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送來案 DCCC671/2023

駕車撞死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

部分罪名成立
危險駕駛罪不成立,改判不小心駕駛罪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31/7/2024[2024] HKDC 125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送來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

案情摘要

被告楊送來於2022年10月25日在屯門藍地交匯處駕駛重型貨車,貨車車頭魚眼鏡早前損壞。被告在交通繁忙、車輛緩慢行駛的情況下重新開車,撞倒騎單車橫過車前盲點範圍的周木根,並將死者及單車拖行十多米,導致死者多處受傷死亡。被告承認四項車輛構造及保養罪,但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控方依賴目擊證供、車輛接觸及視線測試、驗車、醫療驗屍、現場圖則及警方錄影會面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被告在重新開車前未察覺盲點內的死者,是否代表其駕駛方式遠遜於合格而謹慎駕駛者的水平,並且對該駕駛者而言屬顯然危險。控方主張被告應額外觀察盲點;辯方則指死者在非行人過路處附近突然出現,且被告車速很低,未達危險駕駛門檻。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死者較可能在離開行人過路處約四至六米、即貨車前方約一米的盲點範圍內橫過。被告未有移動身體觀察盲點,屬一時大意疏忽,駕駛水平雖低於合格而謹慎駕駛者所期望的水平,卻未至遠遜程度。考慮車速僅約每小時五至十公里、行人燈為紅燈、道路環境及死者位置,法庭認為被告行為對合格而謹慎駕駛者而言未必顯然危險。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危險駕駛引致死亡罪。可是,被告欠缺適當謹慎及專注,並未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故構成不小心駕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裁決主要依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及不小心駕駛的法定門檻,並根據全部證據評估被告駕駛行為是否達到危險程度。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成立。判決理由書未載明不小心駕駛罪的刑罰或訟費命令;被告承認的另外四項車輛構造及保養罪亦已記錄在案。

判決啟示

危險駕駛須證明駕駛水平遠遜於合格而謹慎駕駛者,且危險性對該駕駛者而言顯而易見。單純一時疏忽不足以達到該門檻,但可支持不小心駕駛的定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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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貨車在盲點撞死騎單車者一定是危險駕駛嗎?
A.

不一定。法庭須判斷駕駛是否遠遜於合格而謹慎駕駛者,並對該駕駛者而言顯然危險。本案認為被告只是大意疏忽,危險駕駛罪不成立。

Q.車輛魚眼鏡損壞而未察覺盲點內有人會否構成危險駕駛?
A.

損壞的魚眼鏡是相關情況之一,但不是自動定罪的理由。本案被告未有移動身體觀察盲點,法庭認為屬一時疏忽,足以構成不小心駕駛而非危險駕駛。

Q.駕駛者聽到車外聲響後沒有立即停車是否屬危險駕駛?
A.

法庭認為車輛聲響可能有不同原因,要求駕駛者立即停車未必符合一般駕駛經驗。本案被告行駛十多米後仍聽到聲響便停車查看,因此不能單憑延遲停車證明危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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