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720/2022
C [2024] HKDC 1468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720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羅永康(第二被告人)
J J
吳妙娟(第三被告人)
K 麥兆銘(第四被告人) K
---------------------------------
L L
M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M
N
日期: 2024 年 9 月 4 日 N
出席人士: 唐俊懿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O O
譚健業先生,由 Ivan Lee & Co 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
P 二被告人 P
Q 謝英權先生,由 Damien Shea & Co 律師行延聘,代表第 Q
三被告人
R R
佘漢標先生及吳家樂先生,由 Damien Shea & Co 律師行
S S
延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T 控罪: [1] 欺詐罪(Fraud) - 第三被告人 T
[2] 欺詐罪(Fraud) - 第二被告人
U U
V V
-2-
A A
B B
[6] 欺詐罪(Fraud) - 第四被告人
C C
----------------------
D D
裁決理由書
E ---------------------- E
F F
A. 控罪
G G
H 1. 本案有四名被告人(D1 至 D4)及七項控罪;所有控罪都 H
是欺詐罪。D1 被控控罪三、控罪五和控罪七,但他在審前覆核聆訊
I I
前已棄保潛逃;剩下的 D2 否認控罪二(指他欺詐本案的控方證人
J J
PW3;控方撤銷了他的另一項控罪[控罪四〕);D3 否認控罪一(指
K 她欺詐本案的的控方證人 PW1);D4 否認控罪六(指他欺詐本案的 K
控方證人 PW7)
L L
M M
B. 案情簡介
N N
2. 控罪一、控罪二和控罪六的事主分別是 PW1、PW3 和
O O
PW7,他們都買了居屋。
P P
3. PW1 未得房屋委員會批准便將居屋向財務公司按揭借
Q Q
錢,她後來收到來電,對方自稱是財務機構職員。該次談話令 PW1 擔
R R
心當局會對她採取行動。接著,再有人來電自稱是銀行職員,表示可
S 協助 PW1 申請低息借款,來電者介紹 PW1 去焯森會計事務所(下稱 S
T “焯森”)。 T
U U
V V
-3-
A A
B B
4. PW7 也未得到房屋委員會批准便將居屋向財務公司按揭
C 借錢。他收到來電,對方自稱是財務機構職員。該次談話令 PW7 擔 C
心當局會對他採取行動,來電者介紹 PW7 去焯森聽聽會計師的分析,
D D
看如何解決問題。
E E
F 5. PW3 沒有將居屋向財務公司按揭借錢,但亦收到來電, F
對方自稱是銀行職員,可協助 PW3 申請低息轉按借款,PW3 也被介
G G
紹去焯森。
H H
I 6. PW1、PW3 和 PW7 先後到焯森的辦公室,見了看來是該 I
處的職員。PW1 和 PW7 被告知他們應先向財務公司借款以還清目前
J J
債項,才可獲銀行批出低息貸款;PW3 則被告知焯森會替她安排低息
K K
銀行轉按貸款(日後才知貸款機構是財務公司,不是銀行)。
L L
7. PW1、PW3 和 PW7 在焯森都被告知他們要將借得的部份
M M
款項交焯森暫時保管,日後可全數取回。
N N
O 8. PW1 和 PW7 獲告知焯森不會向他們收取服務費;PW3 則 O
沒被告知焯森會收取費用,她以為免費。
P P
Q 9. 在焯森接見 PW1、PW3 和 PW7 的人分別是 D3、Anson Q
R
Cheng 和 D4。D3 向 PW1 自稱姓陳,說自己是會計師;D4 向 PW7 說 R
自己叫 Charles Mak,會以專業會計師的角度為 PW7 分析。
S S
T T
U U
V V
-4-
A A
B B
10. PW1 相信 D3 所說;PW3 相信 Anson Cheng 所說;PW7
C 相信 D4 所說,三人最後向焯森介紹的財務公司借款,然後把部份款 C
項交給焯森派來的人,以為日後可全數取回。
D D
E E
11. 焯森派來向 PW1 收錢的是男子甲;向 PW3 收錢的是 D2,
F D2 對 PW3 說自己姓周;向 PW7 收錢的是自稱姓葉的男子。 F
G G
12. PW1 在 2015 年 4 月交了港幣$430,700 給男子甲,幾個月
H H
後(即 2015 年 8 月),她想取回交焯森保管的錢,但男子甲告訴她
I 那些錢是辦理借款的手續費,不能取回,PW1 稍後報警。 I
J J
13. 警方在 2016 年 2 月 2 日搜查焯森的辦公室,在那裏拘捕
K 了 D1 和 D2。焯森很快從上址消失。 K
L L
14. PW3 在 2016 年 1 月交了港幣$565,167 給 D2,PW7 也在
M M
同月交了港幣$755,000 給自稱姓葉的男子。PW3 和 PW7 後來都未能
N 聯絡焯森去取回那些錢,並發現焯森已經搬走。 N
O O
15. 沒有任何銀行聯絡 PW1、PW3 和 PW7 關於借貸的事。
P P
Q 16. 控方指焯森根本沒打算為 PW1、PW3 和 PW7 向任何銀行 Q
辦理借款,也從未打算歸還三人交予焯森保管的金錢;整件事由頭到
R R
尾都是騙局。控方指 D3 在控罪一欺詐 PW1,D2 在控罪二欺詐 PW3,
S S
D4 在控罪六欺詐 PW7。
T T
U U
V V
-5-
A A
B B
17. D2、D3 和 D4 被捕後,在認人手續中分別被 PW3、PW1
C 和 PW7 指認出來。 C
D D
18. 在審訊中,D2、D3 及 D4 都選擇不作供,也不傳召證人。
E E
F
19. D2 及 D3 的律師都指焯森向 PW3 和 PW1 收取的是介紹 F
兩人借款的服務費,毋須退還,並指 PW3 和 PW1 早知合約如此,只
G G
是事後悔約。
H H
I
20. D4 的律師則說 PW7 被焯森其他人欺詐,但 D4 沒參與在 I
內,D4 只是被焯森中人利用,他正當地處理 PW7 的借款申請,不知
J J
其他人詐取 PW7 港幣$755,000 而訛稱暫時由焯森保管。
K K
L
C. 控方案情
L
M M
C.1 承認事實
N N
21. 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C 條引入兩份承
O O
認事實,分別為證物 P20 和 P23。
P P
Q C.1.1 證物 P20 Q
R R
22. 證物 P20 的承認事實包括:-
S S
(i) PW3 在恰當的認人手續中認出 D2;
T T
U U
V V
-6-
A A
B B
(ii) PW1 在恰當的認人手續中認出 D3;
C C
(iii) PW7 在恰當的認人手續中認出 D4;
D D
E (iv) D2 在 2016 年 2 月 2 日下午於焯森辦公室被警員拘 E
F
捕,罪名為詐騙,他在警誡下說:「明白,我只係 F
負責釘裝文件。」;
G G
H (v) 警方在 2016 年 2 月 2 日拍攝焯森辦公室的照片 [證 H
I
物 P18(1-55)],又繪畫了 7 幅平面圖 [證物 P17(1- I
7)];
J J
K (vi) 警察在焯森辦公室發現 D4 的指模 [證物 P12/P12a]; K
L L
(vii) 警察在焯森辦公室找到一些關於 PW1 借款的文件
M M
(證物 P1a-P1h,後來在馬有成信貸有限公司(下
N 稱“馬有成”)找到相關借款文件(證物 P2a-P2h)
; N
O O
(viii) 警察在焯森辦公室找到一些關於 PW3 借款的文件
P P
(證物 P5a-P5x);後來從盈基興業有限公司(下稱
Q “盈基興業”)得到相關借款文件(證物 P7a-P7i)
; Q
R R
(ix) 警察在焯森辦公室找到一些關於 PW7 借款的文件
S S
(證物 P13a-P13g)
;後來從海德國際財務有限公司
T (下稱“海德國際”)得到相關借款文件(證物 T
P15a-P15h);
U U
V V
-7-
A A
B B
C (x) 警察在焯森辦公室的電腦內找到一份兩頁的文件 C
(證物 P6A/控方文件冊第 243-244 頁) [文件上有
D D
姓名「羅永康」及其身份證號碼,是瑪莎國際會計
E E
事務所有限公司給羅永康的發薪通知書,發薪月份
F 分別為 2015 年 9 月和 10 月,發薪日期分別為 2015 F
年 10 月及 11 月,發薪通知書上寫著的固定收入和
G G
總額均為 HK$42,000];
H H
I (xi) D2 和 D4 在香港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I
J J
C.1.2 證物 P23
K K
23. 證物 P23 的承認事實包括:-
L L
M M
(i) 2016 年 2 月 2 日下午三時,警察進入焯森辦公室,
N 室內有兩名男子,其中一人為本案的 D1 鄭俊榮, N
當時身處證物 P17 平面草圖的 E 區,D2 則在平面
O O
草圖的 C 區;
P P
Q (ii) D1 被捕後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Q
R R
(iii) 不久,一名女子出現,她於警誡下自稱在焯森接待
S S
處做秘書工作;
T T
U U
V V
-8-
A A
B B
(iv) 警察當日檢取了辦公室內所有文件、電腦、枱頭電
C 話及手提電話; C
D D
(v) D2 當日攜帶的手提電話號碼為 6758 3450,並非
E E
6935 4714;
F F
(vi) D2 在當日下午三時許被捕後,被扣留超過一天至
G G
2016 年 2 月 4 日 0035 時左右才獲准保釋及離開警
H H
署;
I I
(vii) 警察於 2016 年 3 月 10 日早上往 D3 的大角咀居所
J J
調查,D3 當時不在家,她於同日下午由律師陪同到
K 警署,然後被捕; K
L L
(viii) 警察在 2016 年 2 月 2 日於焯森寫字樓 C 區辦公桌
M M
上一個煙灰缸找到 D4 的指模,後於 2017 年 3 月 8
N 日前往 D4 的馬鞍山居所將他拘捕; N
O O
(ix) 一些銀行職員誓章,有關 PW1、PW3 和 PW7 的戶
P P
口情況和涉及本案三項借款的一些支票/文件;
Q Q
(x) 焯森在關鍵時候只有一名董事和股東,叫黃偉迪。
R R
S S
T T
U U
V V
-9-
A A
B B
D.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引入的證人口供
C C
24. 證物 P21 是一份盈基興業職員劉世傑的證人口供,主要講
D D
述 PW3 在 2016 年 1 月 28 日到他的公司辦理按揭借款的事。
E E
F
E. 控方證人 F
G G
25. 控方傳召 8 名證人(即證人表上的 PW1、PW2、PW3、
H PW5、PW6、PW7、PW8 和 PW9)。 H
I I
E.1 PW1 梅女士
J J
K 26. PW1 現年 58 歲,她有中三教育程度,只懂一點英文,於 K
化妝品店當雜務工人。
L L
M M
27. PW1 在 1990 年買入將軍澳一間居屋,到了 2014 年底,
N 她需要用錢,向安信財務借款港幣$250,000。 N
O O
28. 幾個月後(即 2015 年 4 月初),PW1 收到一名自稱是房
P 屋署的職員來電,說 PW1 的居屋未補地價,向安信借款是違規的, P
Q 這令 PW1 着急,想找錢還清安信的借貸。不久,她又收到來電,電 Q
話中的女子說自己是渣打銀行職員,知道 PW1 借了安信的錢,表示
R R
可協助 PW1 向銀行轉做低息借款,她問 PW1 有沒有律師,PW1 說沒
S S
有,那女子表示可替 PW1 安排律師和會計師。同日,一名男子來電,
T 叫 PW1 去朗豪坊辦公大樓的焯森找陳小姐。 T
U U
V V
- 10 -
A A
B B
29. 隔幾天,即 2015 年 4 月 9 日,PW1 去到焯森,一名女職
C 員叫她在接待處等候。稍後,另一女子出現,叫 PW1 進房商談。這 C
女子自稱姓陳,說是此會計師樓的會計師。她給 PW1 一張名片,但
D D
PW1 後來失去名片,也記不起上面寫著甚麼。
E E
F 30. 當天,陳小姐在焯森為 PW1 做信貸評級,說 PW1 的評級 F
太低,要她先向馬有成借款。陳小姐亦說 PW1 借款$250,000 太少,
G G
不能上會,她叫 PW1 借$800,000。PW1 向陳小姐表示自己毋須借
H H
$800,000 那麼多。陳小姐為 PW1 作出計算,PW1 聽了陳小姐解說,
I 理解借款$800,000 會分十二期還款,部份借款還給安信,另外預付馬 I
有成首三期利息共$60,000,又要支付一萬元律師費,剩餘的款項可供
J J
PW1 日後使用。陳小姐說該筆餘款會先經焯森放在銀行,而辦妥銀行
K K
借款手續需時三至六個月,假若 PW1 期間未能向馬有成還款,焯森
L 便會將 PW1 放在焯森的錢用來付還馬有成,但若果 PW1 最終成功向 L
M
銀行借款的話,她便可取回那些錢。 M
N N
31. PW1 問陳小姐焯森如何收費,陳小姐說 PW1 不用支付任
O 何費用,焯森會收取銀行佣金,假若 PW1 簽署文件承諾借款後卻不 O
履行合約,焯森才會向 PW1 收取借款數目的 20%至 30%作手續費。
P P
Q Q
32. PW1 告訴陳小姐房屋署職員曾經來電一事,陳小姐叫
R PW1 不用擔心,稱認識房屋署的人,可為 PW1 辦妥事情。PW1 聽了 R
陳小姐說的話,感到安心,便同意向馬有成借款$800,000。
S S
T T
U U
V V
- 11 -
A A
B B
33. 隔幾天,PW1 和丈夫姚先生到焯森交文件去辦理借款。
C 那次,PW1 獲悉貸款銀行是大眾銀行,和陳小姐上次說的渣打銀行不 C
同。她問陳小姐,對方表示貸款一方未必是渣打。陳小姐對 PW1 說:
D D
「上到邊間就邊間,你仲揀?」。
E E
F 34. PW1 在 2015 年 4 月 9 日於焯森初次見陳小姐時簽署了一 F
些文件,她說當時文件上有些地方仍未填寫,陳小姐說稍後會填好。
G G
現在,證物 P1e(控方文件冊第 18 頁)有如此內容:3. 當甲方申請之
H H
債務重組或貸款一經成功批核,甲方需即時支付乙方的顧問及轉介
I 費。費用為總貸款額港幣$1000000 之 40%*(不包括放債機構收取之 I
手續費)。PW1 說陳小姐當日未寫上「1000000」和「40」,對方說
J J
要看 PW1 借到多少錢才填上去,叫 PW1 先在文件上幾處簽署。PW1
K K
記不起陳小姐有沒有在文件上劃間(“underline”)。她聽陳小姐講
L 解,自己只是望望文件,沒仔細看內容便簽署。PW1 說當時的過程很 L
M
快。 M
N N
35. 2015 年 4 月 27 日,PW1 因上述借款事去律師樓,焯森派
O 男子甲在律師樓下面等她。PW1 在律師樓簽署文件後,收到兩張給她 O
的支票,一張是$190,000,另一張是$270,700。男子甲陪 PW1 到銀行
P P
提款。PW1 兌現上述兩張支票後,拿起三萬元,將其餘$430,700 交給
Q Q
男子甲。男子甲說焯森會暫時保管那些錢,怕 PW1 沒有能力還款給
R 馬有成,又說焯森會在 PW1 成功向銀行借款後把那些錢存入 PW1 的 R
S 戶口。PW1 問男子甲有什麼可作證明,男子甲便給一些文件予 PW1 S
簽署,然後給她副本,雙方跟着分開。PW1 說當時情況很亂,沒看清
T T
楚男子甲給她簽署的文件內容。
U U
V V
- 12 -
A A
B B
C 36. D3 的律師向 PW1 指出她在 2015 年 8 月 26 日給警察 C
(PW9)的口供第二頁有以下記載:⋯⋯「焯森會計事務所有限公司」
D D
仲寫咗張支票,表示收到我港幣 430,700 蚊作為「 Mortgage Loan
E E
Service Fee」,表示暫時放係銀行,日後會比番我⋯⋯。
F F
37. PW1 說她在落口供當日把男子甲於 2015 年 4 月 27 日要
