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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DCCC 1128/2023
C [2024] HKDC 1339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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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1128 號
F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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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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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J 蘇子軒 J
K
---------------------------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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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M 日期: 2024 年 8 月 14 日 M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
N N
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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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銓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羅拔臣律師事務所延
P 聘,代表被告人 P
控罪: 與年齡在 13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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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3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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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 S
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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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控罪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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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面對控罪一和控罪二,都是與年齡在 13 歲以下的
E 女童非法性交。被告人承認控罪一;而控罪二經控辯雙方同意被留置 E
F
於法庭檔案,控方未得批准,不得再提檢控。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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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H H
2. 控罪一發生於 2023 年 2 月 18 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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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受害人 X 是一名女童,在 2011 年 7 月 25 日出生。控罪
K 一發生時,她是十一歲六個月大。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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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告人在 2004 年 11 月 4 日出生,案發時,他是十八歲三
M M
個月大,當時是一名中六學生。
N N
5. X 和被告人於 2023 年 2 月初在網上結識,X 告訴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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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是 11 歲,被告人向 X 自稱 19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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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23 年 2 月 18 日左右,被告人邀請 X 到他的住所,X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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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下午到達,屋內只得被告人和 X,兩人坐在床上聊天,被告人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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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脫下褲子,X 起初不太願意,但被告人最終將 X 的長褲和內褲脫
S 下,自己也脫了褲子。在沒有戴上安全套的情況下,把陰莖插入 X 的 S
T 陰道,最後在 X 的背部射精。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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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兩人在控罪一發生後繼續交往。隔了幾天,即 2023 年 2
C 月 24 日,X 的父親發覺女兒曾經外出,問她去過甚麼地方,X 說去 C
了一個朋友的家中,父親致電該朋友查問,發覺 X 說謊,父親質問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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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說出和被告人交往及兩人性交的事,父親於是報警。
E E
F 8. 警察在 2023 年 2 月 27 日拘捕被告人。被告人說 X 是她 F
的女友,兩人曾經發生性行為。被告人後來告訴警察,說 X 是他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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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性伴侶,他知道 X 是 11 歲,兩人在 2023 年 2 月 18 日初次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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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喝了一些酒,他叫 X 為他口交,然後兩人發生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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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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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9. 被告人現在是十九歲九個月大,之前沒有定罪紀錄。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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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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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0. 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剛中六畢業,現有工作。他未婚,與 N
父親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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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律師說,被告人在案發時只得 18 歲,仍在求學。他和 X
Q 兩情相悅,對方在自願的情況下和被告人發生性行為。律師說,被告 Q
人沒有對 X 威逼利誘,兩人在案發後仍是情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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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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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律師提及以下案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CACC
C 386/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文軒 CACC 240/2013 和 HKSAR v C C
Y H DCCC 60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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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
13. 上訴庭在曾昭德案第 9 段說出性侵犯兒童罪行的量刑考
F 慮: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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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被告人與受害人的年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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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二) 被告人與受害人的關係,被告人是否利用自己的 I
地位干犯罪行,及案件是否存在破壞信任的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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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三) 被告人有否利用恐嚇、利誘的手段來令受害人就 K
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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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犯罪的次數及時間;
N N
(五) 被告人有否使用不適當及不必要的暴力來令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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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受傷、不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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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六) 被告人在性侵犯受害人時,有否採用安全措施來 Q
防止傳染性病給受害人或令受害人受孕;
R R
S (七) 受害人是否因被性侵犯而受到肉體或精神的創傷;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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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有關的罪行有否影響受害人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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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九) 被告人有否同時涉及其他不當的行為,例如邀請 C
其他人士觀看其罪行或拍攝或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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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十) 被告人是否精神不正常及患有戀童癖及其重犯的 E
F
