 事 案 件 G
HH 中,指控越嚴重,“事情屬實的可能性就越低,故在何者可能性 H
較高的準則下,法庭需要更爲強而有力的證據才可斷定事情的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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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生 過 ” ( 參 閲 Re H[1996] AC563,586-7) , 但 無 論 怎 樣 , 刑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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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舉證標準都比民事案件的為高。本案並沒有“既決事項”
KK ( res judicata) , 不 能 以 高 等 法 院 規 則 第 18 號 命 令 第 19 條 規 則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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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b) 段 所 提 及 的 「 指 控 屬 惡 意 中 傷 」 或 「 濫 用 法 庭 程 序 」 L
為由而剔除該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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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 11. 從 租 客 在 本 席 席 前 的 陳 詞 看 來,租 客 提 出 上 訴,是 因 爲 N
她誤解了張法官撤銷她傳票第 1 段的影響。她以為這代表法庭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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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女房東的指控屬實。情況並非如此。法庭撤銷她那部分的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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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純 粹 是 因 爲 無 論 女 房 東 的 指 控 是 真 是 假,基 於 上 文 述 及 的「 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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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特權」,租客都不能有權獲得禁制令。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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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無 論 如 何,張 法 官 拒 絕 發 出 禁 制 令,是 行 使 其 酌 情 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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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張法官認為租客要求法庭禁制的(女房東的)聲稱,是有關
TT 她倆將來要在法庭上所爭議的事宜,所以法庭不適宜在非正審的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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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以禁制令的形式,去裁斷一項將來在正審時正要裁決的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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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本席看不見張法官的書面理由中,有任何一處顯示他這樣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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慮是錯誤,也看不見有任何其他理由令本席干預他行使其酌情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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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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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鑑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了本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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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王式英: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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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我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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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 (袁家寧) (王式英) M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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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如娥,申請人(上訴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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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秀鳳,答辯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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