G G
她簽署的文件交給警察看,不知道寫口供的警察是否從文件抄下
H 「Mortgage Loan Service Fee」。PW1 說自己懂得「Service Fee」何解, H
I 但不曉什麼叫「Mortgage Loan」。她說男子甲給她簽文件時,自己沒 I
細究內容,回家後也沒和子女商量,因為不想子女操心。PW1 表示男
J J
子甲說的和陳小姐一致,令她相信那$430,700 只是由焯森替她暫時存
K K
放在銀行。
L L
38. PW1 說她後來又上焯森簽署一些向房屋署申請批准借貸
M M
的文件,陳小姐向她介紹處理申請批准的代理(恆盛)的職員。PW1
N N
稍後和丈夫及恆盛的職員去房屋署辦理申請。
O O
39. 幾個月後,PW1 收到房屋署來信通知批准她的借貸申請
P P
(信件日期是 2015 年 8 月 13 日)。
Q Q
R
40. 2015 年 8 月中,PW1 因為女兒要往台灣讀書,需要用錢, R
便去焯森,打算取回交給焯森保管的$430,700,但男子甲說那些錢是
S S
手續費,不會給回 PW1。PW1 要求見陳小姐,男子甲表示陳小姐不
T 會見她,又重覆 PW1 交給焯森的錢是手續費。 T
U U
V V
- 13 -
A A
B B
C 41. PW1 後來和丈夫及弟弟再去焯森理論,男子甲仍說那些 C
錢是手續費,不會給回 PW1,男子甲繼續叫 PW1 向大眾銀行借錢,
D D
但 PW1 覺得自己已經被騙,所以拒絕,稍後報警。
E E
F
42. PW1 說從沒有人聯絡她去取回那$430,700,也沒有人聯絡 F
她有關銀行低息借貸的事。
G G
H 43. PW1 最後自己向恒生銀行借款$800,000,於 2015 年 10 月 H
I
還款給馬有成。 I
J J
44. 2016 年 7 月 29 日,PW1 在恰當的認人手續中認出 D3 為
K 焯森的陳小姐。 K
L L
45. PW1 承認她自 2004 年起都有向一些財務機構借錢,因為
M M
丈夫有病,家中經濟拮据。
N N
46. PW1 承認她知道未得房屋委員會批准而向財務公司借款
O O
是違規的,若不還清安信的借貸,或會遭到檢控。
P P
Q 47. D3 的律師指 D3 從沒向 PW1 說自己姓陳或自稱會計師, Q
而是介紹自己姓吳,叫 Ada,給 PW1 的卡片也是這樣寫着。
R R
S 48. PW1 不同意律師的指出,但她記不起 D3 給她的名片上寫 S
T 著什麼,也記不清楚何時失掉該張名片。 T
U U
V V
- 14 -
A A
B B
49. 律師指 D3 從未向 PW1 表示焯森不收手續費,更已向 PW1
C 說清楚她要付 40%手續費。 C
D D
50. PW1 不同意。她表示若焯森真的要收手續費去協助她借
E E
款,她只願付出一兩萬元,而不是幾十萬元。
F F
51. 律 師 說 男 子 甲 給 PW1 的 收 款 文 件 上 已 清 楚 寫 着
G G
「Mortgage Loan Service Fee」。
H H
I
52. PW1 表示自己沒細究文件的內容。她一直相信交給焯森 I
的$430,700 只是暫時由焯森代管。
J J
K E.2 PW3 陳女士 K
L L
53. PW3 現年 49 歲,有中七程度,後來透過遙距課程得到學
M M
位,在政府任職文書助理。
N N
54. 2011 年,PW3 在大埔買了一間居屋,為此向銀行借按揭
O O
貸款。她亦有向其他財務機構借款。
P P
Q 55. 2015 年 12 月中,PW3 收到一名男子來電,對方自稱是東 Q
亞銀行職員,姓關,可為 PW3 提供低息樓宇轉按貸款,年利率是 1.5%
R R
左右,PW3 對此感興趣,向那位關先生說自己會到大埔的東亞銀行分
S S
行查詢。
T T
U U
V V
- 15 -
A A
B B
56. 過一兩天,自稱姓關的再來電,問 PW3 有沒有去銀行查
C 詢,PW3 表示未有時間那樣做,姓關的便說可介紹 PW3 去會計師樓 C
為 PW3 提供更優惠利率,他稍後用 WhatsApp 傳送焯森的地址給
D D
PW3。
E E
F 57. 隔幾天(即 2016 年 1 月 23 日),PW3 依姓關給她的地址 F
到焯森位於朗豪坊辦公大樓的辦公室,一名自稱為 Anson Cheng 的人
G G
帶她進房商談,說可介紹 PW3 到恒生銀行做轉按借款,而恒生的利
H H
率更低,Anson Cheng 說 PW3 可借到港幣$1,100,000。PW3 想少借一
I 些,但被對方游說,最後覺得自己可以將轉按後的剩款來投資。Anson I
Cheng 說 PW3 可取用借款其中$500,000,而焯森會替 PW3 暫時保管
J J
餘款,並用來投資去賺取利潤,PW3 可在 2016 年 3 月中全數取回。
K K
PW3 滿意如此安排,答應借款$1,100,000。Anson Cheng 沒明確說出
L 貸款機構名稱,他給 PW3 簽署一疊文件,叫她在某些地方簽署,從 L
M
沒提及費用。PW3 說自己沒想過要付焯森費用,因她以前向銀行借錢 M
還收到贈券。
N N
O 58. 2016 年 1 月 27 日,Anson Cheng 來電說 PW3 的物業會二 O
按給盈基興業,貸款額是$1,100,000,沒提及利息怎計,他叫 PW3 翌
P P
日在紅磡火車站附近等他的周姓同事來帶她去盈基興業。
Q Q
R 59. 當晚,一男子來電,告訴 PW3 貸款利率是 26%,PW3 覺 R
得利息過高,表示不借了。
S S
T T
U U
V V
- 16 -
A A
B B
60. 過一會,Anson Cheng 來電說焯森會處理,PW3 只須支付
C 1.5%利息,PW3 信以為真,翌日依約去辦理借款手續。 C
D D
61. 翌日(2016 年 1 月 28 日),PW3 在紅磡火車站附近見到
E E
Anson Cheng 所說的焯森同事,那人自稱姓周。這位周生帶 PW3 到尖
F 東康宏廣場,他留在地面,由 PW3 自己進入大廈,盈基興業派了一 F
個姓劉的人下來帶 PW3 上辦公室,在哪裏,姓劉的給一些文件予 PW3
G G
簽署,然後帶 PW3 往位於同一大廈的律師樓去收取支票。
H H
I 62. 盈基興業借出$1,100,000,扣除第一期利息$23,833.33 和 I
一些費用後,發給 PW3 一張$1,065,166.67 支票,PW3 拿了支票後走
J J
出大廈去會合周生。
K K
L 63. PW3 說在當天(2016 年 1 月 28 日)的交談中,周生說她 L
可拿起支票款項其中$500,000,其餘的交他由焯森保管,PW3 可在 3
M M
月中全數取回。周生沒說焯森要收服務費。
N N
O 64. 周生帶 PW3 到銀行取款,由於銀行不夠現金,加上接近 O
收工時間,PW3 建議將支票存入自己的戶口,日後提款出來交焯森保
P P
管,她和周生約定後天早上在大埔昌運路的恒生銀行門口見面。
Q Q
R
65. 2016 年 1 月 30 日,PW3 從自己的戶口提款,把$565,167 R
交給周生,對方沒點算便給她兩張文件簽署(證物 P5q 和 P5s;控方
S S
文件冊第 231/233 頁),然後把沒有簽名的副本(證物 P4i 和 P4k;
T 控方文件冊第 121/123 頁)及一張收據(證物 P4h/控方文件冊第 120 T
U U
V V
- 17 -
A A
B B
頁,亦即證物 P5r/控方文件冊第 232 頁)給 PW3。PW3 說她當時要
C 趕回家吃早餐,沒細看文件內容,後來也沒看,未留意到收據和其中 C
一張文件上寫着「Mortgage Loan Service Fee」。
D D
E E
66. PW3 後來和朋友談起,朋友說她受騙。
F F
67. PW3 在 2016 年 2 月 1 日及之前多次嘗試聯絡 Anson Cheng
G G
和周生,她致電周生的 6935 4714 和 Anson Cheng 的手提電話,但兩
H H
人的電話只是長響。
I I
68. PW3 於 2016 年 2 月初去焯森辦公室,無人應門,室內亦
J J
沒有任何動靜。她後來再去上址,發覺情況都是一樣,附近寫字樓的
K 職員說焯森的人已被警察拘捕,PW3 於是報警。 K
L L
69. PW3 說若知道不能取回那$565,167,她不會把錢交給姓周
M M
的,又說若知道焯森取去的 56 萬多元被當作手續費,她是不會借款
N 的。 N
O O
70. PW3 記不起在焯森見 Anson Cheng 時,證物 P5b(控方文
P P
件冊第 125 頁)是否已寫了「110 万」,但就肯定「54.5」沒寫 [全句
Q 為:3. 當甲方申請之債務重組或貸款一經成功批核,甲方需即時支付 Q
R
乙方的顧問及轉介費。費用為總貸款額港幣$110 万之 54.5%*(不包 R
括放債機構收取之手續費)]。
S S
T T
U U
V V
- 18 -
A A
B B
71. PW3 說沒有人聯絡她去取回那$565,167,也沒有人聯絡她
C 有關銀行低息借貸的事。 C
D D
72. PW3 後來將自己的居所加按與及作出其他借貸去湊錢,
E E
在 2016 年 10 月還清盈基興業的貸款。
F F
73. 在 2016 年 5 月 24 日的認人手續中,PW3 認出 D2 為她所
G G
說的周生。
H H
I
74. D2 的律師說 D2 從沒向 PW3 表示自己姓周,他只自稱是 I
焯森的人,D2 也沒向 PW3 表示她交出的金錢是由焯森托管及 PW3
J J
可在 2016 年 3 月中全數取回。律師指 PW3 早知她交給焯森的$565,167
K 是申請借款的手續費,不可取回,她因為急需用錢,所以這樣借款。 K
L L
75. PW3 不同意律師所指。她否認願付幾十萬元手續費給焯
M M
森去辦理借款。不過,她承認在 2016 年 1 月時已向幾間銀行借了錢,
N 都是用來投資去賺取利潤。PW3 說自己當時可能等錢用,但不是去到 N
O 一個情況要支付 56 萬多元手續費去借 110 萬元。 O
P P
E.3 PW7 郭先生
Q Q
76. PW7 現年 59 歲,有中五教育程度,案發時和現在都在物
R R
業管理公司工作。
S S
T T
U U
V V
- 19 -
A A
B B
77. PW7 在 1993 年買了一間粉嶺居屋。2015 年,他未向房屋
C 委員會申請批准便向大眾財務借款 30 萬元。他認為房屋委員會不會 C
同意,所以沒申請批准。
D D
E E
78. 2016 年 1 月初,PW7 收到一名女子來電,對方自稱姓陳,
F 說是大眾財務的前職員,知道 PW7 的借貸情況,她說若房屋署知悉 F
便會收回 PW7 的居屋。PW7 感到擔心,陳女士在電話中建議 PW7 去
G G
她的會計師行聽聽分析,看如何解決問題,她給 PW7 焯森的地址,
H H
但沒說 PW7 要找誰。
I I
79. 隔幾天(即 2016 年 1 月 8 日),PW7 依那地址去朗豪坊
J J
辦公大樓的焯森辦公室,他在接待處見到一名女子,表明來意,那女
K K
子叫 PW7 稍等,表示跟着有會計師接見他。
L L
80. 過一會,一名自稱 Charles Mak 的男子來到,他給 PW7 一
M M
張名片,那是證物 P14a(控方文件冊第 347 頁),名片上有手寫名字
N N
「Charles Mak」和電話號碼「9358 2254」。Charles Mak 沒介紹自己
O 的職位,但說會以專業會計師的角度為 PW7 分析。 O
P P
81. Charles Mak 表示 PW7 的信貸紀錄「花晒」,找銀行做按
Q Q
揭借款的機會很低,他建議 PW7 先向財務公司借錢還清所有債項,
R 再過三個月才向銀行申請低息借款。Charles Mak 說預計六個月內完 R
成申請,到時 PW7 可提早償還財務公司的貸款。Charles Mak 沒說找
S S
那一間財務機構,也沒說實借款數目,但他為 PW7 作出一些計算,
T T
所有數目加起來接近一百萬元。Charles Mak 說 PW7 向財務公司借款
U U
V V
- 20 -
A A
B B
後,可還清目前債務,扣除一切,PW7 還可從借款中拿兩三萬元來用,
C 而焯森會保管餘數,直至 PW7 成功向銀行申請低息借款,到時 PW7 C
可一次過清還財務公司的貸款。
D D
E E
82. Charles Mak 說焯森不會向 PW7 收取手續費,他表示焯森
F 和銀行有來往,從銀行方面賺取收入,又說 PW7 經焯森存放銀行的 F
那筆錢也會產生利息。
G G
H H
83. PW7 信納 Charles Mak 所說,簽了一些授權書之類的文
I 件,他聽 Charles Mak 講解,沒仔細看文件內容便簽署。Charles Mak I
最後叫 PW7 等電話通知去辦理借款。
J J
K 84. 現時證物 P13c(控方文件冊第 334 頁)有以下內容:3. 當 K
L 甲方申請之債務重組或貸款一經成功批核,甲方需即時支付乙方的顧 L
問及轉介費。費用為總貸款額港幣$150 萬之 67%*(不包括放債機構
M M
收取之手續費)。辯方律師指 Charles Mak 沒寫上「150 萬」和「67」,
N N
PW7 說當時未留意文件是否寫了「150 萬」和「67」。
O O
85. 過一些日子,PW7 收到來電,見來電號碼是 Charles Mak
P P
的電話號碼,也認得電話中的聲音是 Charles Mak 的聲音,對方說貸
Q Q
款的財務公司是海德國際,叫 PW7 在 2016 年 1 月 25 日於銅鑼灣某
R 處會合姓葉的男子,到時姓葉的會帶 PW7 去財務公司辦手續。Charles R
Mak 叫 PW7 把$755,000 交給姓葉的男子,後者會給回 PW7 收條。
S S
PW7 記不起 Charles Mak 早前在 2016 年 1 月 8 日於焯森辦公室是否
T T
已說出同一數目。
U U
V V
- 21 -
A A
B B
C 86. 律師指 PW7 給警察的多份口供並沒提及 Charles Mak 來 C
電。PW7 說他給警察第一份口供時已經說了,不察覺落口供的警察沒
D D
寫出來。
E E
F
87. 上述來電後兩三天(即 2016 年 1 月 25 日),PW7 去到約 F
定地點,見姓葉的未出現,便致電 Charles Mak 去確認約好的時間,
G G
Charles Mak 在電話中提醒 PW7 要把$755,000 交給那位葉生。
H H
I
88. 律師指 PW7 給警察的多份口供也沒有如此提及。PW7 說 I
他沒有向警察講及姓葉的遲到,警察也沒問,他只告訴警察自己和姓
J J
葉的去了海德國際。
K K
89. PW7 說姓葉的終於出現,然後帶他去海德國際辦理借款
L L
手續,再帶他到財務公司樓下一間臨時辦公室見律師,他在律師哪裏
M M
簽署文件,減除當前債務還款和一些費用後,收到海德國際發出一張
N $767,188 支票。接下來,姓葉的帶他去銀行兌現支票,他將其中 N
O $755,000 交給姓葉的。PW7 為求安心,在交款前再致電 Charles Mak, O
問 Charles Mak 把錢交給姓葉的是否真的沒問題,Charles Mak 在電話
P P
中確認沒問題後,PW7 便將$755,000 交給那位葉生。葉生給他收據,
Q Q
但沒解釋文件內容。現時警方找到的文件有此收據(證物 P14f/控方
R 文件冊第 360 頁)和一張“INVOICE”(證物 P14g/控方文件冊第 361 R
頁),“INVOICE”有 PW7 的簽署。PW7 說他不懂兩張文件上寫着
S S
的幾個英文字「Mortgage Loan Service Fee」。
T T
U U
V V
- 22 -
A A
B B
90. 律師指 PW7 給警察的多份口供亦沒有提及上述和 Charles
C Mak 的通電。PW7 同意律師說此等通電很重要,但他覺得重要的是向 C
警察說出自己把錢給了姓葉的,而不是著重講如何和 Charles Mak 通
D D
電確認。
E E
F 91. 交款後大約四個月,PW7 致電 Charles Mak 的手機號碼, F
但聯絡不上對方,他到焯森辦公室去了解,大樓的管理員說焯森已不
G G
存在。PW7 感到受騙,於是報警。
H H
I 92. PW7 未能收回那$755,000,沒有人聯絡他有關事項。他也 I
沒收過任何銀行通知有關低息貸款的申請。
J J
K 93. PW7 後來把居屋賣掉,將錢還給海德國際。他說若知道 K
L 焯森沒為他辦理銀行低息借款,他不會交那$755,000 給姓葉的男子由 L
焯森暫代保管。
M M
