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1038/2022
C [2024] HKDC 1338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1038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楊尚樺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L L
日期: 2024 年 8 月 17 日
M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黎靖頎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郭憬憲先生及陳思齊先生,由伍展邦律師行延聘,代表 N
被告人
O O
控罪: 煽 惑 他 人 有 意 圖 而 傷 人 ( Incitement to wound with
P P
intent)
Q Q
-------------------------
R R
裁決理由書
S ------------------------- S
T T
U U
V V
-2-
A A
B B
1. 被告人面對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
C 害」罪1。被告人否認控罪。 C
D D
2.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 2019 年 12 月 5 日在香港,意圖
E E
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
F 惡意傷害前述的警務人員」。 F
G G
3. 控方案情指,被告人於 2019 年 12 月 5 日(下稱「案發
H H
當日」)於連登討論區一篇主題為「【戰略】再唔改變,好快會有
I 第二次 POLY!!」的帖文中,發布了一則留言,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 I
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務人
J J
員。
K K
L 4. 據被告人自願作出的錄影警誡會面及辯方陳詞,辯方案 L
情指,被告人發布的該則留言內容不具煽動性,目的是為了引起反
M M
思,被告人不具煽動意圖。
N N
O 有關煽惑罪的法律原則 O
P P
5. 控方在其書面結案陳詞已詳盡交代了有關煽惑罪的法律
Q 原則及本案控罪的罪行元素,辯方對控方此部分的陳詞並無異議, Q
R 本席在此採納有關的內容。 R
S S
T T
1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7(a) 條並可根據第 221 章《刑事訴訟
程序條例》第 101I 條予以懲處。
U U
V V
-3-
A A
B B
C 6. 煽惑他人犯罪是普通法罪行,是預備性質罪行之一 C
(inchoate offence)。煽惑罪的要旨是:
D D
E (1) 阻止某人慫恿或鼓勵其他人犯罪,即使沒有人因 E
F
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及 F
G G
(2) 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候介入,阻止被煽惑的人
H 干犯罪行。 H
I I
(見律政司司長 訴 潘榕偉 )。 2
J J
K 7. 「煽惑」罪的罪行元素是: K
L L
(1) 犯罪行為(actus reus)方面,煽惑者(inciter)以
M M
說話或行為與被煽惑者(incitee)溝通,以煽惑被
N 煽惑者作出或引致作出一個或一些行為,而該些 N
行為會涉及被煽惑者干犯罪行;
O O
P P
(2) 犯罪意圖(mens rea)方面,煽惑者意圖或相信若
Q 被煽惑者作出被煽惑的行為,將懷有相關罪行的 Q
犯罪意圖;
R R
S S
T T
2
U [2022] 4 HKLRD 990, [33]-[34] U
V V
-4-
A A
B B
(3) 煽 惑 者 與 被 煽惑 者 不 需 要擁 有 同 等的犯 罪 造 意
C (no parity of mens rea)。控方毋須證明被告人成 C
功煽惑他人,儘管後者最終沒有犯罪,煽惑者亦
D D
干犯這些煽惑罪行。
E E
F (見 HKSAR v Jariabka Juraj 3;Mak Sun Kwong v R 4;香 F
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文遠 5)
G G
H H
8. 「煽惑」泛指鼓勵、說服、提議、甚至威嚇別人,或對
I 別人施壓6。 I
J J
9. 關於裁斷涉案行為是否構成煽惑的行為時,原訟法庭在
K K
HKSAR v Tong Ying Kit (No 7) 7一案中在考慮了多宗英國案例後,進
L 一步總結出以下法律原則: L
M M
(1) 煽惑可以是針對社會大眾作出,不論是以刊登文
N 章、廣告或發表言論的形式作出; N
O O
(2) 在考慮有關事項是否構成煽惑時,所有周邊的情
P P
況(all surrounding circumstances)亦需要被考慮在
Q 內,包括構成被控訴的事件的背景; Q
R R
S S
3
[2017] 2 HKLRD 266, [63]-[66]
4
[1980] HKLR 466, 472-475
5
T [2021] 2 HKLRD 1065, [51] T
6
吳文遠案第 52 段)
7
U [2021] 5 HKC 100, [33] U
V V
-5-
A A
B B
(3) 在裁定有關事項是否構成煽惑時,需要對該事項
C 作出整體的考慮; C
D D
(4) 在決定有關字眼是否可以構成所聲稱的煽惑時,
E E
需考慮文章或用字的自然及合理作用(natural and
F reasonable effect)。 F
G G
本案的爭議焦點
H H
I
10. 本案控罪的罪行元素為: I
J J
(1) 被告人作出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
K 害的行為,即: K
L L
(a) 被告人發布該涉案留言(元素 1);
M M
N (b) 發布涉案留言構成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 N
意傷害警務人員的行為(元素 2);
O O
P P
(2) 被告人作出此行為時具備控罪煽惑他人所需的犯
Q 罪意圖,即懷著他人若按被告人的煽惑而行事就 Q
會干犯刑事罪行這意圖而作出煽惑(元素 3)。
R R
S S
11. 被告人不爭議元素 1,但爭議元素 2 及元素 3。
T T
U U
V V
-6-
A A
B B
控方證據
C C
12. 審訊時辯方反對以下三類證物呈堂,理由為這些證物涉
D D
及涉案留言以外的內容,不具相關性及/或對被告人的損害遠超其舉
E E
證價值:
F F
證物類別 (1): 被告人連登帳戶的其他帖文(證物
G G
P2);
H H
I
證物類別 (2): 被告人的 iPhone 11(證物 P4)及拍攝 I
該手機屏幕內容的照片(證物 P3);
J J
及
K K
L
證物類別 (3): 被告人的第一及第三次錄影會面紀錄 L
(證物 P5 及 P9)及相應謄本(證物
M M
P5A 及 P9A)。
N N
O
本席經考慮控辯雙方陳詞及相關案例後,裁定這些證物 O
可以呈堂。判決理由載於〈附件一〉,在此不贅。
P P
Q 13. 本席裁定這些證物可以呈堂後,控辯雙方把這些證據納 Q
入承認事實呈堂。
R R
S S
T T
U U
V V
-7-
A A
B B
14. 控方證據主要來自兩份獲承認事實8及據此呈堂的文件證
C 物9。 C
D D
