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勇案 DCCC286/2023

向未成年少女施加性行為是否有罪?

罪名成立
四項控罪均罪名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30/8/2024[2024] HKDC 144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超勇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李超勇面對四項控罪:兩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一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以及一項刑事恐嚇。控方指被告人在2022年3月至7月期間,駕駛私家車接載13歲女童X,要求她提供口交,並在其中一次性交;其後又以披露相關錄像威脅X。被告人承認曾與X透過Instagram聯絡、駕車接送及給予金錢,但否認有任何身體接觸,並爭議自己就是X所指的「李先生」。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爭議包括: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就是X所指的李先生;X的證供是否可信及可靠;手機對話截圖是否具足夠真實性;以及各項猥褻行為、非法性交及刑事恐嚇的法定元素是否成立。被告人不作供,辯方主張身份混淆或誣告。

判決理由

法庭重申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在控方,標準為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人不作供本身不得引致不利推論。手機對話截圖雖可作為實物證據呈堂,但因多人可登入帳戶、X不能確認發訊者,以及不同日期取得的截圖數量不一致,法庭拒絕依賴其內容。即使排除該等證據,法庭仍接納X的錄影會面及庭上證供,認為她直接、誠實且整體可靠。被告人承認的接送、車輛及付款等背景,與X所述情況高度吻合,支持身份認定及各項罪行元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R v Galbraith [1981] 1 WLR 1039,處理中段陳詞及表面證據是否足夠;引用Li Defan v HKSAR (2002) 5 HKCFAR 320,說明控方的舉證責任及刑事證明標準;並依R v Sharp [1988] 1 WLR 7分析被告人的混合口供。法庭亦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9C條接納及處理兒童錄影會面。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四項控罪的全部元素,被告人李超勇四罪均罪名成立。本判決為定罪裁決,判刑安排未見於所提供的裁決理由書。

判決啟示

判決突顯身份認定可由兒童證人的整體證供及獨立背景事實支持,即使電子對話紀錄因真實性疑問不能依賴,亦不必然導致控方案件失敗。判刑並非本文件處理事項。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13歲女童的單獨證供可以令被告人定罪嗎?
A.

可以,但法庭必須仔細評估其可信性及可靠性。本案法官接納X的錄影會面及庭上證供,並認為她誠實可靠,故即使不依賴手機對話,仍裁定四項控罪成立。

Q.手機訊息截圖不能證明真實,會否影響整宗案件?
A.

不一定。法庭認為本案截圖存在帳戶可由他人登入及內容不一致等問題,因此不予依賴;但女童證供及其他背景事實仍足以證明身份和控罪元素,最終被告四罪成立。

Q.被告人不作供,法庭可以因此認為他有罪嗎?
A.

不可以。法庭重申被告人沒有舉證責任,不作供不得導致不利推論。不過,本案控方證據已達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故被告人最終四項控罪均被裁定罪名成立。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