N 94. PW7 在認人手續中認出 D4 為他所指的 Charles Mak。 N
O O
95. D4 的律師指 D4 從沒向 PW7 說他的信貸紀錄太差,也沒
P P
說焯森會替 PW7 保管部份借款。律師又指 D4 在 2016 年 1 月 8 日後
Q 沒有在電話中和 PW7 聯絡,更沒在 2016 年 1 月 25 日與 PW7 兩度通 Q
R
電及在電話中叫 PW7 把$755,000 交給姓葉的男子。 R
S S
96. PW7 不同意律師上述所指。關於 2016 年 1月 8 日後 Charles
T Mak 的來電,他說認得來電號碼就是 D4 給他那張卡片上的號碼,亦 T
U U
V V
- 23 -
A A
B B
認得電話中人的聲音是 Charles Mak 的聲音,而在 2016 年 1 月 25 日,
C 他兩度致電該號碼找 Charles Mak,也認得電話中人的聲音是 Charles C
Mak 的聲音。
D D
E E
E.4 PW2 警長 6314
F F
97. 2016 年 2 月 2 日下午,PW2 和同僚到達位於朗豪坊辦公
G G
大樓的焯森寫字樓去搜查。不過,在他和同僚抵達前,另一隊警察已
H H
到了上址開始調查。
I I
98. PW2 見焯森辦公室內有兩名男子(即 D1 及 D2)被較早
J J
到達的警察進行查問,D1 在證物 P17 平面圖的 E 區,D2 在 C 區,但
K PW2 不知道兩人最初在辦公室什麼地方被警察發現。 K
L L
99. 稍後,有一女子來到,自稱是該處的女秘書(這人最後沒
M M
有被檢控)。
N N
100. PW2 檢取證物,包括一些文件,所有電腦主機和上述兩
O O
名男子的手提電話。
P P
Q 101. PW2 沒有在焯森辦公室或電腦內找到任何焯森僱員的僱 Q
傭合約或出糧紀錄。
R R
S S
102. PW2 說警察在當日晚上九時左右才離開焯森辦公室。
T T
U U
V V
- 24 -
A A
B B
103. PW2 回應 D3 的律師說他在焯森辦公室內檢獲的文件包
C 括證物 D3-1、D3-2、D3-3,但沒找到 D3 的名片。 C
D D
104. PW2 回應 D4 的律師說見到辦公室內有一些紙箱半開,仍
E E
附着膠紙。
F F
E.5 PW5 警長 50699
G G
H 105. 2016 年 2 月 2 日,PW5 從焯森辦公室的 B 區和 C 區內沒 H
I
有密碼鎖上的電腦搜証,在 B 區的一部電腦內找到一些文件,包括證 I
物 P6a 和 P6b。
J J
K 106. 證物 P6a 是兩頁文件,文件上有姓名「羅永康」及其身份 K
證號碼,是瑪莎國際會計事務所有限公司(下稱“瑪莎”)給羅永康
L L
的發薪通知書,發薪月份分別為 2015 年 9 月和 10 月,發薪日期則分
M M
別為 2015 年 10 月及 11 月,發薪通知書上寫著的固定收入和總額均
N 為 HK$42,000。 N
O O
107. 證物 P6b 是一份有關客戶黃霆的聲明書,內容如下:-
P P
Q 「本公司收取黃霆(HUANG TING)港幣 1,200,000 為申請 Q
按揭之用途。(申請按揭之押金)
R R
本公司聲明客戶黃霆(HUANG TING)港幣 1,200,000 為托
管申請之用途,無論後續合約中按揭成功與否,本公司亦會
S 將黃霆(HUANG TING)港幣 1,200,000 退回。(如合約中 S
按揭申請不成功,本公司將會全數承擔當中衍生的費用。)」
T (證物 P6b 沒有任何簽署和日期。) T
U U
V V
- 25 -
A A
B B
108. PW5 沒有留意焯森辦公室內有沒有瑪莎的文件和名片。
C C
109. 關於警方找到的幾部手機,PW5 不知道那些手機屬誰,
D D
沒有檢查那些手機,因為他沒有這方面的訓練。
E E
F
E.6 PW6 劉先生 F
G G
110. 2016 年,PW6 擔任恒生銀行金融犯罪部門的調查經理,
H 他翻查銀行紀錄,發覺恒生銀行和焯森沒有任何生意來往,因此恒生 H
I
銀行也沒有發佣金給焯森。 I
J J
E.7 PW8 張姓高級警司
K K
111. PW8 主持本案的一些認人手續。
L L
M M
E.8 PW9 探員 12067
N N
112. PW9 在 2015 年 8 月 26 日下午為 PW1 取證人口供,他在
O O
口供第二頁中寫着:⋯⋯「焯森會計事務所有限公司」仲寫咗張支票,
P 表示收到我港幣 430,700 蚊作為「Mortgage Loan Service Fee」,表示 P
Q 暫時放係銀行,日後會比番我⋯⋯。PW9 記不起當時是否依照 PW1 給 Q
他的文件寫下上述四個英文字。他寫好口供後,曾把整份口供讀給
R R
PW1 聽,但記不起有沒有問 PW1 是否懂那四個英文字。
S S
T T
U U
V V
- 26 -
A A
B B
F. 中段
C C
113. 控方舉證完畢,D2、D3 和 D4 的律師都沒有中段陳述。
D D
E 114. 本席裁定 D2 的控罪二表面證據成立,D3 的控罪一表面 E
F
證據成立,與及 D4 的控罪六表面證據成立。 F
G G
G. 辯方案情
H H
115. D2、D3 和 D4 都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任何證人。
I I
J J
116. D3 呈上幾份文件,分別是證物 D3-1、D3-2、D3-3 和 D3-
K 4;控方不反對它們呈堂。 K
L L
117. 證物 D3-1 是一張 PW1 的居屋差餉及地租通知書,她用來
M M
申請借款。
N N
118. 證物 D3-2 是一份向大眾銀行申請按揭借款的文件,但只
O O
有 PW1 和她的丈夫簽名,未有人填寫任何內容和日期。
P P
119. 證物 D3-3 是 PW1 的入息證明文件,她用來申請借款。
Q Q
R R
120. 證物 D3-1、D3-2 和 D3-3 是警方在焯森辨公室找到的部
S 份文件,現在每頁右下角的 D3 簽名 [吳妙娟] 只是她在被捕後於警署 S
接受探員查問時寫下來,並非在檢獲文件時已經存在。
T T
U U
V V
- 27 -
A A
B B
121. 另一證物 D3-4 是焯森找來的中介人恆盛替 PW1 及她的
C 丈 夫 向 房 屋委 員 會 申請 借 款 批准 的 文件 , 其 中 一頁 ( 右 上角 為 C
“P.14”)的第四部分寫上擬貸款的機構為「恒生銀行」,貸款額是
D D
「800,000」。
E E
F 122. 至於 D3 的律師在盤問 PW1 時提及的其中一頁文件被列 F
為 MFI-1,顯示恆盛在 2015 年 5 月 29 日發信給房屋署,替 PW1 及
G G
她的丈夫申請借款批准,並附上$3,860 的支票作申請手續費。
H H
I H. 最後陳詞 I
J J
H.1 控方
K K
123. 主控官基於三名被告人都選擇不作供,也沒有傳召證人,
L L
所以只作出簡短陳詞。主控官指證據清楚證明 D2、D3 和 D4 分別干
M M
犯了控罪二、控罪一和控罪六。
N N
H.2 辯方
O O
P P
H.2.1 D2
Q Q
124. D2 的律師說 PW3 的證供不可信。
R R
S 125. 律師指證物 P5b(控方文件冊第 125 頁)顯示 PW3 會借 S
款「110 万」及支付「54.5」%的手續費,文件上有「劃間」、「圈著」
T T
和「打星」等標記,看來 Anson Cheng 已向 PW3 清楚講解借款詳情。
U U
V V
- 28 -
A A
B B
C 126. 律師又指 D2 在 2016 年 1 月 30 日給 PW3 的 Invoice(證 C
物 P5q/控方文件冊第 231 頁)清楚寫着「Mortgage Loan Service Fee」。
D D
律師說 PW3 有社會經驗及並非目不識丁,不會無知地簽署該文件。
E E
律師指 PW3 清楚知道要付焯森費用,她只是在取得借款後,後悔「借
F 貴咗」才去報警。 F
G G
127. 律師說即使 Anson Cheng 真的欺詐 PW3,但他在 2016 年
H H
1 月 23 日於焯森辦公室接見 PW3 時,D2 並不在場。律師說沒有證據
I 顯示 D2 知道 Anson Cheng 怎向 PW3 講解借貸情況。 I
J J
128. 律師叫本席不要信納 PW3 稱 D2 在 2016 年 1 月 28 日對
K 她說她可在當年 3 月中取回交出的$565,167。律師又說即使 D2 真的 K
L 如此說過,也可能只是按 Anson Cheng 的指示去說,但無證據顯示 D2 L
和 Anson Cheng 串謀或協同欺詐 PW3。
M M
N H.2.2 D3 N
O O
129. 律師說 PW1 的證供不可信,指 PW1 早知要付焯森服務
P P
費,只是後來反悔。律師說 D3 在 2015 年 4 月 9 日已經向 PW1 解讀
Q 清楚證物 P1e(控方文件冊第 18 頁)。該文件寫着:3. 甲方需即時支 Q
付乙方的顧問及轉介費。費用為總貸款額港幣$1000000 之 40%*。律
R R
師指「1000000」和「40」應不是後來填上去的,否則填寫的人會寫
S S
「800,000」,因為那是馬有成後來借給 PW1 的金額。
T T
U U
V V
- 29 -
A A
B B
130. 律師也說男子甲在 2015 年 4 月 27 日給 PW1 的收據上清
C 楚寫着「Mortgage Loan Service Fee」
,PW1 明白什麼是「Service Fee」
, C
律師指她只是在房屋署於 2015 年 8 月 13 日批准她的借款申請後才不
D D
願支付服務費給焯森。
E E
F 131. 律師指 PW1 承認在 2015 年 4 月已知道 D3/焯森不是向渣 F
打銀行申請借款而會改向大眾銀行借貸(證物 P1c/控方文件冊第 10-
G G
16 頁,與及證物 D3-2)。
H H
I 132. 律師說 PW1 往焯森要取回那$430,700,男子甲仍表示會 I
協助她向大眾銀行申請借款,只是 PW1 加予拒絕。律師說若 PW1 不
J J
拒絕的話,男子甲/焯森會否退還 PW1 那 43 萬多元,仍是未知之數。
K K
L 133. 律師指證物 D3-1、D3-2、D3-3、D3-4 和文件 MFI-1 顯示 L
D3/焯森打算為 PW1 申請按揭借款,並已透過恆盛向房屋委員會申請
M M
批准和繳付$3,860 作申請費用,只是 PW1 決定不繼續申請,她無論
N N
如何須按合約付焯森最終貸款額的 30%作服務費。
O O
134. 律師又說即使 PW1 真的被焯森或男子甲欺詐,亦與 D3
P P
無關。律師指沒有證據顯示 D3 和男子甲有何關係與及 D3 在焯森的
Q Q
角色和職位,也沒有證據顯示 D3 知道男子甲從 PW1 那處收取
R $430,700 而後來拒絕給回對方。 R
S S
T T
U U
V V
- 30 -
A A
B B
H.2.3 D4
C C
135. D4 的律師的辯護說法和其他兩位辯方律師不同。他同意
D D
PW7 不可能為了借款$1,500,000 而付出$755,000 元手續費給焯森,該
E 會計事務所是有人欺詐 PW7,但律師說不是每個和焯森有關的人都 E
F
是騙徒。律師指 D4 不是焯森的股東或董事,沒證據顯示他和焯森的 F
關係有多深及是否受僱於焯森,法庭難以推論 D4 必定知道焯森的欺
G G
詐做法。律師指 D4 沒有向 PW7 自稱會計師,也沒用假姓名。D4 可
H H
能是被人利用的無辜者,他在 2016 年 1 月 8 日於焯森辦公室恰當地
I 向 PW7 講解借款事宜,PW7 在 2016 年 1 月 25 日把海德國際貸款其 I
中$755,000 交給姓葉的男子,該事和 D4 無關。律師叫法庭不要盡信
J J
PW7,應裁定 D4 從沒叫 PW7 交出部份借款給焯森保管。他指 PW7
K K
作供時有些地方說得前後不一,似有隱瞞。律師指 PW7 謊稱在 2016
L 年 1 月 8 日後幾次和 D4 通電,包括稱 D4 於 1 月 25 日在電話中叫他 L
將$755,000 交給姓葉的男子。律師說 PW7 給警方的多份口供都沒如
M M
此記載,顯出他於庭上捏造證供。
N N
O 136. 律師又說即使真的有人在電話中和 PW7 那樣說,該人也 O
未必是 D4,而可能是有人假扮 D4 去指示 PW7 把錢交給姓葉的男子。
P P
Q Q
I. 討論
R R
137. 控方傳召 8 名證人,即證人表上的 PW1、PW2、PW3、
S S
PW5、PW6、PW7、PW8 和 PW9。
T T
U U
V V
- 31 -
A A
B B
138. D2 的律師指 PW3 供稱的控罪二發生經過不可靠;D3 的
C 律師指 PW1 供稱的控罪一發生經過不可靠;D4 的律師指 PW7 供稱 C
的控罪六發生經過不可靠;三位辯方律師對其餘證人(PW2、PW5、
D D
PW6、PW8 和 PW9)的作供沒有批評。
E E
F I.1 控罪一、控罪二和控罪六的指控 F
G G
139. D2、D3 和 D4 分別面對控罪二、控罪一和控罪六,都是
H H
欺詐罪。控罪一指 D3 欺詐 PW1;控罪二指 D2 欺詐 PW3;控罪六指
I D4 欺詐 PW7。 I
J J
140. 三位辯方律師指出 D2、D3 和 D4 不是共同被控一項串謀
K 欺詐罪,又說各人面對的欺詐罪亦非指控個別被告人與他人一起犯 K
L 案。 L
M M
141. D2、D3 和 D4 並非被控共同串謀欺詐,他們各自被控一
N 項欺詐罪,本席要對控罪一、控罪二和控罪六作獨立裁決。 N
O O
142. 控罪一、控罪二和控罪六的罪行詳情不是寫明個別被告人
P P
與他人一起犯案,但都指該被告人藉作欺騙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受害人
Q 向該被告人及/或焯森支付金錢,導致該被告人及/或焯森獲得利益。 Q
R
另一方面,控方的開案陳詞清楚指控 D2、D3 和 D4 在控罪二、控罪 R
一和控罪六並非獨力行事,而是有同夥協助他們去完成該項犯罪;根
S S
據控方的證據,在控罪一,D3 的同夥最少包括男子甲;在控罪二,
T T
U U
V V
- 32 -
A A
B B
D2 的同夥最少包括 Anson Cheng;在控罪六,D4 的同夥最少包括自
C 稱姓葉的男子。 C
D D
I.2 控罪一
E E
F
143. 控罪一指 D3 欺詐 PW1。 F
G G
I.2.1 向銀行申請借款
H H
144. PW1 從未收過任何銀行聯絡她關於借款的事。不過,D3
I I
的律師說證物 D3-1 至 D3-4 和他盤問 PW1 時涉及的文件 MFI-1,都
J J
可顯示焯森確有協助 PW1 向財務機構申請借款及向房屋委員會申請
K 批准。 K
L L
145. 證物 D3-1 至 D3-4 和文件 MFI-1 的內容見於上文第 117-
M M
122 段。證物 D3-2(和證物 P1c)只顯示 PW1 及她的丈夫簽下擬向大
N 眾銀行申請按揭借款的文件,文件沒有日期,但顯然是 D3 給 PW1 和 N
她的丈夫簽署,因為 PW1 和丈夫後來於 2015 年 8 月到焯森追款時拒
O O
絕男子甲邀請他們繼續向大眾銀行借貸。
P P
Q 146. 律師強調是 PW1 拒絕向大眾銀行申請借款。不過,證物 Q
D3-2 和證物 P1c 只有 PW1 和她的丈夫簽名,其他內容全沒填寫。
R R
S S
147. 證物 D3-4 顯示焯森唯一做過的就是找恆盛協助 PW1 和
T 她的丈夫向房屋委員會申請借貸批准,但焯森促成 PW1 向馬有成借 T
U U
V V
- 33 -
A A
B B
款也需要批准。雖然證物 D3-4 有一頁寫着的擬貸款機構為「恒生銀
C 行」,但 PW6 確認焯森和恒生銀行根本沒有任何業務關係。 C
D D
148. 本席肯定焯森中人(包括 D3)從不打算為 PW1 和她的丈
E E
夫向大眾銀行或其他銀行申請按揭借款,根本沒有人為他們向任何銀
F 行辦理手續,PW1 和她的丈夫因此從未收過銀行通知。 F
G G
I.2.2 信納 PW1
H H
I
149. D3 的律師指 PW1 的作供不可信。律師指 PW1 由始至終 I
都 知 道 自 己要 支 付 焯森 協 助 她借 款 的手 續 費 , 因此 交 給 男子 甲
J J
$430,700,PW1 只是在房屋署批准她的借貸申請後才反悔,訛稱以為
K 那$430,700 只是由焯森暫時替她保管。 K
L L
150. 律師指出 PW1 在證物 P1e 各處簽好,其中一處寫着:3.
