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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01/2022
[2024] HKDC 1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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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C C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11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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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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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林慧寶 LIM Fui-pauw
F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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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G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H 日期: 2024 年 9 月 4 日 H
出席人士: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先生及檢控官黃顯燊先生,
I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I
黎安妮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萃群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J 控罪: 縱火(Arson)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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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L ----------------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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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一項縱火罪,她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本席的裁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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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很簡單。被告居住於屯門蝴蝶邨。2022 年 9 月 10 日大清早,被告
O 行經蝴蝶邨街市一間店鋪。她用打 火機點燃 店鋪的窗簾,然後離開。店鋪的 窗簾、鐵 O
閘和木板有所損壞、燻黑,火勢很 快被途人 撲滅。街市的閉路電視攝錄了被告 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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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辯 方 不 爭 議 被 告 點 燃 窗 簾 的 動 作 , 但 聲 稱 被告 是 一 名 精 神 病 患 者 。 案 發 時 ,
Q 被告是路經街市去商場途中。被告 只是聽取 一些心內的聲音去燒死一些螞蟻 。辯方 說 Q
被告並沒有犯罪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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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C 條承認事實(證物 P1)如下:—
S S
( 1) 屯 門 蝴 蝶 邨 蝴 蝶街 市 一 間 叫 「 好 有您心 」 的 水 果 店 , 東 主 是 葉振 邦 。 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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鋪位於商場和街市的地下樓層。這街市和蝴蝶商場相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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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閉路電視在 2022 年 9 月 10 日大約 06:13 時至 07:28 時的準確攝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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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段儲錄於光碟(證物 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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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從閉路電視所截取的截圖為 P2A(1)—(22)。當中 P2A(1)—(7)
C
及(16)—(21)可見被告的衣著,及被告左邊膊頭的白色膠布。 C
D ( 4) 事 件 中 沒 有人 受 傷 。 店 鋪 東主 有 一 些損 失 , 包 括 窗 簾 、 鐵閘 及 一 塊 木 板 ,D
總損失約為$2,3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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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警 方 把 店 鋪 的 損 壞 情 況 , 及 現 場 情 況 拍 照 [ 照 片 冊 為 P4 ( 1 ) —
F (20)]。 F
G (6)案件證物鏈不受爭議。 G
H (7)被告居於街市附近的湖景邨湖碧樓一單位。 H
I (8)被告的身分沒有爭議。 I
J J
5. 控方只傳召一名警員作供,而店鋪東主葉振邦的口供以第 65B 條呈堂,為證
物 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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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葉振邦在其口供指出,他在 2015 年創立「好有您心」水果店。2022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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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日早上 7 時,他收到管理處通知,店鋪 發生火警。他趕往店鋪,發現一塊布曾被
M 燒,木板有燻黑痕跡,鐵閘亦有燒 黑痕跡。 他沒有報警。後來,他從管理處 得知閉路 M