15. 文件證物包括被告人的三份錄影警誡會面 10 ,都是混合
E E
性口供,辯方同意三份錄影警誡會面都是被告人自願作出,而且是
F 準確的紀錄。 F
G G
16. 此外,控方傳召了三名警員證人作供,依次是偵緝警員
H H
12229(證物警員)、偵緝警員 22462(處理證物及檢驗的警員)及
I 偵緝警員 14798(拘捕警員),並將被告人的一部 iPhone 11 11呈堂。 I
偵緝警員 12229 的證供主要涉及解釋本案的文件證物(包括涉案帖
J J
文及留言、被告人的其他相關帖文)以及該 iPhone 11 的檢取、交收
K K
及拍攝。偵緝警員 22462 的證供關乎該 iPhone 11 檢驗及證物鏈。偵
L 緝警員 14798 的供詞則涉及增補有關被告人三次錄影會面紀錄的詳 L
情。
M M
N N
17. 辯方對三名控方證人都沒有作出盤問,本席信納他們的
O 證供。 O
P P
18. 控方舉證完畢,辯方作出中段陳詞,指涉案留言不能構
Q Q
成煽惑,並認為留言沒有指向性,沒有鼓勵、建議、指令、慫使別
R R
S S
8
證物 P10 及 P11
9
證物 P1 至 P9
T 10
證物 P5、P7 及 P9 及其謄本證物 P5A、P7A 及 P9A;證物 P5 及 P9 經控方編輯,P5A 及 P7A T
也作出了相應編輯
11
控方證物 P4
U U
V V
-8-
A A
B B
人去做任何事情的意味。法庭經考慮控方證據及雙方陳詞後,裁定
C 表面證供成立。 C
D D
19. 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也沒有傳召其他證人。
E E
F
法律指引 F
G G
20. 舉證的責任在於控方,其舉證必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
H 辯方則沒有責任證明甚麼。若然辯方的案情是或可能是真的,疑點 H
I
的利益則歸於被告人,而疑點不一定來自辯方案情,本席必須審視 I
控方的證據考慮是否內含疑點。此外,在作出事實裁決時,法庭有
J J
權從已獲證明的事實去推論另外一些事實的存在。但本席提醒自己
K K
在作出相關的推論時是必須根據已證明的事實而得出的唯一合理推
L 論。但另一方面,當作出推論時,是可以考慮個別實際情況所加起 L
來的累積效應。
M M
N 21.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本席已就這方面適當的指引而 N
O 作考慮,即被告犯罪的傾向性較低,而其證供的可信性較高。被告 O
人選擇不作供,也沒有傳召證人或呈交證據,這是他的權利,法庭
P P
不會因此而作出對他不利的推論。然而,這表示案中並沒有相反證
Q Q
據去削弱,反駁或解釋控方證據。法庭在作出事實裁斷時,會根據
R R
S S
T T
U U
V V
-9-
A A
B B
所有的證據,從整體作出考慮12。此外,法庭沒有責任為辯方憑空想
C 像一些沒有証據基礎的辯護理由13。 C
D D
22. 就法庭如何考慮內含混合式陳述的口供,本席緊記在
E E
R v Sharp [1988] 14及 HKSAR v Poon Hoi Wing 15的指引,即混合式陳
F 述內的入罪及脫罪部份皆是可以呈堂證明其內容真實的證據,如口 F
供內包含入罪及脫罪的部份,這並不代表法庭必需要給予兩部份相
G G
同的比重;法庭可視入罪的部份更大可能是屬實的,因此給予大的
H H
比重,至於脫罪的部份由於是自圓其說的辯白,值較少或少的比
I 重,甚至不給予任何的比重。 I
J J
23. 縱使被告人沒有作供,惟法庭仍應考慮他在錄影會面中
K K
開脫罪責部份是否可信16,若果當中所說是真或可能是真,足可構成
L 疑點。 L
M M
控方案情
N N
O 連登討論區 O
P P
Q Q
R 12
HKSAR v Tang Yi Hang(CACC 146/2013),判詞第 14 至 16 段;及 Li Defan & Another v HKSAR R
[2002] 5 HKCFAR 320,第 333A-B。
13
HKSAR v Suen Yung Yung(CACC 509/2001),判詞第 62 段;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禮賢
S S
(CACC 69/2006),判詞第 34 段。
14
1 WLR 7
15
[2001] 1 HKC 363
T T
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林 [2023] HKCFI 2979
U U
V V
- 10 -
A A
B B
24. LIHKG(下稱「連登」)討論區是一個流行的香港網路
C 論壇,可供網民就不同議題作出討論及溝通互動。連登討論區有網 C
頁版,亦有手機應用程式。成功註冊連登帳戶後,用戶可以發布帖
D D
文和回應,以及分享及回覆他人的帖文和回應。連登用戶在發布帖
E E
文和回應之後,不能更改其內容。連登用戶可通過點擊拇指/符號向
F 上的符號代表對帖文/回應的正面或負面評價。17 F
G G
25. 一個主題帖文經發出後,用戶可就此帖文發出留言作回
H H
應,任何用戶都可以發出回覆作為對該留言的回應。18
I I
本案的帖文及被告人的涉案留言回應
J J
K K
26. 被告人為一個名為「廢 J0HN ミ世」的連登帳戶(下稱
L 「該帳戶」)(帳戶編號 #1654)的擁有人。該帳戶在所有關鍵時 L
間只有被告人使用,亦只有被告人知悉該帳戶的密碼。19
M M
N 27. 於 2019 年 12 月 2 日,連登帳戶「你要戰便作戰」(下 N
O 稱「樓主」)於連登討論區發布了一篇帖文20(下稱「該帖文」)。 O
P P
(a) 該帖文的主題為:「 【戰略】再唔改變,好快會
Q 有第二次 POLY!!」。 Q
R R
S S
17
見證物 P10 第 1-3 段
T
18
偵緝警員 12229 的證供 T
19
見證物 P10 第 4 段
20
見證物 P1 第 1-2 頁
U U
V V
- 11 -
A A
B B
(b) 該帖文的首句提及:「 先講重點:精銳勇武要遠
C 離大隊,應對鄧小強包抄戰術」。 C
D D
(c) 接著樓主在該帖文再以小標題「 鄧小強包抄戰術
E E
略談 」作討論,指出「鄧小強上任開始」有圍捕
F 傾向。 F
G G
(d) 樓主在該帖文的建議對策是讓「精銳勇武」從一
H H
開始便不跟隨大隊,在警方防線外圍等待衝突發
I 生、直到警方包圍網完成時從外圍幫助「手足」 I
打開缺口。
J J
K K
(e) 樓主在該帖文進一步談及這做法的好處,包括避
L 免 「 精 銳 勇 武」 都 被 一 網打 盡 , 增加被 圍 「 手 L
足」逃脫機會。
M M
N (f) 樓主在該帖文又有問答部份,指出「精銳勇武」 N
O 是「珍貴戰力」,要保住,不能因為被圍捕而失 O
去任何一個。
P P
Q 28. 及後,其他連登用戶就該帖文發布留言加入討論,期間 Q
R 樓主也不時就該些留言作回應,當中樓主表明要「轉戰略,防包 R
S S
T T
U U
V V
- 12 -
A A
B B
圍」21,指「呢個 post 嘅出現就係驚包到勇武」22。其他連登用戶就
C 該帖文留言討論如何防包圍,提出「解圍」 23 、「突破缺口」 24 、 C
「打破圍陣」25等建議,例如不與警方作任何正面對抗26、挑釁誘敵
D D
27
、建立類似物資站的臨時據點 、打遊擊及地下化 、勇武派分小
28 29
E E
隊自主行動自由發揮30、避開陣地戰31、「衝刺式突圍」「衝出個缺
F 口」 32 等。期間,曾有連登用戶提出是否有足夠「精銳勇武」人數 F
「反包圍」33,而樓主亦有回應指即使做不到「反包圍」,也可「打
G G
開缺口」34。
H H
I 29. 於 2019 年 12 月 5 日約 0338 時,被告人使用該帳戶就該 I
帖文作出第 248 則留言回應(留言 #248),內容為:
J J
K K
「反包成功係諗住點?
