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文案 DCCC749/2023

替詐騙集團收款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42個月
被告因串謀詐騙被判監禁4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27/8/2024[2024] HKDC 14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刘小文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 (conspiracy to defraud)。案情指,87歲的鄭嬋珠接獲冒充其兒子及其朋友的電話,被告知兒子被捕,需要金錢保釋。其後,被告受「呀杰」安排,以陳輝名義到彩雲邨向鄭女士收取款項。警方埋伏期間,被告收取一個以廢紙冒充現金、代表港幣70,000元的膠袋後被捕。被告承認收取港幣1,000元報酬,並知道自己參與騙局。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詐騙的量刑。法院須考慮電話騙案針對老弱人士的嚴重性、被告在騙局中的角色、港幣70,000元的涉案款項、認罪扣減,以及電話騙案普遍性是否足以構成加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院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確認串謀詐騙最高可判監禁14年。依上訴庭一系列判例,電話騙案較街頭騙案可惡,即使金額不高,通常以三至四年作量刑起點。被告明知目標為老年受害人,仍擔任收款的重要部分,故以四年為起點。被告及早認罪,獲三分一扣減至32個月;法院再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因同類電話騙案普遍而加刑三分一,最終為4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2011] 2 KLRD 167、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誠、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皓傑,確立電話騙案一般以三至四年為量刑基準,並強調其嚴重性不因沒有暴力威嚇而降低。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監禁42個月。四年量刑起點先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至32個月,再因電話騙案普遍性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三分一。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收款者即使沒有策劃整個騙局,若明知涉及針對老弱人士的電話騙案,仍可能被視為重要參與者。電話騙案的普遍性可支持加刑,以達阻嚇目的。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替電話騙案集團收錢會判刑多久?
A.

法院認為被告明知騙局涉及老年受害人,仍擔任收款的重要部分。四年起點扣除認罪優惠,再因案件普遍性加刑,最終判監禁42個月。

Q.電話騙案沒有暴力,是否仍會重判?
A.

法院指出,電話騙案的嚴重性不會因沒有毆打、扣押或其他威嚇而降低,並以三至四年作一般量刑起點。本案最終判處被告監禁42個月。

Q.及早認罪可減多少刑期?
A.

本案被告第一時間通知法庭將承認控罪,獲三分一刑期扣減。四年起點因此降至32個月,但其後因電話騙案普遍性加刑三分一,總刑期為4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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