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 Vera Gladys DCCC120/2023
使用偽製紙幣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De Vera Gladys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istrict Judge Ada Yim
案情摘要
被告 De Vera Gladys 因使用六張偽製五百港元紙幣購買兩部價值港幣2,800元的手機,被控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99(1)(a)條。受害人在發現紙幣可疑後追趕,被警員截停,被告其後在警誡下承認交易。被告獲准保釋後未有於2023年2月23日到庭,因而被控無合理因由沒有按照指定歸押,違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1)及(3)條。她承認兩項控罪並被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應如何評估使用六張偽製紙幣的嚴重程度、被告的既往刑事紀錄、認罪折扣及兩項罪行的整體性。另一爭議是未有合理因由不到庭的罪行應判處何種起點刑期,以及兩項刑期應否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99條所訂最高刑罰,以及涉及偽製紙幣數量和面額的上訴判例,認定第一項控罪的適當起點為監禁30個月。雖然被告有多項前科,但沒有同類前科,且本案行為簡單、手機已取回、受害人沒有損失,因此不起作用提高起點。第二項不到庭罪行的起點為9個月。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兩項罪行屬不同事件,且她多次棄保,故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Muhammad Munsha,涉及42張偽製紙幣並判囚20個月;引用 HKSAR v Li Ho Yin、HKSAR v Li Tsz Chung 及 HKSAR v Leung Wai Han,說明涉及偽製紙幣的約兩年半起點刑期。法庭亦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99條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條。
裁決與命令
第一項使用或付給偽製流通紙幣罪判監20個月;第二項無合理因由不到庭罪判監6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執行,合計監禁26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即使偽製紙幣交易未成功及受害人沒有金錢損失,實際使用多張紙幣仍可導致 substantial imprisonment。認罪扣減後,分別罪行如涉及不同事項及重複棄保,法庭可命令刑期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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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使用偽製五百元紙幣會判囚多久?
刑期取決於紙幣數量、交易情況、損失、前科及認罪等因素。本案涉及六張紙幣,法庭在認罪扣減後判第一項監禁二十個月。
Q.保釋後不到庭會有甚麼刑罰?
在沒有合理因由下未按指定日期歸押,可被判監禁或罰款。本案被告不到庭並於約七個月後被捕,法庭將刑期起點定為九個月,扣減認罪後判六個月。
Q.兩項刑期可以同時執行嗎?
法庭會考慮罪行是否屬不同事項及整體刑期。本案兩罪相互獨立,加上被告曾多次棄保,法庭命令刑期分期執行,合共二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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