L L
1) 搶裝
2) 打狗
M M
3) 殺狗
4) 齋圍
N N
冇共識冇得搞」
O O
P 21
留言 #17 P
22
留言 #47
23
(留言 #95)
Q 24 Q
(留言 #185)
25
(留言 #74)
26
R (留言 #35) R
27
(留言 #45)
28
(留言 #46)
S 29 S
(留言 #168)
30
(留言 #176 及 #217)
31
(留言 #187)
T 32
(留言 #88) T
33
(留言 #163)
34
(留言 #169)
U U
V V
- 13 -
A A
B B
C (下稱「涉案留言」) C
D D
30. 於 2019 年 12 月 6 日,樓主對涉案留言作出回應(留言
E #249),內容為: E
F F
「救入面人出黎最優先,其他視乎現場情況,如果突圍果
G 時打到 D 狗訓低曬就做乜都得啦」(下稱「該回應」) G
H 31. 於被告人作出涉案留言前,並沒有任何該帖文的主題內 H
I
容、在該帖文下的留言或回應提及要「殺狗」。 I
J J
32. 2020 年 1 月 4 日,樓主於該帖文中作出第 256 則留言,
K 正式宣佈於 Telegram 成立「戰術研究學會頻道」,促進戰術討論。 K
L L
33. 該帖文以及該帖文下的內容,包括涉案留言及該回應,
M M
均為公開發布,公眾人士無需登記任何連登帳戶均可以瀏覽。
N N
34. 於 2022 年 3 月 4 日約 1135 時,當偵緝警員 12229 於網上
O O
截取及保存該帖文下的所有內容 時(包括涉案留言及該回應),該
35
P P
帖文已有 477 個讚好及 256 則留言回應,而涉案留言有上述的一則回
Q 應。 Q
R R
S S
T T
35
控方證物 P1
U U
V V
- 14 -
A A
B B
35. 偵緝警員 12229 不受爭議的證供指他在生活及工作中經
C 常使用連登。連登上會以「狗」稱呼警務人員。當被問及該帖文中 C
的「鄧小強」時,偵緝警員 12229 指 2019 年 12 月的時任警務署署長
D D
為鄧炳強。
E E
F 錄影警誡會面 F
G G
36. 有三份錄影警誡會面呈堂。
H H
I
37. 被告人在第一份錄影警誡會面 36 中的陳述包括他的學歷 I
為碩士畢業;職業是醫管局轄下一所醫院的放射師;平日有使用
J J
Facebook 及連登,都有建立帳戶;他使用該帳戶的頻密程度為「一
K K
日入面大概兩、三個鐘」;會用手機在連登留言,也會用電腦登入
L 該帳戶;四年前開始使用該帳戶。在錄影會面期間,警員向被告人 L
展示 iPhone 1137屏幕顯示資料後,被告人更正應該是在 2016 年註冊
M M
建立該帳戶才對。被告人憑警員向他展示的一些截圖解釋在連登發
N N
表言論的操作及指出他在連登所發表的言論為任何瀏覽者都可看見
O 的,包括會員及非會員。被告人在錄影會面中並顯示他能靈活操作 O
連登38。
P P
Q Q
R R
36
證物 P5
S S
37
證物 P4
T
38
大致在記項 385 時段 T
U U
V V
- 15 -
A A
B B
38. 被告人在第三份錄影警誡會面39的陳述包括他的 iPad 有
C 安裝連登軟件,一直保持登入該帳戶,但該 iPad 只有連接 Wi-Fi 時 C
才能上網。他的手提電腦長期保持登入該帳戶。
D D
E E
39. 被告人在第二份警誡錄影會面 40 就該帖文、涉案留言及
F 該回覆,有以下說法: F
G G
(1) 被告人理解樓主在主題帖文是表達想使用武力;
H H
I
(2) 被告人不肯定涉案留言是否由他發出(在庭上, I
被告人透過承認事實(證物 P10)承認涉案留言由
J J
他發出),當時警員給他看過相關截圖後,他認
K K
為涉案留言內容的含義如下:
L L
(a) 「反包」是代表脫離包圍網;
M M
N (b) 「搶裝」是指當時示威者在突圍時「攞野 N
O
走」; O
P P
(c) 「第二次 Poly」是源於有「第一次 Poly」示
Q 威者佔領理工大學的事件。當時大學內的化 Q
學實驗室被人取去化工原材料用來製造武
R R
器;
S S
T 39
證物 P9 T
40
證物 P7
U U
V V
- 16 -
A A
B B
C (d) 「狗」是在社會氣氛不良好時侮辱警務人員 C
的稱呼;
D D
E (e) 「打狗」是指襲擊警務人員; E
F F
(f) 「殺狗」是指殺死警務人員;
G G
H (g) 「齋圍」是指甚麼也不做,只是站著; H
I I
(h) 「冇共識冇得搞」是關於問示威者其實想怎
J J
樣,想達到甚麼目的;
K K
(i) 涉案留言中的四個項目並不是一個選擇或選
L L
項,而是一個列點及分段的分法。涉案留言
M M
是一個問句;
N N
(j) 雖然被告人不確定涉案留言是否由他發出,
O O
但認為涉案留言可以令示威者反思其目的是
P P
想洩憤、攻擊他人抑或進行其他行動。他留
Q 意到示威者當初的訴求及實質的行為不是很 Q
一致。涉案留言是想問該帖文的發文者想使
R R
用武力做甚麼、使用武力到甚麼程度、為何
S S
要這樣做等;
T T
U U
V V
- 17 -
A A
B B
(3) 就樓主針對涉案留言作出的回覆,被告人的理解
C 是樓主表示想使用武力離開、救包圍網入面的人 C
出來。
D D
E E
分析
F F
40. 被告人選擇不出庭作供,這是他的基本權利,法庭不會
G G
就此對他作任何不利的推論,然而,法庭也沒有責任為辯方憑空想
H H
像一些沒有證據基礎的辯護理由。辯方陳詞指被告人發布涉案留言
I 可能只是為了引起反思,沒有煽動意圖。本席必須指出,辯方這一 I
說法,並非被告人經宣誓下作出,也沒有經過盤問驗證。而且被告
J J
人在第二份錄影警誡會面提及「反思」這個說法,也似乎是他從第
K K
三者角度去考慮涉案留言的內容而得出的理解,被告人從來沒有直
L 接指出他發布涉案留言時他的想法、沒有就他發布涉案留言作任何 L
解釋,即案中根本沒有來自被告人的證供指他發布涉案留言時他的
M M
意圖、目的何在。原文是「 真係唔係好記得呢個留言係咪我留,不
N N
過- -我而家望落去,即係我- -我第一個感受到就係佢俾人反思返究
O 竟你哋啲示威者,你哋諗掂你係想做啲乜嘢未㗎,好似你哋冇目的 O
P
喎,你哋係出嚟洩憤吖,係想攻擊人吖定係點,其實你哋- -即係- - P
即係我,我睇返佢哋當初個訴求同佢哋 - -即係而家佢哋實則做嘅行
Q Q
為好似唔係好夾喎,其實你哋示威者係想做啲乜嘢嘅呢 」(記項
R R
73)。「…呢個留言我冇乜印象,但係我望落去,我- -我見到應該
S 係想講,你反問佢,佢想- -即係你咁樣做係想點吖,跟住之後『你 S
唔係唔通諗住做以下嘅嘢咩』咁樣」(記項 23)。「我並唔係話想
T T
要煽動佢去做任何嘅嘢,我係叫做希望嗰個人反思究竟佢咁樣講,
U U
V V
- 18 -
A A
B B
即係佢呢個主題係想點。所以我並唔係要佢做出呢一啲行為,而係
C 我 提 出 一 啲 唔應 該 出 現嘅 行 為 ,去 話俾 佢 聽 『 你 唔通 想 咁 樣 做 C
D 咩?』」(記項 25) D
E E
41. 即使辯方可能指被告人在記項 25 憑「我」字似乎用第一
F F
身解釋了他發布涉案留言的目的也好,這也顯示被告人自相矛盾,
G G
一時表示肯定一時表示不肯定涉案留言是自己發布。其實,當被告
H 人被問到涉案留言的含意這一關鍵情節時,他的回應十分閃縮,多 H
次指他並不肯定涉案留言是否由他發出、沒有什麼印象,含糊其詞
I I
41
。但據他說,他每日使用該帳戶兩、三小時,即使如他說他的該帳
J J
戶密碼曾經可能被盜用也好,他也不可能不發覺、不知道或沒有印
K 象自己的該帳戶曾經發出過該涉案留言,尤其涉案留言內容提出 K
L
「殺狗」即殺警察這一個於涉案留言發布前從未提及、這一個激 L
進、惡毒行為。
M M
N 42. 而其內容就關鍵情節也不合情理、邏輯。他一方面說涉 N
O
案留言是「我提出一啲唔應該出現嘅行為」(記項 25),但如上文 O
可見及下文分析,於他發出涉案留言前,該帖文下的所有留言及討
P P
論,都沒有提出或提及過「殺狗」,倘若他真的認為「殺狗」不應
Q 該出現,根本不會提及也不會聯想到要提及「殺狗」。 Q
R R
S S
T T
41
記項 23、29、59、73、75、107、111、175
U U
V V
- 19 -
A A
B B
43. 總括而言,本席就被告人在錄影警誡會面的開脫性言
C 詞,不給予任何比重。就招認部份,本席認為是真的,否則他不會 C
這樣說。本席給予招認部份絕對比重。
D D
E E
涉案留言由被告人發出(元素 1)
F F
44. 從承認事實可見,涉案留言確實由被告人發出,元素 1
G G
得以證實。
H H
I
涉案行為是否構成煽惑的行為(元素 2) I
J J
45. 在考慮訊息/說話/發表是否帶有煽動性,法庭除了要考
K 慮說話者的意圖及用詞,也要考慮發布時的整體情況,包括事件背 K
L
景,社會環境和動態等。42 L
M M
46. 辯方陳詞指把涉案留言分別逐句逐詞去考慮,分別就該
N 句、該詞得出的結論是不具煽動性,並指涉案留言的第一句只是問 N
O
句,最後一句只是道出事實,中間四個詞語不具指向性。本席認為 O