電視拍攝了一名女子點火的情況,他於是報警。他並不認識那女子。他有買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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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人警員 15941 鍾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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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22 年 9 月 10 日他便裝當值。早上 11 時許,他奉命到蝴蝶邨商場。稍後,
Q 他在一間叫八方社的店鋪外看見被 告和一名 男子(後知是被告的丈夫)在店 鋪內商談 Q
買手機或手機配件。當被告及其丈 夫行出店 鋪,警員便截查 被告。當時警員 有兩名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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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警員在旁。警員表示身分,並簡 述案件情 況。被告說她沒有做過。被告的 丈夫說被
S 告是精神病患人士。當時警員尚未 拘捕被告 ,他要看閉路電視。警員當時覺 得被告眼 S
神恍惚,但對答正常。一名女警在 前述八方 社店鋪外向被告搜身,找到一個 煙盒,內
T 有一些香煙及一個打火機。警員把 被告交由 軍裝警員看管,然後到管理處看閉 路電視。T
U 8. 警員在 11 時 45 分返回八方社店鋪,以縱火罪拘捕被告。警員不覺得被告在 U
當時受到酒精或藥物的影響。警員 認為被告 明白他的說話。警員不記得被告 當時有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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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戴口罩。警員把被告帶返警署。被告的丈夫跟隨,並帶了一套衣物給被告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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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在 辯 方 盤 問 下 , 警 員 曾 查 問 店 鋪 東 主 的 損 失, 大 約 是 $2,350 元 左 右 。 當 警
C
員拘捕及警誡被告時,被告曾說她 沒有做過 。警員不同意被告在現場並沒有 對話。在 C
警署內,警員認為被告的丈夫陪同 被告較為 適合。警員在一時許向被告及被 告丈夫簽
D 發 Pol. 150 通知書(P6)。警員知道被告並沒有向值日官作出任何投訴 。 D
E 10. 在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並沒有中段陳詞。 E
F 11. 本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F
G 12. 被 告 選 擇 出 庭 作 供 , 由 於 辯 方 證 人 葉 健 欣 醫生 的 工 作 流 程 及 限 制 , 本 席 批 准 G
葉醫生首先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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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
辯方證人葉健欣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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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辯方呈上 2 份由葉醫生撰寫的被告精神科報 告(D1(A),日期是 2022 年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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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0 日;及 D1(B),日期是 2023 年 6 月 16 日)。這些報告是被告還押期間因應
L 法庭要求而撰寫的。葉醫生並不是 被告的主 診醫生。她屬於青山醫院法醫精 神科。葉 L
醫生看過被告在醫管局的紀錄,知道被告有服用精神科藥物。被告從 2022 年開始有
M 食安眠藥。被告亦有飲酒習慣。葉 醫生認為 飲酒過量會使人情緒波動 ,思覺 失調及幻 M
聽。一個人有酒癮會越飲越多,有時會產生心悸、頭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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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被告曾在 2022 年 9 月 8 日凌晨入院,但在早上便出院。葉醫生知道被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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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一種叫「瓜子」的安眠藥,長期 食用會上 癮及影響記憶 和自我控制能力。 一些抗抑
鬱藥可以幫助病人睡覺,因此不一 定要食安 眠藥。辯方大律師提供兩包有藥 名的膠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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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及 D3),但日期是 2024 年 5 月。葉醫生所撰寫兩份報告都指被告適合對控罪
Q 作出答辯。 Q
R 15. 在控方盤問下,葉醫生說從紀錄中,被告是因飲醉酒而在 9 月 8 日凌晨一時 R
許被送到廣華醫院急症室。本案案發日期是兩日之後,即 9 月 10 日早上 6 時許。葉
S 醫生不知道被告當時的精神狀況。但如果被告在 9 月 8 日出院後並沒有再飲酒,那麼 S
葉醫生認為理論上被告不應在 9 月 10 日仍然受酒精影響。葉醫生亦說 2022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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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份報告提及被告食安眠藥,但在 2023 年那份報告(D1(B)),被告則沒有說。而
被告亦是第一次提及聽到聲音的事 。葉醫生 知道被告自己買安眠藥食 ,那些 安眠藥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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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醫生處方。葉醫生不覺得被告有思覺失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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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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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被告於 1961 年 3 月在印尼出生,現年 63 歲 ,在印尼是小二程度。被告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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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婚姻在印尼,育有兩子;第二段婚姻在香港,有一子一女;而第三段婚姻在 C
2021 年 的 香 港 發 生 , 有 一 女 。 現 在 和 現 任 姓 何 丈 夫 同 住 。 被 告 是 家 庭 主 婦 , 她 有