M M
當甲方申請之債務重組或貸款一經成功批核,甲方需即時支付乙方的
N 顧問及轉介費。費用為總貸款額港幣$1000000 之 40%*(不包括放債 N
O 機構收取之手續費)。 O
P P
151. 律師又說 PW1 顯然在交給男子甲$430,700 後收到收據,
Q 收據上清楚寫着「Mortgage Loan Service Fee」,因此為 PW1 錄取第 Q
R
一份口供的 PW9 才會在那份書面口供中寫上這四個英文字。 R
S S
152. 律師指 PW1 着急找錢去清還早前向安信的借款,怕遭房
T 屋署檢控,所以願付焯森巨額顧問及轉介費,後來反悔。 T
U U
V V
- 34 -
A A
B B
C 153. 證物 P1e 確有如此內容:…甲方需即時支付乙方的顧問及 C
轉介費。費用為總貸款額港幣$1000000 之 40%*…。PW1 在該處附近
D D
及文件上其他幾處簽名,該文件亦有一些地方被人用筆劃間
E E
(“underline”)。不過,這些劃間不知是何時造成,不代表 D3 當
F 時一定照足證物 P1e 的內容向 PW1 講解。 F
G G
154. PW1 毋疑着急找錢去清還早前向安信的借款,怕遭房屋
H H
署檢控,但總不會為了借$800,000 而支付其中$430,700(即借款的
I 53.83%)給焯森作手續費。 I
J J
155. PW1 說 D3 叫她將部份財務公司貸款留置焯森,日後會全
K 數退回給她。警方在焯森辦公室的電腦內找到證物 P6b,看來是有關 K
L 另一客戶黃霆的文件(見上文第 107 段),這可顯示焯森中人會怎樣 L
向客人說。
M M
N 156. 關於 PW1 在焯森見了 D3 多少次及幾時失去 D3 在第一次 N
O 見面時給她的名片,PW1 說得有點混亂,但她在其餘的作供都表達清 O
楚。本席信納 PW1 是一名誠實的證人,信納她供稱 D3 在 2015 年 4
P P
月 9 日於焯森辦公室表示自己是會計師,姓陳(D3 其實姓吳),會
Q Q
協助 PW1 向渣打銀行申請借款,但 PW1 的信貸紀錄不佳,須先向財
R 務公司借款以清還目前債務,才能成功向銀行申請,而 PW1 須把從 R
財務公司部份貸款存放在焯森,待銀行貸款獲批後,存放在焯森的款
S S
項會全數退還給 PW1,而焯森不會向 PW1 收取手續費。PW1 當時相
T T
信 D3 的說話,便答應向馬有成借款$800,000,她後來獲告知擬貸款
U U
V V
- 35 -
A A
B B
的銀行是大眾銀行,也無異議。PW1 於 2015 年 4 月 27 日取得馬有成
C 的貸款,把其中$430,700 交給焯森派來的男子甲。到了 2015 年 8 月, C
她兩次去焯森要取回暫存的$430,700,都被男子甲拒絕,對方硬說那
D D
是手續費,不會退回給 PW1。
E E
F I.2.3 D3/男子甲/焯森 F
G G
157. 律師指沒有證據顯示 D3 知道男子甲的上述言行,又說控
H H
罪一並非指 D3 和男子甲一起犯案。
I I
158. 控罪一的確不是串謀罪,罪行詳情也沒提及男子甲,但控
J J
方的舉證明顯指控 D3 與男子甲同屬焯森。
K K
159. 控方沒有舉證焯森是否一間獲得認可的會計師行,也沒有
L L
舉證 D3 是否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師,本席不會亂作推定。不過,本席
M M
肯定 D3 在 2015 年 4 月 9 日向 PW1 自稱姓陳,是刻意說謊,因她事
N 實上姓吳,她想向 PW1 隱瞞身份。 N
O O
160. PW1 從未收過任何銀行聯絡她關於借款的事。本席肯定
P P
焯森中人(包括 D3)從不打算替 PW1 向任何銀行申請借款。另外,
Q 證據顯示焯森在 2016 年 2 月 2 日被警察搜查後,很快搬走。本席肯 Q
R
定焯森並非一間正當經營的會計事務所,它只是以會計事務所作幌子 R
去吸引客人,表面上會為客人向銀行申請低息貸款,但實際上游說他
S S
們向財務公司借款,並要他們把部份借款留置焯森,訛稱日後會全數
T 給回客人。 T
U U
V V
- 36 -
A A
B B
C 161. D3 和男子甲一致地要 PW1 交出部份借款,托辭由焯森暫 C
管,本席肯定 D3 和男子甲同是一夥,以焯森為營運欺詐勾當的基地。
D D
D3 (a) 表示會替 PW1 向銀行辨理借貸,但由始至終都知道焯森的人
E E
(包括 D3 自己)從不打算直接或間接為 PW1 向渣打銀行或其他銀
F 行申請借款,什麽會改向大眾銀行辦理只是說說而已,根本沒有人為 F
PW1 向任何銀行辦理申請,(b) 向 PW1 表示焯森只是暫時保管馬有成
G G
的部份貸款,但根本從不打算歸還給 PW1。本席肯定 D3 作出上述 (a)
H H
和 (b) 的虛假陳述是為了欺詐 PW1,致使 PW1 後來交出$430,700,以
I 為只是暫由焯森代管,而該款項由男子甲收下。 I
J J
I.2.4 控罪一裁決
K K
L 162. D3 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這是她的權利。 L
M M
163. 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 D3 在控罪一欺詐 PW1,本席
N 裁定 D3 的控罪一罪名成立。 N
O O
I.3 控罪二
P P
Q 164. 控罪二指 D2 欺詐 PW3。 Q
R R
S S
T T
U U
V V
- 37 -
A A
B B
I.3.1 向銀行申請借款
C C
165. 2016 年 1 月 23 日,焯森的 Anson Cheng 說可介紹 PW3 到
D D
恒生銀行做轉按借款。不過,PW6 翻查紀錄,確認焯森和恒生銀行根
E E
本沒有任何業務關係。
F F
166. PW3 從未收過任何銀行聯絡她關於借款的事。本席肯定
G G
焯森中人從不打算直接或間接為 PW3 向任何銀行申請按揭貸款,根
H H
本沒有人為她向任何銀行辦理申請,PW3 因此未收過銀行通知。
I I
I.3.2 信納 PW3
J J
K 167. D2 的律師指 PW3 的作供不可信。律師指 PW3 由始至終 K
知道自己要支付焯森協助她借貸的手續費,就是 PW3 交給 D2 的
L L
$565,167,PW3 後悔付高息才訛稱那$565,167 只是由焯森暫時保管。
M M
N 168. 律師指出 PW3 在證物 P5b 幾處簽好,其中一處寫:3. 當 N
甲方申請之債務重組或貸款一經成功批核,甲方需即時支付乙方的顧
O O
問及轉介費。費用為總貸款額港幣$110 万之 54.5%*(不包括放債機
P P
構收取之手續費)。
Q Q
169. 律師又說 D2 交給 PW3 的簽收文件清楚寫着「Mortgage
R R
Loan Service Fee」,PW3 簽署時必定看到這四個英文字。
S S
T 170. 律師指 PW3 急着用錢,願付高息給盈基興業及願付焯森 T
巨額手續費,後來出爾反爾。
U U
V V
- 38 -
A A
B B
C 171. 證物 P5b 確有如此內容:甲方需即時支付乙方的顧問及轉 C
介費。費用為總貸款額港幣$110 万之 54.5%*(不包括放債機構收取
D D
之手續費)。PW3 在該處附近及其他幾處簽名,該文件亦有一些地方
E E
被人用筆劃線底間(“underline”)、打星和圈着。不過,這些標劃
F 不知是何時造成,不代表 Anson Cheng 當時一定照足證物 P5b 的內容 F
向 PW3 講解。
G G
H H
172. PW3 熱衷投資,意圖獲利。她須為居屋的原來按揭供款,
I 也要向一些財務機構還款。她承認自己當時可能等錢用,但說並非去 I
到危急關頭,不會為了借 110 萬元而支付其中$565,167(即 51.37%)
J J
給焯森作手續費。PW3 向主控官確認 2015 年 12 月的銀行月結單顯
K K
示她仍有 30 多萬元股票資產(見證物 P5e/控方文件冊第 139 頁)。
L L
173. PW3 說 Anson Cheng 叫她將部份財務公司貸款留置焯森,
M M
日後會全數退回給她。警方在焯森辦公室的電腦內找到證物 P6b,看
N N
來是有關另一客戶黃霆的文件(內容見上文第 107 段),這顯示焯森
O 中人會怎樣向客人說。 O
P P
174. 本席信納 PW3 是一名誠實的證人,信納她供稱 Anson
Q Q
Cheng 在 2016 年 1 月 23 日於焯森辦公室向她作出將居所轉按的講
R 解,提及恒生銀行。PW3 以為自己只須支付大約 1.5%年息,用轉按 R
後的剩款來投資會有利可圖。她日後才獲悉貸款機構是盈基興業及年
S S
利率為 26%,但相信 Anson Cheng 會為她處理好一切。Anson Cheng
T T
從沒表示要收取辦理借款的手續費,PW3 以為焯森免收費,自己只要
U U
V V
- 39 -
A A
B B
將部份借款暫存焯森,對方會在 2016 年 3 月中全數退還給她。PW3
C 於 2016 年 1 月 28 日由焯森派來的 D2 帶領去盈基興業借款,得到 106 C
萬多元,當日,D2 向 PW3 自稱姓周,他叫 PW3 拿起借款其中 50 萬
D D
元,將其餘的交他帶回焯森。最後,兩人約定在兩日後交收。2016 年
E E
1 月 30 日,PW3 把$565,167 交給 D2,但後來一直未能取回。
F F
I.3.3 D2/Anson Cheng/焯森
G G
H H
175. 律師指沒有證據顯示 D2 知道 Anson Cheng 的上述言行,
I 又指控罪二並非指稱 D2 和 Anson Cheng 一起犯案。 I
J J
176. 控 罪 二 的 確 不 是 串 謀 罪 , 罪 行 詳 情 也 沒 提 及 Anson
K Cheng,但控方的舉證明顯指控 D2 和 Anson Cheng 同屬焯森。 K
L L
177. 控方沒有舉證焯森是否一間獲得認可的會計師行,也沒有
M M
舉證 D2 是否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師,本席不會亂作推定。不過,本席
N 肯定 D2 在 2016 年 1 月 28 日向 PW3 自稱姓周,是刻意說謊,因他事 N
O 實上姓羅,他想向 PW3 隱瞞身份。 O
P P
178. PW3 從未收過任何銀行聯絡她關於借款的事。本席肯定
Q 焯森中人從不打算替 PW3 向任何銀行申請借款。另外,證據顯示焯 Q
R
森在 2016 年 2 月 2 日被警察搜查後,很快搬走。本席肯定焯森並非 R
一間正當經營的會計事務所,它只是以會計事務所作幌子去吸引客
S S
人,表面上會為客人向銀行申請低息貸款,但是實際上游說他們向財
T T
U U
V V
- 40 -
A A
B B
務公司借貸,並要他們把部份借款留置焯森,訛稱日後會全數給回客
C 人。 C
D D
179. 警方在焯森辦公室的電腦內找到證物 P6a(見上文第 106
E E
段),那是瑪莎給 D2 的糧單,顯示 D2 過去在瑪莎每月支取$42,000
F 薪水(發薪月份分別為 2015 年 9 月和 10 月,發薪日期則分別為 2015 F
年 10 月及 11 月)。
G G
H H
180. 沒有證據顯示焯森和瑪莎的關係,但這兩間所謂會計事務
I 所必有某種連繫,否則證物 P6a 也不會存於焯森辦公室的電腦內。這 I
種連繫是什麼,並不清楚。
J J
K 181. D2 在 2016 年 2 月 2 日於警誡下向警察說自己在焯森只是 K
L 負責釘裝文件,此話並不真確。D2 代焯森向 PW3 收取巨款,怎會在 L
焯森只是負責釘裝文件。
M M
N 182. D2 向警察說謊並不代表他有罪。不過,本席信納 PW3 供 N
O 稱 D2 在 2016 年 1 月 28 日叫 PW3 拿起盈基興業的 106 萬多元貸款其 O
中 50 萬元,將其餘的錢交他帶回焯森,托辭 PW3 可在 2016 年 3 月
P P
中全數取回。D2 如此和 Anson Cheng 向 PW3 說得一致,本席肯定兩
Q Q
人同是一夥,以焯森為營運欺詐勾當的基地。沒有証據顯示 D2 在場
R 聽著 Anson Cheng 在 2016 年 1 月 23 日怎樣和 PW3 說,但本席肯定 R
D2 知曉焯森如何騙人,知道焯森從不打算歸還那$565,167 給 PW3,
S S
卻訛稱 PW3 可在 2016 年 3 月中全數取回。D2 作出上述虛假陳述是
T T
為了欺詐 PW3,致使 PW3 交那$565,167 給他。
U U
V V
- 41 -
A A
B B
C I.3.4 控罪二裁決 C
D D
183. D2 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這是他的權利。D2 沒有
E 刑事定罪紀錄,應被視為犯罪性低及可信性高的人。 E
F F
184. 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 D2 在控罪二欺詐 PW3,本席
G G
裁定 D2 的控罪二罪名成立。
H H
I.4 控罪六
I I
J J
185. 控罪六指 D4 欺詐 PW7。
K K
186. D4 的律師提出的辯護說法和其他兩位辯方律師所說的不
L L
同。他同意 PW7 不可能願付焯森巨額顧問及轉介費($755,000)去借
M M
海德國際的$1,500,000。律師同意焯森有人對 PW7 作出欺詐行為,但
N 他說不是每個在焯森工作的人都是騙徒。律師指沒有證據顯示 D4 協 N
同自稱姓葉的男子欺詐 PW7。律師指出 D4 向 PW7 自稱 Charles Mak,
O O
沒有隱瞞身份,他應是無辜。
P P
Q I.4.1 向銀行申請借款 Q
R R
187. PW7 從未收過任何銀行聯絡他關於借款的事。
S S
T T
U U
V V
- 42 -
A A
B B
188. 本席肯定焯森中人從不打算直接或間接為 PW7 向任何銀
C 行申請按揭借款,根本沒有人為他向任何銀行辦理手續,PW7 因此從 C
未收過銀行通知。
D D
E E
I.4.2 信納 PW7
F F
189. D4 的律師指 PW7 作供不可信。
G G
H 190. 雖然有人營運焯森去作出欺詐行為,本席不會就此斷定每 H
I
個和焯森有關的人都是騙徒,一切得看證據。 I
J J
191. D4 向 PW7 說自己是 Charles Mak。本席不知 D4 是否叫
K Charles,但他的確姓麥。 K
L L
192. PW7 供稱 D4 於 2016 年 1 月 8 日沒有介紹自己的職位,
M M
但說會以專業會計師的角度為為 PW7 分析。控方沒有舉證 D4 是否
N 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師,本席不會亂作推定。 N
O O
193. D4 的律師的說法是有焯森中人欺詐 PW7,但這發生於 D4
P P
在 2016 年 1 月 8 日會見 PW7 之後,而 D4 當天是正當地向 PW7 講解
Q 借款事宜,並無作出虛假陳述。 Q
R R
194. PW7 供稱 D4 在 2016 年 1 月 8 日指他的信貸紀錄「花
S S
晒」,游說他先向財務公司借錢,並為他計數,然後說扣除一切後,
T PW7 可從借款中拿兩三萬來用,餘數交由焯森保管,直至 PW7 成功 T
向銀行借貸。
U U
V V
- 43 -
A A
B B
C 195. 警方在焯森辦公室的電腦內找到證物 P6b,看來是有關另 C
一客戶黃霆的文件(內容見上文第 107 段),這顯示焯森中人會怎樣
D D
向客人說。
E E
F
196. PW7 在庭上作供令人覺得他不是一個醒目的人,有時表 F
達得有點亂,但他作供誠懇直接。本席信納 PW7 是一個誠實的證人,
G G
信納他說 D4 在 2016 年 1 月 8 日叫他把財務公司的部份貸款留置焯
H H
森,但他記不起 D4 當天有否說實$755,000 的數目。
I I
197. 律師指 D4 與 2016 年 1 月 8 日之後有人欺詐 PW7 的事無
J J
關,他質疑 PW7 宣稱在 2016 年 1 月 8 日後曾數次和 D4 通電關於借
K 款和金錢交收的安排。律師指 PW7 給警方的多份口供都沒有如此說 K
L 明。 L
M M
198. 對於多份證人口供沒有如此記載,PW7 作出解釋(見上
N N
文第 85-90 段)。本席信納,肯定 PW7 在 2016 年 1 月 8 日之後確曾
O 數次和他認為是 Charles Mak 的人通電。 O
P P
199. 律師說即使 PW7 真的以為電話中人是 Charles Mak,那人
Q Q
也可能是僭用 Charles Mak 之名或電話,扮成 D4 去指示 PW7 將
R $755,000 交給姓葉的男子。 R
S S
200. 沒有證據顯示焯森內有其他人接替 D4 去處理 PW7 的借
T T
款事宜,也沒有證據顯示有人僭用 D4 之名或電話而扮成 Charles Mak
U U
V V
- 44 -
A A
B B
去指示 PW7 將$755,000 交給姓葉的男子,本席肯定在那些電話聯繫
C 和 PW7 對話的就是 D4 本人,他在電話中指示 PW7 於 2016 年 1 月 C
25 日將$755,000 交給姓葉的男子。
D D
E E
I.4.3 D4/自稱姓葉的男子/焯森
F F
201. 律師指沒有證據顯示 D4 知道自稱姓葉的男子的言行,又
G G
指控罪六並非指 D4 和姓葉的男子一起犯案。
H H
I
202. 控罪六的確不是串謀罪,罪行詳情也沒提及那位自稱姓葉 I
的男子,但控方的舉證明顯指控 D4 和該男子同屬焯森。
J J
K 203. 控方沒有舉證焯森是否一間獲得認可的會計師行,本席不 K
會亂作推定。
L L
M M
204. PW7 從未收過任何銀行聯絡他關於借款的事。本席肯定
N 焯森中人從不打算直接或間接替 PW7 向任何銀行申請借款。另外, N
證據顯示焯森在 2016 年 2 月 2 日被警察搜查後,很快搬走。本席肯
O O
定焯森並非一間正當經營的會計事務所,它只是以會計事務所作幌子
P P
去吸引客人,表面上會為客人向銀行申請低息借款,但實際上游說他
Q 們向財務公司借貸,並要他們把部份借款留置焯森,訛稱日後全數給 Q
R
回客人。 R
S S
205. 本席信納 PW7 供稱 D4 叫他將財務公司的部分貸款交出,
T 托辭由焯森暫管,當銀行貸款獲批後,PW7 便可取回全數。D4 其後 T
U U
V V
- 45 -
A A
B B
在電話中叫 PW7 把$755,000 交予自稱姓葉的男子,那人給回 PW7 收
C 據。本席肯定 D4 和自稱姓葉的男子同是一夥,以焯森為營運欺詐勾 C
當的基地,D4 (a) 由始至終都知道焯森的人(包括 D4 自己)從不打
D D
算直接或間接為 PW7 向任銀行申請借款,根本沒有人為 PW7 向任何
E E
銀行辦理手續,(b) 向 PW7 表示焯森只是暫時保管財務公司的部份貸
F 款,但根本從不打算歸還給 PW7。本席肯定 D4 作出上述 (a) 和 (b) 的 F
虛假陳述是為了欺詐 PW7,致使 PW7 後來將$755,000 交給自稱姓葉
G G
的男子。
H H
I I.4.4 控罪六裁決 I
J J
206. D4 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這是他的權利。D4 沒有
K K
刑事定罪紀錄,應被視為犯罪性低及可信性高的人。
L L
207. 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 D4 在控罪六欺詐 PW7,本席
M M
裁定 D4 的控罪六罪名成立。
N N
O O
P P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Q Q
R R
S S
T T
U U
V V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永康及另二人
案件基本資料
案件名稱:HKSAR v Lo Wing Kong, Ng Miao Kuen, and Mak Siu Ming
###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o Wing Kong, Ng Miao Kuen, and Mak Siu Mi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林偉權
- 判決日期:2024年9月4日
###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一個以「焯森會計事務所」為幌子的欺詐計劃。三名被告人(D2, D3, D4)分別誘使三名受害人(PW1, PW3, PW7)相信他們能協助申請銀行低息貸款。被告人要求受害人先向財務公司借款,並將部分款項交由事務所「暫時保管」,承諾在銀行貸款獲批後退還。實際上,事務所從未申請銀行貸款,亦未打算退還款項,導致受害人損失共約 175 萬港元。
###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 legal issue 係被告人是否以欺騙手段誘使受害人交付金錢,構成欺詐罪 (Fraud)。辯方主張:(1) 受害人簽署的文件已註明是「服務費」(Service Fee),受害人已知情而非被騙;(2) 部分被告僅是執行指令,不知情或未參與欺詐過程;(3) 事務所確實有協助申請借款,僅是受害人事後反悔。
### 判決理由
法官分析認為,被告人自稱會計師或使用假名以隱瞞身份,且受害人支付的「手續費」金額極高(佔借款 40%-67%),不符合常理。法官引用證物 P6b(另一客戶的託管聲明)證明事務所慣用「暫時保管」作為誘餌。由於沒有任何銀行紀錄證明有申請貸款,法官裁定被告人作出虛假陳述 (false representation) 意圖詐騙,且 D2, D3, D4 與其同夥共同利用事務所作為欺詐基地。
###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未有特別引用
### 裁決與命令
三名被告人均被裁定罪名成立:D3 控罪一(欺詐 PW1)、D2 控罪二(欺詐 PW3)、D4 控罪六(欺詐 PW7)。
###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法院在處理欺詐罪時,會綜合考慮交易金額的合理性以及被告人身份的真實性。即使受害人簽署了標有「服務費」的文件,若能證明該文件是在欺騙環境下簽署且金額極不合理,法官仍會認定為欺詐。
---
###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Case Details
- Case Name: HKSAR v Lo Wing Kong, Ng Miao Kuen, and Mak Siu Ming
- Court: District Court
- Judge: Lam Wai Kuen
- Date of Judgment: 4 September 2024
### Factual Background
The defendants operated a fraudulent scheme under the guise of 'Chok Sum Accounting Firm'. They deceived three victims (PW1, PW3, PW7) by claiming they could secure low-interest bank loans. The victims were instructed to first borrow from finance companies and hand over a portion of the funds to the firm for 'temporary safekeeping', which was promised to be returned upon bank loan approval. In reality, no bank applications were made, and the funds were stolen.