這樣斬件、切割式去進行分析,並不恰當,並且完全忽略了上文引
P P
述案例中的要求,並不可取。
Q Q
R R
S S
T T
42
上文第 9 段;Young v Cassells [1914] 33 NZLR 852 (CA),判詞第 854 頁;HKSAR v Tong Ying
Kit [2021] HKCFI 2200,判詞第 33 段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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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A A
B B
47. 辯方又指要證明涉案留言構成煽惑他人做出指控犯罪行
C 為,控方必須首先證明涉案留言煽惑他人「反包」,本席認為辯方 C
這個說法無稽,毫無理據。
D D
E E
48. 辯方引述一宗南非案例 S v Nathie (1964) 3 SA 588 指該案
F 中南非法庭認為雖然就涉案文字可被詮釋為具煽惑意味,但指控方 F
未能達至舉證標準。本席認為該案例對分析本案毫無幫助,每宗案
G G
件的案情及相關週邊情況、以致發布涉案文字的語境、案件背景都
H H
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I I
案發時的社會環境、背景等案件週邊情況
J J
K K
49. 眾所周知,2019 年 6 月「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社會
L 事件爆發,引起連續和具廣泛性的暴動或非法集結事件,堵路、刑 L
事破壞,不同政見的人士衝突、縱火,最終對執法人員語言或行動
M M
上挑釁、毆打警員等種種破壞社會安寧的事件屢見不鮮,直至本案
N N
發生時,仍然持續。社會事件爆發後,互聯網論壇如連登討論區或
O 社交媒體平台如 Facebook 等即時通訊軟件,均被廣泛用作上述社會 O
事件的討論或溝通平台。當時社會上不同人士就反修例事件、敏感
P P
議題的對立嚴重,有持不同政見的市民間對立,也有警民對立,市
Q Q
民情緒容易被挑動。在網上討論或發表有關香港警察的負面或惡意
R 言論時,「狗」、「黑警」亦會被用作稱呼或形容香港警察。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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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A A
B B
有關帖文的內容、上文下理及討論等案件背景
C C
50. 縱觀該帖文、對其的留言及該帖文下的討論可見 43 ,當
D D
時該帖文下絕大部份的用戶留言是持反政府或敵視警員的立場,全
E E
部用「狗」這個貶義詞來稱呼香港警察及積極討論如何抗衡警方佈
F 防,並正積極考慮「精銳勇武」示威者於當中的角色。由此可知, F
涉案留言的主要受眾均為對警員抱有不滿,甚至會考慮訴諸暴力達
G G
致政治目的之人。
H H
I 51. 但由樓主發表該帖文起,以至被告人發布涉案留言之 I
前,整個因應該帖文的討論,如上文述,都是圍繞着示威者應如何
J J
變陣以應對警方的「包抄戰術」,討論示威者如何能於遇到警方圍
K K
捕時「突圍」逃脫、如何令「精銳勇武」示威者避開圍捕,甚或協
L 助被圍捕者開出圍捕網缺口以供逃脫。不論是樓主還是其他參與討 L
論的留言者,討論的都是以逃脫警方圍捕為目標,從來沒有着墨於
M M
惡意傷害警務人員,更遑論要殺害警務人員。
N N
O 52. 辯方陳詞指其他留言中,曾經有人提及「火魔」、「打 O
狗」、「落手打」、「偷襲下班狗」等傷害警員的行為,但縱觀相
P P
關留言的上文下理,都是關於如何為逃離警方圍捕而可能採取的行
Q Q
為,並不涉及如涉案留言所述,於逃脫後如何針對警察惡意作出攻
R 擊、傷害行為。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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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控方證物 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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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A A
B B
53. 觀乎該帖文及該些留言都只集中於如何避免跌入警方佈
C 防的圍捕網或如何協助已經在圍捕網內的「手足」逃離圍捕網,全 C
部討論都關於如何避免警方拘捕,討論示威者為達到此目的而應該
D D
改變的策略,如何藉反包圍、防包圍來避開警方拘捕,那即一旦示
E E
威者反包圍、防包圍成功,就是能成功逃走。逃離就是事件的終
F 結,就是目標達到。但被告人卻突然提出「反包成功係諗住點?」 F
並提出「搶裝」、「打狗」、「殺狗」,等主動攻擊的行為。提出
G G
逃離包圍網後,不離開,不逃走,留在現場,針對警方作進一步行
H H
動,乘勝追擊。而被告人這個留言,就是挑起問題,挑起當成功反
I 包圍警方之後,想對警方做什麼行為這個問題,以問題方式去誘導 I
J 讀者去想,並提出建議,這正正反映涉案留言的含義及合理作用, J
是將惡意傷害警務人員這於之前沒有人著墨的議題帶入該帖文討論
K K
議程。並於提議「搶裝」、「打狗」、「殺狗」之後,再加上一句
L L
「冇共識冇得搞」,就是鼓勵讀者要行動一致,提議並鼓勵受眾作
M 出如此行為。 M
N N
54. 而當中雖然被告人提及「齋圍」,即據被告人在錄影警
O O
誡會面中說指只站着,什麼都不做,但明顯這個並非被告人真實的
P 提議,理由是,由該帖文發布開始,以致該貼文下的所有討論,其 P
主軸都是如何逃離包圍網,免被拘捕。倘若逃離包圍網後只站在原
Q Q
地,什麼也不做,那豈非給予警方拘捕、圍捕的機會?這不可能是
R R
被告人當時的想法。縱觀整個就該帖文的討論及被告人涉案留言的
S 上文下理,被告人提出「齋圍」只是揶揄樓主及/或其他留言者意圖 S
藉以激起他們對警察作進一步激進行動,即打、殺警察。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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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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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留言中關於警務人員的遣詞用字
C C
55. 根據被告人自己在錄影警誡會面中所述、控方證人不受
D D
爭議的證供及本席的司法認知,「狗」在當時社會事件引致社會動
E E
盪的環境下指香港警察,毫無疑問,「打狗」指打警察,「殺狗」
F 指殺警察。 F
G G
56. 「煽惑」是指鼓勵、說服、提議他人或對別人施壓作出
H H
有關行為(見上文第6-8 段)。在進一步考慮到當時的社會氣氛、涉
I 案留言發布前在該帖文下的討論不涉「殺狗」、該帖文其他留言及 I
可能受眾不少持敵視警員的立場等,涉案留言顯然是在提議、鼓勵
J J
及慫恿受眾「打狗」、「殺狗」,惡意傷害警務人員。
K K
L 57. 涉案留言明顯對警察有針對性,對「打」、「殺」警察 L
有導向性,從樓主作出該回應的內容也印證到此點,樓主對涉案留
M M
言作出該回應:「如果突圍果時打到 D 狗訓低曬就做乜都得啦」 , 44
N N
正顯涉案留言具煽動性,涉案留言鼓勵及慫使樓主或其他在該帖文
O 下參與討論或閱讀該些討論的人作出惡意傷害警務人員。 O
P P
58. 考慮到有關涉案留言的用字、社會背景、前文後理及所
Q Q
有相關情況,被告人發布的涉案留言,已構成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
R 意傷害警務人員的行為。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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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留言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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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A A
