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TK & Ors DCCC962/2023
群體襲擊他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TK(第二被告人)及蘇樂霖(第三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案情摘要
本判刑只涉及第二被告人 LTK(D2)及第三被告人蘇樂霖(D3)。2023年5月5日,17歲事主在旺角一間商場與他人會面,D2因不滿事主注視自己而先行毆打事主,並把他拉往洗手間方向。其後D3及另一名男子加入,三人於商場內以拳腳連續襲擊事主,主要攻擊其頭部,令事主昏倒及失去知覺。事主遭受多處面部及眼眶骨折,入住深切治療部,留院11日。D2及D3均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嚴重程度及判刑起點;亦須決定D2年僅12歲、無刑事紀錄及認罪時,應否採用以更生為重點的感化院命令。至於D3,法庭須衡量其年齡、參與程度、過往定罪、認罪及本案的群體暴力和受害人傷勢。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有意圖而傷人罪屬嚴重暴力罪行,通常須判處監禁;判刑須考慮預謀、動機、精神狀態、是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是否群體犯案、武力程度及受害人傷勢等因素。案情顯示三人於公眾商場共同襲擊已倒地的事主,主要攻擊頭部,且事後離開,故罪行嚴重。D2極為年幼,報告認為感化院有助其重建價值觀及更生,法庭遂選擇感化院。D3則以27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至1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祿壽 [2013] 2 HKLRD 194,說明有意圖而傷人罪一般刑期;引用 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迪倫 [2015] 1 HKLRD 271,評估阻嚇及加刑因素。少年犯判刑參考 HKSAR v Law Ka Kit & Others、律政司司長 訴 SWS,以及《感化院條例》第17條。
裁決與命令
D2被判處感化院羈留,刑期由法定制度決定,判決未訂明固定期限。D3認罪後被判監禁18個月。D2面對的普通襲擊控罪應控方申請保留在法庭檔案中,未獲准許不得繼續起訴。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對極度年幼而首次犯案的被告,法庭可在嚴重暴力罪行中採用感化院,以兼顧懲罰、阻嚇與更生。對成年或接近成年的共同施襲者,頭部攻擊、群體犯案、受害人昏迷及嚴重傷勢均會支持實際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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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12歲少年參與群體襲擊會如何判刑?
法庭會兼顧罪行嚴重性、阻嚇及更生需要,並考慮年齡、背景及報告。本案D2案發時12歲,最終被判處感化院羈留。
Q.多人踢打頭部造成昏迷會判囚多久?
群體犯案、持續攻擊頭部、令受害人昏迷及留院,均屬加重因素。本案D3認罪後以27個月為起點,減至監禁18個月。
Q.有意圖而傷人罪是否一定判監禁?
法庭指出此罪屬嚴重暴力罪行,一般以監禁為判刑考慮,但少年犯可按更生需要採取其他羈留安排。本案D2判感化院,D3則判監禁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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