### Key Legal Issues
The core issue was whether the defendants committed fraud by inducing the victims to part with their money through deception. The defense argued that the victims were aware the payments were non-refundable 'service fees' as per signed documents, and that some defendants were merely employees unaware of the fraudulent intent.
### Ratio Decidendi
The judge found that the defendants used aliases and false professional claims to deceive victims. The 'service fees' (ranging from 40% to 67% of the loan) were deemed commercially irrational. Evidence from another client's file (Exhibit P6b) showed a pattern of promising 'safekeeping'. Since no bank records existed to support the loan claims, the judge ruled that the defendants made false representations to defraud the victims.
### Key Precedents & Statutes
None prominently cited
### Decision & Orders
All three defendants were found guilty: D3 of Count 1 (defrauding PW1), D2 of Count 2 (defrauding PW3), and D4 of Count 6 (defrauding PW7).
### Key Takeaways
The judgment highlights that signed documents labeling payments as 'service fees' do not preclude a finding of fraud if the overall context, the irrationality of the amount, and the deceptive nature of the representations prove a fraudulent intent.
---
### Disclaimer
This summary is AI-generated and may contain errors or omissions. It is for reference only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legal advice. Please consult a qualified lawyer for professional legal advice.
A A
B B
DCCC 720/2022
C [2024] HKDC 1468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720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羅永康(第二被告人)
J J
吳妙娟(第三被告人)
K 麥兆銘(第四被告人) K
---------------------------------
L L
M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M
N
日期: 2024 年 9 月 4 日 N
出席人士: 唐俊懿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O O
譚健業先生,由 Ivan Lee & Co 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
P 二被告人 P
Q 謝英權先生,由 Damien Shea & Co 律師行延聘,代表第 Q
三被告人
R R
佘漢標先生及吳家樂先生,由 Damien Shea & Co 律師行
S S
延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T 控罪: [1] 欺詐罪(Fraud) - 第三被告人 T
[2] 欺詐罪(Fraud) - 第二被告人
U U
V V
-2-
A A
B B
[6] 欺詐罪(Fraud) - 第四被告人
C C
----------------------
D D
裁決理由書
E ---------------------- E
F F
A. 控罪
G G
H 1. 本案有四名被告人(D1 至 D4)及七項控罪;所有控罪都 H
是欺詐罪。D1 被控控罪三、控罪五和控罪七,但他在審前覆核聆訊
I I
前已棄保潛逃;剩下的 D2 否認控罪二(指他欺詐本案的控方證人
J J
PW3;控方撤銷了他的另一項控罪[控罪四〕);D3 否認控罪一(指
K 她欺詐本案的的控方證人 PW1);D4 否認控罪六(指他欺詐本案的 K
控方證人 PW7)
L L
M M
B. 案情簡介
N N
2. 控罪一、控罪二和控罪六的事主分別是 PW1、PW3 和
O O
PW7,他們都買了居屋。
P P
3. PW1 未得房屋委員會批准便將居屋向財務公司按揭借
Q Q
錢,她後來收到來電,對方自稱是財務機構職員。該次談話令 PW1 擔
R R
心當局會對她採取行動。接著,再有人來電自稱是銀行職員,表示可
S 協助 PW1 申請低息借款,來電者介紹 PW1 去焯森會計事務所(下稱 S
T “焯森”)。 T
U U
V V
-3-
A A
B B
4. PW7 也未得到房屋委員會批准便將居屋向財務公司按揭
C 借錢。他收到來電,對方自稱是財務機構職員。該次談話令 PW7 擔 C
心當局會對他採取行動,來電者介紹 PW7 去焯森聽聽會計師的分析,
D D
看如何解決問題。
E E
F 5. PW3 沒有將居屋向財務公司按揭借錢,但亦收到來電, F
對方自稱是銀行職員,可協助 PW3 申請低息轉按借款,PW3 也被介
G G
紹去焯森。
H H
I 6. PW1、PW3 和 PW7 先後到焯森的辦公室,見了看來是該 I
處的職員。PW1 和 PW7 被告知他們應先向財務公司借款以還清目前
J J
債項,才可獲銀行批出低息貸款;PW3 則被告知焯森會替她安排低息
K K
銀行轉按貸款(日後才知貸款機構是財務公司,不是銀行)。
L L
7. PW1、PW3 和 PW7 在焯森都被告知他們要將借得的部份
M M
款項交焯森暫時保管,日後可全數取回。
N N
O 8. PW1 和 PW7 獲告知焯森不會向他們收取服務費;PW3 則 O
沒被告知焯森會收取費用,她以為免費。
P P
Q 9. 在焯森接見 PW1、PW3 和 PW7 的人分別是 D3、Anson Q
R
Cheng 和 D4。D3 向 PW1 自稱姓陳,說自己是會計師;D4 向 PW7 說 R
自己叫 Charles Mak,會以專業會計師的角度為 PW7 分析。
S S
T T
U U
V V
-4-
A A
B B
10. PW1 相信 D3 所說;PW3 相信 Anson Cheng 所說;PW7
C 相信 D4 所說,三人最後向焯森介紹的財務公司借款,然後把部份款 C
項交給焯森派來的人,以為日後可全數取回。
D D
E E
11. 焯森派來向 PW1 收錢的是男子甲;向 PW3 收錢的是 D2,
F D2 對 PW3 說自己姓周;向 PW7 收錢的是自稱姓葉的男子。 F
G G
12. PW1 在 2015 年 4 月交了港幣$430,700 給男子甲,幾個月
H H
後(即 2015 年 8 月),她想取回交焯森保管的錢,但男子甲告訴她
I 那些錢是辦理借款的手續費,不能取回,PW1 稍後報警。 I
J J
13. 警方在 2016 年 2 月 2 日搜查焯森的辦公室,在那裏拘捕
K 了 D1 和 D2。焯森很快從上址消失。 K
L L
14. PW3 在 2016 年 1 月交了港幣$565,167 給 D2,PW7 也在
M M
同月交了港幣$755,000 給自稱姓葉的男子。PW3 和 PW7 後來都未能
N 聯絡焯森去取回那些錢,並發現焯森已經搬走。 N
O O
15. 沒有任何銀行聯絡 PW1、PW3 和 PW7 關於借貸的事。
P P
Q 16. 控方指焯森根本沒打算為 PW1、PW3 和 PW7 向任何銀行 Q
辦理借款,也從未打算歸還三人交予焯森保管的金錢;整件事由頭到
R R
尾都是騙局。控方指 D3 在控罪一欺詐 PW1,D2 在控罪二欺詐 PW3,
S S
D4 在控罪六欺詐 PW7。
T T
U U
V V
-5-
A A
B B
17. D2、D3 和 D4 被捕後,在認人手續中分別被 PW3、PW1
C 和 PW7 指認出來。 C
D D
18. 在審訊中,D2、D3 及 D4 都選擇不作供,也不傳召證人。
E E
F
19. D2 及 D3 的律師都指焯森向 PW3 和 PW1 收取的是介紹 F
兩人借款的服務費,毋須退還,並指 PW3 和 PW1 早知合約如此,只
G G
是事後悔約。
H H
I
20. D4 的律師則說 PW7 被焯森其他人欺詐,但 D4 沒參與在 I
內,D4 只是被焯森中人利用,他正當地處理 PW7 的借款申請,不知
J J
其他人詐取 PW7 港幣$755,000 而訛稱暫時由焯森保管。
K K
L
C. 控方案情
L
M M
C.1 承認事實
N N
21. 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C 條引入兩份承
O O
認事實,分別為證物 P20 和 P23。
P P
Q C.1.1 證物 P20 Q
R R
22. 證物 P20 的承認事實包括:-
S S
(i) PW3 在恰當的認人手續中認出 D2;
T T
U U
V V
-6-
A A
B B
(ii) PW1 在恰當的認人手續中認出 D3;
C C
(iii) PW7 在恰當的認人手續中認出 D4;
D D
E (iv) D2 在 2016 年 2 月 2 日下午於焯森辦公室被警員拘 E
F
捕,罪名為詐騙,他在警誡下說:「明白,我只係 F
負責釘裝文件。」;
G G
H (v) 警方在 2016 年 2 月 2 日拍攝焯森辦公室的照片 [證 H
I
物 P18(1-55)],又繪畫了 7 幅平面圖 [證物 P17(1- I
7)];
J J
K (vi) 警察在焯森辦公室發現 D4 的指模 [證物 P12/P12a]; K
L L
(vii) 警察在焯森辦公室找到一些關於 PW1 借款的文件
M M
(證物 P1a-P1h,後來在馬有成信貸有限公司(下
N 稱“馬有成”)找到相關借款文件(證物 P2a-P2h)
; N
O O
(viii) 警察在焯森辦公室找到一些關於 PW3 借款的文件
P P
(證物 P5a-P5x);後來從盈基興業有限公司(下稱
Q “盈基興業”)得到相關借款文件(證物 P7a-P7i)
; Q
R R
(ix) 警察在焯森辦公室找到一些關於 PW7 借款的文件
S S
(證物 P13a-P13g)
;後來從海德國際財務有限公司
T (下稱“海德國際”)得到相關借款文件(證物 T
P15a-P15h);
U U
V V
-7-
A A
B B
C (x) 警察在焯森辦公室的電腦內找到一份兩頁的文件 C
(證物 P6A/控方文件冊第 243-244 頁) [文件上有
D D
姓名「羅永康」及其身份證號碼,是瑪莎國際會計
E E
事務所有限公司給羅永康的發薪通知書,發薪月份
F 分別為 2015 年 9 月和 10 月,發薪日期分別為 2015 F
年 10 月及 11 月,發薪通知書上寫著的固定收入和
G G
總額均為 HK$42,000];
H H
I (xi) D2 和 D4 在香港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I
J J
C.1.2 證物 P23
K K
23. 證物 P23 的承認事實包括:-
L L
M M
(i) 2016 年 2 月 2 日下午三時,警察進入焯森辦公室,
N 室內有兩名男子,其中一人為本案的 D1 鄭俊榮, N
當時身處證物 P17 平面草圖的 E 區,D2 則在平面
O O
草圖的 C 區;
P P
Q (ii) D1 被捕後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Q
R R
(iii) 不久,一名女子出現,她於警誡下自稱在焯森接待
S S
處做秘書工作;
T T
U U
V V
-8-
A A
B B
(iv) 警察當日檢取了辦公室內所有文件、電腦、枱頭電
C 話及手提電話; C
D D
(v) D2 當日攜帶的手提電話號碼為 6758 3450,並非
E E
6935 4714;
F F
(vi) D2 在當日下午三時許被捕後,被扣留超過一天至
G G
2016 年 2 月 4 日 0035 時左右才獲准保釋及離開警
H H
署;
I I
(vii) 警察於 2016 年 3 月 10 日早上往 D3 的大角咀居所
J J
調查,D3 當時不在家,她於同日下午由律師陪同到
K 警署,然後被捕; K
L L
(viii) 警察在 2016 年 2 月 2 日於焯森寫字樓 C 區辦公桌
M M
上一個煙灰缸找到 D4 的指模,後於 2017 年 3 月 8
N 日前往 D4 的馬鞍山居所將他拘捕; N
O O
(ix) 一些銀行職員誓章,有關 PW1、PW3 和 PW7 的戶
P P
口情況和涉及本案三項借款的一些支票/文件;
Q Q
(x) 焯森在關鍵時候只有一名董事和股東,叫黃偉迪。
R R
S S
T T
U U
V V
-9-
A A
B B
D.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引入的證人口供
C C
24. 證物 P21 是一份盈基興業職員劉世傑的證人口供,主要講
D D
述 PW3 在 2016 年 1 月 28 日到他的公司辦理按揭借款的事。
E E
F
E. 控方證人 F
G G
25. 控方傳召 8 名證人(即證人表上的 PW1、PW2、PW3、
H PW5、PW6、PW7、PW8 和 PW9)。 H
I I
E.1 PW1 梅女士
J J
K 26. PW1 現年 58 歲,她有中三教育程度,只懂一點英文,於 K
化妝品店當雜務工人。
L L
M M
27. PW1 在 1990 年買入將軍澳一間居屋,到了 2014 年底,
N 她需要用錢,向安信財務借款港幣$250,000。 N
O O
28. 幾個月後(即 2015 年 4 月初),PW1 收到一名自稱是房
P 屋署的職員來電,說 PW1 的居屋未補地價,向安信借款是違規的, P
Q 這令 PW1 着急,想找錢還清安信的借貸。不久,她又收到來電,電 Q
話中的女子說自己是渣打銀行職員,知道 PW1 借了安信的錢,表示
R R
可協助 PW1 向銀行轉做低息借款,她問 PW1 有沒有律師,PW1 說沒
S S
有,那女子表示可替 PW1 安排律師和會計師。同日,一名男子來電,
T 叫 PW1 去朗豪坊辦公大樓的焯森找陳小姐。 T
U U
V V
- 10 -
A A
B B
29. 隔幾天,即 2015 年 4 月 9 日,PW1 去到焯森,一名女職
C 員叫她在接待處等候。稍後,另一女子出現,叫 PW1 進房商談。這 C
女子自稱姓陳,說是此會計師樓的會計師。她給 PW1 一張名片,但
D D
PW1 後來失去名片,也記不起上面寫著甚麼。
E E
F 30. 當天,陳小姐在焯森為 PW1 做信貸評級,說 PW1 的評級 F
太低,要她先向馬有成借款。陳小姐亦說 PW1 借款$250,000 太少,
G G
不能上會,她叫 PW1 借$800,000。PW1 向陳小姐表示自己毋須借
H H
$800,000 那麼多。陳小姐為 PW1 作出計算,PW1 聽了陳小姐解說,
I 理解借款$800,000 會分十二期還款,部份借款還給安信,另外預付馬 I
有成首三期利息共$60,000,又要支付一萬元律師費,剩餘的款項可供
J J
PW1 日後使用。陳小姐說該筆餘款會先經焯森放在銀行,而辦妥銀行
K K
借款手續需時三至六個月,假若 PW1 期間未能向馬有成還款,焯森
L 便會將 PW1 放在焯森的錢用來付還馬有成,但若果 PW1 最終成功向 L
M
銀行借款的話,她便可取回那些錢。 M
N N
31. PW1 問陳小姐焯森如何收費,陳小姐說 PW1 不用支付任
O 何費用,焯森會收取銀行佣金,假若 PW1 簽署文件承諾借款後卻不 O
履行合約,焯森才會向 PW1 收取借款數目的 20%至 30%作手續費。
P P
Q Q
32. PW1 告訴陳小姐房屋署職員曾經來電一事,陳小姐叫
R PW1 不用擔心,稱認識房屋署的人,可為 PW1 辦妥事情。PW1 聽了 R
陳小姐說的話,感到安心,便同意向馬有成借款$800,000。
S S
T T
U U
V V
- 11 -
A A
B B
33. 隔幾天,PW1 和丈夫姚先生到焯森交文件去辦理借款。