B B
被告人是否具有煽惑他人的犯罪意圖(元素 3)
C C
59. 本席必須考慮被告人發布涉案留言時是否有意圖使或相
D D
信被煽惑者會做出煽惑的犯罪行為。本席必須考慮全面的情況,包
E E
括他的背景、他發布涉案留言的前文後理、當時的環境及社會氛圍
F 等。 F
G G
60. 自 2019 年 6 月開始,因政府建議修改《逃犯條例》觸發
H H
的社會議題、騷動、暴力事件,被廣為報道及被社會各界人士所知
I 悉。45。於案發時身處香港的被告人,亦必然對當時香港動盪的社會 I
狀況知情。
J J
K K
61. 被告人於案發前後於連登頻密地發布的其他帖文,當中
L 含大量支持勇武、並敵視警員的內容46;被告人的多部電子產品長期 L
保持登入該帳戶,並每天使用該帳戶兩、三小時47;被告人於錄影會
M M
面期間對連登電話應用程式的操作,可 見其熟悉程度 ;被告人 48
N N
iPhone 11 顯示被告人頻頻地使用連登 49,由此可見,被告人是連登
O O
P P
Q 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俊廸 [2021] HKCFI 1319, 第 29 段;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耀民 [2021] Q
HKCFI 1100, 第 36 段])
R 46
控方證物 P2 R
47
控方證物 P5、P7、P9
S S
48
控方證物 P6
T
49
控方證物 P3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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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A A
B B
的長期活躍用戶,在連登上頻頻發布帖文及留言,而在案發前後發
C 布的帖文及留言亦含高度政治性。 C
D D
62. 從被告人於案發前後於連登頻密地發布其他帖文 50 ,當
E E
中的討論反映當時連登充斥著持有反對政府、甚至仇敵警員的意見
F 及用戶。從本案中該帖文的留言及討論亦可見,該帖文下發表言論 F
的用戶及受眾亦是一貫地抱有如此立場,被告人必然知道他作出涉
G G
案留言的受眾對象大多對警員有負面情緒、甚至不惜訴諸暴力以求
H H
突圍免於被捕。
I I
63. 被告人選擇在當時的連登發出涉案留言,而控方證物 P1
J J
及 P2 均昭示連登在案發時充斥反政府及敵視警員的留言及帖文,被
K K
告人作為連登頻繁使用者必然對當時泛濫敵視警務人員的情況知
L 情。同時,被告人選擇發出涉案留言之時,亦正是該帖文討論如何 L
應對警方戰術期間處於眾說紛紜、對於為求突被包圍網免於被捕的
M M
情現下是否使用武力及如何使用武力的立場並不鮮明的節骨眼上。
N N
在受眾極易被挑動情緒的如此情境下,被告人選擇在該帖文發布涉
O 案留言,明顯是有意圖鼓動瀏覽到留言的人(包括發出該帖文的樓 O
P
主)惡意傷害警務人員。 P
Q Q
64. 涉案留言的用字及含義反映被告人的意圖:涉案留言中
R 「打狗」及「殺狗」的意思就是打警察及殺警察,具針對性及導向 R
S
性。反觀樓主發布的該帖文,本來重點在於讓勇武派從外圍幫助示 S
T T
50
控方證物 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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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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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者打開缺口,避免被一網打盡、示威者被圍捕的事件重演。但偏
C 偏涉案留言考慮「反包成功係諗住點」時,卻隻字不提救人的議 C
題 , 而 將 討 論的 重 點 以列 點 方 式帶 向作 出 傷 害 警 務人 員 的 「 打
D D
狗」、「殺狗」行為。明顯被告人定然有意圖鼓舞、建議、提議、
E E
慫使留言的瀏覽者作出如此傷害警務人員的行為,而涉案留言指
F 「冇共識冇得搞」事實上正是在鼓動瀏覽者合力決定採取如此更積 F
極進取、襲擊警員的行動。
G G
H H
65. 被告人於案發前後就相關議題所發布的帖文內容,多番
I 以「狗」、「黑警」等侮辱字眼稱呼警員,亦支持以勇武方式行 I
事,以武力打擊警員及達致政治目的(見附件二)。這反映被告人
J J
作出發布涉案留言的煽惑行為並非一時意氣或情緒失控之言,或不
K K
加思索的隨意附和,而是採取認真的態度,道出他心中所想。當
L 然,被告人敵視警察、支持使用暴力達致政治目的,並不等於被告 L
M 人確曾干犯本控罪,亦不能單憑此點對被告人作不利推論,本席必 M
須考慮案中整體情況。
N N
O 66. 基於以上分析,綜合以上所述,本席肯定被告人於發布 O
P
涉案留言時,意圖使或相信被煽惑者會做出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務人 P
員煽惑的行為,具有煽惑他人干犯該罪的犯罪意圖。
Q Q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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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A A
B B
C 總結 C
D D
67. 基於以上分析,本席肯定被告人發布涉案留言屬煽惑其
E 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務人員的行為,而作出該行為時亦持有煽惑 E
F
他人的犯罪意圖。 F
G G
68. 綜合以上所述,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本案控罪
H 的所有罪行元素。被告人罪名成立。 H
I I
J J
K K
L L
( 香淑嫻 )
M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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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O
P P
Q Q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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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38/2022
A 附件一 A
B B
判決理由
C C
1. 審訊時辯方反對以下三類證物呈堂,理由為這些證物涉
D D
及涉案留言以外的內容,不具相關性及/或對被告人的損害遠超其舉
E E
證價值:
F F
類別 (1): 被告人連登帳戶的其他帖文(證物 P2)
G G
H 類別 (2): 被告人的 iPhone 11(證物 P4)及拍攝該手機 H
I
屏幕內容的照片(證物 P3) I
J J
類別 (3): 被告人的第一及第三次錄影會面紀錄(證物
K P5 及 P9)的部分內容及相應謄本(證物 P5A K
L
及 P9A) L
M M
類別 (1):被告人連登帳戶的其他帖文(證物 P2)
N N
2. 辯方指證物 P2 中所有內容與控罪無關,屬「純傾向性證
O O
供」,不應獲接納呈堂。
P P
Q 「相關性」的法律原則 Q
R R
3. 當一項證據會加強或減低案中事實議題發生的可能性
S S
時,便屬於具「相關性」的證據,而決定「相關性」的首要參照點
T 是控罪本身(Archbold Hong Kong 2024,第 4-172 段)。 T
U U
V 1 V
A A
B B
4. 終審法院在 HKSAR v Zabed Ali [2003] 6 HKCFAR 192,
C [23] 中清晰地列出,在考慮關乎被告人有干犯涉案罪行傾向的證據 C
時,法院應循下列方式考慮證據可否獲接納呈堂:
D D
E E
(1) 首先,必須根據涉案控罪,辨認控方為證明被告
F 人有罪而需要舉證的議題。就此而言,法院將顧 F
及可供被告人依賴以及被告人實際提出的具體抗
G G
辯理由。不過,控方不能先替被告人想出荒誕的
H H
抗辯理由,然後利用具損害性的證據加以反駁;
I I
(2) 注 意 力 應 當 集中 在 可 呈 堂性 受 到 質疑的 證 據 之
J J
上;
K K
L (3) 然後,應考慮下列問題:證據被指與案中哪一個 L
議 題 有 關 ? 為何 指 該 證 據在 該 議 題上具 舉 證 價
M M
值?