機會率。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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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在劉文軒案,被告人於案發時是 17 歲,與 15 歲的受害人
H 是同學關係,兩人發生戀情,被告人在沒有使用安全套的情況下和受 H
I
害人多次性交,兩人其後關係轉差,被告人向受害人動粗及恐嚇對方。 I
他在高等法院承認一項以威嚇或恐嚇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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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一項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一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
K 害罪和一項刑事恐嚇罪,分別被判入獄 32 個月、8 個月、4 個月和 12 K
L 個月,最終判囚為 56 個月,不過上訴庭鑒於該名被告人年輕,認為 L
他只是幼稚地眷戀受害人而作出不當行為,最後改判該被告人入教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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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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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5. 在 C Y H 一案,被告人是 16 歲,受害人只得 9 歲,被告 O
人非禮受害人及與對方發生性行為,暫委區域法院法官最後判該被告
P P
人進入更生中心。
Q Q
R
16. 律師說,本案的被告人和 X 的年齡相差只有七年,他被 R
捕後坦白交代案情,在庭上亦盡早認罪,顯出悔意。律師指,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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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沒有定罪紀錄,他叫法庭給予被告人更生機會,希望法庭以非監
T 禁形式處理被告人。律師叫法庭為被告人拿取合適的報告,包括以下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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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報告:感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
C C
17. 律師呈上被告人和他雙親及中學校長寫的求情信。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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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中表達悔意,其他長輩叫法庭輕判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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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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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被告人在案發時是十八歲三個月大,他明知 X 在案發時
H 只得 11 歲,初次約會就邀對方到他家中見面,在那處主動挑逗對方, H
I
最後在沒有戴上安全套的情況下與 X 性交。被告人所犯嚴重,若他已 I
經超過 21 歲,本席會以不少於 30 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但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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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十九歲九個月大,本席須先考慮合適的報告才作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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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由於被告人所犯嚴重,即使他以前沒有定罪紀錄,感化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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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服務令明顯不是合適判處。至於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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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處羈留犯人的時間長短有別,本席認為只有羈留期較長的教導所判
N 處才配合控罪一的嚴重性,因此只為被告人索取教導所報告。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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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教導所報告詳細說出被告人的個人及家庭狀況。懲教署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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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認為被告人有嚴重濕疹,不適宜進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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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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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辯方律師在最後求情時叫法庭考慮為被告人索取更生中
T 心報告,看他能否進更生中心,本席認為此舉不必,懲教署醫生見被 T
告人濕疹嚴重才拒收他進教導所,顯然是因為有關的紀律鍛鍊會令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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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流汗,加劇他的濕疹病情,那麼更生中心或勞教中心也不會合適
C 被告人,因為他它們都有一定的紀律鍛鍊,只是程度不同。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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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再者,本席並不認為更生中心或勞教中心是合適的判處
E E
(見上文第 18 至 19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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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律師說,若法庭考慮判處被告入獄,合適的量刑起點是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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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24 個月監禁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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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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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辯方律師說,被告人與 X 發生性行為是基於愛情,本席
K 不能認同。被告人在 2023 年 2 月於網上結識 X,邀請對方到他家中, K
大家首次見面,被告人便挑逗 X,迅即和對方發生性行為,本席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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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約 X 到他家中就是為此目的,他與對方歡好純粹基於肉慾,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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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甚麼愛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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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被告人當時雖然年青,但亦有十八歲多,明知 X 比他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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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歲,只得 11 歲,仍要和 X 發生性行為,還不顧對方有可能因此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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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自己在性交的過程中沒有使用避孕套,他雖然最後在 X 的背部射
Q 精,但陰莖曾插入對方的陰道,這會有傳染疾病和令對方受孕的可能。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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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對性事並非無知,他告知警察,X 是他的第三位性伴侶。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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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兒童特別需要法律保護。被告人侵犯比他年輕七歲的 11
C 歲女童,罪行十分嚴重。本席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9A 條去 C
考慮是否有其他合適的判處方式去代替監禁,為被告人索取教導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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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但懲教署醫生說被告人患有嚴重濕疹,不適宜進教導所。在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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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下,判被告人即時入獄是唯一的合適做法。本席以 30 個月監禁為
F 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得三分一寬減。他有嚴重濕疹,懲敎署的職 F
員必然會注意如此情況及為他提供適當處理和治療,但被告人有此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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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狀況,無論如何在監獄會遇到比常人多一些困苦,本席為此對他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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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兩個月,控罪一的認罪判刑最後是 18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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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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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偉權 )
M 區域法院法官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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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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