C 那次,PW1 獲悉貸款銀行是大眾銀行,和陳小姐上次說的渣打銀行不 C
同。她問陳小姐,對方表示貸款一方未必是渣打。陳小姐對 PW1 說:
D D
「上到邊間就邊間,你仲揀?」。
E E
F 34. PW1 在 2015 年 4 月 9 日於焯森初次見陳小姐時簽署了一 F
些文件,她說當時文件上有些地方仍未填寫,陳小姐說稍後會填好。
G G
現在,證物 P1e(控方文件冊第 18 頁)有如此內容:3. 當甲方申請之
H H
債務重組或貸款一經成功批核,甲方需即時支付乙方的顧問及轉介
I 費。費用為總貸款額港幣$1000000 之 40%*(不包括放債機構收取之 I
手續費)。PW1 說陳小姐當日未寫上「1000000」和「40」,對方說
J J
要看 PW1 借到多少錢才填上去,叫 PW1 先在文件上幾處簽署。PW1
K K
記不起陳小姐有沒有在文件上劃間(“underline”)。她聽陳小姐講
L 解,自己只是望望文件,沒仔細看內容便簽署。PW1 說當時的過程很 L
M
快。 M
N N
35. 2015 年 4 月 27 日,PW1 因上述借款事去律師樓,焯森派
O 男子甲在律師樓下面等她。PW1 在律師樓簽署文件後,收到兩張給她 O
的支票,一張是$190,000,另一張是$270,700。男子甲陪 PW1 到銀行
P P
提款。PW1 兌現上述兩張支票後,拿起三萬元,將其餘$430,700 交給
Q Q
男子甲。男子甲說焯森會暫時保管那些錢,怕 PW1 沒有能力還款給
R 馬有成,又說焯森會在 PW1 成功向銀行借款後把那些錢存入 PW1 的 R
S 戶口。PW1 問男子甲有什麼可作證明,男子甲便給一些文件予 PW1 S
簽署,然後給她副本,雙方跟着分開。PW1 說當時情況很亂,沒看清
T T
楚男子甲給她簽署的文件內容。
U U
V V
- 12 -
A A
B B
C 36. D3 的律師向 PW1 指出她在 2015 年 8 月 26 日給警察 C
(PW9)的口供第二頁有以下記載:⋯⋯「焯森會計事務所有限公司」
D D
仲寫咗張支票,表示收到我港幣 430,700 蚊作為「 Mortgage Loan
E E
Service Fee」,表示暫時放係銀行,日後會比番我⋯⋯。
F F
37. PW1 說她在落口供當日把男子甲於 2015 年 4 月 27 日要
G G
她簽署的文件交給警察看,不知道寫口供的警察是否從文件抄下
H 「Mortgage Loan Service Fee」。PW1 說自己懂得「Service Fee」何解, H
I 但不曉什麼叫「Mortgage Loan」。她說男子甲給她簽文件時,自己沒 I
細究內容,回家後也沒和子女商量,因為不想子女操心。PW1 表示男
J J
子甲說的和陳小姐一致,令她相信那$430,700 只是由焯森替她暫時存
K K
放在銀行。
L L
38. PW1 說她後來又上焯森簽署一些向房屋署申請批准借貸
M M
的文件,陳小姐向她介紹處理申請批准的代理(恆盛)的職員。PW1
N N
稍後和丈夫及恆盛的職員去房屋署辦理申請。
O O
39. 幾個月後,PW1 收到房屋署來信通知批准她的借貸申請
P P
(信件日期是 2015 年 8 月 13 日)。
Q Q
R
40. 2015 年 8 月中,PW1 因為女兒要往台灣讀書,需要用錢, R
便去焯森,打算取回交給焯森保管的$430,700,但男子甲說那些錢是
S S
手續費,不會給回 PW1。PW1 要求見陳小姐,男子甲表示陳小姐不
T 會見她,又重覆 PW1 交給焯森的錢是手續費。 T
U U
V V
- 13 -
A A
B B
C 41. PW1 後來和丈夫及弟弟再去焯森理論,男子甲仍說那些 C
錢是手續費,不會給回 PW1,男子甲繼續叫 PW1 向大眾銀行借錢,
D D
但 PW1 覺得自己已經被騙,所以拒絕,稍後報警。
E E
F
42. PW1 說從沒有人聯絡她去取回那$430,700,也沒有人聯絡 F
她有關銀行低息借貸的事。
G G
H 43. PW1 最後自己向恒生銀行借款$800,000,於 2015 年 10 月 H
I
還款給馬有成。 I
J J
44. 2016 年 7 月 29 日,PW1 在恰當的認人手續中認出 D3 為
K 焯森的陳小姐。 K
L L
45. PW1 承認她自 2004 年起都有向一些財務機構借錢,因為
M M
丈夫有病,家中經濟拮据。
N N
46. PW1 承認她知道未得房屋委員會批准而向財務公司借款
O O
是違規的,若不還清安信的借貸,或會遭到檢控。
P P
Q 47. D3 的律師指 D3 從沒向 PW1 說自己姓陳或自稱會計師, Q
而是介紹自己姓吳,叫 Ada,給 PW1 的卡片也是這樣寫着。
R R
S 48. PW1 不同意律師的指出,但她記不起 D3 給她的名片上寫 S
T 著什麼,也記不清楚何時失掉該張名片。 T
U U
V V
- 14 -
A A
B B
49. 律師指 D3 從未向 PW1 表示焯森不收手續費,更已向 PW1
C 說清楚她要付 40%手續費。 C
D D
50. PW1 不同意。她表示若焯森真的要收手續費去協助她借
E E
款,她只願付出一兩萬元,而不是幾十萬元。
F F
51. 律 師 說 男 子 甲 給 PW1 的 收 款 文 件 上 已 清 楚 寫 着
G G
「Mortgage Loan Service Fee」。
H H
I
52. PW1 表示自己沒細究文件的內容。她一直相信交給焯森 I
的$430,700 只是暫時由焯森代管。
J J
K E.2 PW3 陳女士 K
L L
53. PW3 現年 49 歲,有中七程度,後來透過遙距課程得到學
M M
位,在政府任職文書助理。
N N
54. 2011 年,PW3 在大埔買了一間居屋,為此向銀行借按揭
O O
貸款。她亦有向其他財務機構借款。
P P
Q 55. 2015 年 12 月中,PW3 收到一名男子來電,對方自稱是東 Q
亞銀行職員,姓關,可為 PW3 提供低息樓宇轉按貸款,年利率是 1.5%
R R
左右,PW3 對此感興趣,向那位關先生說自己會到大埔的東亞銀行分
S S
行查詢。
T T
U U
V V
- 15 -
A A
B B
56. 過一兩天,自稱姓關的再來電,問 PW3 有沒有去銀行查
C 詢,PW3 表示未有時間那樣做,姓關的便說可介紹 PW3 去會計師樓 C
為 PW3 提供更優惠利率,他稍後用 WhatsApp 傳送焯森的地址給
D D
PW3。
E E
F 57. 隔幾天(即 2016 年 1 月 23 日),PW3 依姓關給她的地址 F
到焯森位於朗豪坊辦公大樓的辦公室,一名自稱為 Anson Cheng 的人
G G
帶她進房商談,說可介紹 PW3 到恒生銀行做轉按借款,而恒生的利
H H
率更低,Anson Cheng 說 PW3 可借到港幣$1,100,000。PW3 想少借一
I 些,但被對方游說,最後覺得自己可以將轉按後的剩款來投資。Anson I
Cheng 說 PW3 可取用借款其中$500,000,而焯森會替 PW3 暫時保管
J J
餘款,並用來投資去賺取利潤,PW3 可在 2016 年 3 月中全數取回。
K K
PW3 滿意如此安排,答應借款$1,100,000。Anson Cheng 沒明確說出
L 貸款機構名稱,他給 PW3 簽署一疊文件,叫她在某些地方簽署,從 L
M
沒提及費用。PW3 說自己沒想過要付焯森費用,因她以前向銀行借錢 M
還收到贈券。
N N
O 58. 2016 年 1 月 27 日,Anson Cheng 來電說 PW3 的物業會二 O
按給盈基興業,貸款額是$1,100,000,沒提及利息怎計,他叫 PW3 翌
P P
日在紅磡火車站附近等他的周姓同事來帶她去盈基興業。
Q Q
R 59. 當晚,一男子來電,告訴 PW3 貸款利率是 26%,PW3 覺 R
得利息過高,表示不借了。
S S
T T
U U
V V
- 16 -
A A
B B
60. 過一會,Anson Cheng 來電說焯森會處理,PW3 只須支付
C 1.5%利息,PW3 信以為真,翌日依約去辦理借款手續。 C
D D
61. 翌日(2016 年 1 月 28 日),PW3 在紅磡火車站附近見到
E E
Anson Cheng 所說的焯森同事,那人自稱姓周。這位周生帶 PW3 到尖
F 東康宏廣場,他留在地面,由 PW3 自己進入大廈,盈基興業派了一 F
個姓劉的人下來帶 PW3 上辦公室,在哪裏,姓劉的給一些文件予 PW3
G G
簽署,然後帶 PW3 往位於同一大廈的律師樓去收取支票。
H H
I 62. 盈基興業借出$1,100,000,扣除第一期利息$23,833.33 和 I
一些費用後,發給 PW3 一張$1,065,166.67 支票,PW3 拿了支票後走
J J
出大廈去會合周生。
K K
L 63. PW3 說在當天(2016 年 1 月 28 日)的交談中,周生說她 L
可拿起支票款項其中$500,000,其餘的交他由焯森保管,PW3 可在 3
M M
月中全數取回。周生沒說焯森要收服務費。
N N
O 64. 周生帶 PW3 到銀行取款,由於銀行不夠現金,加上接近 O
收工時間,PW3 建議將支票存入自己的戶口,日後提款出來交焯森保
P P
管,她和周生約定後天早上在大埔昌運路的恒生銀行門口見面。
Q Q
R
65. 2016 年 1 月 30 日,PW3 從自己的戶口提款,把$565,167 R
交給周生,對方沒點算便給她兩張文件簽署(證物 P5q 和 P5s;控方
S S
文件冊第 231/233 頁),然後把沒有簽名的副本(證物 P4i 和 P4k;
T 控方文件冊第 121/123 頁)及一張收據(證物 P4h/控方文件冊第 120 T
U U
V V
- 17 -
A A
B B
頁,亦即證物 P5r/控方文件冊第 232 頁)給 PW3。PW3 說她當時要
C 趕回家吃早餐,沒細看文件內容,後來也沒看,未留意到收據和其中 C
一張文件上寫着「Mortgage Loan Service Fee」。
D D
E E
66. PW3 後來和朋友談起,朋友說她受騙。
F F
67. PW3 在 2016 年 2 月 1 日及之前多次嘗試聯絡 Anson Cheng
G G
和周生,她致電周生的 6935 4714 和 Anson Cheng 的手提電話,但兩
H H
人的電話只是長響。
I I
68. PW3 於 2016 年 2 月初去焯森辦公室,無人應門,室內亦
J J
沒有任何動靜。她後來再去上址,發覺情況都是一樣,附近寫字樓的
K 職員說焯森的人已被警察拘捕,PW3 於是報警。 K
L L
69. PW3 說若知道不能取回那$565,167,她不會把錢交給姓周
M M
的,又說若知道焯森取去的 56 萬多元被當作手續費,她是不會借款
N 的。 N
O O
70. PW3 記不起在焯森見 Anson Cheng 時,證物 P5b(控方文
P P
件冊第 125 頁)是否已寫了「110 万」,但就肯定「54.5」沒寫 [全句
Q 為:3. 當甲方申請之債務重組或貸款一經成功批核,甲方需即時支付 Q
R
乙方的顧問及轉介費。費用為總貸款額港幣$110 万之 54.5%*(不包 R
括放債機構收取之手續費)]。
S S
T T
U U
V V
- 18 -
A A
B B
71. PW3 說沒有人聯絡她去取回那$565,167,也沒有人聯絡她
C 有關銀行低息借貸的事。 C
D D
72. PW3 後來將自己的居所加按與及作出其他借貸去湊錢,
E E
在 2016 年 10 月還清盈基興業的貸款。
F F
73. 在 2016 年 5 月 24 日的認人手續中,PW3 認出 D2 為她所
G G
說的周生。
H H
I
74. D2 的律師說 D2 從沒向 PW3 表示自己姓周,他只自稱是 I
焯森的人,D2 也沒向 PW3 表示她交出的金錢是由焯森托管及 PW3
J J
可在 2016 年 3 月中全數取回。律師指 PW3 早知她交給焯森的$565,167
K 是申請借款的手續費,不可取回,她因為急需用錢,所以這樣借款。 K
L L
75. PW3 不同意律師所指。她否認願付幾十萬元手續費給焯
M M
森去辦理借款。不過,她承認在 2016 年 1 月時已向幾間銀行借了錢,
N 都是用來投資去賺取利潤。PW3 說自己當時可能等錢用,但不是去到 N
O 一個情況要支付 56 萬多元手續費去借 110 萬元。 O
P P
E.3 PW7 郭先生
Q Q
76. PW7 現年 59 歲,有中五教育程度,案發時和現在都在物
R R
業管理公司工作。
S S
T T
U U
V V
- 19 -
A A
B B
77. PW7 在 1993 年買了一間粉嶺居屋。2015 年,他未向房屋
C 委員會申請批准便向大眾財務借款 30 萬元。他認為房屋委員會不會 C
同意,所以沒申請批准。
D D
E E
78. 2016 年 1 月初,PW7 收到一名女子來電,對方自稱姓陳,
F 說是大眾財務的前職員,知道 PW7 的借貸情況,她說若房屋署知悉 F
便會收回 PW7 的居屋。PW7 感到擔心,陳女士在電話中建議 PW7 去
G G
她的會計師行聽聽分析,看如何解決問題,她給 PW7 焯森的地址,
H H
但沒說 PW7 要找誰。
I I
79. 隔幾天(即 2016 年 1 月 8 日),PW7 依那地址去朗豪坊
J J
辦公大樓的焯森辦公室,他在接待處見到一名女子,表明來意,那女
K K
子叫 PW7 稍等,表示跟着有會計師接見他。
L L
80. 過一會,一名自稱 Charles Mak 的男子來到,他給 PW7 一
M M
張名片,那是證物 P14a(控方文件冊第 347 頁),名片上有手寫名字
N N
「Charles Mak」和電話號碼「9358 2254」。Charles Mak 沒介紹自己
O 的職位,但說會以專業會計師的角度為 PW7 分析。 O
P P
81. Charles Mak 表示 PW7 的信貸紀錄「花晒」,找銀行做按
Q Q
揭借款的機會很低,他建議 PW7 先向財務公司借錢還清所有債項,
R 再過三個月才向銀行申請低息借款。Charles Mak 說預計六個月內完 R
成申請,到時 PW7 可提早償還財務公司的貸款。Charles Mak 沒說找
S S
那一間財務機構,也沒說實借款數目,但他為 PW7 作出一些計算,
T T
所有數目加起來接近一百萬元。Charles Mak 說 PW7 向財務公司借款
U U
V V
- 20 -
A A
B B
後,可還清目前債務,扣除一切,PW7 還可從借款中拿兩三萬元來用,
C 而焯森會保管餘數,直至 PW7 成功向銀行申請低息借款,到時 PW7 C
可一次過清還財務公司的貸款。
D D
E E
82. Charles Mak 說焯森不會向 PW7 收取手續費,他表示焯森
F 和銀行有來往,從銀行方面賺取收入,又說 PW7 經焯森存放銀行的 F
那筆錢也會產生利息。
G G
H H
83. PW7 信納 Charles Mak 所說,簽了一些授權書之類的文
I 件,他聽 Charles Mak 講解,沒仔細看文件內容便簽署。Charles Mak I
最後叫 PW7 等電話通知去辦理借款。
J J
K 84. 現時證物 P13c(控方文件冊第 334 頁)有以下內容:3. 當 K
L 甲方申請之債務重組或貸款一經成功批核,甲方需即時支付乙方的顧 L
問及轉介費。費用為總貸款額港幣$150 萬之 67%*(不包括放債機構
M M
收取之手續費)。辯方律師指 Charles Mak 沒寫上「150 萬」和「67」,
N N
PW7 說當時未留意文件是否寫了「150 萬」和「67」。
O O
85. 過一些日子,PW7 收到來電,見來電號碼是 Charles Mak
P P
的電話號碼,也認得電話中的聲音是 Charles Mak 的聲音,對方說貸
Q Q
款的財務公司是海德國際,叫 PW7 在 2016 年 1 月 25 日於銅鑼灣某
R 處會合姓葉的男子,到時姓葉的會帶 PW7 去財務公司辦手續。Charles R
Mak 叫 PW7 把$755,000 交給姓葉的男子,後者會給回 PW7 收條。
S S
PW7 記不起 Charles Mak 早前在 2016 年 1 月 8 日於焯森辦公室是否
T T
已說出同一數目。
U U
V V
- 21 -
A A
B B
C 86. 律師指 PW7 給警察的多份口供並沒提及 Charles Mak 來 C
電。PW7 說他給警察第一份口供時已經說了,不察覺落口供的警察沒
D D
寫出來。
E E
F
87. 上述來電後兩三天(即 2016 年 1 月 25 日),PW7 去到約 F
定地點,見姓葉的未出現,便致電 Charles Mak 去確認約好的時間,
G G
Charles Mak 在電話中提醒 PW7 要把$755,000 交給那位葉生。
H H
I
88. 律師指 PW7 給警察的多份口供也沒有如此提及。PW7 說 I
他沒有向警察講及姓葉的遲到,警察也沒問,他只告訴警察自己和姓
J J
葉的去了海德國際。
K K
89. PW7 說姓葉的終於出現,然後帶他去海德國際辦理借款
L L
手續,再帶他到財務公司樓下一間臨時辦公室見律師,他在律師哪裏
M M
簽署文件,減除當前債務還款和一些費用後,收到海德國際發出一張
N $767,188 支票。接下來,姓葉的帶他去銀行兌現支票,他將其中 N
O $755,000 交給姓葉的。PW7 為求安心,在交款前再致電 Charles Mak, O
問 Charles Mak 把錢交給姓葉的是否真的沒問題,Charles Mak 在電話
P P
中確認沒問題後,PW7 便將$755,000 交給那位葉生。葉生給他收據,
Q Q
但沒解釋文件內容。現時警方找到的文件有此收據(證物 P14f/控方
R 文件冊第 360 頁)和一張“INVOICE”(證物 P14g/控方文件冊第 361 R