N N
O (4) 假如結論是該證據基於單單證明被告人干犯涉案 O
罪行傾向以外的理由而與涉案爭議點有關,即不
P P
僅是「純犯罪傾向」(mere propensity)的證據,
Q Q
則法院應當運用 DPP v P [1991] 2 AC 447 一案的驗
R 證標準決定該證據在法律上是否可予接納:換言 R
之,該證據對於對被告人的指控的舉證作用是否
S S
大得足以支持接納該證據符合公平原則,即使考
T T
慮到該證據對於被告人具損害性。只有通過這標
U U
V 2 V
A A
B B
準的證據才可獲接納呈堂。假如結論為有關證據
C 純屬「犯罪傾向性」證據,則該證據將根據豁除 C
性規則不獲接納。
D D
E E
本案中的爭議議題
F F
5. 本案中的爭議議題是:
G G
H (1) 涉案留言是否構成非法煽惑其他非法及惡意傷害 H
I
警務人員的行為(煽惑行為);及 I
J J
(2) 被 告 人 是 否 具有 控 罪 煽 惑他 人 所 需的犯 罪 意 圖
K (煽惑意圖)。 K
L L
6. 辯方案情指,被告人發布的該則留言內容不具煽動性,
M M
目的是為了引起反思,被告人不具煽動意圖。
N N
7. 關於裁斷涉案行為是否構成煽惑的行為時,原訟法庭在
O O
HKSAR v Tong Ying Kit (No 7) 一案中在考慮了多宗英國案例後,進
1
P P
一步總結出以下法律原則:(1) 煽惑可以是針對社會大眾作出,不論
Q 是以刊登文章、廣告或發表言論的形式作出;(2) 在考慮有關事項是 Q
否構成煽惑時,所有周邊的情況(all surrounding circumstances)亦
R R
需要被考慮在內,包括構成被控訴的事件的背景;(3) 在裁定有關事
S S
項是否構成煽惑時,需要對該事項作出整體的考慮;(4) 在決定有關
T T
1
U [2021] 5 HKC 100, [33] U
V 3 V
A A
B B
字眼是否可以構成所聲稱的煽惑時,需考慮文章或用字的自然及合
C 理作用(natural and reasonable effect)。 C
D D
8. 證物 P2 內容包括:
E E
F
(1) 案發前所發出的 10 篇主題帖文(發布日期:2019 F
年 7 月 15 日至 2019 年 11 月 26 日);
G G
H (2) 案發後發出的 2 篇主題帖文(發布日期:2020 年 1 H
I
月 22 日及 2020 年 5 月 28 日); I
J J
(3) 2019 年 6 月 5 日至 2020 年 5 月 28 日期間被告人連
K 登帳戶發布的主題帖文之標題。 K
L L
9. 控方為 P2 作出撮要並製成總覧,見〈附件二〉。控方
M M
指:
N N
(I) 該些帖文截圖可以顯示:
O O
P P
(1) 被告人會在連登的帖文中以「狗」稱呼警務
Q 人員,可支持本案中被告人於涉案留言中提 Q
及的「打狗」及「殺狗」中所指的為警務人
R R
員;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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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4 V
A A
B B
(2) 該些帖文的討論亦顯示,於案發前後,以
C 「狗」稱呼警務人員受廣泛應用,亦會被連 C
登討論區的使用者如此理解;
D D
E E
(3) 被告人在案發前的半年間,多次以「黑
F 警」、「狗」等稱呼警務人員,顯示他對警 F
務人員有極度負面的評價及觀感。被告人在
G G
錄影會面紀錄中聲稱該涉案留言只是希望引
H H
起反思,沒有煽惑他人犯罪意圖,因此這些
I 其他帖文的證據與控方反駁被告人有關的說 I
法相關。在控方案情中引用有關證據,亦是
J J
考 慮 到 對 於 控 罪 有 舉 證 作 用 ( probative
K K
value)的證據,包括盤問時要向被告人指出
L 的事項,應於控方案情中作出提證的一般原 L
M 則 ( Archbold Hong Kong 2024 , 第 4-184 M
段);
N N
O (4) 被告人在案發前後的帖文中多次表示支持反 O
P
修例運動中的「勇武派」、使用武力達致政 P
治目的。這亦與被告人在涉案留言中提及
Q Q
「打狗」及「殺狗」時,是否確有意圖煽惑
R R
他人使用非法的惡意武力傷害警務人員相
S 關;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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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5 V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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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告人於 2019 年 6 月 5 日至 2020 年 5 月 28
C 日期間頻繁使用該連登帳戶發出一些關於警 C
方及反修例運動相關的主題帖文,反映被告
D D
人對案發時段在連登論壇的活躍及熟悉程
E E
度。這亦與被告人對他人會如何理解他作出
F 的涉案留言、及是否具備犯案所需的煽惑意 F
圖相關。
G G
H H
(II) 證物 P2 關乎被告人連登帳戶「廢 J0HN ミ世」於
I 2019 年 12 月 5 日案發前後約半年內所發出的主題 I
帖文,時間上與案發時間相近,更可加強其證案
J J
價值。
K K
L 10. 本席同意控方陳詞,並認為這些證據提供了案件的周邊 L
環境讓法庭作整體考慮,這些證據與案中議題相關,並非純傾向
M M
性,可予呈堂,而且把這些證據納入為呈堂證物,不會出現其損害
N N
性超越證據價值的情況,據此,本席批准控方申請讓這些證據呈
O 堂,列為證物 P2。 O
P P
類別 (2):被告人的 iPhone 11(證物 P4)本身及拍攝該手機屏幕所
Q Q
顯示的內容的照片(證物 P3)
R R
11. 辯方指該些證物與本案議題沒有相關性。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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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6 V
A A
B B
12. 警方從被告人身上檢取後,發現被告人的 iPhone 11(證
C 物 P4)內已登入被告人的連登帳戶,這部份辯方沒有爭議。為該 C
iPhone 11 屏幕拍攝的照片(證物 P3)可以顯示的情況包括:
D D
E E
(1) 被 告 人 的 個 人電 子 裝 置 已登 入 涉 案的連 登 帳 戶
F 「廢 J0HN ミ世」,當中亦可找到本案所涉的該帖 F
文及涉案留言。(控方強調,辯方「反對理由」
G G
中 稱 「控 方 曾表 明不 會 依賴 (由 被 告人 iPhone
H H
11 ) 拍 攝 到 的帖 文 標 題及 內 容 」 的說法 並 不 正
I 確); I
J J
(2) 該帖文的主題帖文及其他留言(留言 #256)的發
K K
布時間及資訊,而不受爭議的該帖文截圖(證物
L P1)只能顯示涉案留言的相關發布資料; L
M M
(3) 被告人連登帳戶的設定頁面及發布帖文總覽;
N N
O (4) 被告人使用該連登帳戶作出帖文的頻繁程度、及 O
不時得到大量回應的情況。
P P
Q 13. 本席同意控方陳詞指,被告人的 iPhone11 及其內容照 Q
R 片,屬於控方舉證被告人作出涉案留言最直接的證據,亦增補了一 R
些該帖文截圖(證物 P1)未能提供的詳情。照片的內容對舉證被告
S S
人對連登的認知及使用模式有一定作用,而這些議題亦與被告人在
T T
