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尚樺案 DCCC1038/2022
網上留言是否構成煽惑傷害警員?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尚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案情摘要
被告人楊尚樺是連登帳戶「廢 J0HN ミ世」的擁有人。2019年12月5日,他在一篇討論如何協助示威者逃離警方包圍的公開帖文下,發布留言「反包成功係諗住點?1) 搶裝 2) 打狗 3) 殺狗 4) 齋圍 冇共識冇得搞」。控方指「打狗」及「殺狗」分別指襲擊及殺害警務人員,構成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務人員。被告否認控罪,稱留言旨在引發反思,沒有煽動意圖。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煽惑他人犯罪 (incitement) 的行為及意圖是否成立。控方主張留言按整體語境、社會背景及受眾理解,實際上提議及鼓勵傷害警員;辯方則稱留言只是問句、不具指向性,旨在促使反思,不能證明煽動意圖。
判決理由
法庭採納煽惑罪屬普通法預備性罪行,控方須證明被告以言語或行為溝通,促使他人作出涉及犯罪的行為,並具意圖或相信受煽惑者會持有相關犯罪意圖。裁斷煽惑須考慮所有周邊情況,作整體分析,並評估文字的自然及合理作用,不可逐字切割。案發時帖文受眾普遍敵視警員,原有討論只涉及逃離包圍,被告卻首次提出「打狗」及「殺狗」,並以「冇共識冇得搞」鼓動一致行動。綜合背景、用語及被告長期網上言論,法庭裁定兩項元素均毫無合理疑點地成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律政司司長 訴 潘榕偉,說明煽惑罪的預防功能;並引用 HKSAR v Tong Ying Kit (No 7),確立須考慮整體語境及文字的自然合理作用。HKSAR v Jariabka Juraj、Mak Sun Kwong v R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文遠支持煽惑元素及不要求煽惑者與被煽惑者具有相同犯罪意圖。證據問題則引用 HKSAR v Zabed Ali 及 DPP v P。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罪名成立。法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有控罪元素。本判決為定罪理由,判詞未載本次裁決的刑罰命令。
判決啟示
公開網上留言即使以問句或列點形式表達,仍可按整體語境構成煽惑。受眾、社會氣氛、先前討論內容及留言的自然合理作用均屬重要。判詞亦說明與意圖及語境相關的其他網上帖文、手機資料及錄影會面可獲接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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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連登留言叫人打警察會否犯法?
法庭認為,留言須按發布背景、受眾、社會氣氛及文字整體作用理解;本案「打狗」及「殺狗」構成煽惑傷害警員,被告最終罪成。
Q.用問句發表暴力留言也可以算煽惑嗎?
可以。法庭不會只看句式,而會考慮文字的自然及合理作用及全部周邊情況。本案雖以問句表達,實際上仍被裁定具有提議及鼓勵作用。
Q.控方可否用被告以前的網上帖文證明煽惑意圖?
如其他帖文有助說明涉案留言的語境、受眾理解或被告意圖,且證案價值高於損害性,法庭可接納。本案相關帖文、手機資料及會面紀錄均獲准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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