頁),“INVOICE”有 PW7 的簽署。PW7 說他不懂兩張文件上寫着
S S
的幾個英文字「Mortgage Loan Service Fee」。
T T
U U
V V
- 22 -
A A
B B
90. 律師指 PW7 給警察的多份口供亦沒有提及上述和 Charles
C Mak 的通電。PW7 同意律師說此等通電很重要,但他覺得重要的是向 C
警察說出自己把錢給了姓葉的,而不是著重講如何和 Charles Mak 通
D D
電確認。
E E
F 91. 交款後大約四個月,PW7 致電 Charles Mak 的手機號碼, F
但聯絡不上對方,他到焯森辦公室去了解,大樓的管理員說焯森已不
G G
存在。PW7 感到受騙,於是報警。
H H
I 92. PW7 未能收回那$755,000,沒有人聯絡他有關事項。他也 I
沒收過任何銀行通知有關低息貸款的申請。
J J
K 93. PW7 後來把居屋賣掉,將錢還給海德國際。他說若知道 K
L 焯森沒為他辦理銀行低息借款,他不會交那$755,000 給姓葉的男子由 L
焯森暫代保管。
M M
N 94. PW7 在認人手續中認出 D4 為他所指的 Charles Mak。 N
O O
95. D4 的律師指 D4 從沒向 PW7 說他的信貸紀錄太差,也沒
P P
說焯森會替 PW7 保管部份借款。律師又指 D4 在 2016 年 1 月 8 日後
Q 沒有在電話中和 PW7 聯絡,更沒在 2016 年 1 月 25 日與 PW7 兩度通 Q
R
電及在電話中叫 PW7 把$755,000 交給姓葉的男子。 R
S S
96. PW7 不同意律師上述所指。關於 2016 年 1月 8 日後 Charles
T Mak 的來電,他說認得來電號碼就是 D4 給他那張卡片上的號碼,亦 T
U U
V V
- 23 -
A A
B B
認得電話中人的聲音是 Charles Mak 的聲音,而在 2016 年 1 月 25 日,
C 他兩度致電該號碼找 Charles Mak,也認得電話中人的聲音是 Charles C
Mak 的聲音。
D D
E E
E.4 PW2 警長 6314
F F
97. 2016 年 2 月 2 日下午,PW2 和同僚到達位於朗豪坊辦公
G G
大樓的焯森寫字樓去搜查。不過,在他和同僚抵達前,另一隊警察已
H H
到了上址開始調查。
I I
98. PW2 見焯森辦公室內有兩名男子(即 D1 及 D2)被較早
J J
到達的警察進行查問,D1 在證物 P17 平面圖的 E 區,D2 在 C 區,但
K PW2 不知道兩人最初在辦公室什麼地方被警察發現。 K
L L
99. 稍後,有一女子來到,自稱是該處的女秘書(這人最後沒
M M
有被檢控)。
N N
100. PW2 檢取證物,包括一些文件,所有電腦主機和上述兩
O O
名男子的手提電話。
P P
Q 101. PW2 沒有在焯森辦公室或電腦內找到任何焯森僱員的僱 Q
傭合約或出糧紀錄。
R R
S S
102. PW2 說警察在當日晚上九時左右才離開焯森辦公室。
T T
U U
V V
- 24 -
A A
B B
103. PW2 回應 D3 的律師說他在焯森辦公室內檢獲的文件包
C 括證物 D3-1、D3-2、D3-3,但沒找到 D3 的名片。 C
D D
104. PW2 回應 D4 的律師說見到辦公室內有一些紙箱半開,仍
E E
附着膠紙。
F F
E.5 PW5 警長 50699
G G
H 105. 2016 年 2 月 2 日,PW5 從焯森辦公室的 B 區和 C 區內沒 H
I
有密碼鎖上的電腦搜証,在 B 區的一部電腦內找到一些文件,包括證 I
物 P6a 和 P6b。
J J
K 106. 證物 P6a 是兩頁文件,文件上有姓名「羅永康」及其身份 K
證號碼,是瑪莎國際會計事務所有限公司(下稱“瑪莎”)給羅永康
L L
的發薪通知書,發薪月份分別為 2015 年 9 月和 10 月,發薪日期則分
M M
別為 2015 年 10 月及 11 月,發薪通知書上寫著的固定收入和總額均
N 為 HK$42,000。 N
O O
107. 證物 P6b 是一份有關客戶黃霆的聲明書,內容如下:-
P P
Q 「本公司收取黃霆(HUANG TING)港幣 1,200,000 為申請 Q
按揭之用途。(申請按揭之押金)
R R
本公司聲明客戶黃霆(HUANG TING)港幣 1,200,000 為托
管申請之用途,無論後續合約中按揭成功與否,本公司亦會
S 將黃霆(HUANG TING)港幣 1,200,000 退回。(如合約中 S
按揭申請不成功,本公司將會全數承擔當中衍生的費用。)」
T (證物 P6b 沒有任何簽署和日期。) T
U U
V V
- 25 -
A A
B B
108. PW5 沒有留意焯森辦公室內有沒有瑪莎的文件和名片。
C C
109. 關於警方找到的幾部手機,PW5 不知道那些手機屬誰,
D D
沒有檢查那些手機,因為他沒有這方面的訓練。
E E
F
E.6 PW6 劉先生 F
G G
110. 2016 年,PW6 擔任恒生銀行金融犯罪部門的調查經理,
H 他翻查銀行紀錄,發覺恒生銀行和焯森沒有任何生意來往,因此恒生 H
I
銀行也沒有發佣金給焯森。 I
J J
E.7 PW8 張姓高級警司
K K
111. PW8 主持本案的一些認人手續。
L L
M M
E.8 PW9 探員 12067
N N
112. PW9 在 2015 年 8 月 26 日下午為 PW1 取證人口供,他在
O O
口供第二頁中寫着:⋯⋯「焯森會計事務所有限公司」仲寫咗張支票,
P 表示收到我港幣 430,700 蚊作為「Mortgage Loan Service Fee」,表示 P
Q 暫時放係銀行,日後會比番我⋯⋯。PW9 記不起當時是否依照 PW1 給 Q
他的文件寫下上述四個英文字。他寫好口供後,曾把整份口供讀給
R R
PW1 聽,但記不起有沒有問 PW1 是否懂那四個英文字。
S S
T T
U U
V V
- 26 -
A A
B B
F. 中段
C C
113. 控方舉證完畢,D2、D3 和 D4 的律師都沒有中段陳述。
D D
E 114. 本席裁定 D2 的控罪二表面證據成立,D3 的控罪一表面 E
F
證據成立,與及 D4 的控罪六表面證據成立。 F
G G
G. 辯方案情
H H
115. D2、D3 和 D4 都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任何證人。
I I
J J
116. D3 呈上幾份文件,分別是證物 D3-1、D3-2、D3-3 和 D3-
K 4;控方不反對它們呈堂。 K
L L
117. 證物 D3-1 是一張 PW1 的居屋差餉及地租通知書,她用來
M M
申請借款。
N N
118. 證物 D3-2 是一份向大眾銀行申請按揭借款的文件,但只
O O
有 PW1 和她的丈夫簽名,未有人填寫任何內容和日期。
P P
119. 證物 D3-3 是 PW1 的入息證明文件,她用來申請借款。
Q Q
R R
120. 證物 D3-1、D3-2 和 D3-3 是警方在焯森辨公室找到的部
S 份文件,現在每頁右下角的 D3 簽名 [吳妙娟] 只是她在被捕後於警署 S
接受探員查問時寫下來,並非在檢獲文件時已經存在。
T T
U U
V V
- 27 -
A A
B B
121. 另一證物 D3-4 是焯森找來的中介人恆盛替 PW1 及她的
C 丈 夫 向 房 屋委 員 會 申請 借 款 批准 的 文件 , 其 中 一頁 ( 右 上角 為 C
“P.14”)的第四部分寫上擬貸款的機構為「恒生銀行」,貸款額是
D D
「800,000」。
E E
F 122. 至於 D3 的律師在盤問 PW1 時提及的其中一頁文件被列 F
為 MFI-1,顯示恆盛在 2015 年 5 月 29 日發信給房屋署,替 PW1 及
G G
她的丈夫申請借款批准,並附上$3,860 的支票作申請手續費。
H H
I H. 最後陳詞 I
J J
H.1 控方
K K
123. 主控官基於三名被告人都選擇不作供,也沒有傳召證人,
L L
所以只作出簡短陳詞。主控官指證據清楚證明 D2、D3 和 D4 分別干
M M
犯了控罪二、控罪一和控罪六。
N N
H.2 辯方
O O
P P
H.2.1 D2
Q Q
124. D2 的律師說 PW3 的證供不可信。
R R
S 125. 律師指證物 P5b(控方文件冊第 125 頁)顯示 PW3 會借 S
款「110 万」及支付「54.5」%的手續費,文件上有「劃間」、「圈著」
T T
和「打星」等標記,看來 Anson Cheng 已向 PW3 清楚講解借款詳情。
U U
V V
- 28 -
A A
B B
C 126. 律師又指 D2 在 2016 年 1 月 30 日給 PW3 的 Invoice(證 C
物 P5q/控方文件冊第 231 頁)清楚寫着「Mortgage Loan Service Fee」。
D D
律師說 PW3 有社會經驗及並非目不識丁,不會無知地簽署該文件。
E E
律師指 PW3 清楚知道要付焯森費用,她只是在取得借款後,後悔「借
F 貴咗」才去報警。 F
G G
127. 律師說即使 Anson Cheng 真的欺詐 PW3,但他在 2016 年
H H
1 月 23 日於焯森辦公室接見 PW3 時,D2 並不在場。律師說沒有證據
I 顯示 D2 知道 Anson Cheng 怎向 PW3 講解借貸情況。 I
J J
128. 律師叫本席不要信納 PW3 稱 D2 在 2016 年 1 月 28 日對
K 她說她可在當年 3 月中取回交出的$565,167。律師又說即使 D2 真的 K
L 如此說過,也可能只是按 Anson Cheng 的指示去說,但無證據顯示 D2 L
和 Anson Cheng 串謀或協同欺詐 PW3。
M M
N H.2.2 D3 N
O O
129. 律師說 PW1 的證供不可信,指 PW1 早知要付焯森服務
P P
費,只是後來反悔。律師說 D3 在 2015 年 4 月 9 日已經向 PW1 解讀
Q 清楚證物 P1e(控方文件冊第 18 頁)。該文件寫着:3. 甲方需即時支 Q
付乙方的顧問及轉介費。費用為總貸款額港幣$1000000 之 40%*。律
R R
師指「1000000」和「40」應不是後來填上去的,否則填寫的人會寫
S S
「800,000」,因為那是馬有成後來借給 PW1 的金額。
T T
U U
V V
- 29 -
A A
B B
130. 律師也說男子甲在 2015 年 4 月 27 日給 PW1 的收據上清
C 楚寫着「Mortgage Loan Service Fee」
,PW1 明白什麼是「Service Fee」
, C
律師指她只是在房屋署於 2015 年 8 月 13 日批准她的借款申請後才不
D D
願支付服務費給焯森。
E E
F 131. 律師指 PW1 承認在 2015 年 4 月已知道 D3/焯森不是向渣 F
打銀行申請借款而會改向大眾銀行借貸(證物 P1c/控方文件冊第 10-
G G
16 頁,與及證物 D3-2)。
H H
I 132. 律師說 PW1 往焯森要取回那$430,700,男子甲仍表示會 I
協助她向大眾銀行申請借款,只是 PW1 加予拒絕。律師說若 PW1 不
J J
拒絕的話,男子甲/焯森會否退還 PW1 那 43 萬多元,仍是未知之數。
K K
L 133. 律師指證物 D3-1、D3-2、D3-3、D3-4 和文件 MFI-1 顯示 L
D3/焯森打算為 PW1 申請按揭借款,並已透過恆盛向房屋委員會申請
M M
批准和繳付$3,860 作申請費用,只是 PW1 決定不繼續申請,她無論
N N
如何須按合約付焯森最終貸款額的 30%作服務費。
O O
134. 律師又說即使 PW1 真的被焯森或男子甲欺詐,亦與 D3
P P
無關。律師指沒有證據顯示 D3 和男子甲有何關係與及 D3 在焯森的
Q Q
角色和職位,也沒有證據顯示 D3 知道男子甲從 PW1 那處收取
R $430,700 而後來拒絕給回對方。 R
S S
T T
U U
V V
- 30 -
A A
B B
H.2.3 D4
C C
135. D4 的律師的辯護說法和其他兩位辯方律師不同。他同意
D D
PW7 不可能為了借款$1,500,000 而付出$755,000 元手續費給焯森,該
E 會計事務所是有人欺詐 PW7,但律師說不是每個和焯森有關的人都 E
F
是騙徒。律師指 D4 不是焯森的股東或董事,沒證據顯示他和焯森的 F
關係有多深及是否受僱於焯森,法庭難以推論 D4 必定知道焯森的欺
G G
詐做法。律師指 D4 沒有向 PW7 自稱會計師,也沒用假姓名。D4 可
H H
能是被人利用的無辜者,他在 2016 年 1 月 8 日於焯森辦公室恰當地
I 向 PW7 講解借款事宜,PW7 在 2016 年 1 月 25 日把海德國際貸款其 I
中$755,000 交給姓葉的男子,該事和 D4 無關。律師叫法庭不要盡信
J J
PW7,應裁定 D4 從沒叫 PW7 交出部份借款給焯森保管。他指 PW7
K K
作供時有些地方說得前後不一,似有隱瞞。律師指 PW7 謊稱在 2016
L 年 1 月 8 日後幾次和 D4 通電,包括稱 D4 於 1 月 25 日在電話中叫他 L
將$755,000 交給姓葉的男子。律師說 PW7 給警方的多份口供都沒如
M M
此記載,顯出他於庭上捏造證供。
N N
O 136. 律師又說即使真的有人在電話中和 PW7 那樣說,該人也 O
未必是 D4,而可能是有人假扮 D4 去指示 PW7 把錢交給姓葉的男子。
P P
Q Q
I. 討論
R R
137. 控方傳召 8 名證人,即證人表上的 PW1、PW2、PW3、
S S
PW5、PW6、PW7、PW8 和 PW9。
T T
U U
V V
- 31 -
A A
B B
138. D2 的律師指 PW3 供稱的控罪二發生經過不可靠;D3 的
C 律師指 PW1 供稱的控罪一發生經過不可靠;D4 的律師指 PW7 供稱 C
的控罪六發生經過不可靠;三位辯方律師對其餘證人(PW2、PW5、
D D
PW6、PW8 和 PW9)的作供沒有批評。
E E
F I.1 控罪一、控罪二和控罪六的指控 F
G G
139. D2、D3 和 D4 分別面對控罪二、控罪一和控罪六,都是
H H
欺詐罪。控罪一指 D3 欺詐 PW1;控罪二指 D2 欺詐 PW3;控罪六指
I D4 欺詐 PW7。 I
J J
140. 三位辯方律師指出 D2、D3 和 D4 不是共同被控一項串謀
K 欺詐罪,又說各人面對的欺詐罪亦非指控個別被告人與他人一起犯 K
L 案。 L
M M
141. D2、D3 和 D4 並非被控共同串謀欺詐,他們各自被控一
N 項欺詐罪,本席要對控罪一、控罪二和控罪六作獨立裁決。 N
O O
142. 控罪一、控罪二和控罪六的罪行詳情不是寫明個別被告人
P P
與他人一起犯案,但都指該被告人藉作欺騙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受害人
Q 向該被告人及/或焯森支付金錢,導致該被告人及/或焯森獲得利益。 Q
R
另一方面,控方的開案陳詞清楚指控 D2、D3 和 D4 在控罪二、控罪 R
一和控罪六並非獨力行事,而是有同夥協助他們去完成該項犯罪;根
S S
據控方的證據,在控罪一,D3 的同夥最少包括男子甲;在控罪二,
T T
U U
V V
- 32 -
A A
B B
D2 的同夥最少包括 Anson Cheng;在控罪六,D4 的同夥最少包括自
C 稱姓葉的男子。 C
D D
I.2 控罪一
E E
F
143. 控罪一指 D3 欺詐 PW1。 F
G G
I.2.1 向銀行申請借款
H H
144. PW1 從未收過任何銀行聯絡她關於借款的事。不過,D3
I I
的律師說證物 D3-1 至 D3-4 和他盤問 PW1 時涉及的文件 MFI-1,都
J J
可顯示焯森確有協助 PW1 向財務機構申請借款及向房屋委員會申請
K 批准。 K
L L
145. 證物 D3-1 至 D3-4 和文件 MFI-1 的內容見於上文第 117-
M M
122 段。證物 D3-2(和證物 P1c)只顯示 PW1 及她的丈夫簽下擬向大
N 眾銀行申請按揭借款的文件,文件沒有日期,但顯然是 D3 給 PW1 和 N
她的丈夫簽署,因為 PW1 和丈夫後來於 2015 年 8 月到焯森追款時拒
O O
絕男子甲邀請他們繼續向大眾銀行借貸。
P P
Q 146. 律師強調是 PW1 拒絕向大眾銀行申請借款。不過,證物 Q
D3-2 和證物 P1c 只有 PW1 和她的丈夫簽名,其他內容全沒填寫。
R R
S S
147. 證物 D3-4 顯示焯森唯一做過的就是找恆盛協助 PW1 和
T 她的丈夫向房屋委員會申請借貸批准,但焯森促成 PW1 向馬有成借 T
U U
V V
- 33 -
A A
B B
款也需要批准。雖然證物 D3-4 有一頁寫着的擬貸款機構為「恒生銀
C 行」,但 PW6 確認焯森和恒生銀行根本沒有任何業務關係。 C
D D
148. 本席肯定焯森中人(包括 D3)從不打算為 PW1 和她的丈
E E
夫向大眾銀行或其他銀行申請按揭借款,根本沒有人為他們向任何銀
F 行辦理手續,PW1 和她的丈夫因此從未收過銀行通知。 F
G G
I.2.2 信納 PW1
H H
I
149. D3 的律師指 PW1 的作供不可信。律師指 PW1 由始至終 I
都 知 道 自 己要 支 付 焯森 協 助 她借 款 的手 續 費 , 因此 交 給 男子 甲
J J
$430,700,PW1 只是在房屋署批准她的借貸申請後才反悔,訛稱以為
K 那$430,700 只是由焯森暫時替她保管。 K
L L
150. 律師指出 PW1 在證物 P1e 各處簽好,其中一處寫着:3.