作出涉案留言時的意圖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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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7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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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4. 再者,警方亦在進行被告人的第一次及第二次錄影會面 C
紀錄期間,開啟及使用該 iPhone 11(證物 P4)同時對被告人進行問
D D
答,控方表明會依賴該兩段同步錄影片段(證物 P6 及 P8)。辯方在
E E
反對理由中其實沒有爭議第二次錄影會面紀錄期間作出的 iPhone11
F 同步錄影片段可以呈堂,同時亦只是挑戰第一次錄影會面同步錄影 F
片段中的部份記項。據此,該 iPhone 11(證物 P4)與為其拍攝的照
G G
片(證物 P3)與本案中警方拘捕被告人後所作出的調查,包括錄取
H H
警誡供詞以及查核被告人連登帳戶中涉案留言的紀錄,直接相關。
I I
15. 對於辯方指稱被告人承認擁有涉案連登帳戶、及涉案留
J J
言由被告人發出,便會令被告人的 iPhone 11(證物 P4)及其內容的
K K
照片(證物 P3)變得沒有相關性,本席接納控方陳詞:
L L
(1) 如上所述,被告人的 iPhone 11 及其內容的照片與
M M
上述的多項各項議題均有相關性,並非只與辯方
N N
沒爭議的被告人擁有涉案帳戶及被告人發出涉案
O 留言兩項議題相關。上述的其他事項並沒有包含 O
在當時雙方擬定的獲承認事實中,而辯方已表明
P P
至少對有關 iPhone11 於第一次錄影會面紀錄期間
Q Q
的同步錄影片段(亦即第一次錄影會面紀錄記項
R 383-390, 393 的相應片段)有爭議。控方需要就此 R
S
舉證,而有關 iPhone11 便是直接相關的實物證 S
物;
T T
U U
V 8 V
A A
B B
(2) 在本案的控罪下,控方有責任在毫無合理疑點的
C 標準下舉證涉案留言由被告人作出,這亦是法庭 C
需作出裁斷的議題之一,該兩項證物對此議題的
D D
舉證顯然相關。審訊中,控方不時會依賴不同類
E E
型的證據舉證同一項議題,以期令法庭信納一項
F 控罪元素有充份的證據支持,或確保在法庭程序 F
中即使因各種原因未能成功引用部份證據,仍會
G G
有足夠證據舉證有關議題。無疑,根據《刑事訴
H H
訟條例》第 65C 條獲承認的事實,具有法律效力
I 作為舉證所載內容的不可推翻的證據,但這並不 I
J 會改變在審訊階段法庭需裁定的議題、即與案相 J
關的議題。若然依辯方所言的邏輯,與案相關的
K K
事項一經獲承認事實承認便會馬上由相關變得不
L L
相關,那麼豈非一旦獲承認事實確立,雙方便不
M 能向證人提問已於獲承認事實處理的議題,原因 M
是有關的證供會變得不相關而欠缺可呈堂性?辯
N N
方這說法不合情理的。
O O
P 16. 而且,案中活生生的事實議題,是控方指被告人發布涉 P
案留言構成煽惑行為,這個事項從來未被辯方接受,一直為辯方爭
Q Q
議,控方有責任舉證,控辯雙方在承認事實中所承認的只是為證明
R R
這個事項而承認的一些事實,但這個事項仍然一直都是整個審訊中
S 其中一個重要議題。 S
T T
U U
V 9 V
A A
B B
17. 辯方投訴因被告人的手提電話內有大量與控罪無關的個
C 人資料,容許該電話呈堂會侵犯被告人的私隱,因而法庭應拒絕其 C
呈堂。本席認為辯方這個說法沒有理據。辯方在庭上開宗明義表
D D
明,從不爭議把儲存在手機內的電子資料呈堂,只爭議把手機本身
E E
及拍攝手機屏幕的照片呈堂。手機內包含個人私隱的資料一般指儲
F 存在手機內的電子資料,例如相片、聯絡號碼等,辯方又沒有指出 F
手機本身有任何私隱資料,而手機屏幕所顯示的就是儲存在手機內
G G
的電子資料以影像顯示出來,既然辯方同意把手機內的電子資料呈
H H
堂,即是同意即使被告人私隱被侵犯,也同意把該等資料呈堂,那
I 現在把手機以及拍攝手機屏幕的照片呈堂,又怎會構成進一步侵犯 I
J 被告人的私隱? J
K K
18. 基於以上分析,本席認為被告人的 iPhone 11 及其內容與
L 本案的議題及其他證據相關,具證案作用。而且,把這些證據納入 L
M 為呈堂證物,不會出現其損害性超越證據價值的情況,據此,本席 M
批准控方申請讓這些證據呈堂,分別列為證物 P4 及 P3。
N N
O 類別 (3):被告人的第一及第三次錄影會面紀錄(證物 P5 及 P9)及 O
P
相應謄本(證物 P5A 及 P9A) P
Q Q
19. 辯方反對把第一次及第三次錄影警誡會面中部份內容呈
R 堂,指「辯方爭議的內容涉及警員拘捕被告時引用的罪行『煽惑他 R
S
人使其他人受感染的風險』與本案完全不相關」。辯方反對呈堂的 S
部份的記項編號詳列於下文列表。
T T
U U
V 10 V
A A
B B
20. 控方指即使於該兩次錄影警誡會面中施行警誡時所引用
C 的是另一罪行,涉及不被檢控的帖文,但被告人於警誡下所說的事 C
情卻有與本案相關的部份,可以顯示到被告人對連登戶口的基本使
D D
用及操作的認知,可以協助法庭整體地理解錄影會面的前後脈落及
E E
流程,及被告人回答問題時的認知等。控方已為該兩份錄影警誡會
F 面進行編輯,刪減了一些就該不被檢控的帖文的詳細問答討論,本 F
席理解為即與本案不相關的部份,但保留着該另一罪行的警誡詞,
G G
目的是讓法庭知道與本案相關的供詞是被告人因何事及在什麼罪名
H H
被警誡下作出的。
I I
21. 本席同意保留着該另一罪行的警誡詞可讓作出完整及全
J J
盤考慮去決定是否信納被告人的供詞、信納全部或那些部份,不會
K K
對被告人構成不公。而且本席同意受爭議部份(見下文列表)與本
L 案議題相關。 L
M M
第一次錄影會面紀錄及謄本(證物 P5 及 P5A)
N N
O 記項 相關性 O
P 17 有關另一帖文的警誡及拘捕原因,可予法庭確定被告人 P
涉及不被控告帖文的警誡內容及拘捕的性質,以確認該
Q 警誡供詞作出的性質可被依賴作為本案證案之用,具相 Q
關性。
R R
S 19-20 被告人招認一直有使用該涉案的連登戶口,而這涵蓋另 S
一帖文作出的時間,即 2022 年 2 月。基於被告人承認
T T
U U
V 11 V
A A
B B
記項 相關性
C 使用涉案的連登戶口,此項被告人承認作出有關回應的 C
答覆,更不可能對被告人構成任何偏見或損害。
D D
E 199-230 被告人提及對帖文號碼、帖文顯示時間、會員資料、被 E
告人自己的 #1654 號會員號碼的認知及意思。
F F
G 233-234 對答顯示會面紀錄期間警方向被告人展示的資料為一則 G
帖文,而被告人亦能指出只有一個留言由他發出。
H H
I 251-254 被告人承認使用手提電話於連登帳戶「廢 J0HN ミ世」 I
作出留言。
J J
K 283-286 被告人談及對連登中作出回應的功能的認知。 K
L L
293-300 被告人承認知道會員及非會員都會見到連登的帖文。
M M
N 有關同步展示被告人 iPhone 11 手機屏幕的問答 N
383-390 相關同步錄影片段中,警方向被告人展示手機屏幕的過
O O
程,顯示被告人對連登討論區介面的操作及熟悉程度。
P P
393 警方表示會在 iPhone 11 上作出截圖、確認沒有其他問
Q Q
題以及錄影會面的結束時間。
R R
S S
第三次錄影會面紀錄及謄本(證物 P9 及 P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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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12 V
A A
B B
記項 相關性
C 11 此記項的部份內容涉及另一帖文的警誡及拘捕原因。這 C
可予法庭確定被告人被涉及不被控告帖文的警誡內容及
D D
拘捕的性質,以確認該警誡供詞作出的性質可被依賴作
E 為本案證案之用,具相關性。 E
F F
G 類別 (3A):錄影會面紀錄期間同步展示 iPhone 11 手提電話屏幕的錄 G