D $2,300 元傷殘津貼,但沒有申請綜援。被告從 1990 年開始有飲酒習慣,2004 年曾 D
到屯門戒酒中心戒酒,亦曾經在青山醫院住院超過一個月。被告不記得 2022 年 9 月
E 時她的精神狀態,亦不記得本案案 發日期。 被告說她每日都會頭暈、頭痛、 心「立立 E
亂」,內裡好像有人說話。被告曾患乳癌,左乳房被切除,需要定時覆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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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022 年 9 月 8 日,被告去的士高唱歌飲酒,但後來不省人事,需要朋友送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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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廣華醫院。被告說她在飲酒後只會很想睡,不會有激烈或暴力行為。9 月 8 日早上
H 7 時許,被告出院後便 獨自搭的士回 家睡覺 。被告說的士費是$230 元。被告說 回家 H
後在她上床之前,她的手機意外地 跌落廁所 ,弄壞了。那日她留在家,沒有 出外。丈
I 夫是在晚上才上班,做地盤工作。 I
J 18. 被告說她在 9 月 9 日整日都沒有飲酒。被告說她在心情好時便不食藥,不好 J
時才食藥。被告亦說醫生處方 7 種藥給她,她多數食 4 種藥。被告說在 9 月 8 日和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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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9 日,她都沒有食藥。被告自己有買「散利痛」來食,一次 2 粒,有時 3 粒,有時
一天都食了 10 至 12 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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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案發當日 9 月 10 日早上 6 時許,被告說她行去商場,看看那手機店開門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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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途中,被告經過水果店,忽然 覺得丈夫 在後邊叫她,所以被告轉頭一望 。被告說
N 她看見涉案店鋪上有螞蟻,所以要 燒死螞蟻 。被告不知道會燒到那些簾布。 被告反問 N
她不認識涉案水果店的東主,為何 要燒他的 東西。被告曾經 說她見到螞蟻, 後來亦說
O 她聽到心中有把聲叫她燒螞蟻。之 後,被告 推門進入商場。由於手機店並未 開門,所 O
以被告折返,於是再經過涉案的水果店。回家後,被告睡了一會,然後在 10 時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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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到商場的手機店。被告說她從 17 歲開始便有吸煙習慣。
Q Q
20. 在盤問下,被告說在廣華醫院出院後,在 9 月 8 日、9 月 9 日和 9 月 10 日,
她都有食醫生所開的藥。那時候, 被告很久 沒有食安眠藥。案發時,被告聽 到一把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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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她燒螞蟻,叫她「整死」螞蟻。 這是她第 一次聽到弄死螞蟻的聲音 。被告 經常聽到
S 「聲音」叫她做事,例如掃地、洗 碗。被告 曾經對醫生說散利痛藥丸是幫她止 頭痛的。S
T 21. 被 告 說 那 聲 音 是 叫 她 燒 死 那 些 螞 蟻 , 後 來 補充 說 螞 蟻 「 近 住 布 上 」 。 被 告 確 T
實是在布上見到螞蟻,但不知道有 多少隻螞 蟻。在警署,被告對警員說她沒 有燒他人
U 的東西,只是燒螞蟻。被告說她在 2022 年 9 月出街時戴有口罩。被告知道如果沒有 U
戴口罩便會被捕,但被告不記得 9 月 10 日早上的精神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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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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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由始至終,舉證的責任都在控方。被告沒有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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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本 案 案 情 並 不 複 雜 。 辯 方 不 爭 議 被 告 在 案 發時 的 縱 火 行 為 , 而 這 亦 是 確 切 地
D 在閉路電視拍錄下來。被告在 06:52 時(截圖 4)已經經過涉案水果店走近木門, D
但被告回轉頭拿出打火機行到簾布 ,然後用 打火機點燃簾布。那時被告戴有 口罩。當
E 簾布開始點燃,有火光後,被告便施施然推開旁邊的木門離開(截圖 7),那時是 06:E
53 時 。被 告從 沒 有探 頭近 望看 看 有沒 有螞蟻 , 亦沒 有打 算 用火 輕輕 掃掃 來 弄死 螞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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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而被告看見火光,有火苗才離開 現場。從 片段來看,明顯地,被告是在回 頭探望旁
邊有沒有行人才走到簾布點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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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被 告 一 方 面 說 她 聽 到 有 一 把 聲 叫 她 燒 死 螞 蟻, 但 被 告 在 初 頭 一 階 段 並 沒 有 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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螞蟻在那裡,後來才說螞蟻在簾布 上。問題 是,為何那把聲音是說燒死螞蟻 ,而不是
I 弄死螞蟻。弄死螞蟻可以用手把螞 蟻打死或 壓死,但如果說是「燒死螞蟻」 ,那麼首 I
先便要知道被告身上有打火機或點 燃工具才 能燒死螞蟻。被告有甚麼動機縱 火則不得
J 而知。被告說她只是想燒死螞蟻而 不是縱火 ,但被告在現場以及在警署都是 說她沒有 J
做過,即是沒有縱火,並沒有說她 只是想燒 死螞蟻。被告亦沒有說她受酒精 或藥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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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事實上,在葉醫生的第一份報告,被告並沒有提及燒死螞蟻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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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葉醫生在其第二份報告(D1(B))第 8 段提及被告不同的說法。被告 在 07:
02 時(截圖 18)再次經過涉案的水果店,那時那被燒了一角的簾布已經擺放在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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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圍欄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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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被 告 只 是 淡 然 路 經 , 不 覺 得 奇 怪 , 不 覺 得 詫異 , 似 乎 一 切 都 不 關 她 的 事 。 本
O 席並不信納被告的說法。況且,如果被告的手機是在 9 月 8 日或 9 月 9 日跌落廁所 O
弄壞,被告大可在 9 月 9 日下午或者晚上到商場內的手機店,而不是在 9 月 10 日早
P 上 7 時左右獨自去商場,去查看手機店開門 做生意沒有。這並不合理。而且,被告的 P
丈夫那時亦沒有和被告一起。閉路 電視亦看 見被告並 不是蹣跚行路,或精神狀 態不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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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不能行動自如,被告和正常人行 路無異。 如果被告只是打算去查看手機 店 開門了沒
有,她為何帶有煙盒和打火機?被 告自己亦 記得當時她出街時要戴上口罩,以 防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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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27. 辯 方 在 其 結 案 陳 詞 說 控 方 沒 有 證 據 顯 示 被 告體 內 的 酒 精 成 份 。 被 告 患 有 精 神 S
病,曾入住青山醫院超過一個月。 辯方說在 案發時,被告以為她在燒螞蟻, 不知道燒
T 了窗簾布,有一把聲音叫被告燒螞 蟻。但被 告在警員警誡下從沒有說她受到 一把聲音 T
影響,沒有說她只是一心去燒螞蟻,而是說「我冇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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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從 閉 路 電 視 所 看 見 , 包 括 被 告 重 回 涉 案 現 場來 看 , 被 告 的 行 為 舉 止 並 不 是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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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某 種 聲音 的 影響 。那 簾 布有 花 的圖 案 [見 P4( 12)-( 14)] , 本席 認 為從 遠 處
來查看螞蟻的出現並不容易,更何 況被告並 沒有探身近距離看看螞蟻是否在 簾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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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逕自用打火機在簾布一角點火 。被告不 認識涉案水果店的東主,亦沒有 和他人結
C 怨,並不能說她不能縱火。 C
D 29. 辯方引用上訴庭在 特區 訴 鄧育華 [2007] 3 HKLRD 320,就被告有可能 D
的罔顧的犯罪意圖作出陳述。辯方 認為「如 果被告由於她的年紀或個人狀 態 ,她真實
E 地不知道或預期其行為的危險,她就沒有可責性」(見辯方陳詞第 23 段)。辯方亦 E
複述 鄧育華 判詞的第 81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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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首先, 在前 述 鄧育華 一案 ,該 上訴 人是 被控 兩項《 刑事 罪行 條例 》第 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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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上訴人在不同日子在她所居住 的地方縱 火,因而罔顧他人的安危 。但本 案的被告
H 所面對的控罪是第 60(1)條。就罪行詳情而言,控方指被告意圖用火損壞店主的財 H
物,而順帶加上「或罔顧該等財物 是否會被 損壞」。這和 鄧育華 一案最大不 同之處,
I 是控方沒有指被告「罔顧他人安危 」。實際 上,就控方的證據而言,控方可 以直接說 I
被告用火意圖損壞他人財物,而不 需要再加 上「罔顧」這元素 。被告是明明 用打火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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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燃簾布,而實質上該簾布亦被燒著。因此,被告並不需要罔顧那簾布會否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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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被 告 的 犯 罪 行 為 無 可 爭 議 。 辯 方 試 圖 以 被 告的 精 神 病 患 及 精 神 狀 況 來 爭 論 被
告的犯罪意圖,但被告對警員說她 沒有做過 ,本席相信這是指被告 的縱火行 為。被告
L L
亦在作供時指她在 9 月 8 日早上從廣華醫院出院,直至 9 月 10 日早上時分她都沒有
M 飲酒,沒有濫藥(註:被告並不能明確地說她在 9 月 8 日至 9 月 10 日早上 7 時之前 M
有 沒 有 食 醫 生 處 方 的 藥 物 ) , 這 亦 表 示 辯 方 不 能 夠 以 「 自 願 昏 醉 」 ( self-
N intoxication)作為辯解,雖然法理上這亦不是抗辯理由 。 N
O 32. 再 者 , 葉 醫 生 在 第 二 份 醫 生 報 告 ( D1(B)) 亦 說 出 被 告 不 同 說 法 , 特 別 是 較 O
早時的第一份報告並沒有提及那燒 死螞蟻的 聲音的存在。不過,就算被告在 第一份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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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報告提及那把聲音,本席亦認為並不可信。
Q Q
33. 綜 合 各 項 證 據 , 以 及 整 體 的 環 境 證 據 而 言 ,本 席 裁 定 控 方 在 毫 無 疑 點 下 舉 證
被告干犯一項縱火罪。本席判被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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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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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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