M M
當甲方申請之債務重組或貸款一經成功批核,甲方需即時支付乙方的
N 顧問及轉介費。費用為總貸款額港幣$1000000 之 40%*(不包括放債 N
O 機構收取之手續費)。 O
P P
151. 律師又說 PW1 顯然在交給男子甲$430,700 後收到收據,
Q 收據上清楚寫着「Mortgage Loan Service Fee」,因此為 PW1 錄取第 Q
R
一份口供的 PW9 才會在那份書面口供中寫上這四個英文字。 R
S S
152. 律師指 PW1 着急找錢去清還早前向安信的借款,怕遭房
T 屋署檢控,所以願付焯森巨額顧問及轉介費,後來反悔。 T
U U
V V
- 34 -
A A
B B
C 153. 證物 P1e 確有如此內容:…甲方需即時支付乙方的顧問及 C
轉介費。費用為總貸款額港幣$1000000 之 40%*…。PW1 在該處附近
D D
及文件上其他幾處簽名,該文件亦有一些地方被人用筆劃間
E E
(“underline”)。不過,這些劃間不知是何時造成,不代表 D3 當
F 時一定照足證物 P1e 的內容向 PW1 講解。 F
G G
154. PW1 毋疑着急找錢去清還早前向安信的借款,怕遭房屋
H H
署檢控,但總不會為了借$800,000 而支付其中$430,700(即借款的
I 53.83%)給焯森作手續費。 I
J J
155. PW1 說 D3 叫她將部份財務公司貸款留置焯森,日後會全
K 數退回給她。警方在焯森辦公室的電腦內找到證物 P6b,看來是有關 K
L 另一客戶黃霆的文件(見上文第 107 段),這可顯示焯森中人會怎樣 L
向客人說。
M M
N 156. 關於 PW1 在焯森見了 D3 多少次及幾時失去 D3 在第一次 N
O 見面時給她的名片,PW1 說得有點混亂,但她在其餘的作供都表達清 O
楚。本席信納 PW1 是一名誠實的證人,信納她供稱 D3 在 2015 年 4
P P
月 9 日於焯森辦公室表示自己是會計師,姓陳(D3 其實姓吳),會
Q Q
協助 PW1 向渣打銀行申請借款,但 PW1 的信貸紀錄不佳,須先向財
R 務公司借款以清還目前債務,才能成功向銀行申請,而 PW1 須把從 R
財務公司部份貸款存放在焯森,待銀行貸款獲批後,存放在焯森的款
S S
項會全數退還給 PW1,而焯森不會向 PW1 收取手續費。PW1 當時相
T T
信 D3 的說話,便答應向馬有成借款$800,000,她後來獲告知擬貸款
U U
V V
- 35 -
A A
B B
的銀行是大眾銀行,也無異議。PW1 於 2015 年 4 月 27 日取得馬有成
C 的貸款,把其中$430,700 交給焯森派來的男子甲。到了 2015 年 8 月, C
她兩次去焯森要取回暫存的$430,700,都被男子甲拒絕,對方硬說那
D D
是手續費,不會退回給 PW1。
E E
F I.2.3 D3/男子甲/焯森 F
G G
157. 律師指沒有證據顯示 D3 知道男子甲的上述言行,又說控
H H
罪一並非指 D3 和男子甲一起犯案。
I I
158. 控罪一的確不是串謀罪,罪行詳情也沒提及男子甲,但控
J J
方的舉證明顯指控 D3 與男子甲同屬焯森。
K K
159. 控方沒有舉證焯森是否一間獲得認可的會計師行,也沒有
L L
舉證 D3 是否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師,本席不會亂作推定。不過,本席
M M
肯定 D3 在 2015 年 4 月 9 日向 PW1 自稱姓陳,是刻意說謊,因她事
N 實上姓吳,她想向 PW1 隱瞞身份。 N
O O
160. PW1 從未收過任何銀行聯絡她關於借款的事。本席肯定
P P
焯森中人(包括 D3)從不打算替 PW1 向任何銀行申請借款。另外,
Q 證據顯示焯森在 2016 年 2 月 2 日被警察搜查後,很快搬走。本席肯 Q
R
定焯森並非一間正當經營的會計事務所,它只是以會計事務所作幌子 R
去吸引客人,表面上會為客人向銀行申請低息貸款,但實際上游說他
S S
們向財務公司借款,並要他們把部份借款留置焯森,訛稱日後會全數
T 給回客人。 T
U U
V V
- 36 -
A A
B B
C 161. D3 和男子甲一致地要 PW1 交出部份借款,托辭由焯森暫 C
管,本席肯定 D3 和男子甲同是一夥,以焯森為營運欺詐勾當的基地。
D D
D3 (a) 表示會替 PW1 向銀行辨理借貸,但由始至終都知道焯森的人
E E
(包括 D3 自己)從不打算直接或間接為 PW1 向渣打銀行或其他銀
F 行申請借款,什麽會改向大眾銀行辦理只是說說而已,根本沒有人為 F
PW1 向任何銀行辦理申請,(b) 向 PW1 表示焯森只是暫時保管馬有成
G G
的部份貸款,但根本從不打算歸還給 PW1。本席肯定 D3 作出上述 (a)
H H
和 (b) 的虛假陳述是為了欺詐 PW1,致使 PW1 後來交出$430,700,以
I 為只是暫由焯森代管,而該款項由男子甲收下。 I
J J
I.2.4 控罪一裁決
K K
L 162. D3 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這是她的權利。 L
M M
163. 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 D3 在控罪一欺詐 PW1,本席
N 裁定 D3 的控罪一罪名成立。 N
O O
I.3 控罪二
P P
Q 164. 控罪二指 D2 欺詐 PW3。 Q
R R
S S
T T
U U
V V
- 37 -
A A
B B
I.3.1 向銀行申請借款
C C
165. 2016 年 1 月 23 日,焯森的 Anson Cheng 說可介紹 PW3 到
D D
恒生銀行做轉按借款。不過,PW6 翻查紀錄,確認焯森和恒生銀行根
E E
本沒有任何業務關係。
F F
166. PW3 從未收過任何銀行聯絡她關於借款的事。本席肯定
G G
焯森中人從不打算直接或間接為 PW3 向任何銀行申請按揭貸款,根
H H
本沒有人為她向任何銀行辦理申請,PW3 因此未收過銀行通知。
I I
I.3.2 信納 PW3
J J
K 167. D2 的律師指 PW3 的作供不可信。律師指 PW3 由始至終 K
知道自己要支付焯森協助她借貸的手續費,就是 PW3 交給 D2 的
L L
$565,167,PW3 後悔付高息才訛稱那$565,167 只是由焯森暫時保管。
M M
N 168. 律師指出 PW3 在證物 P5b 幾處簽好,其中一處寫:3. 當 N
甲方申請之債務重組或貸款一經成功批核,甲方需即時支付乙方的顧
O O
問及轉介費。費用為總貸款額港幣$110 万之 54.5%*(不包括放債機
P P
構收取之手續費)。
Q Q
169. 律師又說 D2 交給 PW3 的簽收文件清楚寫着「Mortgage
R R
Loan Service Fee」,PW3 簽署時必定看到這四個英文字。
S S
T 170. 律師指 PW3 急着用錢,願付高息給盈基興業及願付焯森 T
巨額手續費,後來出爾反爾。
U U
V V
- 38 -
A A
B B
C 171. 證物 P5b 確有如此內容:甲方需即時支付乙方的顧問及轉 C
介費。費用為總貸款額港幣$110 万之 54.5%*(不包括放債機構收取
D D
之手續費)。PW3 在該處附近及其他幾處簽名,該文件亦有一些地方
E E
被人用筆劃線底間(“underline”)、打星和圈着。不過,這些標劃
F 不知是何時造成,不代表 Anson Cheng 當時一定照足證物 P5b 的內容 F
向 PW3 講解。
G G
H H
172. PW3 熱衷投資,意圖獲利。她須為居屋的原來按揭供款,
I 也要向一些財務機構還款。她承認自己當時可能等錢用,但說並非去 I
到危急關頭,不會為了借 110 萬元而支付其中$565,167(即 51.37%)
J J
給焯森作手續費。PW3 向主控官確認 2015 年 12 月的銀行月結單顯
K K
示她仍有 30 多萬元股票資產(見證物 P5e/控方文件冊第 139 頁)。
L L
173. PW3 說 Anson Cheng 叫她將部份財務公司貸款留置焯森,
M M
日後會全數退回給她。警方在焯森辦公室的電腦內找到證物 P6b,看
N N
來是有關另一客戶黃霆的文件(內容見上文第 107 段),這顯示焯森
O 中人會怎樣向客人說。 O
P P
174. 本席信納 PW3 是一名誠實的證人,信納她供稱 Anson
Q Q
Cheng 在 2016 年 1 月 23 日於焯森辦公室向她作出將居所轉按的講
R 解,提及恒生銀行。PW3 以為自己只須支付大約 1.5%年息,用轉按 R
後的剩款來投資會有利可圖。她日後才獲悉貸款機構是盈基興業及年
S S
利率為 26%,但相信 Anson Cheng 會為她處理好一切。Anson Cheng
T T
從沒表示要收取辦理借款的手續費,PW3 以為焯森免收費,自己只要
U U
V V
- 39 -
A A
B B
將部份借款暫存焯森,對方會在 2016 年 3 月中全數退還給她。PW3
C 於 2016 年 1 月 28 日由焯森派來的 D2 帶領去盈基興業借款,得到 106 C
萬多元,當日,D2 向 PW3 自稱姓周,他叫 PW3 拿起借款其中 50 萬
D D
元,將其餘的交他帶回焯森。最後,兩人約定在兩日後交收。2016 年
E E
1 月 30 日,PW3 把$565,167 交給 D2,但後來一直未能取回。
F F
I.3.3 D2/Anson Cheng/焯森
G G
H H
175. 律師指沒有證據顯示 D2 知道 Anson Cheng 的上述言行,
I 又指控罪二並非指稱 D2 和 Anson Cheng 一起犯案。 I
J J
176. 控 罪 二 的 確 不 是 串 謀 罪 , 罪 行 詳 情 也 沒 提 及 Anson
K Cheng,但控方的舉證明顯指控 D2 和 Anson Cheng 同屬焯森。 K
L L
177. 控方沒有舉證焯森是否一間獲得認可的會計師行,也沒有
M M
舉證 D2 是否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師,本席不會亂作推定。不過,本席
N 肯定 D2 在 2016 年 1 月 28 日向 PW3 自稱姓周,是刻意說謊,因他事 N
O 實上姓羅,他想向 PW3 隱瞞身份。 O
P P
178. PW3 從未收過任何銀行聯絡她關於借款的事。本席肯定
Q 焯森中人從不打算替 PW3 向任何銀行申請借款。另外,證據顯示焯 Q
R
森在 2016 年 2 月 2 日被警察搜查後,很快搬走。本席肯定焯森並非 R
一間正當經營的會計事務所,它只是以會計事務所作幌子去吸引客
S S
人,表面上會為客人向銀行申請低息貸款,但是實際上游說他們向財
T T
U U
V V
- 40 -
A A
B B
務公司借貸,並要他們把部份借款留置焯森,訛稱日後會全數給回客
C 人。 C
D D
179. 警方在焯森辦公室的電腦內找到證物 P6a(見上文第 106
E E
段),那是瑪莎給 D2 的糧單,顯示 D2 過去在瑪莎每月支取$42,000
F 薪水(發薪月份分別為 2015 年 9 月和 10 月,發薪日期則分別為 2015 F
年 10 月及 11 月)。
G G
H H
180. 沒有證據顯示焯森和瑪莎的關係,但這兩間所謂會計事務
I 所必有某種連繫,否則證物 P6a 也不會存於焯森辦公室的電腦內。這 I
種連繫是什麼,並不清楚。
J J
K 181. D2 在 2016 年 2 月 2 日於警誡下向警察說自己在焯森只是 K
L 負責釘裝文件,此話並不真確。D2 代焯森向 PW3 收取巨款,怎會在 L
焯森只是負責釘裝文件。
M M
N 182. D2 向警察說謊並不代表他有罪。不過,本席信納 PW3 供 N
O 稱 D2 在 2016 年 1 月 28 日叫 PW3 拿起盈基興業的 106 萬多元貸款其 O
中 50 萬元,將其餘的錢交他帶回焯森,托辭 PW3 可在 2016 年 3 月
P P
中全數取回。D2 如此和 Anson Cheng 向 PW3 說得一致,本席肯定兩
Q Q
人同是一夥,以焯森為營運欺詐勾當的基地。沒有証據顯示 D2 在場
R 聽著 Anson Cheng 在 2016 年 1 月 23 日怎樣和 PW3 說,但本席肯定 R
D2 知曉焯森如何騙人,知道焯森從不打算歸還那$565,167 給 PW3,
S S
卻訛稱 PW3 可在 2016 年 3 月中全數取回。D2 作出上述虛假陳述是
T T
為了欺詐 PW3,致使 PW3 交那$565,167 給他。
U U
V V
- 41 -
A A
B B
C I.3.4 控罪二裁決 C
D D
183. D2 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這是他的權利。D2 沒有
E 刑事定罪紀錄,應被視為犯罪性低及可信性高的人。 E
F F
184. 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 D2 在控罪二欺詐 PW3,本席
G G
裁定 D2 的控罪二罪名成立。
H H
I.4 控罪六
I I
J J
185. 控罪六指 D4 欺詐 PW7。
K K
186. D4 的律師提出的辯護說法和其他兩位辯方律師所說的不
L L
同。他同意 PW7 不可能願付焯森巨額顧問及轉介費($755,000)去借
M M
海德國際的$1,500,000。律師同意焯森有人對 PW7 作出欺詐行為,但
N 他說不是每個在焯森工作的人都是騙徒。律師指沒有證據顯示 D4 協 N
同自稱姓葉的男子欺詐 PW7。律師指出 D4 向 PW7 自稱 Charles Mak,
O O
沒有隱瞞身份,他應是無辜。
P P
Q I.4.1 向銀行申請借款 Q
R R
187. PW7 從未收過任何銀行聯絡他關於借款的事。
S S
T T
U U
V V
- 42 -
A A
B B
188. 本席肯定焯森中人從不打算直接或間接為 PW7 向任何銀
C 行申請按揭借款,根本沒有人為他向任何銀行辦理手續,PW7 因此從 C
未收過銀行通知。
D D
E E
I.4.2 信納 PW7
F F
189. D4 的律師指 PW7 作供不可信。
G G
H 190. 雖然有人營運焯森去作出欺詐行為,本席不會就此斷定每 H
I
個和焯森有關的人都是騙徒,一切得看證據。 I
J J
191. D4 向 PW7 說自己是 Charles Mak。本席不知 D4 是否叫
K Charles,但他的確姓麥。 K
L L
192. PW7 供稱 D4 於 2016 年 1 月 8 日沒有介紹自己的職位,
M M
但說會以專業會計師的角度為為 PW7 分析。控方沒有舉證 D4 是否
N 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師,本席不會亂作推定。 N
O O
193. D4 的律師的說法是有焯森中人欺詐 PW7,但這發生於 D4
P P
在 2016 年 1 月 8 日會見 PW7 之後,而 D4 當天是正當地向 PW7 講解
Q 借款事宜,並無作出虛假陳述。 Q
R R
194. PW7 供稱 D4 在 2016 年 1 月 8 日指他的信貸紀錄「花
S S
晒」,游說他先向財務公司借錢,並為他計數,然後說扣除一切後,
T PW7 可從借款中拿兩三萬來用,餘數交由焯森保管,直至 PW7 成功 T
向銀行借貸。
U U
V V
- 43 -
A A
B B
C 195. 警方在焯森辦公室的電腦內找到證物 P6b,看來是有關另 C
一客戶黃霆的文件(內容見上文第 107 段),這顯示焯森中人會怎樣
D D
向客人說。
E E
F
196. PW7 在庭上作供令人覺得他不是一個醒目的人,有時表 F
達得有點亂,但他作供誠懇直接。本席信納 PW7 是一個誠實的證人,
G G
信納他說 D4 在 2016 年 1 月 8 日叫他把財務公司的部份貸款留置焯
H H
森,但他記不起 D4 當天有否說實$755,000 的數目。
I I
197. 律師指 D4 與 2016 年 1 月 8 日之後有人欺詐 PW7 的事無
J J
關,他質疑 PW7 宣稱在 2016 年 1 月 8 日後曾數次和 D4 通電關於借
K 款和金錢交收的安排。律師指 PW7 給警方的多份口供都沒有如此說 K
L 明。 L
M M
198. 對於多份證人口供沒有如此記載,PW7 作出解釋(見上
N N
文第 85-90 段)。本席信納,肯定 PW7 在 2016 年 1 月 8 日之後確曾
O 數次和他認為是 Charles Mak 的人通電。 O
P P
199. 律師說即使 PW7 真的以為電話中人是 Charles Mak,那人
Q Q
也可能是僭用 Charles Mak 之名或電話,扮成 D4 去指示 PW7 將
R $755,000 交給姓葉的男子。 R
S S
200. 沒有證據顯示焯森內有其他人接替 D4 去處理 PW7 的借
T T
款事宜,也沒有證據顯示有人僭用 D4 之名或電話而扮成 Charles Mak
U U
V V
- 44 -
A A
B B
去指示 PW7 將$755,000 交給姓葉的男子,本席肯定在那些電話聯繫
C 和 PW7 對話的就是 D4 本人,他在電話中指示 PW7 於 2016 年 1 月 C
25 日將$755,000 交給姓葉的男子。
D D
E E
I.4.3 D4/自稱姓葉的男子/焯森
F F
201. 律師指沒有證據顯示 D4 知道自稱姓葉的男子的言行,又
G G
指控罪六並非指 D4 和姓葉的男子一起犯案。
H H
I
202. 控罪六的確不是串謀罪,罪行詳情也沒提及那位自稱姓葉 I
的男子,但控方的舉證明顯指控 D4 和該男子同屬焯森。
J J
K 203. 控方沒有舉證焯森是否一間獲得認可的會計師行,本席不 K
會亂作推定。
L L
M M
204. PW7 從未收過任何銀行聯絡他關於借款的事。本席肯定
N 焯森中人從不打算直接或間接替 PW7 向任何銀行申請借款。另外, N
證據顯示焯森在 2016 年 2 月 2 日被警察搜查後,很快搬走。本席肯
O O
定焯森並非一間正當經營的會計事務所,它只是以會計事務所作幌子
P P
去吸引客人,表面上會為客人向銀行申請低息借款,但實際上游說他
Q 們向財務公司借貸,並要他們把部份借款留置焯森,訛稱日後全數給 Q
R
回客人。 R
S S
205. 本席信納 PW7 供稱 D4 叫他將財務公司的部分貸款交出,
T 托辭由焯森暫管,當銀行貸款獲批後,PW7 便可取回全數。D4 其後 T
U U
V V
- 45 -
A A
B B
在電話中叫 PW7 把$755,000 交予自稱姓葉的男子,那人給回 PW7 收
C 據。本席肯定 D4 和自稱姓葉的男子同是一夥,以焯森為營運欺詐勾 C
當的基地,D4 (a) 由始至終都知道焯森的人(包括 D4 自己)從不打
D D
算直接或間接為 PW7 向任銀行申請借款,根本沒有人為 PW7 向任何
E E
銀行辦理手續,(b) 向 PW7 表示焯森只是暫時保管財務公司的部份貸
F 款,但根本從不打算歸還給 PW7。本席肯定 D4 作出上述 (a) 和 (b) 的 F
虛假陳述是為了欺詐 PW7,致使 PW7 後來將$755,000 交給自稱姓葉
G G
的男子。
H H
I I.4.4 控罪六裁決 I
J J
206. D4 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這是他的權利。D4 沒有
K K
刑事定罪紀錄,應被視為犯罪性低及可信性高的人。
L L
207. 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 D4 在控罪六欺詐 PW7,本席
M M
裁定 D4 的控罪六罪名成立。
N N
O O
P P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Q Q
R R
S S
T T
U U
V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