影片段(證物 P6)
H H
I 22. 本席同意控方所指,該同步錄影片段屬於第一次錄影會 I
J 面紀錄的一個重要部份,顯示警方進行問答時向被告人同時展示的 J
該 iPhone11 的畫面。這既能協助法庭認清錄影會面紀錄期間被告人
K K
曾觀看的畫面,亦可以明白會面期間相關問答是在展示甚麼資料的
L L
情況下作出,並理解被告人作出回應時的認知,與案相關。
M M
23. 反之,若然不將相關同步錄影片段呈堂,而只是播放錄
N N
影會面片段,警方與被告人在相關時段的問答將變得難以理解。因
O O
此,在將錄影會面紀錄呈堂時,同時將該段同步錄影片段呈堂,實
P 有其功能性及必要性。 P
Q Q
24. 第一次錄影會面紀錄的同步錄影片段(證物 P6)亦可顯
R R
示到被告人對連登討論區介面的操作以及其熟悉程度。
S S
25. 基於以上分析,本席認為類別 (3) 及類別 (3A) 與本案的
T T
議題及其他證據相關,可予呈堂。而且,把這些證據納入為呈堂證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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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物,不會出現其損害性超越證據價值的情況,事實上辯方也沒有說
C 明納入該些證據會對被告人造成何種實質的損害或偏見。據此,本 C
席批准控方申請讓這些證據呈堂。
D D
E E
F F
G G
H ( 香淑嫻 ) H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I I
J J
K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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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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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38/2022
附件二
「廢 J0HN ミ世」連登帳戶的帖文內容及標題截圖(控方證物 P2)概覽
發布日期 主題 被告人發出主題帖文及其留言的內容概覽 涉及敵視警員 涉及支持勇武
1 2019/7/15 唔 好 睇 少 「 香 港 被告人於主題帖文指「黑警」虐打示威者,為 ✓ ✓
人,加油!」哩句 「非法武裝組織」,因此「香港市民出師有名, (黑警) (重奪香港;釋放
口號 以大義既名目,重奪香港」。 義士)
被告人其後多次留言,包括提出需要建立緊密的
「香港人民族共同體」,「追究黑警,釋放義
士」。
2 2019/8/ 警總對面有油站, 被告人於主題帖文談及「狗隻最新戰術」,並在 ✓ ✓
射催淚彈或爆炸好 考慮應對方案時指「當有個位係狗隻冇得射催淚 (狗隻) (殺龍巴絲)
危險 彈,我地既殺龍巴絲就有個 fair d 既平台去做野」
被告人其後多次留言推文,及指「前線可以討論
下」。
3 2019/8/11 [邏輯撚正視聽] 鬼 被告人於主題帖文指「差佬係會無差別無底線打 ✓ ✓
扔汽油彈 唔等於 扔 人。即使有鬼扔汽油彈,我地都應該順水推舟, (差佬係會無差別 (我地都應該順而
汽油彈就係鬼 而唔係將所有突破心理關口升級既勇武派當成 無底線打人) 唔係將所有突破心
鬼」。
1
發布日期 主題 被告人發出主題帖文及其留言的內容概覽 涉及敵視警員 涉及支持勇武
理關口升級既勇武
被告人其後曾在留言中使用開槍發射的表情符 派當成鬼;義士)
號。
4 2019/8/19 818 既 和 理 非 遊 被告人於主題帖文張貼一張題為「成功步驟」的 ✓
行,係一次變相公 截圖,以「和理非上街」、「設下死線」、「勇 (幫勇武派集氣,
投,等於民意授權 武派抗爭」作為具循環性的成功步驟,並帶有 並且說明勇武係被
「不指責 不篤灰 不豁蓆」的標語。帖文內容亦提 香港人接受;香港
及 818 集會是「幫勇武派集氣,並且說明勇武係 人,無分和勇,加
被香港人接受」。 油;核彈都唔割 勇
武放心)
被告人進一步指接著要做的是設下死線、「唔回
應升級」,並寄語「香港人,無分和勇,加
油」、「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被告人在該帖文其後的留言再指「核都唔割 勇武
放心」(留言 #7)。
5 2019/8/30 麻煩連仔 del 左哩 被告人於主題帖文提及「黑警冇一個無辜,禍必 ✓
個 post 佢啦,實在 及家人」及「我驚 d 黑警會發癲係街亂開鎗射 ( 黑 警 冇 一 個 無
太唔人道喇 人」。 辜;我驚 d 黑警會
2
發布日期 主題 被告人發出主題帖文及其留言的內容概覽 涉及敵視警員 涉及支持勇武
發癲係街亂開鎗射
人)
6 2019/9/14 [有片] 防暴狗亂打 被告人於帖文標題提及「防暴狗亂打後生,勇武 ✓ ✓
後生,勇武巴打打 巴打打狗救人」,共張貼轉載了一段 Facebook 題 ( 防 暴 狗 亂 打 後 (勇武巴打打狗救
狗救人 為「防暴警狂毆年青人片段」。 生) 人)
7 2019/9/22 多謝勇武,跟住落 被告人於主題帖文提及「多謝勇武,恭喜勇武繼 ✓
黎到和理非文宣補 續進化」,並在較大的紅色字體標示「兄弟爬 (多謝勇武,恭喜
底既時間 山,一齊努力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勇武繼續進化;兄
弟爬山,一齊努力
光復香港,時代革
命)
8 2019/10/7 沒有警察巡邏已經 被告人於主題帖文提及「咁其實白養左警察幾多 ✓
四個月,市面治安 人幾多年呢」 (白養左警察幾多
仍然大致良好 人幾多年呢)
3
發布日期 主題 被告人發出主題帖文及其留言的內容概覽 涉及敵視警員 涉及支持勇武
9 2019/10/14 [召喚大家] 今晚七 被告人於主題帖文作出呼籲勇武派參與集會: ✓ ✓
點遮打集會,係晒 「to 各位和勇,難得今晚集會有不反對,有美國 (狗) (各位和勇…我地
冷好機會 議員睇場,d 狗唔會亂射 tg」、「我地一定要出 一定要出黎)
黎」。
被告人於其後的留言亦三度推文。
10 2019/11/19 投降比狗抄牌個堆 被告人於標題寄語「投降比狗抄牌個堆」,並在 ✓
暫時仲係自由身, 主題帖文內文提及「一日冇正式拘捕你,你都仲 (狗;唔好等半個
請立即買機票飛台 係自由身,快 d 買機票走,唔好等半個月後比人 月後比人掟落樓先
灣 掟落樓先後悔」。 後悔)
11 2019/11/26 提防港共放水,做 被告人於主題標題呼籲「勿放棄短期抗爭」,並 ✓
好兩手準備,勿放 在 內 文 指 「 不 應 該 放 棄 短 期 抗 爭 , 要 夾 爆 支 (不應該放棄短期
棄短期抗爭 那」。 抗爭,要夾爆支
那)
12 2020/1/22 疑黑警 call 混凝土 被告人於主題帖文標題以「黑警」稱呼警務人 ✓
車想封左周梓樂個 員。 (黑警)
祭壇
4
發布日期 主題 被告人發出主題帖文及其留言的內容概覽 涉及敵視警員 涉及支持勇武
13 2020/5/28 知唔知點解明知唔 被告人於主題標題指「知唔知點解明知唔夠黑警 ✓ ✓
夠黑警打、比連登 打、比連登笑送頭,香港人都仍然走上街頭」, (黑警) (我都必須站在這
笑送頭,香港人都 並在主題帖文發布一張寫有「我都必須站在這裡 裡和你戰鬥)
仍然走上街頭 和你戰鬥」、「這跟贏得了贏不了沒有關係」的
圖片。
14 2019/6/5 - 連 登 討 論 區 會 員 被告人發出了共 223 項主題帖文,其中大約 148 項 ✓ ✓
2020/5/28 ( 廢 J0HN ミ 世 標題直接與當時反修例事件、仇警及反政府的政
#1654 ) 發 布 的 主 治議題有關。該些主題帖文標題如「世上沒有和
題之標題 z 平的示威,只有示弱」、「核彈都唔割打警車
割乜撚」、「請即定性黑警為非法武裝組織」、
「913 死線已過,政府仍未有回應五大訴求,係
時候升級」等。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